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重点公园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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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公园管理办法

城市公园管理办法

城市公园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条为了促进城市公园事业的发展,改善城市生态和人居环境,根据《城市绿化条例》《地名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市公园是公益性的城市基础设施,是指具备园林景观和服务设施,具有改善生态、休闲游憩、健身娱乐、传承文化、科普教育和防灾避险等功能,向公众开放的场所。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城市公园的规划建设、保护发展、管理服务等工作。

第四条城市公园事业发展应当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传承中国园林文化,让城市公园成为人民群众共享的绿色空间。

第五条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城市公园监督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公园监督管理工作。

直辖市、市、县级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公园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城市公园规划建设、保护发展、管理服务等工作所需经费,由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向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申请予以保障。

第七条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公园规模、功能定位、服务对象、管理水平等对城市公园实行分类分级管理,根据公园类型和等级的不同,在资金投入、考核检查等方面实行差异化管理。

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城市公园名录管理制度,名录应当包括公园名称、类别、等级、管理单位、地址、联系方式等信息,向社会公开。

第八条鼓励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通过认建认养、捐资捐物、志愿服务、科学研究等形式,参与城市公园的建设、管理和服务,促进城市公园共建共治共享。

第九条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应当依据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等相关规划,构建布局均衡、类型丰富、功能完备、品质优良的城市公园体系。

第十条城市公园建设项目设计应当委托持有相应资格证书的设计单位承担。

按照有关规定,由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审查城市公园建设项目设计方案的,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应当依据相关技术标准和政策要求开展审查,重点审查以下方面:(一)绿化用地比例是否符合要求;(二)是否设置满足功能需要的园路、活动场地和设施;(三)是否突出公园人文内涵和地域特色;(四)是否保护自然山体、水体、地形、地貌以及湿地、生物物种等资源和风貌;(五)植物配置是否科学合理,遵循自然规律和生物特性,体现植物多样性、特色性及乡土植物选择原则;(六)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要求。

城市公园管理办法

城市公园管理办法

城市公园管理办法一、总则1、为了加强城市公园管理,提高公园服务水平,保障公园公共设施完好,维护公园生态环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2、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市公园。

3、市人民政府应当将城市公园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保障资金投入。

4、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城市公园的监督管理。

区、县(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辖区内城市公园的监督管理。

二、公园建设与设施维护1、城市公园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进行规划、设计、建设和管理,并保持设施完好,发挥功能作用。

2、城市公园应当合理划分功能区域,设置游人须知、安全警示、禁止烟火等标牌,并保持完整、清晰。

3、城市公园应当按照规定设置环境卫生设施,并保持整洁、完好。

禁止在城市公园内焚烧垃圾、落叶和其他废弃物。

4、城市公园内各类设施应当按照《公园设计规范》等技术标准设置,并保持完好。

5、城市公园内道路、桥梁、隧道、涵洞等设施应当保持畅通、完好。

禁止在城市公园内擅自搭棚设摊、停放车辆、堆放物料、倾倒垃圾、焚烧垃圾和落叶等废弃物。

6、城市公园内应当设置消防水源、消防设施和消防通道等消防设施,并保持完好。

禁止在城市公园内擅自设置和堆放易燃易爆危险物品。

7、城市公园内的亭、台、楼、阁等园林建筑应当保持完好,其风格、体量、造型和色彩应当与周围环境和城市景观相协调。

禁止擅自改建、扩建和拆除。

8、城市公园内的游乐设施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和安全要求,并经质量技术监督等有关部门检验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禁止擅自维修和更新游乐设施。

9、城市公园内应当设置公共信息标志和必要的宣传牌等设施,方便游客获取信息和了解公园动态。

禁止擅自设置商业广告和其他商业设施。

10、城市公园应当加强植物园艺和养护管理,提高植物造景水平,营造优美的生态环境和景观效果。

禁止擅自砍伐树木和损坏草坪、花卉和古树名木等绿化植物及其设施。

11、城市公园应当设置文化娱乐、体育健身和商业服务等配套设施,满足游客的不同需求。

国家级森林公园管理内容与办法

国家级森林公园管理内容与办法

国家级森林公园管理内容与办法一,基本原则1,国家林业局主管全国国家级森林公园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国家级森林公园的监督管理工作。

2,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指导本行政区域内的国家级森林公园经营管理机构配备管理和技术人员,负责森林风景资源的保护和利用。

3,国家级森林公园的主体功能是保护森林风景资源和生物多样性、普及生态文化知识、开展森林生态旅游。

4,国家级森林公园的建设和经营应当遵循“严格保护、科学规划、统一管理、合理利用、协调发展”的原则。

5,国家级森林公园总体规划是国家级森林公园建设经营和监督管理的依据。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违反国家级森林公园总体规划从事森林公园的建设和经营。

6,国家级森林公园的主体功能是保护森林风景资源和生物多样性、普及生态文化知识、开展森林生态旅游。

国家级森林公园的建设和经营应当遵循“严格保护、科学规划、统一管理、合理利用、协调发展”的原则。

7,国家级森林公园总体规划是国家级森林公园建设经营和监督管理的依据。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违反国家级森林公园总体规划从事森林公园的建设和经营。

二,国家级森林公园管理内容与办法1,国家级森林公园应当自批准设立之日起18个月内,编制完成国家级森林公园总体规划;国家级森林公园合并或者改变经营范围的,应当自批准之日起12个月内修改完成总体规划。

国家级森林公园总体规划的规划期一般为10年。

2,国家级森林公园总体规划,应当突出森林风景资源的自然特性、文化内涵和地方特色,并符合下列要求:(1)充分保护森林风景资源、生物多样性和现有森林植被;(2)充分展示和传播生态文化知识,增强公众生态文明道德意识;(3)便于森林生态旅游活动的组织与开展,以及公众对自然与环境的充分体验;(4)以自然景观为主,严格控制人造景点的设置;(5)严格控制滑雪场、索道等对景观和环境有较大影响的项目建设。

国家级森林公园总体规划还应当包括森林生态旅游、森林防火、旅游安全等专项规划。

国家城市公园政策文件

国家城市公园政策文件

国家城市公园政策文件国家城市公园政策文件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公园的建设和管理,促进城市生态环境的改善,提高居民生活质量,维护城市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政策。

第二条城市公园是指由政府划定的、用于满足城市居民休闲、健身、文化娱乐等需求的开放式绿地。

城市公园应当既满足环境保护的要求,又满足城市功能需求和居民个体需求的结合。

第三条城市公园建设依据城市总体规划和城市绿地规划,并参考相关环境和生态保护法规,科学设置公园区域,合理利用现有资源。

第二章建设原则第四条城市公园建设应遵循以下原则:(一)生态优先原则。

保护和修复生态系统,增加绿色空间覆盖率,减缓城市热岛效应,提高城市空气质量,改善居民生活环境。

(二)可持续发展原则。

合理利用资源,提高公园的自给自足能力,培养和保护自然资源,防止过度开发和滥用。

(三)多元化原则。

建设不同类型的公园,满足不同群体的需求,如文化公园、游乐公园、运动公园、社区公园等。

(四)民主参与原则。

加强居民、社区等相关群体的参与和建设,提高公园设施和服务的适应性和满意度。

(五)公益导向原则。

城市公园应当为居民提供免费或低收费的服务,为弱势群体提供特殊服务设施。

第三章建设与管理第五条城市公园的建设和管理应当做到以下要求:(一)合理布局。

按照城市总体规划和城市绿地规划,合理划定公园的地理位置、面积和形态,并考虑到城市发展需要动态调整。

(二)功能完善。

公园应当根据不同类型的需求,合理设置休闲设施、文化设施、运动设施、服务设施等,并配备适当的管理设施。

(三)绿化环境。

建设公园时应进行相应的绿化工作,增加植被覆盖率,提高空气质量和生态保护效果。

(四)设施完备。

公园应当提供公共厕所、垃圾分类设施、饮水设施等基础设施,并设立信息发布、安全监控等综合管理系统。

第四章经费保障第六条城市公园的建设和管理经费由政府负责,应当列入城市规划和财政预算,并与其他相关部门协同配合。

同时,可以通过发展公共-私人合作模式、开展社会募集资金等方式筹集资金。

公园管理制度方案

公园管理制度方案

公园管理制度方案一、总则为加强对公园的管理,提高公园环境的质量,创造更优美的环境享受空间,在保障人民群众的休闲娱乐活动的同时,加强对公园资源的保护,特制定本管理制度方案。

二、管理范围本管理制度适用于全市范围内的各类公园,包括人民公园、城市公园、自然公园等。

三、管理原则1、依法管理。

公园管理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确保各项活动和管理行为的合法合规。

2、科学管理。

依据公园的自然特点和功能定位,科学规划、合理布局,推动公园的可持续发展。

3、公平管理。

公共资源应当公平合理利用,不得因为身份、地域、金钱等原因造成资源浪费和不公平。

4、社会参与。

鼓励社会各界积极参与公园管理,共同维护公园环境。

5、保护优先。

公园管理应以生态环境保护为首要目标,加大对植被、水资源的保护力度。

6、服务为本。

公园管理要以人民为中心,切实为人民群众提供便利的休闲场所和公共服务。

四、管理内容1、公园规划。

制定公园规划,包括公园的功能定位、布局结构、植被保护等,合理规划公园的使用范围和功能布局。

2、公园设施建设。

加强公园内设施的建设,提供便利的休闲设施,推动公园环境的改善和提升。

3、环境卫生。

加强对公园环境卫生的管理,定期进行清理和维护,确保公园环境整洁干净。

4、安全保障。

加强对公园安全的管理,设置安全防护设施,确保人民群众的安全。

5、人员管理。

对公园管理人员进行专业培训,提高公园管理的水平和素质。

6、自然资源保护。

加强对植被、水资源等自然资源的保护,禁止乱砍滥伐等行为。

7、宣传教育。

开展环保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市民环境保护意识,共同维护公园环境。

五、管理机制1、责任落实。

建立健全公园管理的责任制度,明确管理人员的职责和权利。

2、监督检查。

建立公园管理的监督检查机制,加强对公园管理工作的监督和检查。

3、评价考核。

建立公园管理的绩效评价和考核机制,对管理的成效进行评价和检查。

4、社会参与。

鼓励社会各界积极参与公园管理,建立公园管理的多元化管理机制。

国家级自然公园管理办法(试行)

国家级自然公园管理办法(试行)
应领域的国家级自然公园专家库,为国家级自然公园实地考察、规划评审等工作提供技术支持。
第七条 国家级自然公园的设立、范围调整或者撤销,由省级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报经省级人
民政府同意后,向国家林业和草原局提出书面申请,国家林业和草原局组织国家级自然公园评审委
员会评审后作出批复,并抄送有关省级人民政府。根据需要,国家林业和草原局组织专家实地考察
规划应当纳入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实施监督信息系统,实施统一监管。
(未完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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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区,统筹生态保护修复、旅游活动和资源利用,合理布局相关基础设施、服务设施及配套设施建设,
加强精细化管理,实现生态保护、绿色发展、民生改善相统一。规划的活动和设施应当符合本办法第
十九条的管控要求。生态保育区以承担生态系统保护和修复为主要功能,可以规划保护、培育、修
复、管理活动和相关的必要设施建设,以及适度的观光游览活动。根据保护管理需要,可以在生态保
不得擅自调整面积和范围边界。因实施国家重大项目、

化保护范围或者处置矛盾冲突等情形,
根据保护管理需要,
可以申请国家级自然公园范围调整。
申请国家级自然公园范围调整,省级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审查并征求省级人民政府相
关部门意见,报经省级人民政府同意后,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文件。主要内容应当包括调整理
当附专题论证报告。
第十五条 国家级自然公园规划,由省级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评审,评审成员应当包
括两名以上国家级自然公园专家库成员,经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并报请省级人民政府同意后批准实
施,同时抄送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国家级自然公园规划批准前,应当进行公示。经批准的国家级自
然公园规划不得随意修改。确需修改的,应当依照前款规定的程序审批。经批准的国家级自然公园

建立国家公园体制总体办法

建立国家公园体制总体办法

建立国家公园体制总体方案国家公园是指由国家批准设立并主导管理,边界清晰,以保护具有国家代表性的大面积自然生态系统为主要目的,实现自然资源科学保护和合理利用的特定陆地或海洋区域。

建立国家公园体制是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的重点改革任务,是我国生态文明制度建设的重要内容,对于推进自然资源科学保护和合理利用,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推进美丽中国建设,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

为加快构建国家公园体制,在总结试点经验基础上,借鉴国际有益做法,立足我国国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紧紧围绕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文明体制改革,坚定不移实施主体功能区战略和制度,严守生态保护红线,以加强自然生态系统原真性、完整性保护为基础,以实现国家所有、全民共享、世代传承为目标,理顺管理体制,创新运营机制,健全法治保障,强化监督管理,构建统一规范高效的中国特色国家公园体制,建立分类科学、保护有力的自然保护地体系。

(二)基本原则——科学定位、整体保护。

坚持将山水林田湖草作为一个生命共同体,统筹考虑保护与利用,对相关自然保护地进行功能重组,合理确定国家公园的范围。

按照自然生态系统整体性、系统性及其内在规律,对国家公园实行整体保护、系统修复、综合治理。

——合理布局、稳步推进。

立足我国生态保护现实需求和发展阶段,科学确定国家公园空间布局。

将创新体制和完善机制放在优先位置,做好体制机制改革过程中的衔接,成熟一个设立一个,有步骤、分阶段推进国家公园建设。

——国家主导、共同参与。

国家公园由国家确立并主导管理。

建立健全政府、企业、社会组织和公众共同参与国家公园保护管理的长效机制,探索社会力量参与自然资源管理和生态保护的新模式。

公园的管理制度优秀6篇

公园的管理制度优秀6篇

公园的管理制度优秀6篇公园的管理制度篇一一、贯彻落实《中湖公园管理规定》,积极维护园区秩序,制止不文明行为,保证游客安全。

二、做好各园区的安全防范工作,认真做好防火、防盗、防治安灾害事故,发现隐患及时报告并协助处理。

三、协助公安机关对园区内发生的`案件、违法事件进行现场看护,并及时向保安公司、园区管理办公室报告,配合公安侦破案件。

四、对突发事件的应急措施:1、维持现场秩序,疏导游客。

2、在第一时间进行救死扶伤。

3、及时向上级领导汇报情况,必要时实行封园。

4、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善后处理工作。

5、发生治安状况及时与辖区派出所联系。

五、根据上级通知,协助有关部门在广场举办社会公益活动。

六、服从命令,听从指挥,严守纪律,坚决完成任务。

七、配合园区的各部门做好相关工作。

公园的管理制度篇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园规划、建设、管理和保护,促进XX市公园事业的发展,改善生态环境,营造良好的人居环境,根据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公园建设管理的意见》及《四川省城市园林绿化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域内社会公益性和非公益性的各类公园及规划确定的公园建设预留用地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公园是指具有良好的园林环境、较完善的设施,具备改善生态、美化城市、游览观赏、文化教育、休憩娱乐和防灾避险等功能,并向公众开放的场所。

包括综合性公园、社区公园、专类园等。

森林公园及自然保护区的建立、管理和保护,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市级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公园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公园的行业管理、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并负责市管公园的监督管理;各县(区)公园管理部门负责其管理权限内所属公园的监督管理。

住建、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工商、质量技术监督、公安、林业、安监等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公园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公园规划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保障公园事业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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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重点公园管理办法
目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国家重点公园管理办法(试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关于印发《国家重点公园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建城[2006]67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园林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解放军总后勤部营房部:
为了认真贯彻十六届五中全会精神,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进一步加强公园的保护和管理工作,重点保护和管理具有重要影响和较高价值的公园,促进城市园林绿化工作健康发展,现将《国家重点公园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二○○六年三月三十一日
国家重点公园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加强公园管理,不断提高公园的规划建设和保护管理水平,根据《城市绿化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国家重点公园,是指具有重要影响和较高价值,且在全国有典型性、示范性或代表性的公园。

第三条具备下列条件的公园,可以申报国家重点公园。

(一)符合城市人民政府公园建设与发展规划;
(二)权属清楚,无权属争议;
(三)机构健全、制度完善、管理规范良好;
(四)符合下列标准之一:
1.园林历史悠久,代表一定时代的优秀园林作品,具有较高的历史价值;
2.利用自然条件和人文条件,因地制宜建造公园,展现中国风景园林的设计艺术,具有较高的艺术价值;
3.公园的人文景观与中国的历史文化、重大历史事件、重要历史人物等相联系,具有重要的文化价值;
4.在濒危动植物研究和保护、科普教育、生物多样性宣传等方面,具有重要的研究和保护价值;
5.公园内历史遗存、动植物资源丰富,自然地质独特,具有重要的保护价值。

第四条国家重点公园的申报,由城市人民政府提出,经省、自治区建设厅审查同意后,报建设部。

直辖市由市园林绿化局组织进行审查,经市政府同意后,报建设部。

第五条申报国家重点公园需提交下列材料:
(一)省、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直辖市人民政府申请列为国家重点公园的请示;
(二)公园的评价报告;
(三)国家重点公园的申报书;
(四)公园的位置图、现状图、规划图;
(五)公园现状以及重要资源的图纸、照片、影像和其他有关建设档案材料。

第六条建设部负责国家重点公园的评审工作。

对申报的国家重点公园,建设部组织专家进行实地考察和评审。

第七条对已经列入国家重点公园的,城市人民政府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和要求制定有效措施严格保护。

对具有独特的自然景观或具有特殊历史文化价值的人文景观,禁止改变其风貌和格局。

第八条对已经列入国家重点公园的,应当依法设立管理机构。

管理机构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依据规划进行保护建设;
(二)建立健全公园管理的各项制度;
(三)保持园内设施设备完好,加强安全管理,维护公园的正常游览秩序;
(四)依法管理、保护公园的财产和景观,杜绝破坏公园财产和景观的行为;
(五)按照价格主管部门批准的项目、标准收费;
(六)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九条国家重点公园应当编制保护利用规划,并纳入城市绿线管制范围。

保护利用规划由具有规划设计资格的单位负责编制,经建设部组织专家评审通过后,按规定程序报批,并报建设部备案。

第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国家重点公园的功能,不得侵占国家重点公园的用地,不得擅自改变国家重点公园的用地性质,不得出让、变相买卖国家重点公园的资源,不得进行经营性开发和上市。

已经占用国家重点公园土地、房屋的单位和个人应当迁出。

第十一条国家重点公园的建设和施工必须按照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的公园设计方案进行,建设施工应当由具有相应等级的单位承担。

第十二条国家重点公园内除必要的保护和重点设施外,不得建设其他工程项目和设施。

国家重点公园内的各项设施应当和公园功能相适应,与公园景观相协调。

第十三条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国家重点公园划定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对国家重点公园周边可能影响景观的建设项目实行严格控制。

第十四条国家重点公园管理机构应当按照公园设计规定的游人容量接待游人。

在公园开放时遇有紧急情况或者突发事件,应当按照应急预案采取临时关闭公园、景区、展馆,疏散游人等措施,并及时向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

第十五条国家重点公园应当每年向建设部报告资源保护、规划编制以及实施管理等有关情况。

第十六条对保护和管理不当,已不具备国家重点公园条件的,由建设部予以通报批评,限期整改,直至撤销其国家重点公园称号,并追究有关责任人责任。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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