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安全红线管理制度范本
安全红线管理规定范文3篇

安全红线管理规定范文3篇安全红线即安全控制线,是为确保安全生产,规范各级领导的安全管理行为和职工的安全行为,严肃安全事前责任追究,有效防范各类重特大事故发生,实现安全管理的过程控制而设置的。
下面是安全红线管理规定范文,欢迎参阅。
安全红线管理规定范文1第一条为强化源头安全,提升安全工作执行力,切实解决“严不起来,落实不下去”的问题,有效遏制生产安全事故,确保我矿安全生产持续稳定健康发展,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出现下列情况,免去生产中心主任职务采掘工作面未按规定安装“双风机双电源”、“三专两闭锁”、安全监控系统进行作业的;承压水开采未按防治水专项措施进行采掘活动的;瓦斯超限断电值大于《煤矿安全规程》规定进行采掘活动的;超防突检测范围进行采掘作业的;采掘工作面安全生产条件发生重大变化未编制专项设计及安全技术措施而组织生产的;本部门未配备专业技术人员的;分管业务范围内发生死亡2人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其它认为需要免职的情况。
第三条出现下列情况,免去通风科科长职务矿井通风系统不完善的;采掘工作面通风系统不完善的; “一通三防”安全设施不完善的;未按照集团公司批准的“一通三防”、防突、抽放设计组织施工的;改变通风系统未编制通风设计和安全技术措施或者设计、措施未审批的;采掘工作面安全生产条件发生重大变化而未编制专项设计及安全技术措施的;本部门未配备专业技术人员的;瓦检员、爆破员未实行统一管理的;分管业务范围内发生死亡2人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其它认为需要免职的情况。
第四条出现下列情况,免去调度室主任职务接到紧急汇报,没有及时启动应急预案进行应急响应,应急救援的;作业地点存在瓦斯超限等重大隐患强行安排生产的;安装、回收工作面未编制安装、回收网络图进行安装回收作业的;安装、回收工作面安全生产条件发生重大变化而未制定安全技术措施安排进行作业的;本部门未配备专业技术人员的;分管业务范围内发生死亡2人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其它认为需要免职的情况。
煤矿安全红线管理制度范本(2篇)

煤矿安全红线管理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煤矿安全管理,保障矿工人身安全,规范煤矿生产秩序,确保生产经营活动合法、安全、有序进行,根据国家有关煤矿安全管理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所有煤矿企业,包括国有、民营、合资等各类经济组织的煤矿。
第三条煤矿安全红线是指煤矿生产经营活动中必须严守的安全底线,是煤矿安全工作的基本要求和原则。
第四条各级煤矿安全生产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煤矿的安全监督管理,煤矿企业负有依法履行煤矿安全生产的主体责任。
第二章煤矿安全红线的确定第五条煤矿安全红线的确定必须参考国家有关煤矿安全管理法律法规的要求,并结合煤矿企业的实际情况进行具体界定。
第六条煤矿安全红线主要包括以下方面:一、矿井安全红线:指矿井下常规作业区域、运输通道、逃生通道等安全标准排布的界线。
二、煤矿设施安全红线:指煤矿井口、提升设备、矿山厂房等生产设施的周边范围,确保设施的安全稳定运行。
三、人员防护安全红线:指煤矿内部人员的作业区域和行走区域,要求设置安全标识、警示标志,确保人员行为符合安全要求。
第三章煤矿安全红线的管理第七条煤矿安全红线的管理是指煤矿企业为保障矿工的人身安全,采用控制措施,防止事故发生的过程。
第八条煤矿安全生产主管部门和煤矿企业依法对煤矿安全红线进行监督管理,确保其得到有效执行。
第九条煤矿安全红线的管理主要包括以下方面:一、建立煤矿安全红线管理机制,明确责任分工,落实到位。
二、制定煤矿安全红线管理方案,明确操作规程,保障安全红线的有效执行。
三、加强煤矿安全红线的警示标识,确保矿工能够清晰识别安全红线。
四、加强煤矿安全红线的现场巡查,定期检查安全红线的情况,并对存在问题进行整改。
第四章违反煤矿安全红线的处理第十条对违反煤矿安全红线的行为,煤矿企业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进行处理,确保安全红线的严守。
第十一条对于煤矿安全红线的重大违法行为,煤矿企业应立即停止违规行为,并移交给有关主管部门进行查处。
矿井安全生产红线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确保矿井安全生产,预防事故发生,保障矿工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矿井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矿井所有矿井、地面生产单位、施工队伍以及相关管理人员。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安全生产红线”是指矿井安全生产中必须坚决遵守、严格执行的安全底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逾越。
第四条矿井安全生产红线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以保障矿工生命安全为最高原则。
第二章安全生产红线内容第五条矿井安全生产红线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人员安全红线1. 矿井从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未经培训、考核不合格者不得上岗作业。
2. 严禁酒后、带病、疲劳上岗作业。
3. 严禁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
(二)设备安全红线1. 矿井设备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定期进行检修、维护,确保设备安全运行。
2. 严禁使用报废、淘汰、不合格的设备。
3. 严禁擅自改动、拆除、破坏设备安全防护装置。
(三)环境安全红线1. 矿井通风系统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确保矿井空气质量。
2. 严禁违规进行通风系统改造、检修。
3. 严禁超能力、超强度生产。
(四)现场安全红线1. 严禁在井口、巷道、采掘工作面等场所吸烟、使用明火。
2. 严禁违规动火、动焊作业。
3. 严禁擅自移动、拆除、损坏安全设施。
第三章安全生产红线管理措施第六条矿井各级领导要高度重视安全生产红线管理工作,将其纳入矿井安全生产责任制。
第七条矿井安全管理部门要加强对安全生产红线内容的宣传、教育和培训,提高全体矿工的安全意识。
第八条矿井安全管理部门要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红线管理制度,明确责任,落实措施。
第九条矿井安全管理部门要加强对矿井安全生产红线内容的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依规进行严肃处理。
第十条矿井各级领导要严格执行安全生产红线管理制度,对违反规定的,要严肃追究责任。
第四章附则第十一条本制度由矿井安全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晋煤安全红线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晋煤公司安全生产管理,保障员工生命财产安全,预防事故发生,根据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安全红线,是指公司生产经营活动中,必须坚决杜绝的重大安全隐患和可能导致严重后果的违规行为。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晋煤公司所有生产经营单位、各部门及全体员工。
第二章安全红线内容第四条以下行为列为公司安全红线:1. 未经许可擅自操作设备或进行危险作业;2. 违反操作规程,超负荷、超温、超压、超速等操作;3. 安全设施、设备损坏、失效或未经检修、改造擅自使用;4. 重大安全隐患未按期整改或整改不到位;5. 违反消防安全规定,擅自改变消防设施、器材;6. 违反劳动防护用品管理规定,不按规定佩戴;7. 未经批准,擅自关闭、封锁、隔离安全出口、疏散通道;8. 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不力,导致事故发生;9. 故意隐瞒事故、谎报事故或者阻碍事故调查;10. 其他可能导致严重后果的违规行为。
第三章安全红线管理要求第五条提高安全意识。
全体员工必须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深刻认识安全红线的重要性,自觉遵守安全红线规定。
第六条强化责任落实。
各部门、各单位要明确安全红线责任,层层签订安全责任书,确保安全红线管理工作落到实处。
第七条加强监督检查。
公司安全管理部门要定期对安全红线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通报,责令整改。
第八条严格责任追究。
对违反安全红线规定的行为,要严肃查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四章奖励与处罚第九条对在安全红线管理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条对违反安全红线规定,造成事故或严重后果的,根据事故性质和情节,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第五章附则第十一条本制度由晋煤公司安全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三条本制度如有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之处,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煤矿安全红线管理制度示范文本

煤矿安全红线管理制度示范文本In The Actual Work Production Management, In Order To Ensure The Smooth Progress Of The Process, And Consider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Each Link, The Specific Requirements Of EachLink To Achieve Risk Control And Planning某某管理中心XX年XX月煤矿安全红线管理制度示范文本使用指引:此管理制度资料应用在实际工作生产管理中为了保障过程顺利推进,同时考虑各个环节之间的关系,每个环节实现的具体要求而进行的风险控制与规划,并将危害降低到最小,文档经过下载可进行自定义修改,请根据实际需求进行调整与使用。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有效防范和杜绝重大安全生产事故,规范安全管理和操作行为,确保集团公司安全发展,根据国家、行业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煤矿安全红线分为“安全管理红线”和“安全操作红线”,凡触碰安全管理红线者给予降职或撤职处分,触碰安全操作红线者给予开除留用或解除劳动合同处分。
第三条集团公司、涉煤二级公司、矿(洗煤厂)对执行本制度负主体责任。
第四条本制度适用于集团公司各涉煤(控股)单位。
第二章安全管理红线第五条凡违反安全管理红线规定的责任者,给予以下处分。
1、安排未经培训或培训考核不合格的操作人员上岗作业,给予分管矿领导降职处分。
2、未严格按规定执行矿领导下井带班制度,给予降职处分;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的,对主要负责人给予降职处分。
3、矿井无证照、证照不全或证照失效仍生产或建设;存在超层越界或开采防隔水煤柱。
有上述情形之一的,给予矿长撤职处分,给予生产矿长降职处分,存在第二种情形的,同时给予总工程师降职处分。
4、矿井风量不足;违反规定串联通风;未按设计形成通风系统,未实现分区通风;采区巷道一段进风、一段回风。
“安全红线”管理制度模版(3篇)

“安全红线”管理制度模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确保矿井安全生产,规范安全操作和安全管理行为,杜绝人身伤亡事故和重特大事故发生,严肃安全责任追究,实现安全管理的过程控制,山西焦煤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安全操作红线第二条排放瓦斯造成混合风流处瓦斯浓度达到或超过____%的;同一采区两个以上工作面同时排放瓦斯的;人员随意进入盲巷的;采掘工作面停风后不及时组织撤离或拒不撤离的;瓦斯超限的采掘工作面未立即停止作业或未采取有效治理措施擅自恢复生产的。
第三条未按防突措施规定执行或执行不到位的;瓦斯检查员、防突员在瓦斯检查、防突指标检测过程中弄虚作假、虚报检测数据或瓦斯检查员空班漏检,擅离职守的。
第四条破坏通风、瓦斯抽采、监测监控设备设施的;故意移动或遮挡瓦斯传感器等使其不能反映真实数据的;采掘工作面无瓦斯监测监控系统或监测监控系统运行不正常强行进行采掘作业的。
第五条未按综合防尘措施规定执行,造成煤尘堆积或飞扬严重超标的。
第六条严重违章放炮作业的;私藏火工品或将火工品私自带上井的。
第七条井口附近20m范围内,井下、洗煤厂的煤仓上下口,地面瓦斯抽放泵站等禁止明火作业的场所无专项措施或不按专项措施进行电氧焊作业的。
第八条停电事故原因未查清、设备故障未排除强行送电的;违反《煤矿安全规程》规定强行带电检修或挪移电气设备的;在用电气设备存在严重失爆(鸡爪子、羊尾巴、老鼠洞等)的;随意甩掉风电或瓦斯电闭锁装置的;双风机双电源不能自动切换或备用风机不能应急正常启动运行的;大型设备、特种设备保护装置失灵、甩掉保护装置继续使用的。
第九条违反规程、措施规定超控顶距作业的;擅自改变支护参数降低支护强度的;掘进工作面人为加大作业循环进度的;遇地质构造巷道围岩(煤)发生变化未及时采取加强支护措施的。
第十条扒、蹬、跳运行中车辆或乘坐皮带、刮板运输机的;未严格执行“行人不行车、行车不行人”规定的;不使用“一坡三挡”或“一坡三挡”装置不起作用的;其它严重违章运输作业的。
煤矿安全红线暂行规定范本(2篇)

煤矿安全红线暂行规定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煤矿安全管理,确保矿工生命财产安全,推动煤矿行业持续健康发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煤矿安全红线是指对煤矿安全进行量化管理的指标,是保障煤矿安全生产的底线。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煤矿安全管理。
第二章煤矿安全红线的确定第四条煤矿安全红线应以矿山地质、矿井水文、通风条件、工艺设备、采掘方法、瓦斯防治和煤矿企业自身特征为依据,科学合理确定。
第五条煤矿安全红线的确定应充分考虑矿井开采周期、矿井规模、地质条件、现有安全措施等多种因素,确保煤矿安全生产的可持续性。
第三章煤矿安全红线的要求第六条煤矿安全红线应包括煤矿开采、运输、通风、瓦斯防治等方面的要求,确保矿工人身安全和煤矿设施安全。
第七条煤矿开采过程中,应确保采煤工作面顶板稳定,防止事故发生。
第八条煤矿运输过程中,应加强轨道和矿车、皮带和输送机等运输设备的维护,确保运输安全。
第九条煤矿通风过程中,应合理设置通风系统,保持矿井通风畅通,防止瓦斯积聚和事故发生。
第十条煤矿瓦斯防治过程中,应加强瓦斯抽放和瓦斯检测工作,确保瓦斯浓度在安全范围内。
第四章煤矿安全红线的监督检查第十一条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应加强对煤矿安全红线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第十二条煤矿安全红线的监督检查内容应包括矿井开采、运输、通风、瓦斯防治等方面的情况,以及煤矿企业整体安全管理水平。
第十三条煤矿安全红线监督检查结果应及时反馈给煤矿企业,要求其整改,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五章煤矿安全红线的效果评估第十四条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应定期对煤矿安全红线的实施效果进行评估,查看红线制度的落地情况。
第十五条煤矿安全红线的效果评估应包括煤矿事故发生率、煤矿生产效率等指标,评估结果应公布。
第六章煤矿安全红线的奖惩措施第十六条煤矿安全红线实施过程中,如果煤矿企业达到或超过安全红线指标,应予以奖励,鼓励企业做好安全工作。
第十七条煤矿安全红线实施过程中,如果煤矿企业未达到安全红线指标或发生重大安全事故,应予以处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煤场安全红线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煤场安全管理,保障员工生命财产安全,预防各类安全事故发生,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结合本煤场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煤场所有员工及外来作业人员。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安全红线是指在生产、作业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的底线,任何违反安全红线的行为都将受到严肃处理。
第二章安全红线内容第四条安全管理红线:1. 未经安全教育培训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2. 煤场内严禁吸烟、动火、使用明火。
3. 严禁在煤场内使用非防爆电器设备。
4. 严禁擅自移动、拆除、损坏安全设施。
5. 严禁违章指挥、冒险作业。
6. 严禁在危险区域、设备附近嬉戏打闹。
7. 严禁超负荷、超范围使用设备。
8. 严禁在设备运行过程中进行清洁、维护、保养等作业。
9. 严禁在煤场内堆放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品。
10. 严禁在煤场内进行危险作业,如爆破、焊接等。
第五条安全操作红线:1. 严禁操作人员穿戴不符合安全要求的服装、鞋帽。
2. 严禁操作人员操作设备时精神状态不佳。
3. 严禁操作人员酒后作业。
4. 严禁操作人员未经许可擅自操作设备。
5. 严禁操作人员不按操作规程操作设备。
6. 严禁操作人员操作设备时,不关注设备运行状态。
7. 严禁操作人员不佩戴个人防护用品。
8. 严禁操作人员擅自离开工作岗位。
9. 严禁操作人员在工作过程中,不遵守安全操作规程。
10. 严禁操作人员不配合安全检查。
第三章安全红线管理第六条煤场安全红线管理实行分级管理,由安全管理部门负责监督、检查和考核。
第七条对违反安全红线的行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处理:1. 警告:对违反安全红线的行为,给予口头警告或书面警告。
2. 罚款:对违反安全红线的行为,给予一定数额的罚款。
3. 停职检查:对严重违反安全红线的行为,给予停职检查。
4. 解除劳动合同:对触犯安全红线,造成严重后果的,解除劳动合同。
5. 法律责任:对违反安全红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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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部管理制度系列
煤矿安全红线管理制度(标准、完整、实用、可修改)
编号:FS-QG-83901煤矿安全红线管理制度
Model of Coal Mine Safety Red Line Management System
说明:为规范化、制度化和统一化作业行为,使人员管理工作有章可循,提高工作效率和责任感、归属感,特此编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有效防范和杜绝重大安全生产事故,规范安全管理和操
作行为,确保集团公司安全发展,根据国家、行业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煤矿安全红线分为“安全管理红线”和“安全操作红线”,
凡触碰安全管理红线者给予降职或撤职处分,触碰安全操作红线者给予开除留用或解除劳动合同处分。
第三条集团公司、涉煤二级公司、矿(洗煤厂)对执行本制度负
主体责任。
第四条本制度适用于集团公司各涉煤(控股)单位。
第二章安全管理红线
第五条凡违反安全管理红线规定的责任者,给予以下处分。
1、安排未经培训或培训考核不合格的操作人员上岗作业,给予分管矿领导降职处分。
2、未严格按规定执行矿领导下井带班制度,给予降职处分;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的,对主要负责人给予降职处分。
3、矿井无证照、证照不全或证照失效仍生产或建设;存在超层越界
或开采防隔水煤柱。
有上述情形之一的,给予矿长撤职处分,给予生产矿长降职处分,存在第二种情形的,同时给予总工程师降职处分。
4、矿井风量不足;违反规定串联通风;未按设计形成通风系统,未
实现分区通风;采区巷道一段进风、一段回风。
有上述情形之一的,给
予通风助理撤职处分,给予总工程师降职处分。
5、掘进工作面局部通风机未按规定安装“双风机双电源”
或不能自
动切换;未设置“三专两闭锁”。
有上述情形之一的,给予机电矿长撤职处分。
6、未进行瓦斯等级及突出危险性鉴定;应进行瓦斯抽采的矿井在采
掘区域内瓦斯抽采不达标(以检验报告为依据);在突出煤层进行采掘活动而综合防突措施效果不达标(以检验报告为依据);采掘工作面未按规定安装监控系统(或监控系统失效)或者瓦斯超限断电值设置大于《煤
矿安全规程》规定。
有上述情形之一的,给予通风助理撤职处分,给予
总工程师降职处分。
7、未采取措施查明采掘区域矿井水文地质情况及井田范围内采空区、老窑积水等情况而组织生产或建设,分别给予矿长、总工程师撤职处分。
8、未制定采掘探放水设计或未真实开展探放水作业,给予总工程师撤职处分。
9、使用淘汰的煤矿机电设备、工艺或未取得煤矿矿用产
品安全标志
的电气设备违规入井,给予机电矿长降职处分。
10、煤矿建设项目私自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或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给予矿长撤职处分。
11、凡不执行上级下达的停工停产指令或未经验收而私自复工复产,给予矿长撤职处分。
12、对违反安全红线规定监察不力、追责不到位,给予安全矿长降
职处分。
第三章安全操作红线
第六条凡违反安全操作红线规定的责任者,给予以下处分。
1、凡酒后或携带烟火、易燃易爆物品入井,或在井下吸烟,给予责任者解除劳动合同处分。
2、凡扒、蹬、跳矿车或乘坐斜井物料车,或乘坐皮带、溜子,给予责任者开除留用处分。
3、井下、井口附近20米范围内、地面煤仓上下口、地面瓦斯抽放
泵站不按专项措施进行电氧焊等动火作业,给予责任者解除劳动合同处分。
4、严重违章爆破作业或私藏火工品、私带火工品上井,给予责任者
解除劳动合同处分。
5、故意移动或遮挡瓦斯传感器;在瓦斯检查中瓦斯检查员漏检、假检或擅离职守。
有上述情形之一的,给予责任者开除留用处分。
6、凡破坏通讯、通风、监测监控及瓦斯抽采设施设备或私自打开密闭、私自进入盲巷,给予责任者解除劳动合同处分。
7、矿井或作业地点受到水害威胁或出现停风后不及时撤离或拒不撤
离;瓦斯超限后不采取措施继续作业。
有上述情形之一的,给予责任者开除留用处分。
8、掘进工作面未按探放水设计进行超前探放水或超出允许掘进距离
而进行掘进,给予责任者开除留用处分。
9、大型设备、特种设备在保护装置失效或甩掉保护装置情况下继续
使用;在用电气设备存在失爆;违反规定强行带电检修或挪移电气设备;不执行停送电规定设备故障未排除强行送电。
有上述情形之一的,给予
责任者解除劳动合同处分。
10、违反规程、措施规定不使用超前支护空顶作业;擅自改变支护
材料、支护参数降低支护强度;遇地质构造或巷道开口、贯通等特殊情况时未按规程措施加强支护。
有上述情形之一的,给予责任者开除留用
处分。
11、无特种作业资质从事特种作业、强令无特种作业资质的人员从事特种作业,给予责任者开除留用处分。
12、发现其他严重危害安全的行为将给予责任者开除留用或解除劳动合同处分。
第四章执行程序
第七条煤矿安全红线规定经集团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
过后按程序发布执行。
第八条集团公司各级各类安全检查,必须严格对照安全红线规定
进行检查。
第九条凡发现违反安全红线规定,检查人员必须现场认定并作出责任追究处理意见。
第十条对认定的责任追究,由人事(组织)部门具体落实,安监部门督查。
第五章其他规定
第十一条违反安全红线规定的情形纳入安全绩效考核范畴。
第十二条出现多人多次违反安全红线规定,集团公司对二级公司及矿(厂)主要领导进行安全诫勉谈话。
第十三条安监部门每月对违反安全红线规定的情况进行公开通报,
接受广大职工监督。
第六章附则
第十四条本制度“安全管理红线”中的处分对象“矿长”
包含煤矿的董事长、总经理。
第十五条本制度解释权归晋能集团有限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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