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事业单位绩效工资考核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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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事业单位绩效工资考核办法

(试行)

为了客观、公正地评价我局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工作业绩,激励工作人员提高政治素质、职业道德修养、业务水平,鼓励先进,营造积极向上的工作热情与良好的工作态度,进一步提高全局科技创新能力,特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原则和对象

(一)实行领导与群众、平时与定期、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原则,坚持客观公正、民主公开、注重实效,做到考核的客观性、全面性和可操作性,改进和完善奖惩激励约束机制。对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和工勤岗位实施绩效考核,考核内容和方法应符合相应岗位工作特点。

(二)考核对象为按国家规定执行事业单位岗位绩效工资制度的本局正式工作人员。考评时间为全局统一实施的年度考评时间。所有数据统计时间为当年元月1日至12月31日。

二、考核内容、标准和结果

(一)考核要突出对德、能、勤、绩、廉等方面进行考核,重点要考核工作实绩。

1、德:指政治思想和道德品质表现。主要从思想表现、工作作风、道德品质、群众观念四个方面进行考核。

2、能:指业务知识和工作能力。主要包括从事所在岗位的独立工作能力、组织指导能力及开拓创新能力,以及相关知识和学术水平提高的情况等。主要从履行岗位职责能力、组织协调能力、创新能力三个方面进行考核。

3、勤:指工作态度和敬业表现。主要包括从事本岗位工作的自觉性、主动性、工作态度及遵守劳动纪律情况,主要从工作态度和出勤情况进行考核。

4、绩:即工作业绩。主要包括履行岗位职责的情况,完成工作目标任务的数量、质量、效率,取得成果的水平等。主要从完成主要工作任务情况、工作质量、业绩效果三个方面进行考核。

5、廉:指廉洁从政表现。主要从遵纪守法和廉洁自律两个方面进行考核。职业道德:包括政治表现、科研道德和群众满意程度。

(二)以履行各级各类岗位职责的工作情况为考核标准。

(三)绩效考核要严格坚持标准,考核结果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四个等次。

1、优秀: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遵纪守法,廉洁奉公,熟悉业务,工作勤奋,服务热情,有创新精神,绩效突出。

2、称职: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热爱本职工作,遵纪守法,办事认真公道,行为廉洁,品德高尚,工作表现好,工作认真,自觉履行聘任岗位职责,并能圆满完成工作任务。

3、基本称职:有一定的思想政治素质基础,业务能力一般,能基本完成本职工作。但工作作风存在明显不足,工作积极性、主动性不够,完成工作的质量和效率不高;或在工作中有某些失误。

4、不称职:政治业务素质较差,难以适应工作要求;或工作责任心不强,未完成工作任务;或在工作中失职,造成严重失误。

聘任在不同岗位等级的职工在业务水平和工作业绩方面,对于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的等次标准应有不同要求。

(四)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人数。根据单位的实际情况确定,确定后报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备案。

(五)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年度考核结果不能评为优秀:

1、有违纪、违法,不能认真履行职工职业道德规范的。

2、有违反规定工作行为的有关责任人。

3、出现一般责任事故的,并给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

4、年度绩效考核中,综合评价“不称职”评价在30%以上的。

(六)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年度考核结果评定为不称职:

1、出现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并给单位造成经济损失或有严重违法职工职业道德规范行为的;

2、在工作期间有影响本职工作的兼职等行为,情节严重的;

3、出现严重责任事故,造成经济损失的;

4、以非法方式表达诉求,干扰正常工作秩序,损害群众利益的;

5、拒不接受培训、交流、轮岗安排及其他工作任务,情节严重的;

6、有违法违纪行为,受过纪律处分的。

三、考核方法和程序

(一)考核方法首先要注重实效,采取简便易行,宜于操作,实行领导和群众相结合,平时与定期相结合,定性与定量相结合,单项与综合相结合。考核要充分听取本人、其他职工以及相关人员的意见。

(二)考核可分为年中考核、年度考核。年中考核在每年6月底进行,年度考核在年末12月底进行,工作人员绩效考核均实行百分制。年中、年度绩效考核,采取民主测评和考核小组测评,先进行民主测评,采取领导班子民主测评(30分)、中层干部测评(25分)全体干部职工民主测评(25分);再由考核小组测评(20分),最终计算总分,按测评个人排序划分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职工对考核结果如有异议,可以在接到考核结果通知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考核小组申请复核。考核小组在10个工作日内提出复核意见,以书面形式通知本人。如对复核意见有异议的,可在接到复核意见次日起1O个工作日内向县人保部门提出申述。

(三)绩效考核按照工作制度和目标管理方案规定执行,由考核领导小组组织考核。考核主要从德、能、勤、绩、廉五个方面进行考核。

1、基础性绩效工资绩效考核:按照年度考核办法执行,考核合格者,按月金额发放基础性绩效工资。

2、奖励性绩效工资绩效考核:

①根据我局制订的“广丰县林业局绩效工资考核办法(试行)”进行奖励性绩效工资绩效考核。考核采用“百分制综合考核办法”,半年考核一次,年终进行综合考核。考核设优秀(95分以上)、称职(70-94分)、基本称职(60-70分)、不称职(59分以下)四个等次;

②设立奖励性绩效工资激励系数,优秀1.2,称职1.O,基本称职O.8,不称职O。根据考核结果计算奖励性绩效工资。

③出现以下情况者,部分发放或停发基础性绩效工资和奖励性绩效工资:

(1)不执行各项规章制度,未完成岗位年度工作任务,对单位发展造成一定影响的,扣除10%基础性绩效工资和30% 奖励性绩效工资。

(2)违反综治条例和计生条例,造成安全责任事故的,扣除10%基础性绩效工资和30%奖励性绩效工资。

(3)在职人员未经单位同意私自外出兼职或进行其他有偿服务,经教育无效的,第一个月基础性绩效工资和奖励性绩效工资按50%发放,从第二个月起停发基础性绩效工资和奖励性绩效工资。

(4)病事假期间的基础性绩效工资和奖励性绩效工资按以下规定执行。

(a)在职人员在法定休假期间内、工伤治疗期间,基础性绩效工资和奖励性绩效工资金额发放。

(b)在职人员连续病假两个月以内的,基础性绩效工资全额发放,连续病假超过两个月的,从第三个月起基础性绩效工资和奖励性绩效工资按90%发放,连续病假超过六个月的,从第七个月起基础性绩效工资按70%发放和奖励性绩效工资按50%发放。长期请病假的,停发基础性绩效工资和奖励性绩效工资。

(c)当年事假累计在20天以下(含20天)的,基础性绩效工资照发;当年事假累计在20天以上、30天以下(含30天)的,每天扣发本人日基础性绩效工资和奖励性绩效工资的50%(日基础(奖励)性绩效工资=月基础(奖励)性绩效工资÷21. 75天);当年事假累计超过30天的,从第3l天起,停发本人基础性绩效工资和奖励性绩效工资。

(d)受行政刑事处分人员待遇问题:

受劳动教养、强制收容教育、强制戒毒、治安拘留及刑事处罚的,处罚期间在职人员停发绩效工资、离退休人员停发离退休生活补贴。正在接受立案或停职审查的人员,停发奖励性绩效工资,基础性绩效工资按原享受标准继续发放,待审查结束做出结论后,再按有关规定办理。

(e)长期请假人员不发放绩效工资。

四、个人绩效工资分配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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