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工程研究中心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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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程研究中心管理办法(试行)

【法规类别】科研院所与物资设备

【发文字号】计科技[1992]2239号

【失效依据】本篇法规已被《国家工程研究中心管理办法》(发布日期:2007年3月5日实施日期:2007年4月10日)废止

【发布部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含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原国家计划委员会) 【发布日期】1992.11.26

【实施日期】1992.11.26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国家工程研究中心管理办法(试行)

(1992年11月26日国家计划委员会发布计科技[1992]2239号)

一、总则

第一条根据我国国民经济发展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为促进科研成果向现实生产力的转化,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第八个五年计划起,国家计委将有计划、有步骤地建设一批国家工程研究中心(以下简称工程研究中心)。为此,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工程研究中心是一种新型的科研开发实体,它的主要宗旨是将有市场价值的重要应用科研成果进行后续的工程化研究和系统集成;着力于开发科研成果转化为适合规模生产需要的共性技术、关键技术,增强产业实力,为我国经济隔几年上一个新台阶

服务。

第三条依托于具有雄厚实力的科研院所、大学或企业建设的工程研究中心,其目的是探索科研与生产结合的有效形式和新的运行机制,加强科研成果向生产转化的薄弱环节,提高我国工业生产技术的开发和竞争能力,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和产品更新换代,促进利用高科技改造传统产业,加速高科技产业化的进程。

第四条工程研究中心的主要任务是:

第五条工程研究中心应具备的主要特点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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