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安全管理12条红线
煤矿安全管理十二条红线范本(2篇)

煤矿安全管理十二条红线范本煤矿安全管理是确保煤矿生产安全的关键环节,对于保障员工的生命财产安全至关重要。
下面,我将介绍煤矿安全管理的十二条红线,以期提高煤矿安全管理的水平,有效防范煤矿事故的发生。
1. 管理责任制度如钢铁般坚固:煤矿管理者需要树立安全至上的理念,严格遵守煤矿安全管理条例,制定明确的责任制度,并确保其切实可行,在实施中将责任落实到位。
2. 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完善规范:建立健全科学的安全管理体系,包括制定完善的安全生产制度、规章,明确各级管理职责和权限,确保安全生产管理体系的有效运行。
3. 安全培训教育不可或缺:加强煤矿员工的安全培训教育,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技能水平,确保员工能够正确、有效地面对和处理各种安全风险。
4. 安全生产资金投入充足:要保证煤矿的安全生产需要充足的资金支持,将安全生产作为煤矿经营的首要任务,确保资金投入与安全管理需求相匹配。
5. 安全设施设备落实到位:落实安全设施和设备的配置要求,包括通风系统、排水系统、监控设备等,确保设备设施的正常运行,最大程度地减少事故发生的可能性。
6. 安全检查监督维护严把关:加强对煤矿的安全检查和监督,建立健全常态化的安全检查机制,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并进行有效的整改和完善。
7. 危险源辨识与防控有声有色:对煤矿的危险源进行辨识和评估,建立有效的防控措施,确保危险源得到有效的控制和防范。
8. 应急预案科学可靠立:制定科学合理的灾害事故应急预案,包括火灾、瓦斯爆炸等各类事故,确保在事故发生时能够迅速有效地应对和处理。
9. 重大危险源监管有法可依:建立健全监管重大危险源的法律法规,严格执行,确保重大危险源能够得到有效的管控和防范。
10. 安全生产指标严格划定:确定煤矿的安全生产指标,划定红线和底线,严格控制事故的发生频次和严重程度。
11. 事故调查处理追踪紧:完善事故调查和处理机制,及时追踪调查事故原因,并采取有效措施避免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煤矿安全管理十二条红线

煤矿安全管理十二条红线
煤矿安全管理十二条红线
凡触碰红线的矿井,一律停工停产整顿,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一、矿井风量不足、采掘工作面无风微风作业的。
二、矿井通风系统不合理不可靠、盲巷管理措施不到位的。
三、瓦斯超限作业,瓦斯超限、停电停风不撤人或矿井1个月内发生2次及以上瓦斯超限的。
四、应进行瓦斯抽采矿井未能按照相关规定相应建立地面固定瓦斯抽采系统、井下临时瓦斯抽采系统的。
五、瓦斯抽采不达标仍进行采掘活动的。
六、突出矿井未制定区域和局部综合防突措施或虽有措施但不落实的。
七、未能按照相关规定及时进行瓦斯等级鉴定或认定的。
八、矿井安全监测监控系统不能正常运转的。
九、未进行瓦斯防治能力评估或经评估不具备瓦斯防治能力的煤矿企业,其所属高突矿井仍生产建设的。
十、未能按照相关规定实现双回路供电、使用淘汰不合格电气设备以及电气设备失爆的。
十一、超能力生产、高瓦斯及突出矿井月产量超过矿井核定生产能力1/12的。
十二、未能按照相关规定提取使用安全费用,导致瓦斯治理工程亏欠的。
- 1 -。
煤矿各工种岗位安全红线规定

一、通用工种岗位安全红线1. 严禁空顶空帮作业;2. 严禁爬、登、跳运行中的车辆或输送机;3. 严禁特殊工种作业无证上岗;4. 严禁班中喝酒或酒后上岗;5. 严禁固定岗位脱岗、窜岗;6. 严禁现场无安全负责人作业;7. 严禁无措施施工或不经过审批,擅自简化或改变操作程序;8. 严禁安排未通过规程、措施学习考试的职工上岗作业;9. 严禁在中夜班安排有危险性的零碎工作;10.严禁安全设施不齐全,安全隐患不整改就冒险作业;11.严禁行车行人;12.严禁在运行的钢丝绳波及范围内有人;13.严禁不按规定发送信号或不按规定信号操作设备;14.严禁破坏、偷盗安全生产系统、设备、设施;15.严禁起吊作业时危险区域有人(站位不当);16.严禁登高作业不系安全带;17.严禁井下两道风门同时打开;18.严禁发生人身事故或非伤亡事故不及时汇报;19.严禁对安监人员、违章行为举报人及制止违章的人员进行打击报复;20.严禁人员进入通风不良区域(有警戒标识的)二、掘锚队各工种岗位安全红线(一)SANDVIK-MB670型掘锚机司机岗位安全红线1. 开机前,司机要确认掘锚机工作范围内没有人员和其他物件,截割滚筒附近及运输机摆动范围内严禁站人;2.严禁甩掉各种保护强行开机;3.掘锚机割煤时,司机要密切注意顶板、煤帮的情况,若有不安全因素要立即退出设备,待处理好方可进行生产;4.严禁在钻箱上站人。
在进行锚杆支护操作前必须将机身两侧的转换按钮切换至支护状态;在进行截割或行走操作前,必须将机身两侧的转换按钮切换至截割状态;5.液压系统检修时,必须将主断路器打到断开位置并上锁,同时释放系统压力。
(二)掘锚机锚杆机操作工(支护工)岗位安全红线1.锚杆机操作工进入工岗位时,必须严格执行“敲帮问顶制度”,确保操作岗位无片帮、冒顶危险因素;2.该设备以液压为动力,在调整﹑检修或更换部件的工作开始之前,一定要确保切断了机器的所有电源并进行了压力释放;3.锚杆机操作工在进行支护时要相互配合,操作人员不得进入两台锚杆机中间进行作业。
附《煤矿瓦斯防治工作“十二条红线”》实施细则文库

附:《煤矿瓦斯防治工作“十二条红线”》实施细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瓦斯防治工作的若干规定》和山西省《煤矿瓦斯防治工作“十二条红线”》的要求,进一步加强瓦斯防治工作,落实源头治理为主,治标与治本有机结合。
以治本为主,实现抽、掘、采平衡,安全生产与高产高效的有机统一。
在瓦斯治理理念、技术措施、管理方式上进行根本性转变和强化,经公司研究决定,在继续执行现有瓦斯防治有关规定的基础上,严格执行本实施细则。
一、高瓦斯矿井高标准管理,低瓦斯矿井高瓦斯管理第二条:矿长是“一通三防”工作的第一责任者,矿总工程师对“一通三防”负技术管理责任,其他同级副职对分管范围内“一通三防”工作负责。
各矿通风部门必须认真履行“一通三防”各项管理职能,接受矿长和总工程师的垂直领导,其他副职不能以影响生产或施工为由,干涉“一通三防”管理工作。
本矿范围内,除安全矿长、总工程师和矿长外,其它部门和人员均不准对通风部门“一通三防”工作业务进行考核处罚,确保通风人员严格依照规定履行职责。
公司通防管理部对各矿“一通三防”工作进行监督指导,公司安全管理部对“一通三防”管理和落实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第三条:高瓦斯矿井要严格执行如下规定:1、矿井通风抽采能力富余。
矿井通风能力不小于所需能力的1.2倍,抽采能力不小于所需能力的2倍。
2、高瓦斯矿井按规定进行本煤层、邻近层、采空区瓦斯抽采,矿井和工作面抽采率必须达到AQ1026-2006行业标准。
3、局部通风机全部实行“三专”、“两闭锁”和“双风机双电源”、“自动切换”,并逐步配备智能引排装置。
4、在《煤矿安全规程》规定的基础上,采掘工作面所有瓦斯监控地点,甲烷传感器的报警值、断电值、复电值均下调20%,要坚持巡回检查,发现损坏,及时维修,保证监控有效,运行可靠。
5、高瓦斯矿井每月瓦斯超限最多不得超过1次,低瓦斯矿井实现零超限。
6、通风管理机构健全,“一通三防”管理及从业人员满足要求,素质考试、考核合格。
煤矿安全管理二十条红线

煤矿安全管理二十条红线煤矿安全管理二十条红线蒙大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安全管理二十条红线规定员工有以下违反安全管理规定情形的,一律予以解除劳动合同。
1、瓦斯超限作业。
2、擅自高定监控断电值或缩小断电范围。
3、害怕瓦斯超限影响生产,把瓦斯探头放在风筒口的、糊探头或用其它东西包住瓦斯探头的。
4、随意打开栅栏或密闭进入盲巷;一风吹排放瓦斯。
5、防突人员弄虚作假或不按设计、措施要求进行施工和预测预报,虚报检测数据。
6、瓦检员空班漏检、假检或弄虚作假。
7、擅自改变缩短放炮距离;未执行“三人联锁”和“一炮三检”的放炮制度。
8、用矿车顶撞风门或故意破坏通风设施。
9、“三专两闭锁”不按规程规定安装或人为造成闭锁失效。
10、采掘地点超允掘、允采作业。
11、地面瓦斯抽放房、风机房和井下无措施烧焊及使用明火;携带点火物品下井。
12、锚杆(锚索)支护擅自改变支护参数。
13、斜井绞车提升未使用安全门、阻车器;扒、蹬、跳矿车或箕斗,乘坐皮带。
14、带电检修电器设备或机械设备和安全设施。
15、偷盗、埋藏火工产品。
16、偷盗井下安全生产器材;故意破坏生产设备或安全生产设施。
17、无特殊工种操作资格证,擅自进行特殊工作操作。
18、维修地点不严格按安全技术措施进行作业的。
19、安检员不蹲守作业地点和区域、有睡觉行为或工作严重失职造成事故的。
20、违反煤矿安全规程、操作规程、作业规程或安全技术措施规定的行为,造成他人重伤的。
二0一0年九月五日煤矿职工有“十项权利”(一)、带班人员不下井,工人有权不下井;(二)、带班人员早出井,工人有权早出井;(三)、不安全隐患不排查,工人有权不作业;(四)、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工人有权不执行;(五)、没有安全措施,工人有权不开工;(六)、不组织班前安全学习,工人有权不下井;(七)、未进行“三位一体”(班长、安全检查员、瓦斯检查员)安全检查,工人有权不开工;(八)、检测监控系统安装不到位,运行不正常,工人有权不开工;(九)、不配全合格的劳动保护、防护用品,工人有权不下井;(十)、避灾路线不标识,工人有权不下井。
煤矿安全管理十二条红线

煤矿安全管理十二条红线煤矿安全管理是国家对矿井安全的一种严格监管措施,旨在确保矿工的人身安全和矿井的正常运营。
为了防止煤矿事故的发生,国家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制定了煤矿安全管理的十二条红线。
下面将详细介绍这十二条红线。
第一条红线:碳煤矿特殊法律地位。
碳煤矿是指使人们大量死亡或造成重大损失的矿井,对于碳煤矿的安全管理应该采取更加严格的措施,包括矿井的选址、开采规模等方面的限制。
第二条红线:精细化管理。
要求煤矿企业制定完善的管理制度,包括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管理制度、生产计划等,从而实现对煤矿工作各个环节的精细化管理。
第三条红线:全程监管。
要求国家煤矿监察机构对煤矿的生产运营过程进行全程监管,包括矿井选址、设计与建设、生产运营、安全设施等方面的监管。
第四条红线:安全设备标准。
要求煤矿企业配备符合国家标准的安全设备,包括通风系统、救生设备、防爆设备等,确保矿工在作业过程中的人身安全。
第五条红线:从严治理瘦炭矿井。
瘦炭矿井是指煤层厚度小于1米的矿井,由于瘦炭矿井存在较高的危险性,要求对瘦炭矿井的生产经营实施严格监管,确保安全生产。
第六条红线:重点矿井控制。
对煤矿事故率高、已发生事故的矿井和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矿井实施重点监管,采取措施加强对这些矿井的管理。
第七条红线:专业队伍建设。
要求煤矿企业建立专业的安全管理队伍,进行专业的培训和考核,提高队伍的管理水平。
第八条红线:安全监察力量。
要求国家煤矿监察机构加强安全监察力量的建设,确保监察人员的数量和水平能够满足对煤矿生产活动的监督和检查。
第九条红线:安全技术标准。
要求煤矿企业制定和实施安全生产技术标准,包括煤矿设计、开采、通风等方面的技术标准,确保矿井的安全运营。
第十条红线:救护设施和队伍。
要求煤矿企业建立完善的急救和救护设施,并配备专业的救护队伍,提高对矿工事故的应急处理能力。
第十一条红线:行业联动协作。
要求煤矿企业与政府和相关行业建立有效的沟通机制,加强信息交流和安全技术的共享,共同努力降低煤矿事故的发生概率。
煤矿各工种岗位安全红线规定

一、通用工种岗位安全红线1. 严禁空顶空帮作业;2. 严禁爬、登、跳运行中的车辆或输送机;3. 严禁特殊工种作业无证上岗;4. 严禁班中喝酒或酒后上岗;5. 严禁固定岗位脱岗、窜岗;6. 严禁现场无安全负责人作业;7. 严禁无措施施工或不经过审批,擅自简化或改变操作程序;8. 严禁安排未通过规程、措施学习考试的职工上岗作业;9. 严禁在中夜班安排有危险性的零碎工作;10. 严禁安全设施不齐全,安全隐患不整改就冒险作业;11严禁行车行人;12. 严禁在运行的钢丝绳波及范围内有人;13. 严禁不按规定发送信号或不按规定信号操作设备;14. 严禁破坏、偷盗安全生产系统、设备、设施;15. 严禁起吊作业时危险区域有人(站位不当);16. 严禁登高作业不系安全带;17. 严禁井下两道风门同时打开;18. 严禁发生人身事故或非伤亡事故不及时汇报;19. 严禁对安监人员、违章行为举报人及制止违章的人员进行打击报复;20. 严禁人员进入通风不良区域(有警戒标识的)二、掘锚队各工种岗位安全红线(一)SANDVIK-MB670型掘锚机司机岗位安全红线1. 开机前,司机要确认掘锚机工作范围内没有人员和其他物件,截割滚筒附近及运输机摆动范围内严禁站人;2. 严禁甩掉各种保护强行开机;3. 掘锚机割煤时,司机要密切注意顶板、煤帮的情况,若有不安全因素要立即退出设备,待处理好方可进行生产;4. 严禁在钻箱上站人。
在进行锚杆支护操作前必须将机身两侧的转换按钮切换至支护状态;在进行截割或行走操作前,必须将机身两侧的转换按钮切换至截割状态;5. 液压系统检修时,必须将主断路器打到断开位置并上锁,同时释放系统压力。
(二)掘锚机锚杆机操作工(支护工)岗位安全红线1•锚杆机操作工进入工岗位时,必须严格执行“敲帮问顶制度”,确保操作岗位无片帮、冒顶危险因素;2. 该设备以液压为动力,在调整、检修或更换部件的工作开始之前,一定要确保切断了机器的所有电源并进行了压力释放;3. 锚杆机操作工在进行支护时要相互配合,操作人员不得进入两台锚杆机中间进行作业。
煤矿安全管理二十条红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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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瓦斯超限作业。
2、擅自高定监控断电值或缩小断电范围。
3、害怕瓦斯超限影响生产,把瓦斯探头放在风筒口的、糊探头或用其它东西包住瓦斯探头的。
4、随意打开栅栏或密闭进入盲巷;一风吹排放瓦斯。
5、防突人员弄虚作假或不按设计、措施要求进行施工和预测预报,虚报检测数据。
6、瓦检员空班漏检、假检或弄虚作假。
7、擅自改变缩短放炮距离;未执行三人联锁和一炮三检的放炮制度。
8、用矿车顶撞风门或故意破坏通风设施。
9、三专两闭锁不按规程规定安装或人为造成闭锁失效。
10、采掘地点超允掘、允采作业。
11、地面瓦斯抽放房、风机房和井下无措施烧焊及使用明火;携带点火物品下井。
12、锚杆(锚索)支护擅自改变支护参数。
13、斜井绞车提升未使用安全门、阻车器;扒、蹬、跳矿车或箕斗,乘坐皮带。
14、带电检修电器设备或机械设备和安全设施。
15、偷盗、埋藏火工产品。
16、偷盗井下安全生产器材;故意破坏生产设备或安全生产设施。
17、无特殊工种操作资格证,擅自进行特殊工作操作。
第 2 页共 4 页18、维修地点不严格按安全技术措施进行作业的。
19、安检员不蹲守作业地点和区域、有睡觉行为或工作严重失职造成事故的。
20、违反煤矿安全规程、操作规程、作业规程或安全技术措施规定的行为,造成他人重伤的。
xx年九月五日第 3 页共 4 页仅供参考[整理] 安全管理文书整理范文,仅供参考!日期:__________________单位:__________________第4 页共4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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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安全管理12条红线
凡触碰红线的矿井,一律停工停产整顿,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一、矿井风量不足、采掘工作面无风微风作业的。
二、矿井通风系统不合理不可靠、盲巷管理措施不到位的。
三、瓦斯超限作业,瓦斯超限、停电停风不撤人或矿井1个月内发生2次及以上瓦斯超限的。
四、应进行瓦斯抽采矿井未按规定相应建立地面固定瓦斯抽采系统、井下临时瓦斯抽采系统的。
五、瓦斯抽采不达标仍进行采掘活动的。
六、突出矿井未制定区域和局部综合防突措施或虽有措施但不落实的。
七、未按规定及时进行瓦斯等级鉴定或认定的。
八、矿井安全监测监控系统不能正常运行的。
九、未进行瓦斯防治能力评估或经评估不具备瓦斯防治能力的煤矿企业,其所属高突矿井仍生产建设的。
十、未按规定实现双回路供电、使用淘汰不合格电气设备以及电气设备失爆的。
十一、超能力生产、高瓦斯及突出矿井月产量超过矿井核定生产能力1/12的。
十二、未按规定提取使用安全费用,导致瓦斯治理工程亏欠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