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材料验收管理规定

工程材料验收管理规定
工程材料验收管理规定

工程材料验收管理规定 Jenny was compiled in January 2021

工程材料设备验收管理规定

1、目的

为使腾龙芳烃工程项目现场的工程材料设备的供应和使用正确,确保进场工程材料设备符合项目所执行的标准规范要求,特制定本管理规定。

2范围

2.1本规定适用于DAC新扩建工程项目及DAC工程主管部门认定的适用于本规定的检维修

等建设项目。

2.2本规定适用于由业主直接采购或通过厂家,制造商或分包商间接采购的工程材料设备

验收。

2.3进场工程设备材料包括:土建、钢结构、静设备、动设备、电气设备、仪表设备及管

道材料等。

2.4本规定的执行仅代表建设单位进行的质量监督检验,不能免除监理单位、施工承包单

位及材料设备供应商对工程材料设备质量管控的责任;监理单位、施工承包单位及材料设备供应商对工程料材设备的质量管理,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及相关规定。

3.0职责

3.1DAC工程主管部门

3.1.1负责本《工程材料设备验收管理规定》的编制、修订、解释和贯彻执行。

3.1.2统计汇总材料验收,监管不合格材料后续处理情况。

3.1.3参加采购物资重大质量问题和现场安装施工中重大质量问题的调查和处理。

3.1.4组织对甲供、乙供材料的质量监督抽检工作,审查各承包商上报的工程材料设备质量证明文件。

3.1.5对各承包商工程材料日常管理保管情况的监督管理,并提出改善性建议。

3.1.6建立本项目进场材料设备相关台帐,及时统计汇总进场设备、材料及构配件检试验

结果统计报表。

3.1.7负责接受甲供材料设备质量证明文件及随机资料,并管控相关文件的后续流向。3.2监理单位

3.2.1负责审查所监理项目承包商递交的材料验收及其他有关材料,并向项目部提供审查

意见和批复意见。

3.2.2通过旁站、见证或平行检验监督、检查所监理项目工程材料/设备验收,监督承包商

各项工程材料验收制度日常执行情况,并定期将相关情况上报DAC项目主管部门。

3.2.3参加DAC项目主管部门组织的甲供、乙供材料监督抽检工作。

3.2.4负责审核工程材料/设备最终验收结论,并签署相关检查验收记录。

3.3施工单位

3.3.1负责出具并跟进参验各方及时完成验收相关记录,保存相关文件,并负责将验收记

录及相关质量证明文件等编入项目交工技术文件中。

3.3.2对所承揽项目工程材料设备质量负责,严格执行相关法规及DAC工程管理规定。建立进场设备、材料质量管理体系、管理制度,并在实施前递交项目监理单位和DAC工程主管部门审查批准。

3.3.3及时向项目监理单位及DAC工程主管部门提报工程材料设备报验文件。

3.3.4对于放置于施工现场由施工单位保管的需复验的材料设备,应积极配合DAC工程主

管部门及第三方检试验单位完成材料设备复验工作。为检试验单位提供必要的现场工作条件

3.3.5组织自采材料设备的开箱检验和品质检验、并及时向DAC项目部、工程管理部、监

理单位和施工单位发布设备、材料及构配件到货信息,同时需提供验收所需的各项文件资料。

3.3.6负责本单位采购物资质量问题的处理和解决,并将相关处理情况上报监理单位及

DAC项目主管部门;

3.3.7协助并配合好DAC工程主管部门组织的工程材料设备监督抽检工作及各项质量检

查,并为提供必要的现场工作条件;

4.0要求

4.1材料设备验收:

进场材料设备的开箱检验由采购单位组织实施。

4.2甲供材料验收流程

4.2.1建设单位由采购单位会同监理单位负责牵头组织甲供材料/设备的验收,项目主管部门、施工承包商参加,必要时材料设备供应商也需参加验收。

4.2.2甲供材料/设备由采购单位提前一天通知参检各方,并同时提供以下材料:材料设备采购合同、相关技术协议、到货清单、质量证明书、合格证、厂商企业资质、产品型式试验报告等(具体根据各专业要求确定)。施工承包商、监理单位由DAC项目主管部门负责通知及组织。

4.2.3验收完成后,施工承包商应及时填写开箱检验记录等验收记录文件,建设单位采购部门、项目主管部门、会同监理单位及施工承包商同时签字,并注明质量证明书、合格证等质量证明文件原件保管单位。开箱检验记录等验收记录文件可填写多份原件分别留存于施工单位及各参验单位,除施工单位及项目主管部门外其它各单位认为有必要也可仅留存验收记录副本。

4.2.4如合同约定甲供材料/设备由施工单位负责验收,则验收流程按乙供材料/设备验收流程进行。采购单位负责提供验收所需各项资料。

4.3乙供材料验收流程

4.3.1由施工承包商、监理单位负责组织现场验收,项目主管部门作为窗口负责通知建设单位参验各方参加,必要时材料/设备供应商也需参加验收。

4.3.2乙供材料/设备由施工承包商提前一天通知参加各单位,并同时提报报审资料,报审资料需按工程报审资料要求编制,其中应包含以下文件:送货清单、质量证明书、合格证、材料自检记录、厂商企业资质资料、产品型式试验报告等,并需提前提供由设计单位出具的最新版材料表/清单(应为蓝图复印件,后续如有设计变更,需及时补充相关资料)。

4.3.3验收完成后,施工承包商应及时填写开箱检验记录等验收记录文件,参验各方同时签字,并注明质量证明文件、合格证、随机资料等原件保管单位,及备注注明为乙供材料/设备。开箱检验记录等验收记录文件可填写多份原件分别留存于施工单位及各参验单位,除施工单位及项目主管部门外其它各单位认为有必要也可仅留存验收记录副本。

4.3材料/设备材质复验

4.3.1材料/设备材质复验要求依据相关施工规范/标准、设计文件、合同及DAC相关管理规定等要求执行。

4.3.2对于需材质复验的甲供材料/设备,由项目主管部门根据DAC相关规定出具《材质复验委托单》,报DAC检测主管部门材质复验窗口安排第三方材质复验。工程承包合同对材质复验另有约定的,按合同条款执行。

4.3.3对于需材质复验的乙供材料/设备,由项目主管部门组织施工单位根据DAC相关规定出具《材质复验委托单》,经DAC项目主管部门审核后报DAC检测主管部门材质复验窗口安排第三方材质复验。

4.4材料/设备验收检查内容及依据

4.5不合格材料/设备处理程序

4.5.1甲供材料/设备

验收过程中发现的不合格材料/设备,应由验收人员当场标注醒目牢固的标识,并当场告之材料/设备保管人员。验收结束后由项目主管部门负责将本次不合格材料/设备情况整理汇总,并及时通知至DAC材料/设备采购部门,然后由DAC采购部门负责联系相应厂商进行处理。厂商处理/更换完成后,再由DAC采购部门及时通知验收各方进行复验并对先前问题进行关闭确认。

4.5.2乙供材料/设备

验收过程中发现的不合格材料/设备,应由施工承包商当场标注醒目牢固的标识,由施工承包商负责处理,DAC项目主管部门负责跟踪。不合格材料/设备处理/更换完成后,由DAC项目主管部门通知参验各方进行复验并关闭确认。

4.5.3施工承包商需对验收过程中发现的不合格材料/设备情况进行汇总,并形成正式的施工管理文件,最后需编入本项目交工技术文件中交建设单位归档。

4.5.4其它未尽事宜,参考公司及集团相关管理制度。

4.6材料/设备检查验收依据

采购合同、技术协议、设计文件、国家/行业/地方强制性标准规范、采购合同采用的标准规范及DAC公司相关管理规定。

5.0工程材料设备验收文档资料要求

5.1土建类材料设备验收记录表格优先采用地方标准《福建省建筑工程文件管理规程》(DBJ/T13-56-2011)附件质控表,验收记录表格填写责任人为施工单位。

5.2安装类材料设备验收记录表格优先采用石化行业标准《石油化工建设工程项目交工技术文件规定》(SH/T3503)及《石油化工建设工程项目施工过程技术文件规定》

(SH/T3543)附件表格,验收记录表格填写责任人为施工单位。

5.3对于5.1条及5.2条所列规范附件表格不足以满足现场验收记录要求时,经项目监理单位及DAC工程主管部门确认后可使用其它国标、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相关表格。

5.4施工单位安装类工程材料设备报验所用表格按《石油化工建设工程项目监理规范》(SH/T3903)附件表格,土建类工程材料设备报验所用表格可优先使用地方标准所附表格,验收报验表格填写及上报责任人为施工单位。

5.5由DAC牵头组织的工程材料设备质量抽查所使用的书面记录使用DAC内部记录表格。

6.0材料/设备检查验收相关说明

6.1对于采购合同存有缺陷或遗漏的,如材料/设备适用标准规范缺少,甲供材料应由DAC

采购部门负责参照设计文件进行协调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及时告之参验各方。

6.2材料/设备保管单位应设置专门的不合格区放置不合格材料设备,检查验收过程发现的不合格材料/设备应由保管单位及时搬运至不合格区单独存放。对于搬运困难的大件材料/设备,可设置醒目标识,以示区别。

6.3管子管件等材料标识要求,除合同及规范另有要求的,碳钢管件及法兰需有钢印永久

性标识,标识内容包含许可标志、厂商代码或商标、材料名称、规格、材质、壁

厚、制作标准、批号等。

6.4垫片等易破损材料需有妥善防护包装,如防护包装无法满足保管要求,则应在检验记

录上注明,并及时通知相应厂商进行处理。

6.5材料/设备检验过程中如有不合格品,则应记录在检验记录中,厂商处理/更换完成

后,再次复验后,应另行出具一份检验记录,复验的检验记录应与之前的检验记录一并列入工程交工文件中归档。

6.6如材料设备采购合同相关条款与本规定不一致的,应优先执行材料设备采购合同相关

条款。

7.0本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解释归腾龙芳烃本规定制定发布之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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