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做好城市廉租住房保障对象家庭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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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做好城市廉租住房保障对象

家庭认定工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社会福利与社会保障

【发文字号】渝办发[2009]280号

【发布部门】重庆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9.08.28

【实施日期】2009.08.2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做好城市廉租住房保障对象家庭认定工作的通知

(渝办发〔2009〕280号)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民政部城市低收入认定办法》(民发〔2008〕156号)和《建设部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建设部令第162号)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做好我市城市廉租住房保障对象家庭认定工作通知如下:

一、对象范围

城市廉租住房保障对象家庭是指具有本市非农业户口且在本市实际居住,有法定的赡养、抚养或扶养关系且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住房使用面积符合当地城市廉租住房

保障规定的住房困难面积标准、人均收入符合当地城市廉租住房保障对象家庭收入标准的城市居民家庭。

二、认定方法

城市廉租住房保障对象家庭的收入标准和住房困难标准,由市政府定期公布。

城市廉租住房保障对象家庭收入的核算按照《重庆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收入核算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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