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安全管理十二条红线(正式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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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安全管理十二条红线

煤矿安全管理十二条红线

煤矿安全管理的十二条红线
凡触碰红线的矿井,一律停工停产整顿,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一、矿井风量不足、工作面无风无风作业。

二、矿井通风系统不合理、不可靠、盲巷管理措施不到位的。

三、瓦斯超限作业,瓦斯超限、没有电力和空气供应,人员或矿
井将无法疏散1个月内发生2次及以上瓦斯超限的。

四、应进行气体抽取。

该矿没有按照规定在地面建立固定的瓦斯
抽放系统、井下临时瓦斯抽采系统的。

五、不符合瓦斯开采标准,仍从事开采活动的。

六、突出矿井未制定区域和地方综合防突措施,或虽有措施但未
落实。

七、未按要求及时识别或识别气体等级。

八、矿井安全监控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九、未进行瓦斯防治能力评价或评价后不具备瓦斯防治能力的煤
矿企业,其所属高突矿井仍生产建设的。

十、未按规定实现双回路供电、不合格电气设备的使用和消除以
及电气设备的爆炸损失。

十一、超能力生产、高瓦斯和突出矿井的月产量超过了矿井批准
的生产能力1/12的。

十二、未按规定提取使用安全费用,导致瓦斯治理工程亏欠的。

煤矿安全管理二十条红线

煤矿安全管理二十条红线

煤矿安全管理二十条红线,____字第一条:坚决杜绝超期开工。

煤矿安全生产必须按照计划进行,严禁盲目超期开工,确保设备安全运行和生产作业的有序进行。

第二条:严禁违规违章施工。

煤矿在施工过程中必须按照相关安全规定进行,严禁任意违规违章施工,确保施工过程安全可控。

第三条:严格执行安全作业制度。

煤矿要建立完善的安全作业制度,确保人员按照规定进行作业,严禁违反操作规程,确保作业过程安全可控。

第四条:加强对关键部位的监控和巡检。

煤矿要加强对关键设备、重要部位的监控和巡检,及时发现和排除安全隐患,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行和生产的安全进行。

第五条:严防各类事故隐患。

煤矿要加强对各类事故隐患的排查和整治,确保矿井安全稳定,减少事故发生的可能性。

第六条:实行全员安全教育培训。

煤矿要加强对员工的安全教育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理能力,确保员工能够正确应对突发事件。

第七条:建立健全风险评估和预警机制。

煤矿要建立健全风险评估和预警机制,及时发现和应对潜在的安全风险,确保矿井的安全和稳定。

第八条:加强对安全设施的维护和检修。

煤矿要加强对各类安全设施的维护和检修,确保设施的完好和正常使用,减少事故的发生。

第九条:加强现场监督和管理。

煤矿要加强现场监督和管理,对生产过程进行全程监控,及时发现和处理安全问题,确保生产过程的安全可控。

第十条:组织安全应急演练。

煤矿要定期组织安全应急演练,提高员工应急处理能力和事故救援能力,确保在突发事件中能够迅速有效地应对。

第十一条:加强对外部专家的咨询和指导。

煤矿要加强对外部专家的咨询和指导,及时了解和掌握最新的安全管理技术和经验,提高矿井的安全管理水平。

第十二条:建立安全事故调查制度。

煤矿要建立健全安全事故调查制度,对发生的安全事故进行彻底的调查,查明原因,追究责任,以避免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第十三条:建立完善的安全管理台账。

煤矿要建立完善的安全管理台账,记录各类安全事故、隐患、事故预警等信息,为安全管理提供参考依据。

煤矿安全管理十二条红线

煤矿安全管理十二条红线

煤矿安全管理十二条红线煤矿安全管理是国家对矿井安全的一种严格监管措施,旨在确保矿工的人身安全和矿井的正常运营。

为了防止煤矿事故的发生,国家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制定了煤矿安全管理的十二条红线。

下面将详细介绍这十二条红线。

第一条红线:碳煤矿特殊法律地位。

碳煤矿是指使人们大量死亡或造成重大损失的矿井,对于碳煤矿的安全管理应该采取更加严格的措施,包括矿井的选址、开采规模等方面的限制。

第二条红线:精细化管理。

要求煤矿企业制定完善的管理制度,包括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管理制度、生产计划等,从而实现对煤矿工作各个环节的精细化管理。

第三条红线:全程监管。

要求国家煤矿监察机构对煤矿的生产运营过程进行全程监管,包括矿井选址、设计与建设、生产运营、安全设施等方面的监管。

第四条红线:安全设备标准。

要求煤矿企业配备符合国家标准的安全设备,包括通风系统、救生设备、防爆设备等,确保矿工在作业过程中的人身安全。

第五条红线:从严治理瘦炭矿井。

瘦炭矿井是指煤层厚度小于1米的矿井,由于瘦炭矿井存在较高的危险性,要求对瘦炭矿井的生产经营实施严格监管,确保安全生产。

第六条红线:重点矿井控制。

对煤矿事故率高、已发生事故的矿井和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矿井实施重点监管,采取措施加强对这些矿井的管理。

第七条红线:专业队伍建设。

要求煤矿企业建立专业的安全管理队伍,进行专业的培训和考核,提高队伍的管理水平。

第八条红线:安全监察力量。

要求国家煤矿监察机构加强安全监察力量的建设,确保监察人员的数量和水平能够满足对煤矿生产活动的监督和检查。

第九条红线:安全技术标准。

要求煤矿企业制定和实施安全生产技术标准,包括煤矿设计、开采、通风等方面的技术标准,确保矿井的安全运营。

第十条红线:救护设施和队伍。

要求煤矿企业建立完善的急救和救护设施,并配备专业的救护队伍,提高对矿工事故的应急处理能力。

第十一条红线:行业联动协作。

要求煤矿企业与政府和相关行业建立有效的沟通机制,加强信息交流和安全技术的共享,共同努力降低煤矿事故的发生概率。

煤矿瓦斯防治工作“十二条红线”正式版

煤矿瓦斯防治工作“十二条红线”正式版

Through the reasonable organization of the production process, effective use of production resources to carry out production activities, to achieve the desired goal.煤矿瓦斯防治工作“十二条红线”正式版煤矿瓦斯防治工作“十二条红线”正式版下载提示:此安全管理资料适用于生产计划、生产组织以及生产控制环境中,通过合理组织生产过程,有效利用生产资源,经济合理地进行生产活动,以达到预期的生产目标和实现管理工作结果的把控。

文档可以直接使用,也可根据实际需要修订后使用。

山西近日出台《煤矿瓦斯防治工作“十二条红线”》,对所有煤矿瓦斯防治实行红线管控。

凡触碰红线的矿井,一律停工停产整顿,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1、矿井风量不足、采掘工作面无风微风作业的。

2、矿井通风系统不合理不可靠、盲巷管理措施不到位的。

3、瓦斯超限作业,瓦斯超限、停电停风不撤人或矿井1个月内发生2次及以上瓦斯超限的。

4、应进行瓦斯抽采矿井未按规定相应建立地面固定瓦斯抽采系统、井下临时瓦斯抽采系统的。

5、瓦斯抽采不达标仍进行采掘活动的。

6、突出矿井未制定区域和局部综合防突措施或虽有措施但不落实的。

7、未按规定及时进行瓦斯等级鉴定或认定的。

8、矿井安全监测监控系统不能正常运行的。

9、未进行瓦斯防治能力评估或经评估不具备瓦斯防治能力的煤矿企业,其所属高突矿井仍生产建设的。

10、未按规定实现双回路供电、使用淘汰不合格电气设备以及电气设备失爆的。

11、是超能力生产、高瓦斯及突出矿井月产量超过矿井核定生产能力1/12的。

12、是未按规定提取使用安全费用,导致瓦斯治理工程亏欠的。

——此位置可填写公司或团队名字——。

煤矿瓦斯防治工作“十二条红线”(通用版)

煤矿瓦斯防治工作“十二条红线”(通用版)

( 安全管理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精品文档 / Word文档 / 文字可改煤矿瓦斯防治工作“十二条红线”(通用版)Safety management is an important part of production management. Safety and production are inthe implementation process煤矿瓦斯防治工作“十二条红线”(通用版)山西近日出台《煤矿瓦斯防治工作“十二条红线”》,对所有煤矿瓦斯防治实行红线管控。

凡触碰红线的矿井,一律停工停产整顿,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1、矿井风量不足、采掘工作面无风微风作业的。

2、矿井通风系统不合理不可靠、盲巷管理措施不到位的。

3、瓦斯超限作业,瓦斯超限、停电停风不撤人或矿井1个月内发生2次及以上瓦斯超限的。

4、应进行瓦斯抽采矿井未按规定相应建立地面固定瓦斯抽采系统、井下临时瓦斯抽采系统的。

5、瓦斯抽采不达标仍进行采掘活动的。

6、突出矿井未制定区域和局部综合防突措施或虽有措施但不落实的。

7、未按规定及时进行瓦斯等级鉴定或认定的。

8、矿井安全监测监控系统不能正常运行的。

9、未进行瓦斯防治能力评估或经评估不具备瓦斯防治能力的煤矿企业,其所属高突矿井仍生产建设的。

10、未按规定实现双回路供电、使用淘汰不合格电气设备以及电气设备失爆的。

11、是超能力生产、高瓦斯及突出矿井月产量超过矿井核定生产能力1/12的。

12、是未按规定提取使用安全费用,导致瓦斯治理工程亏欠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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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急管理12条安全红线内容

应急管理12条安全红线内容

应急管理12条安全红线内容如下:1. 安全生产责任制不落实,工作不到位,管理有漏洞,导致发生事故的。

2. 矿井通风系统不完善、不可靠,瓦斯超限作业的。

3. 违反设计规定,违规组织生产的。

4. 矿井监测监控系统、井下人员定位系统、井下通信联络系统不健全,不能保证安全生产监测监控的。

5. 重大灾害因素监控措施不力,对重大危险源监管不到位导致事故发生的。

6. 未按规定配备井下探放水设备,进行探放水作业的。

7. 采掘工作面遇地质条件变化时,未及时编制、审批专项安全技术方案并严格执行的。

8. 煤矿企业未按规定配备专职瓦斯检查员,瓦斯检查有漏检、假检行为的。

9. 井下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生产,片面追求生产进度的。

10. 煤矿企业未按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配备安全管理人员,或者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安全管理人员未认真履行职责的。

11. 煤矿企业职工教育培训不到位,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井下从业人员未按规定培训合格的。

12. 未按规定提取、使用安全风险抵押金的。

这些红线是保障安全生产的重要措施,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必须严格遵守。

如果违反了这些红线,将会受到相应的处罚,以确保煤矿安全生产。

同时,各煤矿企业也应该加强安全生产管理,提高职工的安全意识,确保矿井安全生产。

在应急管理过程中,除了遵守这些安全红线外,还需要注重以下几个方面:1. 加强应急预案的制定和实施,确保应急预案的科学性、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2. 加强应急救援队伍的建设和管理,提高应急救援能力和水平。

3. 加强应急物资的储备和管理,确保应急物资的充足、可靠和及时供应。

4. 加强应急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提高公众的应急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

5. 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协调配合,形成应急联动机制,确保应急管理的有效性和及时性。

总之,应急管理是一项复杂而重要的工作,需要全社会共同努力,遵守安全红线,加强应急管理,才能确保安全生产的顺利进行。

煤矿安全管理十二条红线

煤矿安全管理十二条红线

煤矿安全管理十二条红线煤矿安全管理是保障矿工生命安全和煤矿生产安全的重要任务。

为了加强煤矿安全管理,确保矿山安全稳定运行,制定了十二条红线,即十二个方面的要求和控制措施。

下面将详细介绍每条红线。

第一,生产备案制度。

煤矿应按照规定建立生产备案制度,确保生产过程被记录和管控。

同时,应确保生产备案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以便对生产过程进行追溯和分析。

第二,生产工艺和工序管理。

煤矿应按照规定建立和落实生产工艺和工序管理制度,确保生产过程符合技术要求和安全标准。

同时,应加强对生产工艺和工序的监控和评估,发现问题及时进行调整和改进。

第三,矿山建设和设备管理。

煤矿应按照规定建设和维护矿山的基础设施和设备,确保其安全可靠。

同时,应加强对设备的定期检修和维护,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第四,事故应急管理。

煤矿应按照规定建立事故应急管理制度,明确各级责任和任务,加强应急演练和培训,提高应急救援能力。

同时,应建立健全事故报告和处理制度,确保事故及时报告和处理。

第五,安全生产责任制。

煤矿应按照规定建立和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各级责任和权力。

同时,应加强责任追究和问责机制,对安全生产责任落实不到位的单位和个人进行严肃处理。

第六,安全检查和监督。

煤矿应按照规定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安全检查和监督,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同时,应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督导和考核,推动问题解决和安全管理的改进。

第七,煤矿企业和单位管理。

煤矿企业应按照规定建立和落实安全管理制度,明确各级管理职责和工作任务。

同时,应加强对煤矿企业和单位的管理和指导,提高管理水平和安全纪律。

第八,员工培训和教育。

煤矿应按照规定加强对员工的培训和教育,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技能水平。

同时,应加强对员工的岗位培训和绩效评估,确保员工能够胜任工作,做到安全生产一线。

第九,安全生产宣传。

煤矿应按照规定加强对安全生产的宣传和教育,提高公众对煤矿安全的认知和关注。

同时,应加强对煤矿企业和单位的宣传工作,推广先进的安全管理经验和做法。

煤矿瓦斯防治工作“十二条红线”“八项规定”

煤矿瓦斯防治工作“十二条红线”“八项规定”

煤矿瓦斯防治工作“十二条红线”1、矿井风量不足、采掘工作面无风微风作业的。

2、矿井通风系统不合理不可靠、盲巷管理措施不到位的。

3、瓦斯超限作业,瓦斯超限、停电停风不撤人或矿井1个月内发生2次及以上瓦斯超限的。

4、应进行瓦斯抽采矿井未按规定相应建立地面固定瓦斯抽采系统、井下临时瓦斯抽采系统的。

5、瓦斯抽采不达标仍进行采掘活动的。

6、突出矿井未指定区域或局部综合防突措施或虽有措施但不落实的。

7、未按规定及时进行瓦斯等级鉴定或认定的。

8、矿井安全检测监控系统不能正常运行的。

9、未进行瓦斯防治能力评估或经评估不具备瓦斯防治能力的煤矿企业,其所属高突矿井仍生产建设的。

10、未按规定实现双回路供电、使用淘汰不合格电气设备以及电气设备失爆的。

11、超能力生产、高瓦斯及突出矿井月产量超过矿井核定生产能力的1/12的。

12、未按规定提取使用安全费用,导致瓦斯治理工程亏欠的。

煤矿瓦斯防治八项规定一、完善煤矿瓦斯防治技术管理体系各市、县(区)煤炭工业局必须明确瓦斯防治的机构和人员。

各煤矿企业必须建立专门的瓦斯防治机构,配齐专业人员,健全瓦斯防治技术队伍。

煤矿企业要健全瓦斯防治岗位责任制,落实以总工程师为首的瓦斯防治技术管理体系。

煤矿企业法人(实际控制人)要支持总工程师按照法律、法规及规章开展瓦斯防治技术工作,赋予总工程师煤矿安全生产的技术决策权、技术决定权,保障总工程师责权统一,并建立切实有效的制度确保瓦斯防治技术方案、措施执行到位,任何单位及任何人不得越过总工程师、更不得违反瓦斯防治规定强行组织生产、建设。

二、严禁超瓦斯抽采达标能力组织生产高瓦斯、突出矿井要合理安排生产,做到“抽、掘、采”衔接平衡,实现瓦斯抽采达标。

突出矿井年度生产计划不能超过煤炭生产许可证证载能力的90%,其它矿井年度生产计划不能超过煤炭生产许可证证载能力;高瓦斯、突出矿井月度生产计划不得超过矿井煤炭生产许可证证载能力的1/12。

已下达生产计划的煤炭企业,与这一要求不符的,要重新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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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安全管理十二条红
线(正式版)
煤矿安全管理十二条红线(正式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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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触碰红线的矿井,一律停工停产整顿,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一、矿井风量不足、采掘工作面无风微风作业的。

二、矿井通风系统不合理不可靠、盲巷管理措施不到位的。

三、瓦斯超限作业,瓦斯超限、停电停风不撤人或矿井1个月内发生2次及以上瓦斯超限的。

四、应进行瓦斯抽采矿井未按规定相应建立地面固定瓦斯抽采系统、井下临时瓦斯抽采系统的。

五、瓦斯抽采不达标仍进行采掘活动的。

六、突出矿井未制定区域和局部综合防突措施或虽有措施但不落实的。

七、未按规定及时进行瓦斯等级鉴定或认定的。

八、矿井安全监测监控系统不能正常运行的。

九、未进行瓦斯防治能力评估或经评估不具备瓦斯防治能力的煤矿企业,其所属高突矿井仍生产建设的。

十、未按规定实现双回路供电、使用淘汰不合格电气设备以及电气设备失爆的。

十一、超能力生产、高瓦斯及突出矿井月产量超过矿井核定生产能力1/12的。

十二、未按规定提取使用安全费用,导致瓦斯治理工程亏欠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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