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做好城市廉租住房保障对象家庭认定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收入核算办法(试行)的通知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收入核算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10.17•【字号】渝办发[2008]297号•【施行日期】2008.10.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扶贫、救灾、慈善正文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收入核算办法(试行)的通知(渝办发〔2008〕297号)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重庆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收入核算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十月十七日重庆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收入核算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科学合理核算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对象的家庭收入,规范核算行为,切实保障城乡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根据《重庆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申请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城乡居民家庭收入核算。
第二章家庭收入计算第三条申请对象家庭收入以货币形式体现,包括申请对象家庭人员的所有货币收入和实物折价收入。
第四条计入家庭收入的项目包括:(一)工资、薪金、奖金、津贴、补贴及其他劳动所得。
(二)养老金、基本生活费、遗属抚恤金、精简退职职工定期定量救济金、失业保险金、商业保险金。
(三)从政府或企事业单位领取的一次性安置费、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
(四)从事工商经营服务活动和农业生产所取得的收入,土地、林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收入。
(五)财产租赁、转让或变卖收入,投资收入,存款及利息,有价证券、红利收入,博彩及其他偶得收入。
(六)赡养费、扶养费、抚养费,继承的遗产和接收的赠与收入。
(七)经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应当计入家庭收入的项目。
第五条不计入家庭收入的项目包括:(一)优抚对象领取的各类抚恤金、补助费、护理费、保健金及义务兵家属优待金;义务兵退伍安置费;对国家、社会和人民作出特殊贡献,政府给予的一次性奖励金。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村(社区)证明事项的通知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村(社区)证明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8.05.02•【字号】渝府办发〔2018〕56号•【施行日期】2018.05.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层政权和社区建设正文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村(社区)证明事项的通知渝府办发〔2018〕56号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的决策部署,大刀阔斧砍掉各种“奇葩”证明、循环证明、重复证明,方便群众办事创业,经市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规范村(社区)证明事项通知如下:一、严格清单管理经全面清理,全市各级行政机关和有关单位要求办事群众提供的村(社区)证明事项共47项。
对有法律法规依据、与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确需村(社区)提供的12项证明事项予以保留并整合规范为10项,制定《重庆市村(社区)证明事项保留清单》(以下简称《保留清单》,见附件1);对没有法律法规依据、不符合深化“放管服”改革要求、影响群众办事创业的35项证明事项予以取消,制定《重庆市村(社区)证明事项取消清单》(以下简称《取消清单》,见附件2)。
全市各级各部门和有关单位要严格落实“清单之外无证明”的要求,对未纳入《保留清单》的证明事项,一律不得要求群众提供或变相提供,村(社区)一律不再出具或配合出具。
对国家部委、外省(区、市)要求提供而我市未纳入《保留清单》的证明事项,村(社区)本着便利群众的原则据实提供。
对民商事主体或其他社会组织要求办事群众提供的证明事项,属于“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自治范畴,由村(社区)依法据实提供。
各类民商事主体或其他社会组织要自行组织清理规范,加强自律,经清理确需保留的证明事项,应当规范文本样式,简化办理程序,切实方便群众办事创业。
二、完善配套措施对纳入《保留清单》的证明事项,市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要以办事指南的形式规范证明文本样式,简化办理程序,明确出具时限、办理用途、流程及法律依据。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加快推进政务服务“跨省通办”工作方案的通知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加快推进政务服务“跨省通办”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0.11.03•【字号】渝府办发〔2020〕124号•【施行日期】2020.11.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加快推进政务服务“跨省通办”工作方案的通知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重庆市加快推进政务服务“跨省通办”工作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20年11月3日重庆市加快推进政务服务“跨省通办”工作方案为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政务服务,有效解决企业和群众异地办事“多地跑”“折返跑”等问题,不断提升政务服务便捷度和群众获得感,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政务服务“跨省通办”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35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依托全国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含国家政务服务平台、国务院有关部门政务服务平台和“渝快办”政务服务平台等省级政府政务服务平台),围绕保障改善民生、促进就业创业和便利企业跨地区生产经营,从高频政务服务事项入手,以“用户通、系统通、数据通、证照通、业务通”促进线上线下融合办理,在川渝地区先行先试基础上,2020年底前实现第一批58项事项“跨省通办”,2021年底前基本实现高频政务服务事项“跨省通办”,同步建立清单化管理制度和更新机制,逐步纳入其他办事事项,有效满足各类市场主体和广大人民群众异地办事需求。
二、重点任务(一)细化“跨省通办”事项。
聚焦保障改善民生和助力惠企利企,采用“事项拆分”与“办事情形梳理”相结合的方式,对全国高频政务服务“跨省通办”事项清单进行细化分解,梳理社会保障卡申领、异地就医登记备案和结算、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户口迁移、住房公积金转移接续、就业创业、婚姻登记、生育登记等事项和各类跨地区投资项目审批、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的具体办理情形,优化调整“跨省通办”事项业务规则,根据不同办事情形进一步简化申请表单和办事材料。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房屋被征收家庭住房保障工作的通知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房屋被征收家庭住房
保障工作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重庆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1.05.06
•【字号】渝办发[2011]127号
•【施行日期】2011.05.06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
正文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房屋被征收家庭住房保障工
作的通知
(渝办发[2011]127号)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新颁布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充分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解决城市中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根据《条例》以及保障性住房相关管理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要组织国土房管、民政、公安等部门,按照公租房、廉租房管理规定,认真开展房屋被征收家庭人口、住房、收入等情况的调查核实工作。
对经审核认定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各区县(自治县)住房保障管理机构应及时登记,并纳入保障计划。
二、分配廉租房、公租房等保障性住房时,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要首先考虑满足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房屋被征收家庭需求,有限安排保障性住房。
三、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要认真组织好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房屋被征
收家庭的保障性住房分配工作,被征收家庭分配的秩序按照被征收人签订补偿协议的顺序实施。
二0一一年五月六日。
重庆市廉租住房保障概况

重庆市廉租住房保障概况“十五”期间,重庆市房地产业特别是住宅业保持了持续稳定健康的发展势头,房地产开发投资及商品房竣工、销售面积与“九五”比较均成倍增长,满足了人民群众不断增长的住房消费需求,极大地改善了人居环境。
尽管如此,重庆市仍有一部分最低收入群体无法通过市场机制解决自身的住房困难,必须依靠政府的住房救助加以解决。
重庆市的廉租住房保障工作一直以来受到市委、市政府的高度重视,2002年下半年,市政府在确立重庆市2003~2007年十大公益项目时,从基本建设投资的角度,将“廉租住房保障”纳入十大公益性投资项目,并随后经市委书记办公会研究纳入惠民重大工程。
当年末,出台了《重庆市城镇廉租住房保障办法(试行)》,确定对人均住房使用面积在6平方米以下的低保家庭(简称“双困家庭”)实施廉租住房保障。
重庆市廉租住房保障工作自2003年开始启动,连续三年被市委、市政府列为“民心工程”。
为了逐步解决主城九区及双桥区2.35万户“双困家庭”的住房困难,近几年来,在市委、市政府的高度重视和正确领导下,各实施地区充分运用实物配租、租金补贴及旧城拆迁改造等综合措施,多管齐下,大力推动廉租住房保障工作,已解决了19196户“双困家庭”的住房困难,其中:组织建设廉租住房进行实物配租2130户,实施租金补贴1748户,通过旧城拆迁改造及低保户发展脱困等方式解决“双困家庭”住房困难15318户。
廉租住房保障工作为解决最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维护社会稳定,构建和谐重庆做出了积极的贡献。
在建立和不断完善廉租住房保障制度过程中,重庆市主要采取了以下做法推动廉租住房保障工作。
1.做好调查摸底,弄清保障需求为了弄清廉租住房保障需求,2002年初,主城九区及双桥区房管部门组织辖区街道对低保家庭住房情况进行调查摸底工作。
经摸底调查,十区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双困”家庭约2.35万户。
2005年4月,市国土房管局再次对十区“双困”家庭进行调查核实。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将城市廉租住房保障范围扩大到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通知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将城市廉租住房保障范围扩大到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9.27•【字号】渝办发[2009]308号•【施行日期】2009.09.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扶贫、救灾、慈善正文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将城市廉租住房保障范围扩大到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通知(渝办发[2009]308号)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为认真贯彻国家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增长,加快建设保障性安居工程的要求,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实施意见》(渝府发[2007]136号)、《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办法》、国家《2009— 2011年廉租住房保障规划》的有关规定,经市政府同意,从2009年起,我市城市廉租住房保障范围由城市最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扩大到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时间范围按照渝府发[2007]136号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廉租住房保障实际,从2009年起,我市廉租住房保障由城市最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扩大到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二、低收入家庭的收入标准和住房困难标准(一)低收入家庭的人均收入按照《重庆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收入核算办法(试行)》规定核定,收入标准分别为:1.渝中区、大渡口区、江北区、沙坪坝区、九龙坡区、南岸区、北碚区、万盛区、双桥区、渝北区、巴南区等11个区及北部新区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450元。
2.万州区、黔江区、涪陵区、江津区、合川区、永川区、长寿区、綦江县、潼南县、铜梁县、大足县、荣昌县、璧山县等13个区县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400元。
3.南川区、梁平县、城口县、丰都县、垫江县、武隆县、忠县、开县、云阳县、奉节县、巫山县、巫溪县、石柱县、秀山县、酉阳县、彭水县等16个区县(自治县)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350元。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重庆市户籍制度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渝办发〔2010〕269号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重庆市户籍制度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渝办发〔2010〕269号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为了确保我市户籍制度改革工作顺利推进,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各区县(自治县)、各部门在户籍制度改革推进过程中遇到的政策层面、操作层面、工作层面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关于过渡期后农村土地的处置农民转户后退出土地,在《土地承包法》中有明确规定。
为了确保转户居民实现平稳过渡,我市户籍改革政策中对转户居民承包地和宅基地的退出设定了3年过渡期,允许转户居民最长3年内继续保留宅基地、承包地的使用权及收益权。
过渡期结束后,可继续按照依法自愿的原则处置农村土地,不强制农民退出土地。
二、关于原已转户未退地群体适用户籍制度改革政策的问题根据渝办发〔2010〕203号文件第七条:“符合《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统筹城乡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渝府发〔2010〕78号)规定的准入条件、自愿转为城镇居民的农村居民为本办法规范的农村土地退出对象”的规定,过去已转为城镇居民且在农村拥有宅基地及农房、承包地的,不纳入本次户籍制度改革农村土地退出政策范围,下一步将专题调研过去已转户未退地群体的农村土地处置问题。
三、关于转户居民子女就近入学的问题加快中小学校建设步伐,尽量满足农转城子女就近入学的需求。
同时,市、区县(自治县)教育主管部门要做好宣传解释工作,说明部分优质学校对适龄儿童入学具有购房入户及居住年限等特殊要求,转户居民子女可在就近的普通学校插班入学。
四、关于转户居民社会保障衔接的问题目前,国家对农民工在城镇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与在农村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我市为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衔接政策,将另行研究制定。
在国家转移衔接办法出台前,我市按照“待遇不重复享受、就高发放”的原则支付老年人员基本养老金,待国家出台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与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之间的具体转移衔接办法后,按国家规定执行。
现行的《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全文

现行的《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全文现行的《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全文廉租房是指政府以租金补贴或实物配租的方式,向符合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住房困难的家庭提供社会保障性质的住房,那么,下面是小编给大家分享的现行的《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廉租住房保障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廉租住房制度建设,逐步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廉租住房保障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是指城市和县政府所在地的镇范围内,家庭收入、住房状况等符合市、县政府规定条件的家庭。
第三条市、县政府应当在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中,明确廉租住房保障工作目标、措施,并纳入本级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和住房建设规划。
第四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指导和监督全国廉租住房保障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廉租住房保障管理工作。
廉租住房保障的具体工作可以由市、县政府确定的实施机构承担。
县级以上政府发展改革(价格)、监察、民政、财政、国土资源、金融管理、税务、统计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廉租住房保障的相关工作。
第二章保障方式第五条廉租住房保障方式实行货币补贴和实物配租等相结合。
货币补贴是指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向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发放租赁住房补贴,由其自行承租住房。
实物配租是指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向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提供住房,并按照规定标准收取租金。
实施廉租住房保障,主要通过发放租赁补贴,增强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承租住房的能力。
廉租住房紧缺的城市,应当通过新建和收购等方式,增加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的房源。
第六条市、县政府应当根据当地家庭平均住房水平、财政承受能力以及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人口数量、结构等因素,以户为单位确定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
第七条采取货币补贴方式的,补贴额度按照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现住房面积与保障面积标准的差额、每平方米租赁住房补贴标准确定。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做好城市廉租住房保障对象
家庭认定工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社会福利与社会保障
【发文字号】渝办发[2009]280号
【发布部门】重庆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9.08.28
【实施日期】2009.08.2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做好城市廉租住房保障对象家庭认定工作的通知
(渝办发〔2009〕280号)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民政部城市低收入认定办法》(民发〔2008〕156号)和《建设部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建设部令第162号)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做好我市城市廉租住房保障对象家庭认定工作通知如下:
一、对象范围
城市廉租住房保障对象家庭是指具有本市非农业户口且在本市实际居住,有法定的赡养、抚养或扶养关系且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住房使用面积符合当地城市廉租住房
保障规定的住房困难面积标准、人均收入符合当地城市廉租住房保障对象家庭收入标准的城市居民家庭。
二、认定方法
城市廉租住房保障对象家庭的收入标准和住房困难标准,由市政府定期公布。
城市廉租住房保障对象家庭收入的核算按照《重庆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收入核算办法(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