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项目迟延办证违约仲裁申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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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项目迟延办证违约仲裁申请书

房地产项目迟延办证违约仲裁申请书提要:请求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延期办证自2011年4月25日至涉案房产转移至申请人名下之日的违约金,暂计至仲裁申请之日

房地产项目迟延办证违约仲裁申请书

申请人:

,男,

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深圳市

,身份证号码

委托代理人:颜宇丹,广东圣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深圳市

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盐田区盐横路84号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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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综合楼1楼东面101—103,法定代表人:

,电话:

仲裁请求

一、请求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延期办证自2011年4月25日至涉案房产转移至申请人名下之日的违约金,暂计至仲裁申请之日,共计人民币元。

二、请求裁决本案律师费人民币

元、仲裁费、财产保全费由被申请人承担。

事实与理由

2009年11月16日,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了《深圳市房地产认购书》,申请人向被申请人认购金山碧海花园项目栋

单元

号房屋,总价款为人民币1950663元。2009年11月20日,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了《深圳市房地产买卖合同(预售)》,双方在合同第二十二条,延期办证的违约责任,中约定:“如卖方未履行相关义务造成买方不能按约定期限取得《房地产证》的,卖方自本房地产交付之日后的第240日起,按日向买方支付本房地产总价款万分之三的违约金。如延期办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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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达到120日,则买方有权在该120日届满之日起半年内解除合同。买方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合同继续履行,自本房地产交付之日后第240日起至买方取得《房地产证》之日止,卖方按日向买方支付本房地产总价款万分之四的违约金。”双方在合同第二十九条约定:“本合同发生纠纷时,由买卖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向深圳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申请人于签订《深圳市房地产认购书》当日2009年11月16日日向被申请人支付了定金人民币50000元,于签订《深圳市房地产买卖合同(预售)》当日2009

年11月20日向被申请人支付了首期款340663。2010年8月28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交付涉案房屋。

被申请人应于2010年8月28日后的第240日前将涉案房屋产权转移至申请人名下,现由于被申请人原因,延期办证的时间已超过120日。根据双方约定,买方现要求继续履行合同,从2010年8月28日后的第240日起至买方取得《房地产证》之日止,卖方按日向买方支付总价款万分之四的违约金。

为此,申请人特申请仲裁,恳请贵委支持申请人的仲裁请求,以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深圳仲裁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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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

二0一二年一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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