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沙公约体系下承运人的归责原则
华沙公约 chs

修订1929年华沙公约的议定书(1955年9月28日海牙)以下签字各国政府认为1929年10月12日在华沙签订关于统一国际航空运输某些规则的公约,有修改的需要。
兹达成协议如下:第一章对公约的修改第一条在公约第一条内一、删去二款,改用下文:“二、本公约所称国际运输系指:按合同当事人的约定,无论运输中有无间断或有无转运,其出发地点与目的地点系在两个缔约国的领土内,或在一个缔约国领土内而在另一个缔约国或甚至非缔约国的领土内有一约定的经停地点的任何运输。
在一个缔约国领土内两地间的运输而在另一个国家的领土内没有约定的经停地点,不是本公约意义上的国际运输。
二、删去三款,改用下文:“三、由几个连续的航空承运人所办理的运输如经合同当事人认为是一个单一的运输业务,则无论它是以一个合同或一系列合同的形式约定的,在本公约的意义上,应视为一个不可分割的运输,并不因其中一个合同或一系列的合同应完全在同一国家的领土内履行而丧失其国际性质。
”第二条在公约第二条内删去二款,改用下文:“二、本公约不适用于邮件和邮包的运输。
”第三条在公约第三条内一、删去一款,改用下文:“一、载运旅客时须出给客票,票上应载有:(一)出发和目的地点的注明;(二)如出发和目的地点均在同一缔约国领土内,而在另一个国家领土内有一个或数个约定的经停地点时,注明至少一个此种经停地点;(三)声明如旅客航程最终目的地点或经停地点不在出发地点所在国家内,华沙公约可以适用该项运输,且该公约规定并在一般情况下限制承运人对旅客伤亡以及行李遗失或损坏所负的责任。
”二、删去二款,改用下文:“二、在无相反的证明时,客票应作为载运合同的缔结及载运条件的证据。
客票的缺陷,不合规定或遗失,并不影响载运合同的存在或效力,载运合同仍受本公约规定的约束。
但如承运人同意旅客不经其出票而上机,或如客票上并无本条一款(三)项规定的声明,则承运人无权引用第二十二条的规定。
”第四条在公约第四条内一、删去一、二及三款,改用下文:“一、载运登记的行李,应出给行李票,除非行李票已结合或包括在符合于第三条一款规定的客票之内,行李票上应载有:(一)起运和目的地的注明;(二)如起运和目的地点均在同一缔约国领土内,而在另一个国家领土内有一个或数个约定的经停地点时,注明至少一个此种经停地点;(三)声明如运输的最终目的地点或经停地点不在起运点所在国家内时,华沙公约可以适用于该运输,且该公约规定并在一般情况下限制承运人对行李遗失或损坏所负的责任。
航空运赔责任

国内航空运输承运人赔偿责任限额规定(第六条承运人按照本规定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对每名旅客的最高赔偿金金额为人民币七万元。
)2006年2月28日,民航总局公布了《国内航空运输承运人赔偿责任限额规定》(第三条国内航空运输承运人(以下简称承运人)应当在下列规定的赔偿责任限额内按照实际损害承担赔偿责任,但是《民用航空法》另有规定的除外:(一)对每名旅客的赔偿责任限额为人民币40 万元;(二)对每名旅客随身携带物品的赔偿责任限额为人民币3000 元;(三)对旅客托运的行李和对运输的货物的赔偿责任限额,为每公斤人民币100 元。
在航空旅客运输过程中,如果造成旅客伤亡,因适用法律的不同而导致不同的赔偿结果。
就对航空运输进行规范的法律而言,主要是各国国内法的规定和国际条约的规定。
国际条约方面,目前主要是《华沙公约》及修正或补充《华沙公约》的包括《海牙议定书》在内的一系列条约和议定书。
《华沙公约》及《海牙议定书》适用于国际航空运输。
公约中规定的国际航空运输与我们日常所说的国际航线的含义是不一样的。
根据《华沙公约》及《海牙议定书》的规定,“国际航空运输”,是指根据各当事人所定的合同约定,不论在运输中有无间断或转运,始发地点和目的地点是在两个缔约国的领土内,或者在一个缔约国的领土内,而在另一个缔约国、甚至非缔约国领土内有一个约定的经停地点的任何运输。
在同一缔约国领土内两个地点之间的运输,如果没有这种约定的经停地点,不被认为是国际运输。
比如说吧,一位居住在中国的具有中国国籍的旅客在北京搭乘国航的班机飞往纽约,那么,并不因为该旅客和航空承运人——国航都具有中国国籍,而使他们之间的航空运输合同关系受中国有关的合同法律支配;在这种情况下,他们之间的航空运输合同关系也应当适用《华沙公约》。
对于国际航空运输,《华沙公约》规定的赔偿数额是125000金法郎(约合10000美元),《海牙议定书》规定的对每名旅客的最高赔偿金额为250000金法郎(约合20000美元)。
国际航空法中归责原则的演进过程

国际航空法中归责原则的演进过程
徐金桂
【期刊名称】《中国流通经济》
【年(卷),期】2013(27)12
【摘要】国际航空旅客运输的归责原则,最鲜明的特色就是对一元制的扬弃和对二元制的选择,即从《华沙公约》统一的承运人责任制度,演进到《蒙特利尔公约》的“双梯度”归责原则,严格责任和过错推定两种归责原则并存,同时发挥效用.“双梯度”归责原则,弭除了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在归责原则上的矛盾,彰显了现代社会中法律的实质正义追求;是侵权法上严格责任与过错责任两种性质迥异的归责原则能够和平共处的最好例证,也是华沙体制归责原则由主观化向客观化演变的体现.【总页数】7页(P104-110)
【作者】徐金桂
【作者单位】北京物资学院劳动科学与法律学院,北京市101149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F511.6
【相关文献】
1.人力资本:在嬗变中崛起——略论人力资本的演进过程 [J], 沈天炜
2.历史跨越:长篇小说"蹒跚"迈步——近百年中国长篇小说现代演进过程探讨之一[J], 陈美兰
3.论国际航空法中的或引渡或起诉原则 [J], 李虹颖;
4.《穆勒笔记》中异化逻辑的演进过程及其经济学原初语境 [J], 张福公
5.“绝对精神”在青年黑格尔思想中的演进过程 [J], 王天成;田伟松
因版权原因,仅展示原文概要,查看原文内容请购买。
第七章航空运输承运人责任

2、航班延误概念
• 民航运输的延误概念,国际公约及我国 《民用航空法》及相关的法规、规章中并 没有做出明确界定。
• 学理界定
民航定期航班的运输中,承运人未承载旅 客、行李或货物按合同约定的时间离站或 不合理地迟延运抵目的地的行为。
(二)航班延误的原因
• 天气原因 • 空中管制原因 • 航空公司原因 • 旅客原因 • 机场保障方面的原因
(1)旅客运输延误造成的损失,责任限额为 4150特别提款权;(2)行李运输中延误的 责任限额为每名旅客1000特别提款权;(3) 货物运输中延误的责任限额为每公斤17特 别提款权。
1、3国际公约规定——免责
承运人证明本人及其受雇人和代理人为 了避免损失的发生,已经采取一切可合理 要求的措施或者不可能采取此种措施的, 承运人不对因延误引起的损失承担责任。
第七章 航空运输承运人责任
航空运输的法律性质:运输合同 航班延误的法律责任 承运人对旅客伤亡的损害赔偿责任
一、航空运输合同概述
1、我国《合同法》第288条规定:“运输合同是承运 人将旅客或者货物从起运点运输到约定地点,旅客、 托运人或者收货人支付票款或者运输费用的合同。”
2、航空运输合同的法律关系
(三)承运人赔偿的限额
• 国际公约规定的赔偿限额
公约
限额
1929年《华沙公约》
125000金法郎
1955年《海牙议定书》
250000金法郎
1955年《蒙特利尔协议》
(各涉美航空公司)
75000美元
1995、1996年的IIA和MIA 依旅客住所地法;
10万特别提款权内索赔 航空公司无条件承担
1999年《蒙特利尔公约》 双梯度(10万特别提
2、国内法的规定
报关与国际货运《华沙公约》

《统一国际航空运输 某些规则的公约》(简 称1929年《华沙公约 》WARSAW CONVENTION)
第一部重要的航空运输方 面的法。1929年10月12日 订于波兰华沙,自1933年 2月13日起生效。
第一页,共四页。
华沙公约
?华沙公约?共分5章,41条 ,就“国际航空运输〞的定 义、运输凭证、承运人的责 任制度以及责任诉讼的假设 干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序问题作了规定。共有 149个国家批准或参加该公 约。
华沙公约针对的是在国际航 班上如果出现了航空事故, 乘客或货物受到损失的情况 下,由于乘客或托运人与承 运人的国籍不同,存在有关 的赔偿应该依据什么样的法 律或规那么来进行的问题。
第二页,共四页。
华沙公约
确立了华沙体系运输凭证为客票和货 运单。责任赔偿为旅客最高赔偿限额 12万5千金法郎;货物每千克赔偿每 千克250金法郎。
第三页,共四页。
内容总结
华沙公约。第一部重要的航空运输方面的法。1929年10月12日订于波兰华沙,自1933年2月13日起生效。责任赔偿为旅客最高赔偿限 额12万5千金法郎。货物每千克赔偿每千克250金法郎
第四页,共四页。
国经习题

第一章国际经济法导论一、单项选择题1. 国际经济法的主体()A. 只能是国家政府B. 只能是国家政府和国际组织C. 国家政府、国际组织、个人或者法人均可以成为国际经济法的主体D. 不能是个人或法人2. 国际经济法的基本原则()A. 是由单一主权国家通过国内立法独自加以制定的B. 是由国家政府制定的C. 是由世界贸易组织的立法机构制定的8.《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要求要约内容必须十分确定,下列不属于内容十分确定的要约必须载明的是()。
A.货物名称B.明示或默示规定数量或者确定数量的方法C.明示或默示规定数量或者确定价格的方法D.交货时间和地点D. 是由众多主权国家共同认可和普遍赞同的3. 全球合作的中心环节是()A. 南南合作B. 南北合作C. 《洛美协定》D. 有约必守4. 国际经济组织基本文件的法律性质是(),对各成员国具有法律拘束力。
A. 国际条约B. 宣言C. 合同D. 章程5. 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机构中()是最高权力机构。
A. 理事会B. 董事会C. 执行董事会D. 办事处6. WTO的最高权力机构是()A. 部长级会议B. 总理事会C. 秘书处D. 总干事7.普遍优惠制待遇是()原则的初步实践。
A. 经济主权B. 公平互利C. 全球合作D. 有约必守8. 《洛美协定》和《科托努协定》是()的初步实践。
A. 南南合作B. 南北合作C. 北北合作D. 东西合作9.国际经济法的首要基本原则是()A. 公平互利原则B.公平互利原则C.全球合作原则D. 经济主权原则10.设立了行政法庭的国际经济组织是()A. 国际货币基金组织B.世界银行C. 世界贸易组织D. 联合国贸易与发展会议二、多项选择题1. 下列哪些是国际经济法所调整的国际经济关系?()()()()()A. 中国甲公司与美国乙公司之间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B. 营业地位于甲国的A公司与营业地位于中国的B公司之间的贸易合同C. 中国人与日本人之间的婚姻关系D. 甲国与乙国投资者之间签订的投资合同E. A国甲公司与A国政府签订的海外投资保险合同2. 狭义国际经济法学说认为()国家之间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B. 国际公法的新分支C. 适用于经济领域的国际私法D. 适用于经济领域的国际公法E. 调整国际经济关系的各种国际条约3. 被称为国际经济三大支柱的是()A. 《国家货币基金协定》B. 《国际复兴开发银行协定》C. 《关税及贸易总协定》D. 《全球优惠制协定》E. 《北美自由贸易协定》4. 国际经济组织一般都具有三级主要机构是()A. 权力机构B. 执行机构C. 行政机构D. 司法机构E. 监督机构5. 国际经济组织具有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主要表现为()A. 缔结条约或契约的能力B. 取得和处置动产和不动产的能力C. 进行诉讼的能力D. 享有豁免权E. 在国际法院进行诉讼6. 世界银行的主要组织机构有()A. 理事会B. 执行董事会C. 办事处D. 行政法庭E. 秘书处7. 世界贸易组织的主要职能是()A. 促进世界贸易组织协定和各多边贸易协议的实施B. 为缔约方提供谈判场所C. 定期审查各缔约方的贸易体制D. 为缔约方间的贸易争端提供解决机制E. 促进与其他国际经济组织的合作8. 国际经济法的渊源包括()A . 国际条约 B. 国内的涉外经济立法 C. 公法性国际惯例D.一些重要国际组织的决议E. 国际商务惯例9. 国际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包括()A. 国民待遇原则B. 国家经济主权原则C. 最惠国待遇原则D. 公平互利原则E. 全球合作原则10. 世界银行集团是由以下国际金融组织组成的()A. 国际货币基金组织B. 国际复兴开发银行C. 国际金融公司D. 国际开发协会E. 亚洲开发银行三、填空题1.国际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是()2. 狭义说认为国际经济法属于()的一个新分支。
自学考试国际经济法概论复习重点
)目的港或目的地的集散站 (终
端)交货
DAP( Delivered At Place named place of destination
DDP( Delivered Duty Paid named place of destination
)目的地指定地点交货 )完税后交货, 指卖方将货物交
付至进口国制定地点,履行其交货义务。卖方必须承担风险及风险,包括关税、捐税、交付货物
变化) * 资本输出与跨国公司的产生于发展
* 国家干预经济
* 国家间经济矛盾的加剧和尖锐化
( 3)普遍性国际组织的产生与国际经济立法的发展 普遍性国际经济条约与国际经济组织的产生。
1944 年《国际货币基金协定》 、《国际复兴开发
银行协定》 , 1947 年《关税及贸易总协定》 ,构成国际经济体制的三大支柱。标记国际社会进入
损害赔偿:无过失责任原则(公约采用)
实际损失和所失利益。
实际履行
;损害赔偿计算的一般规则:
违约对受害方所造成的
14. 国际货物卖方的救济方法:
实际履行
给予宽限期(如买方的迟延履约构成根本违约,可直接宣布解除合同)
解除合同
订
明货物规格
损害赔偿
15. 国际货物买方的救济方法
实际履行
给予履行宽限期
接受卖方的主动补
精品文档
自考国际经济法概论复习重点
题型:单项选择题 20*1 ’ + 多项选择题 10*2 ’ +简答题 3*5 ’ +论述题 2*15 ’案例分析题 1. 国际经济法: 是调整国际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是一个独立的、综合的、新兴的法律
1*15 ’
部门。
2. 国际经济法的特征
我国《海商法》国际海上货物运输承运人责任的归责原则研究
我国《海商法》国际海上货物运输承运人责任的归责原则研究摘要:我国《海商法》已经明确规定国际海上货物运输承载人责任主要围绕不完全过失责任原则进行实施。
当《海商法》正式成立之后,目的是为了更好推动中国海上贸易领域,促进航海运输行业日益壮大,并且与我国《海商法》的完善有着深厚影响。
同时,承运人责任制度是国际海上货物运输的指导主体,其中包含责任形成要素、证实责任分配、免责事由等许多主体问题。
基于此,本文围绕《海商法》对国际海上货物运输承运人责任的归责原则进行重点研究。
关键词:《海商法》;国际海上货物运输;承运人;责任;归责原则一、国际海上货物运输海上货物运输在经济交易一直占据主导地位,从现代发展情况来看,社会没有对地域采取严格限制,而国际货物运输的存在开辟新的交易道路,承运人责任制度也会随着海运业发展日渐完善,明确梳理船货双方关系,严格规范双方权利和义务,主要通过经济全球化、国际物流业、信息高速公路等做出有利证据。
同时,重点分析国际经济和贸易,充分体现出承运人责任制度的重要性。
国际货物运输成为贸易通行的枢纽,自从签订合同到正式履行完成,要求运输阶段做好衔接工作,避免在执行中出现不必要问题[1]。
所以,承运人承担重要责任,有效给完善相关制度提供很大帮助,而货物运输环节包含承运人对货物的接收、陆路运输、保管、装载等流程,更好彰显出承运人的重要性。
国际海上运输是港到港之间的运输过程,途中会经历换乘、交易、多次联运等业务,这些工作都是由承运人全权负责,有效将其整体结合,避免在运输过程中风险加大。
运输期间主要利用劳务换取足够运输费用,间接性推动国际贸易稳定发展,为国际运输行业可持续发展奠定扎实基础。
另外,海运业承运人包含国际海运承运人、多联运输承运人、沿海港口运输承运人,但是这些承运人责任方面出现很多类似之处,极易引起很多矛盾。
所以,国际对于这些问题还需采取进一步完善,加快适应国家经济水平,推动运输行业发展和国际立法都在加快完善,凸显出其目的性和规律性特点。
国际航空运输承运人责任探微
定 :“ 任何 旨在 免除本公约 规定 的承 运人责 任或者 降低本 公约规定 的责任 限额的条款 ,均属无 效 ,但是 ,此 种条款 的无效 ,不影响整个合同 的效力 ,该 合同仍受本 公约规定 的约束 。 ”该条 款直言 相 陈 :公 约 所 规定 的承 运人 限额 , 是最低层次的强制责任 ,承运人无权增加 免责项 或者减 轻 自己的责任 。承运人可为之行为 ,仅仅 是减少或放 弃对其
( ) 限额复审 的弹性规定。新公 约第 2 2 4条引进 了限 额更 新机 制 ( 又称 “ 伸缩条款 ” ,规定 依据 通货 膨胀 率 )
年 《 蒙特利尔公约》 也在 高于 1 0万特 别提款 权 (pc Sei M
Da i t,以下简称 S R 的 “ rt g s fR h D) 梯度” 保留了限制赔偿
在我 国生效之后 ,我 国面 临此类 问题 的 立法 选择 。
[ 键词] 国际航 空运输承运人 ;蒙特利尔公 约;责任竞合 ;普通法系;大陆法系 关
[ 中图分 类号 】D 9 ( F7 文献标识码 ]A [ 文章编号] 10 46 (0 6 6~ 0 7 5 0 0— 7 9 2 0 )0 0 8 —0
维普资讯 噎会 科 学 研源自究20.. 066 国际航 空运输承运人 责任探微
张世 良
[ 承运人责任制度是国际航 空私法的核心 内容之一 。19 摘要] 99年 《 蒙特利 尔公 约》 对
华沙体 系的国际航 空运输承运人责任制度和归责原则作 了新的构架,有意舒缓 了普通 法系国家 主要是 美国由来已久的华沙公约是否创设诉因之辩 ,而大陆法 系和普通 法系对航 空运输侵权责 任 与违约责任竞合均持之有据,并通过法院判例反映 出来。 《 蒙特利 尔公约》 于 20 05年 7月
华 沙 体 系
二、 1955年的《海牙议定书》
“二战”后加入《华沙公约》的国家越来越多,使得公约的实施遇 到越来越多的矛盾和冲突,矛盾焦点是责任限额的高低问题,美国与其 他国家存在严重分歧。
1955年,海牙外交会议拟定《海牙议定书》,全称为《修订1929 年10月12日在华沙签订的〈统一国际航空运输某些规则的公约〉的议 定书》,对《华沙公约》的修改包括以下三个方面:
(1) 将承运人对每位旅客的赔偿责任限额提高一倍,改为250 000法郎。
(2) 重新修订第二十五条。 (3) 简化了关于运输凭证的规定,以国际航空运输协会(IATA) 制定的统一“共同条约”为依据。
1993年,我国国际、东方和南方航空公司正式加入了国际航 空运输协会。1997年,中国西南航空公司正式成为国际航空协会 的多边联运协议成员。2012年,吉祥航空公司正式成为会员。 2014年11月24日,中国邮政航空公司加入国际航空运输协会成为 会员。
七、 华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体系存在的问题
由1929年《华沙公约》及后续8个议定书或修订文件组成 的“华沙体系”存在的主要问题是9个文件并存造成冲突。一 个国家不一定批准或加入华沙体系的所有文件,各文件的缔约 国也不大可能是整齐划一的,于是可能经常出现复杂且不合理 的情况,如乘坐同一飞机的旅客,如果飞机失事,就会因出发 地、目的地或经停地点不同,而适用不同的责任规则和责任限 额,其所得赔偿也可能大不一样,如典型案例——1974年巴 黎空难案。
华沙体系
一、《统一国际航空运输某些规 则的公约》—《华沙公约》
1. 缔结的必要性(历史根源)
统一国际航空运输凭证,解决国际航空运输过程中旅客、行李 与货物损害事故(即民事责任),是国际航空的一项重要课题,也 是航空法的一项基本内容。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华沙公约体系下承运人的归责原则
作者:李容容
来源:《科学与财富》2010年第11期
[摘要] 在国际航空运输中,华沙公约无疑是最重要的。
华沙公约对于各国国内航空运输法制的完善以及对整个国际航空运输业的发展都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本文着重于从华沙公约体系关于承运人归责原则这一块来展开叙述,从《华沙公约》一直到《蒙特利尔公约》,承运人的归责原则经历了巨大的转变,由推定过失责任制到最终的双轨制的形成,这不仅体现在具体制度上的变化,也体现了背后立法导向的一个变化。
本文从归责原则的制度入手,同时结合承运人的抗辩事由,来全面展开对这一问题的阐述。
[关键词] 国际航空运输华沙公约推定过失双轨制归责原则
在国际航空运输法律体制中,有关承运人的责任制度无疑是最为核心的内容。
它涉及到许多内容,比方说有归责原则、责任期间、有关承运人的责任限额、责任构成等等。
本文主要论述了其中的归责原则这一块内容,因为归责原则不仅是确定承运人应该承担责任的基础,同时它也体现了整个华沙公约体系立法政策的一个转变。
本文在介绍归责原则时还会结合承运人所享有的责任抗辩事由,从正反两个方面来做关于这个制度的介绍。
首先,要说明几个分类和注意点,以便让我后面的内容尽量显得清晰一些。
第一,本文把国际航空运输分为旅客运输和货物运输,在货物运输下又分成两类,包括有非托运行李的运输,即旅客随身携带行李;还有托运行李和货物的运输,这样分的原因是分在同一类的归责原则基本一致,以便于整个框架的清晰;第二,航空运输的损失可以分为延误损失和非延误损失,非延误损失包括旅客人身伤亡、行李货物的毁灭、遗失或损坏等等,下面的归责原则只涉及非延误损失这一块,延误损失这一块有不同的归责原则和抗辩事由,本文不予涉及;第三,这里所用的归责原则,不能完全同民法理论上的归责原则等同起来,它们之间还是存在一些差别的,华沙公约体系下的归责原则有自己独特的制度规定。
一、华沙公约——推定过错责任制
在华沙公约中,归责原则和抗辩事由是统一适用于所有运输的,包括旅客运输和货物运输,是相对完整统一的。
(一)过错推定原则的概念
在1929《华沙公约》中,规定的是推定过错责任制。
所谓过错推定原则,是过错责任原则的一种适用方法,仍然是建立在过错责任基础上的一种归责原则。
在具体案件的处理过程中,法官首先推定加害人有过错,从而实现举证责任的倒置——加害人必须证明自己没有过错来免责。
过错推定原则的发展与工业化的发展密切相关,工业事故和交通事故大幅度的增长,成为西方社会所普遍面临的严峻社会问题,许多国家开始对传统的过错责任原则进行反思,试图以严格责任和无过错责任解决事故赔偿问题。
(二)华沙公约中的过错推定原则与一般过错推定原则的区别
根据华沙公约条文的规定,当有公约规定的损害事实发生时,首先推定承运人有过错,要承担责任,除非他能够证明自己不存在过错,才可以免责。
但这里的过错推定与一般的过错推定原则有区别。
(三)在推定过错责任下承运人享有的抗辩
1、已采取一切必要措施或采取这种措施为不可能时。
关于“必要措施”这一点,在不同法系的国家中有不同的理解。
美国法院对该条解释最严,承运人引用该条免责的可能性很小。
美国法院一般把“一切必要措施”解释成“一切可能措施”,只要航空公司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有一件预防损害的事情未做到,就不能解脱责任。
2、共同过失抗辩。
主要是公约第21条的规定:“如果承运人证明损失的发生是由于受害人的过失所引起或助成,法院可以按照其本国的法律规定,全部或部分地免除他的责任。
”适用此项规定的结果是适用法院地法,亦即国内的实体法,而不包括冲突法。
二、蒙特利尔协议书——无过错责任制
蒙特利尔协议书是美国不满华沙公约中的归责原则和责任限额规定而通过的类似一种合同性的文件规定,它主要涉及于旅客运输方面的一些新规定,从此凡是飞入、飞出或飞经美国的国际航空旅客运输人,必须使用此协议书的规定。
1、无过错责任原则的概念
蒙特利尔协议书所确立的是无过错原则,这是在我国的称谓,在英美法系中称为严格责任,在德国称之为危险责任。
它是指损害发生后,不以行为人的主观过错为责任要件的归责标准,即不问行为人主观上有无过错,只要行为人的行为和所管理的人或物与造成的损害之间有因果关系,他就要承担责任。
2、在无过错责任制度下承运人享有的抗辩
在蒙特利尔协议书中,承运人已不能再享有“必要措施”的抗辩,但此时承运人的责任也并非绝对责任,仍然享有共同过失抗辩,也即华沙公约第21条规定的抗辩事由。
这点抗辩事由和华沙公约中的规定是一致的。
三、蒙特利尔公约——双轨责任制
到了1999年的《蒙特利尔公约》,关于责任制度有了一个更大的转变,这就是规定了双轨制。
蒙特利尔公约将无过错原则在航空运输承运人责任问题上全面加以适用,之前的蒙特利尔协议书只是将无过错责任规定于旅客运输方面,而蒙特利尔公约则全面适用,并且确立了关于旅客运输责任的双轨制原则。
双轨制是其最大的一个改变和最明显的标志。
公约中区分不同的对象适用不用的归责原则,同时根据不同的情况承运人所享有的抗辩权也不一样,形成了一套相当复杂但完整的归责体系。
(一)旅客运输伤亡的归责原则——双轨制。
蒙特利尔公约第21条规定:“一、对于根据第17条第1款所产生的每名旅客不超过100,000特别提款权的损害赔偿,承运人不得免除或限制其责任。
二、对于根据第17条第1款所产生的损害赔偿,每名旅客超过100,000特别提款权的部分,承运人证明有下列情形时,不应当承担责任:损失不是由于承运人或者受雇人、代理人的过失或者其他不当作为、不作为造成的;或者损失完全是由第三人的过失或者其他不当行为、不作为造成的。
”从条约的规定中可以看出,承运人的责任是无过错责任和推定过错责任的结合。
双梯度责任制度实际上实行的是限额赔偿与无限额赔偿相结合,过错推定责任与严格责任相结合。
它是发展中国家与发达国家矛盾调和的产物。
前一梯度主要是针对发展中国家旅客的,而后一梯度更多是针对发达国家旅客的。
这一制度
(二)对非托运行李的归责原则——过错责任原则。
根据蒙特利尔公约的新规定,对非托运行李采用的是过错责任原则,而且承运人享有的抗辩也只有第20条的共同过失抗辩。
为什么在蒙特利尔公约中唯独对非托运行李采用过错责任原则呢?因为非托运行李一般处于旅客的实际掌控之中,当损害事由发生时,由旅客来承担证明责任相对比较容易,也比较符合一般对责任进行归责的原则。
所以蒙特利尔公约中单独区分出非托运行李,对其适用不同的归责原则是符合现实发展需要的,也是比较合理的。
(三)对托运行李和货物的归责原则——无过错原则
我们刚刚说蒙特利尔公约已经将无过错责任原则全面适用,所以对货物和托运行李的归责原则当然就是无过错原则。
公约对托运行李和货物的归责原则规定在以下的条文,公约第17条第2款规定对于因托运行李遗失或损害而产生的损失,只要造成毁灭、遗失或者损坏的事件
是在航空器上或者在托运行李处于承运人掌管的任何期间内发生的,承运人就应当承担责任。
同时公约第18条第1款规定承运人对于因货物毁灭、遗失或者损坏而产生的损失,只要造成损失的事件是发生在航空运输期间的,承运人就应该承担责任。
从条文的规定可以看出,公约对托运行李和货物规定的是一种相对严格的无过错责任原则。
(四)结语
以上就是对华沙公约体系中归责原则的一个概括介绍,从中我们可以概括出一条主线,那就是对国际航空运输中承运人的归责原则时趋向于严格,越来越注重对旅客和托运人利益的保护。
但是,这一制度领域还有许多可以研究的东西,本文只是对其做最基本的制度性介绍,其中蕴含的更多的理论问题,以及这个制度在实践的运用中所面临的问题,本文都没有涉及,在以后的研究中会给以进一步的关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