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关于同意设置兴安盟精神卫生中心的批复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等六部门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加强和完善精神专科医疗服务实施方案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等六部门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加强和完善精神专科医疗服务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公布日期】2020.12.31•【字号】内卫医发〔2020〕27号•【施行日期】2020.12.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精神卫生正文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加强和完善精神专科医疗服务实施方案的通知各盟市卫生健康委、发展改革委、教育局、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医保局:为进一步加强精神专科服务体系建设,提升精神专科服务能力,推动医疗服务高质量发展,根据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和国家医保局《关于加强和完善精神专科医疗服务的意见》(国卫医发〔2020〕21号)精神,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了《内蒙古自治区加强和完善精神专科医疗服务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内蒙古自治区发改委内蒙古自治区教育厅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内蒙古自治区人社厅内蒙古自治区医保局2020年12月31日内蒙古自治区加强和完善精神专科医疗服务实施方案精神心理健康是人体健康的重要组成部分。
加强和完善精神专科医疗服务,是健康内蒙古建设和自治区卫生健康事业发展的重要内容,对于构建优质高效的医疗卫生服务体系,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具有重要意义。
为贯彻落实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和国家医保局《关于加强和完善精神专科医疗服务的意见》,缓解我区精神科医师短缺问题,促进精神专科医疗服务体系持续健康发展,提升应对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心理疏导和康复能力,结合自治区实际,现就加强和完善精神专科医疗服务制定以下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和主要目标(一)总体要求。
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和健康中国战略,坚持以问题和需求为导向,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加强精神专科医疗服务体系建设,提升精神专科医疗服务能力,增加精神科医师数量,优化精神科专业技术人员结构。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关于成立内蒙古12320卫生公益热线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关于成立内蒙古12320卫生公益热线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公布日期】2010.11.24•【字号】内卫办字[2010]1037号•【施行日期】2010.11.24•【效力等级】地方工作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监督正文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关于成立内蒙古12320卫生公益热线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内卫办字〔2010〕1037号)各盟市卫生局,厅直属各单位,内蒙古医学院各附属医院,厅机关各处室:根据《卫生部关于做好12320全国公共卫生公益电话建设工作的通知》(卫办发〔2006〕376号)和自治区卫生厅《关于12320卫生公益电话建设工作的意见》(内卫发〔2010〕72号)要求,为进一步推动我区12320卫生公益电话系统的建设,加强12320卫生公益热线工作的组织领导,有效落实各项政策措施,自治区卫生厅决定成立全区12320卫生公益热线工作领导小组,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全区12320卫生公益热线工作领导小组组长:杨成旺卫生厅厅长副组长:欧阳晓辉卫生厅副厅长、内蒙古自治区人民医院院长贺丰奇卫生厅副厅长、驻卫生厅纪检组组长白宝玉卫生厅副厅长乌兰卫生厅副厅长、蒙中医药管理局局长许宏智卫生厅副厅长张文挺卫生厅副厅长尹赤林卫生厅副巡视员裴政峰卫生厅副巡视员常务副组长:张文挺(兼)成员:白永和呼和浩特市卫生局局长孙德俊包头市卫生局局长田晓川呼伦贝尔市卫生局局长傅志敏兴安盟卫生局局长白力军通辽市卫生局局长孟昭均赤峰市卫生局局长李少峰锡林郭勒盟卫生局局长翟辰文乌兰察布市卫生局局长李永明鄂尔多斯市卫生局局长殷满厚巴彦淖尔市卫生局局局长王华峰乌海市卫生局局长宝音那森阿拉善盟卫生局局长王占国卫生厅办公室主任张子山卫生厅人事处处长杨志华卫生厅规财处处长徐玉平卫生厅应急办副主任解春梅卫生厅疾控处处长杨广泽卫生厅农卫处处长李宁卫生厅妇社处处长任钢卫生厅医政处处长周晓实卫生厅医管处处长于连云蒙中医药管理局副局长胡润召卫生厅食卫局局长、卫生监督所所长乌盛渊卫生厅药政处处长蓝峰卫生厅科教处处长邸星卫生厅保健处处长侯鸣卫生厅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陈大平卫生厅离退处处长巴特尔驻卫生厅监察室主任苏根元内蒙古自治区中蒙医医院院长王志纲内蒙古精神卫生中心院长高方方内蒙古第四医院院长任育麟内蒙古自治区结核病防治所所长李锐军内蒙古血液中心主任王文瑞内蒙古自治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主任刘俊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病防治研究中心主任郭毅刚内蒙古卫生干部教育培训中心主任孟和内蒙古健康教育研究所所长朝克内蒙古卫生厅国际交流中心主任乌兰斯其格内蒙古卫生厅国际卫生贷款中心王成亮内蒙古卫生信息中心副主任李玉成内蒙古医学会秘书长、内蒙古医学杂志社社长刘昀内蒙古药品器械集中采购中心副主任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常设在卫生厅办公室,负责全区12320建设的组织协调和日常管理工作。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等九部门关于印发全区社会心理服务体系建设试点2020年重点工作任务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等九部门关于印发全区社会心理服务体系建设试点2020年重点工作任务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公布日期】2020.05.14•【字号】内卫疾控字〔2020〕220号•【施行日期】2020.05.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疾病防控综合规定正文关于印发全区社会心理服务体系建设试点2020年重点工作任务的通知各盟市卫生健康委、党委政法委、教育局、公安局、民政局、司法局、财政局、信访局、残联,自治区精神卫生中心:根据《关于印发全国社会心理服务体系建设试点2020年重点工作任务及增设试点的通知》(国卫办疾控函〔2020〕336号)和自治区10部门《全区社会心理服务体系建设试点工作方案》精神,结合2019年试点任务执行情况和应对新冠肺炎疫情防控需要,现将全区社会心理服务体系建设试点2020年重点工作任务印发给你们,请各盟市将社会心理服务体系建设试点作为推进平安内蒙古、健康内蒙古建设的重要抓手,纳入应对新冠肺炎疫情整体防控部署,加强组织领导和沟通协调,试点地区严格按照全区试点工作方案及年度重点工作任务要求开展相关工作,确保按时完成试点任务。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内蒙古自治区党委政法委内蒙古自治区教育厅内蒙古自治区公安厅内蒙古自治区民政厅内蒙古自治区司法厅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内蒙古自治区信访局内蒙古自治区残疾人联合会2020年5月14日附件全区社会心理服务体系建设试点2020年重点工作任务一、试点范围国家级试点:呼和浩特市、呼伦贝尔市、鄂尔多斯市。
自治区级试点:盟市为包头市、通辽市、赤峰市。
旗县(市、区)为兴安盟乌兰浩特市、锡林郭勒盟多伦县、乌兰察布市集宁区、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乌海市乌达区、阿拉善盟阿拉善左旗。
二、加强组织管理和保障措施(一)召开领导小组会议。
试点地区应当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党委政府领导参加的会议,明确重点难点问题、具体解决措施和结果。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关于同意成立内蒙古自治区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协会的批复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关于同意成立内蒙古自治区健康
教育与健康促进协会的批复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
•【公布日期】2006.03.29
•【字号】内卫发[2006]22号
•【施行日期】2006.03.29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
正文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关于同意成立内蒙古自治区健康教育与
健康促进协会的批复
(内卫发〔2006〕22号)
内蒙古自治区健康教育研究所:
你所上报的《关于成立内蒙古自治区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协会的请示》已收悉。
经研究,同意成立内蒙古自治区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协会。
请你们按照有关社团登记、审批等规定做好协会成立的申报以及相关工作,并根据社团管理规定做好协会的组织、管理等工作,充分发挥协会的优势,为促进自治区健康教育事业的发展做出应有的贡献。
二〇〇六年三月二十九日。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同意内蒙古自治区精神卫生中心开设特需医疗服务的批复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同意内蒙古自治区精神卫生中心开设特需医疗服务的批复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公布日期】2019.03.12
•【字号】内卫计医字〔2019〕104号
•【施行日期】2019.03.12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精神卫生
正文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关于同意内蒙古自治区精神卫生中心开设特需医疗服务的批
复
内卫计医字〔2019〕104号
内蒙古自治区精神卫生中心:
《关于内蒙古自治区精神卫生中心申请特需医疗服务项目备案的请示》(内精院字〔2019〕29号)收悉。
依据《内蒙古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卫生计生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规范我区公立医疗机构开展特需医疗服务的通知》(内发改费字〔2017〕28号)“特需医疗服务的比例不得超过全部医疗服务总量的10%”的规定,经研究,同意你院在规定范围内开设特需病房床位和特需门诊诊察等医疗服务项目。
请你院在接到本批复后,按照《内蒙古自治区医疗服务价格管理办法》(内发改规范费字〔2017〕1151号)尽快向自治区卫生健康委、价格主管部门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进行收费价格备案。
此复。
2019年3月12日。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关于调整增设自治区医疗质量控制中心的通知-内卫医字[2009]1117号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关于调整增设自治区医疗质量控制中心的通知-内卫医字[2009]1117号](https://img.taocdn.com/s3/m/757c9473ae1ffc4ffe4733687e21af45b307fe0c.png)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关于调整增设自治区医疗质量控制中心的通知正文:----------------------------------------------------------------------------------------------------------------------------------------------------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关于调整增设自治区医疗质量控制中心的通知(内卫医字〔2009〕1117号)各盟市卫生局,厅直属各医院,内蒙古医学院各附属医院:为进一步细化全区医疗质量控制中心(以下简称“质控中心”)建设任务,促进医疗质量规范化、标准化管理,积极探索建立我区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控制的长效机制,提高医疗质量,保障医疗安全。
自治区卫生厅研究决定增设部分医疗专业质控中心,同时,结合各医疗机构相关专业的综合能力,对已经成立的部分质控中心挂靠单位进行适当调整,调整后的质控中心名称及挂靠单位见附件1。
质控中心应按以下要求进行组织与管理:一、各质控中心可根据各专业质量控制工作的实际需要,组织成立二级专业学科的质控分中心,分中心的设置和管理应遵循《医疗质量控制中心管理办法(试行)》和自治区卫生厅关于医疗质量控制中心建设和管理工作的有关规定,设置后报自治区卫生厅备案,各自治区级专业质控中心负责指导相对应质控分中心的工作。
二、各医疗质量控制中心设主任1人,从质控中心挂靠单位产生;副主任2人、秘书1人,成员5~10人,由质控中心主任提名,原则上应从全区三级医院本专业中产生。
质控中心组成人员均应是本专业的权威专家,具有较高的学术造诣和组织管理能力,确定后报自治区卫生厅医政处审定。
卫生厅对开展工作不利的质控中心适时进行必要调整。
质控中心主任原则上每届任期3年,可以连任两届。
三、各质控中心制订的有关质控标准、考核方案、培训计划以及考核结果须报自治区卫生厅备案,经自治区卫生厅同意后方可对外发布。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关于同意新建“国家蒙药制剂中心”的批复-内卫发[2006]19号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关于同意新建“国家蒙药制剂中心”的批复
正文:
----------------------------------------------------------------------------------------------------------------------------------------------------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关于同意新建“国家蒙药制剂中心”的批复
(内卫发〔2006〕19号)
内蒙古中蒙医医院:
你院《关于申请新建“国家蒙药制剂中心”的请示》(内中蒙医行字〔2005〕40号)收悉,经调查核实并进行认真分析,目前制剂中心房舍布局不合理、内部设施陈旧、生产工艺相对落后,难以达到GPP标准,不能满足蒙医临床用药,极大地影响了蒙医疗效,不利于蒙医药事业的继承与发展。
特别是作为国家蒙药制剂中心,急需建设成一个标准化、现代化的制剂生产基地。
经研究决定并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2006年启动新建“国家蒙药制剂中心”项目。
请内蒙古中蒙医医院严格按照项目要求进行建设,严格遵守有关财务、审计制度,并接受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指导和验收。
二〇〇六年三月十日
——结束——。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同意呼伦贝尔市蒙医医院增加执业地点的批复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同意呼伦贝尔市蒙
医医院增加执业地点的批复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公布日期】2019.09.12
•【字号】内卫蒙中管理字〔2019〕404号
•【施行日期】2019.09.12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医疗机构与医师
正文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关于
同意呼伦贝尔市蒙医医院增加执业地点的批复
内卫蒙中管理字〔2019〕404号
呼伦贝尔市卫生健康委:
《关于呼伦贝尔市蒙医医院增设“治未病中心”诊疗地点的请示》(呼卫发〔2019〕116号)已收悉,经研究,同意呼伦贝尔市蒙医医院增加执业地点(呼伦贝尔市学府路富强花园小区6号楼101),用于设置“治未病中心”。
请你委督促医院按照“治未病”中心设置标准规范布局并开展“治未病”服务。
此复。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健康委
2019年9月12日。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落实制定医院章程试点工作的通知-内卫计医字〔2018〕390号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落实制定医院章程试点工作的通知正文:----------------------------------------------------------------------------------------------------------------------------------------------------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落实制定医院章程试点工作的通知内卫计医字〔2018〕390号各盟市卫生计生委,委直属各医疗机构,内蒙古医科大学各附属医院:为认真落实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办公厅、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开展制定医院章程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卫办医发〔2018〕12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精神,推进现代医院管理制度的建设,现将自治区落实制定医院章程试点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提高思想认识章程是医院依法自主办院、实施管理、履行公益性的基本纲领和行为准则,章程的制定是深化医改和建立现代医院管理制度的重要内容。
各盟市卫生计生委要提高思想认识,高度重视此项工作,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加强公立医院党的建设工作的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现代医院管理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7〕67号)、《内蒙古自治区建立现代医院管理制度实施方案》(内政办发〔2017〕181号)及《指导意见》要求,统筹组织辖区内各相关医院开展工作。
二、试点工作目标到2018年底各盟市要选择辖区内20%二级以上公立医院和10%的社会力量办的非营利性医院开展制定章程试点工作;结合医疗机构校验工作,将2019年底前需开展校验的二级以上公立医院纳入2019年的试点范围;到2020年,对于已设置的其他医院将逐步完成章程的制定工作。
新设置的医院申请执业登记时,应要求其提交包含章程送审稿在内的相关材料。
三、主要工作任务按照建立现代医院管理制度工作安排,现将各盟市已经确定的2018年二级以上公立医院和社会力量举办的非营利性医院试点单位名单(附件2)予以公布。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命名第一批内蒙古自治区基层名蒙医名中医的决定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命名第一批内蒙古自治区基层名蒙医名中医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11.07.11•【字号】内卫发[2011]29号•【施行日期】2011.07.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疗管理正文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命名第一批内蒙古自治区基层名蒙医名中医的决定(内卫发〔2011〕29号)各盟市卫生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包头公务员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扶持和促进中医药事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扶持蒙医中医事业发展的决定》有关精神,激励长期以来在基层蒙医中医战线勤奋耕耘的蒙医中医工作者,进一步发挥基层蒙医中医人员的积极性,使蒙中医药优势特色在基层医疗预防保健工作中充分发挥作用。
进一步加强基层蒙中医药工作,向社会推出一批作风优良,诊疗独特,疗效确切,经验丰富,在当地基层群众中有较高威望的基层蒙中医药工作者,以推动全区基层蒙中医药事业的发展。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组织开展了内蒙古自治区基层名蒙医名中医评选工作。
此项工作在盟市推荐的基础上,本着评名医更是树名医的宗旨,适当补充和增加了人口多、蒙医中医人员或蒙医中医机构较多盟市的名额。
同时考虑到个别蒙医中医医疗机构刚起步或力量薄弱地区蒙医中医候选人员少的情况,适当降低了相关申报条件。
经专家组评审评选出包音牧仁等158名基层名蒙医名中医候选人,其中蒙医68名,中医90名。
评审出的候选人员涵盖了全区旗县级蒙医中医医院、旗县级人民医院、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社区卫生服务站、苏木乡镇卫生院、嘎查村卫生室的蒙医中医人员。
根据评选程序,对评选出的158名名蒙医名中医候选人在全区范围内进行了公示,并经卫生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审定后,决定命名包音牧仁等158名同志为第一批“内蒙古自治区基层名蒙医名中医”,有效期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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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关于同意设置兴安盟精神卫生中心的批
复
【法规类别】卫生机构与人员
【发文字号】内卫医字[2009]663号
【发布部门】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
【发布日期】2009.07.28
【实施日期】2009.07.2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1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关于同意设置兴安盟精神卫生中心的批复
(内卫医字〔2009〕663号)
兴安盟卫生局:
你局《关于设立兴安盟精神卫生中心的请示》(兴卫字〔2009〕113号)收悉。
为进一步加强兴安盟公共卫生服务能力建设,改善精神卫生专业公共卫生机构的设施条件,满足兴安盟地区精神卫生康复的需求,经研究同意兴安盟精神卫生中心按照以下许可事项设置:
一、机构设置内容
1.机构名称:兴安盟精神卫生中心;
2.机构性质:非营利性医院;
3.法定代表人:毛洪海
4.机构选址:乌兰浩特市机场路东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