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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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制度

第一条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及其成员必须如实填写《农产品生产记录手册》,详细记载施肥、收获、病虫草害发生和防治情况、休药期、安全间隔期等内容。

第二条农产品产地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及其成员必须建立农业投入品使用台账,台账必须如实反映农业投入品的名称、生产企业、采购地点、购入数量、产品批准文号、用法用量、安全间隔期等。

第三条农产品产地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及其成员必须填写《农产品销售台账》,详细记载产地名称、销售单位、收获数量、销售日期、品种、数量、地点、进货人等内容。

第四条农产品生产记录保存两年以上,禁止伪造、漏记、重记、涂改生产记录。

第五条如有违反将按照《农产品质量安全法》进行处罚。

第六条将农产品生产信息及时上传追溯平台,与追溯平台对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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