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山东省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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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山东省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2011-02-10 08:19:33来源:山东省人社厅点击次数:1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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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文件精神,为切实完善我省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管理措施,提高管理水平,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就业见习工作的目标任务是:不断拓展和规范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

进一步完善就业见习制度,改善见习条件,使高校毕业生通过见习,全面提升自身综合

素质和职业能力,丰富工作经验,增强就业竞争力,促进更多高校毕业生实现就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山东省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以下简称见习基地),是指面

向社会征集,经过各市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审查符合有关条件,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

障厅备案,并由各市统一授牌的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

第四条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工作的开展要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见习基地与见

习人员实行双向选择。

第二章管理机构及其职责

第五条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统筹管理全省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工作。主要职

责是:

(一)制定、完善相关政策;

(二)审核认定山东省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示范基地;

(三)组织监督检查。

第六条省大中专学校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具体负责这项工作的总体规划、组织推动和业务指导工作,主要职责为:

(一)负责制定全省见习基地就业见习总体方案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山东省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示范基地的认定、考核等工作;

(三)负责发布全省见习基地供求信息;

(四)负责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授权的其他有关工作。

第七条各市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根据要求,做好辖区内见习基地的相关管理工作,主要职责为:

(一)受理见习基地申报,审核确定申办单位资格;

(二)受理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报名;

(三)负责辖区内就业见习资源的整合、调剂工作;

(四)收集、发布、上报就业见习相关信息;

(五)做好辖区内见习基地的管理、协调和监督检查工作;

(六)负责组织辖区内就业见习供需交流活动;

(七)负责辖区内见习基地见习补贴核拨工作;

(八)做好省级就业见习主管部门委托的其他工作。

第八条见习基地担负就业见习的具体工作,主要职责为:

(一)负责按照见习计划,接受见习人员报名,制定见习方案,确定指导老师,组织开展见习和就业培训活动,落实各项见习措施;

(二)负责见习人员思想政治教育,引导见习人员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就业观;

(三)按规定为参加见习人员发放基本生活补助,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四)负责对见习情况进行考核,出具见习考核意见,协助发放《山东省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合格证书》;

(五)积极推荐并吸纳见习期间表现优秀的高校毕业生就业。

第三章见习基地的设立与调整

第九条见习基地的设置应当符合我省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工作的需要,根据见习基地建设发展的要求,统筹规划,合理布局。

第十条申请成为见习基地的用人单位应满足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较强的社会责任感,内部制度健全,管理规范,能够按照有关规定对见习毕业生进行正规有效的管理,优先吸纳规模较大、发展前景较好的企事业单位作为见习基地;

(二)能持续提供一定数量的见习岗位,提供的见习岗位应具备一定的技术含量和业务内容,人身意外伤害风险较低,有专门的见习指导人员并能够提供相应的见习条件,有利于毕业生提高技能水平和工作能力;

(三)能够明确每一年度所能提供的见习岗位数量、岗位要求和见习时间等有关内容;

(四)能够按规定为参加见习的高校毕业生提供部分生活补助,并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第十一条设立见习基地,由拟设基地用人单位向所在市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各市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负责审查申请单位的相关资质,符合条件并审批通过的,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备案。在已经确定的见习基地中,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将会同相关部门共同确定一批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示范基地,授予“山东省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示范基地”称号并挂牌。

第十二条申请设立见习基地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山东省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申报表》(附件1)、申请报告各一式二份;

(二)单位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

(三)单位简介及《山东省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岗位信息统计表》(附件2);

(四)本单位见习指导师资队伍情况说明;

(五)本单位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管理方案。

第十三条经各市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审核符合条件并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备案的,由各市授牌后开始运行。见习基地挂牌期限为3年,3年期满经所在市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考核合格的,可继续挂牌。

第十四条见习基地在挂牌期限内因自身原因或不可抗力因素,不再具备基地设立条件的,由单位向所在市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经评估认定后,取消其见习基地资格。

第四章就业见习人员招募与管理

第十五条申请参加就业见习人员需满足以下条件:

(一)择业派遣期内离校未就业山东生源高校毕业生;

(二)身体健康,遵纪守法;

(三)具有见习岗位所需专业知识。

第十六条见习人员招募原则:

(一)就近见习原则,优先安排回生源地高校毕业生参加见习;

(二)特困生优先原则,优先安排特困家庭高校毕业生参加见习;

(三)双向选择原则,见习基地与报名参加见习的高校毕业生通过供需见面交流活动等形式进行双向选择;

(四)调剂原则,初次未能与见习基地达成见习意向的毕业生,各级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要协助提供见习机会,力争所有有见习意愿的毕业生都能参加见习;

(五)一次见习原则,已参加就业见习活动并取得相关合格证明的高校毕业生,不再参加见习。

第十七条各见习基地负责将见习岗位信息按要求录入山东高校毕业生就业信息网就业见习管理系统,各市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负责审核并发布岗位信息。鼓励各市通过电视、报纸和各高校就业信息网等媒体公布岗位信息。

第十八条就业见习报名方法:高校毕业生自行登录“山东高校毕业生就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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