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安全红线管理制度
“安全红线”管理制度范文(3篇)

“安全红线”管理制度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确保矿井安全生产,规范安全操作和安全管理行为,杜绝人身伤亡事故和重特大事故发生,严肃安全责任追究,实现安全管理的过程控制,山西焦煤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安全操作红线第二条排放瓦斯造成混合风流处瓦斯浓度达到或超过____%的;同一采区两个以上工作面同时排放瓦斯的;人员随意进入盲巷的;采掘工作面停风后不及时组织撤离或拒不撤离的;瓦斯超限的采掘工作面未立即停止作业或未采取有效治理措施擅自恢复生产的。
第三条未按防突措施规定执行或执行不到位的;瓦斯检查员、防突员在瓦斯检查、防突指标检测过程中弄虚作假、虚报检测数据或瓦斯检查员空班漏检,擅离职守的。
第四条破坏通风、瓦斯抽采、监测监控设备设施的;故意移动或遮挡瓦斯传感器等使其不能反映真实数据的;采掘工作面无瓦斯监测监控系统或监测监控系统运行不正常强行进行采掘作业的。
第五条未按综合防尘措施规定执行,造成煤尘堆积或飞扬严重超标的。
第六条严重违章放炮作业的;私藏火工品或将火工品私自带上井的。
第七条井口附近20m范围内,井下、洗煤厂的煤仓上下口,地面瓦斯抽放泵站等禁止明火作业的场所无专项措施或不按专项措施进行电氧焊作业的。
第八条停电事故原因未查清、设备故障未排除强行送电的;违反《煤矿安全规程》规定强行带电检修或挪移电气设备的;在用电气设备存在严重失爆(鸡爪子、羊尾巴、老鼠洞等)的;随意甩掉风电或瓦斯电闭锁装置的;双风机双电源不能自动切换或备用风机不能应急正常启动运行的;大型设备、特种设备保护装置失灵、甩掉保护装置继续使用的。
第九条违反规程、措施规定超控顶距作业的;擅自改变支护参数降低支护强度的;掘进工作面人为加大作业循环进度的;遇地质构造巷道围岩(煤)发生变化未及时采取加强支护措施的。
第十条扒、蹬、跳运行中车辆或乘坐皮带、刮板运输机的;未严格执行“行人不行车、行车不行人”规定的;不使用“一坡三挡”或“一坡三挡”装置不起作用的;其它严重违章运输作业的。
煤矿安全红线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国煤矿安全生产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二、制度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 《煤矿安全规程》3. 《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办法》4. 国家及地方有关煤矿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三、制度目标1. 明确煤矿安全红线,确保煤矿安全生产;2. 强化红线意识,提高全员安全责任;3. 严厉打击违规违法行为,杜绝安全事故发生;4. 保障煤矿安全生产持续稳定。
四、安全红线内容1. 严禁非法违法生产建设,包括非法煤矿、未批先建、边批边建、未批先采等行为;2. 严禁违规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组织生产;3. 严禁违规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和材料;4. 严禁违规作业,如违规动火、动土、有限空间作业等;5. 严禁违规使用和存储易燃易爆物品;6. 严禁违规操作设备、设施;7. 严禁违规放炮、爆破作业;8. 严禁违规排放废水、废气、废渣等;9. 严禁违规进行井上下作业;10. 严禁违规进行人员密集场所作业。
五、安全红线管理措施1. 落实安全责任,明确各级领导和各部门安全生产责任;2. 强化安全生产培训,提高全员安全意识和技能;3. 加强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和消除安全隐患;4. 严格执法,严厉打击违规违法行为;5. 完善安全应急预案,提高应急处置能力;6. 加强安全生产信息化建设,实现安全生产信息化管理;7. 定期开展安全红线教育培训,强化红线意识;8. 建立安全红线举报奖励机制,鼓励职工积极参与安全监督。
六、奖惩措施1. 对严格执行安全红线制度,确保安全生产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2. 对违反安全红线制度,造成安全事故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依规追究责任;3. 对因违反安全红线制度导致事故发生的,依法依规从重处罚。
七、附则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 本制度由煤矿安全生产管理部门负责解释;3. 本制度如与国家及地方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不一致,以国家及地方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为准。
晋能集团煤矿安全红线管理制度

晋能集团煤矿安全红线管理制度一、制度背景晋能集团是我国重要的煤炭企业之一,拥有多个煤矿。
煤矿事故频发,严重威胁煤炭企业的安全和稳定发展。
针对这一现状,晋能集团制定了煤矿安全红线管理制度,以保障员工安全,维护企业发展。
二、制度目的本制度的目的是确保晋能集团煤矿安全生产和员工安全,防范煤矿事故的发生,保障工人生命和财产安全。
同时,也为保障企业的长期发展提供依据。
三、红线范围1.作业场所:包括采区、运输设备、辅助设施、办公场所等。
2.作业环节:包括采掘、运输、通风、排水、瞬变电等环节。
3.相关设备:包括采煤机、运输设备、通风设备、瞬变电设备等。
四、红线项目1.瓦斯浓度:在瓦斯防治规定中规定的瓦斯浓度超过特定标准时,需要进行紧急撤离。
2.煤尘浓度:煤尘浓度超过规定标准时,需停工;超过二级指标时,需要进行紧急撤离。
3.地质构造:地质构造不符合相关要求时,需停工。
4.火灾、爆炸、冒顶等事故:任何发生此类事故时,须立即启动应急预案。
五、责任1.煤矿负责人必须落实煤矿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煤矿安全管理,规范作业行为。
2.作业人员必须严格执行操作规程,正确使用作业设备。
3.相关管理部门必须加强检查和监督,防止违规行为和事故的发生。
4.如有违反红线项目的行为或发现存在安全隐患,必须立即停工整改。
六、检查和评估晋能集团负责人要定期对煤矿红线管理情况进行检查和评估,根据评估结果适时进行调整。
七、处罚和奖励1.违反本制度规定行为,将受到相应的处罚。
2.对于煤矿安全生产贡献突出的单位或个人,将给予相应奖励。
八、制度执行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任何人不得违反本制度规定,在制度执行过程中出现问题需要及时处理。
九、总结晋能集团煤矿安全红线管理制度是保障员工安全、维护企业发展的重要制度。
各相关方必须严格执行,确保煤矿安全生产,促进企业可持续发展。
煤矿“安全红线”管理规定

煤矿“安全红线”管理规定第一条为强化源头安全,提升安全工作执行力,切实解决“严不起来,落实不下去”的问题,有效遏制生产安全事故,确保我矿安全生产持续稳定健康发展,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出现下列情况,免去生产中心主任职务1.未严格执行“先探后掘、先探后采”等防治水规定的。
2.在承压开采区、积水或疑似积水区域内,没有防治水专项措施,而安排进行采掘作业的。
3.在石门(井筒)揭穿煤层未严格执行安全技术措施的。
4.井下采掘面瓦斯、CO、H2S超限作业,以及安排在无风、微风区作业的。
5.设计、规程未批复,就擅自组织生产的。
6.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易自燃煤层矿井、高瓦斯矿井或低瓦斯矿井高瓦斯区域的采区,未按设计要求施工专用回风巷的。
7.采掘工作面安全生产条件发生异常变化无专项补充设计及安全技术措施而继续组织生产的。
8.未按照集团公司批准的“一通三防”、防突、抽采设计组织施工的。
9.自燃发火煤层采煤工作面未采取防火措施,擅自组织生产的。
10.高瓦斯综采工作面,支架未及时紧跟采煤机前滚筒拉架,造成顶煤冒落,产生瓦斯积聚的。
11.高瓦斯综采工作面遇构造,未及时注浆造成冒顶的。
12.掘进巷道或修复加固巷道未按规定要求(支护设计、作业规程、安技措施、集团相关规定)进行支护的。
13.分管业务范围内发生死亡2人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14.其它认为需要免职的情况。
第三条出现下列情况,免去通风科科长职务1.没有按规定建立完善的矿井“一通三防”系统的。
2.“一通三防”设施不完善的。
3.高瓦斯矿井未按瓦斯抽采衔接计划施工的。
4.没有按规定进行矿井瓦斯参数测定的。
5.没有参与现场揭煤作业的。
6.不按措施进行瓦斯超限排放的。
7.没有组织月度矿井通风系统和瓦斯抽采分析会的。
8.虚报瓦斯抽采量及钻孔(包括瓦斯释放孔)进尺的。
9.采掘工作面通风系统不完善的;10.未按照集团公司批准的“一通三防”、防突、抽放设计组织施工的;11.改变通风系统未编制通风设计和安全技术措施或者设计、措施未审批的;12.煤与瓦斯(CO2)突出、易自燃煤层矿井、高瓦斯矿井或低瓦斯矿井高瓦斯区域的采区没有专用回风巷设计的。
煤矿安全红线管理制度范本(2篇)

煤矿安全红线管理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煤矿安全管理,保障矿工人身安全,规范煤矿生产秩序,确保生产经营活动合法、安全、有序进行,根据国家有关煤矿安全管理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所有煤矿企业,包括国有、民营、合资等各类经济组织的煤矿。
第三条煤矿安全红线是指煤矿生产经营活动中必须严守的安全底线,是煤矿安全工作的基本要求和原则。
第四条各级煤矿安全生产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煤矿的安全监督管理,煤矿企业负有依法履行煤矿安全生产的主体责任。
第二章煤矿安全红线的确定第五条煤矿安全红线的确定必须参考国家有关煤矿安全管理法律法规的要求,并结合煤矿企业的实际情况进行具体界定。
第六条煤矿安全红线主要包括以下方面:一、矿井安全红线:指矿井下常规作业区域、运输通道、逃生通道等安全标准排布的界线。
二、煤矿设施安全红线:指煤矿井口、提升设备、矿山厂房等生产设施的周边范围,确保设施的安全稳定运行。
三、人员防护安全红线:指煤矿内部人员的作业区域和行走区域,要求设置安全标识、警示标志,确保人员行为符合安全要求。
第三章煤矿安全红线的管理第七条煤矿安全红线的管理是指煤矿企业为保障矿工的人身安全,采用控制措施,防止事故发生的过程。
第八条煤矿安全生产主管部门和煤矿企业依法对煤矿安全红线进行监督管理,确保其得到有效执行。
第九条煤矿安全红线的管理主要包括以下方面:一、建立煤矿安全红线管理机制,明确责任分工,落实到位。
二、制定煤矿安全红线管理方案,明确操作规程,保障安全红线的有效执行。
三、加强煤矿安全红线的警示标识,确保矿工能够清晰识别安全红线。
四、加强煤矿安全红线的现场巡查,定期检查安全红线的情况,并对存在问题进行整改。
第四章违反煤矿安全红线的处理第十条对违反煤矿安全红线的行为,煤矿企业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进行处理,确保安全红线的严守。
第十一条对于煤矿安全红线的重大违法行为,煤矿企业应立即停止违规行为,并移交给有关主管部门进行查处。
煤矿安全红线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加强煤矿安全生产管理,保障煤矿从业人员生命财产安全,防止和减少煤矿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煤矿安全规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国煤矿安全生产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二、红线范围1. 严禁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组织生产;2. 严禁非法违法开采;3. 严禁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4. 严禁煤矿井下作业人员未按规定佩戴和使用劳动保护用品;5. 严禁使用国家明令淘汰或者禁止使用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6. 严禁违反规定进行爆破作业;7. 严禁违反规定进行采掘作业;8. 严禁违反规定进行瓦斯抽采作业;9. 严禁违反规定进行排水作业;10. 严禁违反规定进行通风作业。
三、责任追究1. 对违反本制度的行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2. 对违反本制度的行为,给予直接责任人、主管领导及有关责任人行政处分;3. 对违反本制度的行为,造成重大事故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监督与检查1. 煤矿企业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各级领导和员工的安全生产职责;2. 煤矿企业应定期开展安全生产检查,及时发现和消除安全隐患;3. 煤矿企业应加强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提高员工安全意识;4. 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应加强对煤矿企业的监督检查,确保煤矿安全生产红线制度落到实处。
五、附则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 本制度由煤矿企业负责解释;3. 本制度如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通过实施本制度,煤矿企业应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切实加强煤矿安全生产管理,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确保煤矿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
煤矿安全管理十二条红线(二篇)

煤矿安全管理十二条红线凡触碰红线的矿井,一律停工停产整顿,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一、矿井风量不足、采掘工作面无风微风作业的。
二、矿井通风系统不合理不可靠、盲巷管理措施不到位的。
三、瓦斯超限作业,瓦斯超限、停电停风不撤人或矿井1个月内发生2次及以上瓦斯超限的。
四、应进行瓦斯抽采矿井未按规定相应建立地面固定瓦斯抽采系统、井下临时瓦斯抽采系统的。
五、瓦斯抽采不达标仍进行采掘活动的。
六、突出矿井未制定区域和局部综合防突措施或虽有措施但不落实的。
七、未按规定及时进行瓦斯等级鉴定或认定的。
八、矿井安全监测监控系统不能正常运行的。
九、未进行瓦斯防治能力评估或经评估不具备瓦斯防治能力的煤矿企业,其所属高突矿井仍生产建设的。
十、未按规定实现双回路供电、使用淘汰不合格电气设备以及电气设备失爆的。
十一、超能力生产、高瓦斯及突出矿井月产量超过矿井核定生产能力1/12的。
十二、未按规定提取使用安全费用,导致瓦斯治理工程亏欠的。
煤矿安全管理十二条红线(二)煤矿安全是关系到矿工生命安全的重要问题,为了确保煤矿安全管理工作得到有效的推进和落实,制定了十二条红线,以确保煤矿的安全生产。
以下将详细介绍这十二条红线,以强调煤矿安全管理的重要性。
第一、坚持各级领导的责任落实。
各级领导必须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责任,确保煤矿安全工作的高效推进。
第二、严格执行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和规程。
煤矿必须按照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以及行业安全生产标准和规程的要求,制定、完善并落实煤矿安全生产制度。
第三、加强煤矿的巡查和检查力度。
煤矿要加强巡查和检查力度,确保矿区各项安全设施和设备的正常运行,及时排除各种安全隐患。
第四、加强煤矿的安全教育和培训工作。
煤矿要加强对矿工的安全教育和培训,提高矿工的安全意识和技能,确保每个矿工都具备必要的安全知识。
第五、加强煤矿的消防设施和设备建设。
煤矿必须按照国家有关消防安全的法律法规要求,采取有效措施加强煤矿的消防设施和设备建设,确保煤矿的消防安全。
临汾煤炭安全红线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加强煤炭安全生产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临汾市煤炭生产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临汾市行政区域内所有从事煤炭生产的企事业单位,包括煤矿、洗煤厂、煤炭销售企业等。
三、安全红线1. 严禁非法生产、经营煤炭。
2. 严禁违规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组织生产。
3. 严禁煤矿瓦斯超限作业。
4. 严禁擅自改变煤矿设计参数和结构。
5. 严禁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
6. 严禁煤矿企业未进行安全评价或者安全评价不合格投入生产。
7. 严禁煤矿企业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8. 严禁煤矿企业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9. 严禁煤矿企业未按照规定对重大危险源进行监控。
10. 严禁煤矿企业未按照规定进行安全检查、隐患排查治理。
四、责任主体1. 煤炭生产企业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要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各级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
2. 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3. 煤矿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责组织实施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
4. 从业人员应当遵守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提高安全意识,掌握安全生产技能。
五、监督管理1.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煤炭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2. 煤炭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定期开展安全生产检查,及时发现和消除安全隐患。
3. 煤炭企业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提高其安全意识和技能。
4. 煤炭企业应当建立健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制度,对事故及时报告、调查、处理。
六、法律责任1. 违反本制度,未履行安全生产责任,造成事故的,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 煤炭企业主要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责任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 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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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安全红线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确保矿井安全生产,规范安全操作和安全管理行为,杜绝人身伤亡事故和重特大事故发生,严肃安全责任追究,实现安全管理的过程控制,集团公司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安全操作红线
第二条排放瓦斯造成混合风流处瓦斯浓度达到或超过1.5%的;同一采区两个以上工作面同时排放瓦斯的;人员随意进入盲巷的;采掘工作面停风后不及时组织撤离或拒不撤离的;矿井总风量不足或采掘工作面主要用风地点风量不足的;瓦斯超限的采掘工作面未立即停止作业或未采取有效治理措施擅自恢复生产的。
第三条不执行采掘工作面“一通三防”安全评价许可制度的;未按防突措施规定执行或执行不到位的;瓦斯检查员、防突员在瓦斯检查、防突指标检测过程中弄虚作假、虚报检测数据或瓦斯检查员空班漏检,擅离职守的。
第四条破坏通风、瓦斯抽采、监测监控设备设施的;故意移动或遮挡瓦斯传感器等使其不能反映真实数据的;采掘工作面无瓦斯监测监控系统或监测监控系统运行不正常
强行进行采掘作业的。
第五条未按综合防尘措施规定执行,造成煤尘堆积或飞扬严重超标的。
第六条违章放炮作业的;私藏火工品或将火工品私自带上井的。
第七条井口附近20m范围内,井下、洗煤厂的煤仓上下口,地面瓦斯抽放泵站等禁止明火作业的场所无专项措施或不按专项措施进行电氧焊作业的。
第八条停电事故原因未查清、设备故障未排除强行送电的;违反《煤矿安全规程》规定强行带电检修或挪移电气设备的;在用电气设备存在严重失爆(鸡爪子、羊尾巴、老鼠洞等)的;随意甩掉风电或瓦斯电闭锁装置的;双风机双电源不能自动切换或备用风机不能应急正常启动运行的;大型设备、特种设备保护装置失灵、甩掉保护装置继续使用的。
第九条违反规程、措施规定超控顶距作业的;擅自改变支护参数降低支护强度的;掘进工作面人为加大作业循环进度的;遇地质构造巷道围岩(煤)发生变化未及时采取加强支护措施的。
第十条矿井提升的绞车、钢丝绳、提升容器、斜井人车等未按规定进行定期检验的;扒、蹬、跳运行中车辆或乘坐皮带、刮板运输机的;未严格执行“行人不行车、行车不行人”规定的;不使用“一坡三挡”或“一坡三挡”装置
不起作用的;其它严重违章运输作业的。
第十一条不执行逐头逐面防治水安全评价许可制度的;未按防治水措施规定执行“有疑必探、先探后掘”或“有掘必探、先探后掘”的;未查明矿井水文地质条件和采空区、相邻矿井及废弃老窖积水等情况组织生产的;不采取措施强行将水煤(矸)拉入煤(矸)仓的。
第十二条无特种作业资质从事特种作业的;强令无特种作业资质人员从事特种作业的。
第十三条对有本章第二条至第十二条任一严重违章违纪情形的岗位操作责任者、现场指挥或组织者,干部给予撤职处分,工人给予留用察看处分直至解除劳动合同。
第十四条上述触犯“安全操作红线”的行为,由“三员两长”、区队、矿、子分公司、集团公司、上级或各级地方安监部门检查中提出,经查属实的职工举报提出,由矿及以上安监部门界定确认。
对责任人的处分和组织处理由矿组织、纪委监察、人力资源(劳资部门)执行;对工人的留用察看处分和解除劳动合同处理报工会审查通过后执行。
对因区、队长失职失察、制止违章作业不力造成触犯上述“安全操作红线”的,追究其连带责任。
第三章安全管理红线
第十五条矿井必须有独立完善的通风系统,生产水平和采区必须实行分区通风;采区集中进、回风巷必须贯穿整
个采区,严禁一段为进风巷,一段为回风巷;高瓦斯矿井采掘工作面配风量必须经子分公司通风部门核定,子分公司总工程师批准。
违反上述规定的,免去矿总工程师职务。
第十六条巷道失修、变形严重造成通风断面缩小、通风阻力加大,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严重影响通风安全的,免去矿总工程师或分管副矿长职务;强行组织生产的,免去生产副矿长职务。
第十七条高瓦斯矿井和煤与瓦斯突出矿井严禁任何2个采掘工作面之间串联通风;低瓦斯矿井串联通风必须制定措施,并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
违反上述规定的,免去矿总工程师职务。
第十八条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必须按照规定实施防突措施,由矿总工程师负责组织实施。
煤与瓦斯突出危险区域未制定或不执行防突措施;有地质资料无计划揭穿突出危险性煤层、断层、陷落柱等构造的免去矿总工程师或分管副矿长职务。
超防突检测范围强行进行采掘作业的,免去生产副矿长职务。
第十九条“一通三防”、防突、瓦斯抽采必须编制设计,并按程序报批后组织施工;煤与瓦斯突出矿井防治突出安全技术方案必须经子分公司通风部门审定,子分公司总工程师批准;改变采区以上通风系统必须编制通风设计和安全技术措施,并按规定程序审批。
违反上述规定的,免去矿总
工程师职务。
第二十条担负主副井提升任务或滚筒直径大于2m的提升绞车的安全保护、安全设施不按《煤矿安全规程》规定装设或失效,钢丝绳出现磨损超限、断丝超限继续使用的;矿井未实现双回路供电的;使用明令禁止使用或者淘汰的设备工艺的,免去机电副矿长职务。
第二十一条掘进工作面局部通风机未按规定安装“双风机双电源自动切换”,未设置“三专两闭锁”;局部通风机、机电设备安装位置不合理,存在严重隐患;矿井采掘工作面未按规定安装监控系统或者瓦斯超限断电值设置大于《煤矿安全规程》规定的,免去机电副矿长或总工程师职务。
存在上述情况强行组织生产作业的,免去生产副矿长职务。
第二十二条未按《煤矿安全规程》规定制定探放水措施;进入带压水开采区域或接近老空积水区域进行采掘活动,未编制防治水措施的,免去矿总工程师职务;未按措施规定进行采掘活动的,免去生产副矿长职务。
第二十三条矿井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组织生产的,免去矿长职务。
第二十四条生产矿井区域内所有队组瓦检员、安检员必须由矿统一管理,拒不执行的,免去矿长职务。
第二十五条煤矿建设项目在发包时,必须发包给具备相应资质的企业,并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安全责任,
杜绝层层转包,不按规定实施的,免去矿长职务。
第二十六条重大隐患整改不及时,对上级部门责令停产整顿的矿井、采掘工作面必须按规定进行整改,整改不达标或未经上级部门批准擅自组织生产的,免去矿长职务。
第二十七条上述触犯“安全管理红线”的行为,由子分公司、集团公司、上级或各级地方安监部门检查中提出,经查属实的职工举报提出,由子分公司及以上安监部门界定确认。
对因业务保安部门负责人、分管副总工程师、通风区(科)长(矿长助理)、安监处长失职失查、履职不力造成触犯上述“红线”的,追究其连带责任。
第四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工人或科级以下干部触犯红线的要按规定及时处理,由安监处长负责监督落实,未按规定执行的,免去安监处长职务。
副处级以上干部触犯红线的,由矿安监处长、子分公司安监局长提出处理意见,经集团公司安全生
产委员会审议通过后执行。
第二十九条焦化、电力、化工、建筑、建材、机修、洗选加工、新产业等地面生产单位,由各子分公司根据行业标准及特点制定相应的安全管理红线。
第三十条本制度解释权属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