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路安全红线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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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规章制度红线管理办法

铁路规章制度红线管理办法

铁路规章制度红线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铁路安全生产管理,确保铁路运输安全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铁路规章制度红线(以下简称红线)是指铁路运输生产中涉及安全生产、运输秩序、服务质量等方面的禁止性规定和必须严格执行的制度。

第三条红线的管理范围包括:铁路运输生产、安全、服务等方面的规章制度;铁路运输设备、设施的使用、维护、检修等方面的规章制度;铁路运输企业管理、人力资源、财务等方面的规章制度。

第四条铁路运输企业是红线管理的主体,应对红线的执行情况进行全面负责。

第二章红线的设定和公布第五条红线应根据铁路运输生产安全、运输秩序、服务质量等方面的需要设定。

第六条铁路运输企业应按照法律法规、行业标准、企业规章制度等要求,对红线进行设定,并报上级铁路运输企业备案。

第七条铁路运输企业应通过内部文件、公告等形式,将红线进行公布,并传达到全体从业人员。

第三章红线的执行和监督第八条铁路运输企业应建立健全红线管理制度,明确责任分工,加强对红线的执行和监督。

第九条铁路运输企业应定期对从业人员进行红线宣传教育培训,提高从业人员对红线的认识和遵守红线的自觉性。

第十条铁路运输企业应加强对红线的监督检查,对违反红线规定的行为及时进行查处,并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四章红线的调整和废止第十一条铁路运输企业应根据法律法规、行业标准、企业规章制度的变化,及时对红线进行调整和废止。

第十二条铁路运输企业应将红线的调整和废止情况报上级铁路运输企业备案,并通过内部文件、公告等形式进行公布。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十三条违反红线规定的行为,按照法律法规、企业规章制度等有关规定进行查处。

第十四条铁路运输企业未执行红线规定,造成安全生产事故、运输秩序混乱、服务质量问题等后果的,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六章附则第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六条本办法由铁路运输企业负责解释。

某铁路总公司安全红线管理规定的通知

某铁路总公司安全红线管理规定的通知

某铁路总公司安全红线管理规定的通知
为了更好地保障铁路运营安全和乘客出行安全,我公司特别制定了安全红线管理规定,现
将规定内容通知如下:
一、对于一切可能导致铁路运营安全事故的行为,均属于安全红线范畴,严禁触碰和违反。

二、严禁未经批准擅自改变车辆或设备的工作状态、参数、设置等,严禁未经许可擅自清
除报警信号或故障信号。

三、严禁未经许可擅自在车辆、设备或设施上进行焊接、切割、修理等作业。

四、严禁违反操作规程、安全操作规程和标准,严禁擅自调整、操作设备或设施。

五、严禁违反列车安全运营规程和操作规程,擅自改变列车运行的速度、线路、信号等。

六、严禁违反公司颁布的各项安全管理规定和制度,严禁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安全标准。

七、违反以上管理规定的,将严格按照公司规定进行处罚和处理,严重者将追究相应的法
律责任。

希望全体员工认真执行安全红线管理规定,严守安全红线,共同保障铁路运营安全和乘客
出行安全。

特此通知。

某铁路总公司
日期:XXXX年XX月XX日抱歉,我无法满足你的要求。

2023年铁路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红线管理办法

2023年铁路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红线管理办法

2023年铁路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红线管理办法铁路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红线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确保铁路建设工程的施工安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铁路建设工程的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设计单位及相关人员。

第三条铁路建设工程的施工安全红线是指施工过程中必须遵守的安全规定,违反红线规定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区域或条件。

第四条施工单位在开工前,应编制施工安全红线图,并向监理单位和设计单位提交备案。

第五条监理单位和设计单位应对施工安全红线图进行审核,并及时提出意见或修改建议。

第六条施工安全红线图应明确标注以下内容:1. 施工现场的危险区域,如高空作业、爆破、挖掘等;2. 施工过程中需要特殊注意的环境因素,如电气设备、火源等;3. 施工人员的安全防护措施,如安全帽、安全绳等;4. 施工时间的限制,如夜间施工、节假日施工等。

第二章施工安全红线的划定第七条施工安全红线的划定应符合国家有关法规及铁路建设工程的施工规范要求。

第八条施工安全红线的划定应根据具体工程的特点进行,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1. 施工所处的地理环境,如地质条件、气候条件等;2. 施工技术要求,如土方开挖、桥梁施工等;3. 施工设备的特点,如起重设备、钢筋加工设备等;4. 施工人员的数量和分布情况。

第九条施工安全红线的划定应根据风险评估结果进行,依据风险等级划定红线的严重程度。

第十条施工安全红线的划定应充分考虑与周边环境的协调,避免对周边居民和交通的影响。

第三章施工安全红线的责任第十一条施工单位是施工安全红线的责任主体,应严格遵守红线规定,落实安全措施。

第十二条监理单位应对施工单位的红线管理工作进行监督和检查,及时发现问题并提出整改要求。

第十三条设计单位应根据施工单位的实际需求和红线图进行设计,确保设计的合理性和可行性。

第十四条监理单位、设计单位及施工单位应组织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提高工作人员的安全意识和技能。

第十五条施工单位应定期检查施工安全红线的执行情况,并将检查结果上报监理单位和设计单位。

铁路安全红线管理制度

铁路安全红线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铁路安全管理,确保铁路运输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铁路运输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铁路安全红线,是指铁路运输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的安全底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触碰。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铁路运输企业、铁路施工单位、铁路设备制造企业等相关单位及其从业人员。

第二章安全红线内容第四条铁路安全红线包括以下内容:(一)严禁超速行驶、违章作业、违反操作规程。

(二)严禁在铁路线路、桥梁、隧道、涵洞等设施上行走、停留、放置障碍物。

(三)严禁在铁路线路两侧100米范围内进行挖掘、施工、种植等活动。

(四)严禁在铁路电气化线路两侧5米范围内设置高杆、广告牌等设施。

(五)严禁在铁路道口、桥梁、隧道等关键部位擅自施工、作业。

(六)严禁擅自移动、拆除、损坏铁路信号设备、防护设施。

(七)严禁在铁路线路、桥梁、隧道等设施上堆放、悬挂、涂抹、张贴物品。

(八)严禁在铁路线路两侧燃放烟花爆竹、焚烧杂物。

第三章安全红线管理职责第五条铁路运输企业应建立健全安全红线管理制度,明确各级领导和从业人员的安全红线管理职责。

第六条企业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红线管理工作负总责,应当亲自组织制定、修订和实施安全红线管理制度。

第七条安全生产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制定、修订和实施安全红线管理制度,监督、检查安全红线管理工作的落实情况。

第八条各级领导和从业人员应当认真履行安全红线管理职责,严格遵守安全红线规定,确保铁路运输安全。

第四章安全红线管理措施第九条铁路运输企业应采取以下措施加强安全红线管理:(一)加强安全教育培训,提高从业人员安全意识和安全技能。

(二)完善安全设施,确保安全设施完好、有效。

(三)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加强现场安全管理。

(四)建立健全安全监督检查制度,定期开展安全检查。

(五)对违反安全红线规定的行为,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第五章违反安全红线管理制度的处理第十条违反安全红线管理制度,按照以下规定进行处理:(一)对违反安全红线规定的个人,给予警告、记过、降职、撤职等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铁路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红线管理办法

铁路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红线管理办法

铁路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红线管理办法是指在铁路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为了保障施工人员的安全和施工工程的安全进行管控的一系列规定和措施。

1. 划定红线:根据施工工程的特点和安全要求,确定施工现场的红线范围。

红线是指禁止施工人员进入的区域,一般包括高压电线、工地边坡、施工机具作业区等危险区域。

2. 安全警示:在红线范围内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和安全提示牌,提醒施工人员注意安全,并禁止闯入红线范围。

3. 限制通行:对未经培训和持证人员,禁止进入红线范围。

只有经过培训和持有相关证书的人员,才能进入红线范围进行施工作业。

4. 安全监控:通过视频监控、巡视等手段,对红线范围内的施工情况进行监控,及时发现并处理违规行为。

5. 安全培训:对进入红线范围进行作业的施工人员进行安全培训,提醒他们注意红线范围内的危险,并掌握相应的安全操作技能。

6. 预案准备:针对红线范围内可能发生的事故和突发事件,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和处理措施,确保在发生事故时能够迅速有效地进行应对。

7. 安全检查:定期组织对红线范围内的施工现场进行安全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进行整改,确保施工过程中的安全。

通过实施施工安全红线管理办法,可以有效地控制铁路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的安全风险,减少事故的发生,保障施工人员和工程的安全。

同时,也能提升铁路建设工程的施工效率,保证工程的质量。

2024年铁路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红线管理办法

2024年铁路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红线管理办法

2024年铁路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红线管理办法____年铁路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红线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铁路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确保工程施工过程中的人员和财产安全,保障施工进度和质量,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____年内开展的铁路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工作。

第三条工程施工安全红线是指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必须严格控制的涉及人员安全和财产安全的区域。

第四条工程施工安全红线的划定原则应遵循以下原则:(一)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划定的安全红线范围划定;(二)根据工程施工特点和风险评估结果进行细化划定。

第五条工程施工安全红线的划定应和工程施工规划同时进行,由建设单位组织相关专业人员进行测量、标示。

第六条工程施工安全红线的划定应与环境保护、水资源保护、消防安全等相关部门的管理要求相衔接。

第七条工程施工安全红线的划定应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第八条工程施工安全红线划定不得随意更改,必须经过相关部门批准。

第二章工程施工安全红线的划定第九条工程施工安全红线的划定应根据工程施工的安全风险和安全保护要求综合考虑相关因素。

第十条工程施工安全红线划定应考虑以下因素:(一)地质地貌情况:考虑地质灾害和地形地貌对施工的影响,划定相应的安全红线;(二)周边环境情况:考虑施工对周边环境的影响,划定相应的安全红线;(三)管线设施情况:考虑地下管线设施对施工的影响,划定相应的安全红线;(四)施工作业特点:考虑不同类型工程施工的特点,划定相应的安全红线;(五)社会公众安全需求:考虑社会公众的安全需求,划定相应的安全红线。

第十一条工程施工安全红线的划定应结合技术规范和标准要求,确保施工作业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

第十二条工程施工安全红线的划定应经过安全专家评审,并报相关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三条安全红线的划定应根据工程施工的进度和阶段情况进行调整,确保施工进展顺利。

第三章施工安全管理要求第十四条工程施工安全红线内禁止在施工期间进行其他不相关工程施工。

铁路安全红线管理制度范文

铁路安全红线管理制度范文

铁路安全红线管理制度范文铁路安全红线管理制度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铁路运输安全管理,防止事故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全国铁路运输企业及相关单位,包括铁路运营、维护、修建等各个环节。

第三条铁路安全红线是指在铁路线路两侧设置的一定宽度范围,用于进行铁路运输安全管理和保护,具有法定的管控和监督职责。

第二章安全红线划定第四条铁路安全红线划定由铁路运输企业负责,在铁路建设规划编制过程中确定,并报相关主管部门备案。

第五条铁路安全红线的划定原则:(一)以铁路线路为中心,划定安全红线,两侧宽度不少于30米;(二)安全红线应涵盖铁路线路、铁路设施、周边附属设施等相关区域;(三)安全红线涉及到的土地使用权、建设审批、征收等事项,应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三章安全红线保护第六条铁路运输企业应当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对安全红线内的设施、设备进行维护和保养,并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妨碍铁路线路和设施的正常运营和维护,不得违规建设、改造或者占用安全红线内的土地、空间。

第八条安全红线内不得进行危险物品的储存、生产和销售活动,不得违规开展人员聚集性活动。

第九条安全红线内的建设项目应当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确保不对铁路运输安全造成影响,并经过相关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条监督部门应当加强对安全红线的监管,及时发现和处理安全隐患,对违反安全红线保护规定的单位和个人,依法进行处罚。

第四章安全红线管理制度第十一条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红线管理制度,明确责任部门、责任人员,并制定具体管理方案。

第十二条安全红线管理制度应包括以下内容:(一)安全红线划定的程序和标准;(二)安全红线内设施、设备的维护和保养要求;(三)安全红线保护的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四)违反安全红线保护规定的处罚措施和程序;(五)安全红线监管部门的职责和权力;(六)违反安全红线保护规定的检查和处罚程序。

铁路建设项目质量安全红线管理实施细则(包含防范措施)

铁路建设项目质量安全红线管理实施细则(包含防范措施)

铁路建设项目质量安全红线管理实施细则(包含防范措施)关于印发《***项目部铁路建设项目质量安全红线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项目部各部门、项目分部:现将《****项目部铁路建设项目质量安全红线管理实施细则》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落实。

- 1 -XXX铁路建设项目质量安全红线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实施铁路建设项目质量安全红线管理,提升铁路工程建设质量,严肃查处质量安全违规行为,XXX(****铁发〔2018〕*号)。

第二条铁路建设项目实施过程中,要全面落实“强基达标、提质增效”主题,牢固树立“百年大计、安全第一、质量至上”理念,必须坚持管生产必须管质量安全的原则,切实强化铁路建设项目质量安全意识和关键环节控制。

第三条项目管理机构须坚持依法合规,依据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和部门规章等,宣贯红线条款,制定防范措施,规范触碰红线处理程序,切实做好质量安全红线管理工作。

第四条通过质量平安红线管理,使全体参建职员实在增强质量平安责任意识,形成齐抓共管质量平安的强大合力,打造放心工程、精品工程。

第五条本细则合用于XXX。

第二章红线问题及防范措施,处理划定- 2 -第六条扶植行为方面1.偷工减料、以次充好。

防范措施:(1)做好技术交底,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

(2)必须按照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的约定,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进行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3)严禁钢架、钢筋数量不足、以小代大,使用瘦身钢筋;地基处理桩长度不足、换填深度不够,边坡防护结构尺寸不足等。

(4)严禁使用不合格或达不到设计要求的构配件和原材料,如使用不合格的水泥、减水剂、钢筋强度不符合规定;低等级螺栓代替设计高等级螺栓。

(5)严格按照XXX关于印发《*****检验批、分项、分部和单位工程质量验收制度》的通知(****发〔2015〕38号)执行。

2.转包和违法分包。

防范措施:(1)必须按照《建筑法》《招标投标法》《合同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国家法律法规均规定,施工单位不得转包或者违法分包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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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安全红线管理制度为进一步强化铁路红线安全管理,有关部门发布了相关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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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管理,促进安全生产责任制有效落实,提升安全工作执行力,实现干部认真负责、严格管理,职工遵章守纪、按标作业,减少和杜绝各类事故,确保铁路安全生产持续稳定,特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铁路处各单位、部门及在铁路范围内从事的生产建设活动。

第二章安全综合管理红线第三条各单位主要负责人必须按规定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业务流程和岗位操作规程,每月至少主持召开一次安全办公会。

第四条各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具备与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并经培训考核合格。

第五条员工未按规定接受安全教育培训并考试合格的,特种人员未持证、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及专业技术人员未掌握“三大规程”、岗位人员未掌握应知应会及安全避险知识的,一律不得上岗作业。

第六条外委施工队伍不具备相应资质和能力的,未纳入企业统一管理的,非法分包、转包的,一律停工停产。

第七条无特种作业资质从事特种作业的、强令无特种作业资质人员从事特种作业的,一律停工停产。

第三章生产、技术管理红线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一律停止作业(运行):(一)当班期间饮酒、打架、赌博等或擅离岗位。

(二)机车、轨道车等司机在值乘中打盹或间断瞭望。

(三)机车、列车冒进进站信号、冒进出站信号和超速运行。

(四)在禁火处所动用明火或吸烟。

(五)坐卧线路、钻车底或以车代步。

(六)无证、无资质操作设备、驾驶各类机动车辆。

(七)装卸机具超负荷作业。

(八)高空作业不戴安全帽、不系安全带。

(九)电气化区段未采取安全措施攀爬车顶或用水冲洗车辆外部。

(十)无计划、未登记、未设置防护上道作业。

(十一)违反规定利用列车间隔进行施工、维修作业。

(十二)未按规定办理作业手续操作隔离开关,未落实停电、验电、接地封线措施进行作业。

(十三)无作业命令、无工作票擅自进行停、送电作业。

(十四)大型机械临近既有线施工未实行“一机一人”专职防护。

(十五)使用封连线及其他手段封连信号设备电气接点。

(十六)擅自关闭轴温报警等列车安全监测装置运行。

(十七)线路上停留的车辆,未按规定采取防溜措施。

(十八)接发职工通勤轨道车时未停止有影响的调车作业。

(十九)调车作业,不执行“问路式调车”规定。

(二十)调车推进车列前部未按规定领车。

(二十一)漏发、错发、漏传、错传行车文电、数据、调度命令。

(二十二)人为损坏或擅自关闭列车安全监控装置。

(二十三)需要进行制动机试验的,未经试验放行或动车。

(二十四)电务人员违反规定操纵、检修正在使用中的信号设备。

(二十五)来车时未关或迟关闭道口(平过道)栏杆、栏门。

(二十六)防洪危险地点未按规定看守、巡查。

(二十七)自轮运转特种设备跨区段运行,未按规定看道或带道。

(二十八)临时非正常行车,司机未按规定报告盲目运行。

(二十九)路用列车在正线、到发线卸车后,未经整理偏载运行。

(三十)无计划、无方案装车;票货分离、票货不符或装车质量不良。

(三十一)线路设备未达到开通条件,盲目放行列车。

(三十二)信号设备未经试验良好,盲目开通使用。

(三十三)未按规定进行机车车辆走行部探伤检查。

(三十四)擅自缩小铁路建筑限界、线间距。

(三十五)需要现场作业监控时,未上岗或未履行监控职责。

(三十六)违章指挥或强令他人冒险作业。

(三十七)对检查发现或上报的较大安全隐患,未立即采取控制措施和组织整治。

(三十八)管理人员不履行安全管理职责、作业人员违反安全生产责任制,性质严重的。

(三十九)违反上海铁路局人身“八防”措施的。

第四章建设管理红线第九条未按照相关要求对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进行资质审查,未审查施工、监理单位的安全投入和主要管理人员是否满足投标承诺和有关规定的,一律不得生产施工。

第十条未制定营业线施工安全相关管理办法,建立健全施工安全责任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的,一律不得生产施工。

第十一条未组织施工图审查、技术交底和审批开工报告的,一律不得生产施工。

第十二条未按规定程序对营业线(临近)施工或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一律不得生产施工。

第十三条在建设过程中未认真执行“五定、三统一、一负责”(五定:定人、定期、定岗、定责、定点;三统一:统一部署、统一记录、统计分析;一负责:首查负责制)及“三全”(即建设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全员、全过程、全项目的检查)等日常检查制度的,一律停止施工。

第十四条未对施工和监理等单位违反红线管理办法进行责任追究的,一律停止施工。

第十五条上一道工序未验收签认,不得进入下一道工序。

第五章施工管理红线第十六条营业线施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一律停止施工:(一)违反营业线施工“八不准”(施工计划未经审批不准施工;未按规定签订安全协议不准施工;无合格的施工负责人不准施工;未经培训并考试合格的人员不准施工;未准备好必须的施工料具不准施工;未登记要点的不准施工;配合人员不到位不准施工;未制定安全应急措施不准施工)要求的。

(二)无施工计划或超计划施工的。

(三)施工单位未按规定设置驻站联络员和现场防护员,并落实登销记的。

(四)靠近既有线的材料、机具未按规定堆放造成侵限的。

(五)达不到开通条件,冒险放行列车的。

(六)防护员未带齐防护备品,靠近既有线施工未设置安全防护警戒带(绳)的。

(七)作业人员上道未穿防护服,高空作业不戴安全帽、不系安全带的。

(八)作业人员坐卧线路、钻车底或以车代步,未按规定时间下道的。

(九)自轮运转设备装载料具未按规定装载加固的。

(十)既有线进行基坑、土方、管道、电缆沟开挖没有设备管理单位人员配合、监督,未按规定采取防护措施的。

(十一)特殊工种未经过安全培训,未做到考试合格持证上岗作业的。

(十二)施工临时用电现场未做到一机一闸一漏和三级保护的。

(十三)违反规定利用列车间隔进行施工的。

(十四)封锁(慢行)施工未按规定设置旗(牌)防护,且位置准确。

第六章汽车运输管理红线第十七条汽车运输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一律停止运行:(一)驾驶员出车前未进行单车预警或长途谈话、酒后驾驶和疲劳驾驶的。

(二)运输车辆的安全保障系统未达到良好、有效状态,车辆技术状况不符合安全要求的。

(三)货物体积超过规定时,未报公安机关按指定的时间、路线、时速行驶、并悬挂明显标志和委派押运人员的。

(四)恶劣天气出车前未带齐防范性设施的。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强化营业线施工安全管理,依法纠正、处理营业线违法、违规施工行为,确保营业线施工安全,保证铁路正常运输秩序,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依据北京铁路局《营业线施工安全管理实施细则》(京铁师〔2015〕435号)、《营业线施工安全管理实施细则补充办法》(京铁师函〔2015〕249号)及相关管理文件制定。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局管内建设工程营业线各类施工项目。

第二章安全红线范围第四条审批手续及计划管理方面1.未经主管和相关部门批准,在铁路安全保护区内进行危及行车安全或进行影响路基及铁路设备设施稳定的施工。

2.未按路局批准的施工方案和施工类别进行的施工。

3.以低类别及等级报批,实施高类别及等级的施工。

4.未与设备管理单位及行车组织单位签订施工安全协议的施工。

5.汛期未经路局防洪指挥部批准,进行影响路基稳定的施工。

6.无施工计划、无调度命令及超范围施工。

第五条大型机械施工方面1.安全保护区内使用的施工机械,资质不符合规定,未按规定实行进场报验的。

2.降低施工类别及等级申报计划,超越计划组织施工的。

3.未按规定通知设备管理单位实施监护的。

4.未按施工类别,配备安全盯控及防护人员的。

5.未按批复施工方案组织施工的。

6.对操作人员未按规定进行技术及安全交底的。

第六条现场防护方面1.施工现场未按规定设置防护设施的。

2.未按规定设置驻站联络员和现场防护员的。

3.驻站防护员与现场防护员间断联系或未按规定佩戴有效防护用品的。

4.防护人员未按规定参加培训及考试合格的。

第七条现场作业方面1.施工封锁前,擅自上道进行施工准备作业的。

2.未经设备管理单位批准,私自进入护网或拆开护网的。

3.未按规定通知设备管理单位实施监护,施工单位擅自进行施工的。

4.线路、信号和供电设备施工质量未达到标准,盲目开通放行列车的。

5.施工单位不听施工监护人员及督察执法人员劝阻,冒险蛮干的。

6.未按施工等级配备相应盯控领导和包保干部的。

7.监理单位监理人员未按规定尽职尽责,盯控把关的。

8.施工设备、材料、机具未及时清理,侵入营业线限界的。

9.电化区段停电施工项目,未经工务、电务、供电、工程等单位分别确认停电命令,擅自进行施工的。

第八条施工道口管理方面1.未经批准私自设置道口的。

2.设置的临时道口,未按规定设置防护设施及看守的。

3.设置的临时道口,未按规定实施管理的。

第九条其它严重影响营业线设备、设施正常使用和安全的各类施工及行为。

第三章考核及处罚第十条各建设项目管理机构检查发现安全红线范围问题之一的,对施工单位或监理单位下发《(红色)安全监察(检查)通知书》即红牌,并根据相关考核办法对施工或监理单位进行考核,视情节纳入对施工、监理单位的信誉评价。

施工或监理单位受牌后,要认真分析问题发生的原因,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并将整改及处理结果,于下发《安全监察(检查)通知书》5日内报建设项目管理机构。

第十一条路局相关部门检查发现安全红线范围问题之一的,对建设项目管理机构下发《(红色)安全监察(检查)通知书》即红牌,建设项目管理机构受牌后,须组织相关单位召开分析会,认真分析问题发生的原因,追究相关责任单位及责任人责任,并将整改及处理结果,于下发《安全监察(检查)通知书》5日内报局。

局根据《北京铁路局建设项目管理机构月度考核办法(试行)》(京铁劳〔2015〕23号)对建设项目管理机构进行考核,问题特别严重的予以全局通报。

第十二条施工安全督察执法人员检查发现安全红线范围问题之一的,对责任单位(含建设项目管理机构)下发《施工安全督察执法指令书》,建设项目管理机构接受指令书后,须组织相关单位召开分析会,认真分析问题发生的原因,追究相关责任单位及责任人责任,并将整改及处理结果,于下发《施工安全督察执法指令书》5日内报局。

局根据《北京铁路局建设项目管理机构月度考核办法(试行)》(京铁劳〔2015〕23号)对建设项目管理机构进行考核。

第十三条施工安全督察执法人员检查发现安全红线范围问题之一,且责任单位不按执法人员要求及时整改或同类问题再次发生,北京铁路安全监督管理办公室依照《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430号)和铁道部《违反〈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行政处罚实施办法》(部令第27号)及相关规定,给予相关单位警告、罚款、责令改正等行政处罚,必要时责令停工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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