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内设机构职能范围(最新最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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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内设机构职能范围:

(一)办公室

负责组织本院机关政务工作,协助院领导处理日常工作;负责人大代表的建议、批评意见和政协委员提案的办理及其联络工作,草拟法院工作报告、计划、总结等综合性材料,编发信息、简报;负责会议会务、协调、督办、文秘、档案、机要、保密、外事等工作。

(二)政治部(副厅级)

负责全省法院的思想政治、宣传教育、精神文明建设等工作;负责本院的人事管理工作;协助地方党委搞好法院系统领导班子建设和队伍建设,协同主管部门对全省法院系统的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进行管理;负责本院离退休人管理工作。下设4个处:

1、组织人事处:承办本院机关的机构设置、人员编制的具体工作;负责本院机关及其直属事业单位各类人员的考录、调配、考核、任免、工资福利、职称、出国政审、离退休等工作;管理人事档案、人事信息的采集分析以及各项组织人事制度的实施。

2、法官法警管理处:研究起草法官以及其他人员管理的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协助地方党委考察、调整、配备和管理中院领导班子;承办市、县(区)两级法院进人的审查、考核、录用和人事信息的采集分析极机构、编制管理的有关工作;负责全省法院法官等级的审查、评定和晋升工作;研究制定全省法院司法警察管理的规章,审定全省司法警察年度培训计划,负责全省法院法警警衔评授的管理工作。

3、宣传教育培训处:负责全省法院队伍的思想政治、宣传教育工作;负责全省法院系统评先创优、表彰奖励活动;研究、制定全省法院系统各类人员的培训规划、计划和相关规章制度,组织外派出国留学,审定法官培训机构年度培训计划、会同法官培训机构组织编写法官教育培训教材、编制短期培训经费预算方案。

4、书记员管理处:研究、起草并组织实施全省法院书记员管理的规章制度。负责本院书记员的业务检查、考核、培训及统一使用等管理工作。

(三)离退休干部管理处

1、落实离退休人员政治、生活待遇。

2、组织离退休人员的政治学习、文化娱乐等活动。

3、为离退休人员提供生活等各项服务。

(四)政治部办公室

1、负责政治部综合材料的起草工作,协助部领导处理日常工作。

2、负责政治部部务会议备会、记录及由政治部组织的其它会议的组织、协调工作。

3、负责政治部的文印文件收发、登记、传递保管和保密工作。

4、负责督促检查部务会决议和部领导的指示落实情况。

5、负责政治部的来信,来访及接待工作。

(五)立案庭

1、负责省法院受理的各类第一、二审案件、死刑复核案件及省人民检察院提出的抗诉案件的立案工作。

2、审查处理不服省法院生效裁判的刑事、民事、行政申诉和申请再审的案件及未经中级人民法院复查、再审的不服基层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刑事、民事、行政申诉和申请再审的案件(涉外民商事案件除外)。

3、负责经执行庭、赔偿办、刑二庭审查符合立案条件的申请执行、赔偿确认、赔偿申请、减刑假释案件的登记工作。

4、外理非诉来信、来访及司法救助申请工作。

5、负责处理管辖权争议的案件。

6、审理与本庭业务相关的请示及其它案件。

7、负责本院审理各类案件的流程管理工作。

(七)刑事审判第一庭

1、审判危害国家安全罪、危害公共安全罪、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危害国防利益罪等第一、二审案件。

2、审理相关涉外内审、移管、请示案件及因特殊情况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的复核案件。

3、负责对下级法院审理相关案件的协调、指导工作。

4、审批中级法院相关案件延长审限的申请。

5、处理相关的死刑喊冤案件。

(八)刑事审判第二庭

1、审判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侵犯财产罪、贪污贿赂罪、渎职罪等第一、二审案件。

2、审理相关的请示、涉外、涉港澳台案件及因特殊情况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的复核案件。

3、负责减刑、假释案件的立案审查和审理工作,处理相关的死刑喊冤案件。

4、负责对下级法院审理相关案件的协调、指导工作。

5、审批中级法院相关案件延长审限的申请。

6、负责与省反腐败领导小组案件协调室的联络工作。

(九)民事审判一庭

1、审判第一、二审有关婚姻家庭、劳动争议、不当得利、无因管理等传统民事案件,审判房地产案件(包括房屋买卖、租赁、预售、按揭、开发合同案件,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合同案件,建筑工程承包合同等案件)。

2、审判不动产相邻关系案件,邻地利用权案件以及其他不动产案件(包括山林、水利、草原、滩涂、铁路、机场、公路、桥梁、港口、堤坝等不动产引起的案件。涉及房地产及其他不动产为抵押的合同,其性质以主合同性质确定)。

3、审判农村承包合同案件;自然人之间、自然人与法人及其他组织之间的合同、侵权案件。

4、审理申请撤销相关仲裁和适用特别程序的案件。

5、办理相关的请示、涉外、涉港澳台案件及申请复议案件。

6、审批中级人民法院相关案件延长审限的申请。

7、指导全省人民法庭工作,办理本院人民法庭工作指导小组交办的事宜。

(十)民事审判第二庭

1、审判第一、二审国内法人之间、法人与其他组织之间的合同纠纷和侵权纠纷案件。

2、审判第一、二审国内证券、期货、票据、公司等案件。

3、审理申请撤销相关仲裁的案件。

4、办理相关的请示、申请复议案件。

5、审批中级人民法院相关案件延长审限的申请。

(十一)民事审判第三庭

1、审判第一、二审著作权(包括计算机软件)、商标权、专利权、技术合同、不正当竞争以及科技成果权、植物新品种权等知识产权案件,审理知识产权申请复议案件。

2、审判第一、二审法人之间、法人与其他组织之间的合同和侵权涉外、涉港澳台案件。

3、审判第一、二审证券、期货、票据、公司等涉外、涉港澳台案件;审判国内及涉外、涉港澳台破产案件。

4、审判第一、二审信用证案件;审查申请、撤销、承认和强制执行国际仲裁裁决、外国法院判决的案件。

5、审查有关涉外仲裁条款效力的案件;审理相关的请示案件。

6、审批中级人民法院相关案件延安审限的申请。

(十二)行政审判庭

1、审判第一、二审行政案件和行政赔偿案件。

2、负责行政机关申请强制执行案件的立案、审查工作。

3、审理相关的请示、涉外、涉港澳台案件。

4、审批中级人民法院、基层人民法院行政案件延长审限的申请。

(十三)赔偿委员会办公室

1、负责赔偿案件的立案审查工作;办理应由本院赔偿委员会受理的国家赔偿案件。

2、审查处理不服中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决定的赔偿申诉案件及少数立案庭移送的不服基层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决定的赔偿申诉案件。

3、审理相关的请示及涉外、涉港澳台案件。

4、办理赔偿委员会日常事务,执行赔偿委员会决定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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