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安全红线暂行规定(通用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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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安全生产“红线”管理规定

煤矿安全生产“红线”管理规定

煤矿安全生产“红线”管理规定第一条采掘工作面存在微风区、无风区,局部通风机吸循环风,违规串联通风。

视情节轻重,给予矿分管技术高级主管(高级主管)、矿分管副职、子公司及业务主管部门正职、子公司及分管副总工程师(助理)、子公司及分管副职警告直至降级处分。

第二条通风设施管理存在以下情形之一:(一)两道风门同时打开运输物料造成风流短路。

(二)人为损坏通风设施,导致用风地点微风、无风或瓦斯超限。

视情节轻重,给予矿分管技术高级主管(高级主管)、矿分管副职、子公司及业务主管部门正职、子公司及分管副总工程师(助理)、子公司及分管副职警告直至降级处分。

第三条主要通风机、局部通风机无计划停电停风,导致工作面瓦斯等有害气体超限。

视情节轻重,给予矿分管技术高级主管(高级主管)、矿分管副职、子公司及业务主管部门正职、子公司及分管副总工程师(助理)、子公司及分管副职警告直至降级处分。

第四条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管理存在以下情形之一:(一)综采工作面上隅角、掘进工作面甲烷传感器应设未设。

(二)采掘工作面现场试验未实现甲烷电闭锁或风电闭锁。

(三)甲烷传感器吊挂位置不正确,移至正确位置后超限报警。

(四)人为干扰综采工作面上隅角、采掘工作面回风流甲烷传感器(堵塞、包裹进气孔),回避瓦斯超限。

(五)随意更改瓦斯监测监控上传软件、筛选过滤检测地点、解脱传输线,有意屏蔽瓦斯超限。

视情节轻重,给予矿分管技术高级主管(高级主管)、矿分管副职、子公司及业务主管部门正职、子公司及分管副总工程师(助理)、子公司及分管副职警告直至降级处分。

第五条瓦斯防治存在以下情形之一:(一)现场检查发现在瓦斯超限环境中作业或在严重缺氧(≤15%)环境中作业。

(二)现场瓦斯已经超限,检查发现瓦检工空班、漏检或假检。

(三)未严格执行两个“四位一体”综合防突措施;在执行过程中弄虚作假。

(四)在高突矿井使用不符合防爆标准的电气设备或未经**煤业集团批准的易燃易爆有机材料。

(五)高瓦斯矿井、突出矿井未按规定建立瓦斯抽采系统或抽采系统不能正常运行,而从事井下采掘作业(经上一级批准无需运行的除外)。

煤矿安全红线暂行规定

煤矿安全红线暂行规定

煤矿安全红线暂行规定安全红线即安全控制线,为安全禁止事项,为确保安全生产,规范各级领导的安全管理行为和职工的安全行为,严肃安全事前责任追究,有效防范各类重特大事故发生,实现安全管理的过程控制,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一、安全管理红线1、对矿党政的决策部署执行落实不力,现场管理不到位,造成较大安全隐患的。

2、规程措施编制不符合有关规定,与现场脱节,造成较大事故隐患的。

3、各级带(跟)班领导干部没有严格执行“上班在前、下班在后、班中在位、在位尽责”规定,造成较大事故隐患的。

4、擅自改变支护参数降低支护强度的;违章截短锚索的;掘进工作面随意加大循环进度的;遇地质构造巷道围岩(煤)发生变化未及时采取加强支护措施的。

5、不执行矿责令停产整顿,继续生产作业的。

6、无计划、无措施贯通巷道的。

7、未按防治水措施规定执行“有疑必探、先探后掘”或“有掘必探、先探后掘”的。

8、采煤工作面转载机处红外线闭锁、生命探测仪、拉线急停,皮带机、猴车拉线急停不起作用,未采取相关措施安排继续运行的。

9、封闭管理的运输巷道,矿检查一年内发现3次相关安全措施不落实。

10、小巷运输巷安全设施不齐全、不完好,未按期组织整改,继续运行的。

11、拆安工程未组织验收进行拆安的。

12、因主观因素,造成主扇停风30分钟以上事故的。

13、排放瓦斯各级干部未到现场指挥,出现“一风吹”或排瓦斯流经区域没有停电撤人;同一采区两个以上工作面同时排放瓦斯的。

14、安排无证人员上岗的。

15、上级组织的检查中一次发现3人以上无证上岗的。

二、安全操作红线1、排放瓦斯造成混合风流处瓦斯浓度达到或超过%的;随意打开栅栏或密闭进入盲巷;采掘工作面停风后不及时组织撤离或拒不撤离的;瓦斯超限的采掘工作面未立即停止作业或未采取有效治理措施擅自恢复生产的;同时打开两道风门致使风流短路的。

2、未按防突措施规定执行或执行不到位的;瓦斯检查员、防突员在瓦斯检查、防突指标检测过程中弄虚作假、虚报检测数据或瓦斯检查员空班漏检,擅离职守的。

煤矿安全红线暂行规定

煤矿安全红线暂行规定

煤矿安全红线暂行规定
是指对于煤矿安全管理的一项临时性规定。

在煤矿生产中,安全是至关重要的,为了确保煤矿生产过程中的安全,煤矿安全红线暂行规定被制定出来。

煤矿安全红线暂行规定主要包括以下方面的内容:
1. 煤矿安全生产责任:规定煤矿企业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和权利。

2. 安全管理体系:规定煤矿企业应建立完善的安全管理体系,包括组织架构、安全管理制度、安全设施设备等。

3. 安全生产控制指标:规定煤矿企业在生产过程中需要严格控制一些安全生产指标,如瓦斯浓度、煤尘浓度等。

4. 安全生产培训:规定煤矿企业应加强对员工的安全生产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安全技能。

5. 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规定煤矿企业出现安全事故时,需要立即报告,并及时进行事故原因的调查和分析。

煤矿安全红线暂行规定的制定和执行,有助于提高煤矿安全管理的水平,有效防止和减少煤矿安全事故的发生,保障煤矿工人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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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安全红线”管理规定

煤矿“安全红线”管理规定

煤矿“安全红线”管理规定第一条为强化源头安全,提升安全工作执行力,切实解决“严不起来,落实不下去”的问题,有效遏制生产安全事故,确保我矿安全生产持续稳定健康发展,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出现下列情况,免去生产中心主任职务1.未严格执行“先探后掘、先探后采”等防治水规定的。

2.在承压开采区、积水或疑似积水区域内,没有防治水专项措施,而安排进行采掘作业的。

3.在石门(井筒)揭穿煤层未严格执行安全技术措施的。

4.井下采掘面瓦斯、CO、H2S超限作业,以及安排在无风、微风区作业的。

5.设计、规程未批复,就擅自组织生产的。

6.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易自燃煤层矿井、高瓦斯矿井或低瓦斯矿井高瓦斯区域的采区,未按设计要求施工专用回风巷的。

7.采掘工作面安全生产条件发生异常变化无专项补充设计及安全技术措施而继续组织生产的。

8.未按照集团公司批准的“一通三防”、防突、抽采设计组织施工的。

9.自燃发火煤层采煤工作面未采取防火措施,擅自组织生产的。

10.高瓦斯综采工作面,支架未及时紧跟采煤机前滚筒拉架,造成顶煤冒落,产生瓦斯积聚的。

11.高瓦斯综采工作面遇构造,未及时注浆造成冒顶的。

12.掘进巷道或修复加固巷道未按规定要求(支护设计、作业规程、安技措施、集团相关规定)进行支护的。

13.分管业务范围内发生死亡2人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14.其它认为需要免职的情况。

第三条出现下列情况,免去通风科科长职务1.没有按规定建立完善的矿井“一通三防”系统的。

2.“一通三防”设施不完善的。

3.高瓦斯矿井未按瓦斯抽采衔接计划施工的。

4.没有按规定进行矿井瓦斯参数测定的。

5.没有参与现场揭煤作业的。

6.不按措施进行瓦斯超限排放的。

7.没有组织月度矿井通风系统和瓦斯抽采分析会的。

8.虚报瓦斯抽采量及钻孔(包括瓦斯释放孔)进尺的。

9.采掘工作面通风系统不完善的;10.未按照集团公司批准的“一通三防”、防突、抽放设计组织施工的;11.改变通风系统未编制通风设计和安全技术措施或者设计、措施未审批的;12.煤与瓦斯(CO2)突出、易自燃煤层矿井、高瓦斯矿井或低瓦斯矿井高瓦斯区域的采区没有专用回风巷设计的。

煤矿安全管理十二条红线(二篇)

煤矿安全管理十二条红线(二篇)

煤矿安全管理十二条红线凡触碰红线的矿井,一律停工停产整顿,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一、矿井风量不足、采掘工作面无风微风作业的。

二、矿井通风系统不合理不可靠、盲巷管理措施不到位的。

三、瓦斯超限作业,瓦斯超限、停电停风不撤人或矿井1个月内发生2次及以上瓦斯超限的。

四、应进行瓦斯抽采矿井未按规定相应建立地面固定瓦斯抽采系统、井下临时瓦斯抽采系统的。

五、瓦斯抽采不达标仍进行采掘活动的。

六、突出矿井未制定区域和局部综合防突措施或虽有措施但不落实的。

七、未按规定及时进行瓦斯等级鉴定或认定的。

八、矿井安全监测监控系统不能正常运行的。

九、未进行瓦斯防治能力评估或经评估不具备瓦斯防治能力的煤矿企业,其所属高突矿井仍生产建设的。

十、未按规定实现双回路供电、使用淘汰不合格电气设备以及电气设备失爆的。

十一、超能力生产、高瓦斯及突出矿井月产量超过矿井核定生产能力1/12的。

十二、未按规定提取使用安全费用,导致瓦斯治理工程亏欠的。

煤矿安全管理十二条红线(二)煤矿安全是关系到矿工生命安全的重要问题,为了确保煤矿安全管理工作得到有效的推进和落实,制定了十二条红线,以确保煤矿的安全生产。

以下将详细介绍这十二条红线,以强调煤矿安全管理的重要性。

第一、坚持各级领导的责任落实。

各级领导必须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责任,确保煤矿安全工作的高效推进。

第二、严格执行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和规程。

煤矿必须按照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以及行业安全生产标准和规程的要求,制定、完善并落实煤矿安全生产制度。

第三、加强煤矿的巡查和检查力度。

煤矿要加强巡查和检查力度,确保矿区各项安全设施和设备的正常运行,及时排除各种安全隐患。

第四、加强煤矿的安全教育和培训工作。

煤矿要加强对矿工的安全教育和培训,提高矿工的安全意识和技能,确保每个矿工都具备必要的安全知识。

第五、加强煤矿的消防设施和设备建设。

煤矿必须按照国家有关消防安全的法律法规要求,采取有效措施加强煤矿的消防设施和设备建设,确保煤矿的消防安全。

煤矿安全红线暂行规定

煤矿安全红线暂行规定

煤矿安全红线暂行规定
是为了保护煤矿工人和煤矿环境安全,规范煤矿生产经营行为而制定的临时法规。

煤矿安全红线暂行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 煤矿安全责任:明确煤矿企业负有保障煤矿安全的主体责任,要求企业建立健全安全管理体制和责任追究机制。

2. 煤矿安全设施:规定煤矿必须建设防尘、防爆、防火等安全设施,并进行定期检修和维护,以确保生产过程中没有安全隐患。

3. 矿井通风:要求煤矿必须建立完善的通风系统,保持矿井内空气流通,避免有害气体积聚和窒息事故的发生。

4. 事故应急预案:要求煤矿建立事故应急预案,明确事故发生时的应急处理措施和责任主体,提高事故处置效率。

5. 工人安全培训:要求煤矿企业对工人进行安全培训,提高工人的安全意识和应对突发情况的能力。

6. 审核和监督:规定政府有关部门对煤矿进行定期审核和监督,发现问题及时采取措施进行整改,确保煤矿安全达到标准。

煤矿安全红线暂行规定的出台,加强了对煤矿安全的管理和监督,提高了煤矿工人和煤矿环境的安全保障,有效防范了煤矿事故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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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煤矿安全红线暂行规定

2023年煤矿安全红线暂行规定

2023年煤矿安全红线暂行规定引言: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煤矿产业在国民经济中占据着重要地位。

然而,煤矿事故频发的现实也给人们带来了巨大的安全隐患。

为了保障矿工的生命财产安全,提高煤矿安全管理水平,2023年煤矿安全红线暂行规定将被制定并实施。

一、安全生产责任煤矿企业是生产经营单位,负有最为重要的煤矿安全生产责任。

该规定将会明确规定煤矿企业的法定职责和义务,包括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购置运行符合标准的安全生产设备、加强矿工安全培训等,并规定相应的违法违规行为将会受到相应的处罚。

二、矿井开采规模控制为了降低煤矿开采过程中的安全隐患,该规定将对煤矿开采规模予以限制,确保煤矿的开采活动不会超出安全承载力。

具体控制指标将根据煤矿的地质条件、生产设备、工人数量等因素进行综合测算。

煤矿达到规定的开采规模上限后,必须暂停开采,进行维护和改造,确保安全生产。

三、安全投入保障煤矿安全生产需要充足的资金投入,该规定将会对煤矿企业的安全投入进行要求。

煤矿企业必须按一定比例将收入用于安全生产,包括安全设备的更新、安全培训的开展、应急救援方案的制定等。

同时,该规定还鼓励政府加大对煤矿安全的支持力度,通过设立安全生产专项资金等方式,提供财政保障。

四、安全生产检查和监管为了加强煤矿安全生产的监管力度,该规定将规定煤矿安全生产的检查制度。

包括定期对煤矿进行安全检查、对重点煤矿进行专项检查、对煤矿的安全隐患进行整改督办等。

同时,对于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煤矿,将会停产整顿,并对相关责任人进行严厉处罚。

五、事故报告和应急救援煤矿事故发生后,及时准确的事故报告和应急救援工作非常重要。

该规定将明确事故报告的要求,包括事故报告的时限、内容、报告途径等。

同时,规定煤矿必须建立健全应急救援预案,加强应急救援队伍的建设,确保事故发生后能够快速有效地进行救援工作。

结论:2023年煤矿安全红线暂行规定的出台,标志着我国煤矿安全管理水平的进一步提高。

煤矿安全生产管理红线

煤矿安全生产管理红线

云南省煤矿安全生产“红线”15条100项云南煤矿安全监察局、云南省煤炭工业管理局近日联合印发了《云南省煤矿安全生产“红线”暨煤矿安全行政执法“底线”暂行规定》,确定了云南省煤矿企业不得触碰的安全生产红线,并细化了相应的处罚标准。

《暂行规定》将于12月1日正式施行。

《暂行规定》明确了非法违法组织生产、建设,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超界限组织生产,开拓部署、生产布局、顶板管理不符合规定等15条煤矿安全生产红线。

15条红线包含了100项内容。

100项内容具体如下:一、煤矿非法违法组织生产、建设的(一)无证照或者证照不齐全、证照失效非法组织生产的;(二)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安全设施设计未经审查批准擅自组织施工的;(三)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和安全条件未经竣工验收和总体竣工验收合格擅自组织生产的;(四)机械化改造项目未编制设计方案、未经审查批准擅自组织施工的;(五)停止生产、停产整顿矿井未按照规定的程序通过验收批准擅自恢复生产的;(六)将煤矿(矿井)承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的;(七)煤矿将井下采掘工作面或者井巷维修作业对外承包的;(八)承包方(承托方)未重新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进行生产或再次转包的。

二、煤矿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超界限组织生产的(一)矿井全年产量超过矿井核定生产能力的;(二)矿井月产量超过当月产量计划10%的;(三)煤矿企业未制定井下劳动定员或者实际入井人数超过规定人数的;(四)超出采矿许可证规定开采煤层层位进行开采的;(五)超出采矿许可证载明的坐标控制范围开采的;(六)改扩建矿井在非改扩建区域超出安全设计规定范围和规模生产的;(七)擅自开采工业场地、矿界、防水和井巷等安全煤柱的。

三、矿井开拓部署、生产布局、顶板管理不符合规定的(一)存在“一证多井”或回风井出煤的;(二)小型矿井同时生产水平超过1个或大、中型矿井同时生产水平超过2个的;(三)一个采区内同一煤层布置3个(含3个)以上回采工作面或5个(含5个)以上掘进工作面同时作业的;(四)矿井单项(单位)工程开工前、采区开采前、采煤工作面回采前未编制施工组织设计、采区设计和作业规程并组织每个作业人员学习的,或者未按照设计组织施工、作业的;(五)矿井未按批准的设计布置生产水平和生产采区的,或者在未形成生产系统或安全设施不完备的水平和采区提前组织开采的;(六)矿井、采区和采煤工作面的安全出口不符合相关规定的;(七)通过地质构造带、顶帮破碎地点时未采取加强支护措施的;(八)在用巷道净断面不能满足行人、运输、通风和设置安全设施需要的;(九)未按照采掘作业规程的规定管理顶帮或者空顶作业的;(十)掘进巷道在揭露老空前未制定探查老空的安全措施或者揭露老空时未将人员撤至安全地点的;(十一)未履行审批手续随意开掘巷道或启封密闭的;(十二)露天采剥作业未按照设计规定控制采剥工作面的阶段高度、宽度、边坡角和最终边坡角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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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安全红线暂行规定(通用
版)
Safety management is an important part of enterprise production management. The object is the state management and control of all people, objects and environments in production.
( 安全管理 )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
编号:AQ-SN-0624
煤矿安全红线暂行规定(通用版)
安全红线即安全控制线,为安全禁止事项,为确保安全生产,规范各级领导的安全管理行为和职工的安全行为,严肃安全事前责任追究,有效防范各类重特大事故发生,实现安全管理的过程控制,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一、安全管理红线
1、对矿党政的决策部署执行落实不力,现场管理不到位,造成较大安全隐患的。

2、规程措施编制不符合有关规定,与现场脱节,造成较大事故隐患的。

3、各级带(跟)班领导干部没有严格执行“上班在前、下班在后、班中在位、在位尽责”规定,造成较大事故隐患的。

4、擅自改变支护参数降低支护强度的;违章截短锚索的;掘进工作面随意加大循环进度的;遇地质构造巷道围岩(煤)发生变化未及时采取加强支护措施的。

5、不执行矿责令停产整顿,继续生产作业的。

6、无计划、无措施贯通巷道的。

7、未按防治水措施规定执行“有疑必探、先探后掘”或“有掘必探、先探后掘”的。

8、采煤工作面转载机处红外线闭锁、生命探测仪、拉线急停,皮带机、猴车拉线急停不起作用,未采取相关措施安排继续运行的。

9、封闭管理的运输巷道,矿检查一年内发现3次相关安全措施不落实。

10、小巷运输巷安全设施不齐全、不完好,未按期组织整改,继续运行的。

11、拆安工程未组织验收进行拆安的。

12、因主观因素,造成主扇停风30分钟以上事故的。

13、排放瓦斯各级干部未到现场指挥,出现“一风吹”或排瓦
斯流经区域没有停电撤人;同一采区两个以上工作面同时排放瓦斯的。

14、安排无证人员上岗的。

15、上级组织的检查中一次发现3人以上无证上岗的。

二、安全操作红线
1、排放瓦斯造成混合风流处瓦斯浓度达到或超过1.5%的;随意打开栅栏或密闭进入盲巷;采掘工作面停风后不及时组织撤离或拒不撤离的;瓦斯超限的采掘工作面未立即停止作业或未采取有效治理措施擅自恢复生产的;同时打开两道风门致使风流短路的。

2、未按防突措施规定执行或执行不到位的;瓦斯检查员、防突员在瓦斯检查、防突指标检测过程中弄虚作假、虚报检测数据或瓦斯检查员空班漏检,擅离职守的。

3、破坏通风、瓦斯抽采、监测监控设备设施的;故意移动或遮挡瓦斯传感器等使其不能反映真实数据的;采掘工作面无瓦斯监测监控系统或监测监控系统运行不正常强行进行采掘作业的。

4、未按综合防尘措施规定执行,造成煤尘堆积或飞扬严重超标
的。

5、随意甩掉风电或瓦斯电闭锁装置的;双风机双电源不能自动切换或备用风机不能应急正常启动运行的。

6、不设警戒进行放炮,不执行“三人联锁”放炮和“一炮三检”制度的;火工品丢失的。

7、井下及井口附近20m范围内、地面瓦斯区域不按专项措施进行电氧焊作业的。

8、停电事故原因未查清、设备故障未排除强行送电的;带电检修或挪移电气设备的;电气设备存在失爆或鸡爪子、羊尾巴、明头的;电器设备各种保护装置失灵、不齐全、不完好的。

9、超控顶距作业的。

10、不支护临时支护,空顶作业的。

11、掘进机急停装置失效、采煤机与工作溜不闭锁的。

12、清理皮带机头、机尾浮煤不停电闭锁开关的。

13、扒、蹬、跳运行中车辆或乘坐皮带、刮板运输机的;未严格执行“行人不行车、行车不行人”、“牵引区撤人设警戒”规定的;
不使用“一坡三挡”或“一坡三挡”装置不起作用的;运输大巷人车追尾的;小巷运输未挂保险绳、车尾巴以及超挂车的;其它严重违章运输作业的。

14、安监人员因工作不负责任,安全检查不到位造成重大事故隐患的。

15、在井下吸烟、带明火的。

三、考核处理
对于触犯红线的副队级以上干部,给予免职处理;对于触犯红线的岗位操作责任者,给予留用查看处分直至解除劳动合同或罚款10000---20000元。

四、本暂行规定自文件下发之日起施行,解释权和修订完善权属矿安全委员会。

XXX图文设计
本文档文字均可以自由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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