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能化工程施工合同

厂区智能化工程施工合同

为明确责任,保障双方的利益,保证工程顺利进行,现经双方友好协商,在双方

自愿以及完全清楚、理解本合同条款的基础上,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中

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有关规定,根据本工程的具体情况,签订本施工合同。 1. 工程名称:厂区智能化工程

2. 工程地点:国网能源和丰煤电有限公司

3. 承包方式:建筑智能化安装工程采用综合单价合同,即包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费、

利润、管理费费用;包设计图纸及深化设计图纸、包工期、包质量、包安全、包文明 施工、包员工保险、包措施费、包竣工资料及竣工图、包材料设备检验试验费、包智 能化验收、包风险等方式,负责智能化工程供货、安装、调试、包验收合格、培训、 保修及保修期间的保养等工作。

4. 承包范围:按施工图及招标文件中有关要求的内容进行承包,主要包括以下:防盗

报警系统、网络系统、闭路监控系统、保安电子巡更系统、呼叫帮助系统、 统、门禁设备系统、停车场管理系统、多煤体信息发布系统、IBMS 系统集成管理系统、 智能化机

房装修及配套系统等系统工程的安装。 主要材料设备为甲供材料或甲控材料, 详见附件4。

5. 合同总价:本合同总价为(人民币):

暂定(小写)Y 3297908元,(大写):叁佰贰拾玖万柒仟玖百零捌元。

5_^以上暂定合同总价是在招标文件及乙方投标文件” (详见附件4)投标报价的基础 上进行总价下浮而得,结算时按此下浮比例进行总价下浮,综合单价按乙方投标报价中 的单价执行,工程量按实际竣工图及变更签证按实结算。除本合同中另有约定的情况 以外,合同单价不得调整。

5. 2合同暂定总价中不包含主要材料设备费用, 主要材料设备为甲供材料或甲控材料, 详见附件4,由双方另行协商甲供材料或甲控材料有关事宜。

5. 3合同暂定总价中已包含结构主体工程的管槽预留预埋费用,此部分内容已包含在

山东清竹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总包方)合同范围内,由总包方施工,结算时 甲方:

(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

(以下简称乙方)

IC 卡控系

应扣除此部分费用;施工时,乙方必须对总包方预留预埋的管槽进行检查,如检查合 格,不得重复预埋;如检查不合格,经监理公司及甲方确认后,属总包方原因的,可 由总包方另行预埋安装,如由乙方进行预埋安装,按现场签证处理,结算时按实际预 埋安装的工程量进行结算,单价执行合同单价。此部分工程量不得重复计算。

5.4 施工措施费:施工措施费采用包干形式,措施费已包含在本合同总价中,并包干 使用,结算时不做任何调整。施工组织中的措施费包含但不限于:临时设施、临时搬 迁(施工场地变化及因甲方销售需要等所引起) 、材料二次搬运、场外租地及交通费、 合同工期措施、成品保护、施工场地清理、施工噪音环保处理、销售配合、赶工措施、 停水停电措施、政府检查以及其他施工技术措施等可能发生的各种风险因素及发生的 费用。设计变更及签证工程中发生的以上措施费由乙方优惠,乙方不再另外计取。水 电费、乙方施工人员出入证工本费和搭伙费(如有)由乙方自行向总包方交纳。

5.5总包管理及配合费未包含在合同总价中,按结算总价 (扣除设备费)的 3%计取,由

甲方直接向总包单位支付。

5.6 按国家及地方政府规定由乙方缴纳的各种税费及其他费用已包含在本合同总价内,

由乙方向税收等部门缴纳。

5.7 合同造价的调整 : 合同承包范围内设计变更及现场签证综合单价的确认方法:

合同中已有适用的综合单价,按合同中已有的综合单价确定; 合同中有类似的综合单价,参照

类似的综合单价确定;

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的综合单价,由乙方提出综合单价,经甲方确认后执行。

设计变更及现场签证按 5.1 条下浮比例进行总价下浮。

6.工程款支付:

每月按形象进度付工程进度款, 付款比例为经监理公司及甲方审核后的当月完成工 程量的 70%;

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 双方办理结算, 结算完成后十个工作日内付到经双方确认的 结算总价的 95%,留 5%作为工程保修金,保修金保修期满后一次性支付。保修期

为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 2 年。

7. 双方的人员、设备

6.1 不支付预付款。

6.2 6.3

8. 甲方责任 8.1甲方有权根据销售需要,对施工现场布置进行调整。

8.2合同规定由乙方完成或提供配合的工作,如乙方拒绝完成或不能按合同要求完成,

甲方有权另行安排其他单位完成,所发生的费用(另加

3%的管理费)从乙方当月工程

款中扣回,影响工期的责任由乙方承担。 8.3乙方在施工当中,如出现重大的质量问题或进度无法满足甲方的要求时,

在甲方书 面

通知乙方的10天内,如乙方仍无明显改进时,甲方有权终止合同。乙方违反本合同 约定,甲方有权按本合同对乙方进行违约金索赔,如在证据充分的情况下,该项违约 金经甲方、监理单位代表签字盖公章并附上证据后即可生效。

8.4按合同约定的时间支付工程款。

8.5 督促工程进度,审核工程进度月报,检查工程施工和材料、设备质量。

8.6 协调乙方与各专业施工单位的配合及指导,协调乙方的验收工作。

7.1甲方

7.1.1甲方驻工地总代表为,职务:工程部部长,代表甲方行使本合同中约定的权利,

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义务。

新疆建明达建设监理有限公司对本工程进行监理,监理单位驻工地总代表为李强,职

务:项目总监,监理单位的职权范围以甲方与监理单位签订的合同及补充协议为准,

乙方必须遵守。

7.2 乙方

7.2.1乙方必须无条件服从甲方、监理、总包方的现场管理,遵守项目部的规章制度和 有关规定,遵守国家的规范要求,按本合同组织施工,乙方项目部以下管理人员在所

辖工程或分项工程施工期间(包括准备和收尾阶段),均须专职在岗,不得兼任其他项 目任何职务;如需对人员安排、机械设备、施工方案等进行变更,必须提前一周以书

面形式报甲方并经同意后方可执行,否则,乙方每违约一项(或一人) ,需支付违约金 500 元。

1)

对施工进度及质量达不到合同要求负有责任的施工人员; 2)

3)

专业水平达不到岗位要求、工作责任心不强的施工人员; 不能积极配合甲方正常工作(包括销售)者; 4)

5)

违反甲方和监理单位及总包方工地现场管理规定者; 无证上岗者(适用于按规定必须有上岗证的各类人员) 6) 与本工程施工无关的人员。

8.7 有权依据本合同约定更换乙方不称职的项目经理或管理人员,造成的一切损失由乙方负责。

8.8 协调总包单位履行管理配合工作。

9. 乙方责任

9.1 乙方必须建筑智能化专业承包二级;并负责办妥政府规定办理与智能化工程有关的

全部验收合格手续,并使甲方免于承担因此产生的任何责任。

9.2 遵守有关法律和规定,接受甲方、监理单位的指令,按施工图纸、设计变更单、图

纸会审纪要、施工及验收规范,按合同要求的质量和工期完成本智能化工程的施工。

9.3 本智能化工程为整体项目发展中的一环,在各方面均须与其他工程有所配合和协

调。乙方须清楚明了此项,并保证在甲方及监理单位的指示下全面与有关单位配合

和协调。

9. 4 不能阻碍通道及他人的施工场地;不能滥用或破坏总包单位提供的设施。

9.5 除甲方和监理单位书面批准外,乙方不得允许工人在工地上住宿。

9.6 完成智能化施工图深化设计或与工程配套的设计,经甲方、设计院确认后使用。甲

方和设计单位的确认不构成调整造价的依据。

9.7 由总包单位指定的水电接驳点接驳施工用水用电,自行安装计量装置,并有义务采

取措施避免工程施工对红线周围地下管线、临近建筑物及市政设施造成破坏,如发

生损坏,费用由乙方负责。用水、电费用由乙方承担。

9.8 已完工工程未交付甲方之前,负责已完工工程的保护工作,如保护期间发生损坏,

乙方自费负责修复。

9.9 按监理单位要求按时参加例会。于每月25 日前向甲方、监理单位书面报送《下月

施工计划》和《本月完成工程月报》,下月施工计划必须具体、详细,包括人力安排、增加人力的来源、工程量等。如不按时、按要求报送,甲方有权不予支付本期进度

款或顺延支付时间。

9.10 对本工程的施工质量和工期负责,质量和工期达不到要求,造成甲方损失的,乙

方负责赔偿甲方的有关损失。

9.11 配合组织并参加相关工程验收和竣工验收。工程完工时,进行全面的清理工作,

做到工完场清。

9.12负责免费培训甲方物业公司人员熟悉、使用、维护智能化系统。

9.13乙方有责任及时了解政府主管部门的与工程有关的政策变化,并及时反馈给甲方、

监理单位和设计单位。当地政府对于智能化验收有新要求、新文件,乙方有责任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

9.14乙方有责任对设计单位的施工图和甲方提出的图纸变更仔细核实,发现问题及时

反馈给甲方、监理单位及设计单位,否则,乙方应承担相关责任。甲方在收到乙方的反馈意见后不采取有效措施而导致的损失或过错不由乙方承担。

9.15乙方因临时堆放、现场加工使用现场场地之前必须经总包单位同意。

9.16乙方须与乙方的人员签订劳动合同,明确劳动报酬等内容,并严格履行,及时足

额支付工资等劳动报酬。

9.17服从总包方的管理,乙方在开工前应与总包单位签订管理配合协议。

10. 工期:七个月10.1工期及开、竣工时间

开工日期,竣工日期,本合同总工期为日历天,同时不得影响工程总体验收。

10.2样板房和展示区施工:须紧密配合相关室外管线工程施工的工期(进场时间及工

期要求以发包方项目部通知为准)。乙方须充分理解,该区域施工不可避免的存在交

叉作业,而且这些对于工程的整体目标是必要的。乙方应该通过信息沟通、有预见

的提出配合和施工组织、采取技术措施、采取保护措施等方式减少影响,因交叉作

业引起工期的延误将不获工期及费用补偿。

10.3本合同规定的竣工日期是指本合同约定的工程承包内容全部完工,并取得验收合

格证之日,已充分考虑了下雨、台风、停水、停电、节假日等因素的影响。

11. 进度计划:以监理单位及甲方批准的为准11.1乙方应于签署合同后的15日内向甲方、监理单位提交详细的施工进度计划和施工

组织设计,甲方、监理单位在乙方提交后10个工作日内需予以书面形式确认或提

出修改意见,否则视为同意。乙方需严格按照经监理单位和甲方批准的施工进度计

划和施工组织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和甲方对施工计划和施工组织设计的批准不构成

调整造价的依据。

11.2乙方必须按甲方、监理单位确认的进度计划组织施工,并接受甲方及监理单位的

检查、监督。工程实际进度与计划不相符时,乙方应按甲方及监理单位的要求提 出改进措施,由甲方及监理单位确认后执行。因乙方的原因导致实际进度与进度

计划不符,乙方无权就改进措施提出追加合同总价款。

11.3如因乙方原因未能按进度计划并经监理单位确认的整改后仍未完成的施工内容,

须向甲方支付违约金每项每天 5000元;如阶段工期拖延,但总工期未拖延,则

除因影响甲方销售安排以外的已扣除的阶段工期违约金可返还。

12. 开工及延期开工

乙方应当按照本合同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工。乙方不能按时开工,应当在合同约 定开工日期前7

天以书面形式向甲方提出延期开工的理由。

13. 暂停施工

甲方认为确有必要暂停施工时,应当以书面形式要求乙方暂停施工,并在提出

要求后复小时内提出书面处理意见。乙方应当按甲方要求停止施工,并妥善保 护已完工程。乙

方实施甲方作出的处理意见后,可以书面形式提出复工要求,甲

方应当在复小时内给予答复。甲方未能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处理意见,或收到乙

方复工要求后 匹小时内未予答复,乙方可自行复工。因乙方原因造成停工的, 由乙方承担发生

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因甲方原因造成停工的,工期顺延。

以下原因在施工关键线路(按乙方提交,并经甲方及监理单位确认的施工网络图

中关键线路)造成工期延误,经甲方确认,工期相应顺延:

条款中约定或甲方同意工期顺延的其他情况。

乙方在合同约定中情形发生后 7天内,就延误的工期以书面形式向甲方提出报告。

甲方在收到报告后7天内予以确认,逾期不予确认也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甲方同意 顺延工期。 14.3由于甲方原因连续停工超过 40天或在一年内累计停工超过90天时,从超过之日

起由甲方支付乙方留守人员和到达施工现场施工机械的闲置费用,费用按新疆造价管 理部门规定的标准计算。

15.工程竣工延迟

乙方必须按照本合同约定的工期和甲方同意签证顺延的工期竣工。否则每推迟

14. 工期延误

14.1 (1) 不可抗力;

14.2

由甲方承担,如果达不到检测的技术合格要求,费用由乙方承担, 后直至达到检测合格为止。

乙方应认真按照标准、规范和施工图纸要求、以及甲方及监理单位依据合同发出 的指令施工,随时接

受甲方、监理单位的检查检验,为检查、检验提供便利条件, 并根据要求向甲方及监理单位提供与工程质量有关的技术资料。

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标准的部分,乙方应按甲方及监理单位的要求拆除和重新施 工,直到符合

约定标准。因乙方原因达不到约定标准,由乙方承担拆除和重新施

工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因乙方施工质量不能满足设计或规范要求,或因乙方 原因造成一般

质量事故返工,甲方将按每发现一处至少

500元人民币的标准对乙

方进行处罚,直至乙方整改以满足设计或规范要求。

乙方在每道工序施工前必须充分了解施工节点周边的情况,以免破坏已隐蔽的其

他工程;否则,乙方承担因此造成的一切损失。 16.7在工程施工过程中以及工程移交一年内,由于乙方责任出现质量问题、安全事故

或者其他原因,受到报纸、电视等媒体的曝光或政府有关主管部门的通报批评,均

会给本工程的社会形象造成损失,每次由乙方向甲方支付 5万元违约金。

17.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 17.1工程具备隐蔽条件或达到中间验收部位,乙方进行自检,并在隐蔽或中间验收前

48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监理单位验收。通知包括隐蔽和中间验收的内容、验收时间和

地点。乙方准备验收记录,验收合格,监理单位在验收记录上签字后,乙方可进行隐 蔽和继续施工。验收不合格,乙方在监理单位限定的时间内修改后重新验收。

24小时以书面形式向乙方提出延期要求, 延期不能超过 48 小时。监理单位未能按以上 时间提出延期要求或不进行验收,乙方可自行组织验收,监理单位应承认验收记录。

一天,每天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5000元及承担由此引起的所有补偿、赔偿或诉讼 费用。 16.质量与检验

16.1 本工程质量标准为:合格,且需满足图纸设计及使用要求;满足政府相关部门的

规范要求,质量标准的评定以现行国家或行业的质量检验评定标准为依据。

16.2 乙方采购的材料和设备检验由公安部指定的行业检测机构进行技术检测,

材料和 设备检测合格费用由甲方承担,如果达不到检测的技术合格要求,

费用由乙方承

担。 16.3 智能化联合运行检验由公安部指定的行业检测机构进行技术检测, 检测合格费用

乙方自行整改

16.4 16.5 1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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