煤矿安全红线管理制度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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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红线”管理制度范文(3篇)

“安全红线”管理制度范文(3篇)

“安全红线”管理制度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确保矿井安全生产,规范安全操作和安全管理行为,杜绝人身伤亡事故和重特大事故发生,严肃安全责任追究,实现安全管理的过程控制,山西焦煤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安全操作红线第二条排放瓦斯造成混合风流处瓦斯浓度达到或超过____%的;同一采区两个以上工作面同时排放瓦斯的;人员随意进入盲巷的;采掘工作面停风后不及时组织撤离或拒不撤离的;瓦斯超限的采掘工作面未立即停止作业或未采取有效治理措施擅自恢复生产的。

第三条未按防突措施规定执行或执行不到位的;瓦斯检查员、防突员在瓦斯检查、防突指标检测过程中弄虚作假、虚报检测数据或瓦斯检查员空班漏检,擅离职守的。

第四条破坏通风、瓦斯抽采、监测监控设备设施的;故意移动或遮挡瓦斯传感器等使其不能反映真实数据的;采掘工作面无瓦斯监测监控系统或监测监控系统运行不正常强行进行采掘作业的。

第五条未按综合防尘措施规定执行,造成煤尘堆积或飞扬严重超标的。

第六条严重违章放炮作业的;私藏火工品或将火工品私自带上井的。

第七条井口附近20m范围内,井下、洗煤厂的煤仓上下口,地面瓦斯抽放泵站等禁止明火作业的场所无专项措施或不按专项措施进行电氧焊作业的。

第八条停电事故原因未查清、设备故障未排除强行送电的;违反《煤矿安全规程》规定强行带电检修或挪移电气设备的;在用电气设备存在严重失爆(鸡爪子、羊尾巴、老鼠洞等)的;随意甩掉风电或瓦斯电闭锁装置的;双风机双电源不能自动切换或备用风机不能应急正常启动运行的;大型设备、特种设备保护装置失灵、甩掉保护装置继续使用的。

第九条违反规程、措施规定超控顶距作业的;擅自改变支护参数降低支护强度的;掘进工作面人为加大作业循环进度的;遇地质构造巷道围岩(煤)发生变化未及时采取加强支护措施的。

第十条扒、蹬、跳运行中车辆或乘坐皮带、刮板运输机的;未严格执行“行人不行车、行车不行人”规定的;不使用“一坡三挡”或“一坡三挡”装置不起作用的;其它严重违章运输作业的。

煤矿安全红线管理制度

煤矿安全红线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国煤矿安全生产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二、制度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 《煤矿安全规程》3. 《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办法》4. 国家及地方有关煤矿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三、制度目标1. 明确煤矿安全红线,确保煤矿安全生产;2. 强化红线意识,提高全员安全责任;3. 严厉打击违规违法行为,杜绝安全事故发生;4. 保障煤矿安全生产持续稳定。

四、安全红线内容1. 严禁非法违法生产建设,包括非法煤矿、未批先建、边批边建、未批先采等行为;2. 严禁违规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组织生产;3. 严禁违规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和材料;4. 严禁违规作业,如违规动火、动土、有限空间作业等;5. 严禁违规使用和存储易燃易爆物品;6. 严禁违规操作设备、设施;7. 严禁违规放炮、爆破作业;8. 严禁违规排放废水、废气、废渣等;9. 严禁违规进行井上下作业;10. 严禁违规进行人员密集场所作业。

五、安全红线管理措施1. 落实安全责任,明确各级领导和各部门安全生产责任;2. 强化安全生产培训,提高全员安全意识和技能;3. 加强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和消除安全隐患;4. 严格执法,严厉打击违规违法行为;5. 完善安全应急预案,提高应急处置能力;6. 加强安全生产信息化建设,实现安全生产信息化管理;7. 定期开展安全红线教育培训,强化红线意识;8. 建立安全红线举报奖励机制,鼓励职工积极参与安全监督。

六、奖惩措施1. 对严格执行安全红线制度,确保安全生产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2. 对违反安全红线制度,造成安全事故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依规追究责任;3. 对因违反安全红线制度导致事故发生的,依法依规从重处罚。

七、附则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 本制度由煤矿安全生产管理部门负责解释;3. 本制度如与国家及地方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不一致,以国家及地方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为准。

晋能集团煤矿安全红线管理制度

晋能集团煤矿安全红线管理制度

晋能集团煤矿安全红线管理制度一、制度背景晋能集团是我国重要的煤炭企业之一,拥有多个煤矿。

煤矿事故频发,严重威胁煤炭企业的安全和稳定发展。

针对这一现状,晋能集团制定了煤矿安全红线管理制度,以保障员工安全,维护企业发展。

二、制度目的本制度的目的是确保晋能集团煤矿安全生产和员工安全,防范煤矿事故的发生,保障工人生命和财产安全。

同时,也为保障企业的长期发展提供依据。

三、红线范围1.作业场所:包括采区、运输设备、辅助设施、办公场所等。

2.作业环节:包括采掘、运输、通风、排水、瞬变电等环节。

3.相关设备:包括采煤机、运输设备、通风设备、瞬变电设备等。

四、红线项目1.瓦斯浓度:在瓦斯防治规定中规定的瓦斯浓度超过特定标准时,需要进行紧急撤离。

2.煤尘浓度:煤尘浓度超过规定标准时,需停工;超过二级指标时,需要进行紧急撤离。

3.地质构造:地质构造不符合相关要求时,需停工。

4.火灾、爆炸、冒顶等事故:任何发生此类事故时,须立即启动应急预案。

五、责任1.煤矿负责人必须落实煤矿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煤矿安全管理,规范作业行为。

2.作业人员必须严格执行操作规程,正确使用作业设备。

3.相关管理部门必须加强检查和监督,防止违规行为和事故的发生。

4.如有违反红线项目的行为或发现存在安全隐患,必须立即停工整改。

六、检查和评估晋能集团负责人要定期对煤矿红线管理情况进行检查和评估,根据评估结果适时进行调整。

七、处罚和奖励1.违反本制度规定行为,将受到相应的处罚。

2.对于煤矿安全生产贡献突出的单位或个人,将给予相应奖励。

八、制度执行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任何人不得违反本制度规定,在制度执行过程中出现问题需要及时处理。

九、总结晋能集团煤矿安全红线管理制度是保障员工安全、维护企业发展的重要制度。

各相关方必须严格执行,确保煤矿安全生产,促进企业可持续发展。

煤矿安全红线管理制度

煤矿安全红线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加强煤矿安全生产管理,保障煤矿从业人员生命财产安全,防止和减少煤矿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煤矿安全规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国煤矿安全生产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二、红线范围1. 严禁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组织生产;2. 严禁非法违法开采;3. 严禁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4. 严禁煤矿井下作业人员未按规定佩戴和使用劳动保护用品;5. 严禁使用国家明令淘汰或者禁止使用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6. 严禁违反规定进行爆破作业;7. 严禁违反规定进行采掘作业;8. 严禁违反规定进行瓦斯抽采作业;9. 严禁违反规定进行排水作业;10. 严禁违反规定进行通风作业。

三、责任追究1. 对违反本制度的行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2. 对违反本制度的行为,给予直接责任人、主管领导及有关责任人行政处分;3. 对违反本制度的行为,造成重大事故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监督与检查1. 煤矿企业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各级领导和员工的安全生产职责;2. 煤矿企业应定期开展安全生产检查,及时发现和消除安全隐患;3. 煤矿企业应加强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提高员工安全意识;4. 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应加强对煤矿企业的监督检查,确保煤矿安全生产红线制度落到实处。

五、附则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 本制度由煤矿企业负责解释;3. 本制度如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通过实施本制度,煤矿企业应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切实加强煤矿安全生产管理,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确保煤矿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

煤矿安全红线管理制度范文(2篇)

煤矿安全红线管理制度范文(2篇)

煤矿安全红线管理制度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有效防范和杜绝重大安全生产事故,规范安全管理和操作行为,确保集团公司安全发展,根据国家、行业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煤矿安全红线分为安全管理红线和安全操作红线,凡触碰安全管理红线者给予降职或撤职处分,触碰安全操作红线者给予开除留用或解除劳动合同处分。

第三条集团公司、涉煤二级公司、矿(洗煤厂)对执行本制度负主体责任。

第四条本制度适用于集团公司各涉煤(控股)单位。

第二章安全管理红线第五条凡违反安全管理红线规定的责任者,给予以下处分。

1、安排未经培训或培训考核不合格的操作人员上岗作业,给予分管矿领导降职处分。

2、未严格按规定执行矿领导下井带班制度,给予降职处分;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的,对主要负责人给予降职处分。

3、矿井无证照、证照不全或证照失效仍生产或建设;存在超层越界或开采防隔水煤柱。

有上述情形之一的,给予矿长撤职处分,给予生产矿长降职处分,存在第二种情形的,同时给予总工程师降职处分。

4、矿井风量不足;违反规定串联通风;未按设计形成通风系统,未实现分区通风;采区巷道一段进风、一段回风。

有上述情形之一的,给予通风助理撤职处分,给予总工程师降职处分。

5、掘进工作面局部通风机未按规定安装双风机双电源或不能自动切换;未设置三专两闭锁。

有上述情形之一的,给予机电矿长撤职处分。

6、未进行瓦斯等级及突出危险性鉴定;应进行瓦斯抽采的矿井在采掘区域内瓦斯抽采不达标(以检验报告为依据);在突出煤层进行采掘活动而综合防突措施效果不达标(以检验报告为依据);采掘工作面未按规定安装监控系统(或监控系统失效)或者瓦斯超限断电值设置大于《煤矿安全规程》规定。

有上述情形之一的,给予通风助理撤职处分,给予总工程师降职处分。

7、未采取措施查明采掘区域矿井水文地质情况及井田范围内采空区、老窑积水等情况而组织生产或建设,分别给予矿长、总工程师撤职处分。

8、未制定采掘探放水设计或未真实开展探放水作业,给予总工程师撤职处分。

临汾煤炭安全红线管理制度

临汾煤炭安全红线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加强煤炭安全生产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临汾市煤炭生产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临汾市行政区域内所有从事煤炭生产的企事业单位,包括煤矿、洗煤厂、煤炭销售企业等。

三、安全红线1. 严禁非法生产、经营煤炭。

2. 严禁违规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组织生产。

3. 严禁煤矿瓦斯超限作业。

4. 严禁擅自改变煤矿设计参数和结构。

5. 严禁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

6. 严禁煤矿企业未进行安全评价或者安全评价不合格投入生产。

7. 严禁煤矿企业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8. 严禁煤矿企业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9. 严禁煤矿企业未按照规定对重大危险源进行监控。

10. 严禁煤矿企业未按照规定进行安全检查、隐患排查治理。

四、责任主体1. 煤炭生产企业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要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各级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

2. 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3. 煤矿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责组织实施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

4. 从业人员应当遵守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提高安全意识,掌握安全生产技能。

五、监督管理1.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煤炭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2. 煤炭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定期开展安全生产检查,及时发现和消除安全隐患。

3. 煤炭企业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提高其安全意识和技能。

4. 煤炭企业应当建立健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制度,对事故及时报告、调查、处理。

六、法律责任1. 违反本制度,未履行安全生产责任,造成事故的,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 煤炭企业主要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责任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 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煤矿“安全红线”管理规定

煤矿“安全红线”管理规定

煤矿“安全红线”管理规定随着煤炭产业的发展,煤矿安全问题越来越受到人们的重视。

针对煤矿生产过程中的安全隐患,国家出台了一系列安全管理规定,其中之一就是“煤矿‘安全红线’管理规定”。

煤矿“安全红线”管理规定是指对在煤矿生产过程中涉及人员、设备、环境等方面的安全保障红线界定和标志,并对监测预警、调度管控、评估验收等安全保障措施进行规定和实施的安全管理制度。

该规定的实施旨在提高煤矿生产的安全性,减少事故发生频率和事故损失,保障职工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煤炭产业的健康持续发展。

具体而言,该规定主要包含以下几个方面:1. “安全红线”的划定规定了在煤矿生产过程中涉及人员、设备、环境的安全保障“安全红线”的界定和标志,并对“安全红线”上下界限进行了具体规定。

同时,规定了在红线内需要进行的安全保障措施,如环境监测、风险评估等。

2. 监测预警规定了监测点的设置和监测参数的要求,为煤矿生产提供实时的监测数据和预警信息。

同时,要求设立专业的监控中心,对监测数据进行加工分析并及时发布预警信息,为生产现场的应急处置提供参考。

3. 调度管控规定了煤矿生产中各类岗位的职责和权限,要求建立科学有效的调度管理机制和信息共享系统,形成生产流程控制的闭环。

同时,规定了各生产区域的分级管理制度,确保各区域安全生产秩序井然有序。

4. 评估验收规定了对煤矿安全防范措施的周期性评估、验收要求和程序,以引导企业加大安全技术研发投入、提升生产设备、增强职工安全意识、加强安全管理等各方面力度。

总的来说,煤矿“安全红线”管理规定的实施为煤炭企业提供了更加具体、系统的安全保障要求和措施,形成了从安全预防到应急处置的完整安全保障体系。

对于促进煤炭企业安全生产,推动煤炭产业的健康发展,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

煤矿安全红线管理制度

煤矿安全红线管理制度

煤矿安全红线管理制度
是指对煤矿安全生产的一系列控制措施和管理要求,以确保煤矿安全生产的各项指标始终处于安全合规的状态。

煤矿安全红线是指一些安全生产指标的底线,超过这个底线就会对人身安全和煤矿设施造成重大威胁。

这些安全生产指标包括瓦斯浓度、瓦斯爆炸等级、煤尘爆炸等级、温度、湿度、通风量等。

煤矿安全红线管理制度主要包括以下要点:
1. 煤矿安全红线标准的确定:根据国家相关标准和规定,确定煤矿安全红线的各项指标和数值。

2. 检测与监测机制:建立煤矿安全红线的检测与监测机制,通过实时监测和检测手段,对煤矿内的安全指标进行监控和预警。

3. 安全预警与应急响应:一旦煤矿安全红线指标超过预警值,应及时发出预警信号,并启动相应的应急响应措施,以降低事故发生的风险。

4. 安全管理和培训:加强煤矿的安全管理,制定相关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并进行员工安全教育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技能。

5. 检查与评估:定期对煤矿的安全红线管理制度进行检查和评估,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并做好记录和报告。

煤矿安全红线管理制度的实施,能有效提高煤矿的安全生产水平,保障煤矿工人的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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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安全红线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确保矿井安全生产,规范安全操作和安全管
理行为,杜绝人身伤亡事故和重特大事故发生,严肃安全责
任追究,实现安全管理的过程控制,集团公司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安全操作红线
第二条排放瓦斯造成混合风流处瓦斯浓度达到或超
过1.5%的;同一采区两个以上工作面同时排放瓦斯的;人员随意进入盲巷的;采掘工作面停风后不及时组织撤离或拒不
撤离的;矿井总风量不足或采掘工作面主要用风地点风量不
足的;瓦斯超限的采掘工作面未立即停止作业或未采取有效
治理措施擅自恢复生产的。

第三条不执行采掘工作面“一通三防”安全评价许可
制度的;未按防突措施规定执行或执行不到位的;瓦斯检查
员、防突员在瓦斯检查、防突指标检测过程中弄虚作假、虚
报检测数据或瓦斯检查员空班漏检,擅离职守的。

第四条破坏通风、瓦斯抽采、监测监控设备设施的;故
意移动或遮挡瓦斯传感器等使其不能反映真实数据的;采掘
工作面无瓦斯监测监控系统或监测监控系统运行不正常
强行进行采掘作业的。

第五条未按综合防尘措施规定执行,造成煤尘堆积或
飞扬严重超标的。

第六条违章放炮作业的;私藏火工品或将火工品私自
带上井的。

第七条井口附近20m范围内,井下、洗煤厂的煤仓上下口,地面瓦斯抽放泵站等禁止明火作业的场所无专项措施
或不按专项措施进行电氧焊作业的。

第八条停电事故原因未查清、设备故障未排除强行送
电的;违反《煤矿安全规程》规定强行带电检修或挪移电气
设备的;在用电气设备存在严重失爆(鸡爪子、羊尾巴、老
鼠洞等)的;随意甩掉风电或瓦斯电闭锁装置的;双风机双
电源不能自动切换或备用风机不能应急正常启动运行的;大
型设备、特种设备保护装置失灵、甩掉保护装置继续使用的。

第九条违反规程、措施规定超控顶距作业的;擅自改
变支护参数降低支护强度的;掘进工作面人为加大作业循环
进度的;遇地质构造巷道围岩(煤)发生变化未及时采取加
强支护措施的。

第十条矿井提升的绞车、钢丝绳、提升容器、斜井
人车等未按规定进行定期检验的;扒、蹬、跳运行中车辆或
乘坐皮带、刮板运输机的;未严格执行“行人不行车、行车
不行人”规定的;不使用“一坡三挡”或“一坡三挡”装置
不起作用的;其它严重违章运输作业的。

第十一条不执行逐头逐面防治水安全评价许可制度的;未按防治水措施规定执行“有疑必探、先探后掘”或“有掘必探、先探后掘”的;未查明矿井水文地质条件和采空区、相邻矿井及废弃老窖积水等情况组织生产的;不采取措施强行将水煤(矸)拉入煤(矸)仓的。

第十二条无特种作业资质从事特种作业的;强令无特种
作业资质人员从事特种作业的。

第十三条对有本章第二条至第十二条任一严重违章违
纪情形的岗位操作责任者、现场指挥或组织者,干部给予撤
职处分,工人给予留用察看处分直至解除劳动合同。

第十四条上述触犯“安全操作红线”的行为,由“三员
两长”、区队、矿、子分公司、集团公司、上级或各级地方
安监部门检查中提出,经查属实的职工举报提出,由矿及以
上安监部门界定确认。

对责任人的处分和组织处理由矿组
织、纪委监察、人力资源(劳资部门)执行;对工人的留用
察看处分和解除劳动合同处理报工会审查通过后执行。

对因区、队长失职失察、制止违章作业不力造成触犯上
述“安全操作红线”的,追究其连带责任。

第三章安全管理红线第十五条矿井必须有独立完善的通风系统,生产水平
和采区必须实行分区通风;采区集中进、回风巷必须贯穿整
个采区,严禁一段为进风巷,一段为回风巷;高瓦斯矿井采
掘工作面配风量必须经子分公司通风部门核定,子分公司总
工程师批准。

违反上述规定的,免去矿总工程师职务。

第十六条巷道失修、变形严重造成通风断面缩小、通
风阻力加大,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严重影响通风安全的,免
去矿总工程师或分管副矿长职务;强行组织生产的,免去生
产副矿长职务。

第十七条高瓦斯矿井和煤与瓦斯突出矿井严禁任何2个采掘工作面之间串联通风;低瓦斯矿井串联通风必须制定
措施,并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

违反上述规定的,免
去矿总工程师职务。

第十八条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必须按照规定实施防突
措施,由矿总工程师负责组织实施。

煤与瓦斯突出危险区域
未制定或不执行防突措施;有地质资料无计划揭穿突出危险
性煤层、断层、陷落柱等构造的免去矿总工程师或分管副矿
长职务。

超防突检测范围强行进行采掘作业的,免去生产副
矿长职务。

第十九条“一通三防”、防突、瓦斯抽采必须编制设计,并按程序报批后组织施工;煤与瓦斯突出矿井防治突出
安全技术方案必须经子分公司通风部门审定,子分公司总工
程师批准;改变采区以上通风系统必须编制通风设计和安全
技术措施,并按规定程序审批。

违反上述规定的,免去矿总
工程师职务。

第二十条担负主副井提升任务或滚筒直径大于2m的提升绞车的安全保护、安全设施不按《煤矿安全规程》规定
装设或失效,钢丝绳出现磨损超限、断丝超限继续使用的;
矿井未实现双回路供电的;使用明令禁止使用或者淘汰的设
备工艺的,免去机电副矿长职务。

第二十一条掘进工作面局部通风机未按规定安装“双
风机双电源自动切换”,未设置“三专两闭锁”;局部通风机、机电设备安装位置不合理,存在严重隐患;矿井采掘工作面未按规定安装监控系统或者瓦斯超限断电值设置大于《煤矿安全规程》规定的,免去机电副矿长或总工程师职务。

存在上述情况强行组织生产作业的,免去生产副矿长职务。

第二十二条未按《煤矿安全规程》规定制定探放水措
施;进入带压水开采区域或接近老空积水区域进行采掘活
动,未编制防治水措施的,免去矿总工程师职务;未按措施
规定进行采掘活动的,免去生产副矿长职务。

第二十三条矿井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组织生产的,免去矿长职务。

第二十四条生产矿井区域内所有队组瓦检员、安检员
必须由矿统一管理,拒不执行的,免去矿长职务。

第二十五条煤矿建设项目在发包时,必须发包给具备
相应资质的企业,并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安全责任,
杜绝层层转包,不按规定实施的,免去矿长职务。

第二十六条重大隐患整改不及时,对上级部门责令停产整顿的矿井、采掘工作面必须按规定进行整改,整改不达标或未经上级部门批准擅自组织生产的,免去矿长职务。

第二十七条上述触犯“安全管理红线”的行为,由子分公司、集团公司、上级或各级地方安监部门检查中提出,经查属实的职工举报提出,由子分公司及以上安监部门界定确认。

对因业务保安部门负责人、分管副总工程师、通风区(科)长(矿长助理)、安监处长失职失查、履职不力造成触犯上述“红线”的,追究其连带责任。

第四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工人或科级以下干部触犯红线的要按规定及时处理,由安监处长负责监督落实,未按规定执行的,免去安监处长职务。

副处级以上干部触犯红线的,由矿安监处长、子分公司安监局长提出处理意见,经集团公司安全生
产委员会审议通过后执行。

第二十九条焦化、电力、化工、建筑、建材、机修、洗选加工、新产业等地面生产单位,由各子分公司根据行业标准及特点制定相应的安全管理红线。

第三十条本制度解释权属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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