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投资企业法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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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g400 小法考点精粹外商投资企业法海商法反不正当竞争法

六、外商投资企业法

Ⅰ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

1.1设立

设立的禁止性情形、设立的申请、审批机关、审批的时刻规定、登记机关、营业执照的签发

1.2组织形式:有限公司,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1.3注册资本与出资(可考性50%)

中外方的出资比例(外国合营者的出资比例一般不低于25%);

出资方式:货币、实物、工业产权、专利技术、场地使用权。(对外国合营者机器设备或其他物料出资的条件要求、对知识产权出资的条件要求、对场地出资的规定)

出资期限:合同规定一次缴清的,合营各方应从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6个月内缴清;规定分期缴清的,各方的第一期出资一般不得低于各自认缴出资额的15%,并应在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

3个月内缴清。一方逾期缴资的,构成违约,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支付拖延利息或者赔偿损失。

1.4组织机构

最高权力机构:董事会。经营治理机构:总经理一人,副总经理若干人,其他高级治理人员若干人。监督机构

Ⅱ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

2.1设立

设立的申请、申请时应提交的文件与材料、审批机关、审批的时刻规定、登记机关、营业执照的签发

2.2组织形式(可考性50%)

具有法人资格的为有限公司,不具法人资格的是合伙关系

2.3投资与合作条件,出资方式灵活,可约定。

2.4组织机构与议事规则(可考性50%)

组织机构具有灵活性,治理形式多样化:

(1)董事会制;(2)联合治理制;(3)托付治理制

不同组织形式对组织机构和议事规则的灵活要求

Ⅲ外资企业法

3.1设立

设立的禁止性规定,设立程序

3.2组织形式(可考性50%)

原则上为有限公司,经批准也可为其他责任形式,即合伙和独资企业

3.3出资方式和缴资期限(可考性50%)

对机器设备、工业产权、专有技术出资的要求,对出资期限的要求,逾期缴资的后果

3.4外资企业的用地

用地解决方式:外资企业所在地的县或以上地点人民政府审核后予以安排

3.5经营治理

物资购买方面的治理规定、产品购销方面的治理规定、财务会计方面的治理规定、职工与劳动方面的治理规定

七、海商法

Ⅰ船舶与船员

1.1船舶

船舶不包括:军事船、政府公务船和20总吨以下的小型船舶。

1.2船舶国籍:国籍登记所在国,必须悬挂国旗。

1.3船舶所有权:可为自然人、法人和国家所有,所有权取得、转让和消灭均须登记,否则不得对抗第三人。转让所有权应签订书面合同。

1.4船舶担保物权(可考性50%)

船舶抵押权、船舶优先权以及船舶留置权的定义和优先顺序。

1.5船员

船员的概念、船长的职责。

Ⅱ海上物资运输合同(可考性50%)

2.1海上物资运输合同的种类

2.2海上物资运输合同的履行

承运人的责任、托运人的责任、物资的交付

2.3提单--物权凭证(可考性50%)

提单的概念、法律特征、性质、种类、签发、内容和转让,详细掌握!

Ⅲ海上旅客运输合同

1.1承运人的权利和责任(可考性50%)

承运人的责任期间、差不多责任及责任基础、承运人责任的

免除和减轻、承运人的责任限额、实际承运人的责任

1.2旅客的权利与义务

1.3旅客损害赔偿请求权诉讼时效:2年,但要分具体情况有所不同,详见海商法

Ⅳ船舶租用合同(可考性80%)

定期租船合同和光船租船合同的出租人和承租人的要紧权利与义务,及其区不。

Ⅴ船舶碰撞

船舶碰撞的构成要件,损害赔偿原则:过错责任与无过错责任,诉讼时效与法律适用。

Ⅵ海难救助(可考性80%)

6.1海难救助的构成要件

6.2救助合同

种类、订立、变更,救助方的义务

6.3救助酬劳

确定救助酬劳应考虑的因素,救助酬劳的减少与取消、承担与分配,担保的提供与救助款项的先行支付。

Ⅶ共同海损(可考性80%)

7.1共同海损与单独海损的区不

7.2共同海损的成立要件

海上危险必须是共同的,海上危险必须真实,共同海损的措施是有意的、合理的和有效的,共同海损的损失是必须的和直接的。

7.3共同海损的牺牲和费用,要紧是掌握牺牲和费用给子的范围认定

7.4理算

Ⅷ海事诉讼

概念海事诉讼的管辖(地域管辖专属管辖协议管辖)海事诉讼中的强制措施(海事请求保全海事强制令海事证据保全)海事担保海事诉讼中的送达海事诉讼审判程序(审理船舶碰撞案件的特不规定审理共同海损案件的特不规定海上保险人行使代位请求赔偿权利的规定)

经济法

I 竞争法

反不正当竞争法

从历届考试试题看,本法的重点特不突出。从1994年至今7年来共考了约15道题,其中有13道题集中于法典的第2章“不正当竞争行为”。能够讲,本章的每一个条文(第5—15条)都被考过1次或1次以上,个不法条甚至已被考过4次以上。除本章之外,第1章中的第2条也是重点法条,曾被考过2次。

1.1竞争原则

(1)自愿、平等、公平。

(2)老实信用。

(3)尊重并遵守公认的商业道德。

1.2限制竞争行为(可考性80%)

所谓限制竞争行为,是指相关市场主体利用自己的各种优势阻碍、阻止、排除其他市场主体进行公平竞争的行为。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限制竞争行为有以下四种:

(1)公用企业或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的限制竞争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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