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裁定书(上一级法院根据再审申请提审用)——法律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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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受理审查民事申请再审案件的若干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受理审查民事申请再审案件的若干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受理审查民事申请再审案件的若干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受理审查民事申请再审案件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法发〔2009〕2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为依法保障当事人申请再审权利,规范人民法院受理审查民事申请再审案件工作,最高人民法院制定了《关于受理审查民事申请再审案件的若干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审判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四月二十七日为依法保障当事人申请再审权利,规范人民法院受理审查民事申请再审案件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结合审判工作实际,现就受理审查民事申请再审案件工作提出以下意见:一、民事申请再审案件的受理第一条当事人或案外人申请再审,应当提交再审申请书等材料,并按照被申请人及原审其他当事人人数提交再审申请书副本。

第二条人民法院应当审查再审申请书是否载明下列事项:(一)申请再审人、被申请人及原审其他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当事人是自然人的,应列明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及有效联系电话、邮寄地址;当事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列明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及有效联系电话、邮寄地址;(二)原审法院名称,原判决、裁定、调解文书案号;(三)具体的再审请求;(四)申请再审的法定事由及具体事实、理由;(五)受理再审申请的法院名称;(六)申请再审人的签名或者盖章。

第三条申请再审人申请再审,除应提交符合前条规定的再审申请书外,还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申请再审人是自然人的,应提交身份证明复印件;申请再审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书。

委托他人代为申请的,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身份证明;(二)申请再审的生效裁判文书原件,或者经核对无误的复印件;生效裁判系二审、再审裁判的,应同时提交一审、二审裁判文书原件,或者经核对无误的复印件;(三)在原审诉讼过程中提交的主要证据复印件;(四)支持申请再审事由和再审诉讼请求的证据材料。

民事再审提审的法律规定(3篇)

民事再审提审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民事再审提审,是指人民法院对已经生效的民事判决、裁定,认为确有错误,依法决定重新审理的制度。

再审提审是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的重要机制,也是维护司法公正的重要手段。

本文将围绕民事再审提审的法律规定进行阐述。

二、民事再审提审的适用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的规定,下列民事案件,当事人可以申请再审:1. 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2. 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的;3. 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4. 原判决、裁定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的;5. 对新发现的证据,原审法院未予审查的;6. 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原审法院未予答复的。

三、民事再审提审的提起方式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向原审人民法院或者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

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的,可以由当事人推选代表人提出。

四、民事再审提审的审查程序1. 原审人民法院收到再审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审查,认为符合再审条件的,应当立案;不符合再审条件的,应当裁定驳回。

2. 上一级人民法院收到再审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审查,认为符合再审条件的,应当指令原审人民法院再审;不符合再审条件的,应当裁定驳回。

3. 原审人民法院对再审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4. 再审案件的审理期限,依照原审人民法院审理期限的规定执行。

五、民事再审提审的审理结果1. 人民法院经再审,认为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应当裁定驳回再审申请。

2. 人民法院经再审,认为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应当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3. 人民法院经再审,认为原判决、裁定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的,应当裁定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六、民事再审提审的法律后果1. 人民法院裁定再审的,原判决、裁定中止执行。

2. 人民法院裁定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的,原审人民法院应当依法重新审理。

3. 人民法院裁定改判、撤销或者变更的,原判决、裁定视为未发生法律效力。

施跃斌、漳州市自然资源局资源行政管理:其他(资源)二审行政裁定书

施跃斌、漳州市自然资源局资源行政管理:其他(资源)二审行政裁定书

施跃斌、漳州市自然资源局资源行政管理:其他(资源)二审行政裁定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受理【审理法院】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10.09【案件字号】(2020)闽06行终101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蔡月新陈妙红王炜强【审理法官】蔡月新陈妙红王炜强【文书类型】裁定书【当事人】施跃斌;漳州市自然资源局【当事人】施跃斌漳州市自然资源局【当事人-个人】施跃斌【当事人-公司】漳州市自然资源局【代理律师/律所】蓝潮永福建南州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蓝潮永福建南州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蓝潮永【代理律所】福建南州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施跃斌【被告】漳州市自然资源局【本院观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因不动产提起诉讼的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二十年,其他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五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权责关键词】合法废止违法质证合法性新证据证据确凿政府信息公开财产保全行政拘留暂扣或者吊销执照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责令停产停业没收非法财物没收违法所得罚款警告行政强制行政处罚行政复议冻结扣押查封复议机关限制人身自由拘留改判不予受理行政复议驳回起诉重复起诉【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因不动产提起诉讼的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二十年,其他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五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即起诉期限是法定的起诉条件之一。

本案中,上诉人施跃斌系对原龙海市角美镇土地管理所于1994年5月30日在《落实侨房产权报告》上签署“同意洪岱村委会意见”并加盖公章的行为不服,向被上诉人漳州市自然资源局申请行政复议。

经审查,该被诉行为系于1994年5月30日作出的,至上诉人施跃斌于2019年10月22日提起本案诉讼明显已超过法定最长20年的起诉期限,且无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的“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不属于其自身的原因耽误起诉期限的”情形。

刘刚、宣城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公安行政管理:其他(公安)二审行政裁定书

刘刚、宣城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公安行政管理:其他(公安)二审行政裁定书

刘刚、宣城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公安行政管理:其他(公安)二审行政裁定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复议【审理法院】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4.16【案件字号】(2020)皖18行终49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胡少华谢贞满先进【审理法官】胡少华谢贞满先进【文书类型】裁定书【当事人】刘刚;宣城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宣城市人民政府【当事人】刘刚宣城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宣城市人民政府【当事人-个人】刘刚【当事人-公司】宣城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宣城市人民政府【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行终字【原告】刘刚【被告】宣城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宣城市人民政府【本院观点】保障当事人的诉权与制约恶意诉讼、无理缠诉均是审判权的应有之义。

【权责关键词】行政处罚行政复议合法违法拒绝履行(不履行)物证质证行政复议驳回起诉维持原判改判政府信息公开【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经审查,本院对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保障当事人的诉权与制约恶意诉讼、无理缠诉均是审判权的应有之义。

本案中,刘刚提起案涉政府信息公开的根源在于对开发区分局对其作出的宣开公(飞)决字[2018]第21号行政处罚决定不服,但其已针对该处罚决定提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并经一审、二审和再审程序。

其在上述案件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且其已获得相关执法信息的前提下,再针对上述行政处罚决定申请公开相关政府信息并提起本案诉讼的行为,实质上仍是对宣开公(飞)决字[2018]第21号行政处罚决定案的延续诉讼,即其提起的本案之诉名为信息公开,实为行政处罚,该行为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立法目的明显相悖,系滥用政府信息申请权。

一审法院据此驳回其起诉,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且程序合法,本院予以支持。

若刘刚再次针对此类案件提起相同或类似的诉讼请求,或者明知无正当理由而反复提起的诉讼,人民法院对其起诉应严格依法审查。

张英、成都市公安局天府新区分局行政监察(监察)二审行政裁定书

张英、成都市公安局天府新区分局行政监察(监察)二审行政裁定书

张英、成都市公安局天府新区分局行政监察(监察)二审行政裁定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监督【审理法院】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4.19【案件字号】(2021)川01行终773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李伟东曹巍盛莉【审理法官】李伟东曹巍盛莉【文书类型】裁定书【当事人】张英;成都市公安局天府新区分局;成都市公安局【当事人】张英成都市公安局天府新区分局【当事人-个人】张英【当事人-公司】成都市公安局天府新区分局成都市公安局【代理律师/律所】刘瑶北京通商(成都)律师事务所;黄磊北京通商(成都)律师事务所;姜岚北京炜衡(成都)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刘瑶北京通商(成都)律师事务所黄磊北京通商(成都)律师事务所姜岚北京炜衡(成都)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刘瑶黄磊姜岚【代理律所】北京通商(成都)律师事务所北京炜衡(成都)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张英【被告】成都市公安局天府新区分局【权责关键词】行政复议指定管辖行政复议指令再审撤诉驳回起诉发回重审提审先予执行财产保全政府信息公开【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裁判结果】本案按照张英撤回上诉处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更新时间】2022-08-20 14:56:10张英、成都市公安局天府新区分局行政监察(监察)二审行政裁定书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2021)川01行终773号当事人上诉人(原审原告)张英。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成都市公安局天府新区分局。

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天府新区天府大道南段1632号。

法定代表人石川,局长。

委托代理人刘瑶,北京通商(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黄磊,北京通商(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成都市公安局。

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文武路136号。

法定代表人王平江,局长。

委托代理人孙银海,成都市公安局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姜岚,北京炜衡(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宋赵英诉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政府江浦街道办事处房屋拆迁管理(拆迁)其他行政行为纠纷一案的行政裁定书

上诉人宋赵英诉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政府江浦街道办事处房屋拆迁管理(拆迁)其他行政行为纠纷一案的行政裁定书

上诉人宋赵英诉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政府江浦街道办事处房屋拆迁管理(拆迁)其他行政行为纠纷一案的行政裁定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其他行政行为【审理法院】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11.25【案件字号】(2020)苏01行终744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周家明陈辉查寅【文书类型】裁定书【当事人】宋赵英【当事人】宋赵英【当事人-个人】宋赵英【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原告】宋赵英【本院观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零六条规定:“当事人就已经提起诉讼的事项在诉讼过程中或者裁判生效后再次起诉,同时具有下列情形的,构成重复起诉:(一)后诉与前诉的当事人相同;(二)后诉与前诉的诉讼标的相同;(三)后诉与前诉的诉讼请求相同,或者后诉的诉讼请求被前诉裁判所包含。

【权责关键词】其他行政行为合法违法第三人重复起诉提审【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更新时间】2021-11-13 02:13:45上诉人宋赵英诉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政府江浦街道办事处房屋拆迁管理(拆迁)其他行政行为纠纷一案的行政裁定书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2020)苏01行终744号当事人上诉人(原审起诉人):宋赵英。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守燕。

审理经过上诉人宋赵英诉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政府江浦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江浦街道办事处)房屋拆迁管理(拆迁)其他行政行为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南京江北新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苏0192行初1176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二审上诉人诉称宋赵英上诉称,1、本诉与1934号诉讼案件的当事人不同。

本诉的案件当事人系宋赵英与江浦街道办事处,而1934号诉讼的案件当事人系宋赵英与江浦街道办事处、南京市浦口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显然1934号诉讼的案件当事人与本案不完全相同。

2、本诉与1934号诉讼案件的诉讼标的不同。

1934号的诉讼案件,是宋赵英依法确认江浦街道办事处、第三人南京市浦口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的行政行为违法的诉讼,系确认之诉,在1934号中,南京铁路运输法院己经依法判决江浦街道办事处的行政行为违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修正)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修正)【发文字号】法释〔2020〕20号【发布部门】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0.12.29【实施日期】2021.01.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2008年11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53次会议通过,根据2020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3次会议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等十九件民事诉讼类司法解释的决定》修正)为了保障当事人申请再审权利,规范审判监督程序,维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结合审判实践,对审判监督程序中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作出如下解释:第一条当事人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期限内,以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所列明的再审事由,向原审人民法院的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的,上一级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第二条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申请再审期间不适用中止、中断和延长的规定。

第三条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再审申请书,并按照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

人民法院应当审查再审申请书是否载明下列事项:(一)申请再审人与对方当事人的姓名、住所及有效联系方式等基本情况;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及有效联系方式等基本情况;(二)原审人民法院的名称,原判决、裁定、调解文书案号;(三)申请再审的法定情形及具体事实、理由;(四)具体的再审请求。

第四条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身份证明及相关证据材料。

第五条申请再审人提交的再审申请书或者其他材料不符合本解释第三条、第四条的规定,或者有人身攻击等内容,可能引起矛盾激化的,人民法院应当要求申请再审人补充或改正。

瓦房店轴承砂轮制造有限公司、瓦房店市人民政府城乡建设行政管理:房屋拆迁管理(拆迁)二审行政裁定书

瓦房店轴承砂轮制造有限公司、瓦房店市人民政府城乡建设行政管理:房屋拆迁管理(拆迁)二审行政裁定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其他行政行为【审理法院】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4.25【案件字号】(2021)辽行终496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孙弘达席铁斌刘毅【审理法官】孙弘达席铁斌刘毅【文书类型】裁定书【当事人】瓦房店轴承砂轮制造有限公司;瓦房店市人民政府【当事人】瓦房店轴承砂轮制造有限公司瓦房店市人民政府【当事人-公司】瓦房店轴承砂轮制造有限公司瓦房店市人民政府【代理律师/律所】徐绍利辽宁昌信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徐绍利辽宁昌信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徐绍利【代理律所】辽宁昌信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高级人民法院【原告】瓦房店轴承砂轮制造有限公司【被告】瓦房店市人民政府【本院观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六条规定了重复起诉的条件。

【权责关键词】合法行政赔偿受案范围新证据重复起诉【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六条规定了重复起诉的条件。

本案与前诉的当事人、诉讼标的和诉讼请求均相同,原审法院认定上诉人的本次诉讼构成重复起诉,事实及法律依据充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生效判决、裁定的,应当按照审判监督程序申请再审。

上诉人主张有新证据新事实提起诉讼不属于重复起诉,与上述法律规定不符,本院不予采纳。

综上,原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法应予维持。

上诉人的上诉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更新时间】2021-10-23 17:13:23瓦房店轴承砂轮制造有限公司、瓦房店市人民政府城乡建设行政管理:房屋拆迁管理(拆迁)二审行政裁定书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2021)辽行终496号当事人上诉人(原审原告):瓦房店轴承砂轮制造有限公司。

王广杰、青岛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资源行政管理:其他(资源)二审行政裁定书

王广杰、青岛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资源行政管理:其他(资源)二审行政裁定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其他行政行为【审理法院】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3.16【案件字号】(2021)鲁02行终181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李国宁蒋金龙林桦【审理法官】李国宁蒋金龙林桦【文书类型】裁定书【当事人】王广杰;青岛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青岛市人民政府【当事人】王广杰青岛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青岛市人民政府【当事人-个人】王广杰【当事人-公司】青岛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青岛市人民政府【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原告】王广杰【被告】青岛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青岛市人民政府【本院观点】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必须履行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

【权责关键词】行政复议合法违法受案范围第三人证据行政复议驳回起诉【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各方当事人在原审提交的证据已移送本院。

经审查,本院确认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成立。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必须履行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一条第二款第七项规定,行政机关根据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判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提起诉讼的,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本案中,被上诉人青岛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依据已生效的本院(2019)鲁02行终734号行政判决书,依法公告注销了原登记在上诉人名下的青房地权市字第××号房地产权证的行为,符合上述法律规定,依法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原审法院裁定驳回上诉人的起诉,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

上诉人对本院(2019)鲁02行终734号行政判决撤销原登记在其名下的青房地权市字第××号房地产权证一案的异议,不属于本案审查范围,上诉人应当通过其他合法途径主张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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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再审申请书
最高法院再审申请书,最高法院再审申请书如何写,下面最高法院再审申请书范文,给大家做为参考。

最高法院再审申请书【1】
行政再审申请书
申请人:会泽县火红乡刘寿亮等109名村民(共同诉讼参与人名单附后)。

诉讼代表人刘寿亮,男,汉族,1 9 6 2年5月2 6日出生,住会泽县火红乡桥边村委会箐脚村。

诉讼代表人刘寿仓,男,汉族,1 9 6 6年11月2 3日出生,住会泽县火红乡桥边村委会箐脚村。

诉讼代表人夏永发,男,汉族,1 9 4 2年4月1 7日出生,住会泽县火红乡桥边村委会山脚村。

诉讼代表人赵德美,男,汉族,1 9 4 9年1 0月2 4日出生,住会泽县火红乡阿拉米村委会铜厂村。

诉讼代表人余顺聪,男,汉族,1 9 5 8年1月1 9日出生,住会泽县火红乡阿拉米村委会余家村。

共同诉讼代理人刘寿炳,男,汉族,5 5岁,高中文化。

住会泽县火红乡桥边村委会箐脚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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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裁定书(上一级法院根据再审申请提审用)——法律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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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裁定书(上一级法院根据再审申请提审用)

××××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上一级法院根据再审申请提审用)
(××××)×行申字第××号
再审申请人(写明原审诉讼地位)×××,……(写明姓名或名称
等基本情况)。

被申请人(写明原审诉讼地位)×××,……(写明姓名或名称等
基本情况)。

原审第三人(或原审中的其他称谓)×××,……(写明姓名或名
称等基本情况)。

(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加人的列项和基本情况的写法与再审行
政判决书样式相同。)

再审申请人×××因×××诉×××……(写明案由)一案,不
服××××人民法院(××××)×行终字第××号行政判决(裁定或
行政裁定书(上一级法院根据再审申请提审用)——法律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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者调解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

查,现已审查终结。

(当事人诉辩意见的写法,与再审行政判决书样式相同。)
本院认为,……(简要写明提起再审的理由)。依照……(写明裁
定依据的法律以及相关司法解释的条、款、项、目)的规定,裁定如
下:

……(写明裁定结果)。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年××月××日
(院印)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
行政裁定书(上一级法院根据再审申请提审用)——法律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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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裁定书供上一级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再审申请进行

审查后,认为本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
定的再审条件,裁定由本院提审时使用。

二、在阐述裁定理由时,指出本案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形即可,可
以不作“原判确有错误”“原判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有误”之类
的表述。

三、当事人双方申请再审,一方主张的再审事由成立,另一方主
张的再审事由不成立的,本裁定书仅写明一方的再审申请符合法律规
定的情形,对于另一方再审申请是否成立不必表态。

四、当事人在上级法院再审审查阶段达成调解协议,申请裁定提
审后制作行政调解书的,提审理由写:

“本院再审审查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
协议,申请由本院制作行政调解书。依照……(写明裁定依据的法律
以及相关司法解释的条、款、项、目),裁定如下:……”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裁定或调解书)的执行。”
第二,若该案为支付抚恤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者社会保险待
遇案件,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可以不中止执行的,提审裁定主文第二
项写:
行政裁定书(上一级法院根据再审申请提审用)——法律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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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再审期间,不中止原判决(裁定或调解书)的执行。”

第三,原生效裁判没有实际执行内容的,如“驳回起诉”“驳回
诉讼请求”等,只写“本案由本院提审”,主文第二项不予表述。指
令再审裁定和本院再审裁定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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