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红线管理制度
安全管理“红线”制度模版

安全管理“红线”制度模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切实加强安全工作的管理,确保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单位内的所有工作人员及相关人员,并严格要求其执行。
第三条安全管理“红线”是指本单位内各类安全工作中必须严格遵守的底线,一旦触碰“红线”,将会产生严重不良后果。
第四条本制度的主要任务是明确安全管理“红线”的具体要求,切实加强事前预防、事中控制和事后梳理,确保全面落实安全措施。
第五条各级领导和管理人员必须严格执行本制度,对违规行为及时予以处理,并对安全工作中的问题及时进行整改。
第二章安全管理“红线”划定第六条安全管理“红线”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1.人员安全红线,即保障所有工作人员的人身安全,包括工作场所的安全防护、劳动安全保障等。
2.设备安全红线,即确保各类设备设施处于安全运行状态,防止其出现故障、事故等异常情况。
3.信息安全红线,即保护单位内部的各类信息资料不被泄露、篡改、丢失等。
4.环境安全红线,即保障工作环境符合相关安全标准,减少危险因素对人员的潜在伤害。
5.生产安全红线,即保障生产过程中的安全,减少事故发生的可能性。
第七条安全管理“红线”的划定必须以科学合理、具体明确为原则,具体划定由本单位的管理人员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进行决策。
第三章安全管理“红线”的执行第八条各级领导和管理人员必须切实履行职责,确保安全管理“红线”的执行。
第九条对于安全管理“红线”相关的事项,必须严格遵守本单位的制度和规定。
第十条对于发现违反安全管理“红线”的行为,应立即报告上级领导,并采取相应的措施进行处理。
第十一条各类安全事故发生后,必须进行事后梳理,并及时进行整改,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第四章安全管理“红线”的监督和检查第十二条本单位的安全管理“红线”执行情况必须定期进行监督和检查,确保其严格落实。
第十三条监督和检查工作由本单位的安全管理部门负责,要求其对各相关部门的安全工作进行全面检查和考核。
“安全红线”管理制度范本

“安全红线”管理制度范本一、总则为加强企事业单位的安全管理,切实保障员工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制定本《安全红线管理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所有企事业单位的员工以及合作伙伴、访客等其他人员。
三、安全红线的定义和原则1. 安全红线指的是开展日常工作和生活时必须严守的安全边界,一旦超越安全红线将有可能造成重大伤亡或财产损失的行为或情况。
2. 安全红线的原则是“生命至上、安全第一”,任何个人和单位都不得轻视、冒犯和突破安全红线。
四、安全红线的划定1. 公共空间安全红线的划定应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包括但不限于消防通道、应急出口、物品堆放区域等。
2. 生产作业空间安全红线的划定应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包括但不限于高压区域、机械设备操作区域、化学品储存区域等。
3. 办公区域安全红线的划定应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包括但不限于电脑房、机房、配电室等。
五、安全红线的管理要求1. 公共空间安全红线管理要求:(1)保证消防通道畅通,不得堵塞、占用或放置障碍物。
(2)应急出口必须保持畅通,不得阻挡或锁闭。
(3)不得在公共区域随意堆放物品,特别是易燃、易爆、有毒物品。
2. 生产作业空间安全红线管理要求:(1)严格执行机械设备操作规程,禁止未经培训和授权的人员操作。
(2)严禁擅自改装、拆卸、修理机械设备。
(3)严禁未经安全管理部门批准,私自进入高压区域。
3. 办公区域安全红线管理要求:(1)禁止私拉乱接电线,严禁乱插乱拔电源插头。
(2)严禁未经授权擅自进入电脑房、机房、配电室等区域。
(3)办公区内的消防设施必须保持畅通和正常工作状态。
六、安全红线的违规处理1. 对于违反安全红线管理制度的人员,将依据公司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措施:(1)口头警告。
(2)书面警告。
(3)经济处罚。
(4)停职检查。
(5)辞退或解雇。
2. 如果违反安全红线导致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还可能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安全管理“红线”制度模版

安全管理“红线”制度模版安全管理是一个组织或单位保障人员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的重要工作。
为了规范安全管理工作,建立有效的安全管理机制,很多组织或单位都会制定一套“红线”制度。
下面是一份“红线”制度模板,供参考:一、制度目的为了确保人员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规范安全行为,防控安全风险,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本组织(或单位)内的所有人员。
三、红线内容1. 人员生命安全红线:1.1 禁止在工作区域发生任何形式的搏斗、斗殴行为;1.2 禁止携带、使用违禁物品和器械,如刀具、枪支等;1.3 禁止在有关规章制度禁止的区域内进入和停留;1.4 禁止自觉违反工作时安全操作规程;1.5 禁止在禁止吸烟的区域内吸烟;1.6 禁止滥用酒精、毒品等物品;1.7 禁止损毁、移动、更改安全设施设备;1.8 禁止故意破坏安全设施设备;1.9 禁止其他威胁人员生命安全的行为。
2. 财产安全红线:2.1 禁止偷盗、抢夺他人财物;2.2 禁止故意损毁他人财物;2.3 禁止擅自使用他人财物;2.4 禁止盗窃本组织(或单位)财产;2.5 禁止滥用、浪费组织(或单位)财产;2.6 禁止其他威胁财产安全的行为。
四、安全管理措施1. 加强安全宣传教育,提高人员安全意识;2. 设立明确的安全警示标志;3. 定期组织安全培训,提升人员安全技能;4. 配备必要的安全设施设备,确保安全防护措施落实;5. 制定应急预案,及时应对突发安全事件;6. 建立安全巡查制度,及时发现并消除不安全因素;7. 建立安全事件报告制度,对发生的安全事件进行调查和处理;8. 对于故意违反红线的人员,依法进行相应的纪律处分;9. 建立安全奖惩制度,激励安全行为。
五、制度执行1. 所有人员必须严格遵守本制度;2. 监督人员负责对本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3. 发现违反本制度行为的人员,将受到相应的纪律处分;4. 对于严重违反红线的行为,可以报案处理。
六、制度评估与修订1. 组织定期对本制度进行评估,发现问题及时修订;2. 对于发生的安全事件,及时总结经验教训,修订相应的制度。
晋能安全红线管理制度(3篇)

晋能安全红线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有效防范和杜绝重大安全生产事故,规范安全管理和操作行为,确保集团公司安全发展,根据国家、行业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煤矿安全红线分为“安全管理红线”和“安全操作红线”,凡触碰安全管理红线者给予降职或撤职处分,触碰安全操作红线者给予开除留用或解除劳动合同处分。
第三条集团公司、二级公司、矿(洗煤厂)对执行本制度负主体责任。
第四条本制度适用于集团公司各涉煤控股单位。
第二章安全管理红线第五条凡违反安全管理红线规定的责任者,给予以下处分。
1、安排未经培训或培训考核不合格的操作人员上岗作业,给予分管矿领导降职处分。
2、未严格按规定执行矿领导下井带班制度,给予降职处分。
3、矿井无证照、证照不齐或证照失效仍生产或建设;存在超层越界或开采防隔水煤柱。
有上述情形之一的,给予矿长撤职处分,给予生产矿长降职处分。
4、矿井风量不足;违反规定串联通风;未按设计形成通风系统,未实现分区通风;采区巷道一段进风、一段回风。
有上述情形之一的,给予通风助理撤职处分,给予总工程师降职处分。
5、掘进工作面局部通风机未按规定安装“双风机双电源”或不能自动切换;未设置“三专两闭锁”。
有上述情形之一的,给予机电矿长撤职处分。
6、未进行瓦斯等级及突出危险性鉴定;应进行瓦斯抽采的矿井在采掘区域内瓦斯抽采不达标(以检验报告为依据);在突出煤层进行采掘活动而综合防突措施效果不达标(以检验报告为依据);采掘工作面未按规定安装监控系统(或监控系统失效)或者瓦斯超限断电值设置大于《煤矿安全规程》规定。
有上述情形之一的,给予通风助理撤职处分,给予总工程师降职处分。
7、未采取措施查明采掘区域矿井水文地质情况及井田范围内采空区、老窑积水等情况而组织生产或建设,分别给予矿长、总工程师撤职处分。
8、未制定采掘探放水设计或未真实开展探放水作业,给予总工程师撤职处分。
9、使用淘汰的煤矿机电设备、工艺或未取得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的电气设备违规入井,给予机电矿长降职处分。
安全管理“红线”制度

安全管理“红线”制度
是指在企事业单位或公共场所中,明确规定和界定一系列风险和安全事故的红线,以便及时发现、防范和控制安全风险。
这种制度的目的是通过严格的管理机制,确保安全工作能够得到全面有效的实施,有效保障人员和财产的安全。
在安全管理“红线”制度中,一般会明确以下方面内容:
1. 环境安全红线:指明各种环境风险的的可接受范围,例如辐射、噪声、有毒气体等。
在超出红线的情况下,需要立即采取措施予以控制和处理。
2. 安全设备红线:明确各类安全设备的使用和维护标准,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行和安全性。
3. 生产工艺红线:规定各类生产工艺过程中的安全操作规程和事故提示红线。
一旦超过红线,需要立即停止操作,排查事故隐患,并进行相关的整改措施。
4. 工作行为红线:对员工和管理者的行为要求进行界定,明确禁止和限制的行为,确保工作过程中的安全行为符合规范。
5. 紧急情况红线:规定各类紧急情况的应对措施和处置流程,确保在紧急情况下能够迅速、有序地进行应急救援工作。
通过安全管理“红线”制度的推行,可以有效地提高安全管理水平,预防和控制各类安全事故的发生,最大程度地保障人员和财产的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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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红线”管理制度

“安全红线”管理制度第一部分:引言为确保社会安全稳定,保护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各国纷纷引入了“安全红线”管理制度。
该制度旨在构建一种可行的、系统化的安全管理机制,为政府、企事业单位和个人提供明确规范,从而有效应对和防范安全风险。
第二部分:“安全红线”管理的基本原则1. 科学性原则“安全红线”管理制度要以科学的方法和技术为依据,确保风险评估的准确性和全面性。
科学性的基础是依靠科技手段,通过数据分析、模型建立等方法,对各类安全风险进行全面的研判和评估,以便更好地制定相应的防范措施。
2. 预防性原则“安全红线”管理制度要重在预防,强调在安全风险可能发生之前采取相应的预防措施。
通过制定详细的安全管理规定,加强安全培训和教育,提高安全意识和技能,预防事故的发生,确保安全红线始终处于安全范围内。
3. 系统性原则“安全红线”管理制度要体现系统性,即将安全管理纳入到整体经营管理体系中。
各个环节和岗位之间要形成有效的协同机制,通过信息共享和协同办公等方式,实现全员参与、全面管理,提高整体安全管理的效能。
4. 公正性原则“安全红线”管理制度要体现公正性,即对违反安全规定和措施的行为进行严肃处理,维护安全红线的权威性和公信力。
公正的基础是依法依规,不以人情主义或主观因素为依据,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一视同仁的处理。
第三部分:“安全红线”管理制度的具体要求1. 安全红线的确定根据不同行业和领域的特点,需制定适应的安全红线指标。
通过科学的风险评估和数据分析,确定不同安全红线的标准和指引。
2. 安全红线的宣传将安全红线的相关知识和内容进行广泛宣传和普及,提高广大民众和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和知识水平。
3. 安全红线的监控建立严格的安全检测和监控机制,通过人工监测、智能设备等手段,及时发现和处理可能威胁安全红线的异常情况。
4. 安全红线的预警建立健全的安全预警机制,及时向相关单位和个人发出警示信息,提醒他们注意安全红线的变化和可能的风险。
“安全红线”管理制度范文

“安全红线”管理制度范文一、引言随着社会的发展,安全问题日益受到重视。
为了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各级政府、企事业单位纷纷制定安全管理制度。
本文将重点介绍“安全红线”管理制度,旨在通过建立“安全红线”制度,加强对各类安全风险的预防和控制,保障社会的稳定和发展。
二、概述“安全红线”管理制度是指建立一套科学、规范的安全保护措施,以确保安全风险在有效控制范围内。
该制度包括建立安全红线的标准、公示、监测和应急处理机制。
三、建立安全红线标准1. 制定安全红线标准应参考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考虑不同行业和地区的特点,确保安全红线达到最低标准。
2. 安全红线标准应包括人员安全、设备安全、环境安全等方面的要求,并根据不同行业和地区进行具体细化。
四、公示安全红线1. 各级政府应当将安全红线标准公示于民众,以便公众了解标准并参与监督。
2. 企事业单位应在显眼位置公示自己所属行业或单位的安全红线标准,以提醒员工和相关人员注意安全。
五、监测安全红线1. 各级政府应建立监测机制,定期对各类企事业单位安全红线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和评估。
2. 企事业单位应建立安全红线监测和报告制度,定期向上级政府和社会公众公示安全红线监测结果。
六、应急处理机制1. 各级政府应建立健全的应急处理机制,确保在发生重大安全事故时能够及时应对和处理。
2. 企事业单位应制定应急处理预案,明确职责分工,确保在发生安全事故时能够迅速、有效地进行应对。
七、加强宣传教育1. 各级政府应加强对安全红线管理制度的宣传,让公众充分了解安全红线的重要性,提高安全意识。
2. 企事业单位应加强员工安全教育培训,提高员工对安全红线的认识和遵守程度。
八、加强执法和监督1. 各级政府应加大对安全红线管理制度的执法力度,严厉惩处安全红线违法行为,形成严明的执法环境。
2. 社会公众应积极参与安全红线监督和举报,发现安全风险隐患及时报告相关部门,共同维护社会的安全稳定。
九、总结通过建立“安全红线”管理制度,可以有效预防和控制各类安全风险,保障社会的稳定和发展。
安全红线制度_安全红线制度

安全红线制度_安全红线制度安全红线制度_安全红线制度范文为有效防范和杜绝重大安全生产事故,规范安全管理和操作行为,应制定规范的安全红线制度。
下面店铺为大家整理了有关安全红线制度的范文,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安全红线制度篇1一、总则第1条为加强铁路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全面落实对建设管理、施工和监理单位的责任追究制度,及时发现并消除施工现场安全隐患,确保安全工程目标实现,制定本办法。
第2条根据我建设工程实际,确定营业线、隧道和移动模架及运架梁施工作为现阶段建设工程施工安全控制的重点,制定红线范围,进一步完善责任追究制度。
第3条营业线、隧道和移动模架及运架梁施工要求所有参建单位,必须遵守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建立安全生产保障体系,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并在工程实施中各负其责。
第4条各工程指挥部、合资铁路公司(以下简称“项目管理机构”)应根据本办法要求,进一步细化营业线、隧道和移动模架及运架梁施工红线管理措施,确保及时发现并消除现场施工安全隐患。
第5条对违反红线范围的,必须予以最严格的责任追究。
对违反建设管理红线的,由路局建设处根据本办法对建设项目管理机构予以责任追究;对违反施工管理红线的,由项目管理机构对施工和监理单位予以责任追究。
二、红线范围第6条本办法所列安全红线是指存在严重安全隐患或险情,应立即予以整改或要求停止施工的条款。
对施工管理红线,分A类红线和B类红线,A类红线指严重安全隐患或险情,B类红线指一般安全隐患。
第7条建设管理红线1.未按照相关要求对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进行资质审查,未审查施工、监理单位的安全投入和主要管理人员是否满足投标承诺和有关规定。
2.未制定营业线、隧道和移动模架及运架梁施工安全相关管理办法,建立健全施工安全责任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
3.未组织施工图审查、技术交底和审批开工报告。
4.未组织对重大或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
5.在建设过程中未认真执行“五定、三统一、一负责”等日常检查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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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红线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确保矿井安全生产,规范安全操作和安全管理行为,杜绝人身伤亡事故和重特大事故发生,严肃安全责任追究,实现安全管理的过程控制,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安全红线分为“安全管理红线”和“安全操作红线”,凡触碰安全管理红线者给予降职或撤职处分,触碰安全操作红线者给予开除或解除劳动合同处分。
第二章安全管理红线
第三条凡违反安全管理红线规定的责任者,给予以下处分。
1、矿井无证照、证照不全或证照失效仍生产或建设;存在越界开采或非法组织生产。
有上述情形之一的,给予矿长撤职处分,给予生产矿长降职处分。
2、矿山建设项目私自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或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给予矿长降职处分。
3、安排未经培训或培训考核不合格的操作人员上岗作业,给予分管矿领导降职处分。
4、未严格按规定执行矿领导下井带班制度,给予降职处分。
5、矿井分量不足;违反规定串联通风;未按设计形成通风系统,未实现分区通风;采区巷道一段进风、一段回风。
有上述情形之一的,给予通风科长撤职处分,给予总工程师降职处分。
6、掘进工作面局部通风机未按规定安装或安装的风带不符合规定的,以及进入工作面分量不足的。
有上述情形之一的,给予通风科长撤职处分。
7、未采取措施查明采掘区域矿井水文地质情况及井田范围内采空区、老窑积水等情况而组织生产或建设,分别给予矿长、总工程师撤职处分。
8、未制定采掘探放水设计或未真实开展探放水作业,给予总工程师撤职处分。
9、使用淘汰的矿用机电设备、工艺或未取得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的电气设备违规入井,给予机电矿长降职处分。
10、重大隐患整改不及时,对上级部门责令停产整顿的矿井、采掘工作面必须按规定进行整改,整改不达标或未经上级部门批准擅自组织生产的,给予安全矿长撤职处分。
11、凡不执行上级下达的停工停产指令或未经验收而私自复工复产,给予矿长撤职处分。
12、对违反安全红线规定监察不力、追责不到位,给予安全矿长降职处分。
第三章安全操作红线
第四条凡违反安全操作红线规定的责任者,给予以下处分。
1、凡酒后或携带烟火、易燃易爆物品入井,或在井下吸烟,给予责任者解除劳动合同处分。
2、凡扒、蹬、跳矿车或斜井蹬钩者,给予责任者开除留用处分。
3、未严格执行“行人不行车、行车不行人”规定的;不使用“一坡三挡”或“一坡三挡”装置不起作用的;其它严重违章运输作业的,给予责任者开除留用处分。
4、严重违章放炮作业的;私藏火工品或将火工品私自带上井的,给予责任者解除劳动合同处分。
5、同一采区两个以上工作面同时放炮作业的;人员随意进入盲巷的;采掘工作面停风后不及时组织撤离或拒不撤离的;一氧化碳超限的采掘工作面未立即停止作业或未采取有效治理措施擅自恢复生产的,给予责任者解除劳动合同处分。
6、凡破坏通讯、通风、监测监控及六大系统设施设备者,给予责任者解除劳动合同处分。
7、矿井或作业地点收到火、水害威胁或出现冒顶坍塌等其他危险情况时不及时撤离或拒不撤离,给予责任者开除留用处分。
8、掘进工作面未按探放水设计进行超前探放水或超出允许掘进距离而进行掘进,给予责任者开除留用处分。
9、大型设备、特种设备在保护装置失效或甩掉保护装置情况下继续使用;在用电气设备存在失爆;违反规定强行带电检修或挪用电气设备;不执行停送电规定设备故障未排除强行送电。
有上述情形之一的,给予责任者解除劳动合同处分。
10、违反规程、措施规定空顶作业的;擅自改变支护材料、支护参数降低支护强度的;遇地质构造巷道围岩发生变化未及时采取加强支护措施者,给予责任者开除留用处分。
11、无特种作业资质从事特种作业的;强令无特种作业资质人员从事特种作业,给予责任者开除留用处分。
12、发现其他严重危害安全的行为将给予责任者开除留用或解除劳动合同处分。
第四章执行程序
第五条根据集团公司煤矿安全红线管理制度为依据,结合矿山实际,制定支家地银矿安全红线管理制度。
第六条公司及矿部各级各类安全检查,必须严格对照安全红线管理制度进行检查。
第七条凡发现违反安全红线规定,检查人员必须现场认定并作出责任追究处理意见。
第八条对认定的责任追究,由安监科具体落实督查。
第九条安监科每月对违反安全红线规定的情况进行公开通报,接受广大职工监督。
第五章附则
第十条本制度解释权归晋能集团大同晋银公司支家地银矿。
第十一条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