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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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诈骗罪是什么?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诈骗罪是什么?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诈骗罪是什么?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我国人民生活在不断的提高,人民的存款也在不断的增加,这样一来很多不法分子就利用这一点实施诈骗行为,诈骗在生活中经常可以遇到,将会给受害者造成严重的经济损失,我国法律规定了诈骗罪的处理方法,那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诈骗罪是什么?下面就详细介绍。

▲一、刑法条文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罪】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徙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二、司法解释(一)2011年3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題的解释》(自2011年4月8日起施行),就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第一条诈骗公私财物价值3000元至1万元以上、3万元至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髙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结合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共同研究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备案。

第二条诈骗公私财物达到本解释第一条规定的数额标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酌情从严惩处:(一)通过发送短信、拨打电话或者利用互联网、广播电视、报刊杂志等发布虚假信息,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的;(二)诈骗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医疗款物的;(三)以賑灾募捐名义实施诈骗的;(四)诈骗残疾人、老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五〉造成被害人自杀、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诈骗数额接近本解释第一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并具有前款规定的情形之一或者属于诈骗集团首要分子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论诈骗罪动机产生的时间

论诈骗罪动机产生的时间

浅谈合同诈骗罪的"非法占有目的"前言在单位实习的这段时间接触到一个案子,偶然发现在司法实践中合同诈骗罪与民事经济纠纷很容易被混淆。

司法工作人员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过于依赖,没有从本质上、整体上去把握和分析诈骗罪、合同诈骗罪的内在构成要件,忽略了非法占有产生的时间,忽视了隐藏性条件,我想在这里浅谈下。

研究“非法占有目的”的产生时间,不管是理论上还是实践中,对认定合同诈骗罪的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及量刑轻重有着非常重要的意义。

一、首先对“非法占有目的”进行分类把合同签订的时间、财物的交付的时间作为区分标准,对非法占有目的进行分类,非法占有目的的类型包括事前故意(事实行为之前)、事中故意(事实行为过程中)、“事后故意”(事实行为过程后)。

二、其次有助于准确地定罪。

在区分合同诈骗罪(诈骗罪)与民事经济纠纷时,非法占有目的的产生时间显得尤其重要。

⑥[1]有司法实践人员认为“诈骗、盗窃罪的非法占有目的的产生时间往往在行为人非法占有他人财物之前;侵占罪的非法占有目的的产生时间往往在其合法占有行为之后”。

⑦[2]陈增宝认为,“侵占罪是将自己持有的他人财物占为己有,其非法占有目的的产生时间不可能在持有他人财物之前;而诈骗罪、盗窃罪中的非法占有目的的产生时间只能在占有他人财物之前”。

三、有助于区分罪与非罪。

一般情况下,行为人在签订和履行合同过程中实施了非法占有行为,应构成合同诈骗犯罪。

但是有些行为却不能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如我国没有“侵犯债权罪”,有些行为人在占有他人的财物后才产生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意图,这时只能按一般的民事经济纠纷来处理。

四、再次有利于合理量刑⑥刘志伟:《侵占犯罪的理论与司法适用》,中国检察出版社2000年版,第122——126页。

⑦陈增宝:《共同占有者私自拿走财物的行为应如何定性》,载《人民法院报》2003年11月10日第四版。

非法占有目的的产生时间,反映出行为人主观恶性的大小。

刑法266条的诈骗罪是怎么规定的?

刑法266条的诈骗罪是怎么规定的?

刑法266条的诈骗罪是怎么规定的?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徙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诈骗是指完全隐瞒事情真相而实施的一种行为,而诈骗罪就是指用诈骗的行为来进行犯罪的一种行为。

诈骗的形式有很多种,最常见的就是电信诈骗了,除此之外还有传销、冒充募捐诈骗、公私财务诈骗等都属于诈骗行为。

那么,刑法266条的诈骗罪是怎么规定呢?下面就随着小编一起来看看吧。

▲一、刑法条文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罪】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徙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二、司法解释(一)2011年3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題的解释》(自2011年4月8日起施行),就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第一条诈骗公私财物价值3000元至1万元以上、3万元至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髙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结合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共同研究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备案。

第二条诈骗公私财物达到本解释第一条规定的数额标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酌情从严惩处:(一)通过发送短信、拨打电话或者利用互联网、广播电视、报刊杂志等发布虚假信息,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的;(二)诈骗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医疗款物的;(三)以賑灾募捐名义实施诈骗的;(四)诈骗残疾人、老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五〉造成被害人自杀、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本市认定诈骗犯罪案件具体数额标准的意见-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本市认定诈骗犯罪案件具体数额标准的意见-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本市认定诈骗犯罪案件具体数额标准的意见
正文:
----------------------------------------------------------------------------------------------------------------------------------------------------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本市认定诈骗犯罪案件具体数额标准的意见
(1997年4月24日)
根据刑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对本市认定诈骗犯罪具体数额标准作如下规定:
一、个人诈骗公私财物在4千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个人诈骗公私财物在5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

个人诈骗公私财物在2千元以上不满4千元,并有诈骗前科或引起自杀、重伤、死亡等严重后果的,也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单位诈骗公私财物在1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单位诈骗公私财物在3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

二、本《意见》下发之前已经受理的诈骗案件中,对个人诈骗数额在2千元以上不满4千元,单位诈骗在5万元以上满10万元的,且犯罪嫌疑人已经逮捕并审查起诉的案,仍可追究刑事责任,但可依法从轻、减轻或免予处罚。

上述案件,检察机关应于本通知下达之日起一个月内向法院提起公诉。

三、沪市法(1995)224号文《关于查处经济领域中利用合同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中与上述司法解释及本文无抵触的,继续试行。

——结束——。

诈骗罪金额如何认定

诈骗罪金额如何认定

诈骗罪的数额如何认定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经济类犯罪在刑事犯罪中的比重在不断提高。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2021年,各级法院审结一审刑事案件125.6万件,判处罪犯171.5万人。

排名靠前的五个罪名仍然是危险驾驶、盗窃、毒品、故意伤害、诈骗等罪名。

对于诈骗罪,我们应该都不陌生。

在我们的日常生活中几乎天天能听到“某某某被骗了多少多少钱”的消息,甚至我们自己就曾经上过当,被骗过钱。

而诈骗罪的罪与非罪、量刑轻重都跟诈骗数额有密切的关系。

今天我们就来聊聊诈骗罪的数额是如何认定的呢?案发前退还的数额能否认定为诈骗数额呢?在了解这个问题之前我们先看几个相关的司法解释。

1991年4月23日最高法研究室《关于申付强诈骗案如何认定诈骗数额问题的电话答复》(下称《电话答复》),该答复内容是:在具体认定诈骗犯罪数额时,应把案发前已被追回的被骗款额扣除,按最后实际诈骗所得数额计算。

但在处罚时,对于这种情况应当作为从重情节予以考虑。

1996年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称《96解释》)第9条规定,对于多次进行诈骗,并以后次诈骗财物归还前次诈骗财物,在计算诈骗数额时,应当将案发前已经归还的数额扣除,按实际未归还的数额认定,量刑时可将多次行骗的数额作为从重情节予以考虑。

2011年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没有对案发前退还数额应不应该认定位诈骗数额再行规定。

2022年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称《2022年非法集资解释》)第八条规定,集资诈骗的数额以行为人实际骗取的数额计算,在案发前已归还的数额应予扣除。

根据最高法关于“最高人民法院公开各类司法依据文件”的答复中,针对来信要求公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有关某股权确认纠纷一案中涉及法律问题的请示答复[2013]执他字第12号文件明确提到,“该答复属于具体个案的请示答复,其法律约束力仅限于个案本身,不具有普遍的法律效力,在其他案件中法官不能将上述答复直接作为裁判依据”。

信用卡诈骗罪量刑标准最新信用卡诈骗罪司法解释

信用卡诈骗罪量刑标准最新信用卡诈骗罪司法解释

信用卡诈骗罪量刑标准最新信用卡诈骗罪司法解释信用卡诈骗罪量刑标准2020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四)恶意透支的。

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

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使用伪造的信用卡、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作废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在5000元以上不满5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在5万元以上不满50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

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所称“冒用他人信用卡”,包括以下情形:(一)拾得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二)骗取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三)窃取、收买、骗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并通过互联网、通讯终端等使用的;(四)其他冒用他人信用卡的情形。

信用卡诈骗罪司法解释【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五十四条[信用卡诈骗案(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作废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数额在五千元以上的;(二)恶意透支,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

团伙诈骗罪量刑标准是什么

Modern marriage is not a product of emotions, but more of the crystallization of competition. Choosing a spouse is actually a competition in disguise for employment, and Xiaosan is the original partner's biggest competitor.(页眉可删)团伙诈骗罪量刑标准是什么诈骗不足四千元的,为罚金刑;四千元以上不足五千元的,为管制刑;五千元的,为拘役三个月,每增加1670元,刑期增加一个月;1万元的,为有期徒刑六个月,每增加一千元,刑期增加一个月。

诈骗4万元的,为有期徒刑三年,每增加两千元,刑期增加一个月。

诈骗20万元的,为有期徒刑十年,每增加四千元,刑期增加一个月。

团伙诈骗并不是一个单独的罪名,一般是按照诈骗罪的量刑标准作出处罚的。

而由于属于共同犯罪,因此在追究刑事责任之前,还需要对犯罪团伙当中的主犯、从犯以及胁从犯作出相应的认定,此时具体的身份不同,自然判刑就是不应的。

那到底团伙诈骗罪量刑标准是什么呢?我们一起通过下文进行了解吧。

一、团伙诈骗罪量刑标准是什么1、以诈骗总额来量刑。

2、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3、诈骗定罪量刑的主要因素是诈骗数额和情节,在达到定罪标准后,依据《最高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个人诈骗公私财物2千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个人诈骗数额3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20万元以上属于“数额特别巨大”,因此诈骗数额大小就是量刑的主要参考标准。

刑法266条的诈骗罪是怎么规定的?

Heartache? Heartache? Heart tired? Heart is dead? Do you want me to tell you? All of these have been experienced when I like you, okay.同学互助一起进步(页眉可删)刑法266条的诈骗罪是怎么规定的?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徙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诈骗是指完全隐瞒事情真相而实施的一种行为,而诈骗罪就是指用诈骗的行为来进行犯罪的一种行为。

诈骗的形式有很多种,最常见的就是电信诈骗了,除此之外还有传销、冒充募捐诈骗、公私财务诈骗等都属于诈骗行为。

那么,刑法266条的诈骗罪是怎么规定呢?下面就随着一起来看看吧。

一、刑法条文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罪】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徙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二、司法解释(一)年3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題的解释》(自2011年4月8日起施行),就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第一条诈骗公私财物价值3000元至1万元以上、3万元至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髙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结合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共同研究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备案。

刑事诉讼法合同诈骗案怎么规定?具体条款是什么?

give more than you planned to.通用参考模板(页眉可删)刑事诉讼法合同诈骗案怎么规定?具体条款是什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的规定,合同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采取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等欺骗手段,骗取对方当事人的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在现代社会,合同诈骗的案件层出不穷,合同诈骗是一种特殊的与诈骗罪不同的诈骗行为。

对诈骗罪和合同诈骗罪都有相关的刑法进行规定。

那么刑事诉讼法合同诈骗案是怎么样规定的呢?具体条款是什么?今天对此专题进行资料收集,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第二百三十一条单位犯本节第二百二十一条至第二百三十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节各该条的规定处罚。

关于合同诈骗罪的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根据《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和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利用经济合同诈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的,构成诈骗罪。

利用经济合同进行诈骗的,诈骗数额应当以行为人实际骗取的数额认定,合同标的数额可以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

行为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认定其行为属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经济合同进行诈骗:(一)明知没有履行合同的能力或者有效的担保,采取下列欺骗手段与他人签订合同,骗取财物数额较大并造成较大损失的:1.虚构主体;2.冒用他人名义;3.使用伪造、变造或者无效的单据、介绍信、印章或者其他证明文件的;4.隐瞒真相,使用明知不能兑现的票据或者其他结算凭证作为合同履行担保的;5.隐瞒真相,使用明知不符合担保条件的抵押物、债权文书等作为合同履行担保的;6.使用其他欺骗手段使对方交付款、物的。

汽车租赁诈骗案件的法律分析_合同范本诈骗

汽车租赁诈骗案件的法律分析_合同范本诈骗司法实践中出现的汽车租赁诈骗案件表现形式多种多样,从出租汽车主体看,既有依法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出租主体,也有自然人出租主体;从犯罪手段上看,既有出具身份证、驾驶证等以真实身份承租的,也有通过伪造身份证、驾驶证的手段等以虚假身份承租的;从租赁形式上看,既有签订书面汽车租赁协议的,也有没有签订书面租赁协议的,而仅以口头协议租车的;从犯罪故意的产生时间看,既事先有非法占有的主观故意再去租赁汽车的,也有基于正当用途租赁汽车,而后产生非法占有所承租汽车犯意的;从租赁汽车以后对汽车的处理方式看,既有直接变卖的,也有通过典当套现或用于质押借款的;从变现以后变现款的去向上看,既有将变现款用于赌博等违法犯罪活动挥霍的,也有用于偿还债务和日常消费挥霍的。

同时,在汽车租赁诈骗案件中,犯罪分子为了实现犯罪目的,还往往要伪造居民身份证、行驶证等证件进行销赃、质押,从而形成与其他犯罪的牵连关系。

这些复杂情况的存在,无疑增加了这类案件的处理难度。

一、汽车租赁诈骗案件的定性问题对本案李某将租赁来的汽车用作质押向他人借款应如何定性问题上,有四种不同意见:第一种观点认为:李某涉嫌诈骗罪,诈骗对象为何某汽车租赁有限公司,诈骗金额为该汽车的价值4万元。

理由是: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李某在到租赁公司租车前隐瞒自己要将车质押给他人的真相,使租赁公司作出错误认识,使租赁公司将车租赁给李某。

李某有非法占有他人财产的故意,符合诈骗罪的犯罪构成且数额较大,应以诈骗罪予以定罪处罚。

第二种观点认为:本案李某涉嫌诈骗罪,但诈骗对象为鲍某,诈骗金额2万元。

理由是:李某虚构该小汽车系其本人所有的事实,使鲍某同意以该车作业质押物,借给陈某2万元。

事发后用于赌博挥霍一空并无法偿还,其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2万元的故意,客观上采取了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侵犯了鲍某的财产所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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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
解释
(一九九六年十二月二十四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
第853次会议讨论通过)
为依法惩治诈骗犯罪活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破坏金融秩序犯罪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的有关规定,现就审理诈骗案件的几个具体咨询题讲明如下:
一、按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和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构成诈骗罪。

个人诈骗公私财物2千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个人诈骗公私财物3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庞大”。

个人诈骗公私财物20万元以上的,属于诈骗数额专门庞大。

诈骗数额专门庞大是认定诈骗犯罪“情节专门严峻”的一个重要内容,但不是唯独情节。

诈骗数额在10万元以上,又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应认定为“情节专门严峻”:
(1)诈骗集团的首要分子或者共同诈骗犯罪中情节严峻的主犯;
(2)惯犯或者流窜作案危害严峻的;
(3)诈骗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急需的生产资料,严峻阻碍生产或者造成其他严峻缺失的;
(4)诈骗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救济、医疗款物,造成严峻后果的;
(5)挥霍诈骗的财物,致使诈骗的财物无法返还的;
(6)使用诈骗的财物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
(7)曾因诈骗受过刑事处罚的;
(8)导致被害人死亡、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峻后果的;
(9)具有其他严峻情节的。

单位直截了当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截了当责任人员以单位名义实施诈骗行为,诈骗所得归单位所有,数额在5万至10万元以上的,应当按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追究上述人员的刑事责任;数额在20万至30万元以上的,按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追究上述人员的刑事责任。

对共同诈骗犯罪,应当以行为人参与共同诈骗的数额认定其犯罪数额,并结合行为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和非法所得数额等情节依法处罚。

差不多着手实行诈骗行为,只是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缘故而未猎取财物的,是诈骗未遂。

诈骗未遂,情节严峻的,也应当定罪并依法处罚。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可按照本地区经济进展状况,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在“2千元至4千元”、“3万元至5万元”的幅度内,分别确定本地区执行的个人诈骗“数额较大”、“数额庞大”,以及单位实施诈骗,追究有关人员刑事责任,参照本条第四款规定的数额,确定适用《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或者第一百五十二条的具体数额标准,并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

二、按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和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利用经济合同诈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的,构成诈骗罪。

利用经济合同进行诈骗的,诈骗数额应当以行为人实际骗取的数额认定,合同标的数额能够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

行为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认定其行为属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经济合同进行诈骗:
(一)明知没有履行合同的能力或者有效的担保,采取下列欺诈手段与他人签订合同,骗取财物数额较大并造成较大缺失的:
1、虚构主体;
2、冒用他人名义;
3、使用伪造、变造或者无效的单据、介绍信、印章或者其他证明文件的;
4、隐瞒真相,使用明知不能兑现的票据或者其他结算凭证作为合同履行担保的;
5、隐瞒真相,使用明知不符合担保条件的抵押物、债权文书等作为合同履行担保的;
6、使用其他欺诈手段使对方交付款、物的。

(二)合同签订后携带对方当事人交付的物资、货款、预付款或者定金、保证金等担保合同履行的财产逃跑的;
(三)挥霍对方当事人交付的物资、货款、预付款或者定金、保证金等担保合同履行的财产,致使上述款物无法返还的;
(四)使用对方当事人交付的物资、货款、预付款或者定金、保证金等担保合同履行的财产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致使上述款物无法返还的;
(五)隐匿合同物资、货款、预付款或者定金、保证金等担保合同履行的财产,拒不返还的;
(六)合同签订后,以支付部分货款,开始履行合同为诱饵,骗取全部物资后,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或者双方另行约定的付款期限内,无正当理由拒不支付其余货款的。

三、按照《决定》第八条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的,构成集资诈骗罪。

“诈骗方法”是指行为人采取虚构集资用途,以虚假的证明文件和高回报率为诱饵,骗取集资款的手段。

“非法集资”是指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未经有权机关批准,向社会公众募集资金的行为。

行为人实施《决定》第八条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其行为属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1)携带集资款逃跑的;
(2)挥霍集资款,致使集资款无法返还的;
(3)使用集资款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致使集资款无法返还的;
(4)具有其他欺诈行为,拒不返还集资款,或者致使集资款无法返
还的。

个人进行集资诈骗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庞大”;个人进行集资诈骗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专门庞大”。

单位进行集资诈骗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庞大”;单位进行集资诈骗数额在25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专门庞大”。

四、按照《决定》第十条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较大的,构成贷款诈骗罪。

《决定》第十条规定的“其他严峻情节”是指:
(1)为骗取贷款,向银行或者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行贿,数额较大的;
(2)挥霍贷款,或者用贷款进行违法活动,致使贷款到期无法偿还的;
(3)隐匿贷款去向,贷款期限届满后,拒不偿还的;
(4)提供虚假的担保申请贷款,贷款期限届满后,拒不偿还的;
(5)假冒他人名义申请贷款,贷款期限届满后,拒不偿还的。

《决定》第十条规定的“其他专门严峻情节”是指:
(1)为骗取贷款,向银行或者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行贿,数额庞大的;
(2)携带集资款逃跑的;
(3)使用贷款进行犯罪活动的。

个人进行贷款诈骗数额在1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个人进行贷款诈骗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庞大”;个人进行贷款诈骗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专门庞大”。

五、按照《决定》第十二条规定,利用金融票据进行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构成票据诈骗罪。

个人进行票据诈骗数额在5千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个人进行票据诈骗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庞大”;个人进行票据诈骗数额
在1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专门庞大”。

单位进行票据诈骗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单位进行票据诈骗数额在3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庞大”;单位进行票据诈骗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专门庞大”。

使用伪造、变造的托付收款凭证、汇款凭证、银行存单等其他银行结算凭证进行诈骗,数额较大的,以票据诈骗罪定罪处罚。

六、按照《决定》第十三条规定,利用信用证进行诈骗活动的,构成信用证诈骗罪。

个人进行信用证诈骗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庞大”;个人进行信用证诈骗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专门庞大”。

单位进行信用证诈骗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庞大”;单位进行信用证诈骗数额在25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专门庞大”。

七、按照《决定》第十四条规定,利用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构成信用卡诈骗罪。

行为人实施《决定》第十四条第一款(一)、(二)、(三)项规定的行为,诈骗数额在5千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诈骗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庞大”;诈骗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专门庞大”。

“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或者明知无力偿还,透支数额超过信用卡准许透支的数额较大,躲避追查,或者自收到发卡银行催收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仍不归还的行为。

恶意透支5千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恶意透支5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庞大”;恶意透支2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专门庞大”。

持卡人在银行交纳保证金的,其恶意透支数额以超出保证金的数额运算。

八、按照《决定》第十六条规定,进行保险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构成保险诈骗罪。

个人进行保险诈骗数额在1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个人进行保险诈骗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庞大”;个人进行保险诈骗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专门庞大”。

单位进行保险诈骗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单位进行保险诈骗数额在25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庞大”;单位进行保险诈骗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专门庞大”。

九、关于多次进行诈骗,并以后次诈骗财物归还前次诈骗财物,在运算诈骗数额时,应当将案发前差不多归还的数额扣除,按实际未归还的数额认定,量刑时可将多次行骗的数额作为从重情节予以考虑。

十、行为人进行诈骗犯罪活动,案发后扣押、冻结在案的财物及其孳息,如果权属明确的,应当发还给被害人;如果权属不明确的,可按被害人被骗款物占扣押、冻结在案的财物及其孳息总额的比例发还被害人;如果能够确定扣押、冻结在案的财物及其孳息不属于已查明的被害人所有,但又无法发还未查明被害人的,应当依法上缴国库。

十一、行为人将诈骗财物已用于归还个人欠款、货款或者其他经济活动的,如果对方明知是诈骗财物而收取,属恶意取得,应当一律予以追缴;如确属善意取得,则不再追缴。

十二、本讲明中使用的货币数额是指人民币的数额。

审理具体案件涉及外币的,应当按照案发当日国家外汇治理局公布的外汇牌价折算成人民币。

十三、本讲明所称“以上”包括本数在内。

十四、本讲明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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