舞厅经营许可条件

舞厅经营行政许可条件

舞厅

1、具备企业法人资格;

2、投资人、法定代表人和负责人未犯有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五条列举的违法犯罪行为;

3、不得设立在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七条所列地点;

4、房屋用途为住宅、工厂厂房、仓库仓储的和公共图书馆、博物馆、美术馆、陵园、公墓、学校、医院、机关、车站、机场、幼儿园、少年儿童活动场所内以及被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建筑物内禁止开办娱乐场所;

5、周围200米范围内没有中小学校;

6、具有符合标准的经营场所及配套设施;

7、舞厅营业面积是指舞厅的休息座位区域和舞池的实际使用面积,不包括吧台、衣帽间等其他面积在200平方米以上;

8、舞厅舞池面积占营业场地面积的比例:交谊舞厅为40%以上,迪斯科舞厅和歌舞厅为30%以上;

9、舞厅舞池和休息座分开设置;

10、有衣物寄放室;

11、有演出活动的,应设置固定的演出舞台;

12、有必要的照明设备和停电应急措施;

13、场所建筑结构安全合理,消防设施齐全有效,出入口设置明显指示牌,门向外开启,设置两个以上的出入通道;

14、卫生、通风等设备符合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

15、场所的边界噪声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16、有必要的管理制度;

17、舞厅设置卡拉喔凯设备的,同时具备卡拉喔凯厅的开办条件;

二卡拉喔凯厅、卡拉喔凯包房

1、具备企业法人资格;

2、投资人、法定代表人和负责人未犯有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五条列举的违法犯罪行为;

3、不得设立在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七条所列地点;

4、房屋用途为住宅、工厂厂房、仓库仓储的和公共图书馆、博物馆、美术馆、陵园、公墓、学校、医院、机关、车站、机场、幼儿园、少年儿童活动场所内以及被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建筑物内禁止开办娱乐场所;

5、周围200米范围内没有中小学校;

6、具有符合标准的经营场所及配套设施;

7、场所建筑结构安全合理,消防设施齐全有效,出入口设置明显指示牌,门向外开启;

8、营业场地超过120平方米的,应当设置两个以上出入通道;

9、卡拉喔凯厅营业面积在40平方米以上,卡拉喔凯包房10间以上崇明县5间以上,每楼层设置卡拉喔凯包房必须二间以上,且须是紧临的,每间包房营业面积在8平方米以上;

10、有包含1000首以上歌曲的合法音像制品;

11、包房的照明设备由室外或者中央控制室调节,房内不得设置内锁装置、洗手间和其他辅助用房;

12、包房门或者沿过道一侧的隔离墙离地米起安装透明材料,透明材料面积在平方米以上,透视清晰,无死角;

13、有演出活动的,设置固定的演出舞台;

14、有必要的照明设备和停电应急措施;

15、卫生、通风等设备符合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

16、娱乐场所的边界噪声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17、有必要的管理制度;

三音乐茶座、音乐餐厅

1、具备企业法人资格;

2、投资人、法定代表人和负责人未犯有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五条列举的违法犯罪行为;

3、不得设立在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七条所列地点;

4、房屋用途为住宅、工厂厂房、仓库仓储的和公共图书馆、博物馆、美术馆、陵园、公墓、学校、医院、机关、车站、机场、幼儿园、少年儿童活动场所内以及被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建筑物内禁止开办娱乐场所;

5、具有符合标准的经营场所及配套设施;

6、营业场地面积在40平方米以上;

7、设置固定的演出舞台;

8、场所建筑结构安全合理,消防设施齐全有效,出入口设置明显指示牌,门向外开启;

9、营业场地超过120平方米的,设置两个以上出入通道;

10、有必要的照明设备和停电应急措施;

11、卫生、通风等设备符合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

12、娱乐场所的边界噪声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13、有必要的管理制度;

四台球室

1、具备企业法人资格;

2、投资人、法定代表人和负责人未犯有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五条列举的违法犯罪行为;

3、不得设立在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七条所列地点;

4、房屋用途为住宅、工厂厂房、仓库仓储的和公共图书馆、博物馆、美术馆、陵园、公墓、学校、医院、机关、车站、机场、幼儿园、少年儿童活动场所内以及被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建筑物内禁止开办娱乐场所;

5、具有符合标准的经营场所及配套设施;

6、场所建筑结构安全合理,消防设施齐全有效,出入口设置明显指示牌,门向外开启;

7、营业场地面积在40平方米以上;

8、营业场地超过120平方米的,设置两个以上出入通道;

9、台球室内台球台间距在米以上;

10、卫生、通风等设备符合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

11、娱乐场所的边界噪声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12、有足够的光亮,夜间开放有必要的照明设备和停电应急措施;

13、有必要的管理制度;

五游艺机房

1、具备企业法人资格;

2、投资人、法定代表人和负责人未犯有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五条列举的违法犯罪行为;

3、不得设立在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七条所列地点;

4、周围200米范围内没有中小学校;

5、场所建筑结构安全合理,消防设施齐全有效,出入口设置明显指示牌,门向外开启,设置两个以上的出入通道;

6、具有符合标准的经营场所及配套设施;

7、注册资金人民币700万元实际到位;

8、游艺机房营业场地面积在800平方米是指同一平面、完整一间、设置游艺机机种的实际使用面积,不包括吧台、卫生间等其他面积以上,场所内通道宽2米以上;

9、游艺机120台以上供多人游艺的组合类机种,如模拟赛车、抓斗机等可按每人独立使用的投币口计算台数,机种型号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10、游艺机房设置的机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11、游艺机房设置的有奖游艺机机种数量不得超过游艺机总数的50%;

12、每台游艺机正面醒目处,应当用中文注明游戏方法;

13、使用游艺机进行有奖经营活动的,应当将奖品样品在柜橱中展示,并标明奖品名称和游戏彩票可兑换的奖品数量;

14、房屋用途为住宅、工厂厂房、仓库仓储的和公共图书馆、博物馆、美术馆、陵园、公墓、学校、医院、机关、车站、机场、幼儿园、少年儿童活动场所内以及被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建筑物内禁止开办娱乐场所;

15、卫生、通风等设备符合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

16、娱乐场所的边界噪声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17、有必要的照明设备和停电应急措施;

18、有必要的管理制度;

19、外国和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投资者可以与中国或中国内地或中国大陆投资者依法设立合资经营、合作经营的电子游戏经营场所;凡设立此类合资经营电子游戏经营场所的,中国或中国内地或中国大陆合营者的投资比例应当不低于51%;设立合作经营电子游戏经营场所的,中国或中国内地或中国大陆合作者应当拥有经营主导权;

六文化游乐场

1、具备企业法人资格;

2、投资人、法定代表人和负责人未犯有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五条列举的违法犯罪行为;

3、不得设立在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七条所列地点;

4、房屋用途为住宅、工厂厂房、仓库仓储的和公共图书馆、博物馆、美术馆、陵园、公墓、学校、医院、机关、车站、机场、幼儿园、少年儿童活动场所内以及被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建筑物内禁止开办娱乐场所;

5、有与游乐内容相适应的营业场地和配套设施;

6、消防设施齐全有效,出入口设置明显指示牌,房屋建筑结构安全合理,室内营业场地在120平方米以上的,设置两个以上出入通道,门向外开启;

7、夜间开放的,有必要的照明设备和停电应急措施;

8、游乐器具的安装和使用符合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技术标准;

9、卫生、通风等设备符合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

10、场所的边界噪声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11、有必要的管理制度

12、文化游乐场内开设其他项目的,还须符合该项目的申请条件;

七棋牌室

1、具备企业法人资格;

2、投资人、法定代表人和负责人未犯有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五条列举的违法犯罪行为;

3、不得设立在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七条所列地点;

4、周围200米范围内没有中小学校;

5、消防设施齐全有效,出入口设置明显指示牌,房屋建筑结构安全合理,营业场所的安全出口数量、疏散宽度和距离,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规定;

6、具有符合标准的经营场所及配套设施;

7、房屋用途为住宅、工厂厂房、仓库仓储的和公共图书馆、博物馆、美术馆、陵园、公墓、学校、医院、机关、车站、机场、幼儿园、少年儿童活动场所内以及被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建筑物内禁止开办娱乐场所;

8、营业场所面积在40平方米是指同一平面、完整一间的实际使用面积,不包括服务台、卫生间等其他辅助功能区面积以上,且每张棋牌桌占地面积不少于8平方米;

9、单独设立包房的,包房应不少于5间;棋牌室内附设包房的,包房应不少于2间;单独设立包房和棋牌室内附设包房的,同一楼层包房均不得少于2间;每间包房的场地实际使用面积在8平方米以上,且每张棋牌桌占地面积不少于8平方米;

10、包房的照明设备由室外或者中央控制室调节,包房内不得设置隔断、内锁门装置以及洗手间和其他辅助用房;

11、包房房门或者沿过道一侧的隔离墙离地米起安装透明材料,透明材料面积在平方米以上,透视清晰;

12、卫生、通风等设备符合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

13、场所的边界噪声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14、有必要的管理制度;

江苏公共场所卫生行政许可要求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

附件1 江苏省公共场所卫生行政许可要求(征求意见稿) 一、发证范围及部分公共场所范围界定 (一)发证范围 1.宾馆、旅店、招待所; 2.公共浴室、理发店、美容店; 3.影剧院、录像厅(室)、游艺厅(室)、舞厅、音乐厅; 4.游泳场(馆); 5.展览馆、博物馆、美术馆、图书馆; 6.商场(店)、书店; 7.候诊室、候车(机、船)室。 (二)部分公共场所范围界定 1.公共浴室:包括浴场(含会馆、会所、俱乐部所设的浴场)、桑拿中心(含宾馆、饭店、酒店、娱乐城对外开放的桑拿部和水吧SPA)、浴室(含浴池、洗浴中心)、温泉浴、足浴等,不包括婴儿洗浴。 2.理发店:不包括无固定服务场所的流动摊点。美容店:不包括开展医疗美容项目的场所。 3.游泳场(馆):不包括婴儿游泳馆。 4.商场(店)、书店:营业面积在300m2以上的各类百货大楼、超

市、综合性或专业性商场(商店)、书城、书吧、书店等,不包括医药商场(店)、农贸市场。 二、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格式要求 根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五条规定,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应当载明编号、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经营项目、经营场所地址、发证机关、发证日期、有效期限。具体经营项目按《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二条细项进行分类。卫生许可证编号格式为:苏卫公证字〔4位初次发证年份数〕+第XXXXXX-YYYYYY 号(XXXXXX 指6位行政区域代码,YYYYYY指6位本行政区域发证顺序编号)。卫生许可证有效期限为四年,每两年复核一次。 卫生许可证格式见附件1、附件2;复核专用章格式见附件3。 三、公共场所卫生行政许可申报资料要求 公共场所经营者申请新发、延续、变更、补发、注销和复核卫生许可证时,应将以下申请资料提交至当地卫生计生行政部门。 (一)新证。 新办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应提交以下资料: 1、《江苏省卫生行政许可申请表》(附件4); 2、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3、工商营业执照或其他法人资质证明复印件; 4、公共场所经营单位总体平面图和周围环境平面图; 5、公共场所经营项目布局及卫生设施平面布局图; 6、卫生设施和消毒设施清单;

舞厅经营许可条件

舞厅经营行政许可条件 舞厅 1、具备企业法人资格; 2、投资人、法定代表人和负责人未犯有《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五条列举的违法犯罪行为; 3、不得设立在《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七条所列地点; 4、房屋用途为住宅、工厂(厂房)、仓库(仓储)的和公共图书馆、博物馆、美术馆、陵园、公墓、学校、医院、机关、车站、机场、幼儿园、少年儿童活动场所内以及被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建筑物内禁止开办娱乐场所; 5、周围 200 米范围内没有中小学校; 6、具有符合标准的经营场所及配套设施; 7、舞厅营业面积(是指舞厅的休息座位区域和舞池的实际使用面积,不包括吧台、衣帽间等其他面积)在 200 平方米以上; 8、舞厅舞池面积占营业场地面积的比例:交谊舞厅为40% 以上,迪斯科舞厅和 30% 歌舞厅为 以上; 9、舞厅舞池和休息座分开设置; 10、有衣物寄放室; 11、有演出活动的,应设置固定的演出舞台; 12、有必要的照明设备和停电应急措施; 13、场所建筑结构安全合理,消防设施齐全有效,出入口设置明显指示牌,门向外开启,设置两个以上的出入通道; 14、卫生、通风等设备符合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 15、场所的边界噪声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16、有必要的管理制度; 17、舞厅设置卡拉喔凯设备的,同时具备卡拉喔凯厅的开办条件。

(二)卡拉喔凯厅、卡拉喔凯包房 2、投资人、法定代表人和负责人未犯有《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五条列举的违法犯罪行为; 3、不得设立在《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七条所列地点; 4、房屋用途为住宅、工厂(厂房)、仓库(仓储)的和公共图书馆、博物馆、美术馆、陵园、公墓、学校、医院、机关、车站、机场、幼儿园、少年儿童活动场所内以及被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建筑物内禁止开办娱乐场所; 5 、周围 200 米范围内没有中小学校; 6、具有符合标准的经营场所及配套设施; 7、场所建筑结构安全合理,消防设施齐全有效,出入口设置明显指示牌,门向外开启; 8、营业场地超过 120 平方米的,应当设置两个以上出入通道; 9、卡拉喔凯厅营业面积在 40 平方米以上,卡拉喔凯包房 10 间以上(崇明县 5 间以上),每楼层设置卡拉喔凯包房必须二间以上,且须是紧临的,每间包房营业面积在 8 平方米以上; 10、有包含 1000 首以上歌曲的合法音像制品; 11、包房的照明设备由室外或者中央控制室调节,房内不得设置内锁装置、洗手间和其他辅助用房; 12 、包房门或者沿过道一侧的隔离墙离地1.2 米起安装透明材料,透明材料面积在 0.4 平方米以 上,透视清晰,无死角; 13、有演出活动的,设置固定的演出舞台; 14、有必要的照明设备和停电应急措施; 15、卫生、通风等设备符合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 16、娱乐场所的边界噪声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17、有必要的管理制度。

娱乐场所治安管理办法

娱乐场所治安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娱乐场所治安管理,维护娱乐场所经营者、消费者和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障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娱乐场所治安管理应当遵循公安机关治安部门归口管理和辖区公安派出所属地管理相结合,属地管理为主的原则。 公安机关对娱乐场所进行治安管理,应当严格、公正、文明、规范。 第三条娱乐场所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是维护本场所治安秩序的第一责任人。 第二章娱乐场所向公安机关备案 第四条娱乐场所领取营业执照后,应当在15日内向所在地县(市)公安局、城市公安分局治安部门备案;县(市)公安局、城市公安分局治安部门受理备案后,应当在5日内将备案资料通报娱乐场所所在辖区公安派出所。

县(市)公安局、城市公安分局治安部门对备案的娱乐场所应当统一建立管理档案。 第五条娱乐场所备案项目包括: (一)名称; (二)经营地址、面积、范围; (三)地理位置图和内部结构平面示意图; (四)法定代表人和主要负责人姓名、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 (五)与保安服务企业签订的保安服务合同及保安人员配备情况; (六)核定的消费人数; (七)娱乐经营许可证号、营业执照号及登记日期; (八)监控、安检设备安装部位平面图及检测验收报告。 设有电子游戏机的游艺娱乐场所备案时,除符合前款要求外,还应当提供电子游戏机机型及数量情况。 第六条娱乐场所备案时,应当提供娱乐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及消防、卫生、环保等部门批准文件的复印件。 第七条娱乐场所备案项目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15日内向原备案公安机关备案。 第三章安全设施

公共场所卫生行政许可所需提交材料

公共场所卫生行政许可所需提交材料 申请办理公共场所卫生许可应当提供的材料,我们一起来看看。以下是店铺给大家带来公共场所卫生行政许可所需提交材料清单,以供参阅。 公共场所卫生行政许可所需提交材料清单 提交材料目录: 一、申报图纸时需查验: 1. 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营业执照。(查验原件) 2. 生产经营场所、场地的使用证明(房屋产权证明、租赁合同)原件,如原件无法提交,则提交盖产权单位公章(红章)的复印件。(如有转租,需提交全部租赁合同) 注:经营场所如在地下需提交地下空间备案证明。(建委房管所办理) 3. 经营场所场地平面布局图。 图纸要求:大小A4或A3;比例1:50、1:100或1:200,并在图中注明;图中应注明方位(上北下南);图中应注明单位名称、地址、联系人、联系电话等基本信息;图纸应注明各功能间的用途、面积并与现场一致;图中应注明设施、设备的用途或名称,设施、设备数量应与现场一致。 4. 歌舞厅、游戏厅需提交娱乐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二、现场验收合格后需提交: 1. 申报图纸时的全部资料。 2. 经营场所方位图(位置图)。 3. 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资格证明。(身份证复印件及董事会决议、章程或任命文件等) 4. 企业法人培训证明。(海淀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电话62524205,地址苏州街49-2号,北京市工商局对面胡同内) 5. 卫生管理制度。 6. 申请人委托代理人提出卫生许可申请时提交《授权委托书》及

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7. 申请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的单位需提交公共场所检测报告。(检测单位:海淀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电话82405663,或其他具备计量认证资质的检测机构) 8. 旅店业提交棉织品送洗协议及洗涤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 备注:行政许可咨询电话************。详细行政许可条件及标准请登陆海淀区卫生局卫生监督所网站(https://www.360docs.net/doc/b919115343.html,)查询。 ◆咨询电话、现场验收预约电话: 68465694,时间:周一至周五(工作日)8:30-11:30,13:00-17:00 使用面积大于或等于50m2,单纯经营理发的单位需设置4m2以上的消毒间及独立的烫染间,烫染间内设机械排风设施。 使用面积小于50m2,单纯经营理发的单位需设置1个消毒水池(规格为45cm×45cm×30cm),1个消毒柜,烫染区内设置机械排风设施。 消毒间要求:设消毒水池3个(规格为45cm×45cm×30cm),上下水接通,消毒卫生制度上墙,有消毒液及配比量杯,设消毒柜。地面铺瓷砖,墙面浅色瓷砖铺设到顶。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概述 国务院《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国发[1987]24号,1987年4月1日),《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已于2011年2月14日经卫生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发布,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二条国家对公共场所实行卫生许可证管理。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定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卫生许可证。未取得卫生许可证的,不得营业。 第十条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组织从业人员每年进行健康检查,从业人员在取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后方可上岗。患有痢疾、伤寒、甲型病毒性肝炎、戊型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的人员,以及患有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疾病的人员,治愈前不得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的工作。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国发[1987]24号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 正文: ----------------------------------------------------------------------------------------------------------------------------------------------------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 (1987年4月1日国务院发布) 国发[1987]24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创造良好的公共场所卫生条件,预防疾病,保障人体健康,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下列公共场所: (一)宾馆、饭馆、旅店、招待所、车马店、咖啡馆、酒吧、茶座; (二)公共浴室、理发店、美容店; (三)影剧院、录像厅(室)、游艺厅(室)、舞厅、音乐厅; (四)体育场(馆)、游泳场(馆)、公园; (五)展览馆、博物馆、美术馆、图书馆; (六)商场(店)、书店; (七)候诊室、候车(机、船)室、公共交通工具。 第三条公共场所的下列项目应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 (一)空气、微小气候(湿度、温度、风速); (二)水质; (三)采光、照明;

(四)噪音; (五)顾客用具和卫生设施。 公共场所的卫生标准和要求,由卫生部负责制定。 第四条国家对公共场所以及新建、改建、扩建的公共场所的选址和设计实行“卫生许可证”制度。“卫生许可证”由县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签发。 第二章卫生管理 第五条公共场所的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卫生管理制度,配备专职或者兼职卫生管理人员,对所属经营单位(包括个体经营者,下同)的卫生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并提供必要的条件。 第六条经营单位应当负责经营的公共场所的卫生管理,建立卫生责任制度, 对本单位的从业人员进行卫生知识的培训和考核工作。 第七条公共场所直接为顾客服务的人员,持有“健康合格证”方能从事本职工作。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活动期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以及其他有碍公共卫生的疾病的,治愈前不得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的工作。 第八条经营单位须取得“卫生许可证”后,方可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办理营业执照。在本条例实施前已开业的,须经卫生防疫机构验收合格后,补发”卫生许可证”。“卫生许可证”两年复核一次。 第九条公共场所因不符合卫生标准和要求造成危害健康事故的,经营单位应妥善处理,并及时报告卫生防疫机构。 第三章卫生监督 第十条各级卫生防疫机构,负责管辖范围内的公共场所卫生监督工作。 民航、铁路、交通、厂(场)矿卫生防疫机构对管辖范围内的公共场所,施行卫生监督,并接受当地卫生防疫机构的业务指导。 第十一条卫生防疫机构根据需要设立公共场所卫生监督员,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交给的任务。公共场所卫生监督员由同级人民政府发给证书。 民航、铁路、交通、工矿企业卫生防疫机构和公共场所卫生监督员,由其上级主管部门发给证书。 第十二条卫生防设机构对公共场所的卫生监督职责: (一)对公共场所进行卫生监测和卫生技术指导; (二)监督从业人员健康检查,指导有关部门对从业人员进行卫生知识的教育和培训; (三)对新建、扩建、改建的公共场所的选址和设计进行卫生审查,并参加竣工验收。 第十三条卫生监督员有权对公共场所进行现场检查,索取有关资料,经营单位不得拒绝或隐瞒。卫

舞厅经营许可条件范例

舞厅经营许可条件范例 舞厅经营许可条件范例 舞厅是一种服务于社会大众的娱乐场所,管理与经营都需要特别的审核与批准。在申请舞厅经营许可时,需要符合一定的条件,本文将对舞厅经营许可条件进行详细阐述。 一、土地选址和建筑条件1、土地需符合城市规划要求; 2、建筑面积不少于1500平方米,首层高度不少于4.5米; 3、舞厅应纯属娱乐性质,不得安装赌博、色情设施。 二、设施设备要求1、安装有完备的空气调节设备,且 具备相应的消防措施;2、搭载有良好的舞台、灯光、音响 等娱乐设施,且要保证设备齐全、使用正常;3、酒水、小 吃需要储存支付,要符合食品卫生标准。 三、经营条件1、经营活动需法律合规、合法经营,不 得违反经营规定;2、店内安装有完备的监控系统,且要保 证画质清晰、设备完好;3、按国家规定,舞厅只能在规定 时间内经营。 四、人员管理要求1、经理需拥有相关证书,且要有充 足的经验和管理能力;2、其他工作人员要有健康证和职业 资格证,并要接受技能培训。 五、社会责任1、在经营过程中,要依法遵纪,尊重市 场规律,合法竞争,保证舞厅经营的公平、公正、公开;2、

积极响应社会公益事业,推动舞厅文化建设,为公众提供健康、高质量的娱乐活动;3、在员工和顾客之间建立和谐的人际 关系,保障他们的合法权益,核心价值体现为“以人为本”。 总的来说,以上是舞厅经营许可条件的一些范例要求。在申请舞厅经营许可时,需要符合这些基本条件,才能够获得经营许可,同时也能够更好地为广大消费者提供优质的服务和娱乐活动。建议经营者在经营过程中,时刻保持匠心精神,不断提高自身品质和管理水平,做到“以人为本,诚信经营”。

关于放宽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的实施意见

关于放宽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的实施意见 为进一步降低市场主体设立门槛,优化营商环境,激发市场活力,根据省政府《关于进一步放宽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的指导意见》(苏政发〔2015〕113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本市范围内各类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分支机构和个体工商户等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的登记,适用本意见。 二、市场主体进行工商登记时,申请人应当提交住所(经营场所)合法使用证明,并对住所(经营场所)的真实性、合法性、安全性做出书面承诺。工商部门对申请材料实行形式审查。对住所(经营场所)依法需要具备特定条件并经检查验收或审批方可营业或投入使用的,由有关部门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三、市场主体可以利用下列建筑作为其住所(经营场所)申请登记: (一)工业厂房、仓储建筑、商业、办公等非住宅类建筑; (二)独立住宅类建筑(含集体土地上的村民住宅); (三)酒店式公寓。 (四)符合本意见第四项和第六项规定的“住用商”条件的非独立住宅; 四、从事下列经营项目的市场主体可以直接将非独立住宅作为其住所(经营场所)申请登记(以下简称“住用商”): (一)计算机系统服务、数据处理服务; (二)软件和信息服务、网络技术服务; (三)文化创意服务、咨询策划服务; (四)动漫游戏开发; (五)电子商务、无实体店铺的网络交易服务; (六)翻译服务; (七)工业设计; (八)股权投资。

住用商的市场主体不得从事前款所列项目范围以外的经营活动。 五、从事下列经营项目的市场主体不得将住宅作为其住所(经营场所)申请登记: (一)饭店、茶馆、小吃店、咖啡厅等餐饮业; (二)洗染、收旧等服务业; (三)仓储、物流业; (四)影剧院、录像厅、舞厅、卡拉OK厅、KTV、夜总会、酒吧、茶座等娱乐业; (五)网吧、电玩等游乐业; (六)保龄球馆、旱冰场、桑拿浴室、美容院; (七)宾馆、商场、市场; (八)婴幼儿保育机构、儿童游乐厅; (九)营利性养老院、医院、疗养院; (十)汽车、摩托车修理与维护; (十一)工业生产加工业; (十二)存储、销售各种危险化学品、易燃易爆品; (十三)其他法律法规规定不能利用住宅从事的经营项目。 六、市场主体利用住宅作为住所(经营场所)从事本意见第四项和第五项规定以外的经营项目的,申请人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并按照《市规划局、市工商局简化住所(经营场所)工商登记手续操作暂行办法》(宁规规范字〔2014〕4号)规定的程序办理。 七、建立工作联席制度,市规划局负责定期会商建设、环保、安监、消防等部门,梳理“住用商”禁止类行业清单,在市规划局、市工商局官方网站和市、区各级行政服务大厅工商登记窗口以及市级媒体进行公示。各行业主管部门要将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应当具备特定条件或须报经审批的有关要求,在各级政务服务中心公示。 除法律、法规规定以外,土地用途、房屋用途的审批变更不得作为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的前置条件。

2023年舞厅经营范围(4篇)

2023年舞厅经营范围(4篇) 歌舞厅公司经营范围 歌舞厅公司经营范围卡拉ok歌舞厅(凭有效许可证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歌舞厅公司经营范围歌舞消遣;零售:预包装食品、乳制品(不含婴幼儿配方乳粉)、酒类、卷烟、雪茄烟。 歌舞厅公司经营范围歌舞厅消遣活动 歌舞厅公司经营范围自娱性演唱(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 歌舞厅公司经营范围舞厅、音乐观赏;零售包装食品。(企业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歌舞厅公司经营范围歌舞消遣;茶座服务;预包装食品零售(按许可证核定的有效期限、范围从事经营)。 发展歌舞厅公司经营范围 物业管理公司经营范围接受托付从事物业管理;含出租

写字间;信息询问(不含中介服务);图文设计制作;打字;技术培训、技术服务;会议服务;劳务派遣;汽车租赁;家居装饰。(企业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装饰设计公司经营范围工程勘察设计;家居装饰;室内外装饰设计;专业承包、劳务分包、施工总承包;保洁服务;销售办公用品、建筑材料(不含砂石及砂石制品)、装饰材料、电子产品、办公设备。(企业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技术公司经营范围技术推广服务;产品设计;设计、制作、代理、发布广告;零售机械设备、仪器仪表、通讯器材、计算机、软件及协助设备、化工产品(不含危急化学品);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代理进出口。(企业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实业歌舞厅公司经营范围

娱乐经营许可办理指南.doc

歌舞厅、迪吧(厅)、卡拉OK经营场所ﻫ设 立办理指南 一、申请导览 需要取得的许可证件:《娱乐经营许可证》、《卫生许可证》、《公共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文件》 受理地点:余姚市行政服务中心二楼58号综合窗口 受理时间:夏令时(上午8:30—12:00,下午2:00-5:30),冬令时(上午8:30—12:00,下午1:30-5:00) 咨询电话: 办理时限:30个工作日 审批主体:由余姚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牵头组织卫生、环保、消防部门进行联合审批 责任科室:行政审批科是否收费:不收费 申批流程导图: →→→ 同意,发证→申领营业执照 二、重要提示

1、申报本部门审批前需要到其他部门办理的审批: 新设立企业由工商部门出具《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2、获得审批的必要条件: 1:投资人员、拟任法定代表和其他负责人没有《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五条规定的犯罪情形; 2:距离学校、医院、机关不得少于50米; 3:场所的经营面积标准,市区为500平方米以上,与宾馆配套的为200平方米以上,乡镇为200平方米以上; 4:公共场所进行新建、改建、扩建的应办理预防性卫生审查手续;符合城镇规划、环境功能规划,与周边自然和人文环境相协调;5:排放的污染物,应达到国家或地方的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 6:如果租用非商业用房,应取得国土、规划等部门同意的相关手续; 7:经营场所设计、施工单位要有法定的资质要求; 8:搭建或设置隔层的房屋,应取得规划、建设部门批准和房屋质量技术检测合格。 9:场所应设在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的建筑物内,不得设在建筑物地下一层以下、车站机场等人群密集的场所、文物古建筑、博物馆、图书馆建筑、居民住宅楼、商住楼、居民住宅区内,不得毗连重要仓库或者危险物品仓库。 三、提出申请

广东省娱乐场所管理规定

广东省娱乐场所管理规定 ----WORD文档,下载后可编辑修改---- 下面是小编收集整理的范本,欢迎您借鉴参考阅读和下载,侵删。您的努力学习是为了更美好的未来! 广东省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一条为加强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的管理,活跃群众文化生活,保证其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营业性歌厅、舞厅、卡拉OK厅和其他歌舞娱乐场所(含附有文艺表演、卡拉OK设施的茶座、酒吧、咖啡厅、餐厅等),均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的经营活动必须遵守法律、法规,符合社会公德和公共利益。 第四条各级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是同级人民政府管理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的主管部门,负责本条例的实施。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歌舞娱乐场所的管理。 各级公安机关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各自职责协同管理。 第五条开办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经营场所的房产使用权; (二)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注册资金; (三)场所面积:歌厅不少于60平方米,舞厅不少于80平方米,卡拉OK厅不少于40平方米,设包房的卡拉OK厅总面积不少于80平方米,每个包房不少于6平方米; (四)扩声系统的声压级,正常使用应在96分贝以下。场外噪声不得超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中的有关规定; (五)场内包房(厢)应有透明门窗; (六)符合规定的消防、照明(含应急照明)设施; (七)相应数量的治安人员; (八)章程和管理制度。 第六条申请开办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须按下列程序办理审批手续:

(一)具备第五条规定的条件,依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关于企业分级登记注册的规定报同级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审批,发给《文化经营许可证》; (二)凭《文化经营许可证》向所在地县以上公安机关申领《安全合格证》; (三)凭《文化经营许可证》、《安全合格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注册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营业。 第七条禁止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的下列行为: (一)聘用和接纳未经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审核发证的国内外乐队和表演人员进行演出; (二)舞厅接纳未满18周岁青少年; (三)播、唱、奏内容反动、淫秽的曲目; (四)诲淫性的表演; (五)用色情服务方式招徕、赔随顾客; (六)包庇、纵容暗娼拉客卖淫; (七)包庇、纵容流氓滋事活动和其他违法活动。 第八条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转包经营,必须重新办理审批、登记手续。 第九条各级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从事或参与歌舞娱乐场所的经营活动。 第十条违反本条例的单位和个人,视其情节轻重给予处罚: 违反治安、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按有关规定给予处罚;触犯刑律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违反工商行政管理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由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审批、管理权限给予处罚: (一)违反本条例第六条(一)项和第八条的,责令停止营业,没收经营者的违法所得,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本条例第七条(一)项的,没收经营者的违法所得,处以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三)违反本条例第七条(二)项的,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 (四)违反本条例第七条(三)项的,没收经营者的非法财物,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经两次罚款仍不改正的,吊销其《文化经营许可证》;

歌舞厅、KTV、游戏厅及多功能文化娱乐场所办理卫生许可证卫生制度模板

歌舞厅卫生制度 1、从业人员须持有健康证、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证上岗。 2、工作服整洁,保持良好个人卫生。 3、采用吸尘器或湿式清扫,及时清除污物并放在密封桶内,搞好洗手间卫生,做到无污迹及污水。 4、茶具及其饮具、面巾做到一客一换一消毒。 5、经常通风换气,保持室内空气的清洁。 6、舞厅内禁止吸烟,不设烟灰缸,设立吸烟室。 歌舞厅、游戏厅及多功能文化娱乐场所 卫生要求 1、设有卫生组织,配备有专(兼)职卫生管理人员,卫生管理规章制度健全,有清扫消毒及内部卫生管理检查制度,有禁止吸烟的标志盒措施,卫生档案资料完整齐全。 2、有有效的卫生许可证,并悬挂于明显处,从业人员持有效的健康证、培训证上岗,个人卫生做到“四勤”。 3、厅顶、墙壁应有吸声,消声盒防震设备,地面平整光滑使用的装饰材料不得对人体有潜在危害。 4、舞厅每人平均占地面积不小于1.5m2。舞池内每人占地面积不小于0.8m2。音乐茶座卡拉ok、酒吧、咖啡厅平均

每人占有面积不小于1.25m2。 5、有机械通风装置,进风口必须设在室外。 6、歌舞厅、游戏厅及多功能文化娱乐场所内禁止吸烟,不得设置烟灰缸,应设单独的吸烟室并有排气设施。 7、应设有消毒间及操作间,四壁白瓷砖贴面,安装紫外线消毒灯盒排风扇,配备洗刷池盒消毒柜等消毒设备。茶(饮、餐)具、咖啡具、面巾,做到一客一换一消毒。配有冰箱冰柜。 8、舞池营业时间内严禁使用杀菌波长的紫外线灯,禁止使用滑石粉和有害观众健康的烟雾剂。 9、厕所清洁,有洗手、烘手设施和排风换气设施,不得设有坐便器。 10、室内外环境整洁,室内采用湿式清扫或吸尘器,在呼吸道传染病流行季节,应对室内空气进行消毒,并加强室内机械通风换气。 11、配备的食品库符合有关卫生要求。 12、微小气候空气质量、噪声、照度等应符合国家《文化娱乐场所卫生标准》中规定的标准值,供顾客使用的饮(餐)具应符合茶具消毒制定标准。 13、吧台应设上、下水系统。有员工更衣室。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制度

黑龙江省文化娱乐经营活动管理规定

黑龙江省文化娱乐经营活动管理规定 【发文字号】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九号 【发布部门】黑龙江省政府 【公布日期】1992.12.24 【实施日期】1992.12.24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 黑龙江省文化娱乐经营活动管理规定 (1992年12月24日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九号) 第一条为加强文化娱乐经营活动的管理,丰富人民群众的文化生活,保障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黑龙江省文化市场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在本省境内从事下列文化娱乐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均应执行本规定:(一)舞厅、歌厅、卡拉OK厅经营活动; (二)音乐餐厅、音乐茶座、音乐酒吧经营活动; (三)桌(台)球、保龄球、弹子球、电子游戏室经营活动; (四)游艺厅、游乐场以及公园内的各类游艺项目的经营活动; (五)其他文化娱乐经营活动。

第三条各级文化行政部门和从事文化娱乐经营活动的单位、个人,必须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政策规定,依法管理,守法经营。 第四条各级文化行政部门是文化娱乐经营活动的主管部门,负责本规定的实施。 各有关部门应各司职责,协助文化行政部门做好文化娱乐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文化娱乐经营活动实行《文化经营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制度。 《许可证》的样式,制作、发放与使用的管理,由省文化厅规定。 第六条各级文化行政部门审批、签发《许可证》的权限,由省文化厅统一规定。 第七条申请开办各类文化娱乐经营活动,应具备有关规定条件。 第八条申请开办文化娱乐经营活动的单位或个人,应持上级主管部门批准文件或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证明及有关证明材料,按规定的管理权限到文化行政部门申请办理《许可证》。 需办理其他营业手续的,凭《许可证》向有关部门办理手续后,方可营业。 第九条舞厅、歌厅、卡拉OK厅、音乐餐厅、音乐茶座、音乐酒吧的伴奏、演唱人员,须按省有关演出规定,办理《演出许可证》手续。 第十条开办文化娱乐经营活动的单位或个人,应挂证经营。《许可证》不得私自转让、转借、租赁、涂改。 第十一条经营舞厅、歌厅、卡拉OK厅、音乐餐厅、音乐茶座、音乐酒吧的单位或个人,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舞厅不得接待未成年人; (二)禁止舞厅向顾客出售白酒类饮品; (三)演奏(唱)人员应着装整洁,佩戴标识。演奏(唱)曲目应以国家文化、音像、出版部门正式出版发行的唱片、音带、歌曲集、激光视盘和国内电台、电视台播放

湖南省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发放管理办法

湖南省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发放管理 办法

湖南省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发放管理办法 湘卫监督发〔〕27号 各市州卫生局,省卫生监督所,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为加强全省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发放管理,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结合我省工作实际,特制定《湖南省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发放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一一年七月十八日 湖南省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发放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全省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发放管理工作,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管辖范围内的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发放管理工作,具体分级管理办法由各市州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省级卫生行政部门不承担具体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发放工作。 民航、铁路、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等部门负责管辖范围内的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发放管理工作。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全省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发放管理工作。 第四条下列公共场所需办理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 (一)宾馆、旅店、招待所、咖啡馆、酒吧、茶座;就餐场所面积大于150平方米且安装有空调设施的饭馆; (二)理发店、美容美发店,沐浴场所,包括浴场(含会馆、会所、俱乐部所设的浴场)、桑拿中心(含宾馆、饭店、酒店、娱乐城对外开放的桑拿部和水吧SPA)、浴室(含浴池、洗浴中心)、温泉浴、汗蒸馆、足浴、婴儿泳馆等; (三)影剧院、录像厅(室)、游艺厅(含网吧)、歌舞厅、音乐厅; (四)体育健身场所、游泳场馆; (五)展览馆、博物馆、美术馆、图书馆; (六)城市营业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上,县、乡、镇营业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上的商场(店)、书店; (七)候诊室、候车(机、船)室以及运送旅客的飞机、火车(含地铁)、轮船等公共交通工具。 第五条公共场所许可条件:

吉林市营业性舞厅暂行管理办法

吉林市营业性舞厅暂行管理办法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吉林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1993.06.21 •【字号】吉林市人民政府令第五十一号 •【施行日期】1993.08.01 •【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文化、新闻出版、广播影视、体育综合规定 正文 吉林市营业性舞厅暂行管理办法 (1993年6月21日吉林市人民政府令第五十一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营业性舞厅管理,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满足人民群众的文化生活需要,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营业性舞厅是指各类专业性舞厅、歌舞厅、音乐茶座(酒吧)、音乐咖啡厅、卡拉OK歌厅、曲艺茶社、夜总会以及内设音乐服务项目的饭店、酒店、餐厅等(以下统称舞厅)。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范围内营业性舞厅、伴奏(唱)人员和与其有关的经营、娱乐活动的管理。 第四条各级文化行政主管部门按分工负责本辖区营业性舞厅的管理工作。

日常工作由本级文化市场管理办公室负责。 各级公安、工商、物价、卫生等有关部门应按职责分工配合做好舞厅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开办条件与审批管理 第五条市、县(市)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当地实际,对所辖区域内的舞厅设置实行统一规划,合理布局。 第六条开办舞厅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等安全标准的固定场所、专业性舞厅内须设有办公室、公安值班室、售票室、休息(吸烟)室、冷(热)饮部、配电(调音)室(间)、寄存室、室内厕所,舞厅外须设有存车处; (二)专业性舞厅的舞池面积和音乐茶座、音乐餐厅、卡拉OK歌舞厅等的营业面积必须在100平方米以上; (三)音乐茶座、音乐餐厅、音乐酒吧场内必须设小舞台,舞台高度不低于0.5米,台口距座席不得小于2米,舞台前空地面积不得大于场地面积的1/4; (四)内设音乐服务项目的饭店、酒店、餐厅等,电视荧屏与就餐人员座席的距离不应少于2米; (五)舞厅须按规定装置良好的音响设备; (六)舞厅内每平方米的光照度不得低于5瓦; (七)舞厅内必须安装通风设备,室内厕所须安装机械通风设备,吸烟室须安装排烟设备; (八)舞厅场所内部环境与装璜要清洁、舒适、典雅,不得设封闭式包箱;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2006)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2006)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务院 •【公布日期】2006.01.29 •【文号】国务院令第458号 •【施行日期】2006.03.01 •【效力等级】行政法规 •【时效性】已被修改 •【主题分类】文化、新闻出版、广播影视、体育其他规定 正文 国务院令 第458号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已经2006年1月18日国务院第12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 总理温家宝 二00六年一月二十九日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娱乐场所的管理,保障娱乐场所的健康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娱乐场所,是指以营利为目的,并向公众开放、消费者自娱自乐的歌舞、游艺等场所。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负责对娱乐场所日常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公安部门负责对娱乐场所消防、治安状况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开办娱乐场所,不得参与或者变相参与

娱乐场所的经营活动。 与文化主管部门、公安部门的工作人员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以及近姻亲关系的亲属,不得开办娱乐场所,不得参与或者变相参与娱乐场所的经营活动。 第二章设立 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开办娱乐场所或者在娱乐场所内从业: (一)曾犯有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罪,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强奸罪,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赌博罪,洗钱罪,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 (二)因犯罪曾被剥夺政治权利的; (三)因吸食、注射毒品曾被强制戒毒的; (四)因卖淫、嫖娼曾被处以行政拘留的。 第六条外国投资者可以与中国投资者依法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的娱乐场所,不得设立外商独资经营的娱乐场所。 第七条娱乐场所不得设在下列地点: (一)居民楼、博物馆、图书馆和被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建筑物内; (二)居民住宅区和学校、医院、机关周围; (三)车站、机场等人群密集的场所; (四)建筑物地下一层以下; (五)与危险化学品仓库毗连的区域。 娱乐场所的边界噪声,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标准。 第八条娱乐场所的使用面积,不得低于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规定的最低标准;设立含有电子游戏机的游艺娱乐场所,应当符合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关于总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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