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商法04国际商事合同法
《国际商法》课件第四章 国际商事合同法

第二节 合同的有效成立
第一个条件Leabharlann 当事人的缔约能力权利能力
行为能力
国 能力限制人名称 家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中 国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无订立合同能力人
法 国
能力限制人
缔约能力限制
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 和完全不能控制或者辨 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
除获纯利益的民 事行为外,需经 代理人同意,否 则所签合同无效
(二)法人
在20世纪90年代之前,中国法院基本上奉行了公司的越 权行为为无效行为的宗旨。例如,最高人民法院在1987 年发布的《关于审理经济合同纠纷案件中具体适用<经 济合同法>的若干问题解答》中说:“工商企业、个体 工商户及其他经济组织..超越经营范围或者违反经营方式 所签订的合同,应认定为无效合同..全部为超营项目的, 全部无效,部分为超营项目的,超营部分无效。”
中国法
20世纪90年代以来,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和 使中国的法制环境与国际接轨的需要。1993年,最高人 民法院在《全国经济审判座谈会纪要》中指出:“合 同约定仅一般违反行政管理性规定的,例如一般地范 围经营、违反经营方式等,而不是违反营、专卖及法 律禁止性规定,合同标的物也不属于限制流通的物品 的,可按照有关的行政管理规定进行处理,而不因此 确认合同无效。”
在合同订立之前,要约可以撤销,只要 《80公约》第16条 撤销的通知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之前送 第2款
达受要约人。
但在下列情况下不得撤销:
1、要约写明了承诺期限的或以其他方 式表明要约不可撤销的
2、受要约人有理由相信该要约是不可 撤销的,且基于信赖行事
案例:
德国建筑商A于1993年8月底与美国生产商B联系,要求美国生 产商B向其报4万吨钢缆的价格,并明确 告诉美国生产商B,此 次报价是为了计算向某项工程的投标,投标将于同年10月1日 开始进行,10月10日便可知投标结果。同年9月10日,美国生 产商B向德国建筑商A发出正式要约,要约中条件完整,但要 约中既没有规定承诺期限,也没有注明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同 年9月中旬起,国际市场钢缆的价格猛涨,在此情况下,美国 生产商B于10月2日向德国建筑商A发出撤销其9月10日要约的传 真,同年10月10日,当德国建筑商A得知自己已中标的消息后, 仍立即向美国生产商B发出传真,对9月10日的要约表示承诺。 此后,美国生产商B争辩他已于10月2日撤销了要约,因此,合 同不能成立。双方就合同是否有效成立发生纠纷?
国际商法课件第四章国际商事合同法

美国《第二次合同法重述》第2条规定:“合同是一项或一 组 这样的诺言,它或它们一旦被违反,法律就会给予救济。 ”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2条规定:“本法所称合同 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 止民事关系的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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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国际商事合同的成立
二、承诺
(三)承诺的撤回
英美法系国家
大陆法系国家
中国《合同法 》 《通则》
表4.4 对承诺的撤回的不同规定
承诺的撤回 采取“投邮主义”,承诺一旦发出即生效,所以不存在承 诺撤回的问题。 在采“到达主义”的国家,只要撤回的通知早于或者同时 与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即可以撤回 。如果晚于承诺到达要约人,鉴于承诺已发生法律效力,承 诺人便不得撤回其承诺。 我国合同法27条规定:“承诺可以撤回,撤回承诺的通知 应当在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之前或者与承诺通知同时到达要 约人。” 《通则》第2.9条规定:“承诺得予撤回,如果撤回通知 于承诺原应生效之前或同时,送达要约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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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国际商事合同的成立
一、要约
(三)要约的拘束力
3.要约的消灭 要约的消灭是指要约丧失其法律效力,即不再对要约人和受要约 人具有法律约束力。有以下几种情况: (1)要约的期限已过而消灭 (2)要约被要约人撤回或撤销而消灭 (3)要约被受要约人拒绝而消灭 (4)要约人或受要约人死亡、破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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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合同效力
二、有效合同
(二)合同生效的时间
合同效力一般与合同成立具有同时性,但有时也可能存在异时性。 1.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之日起生效 2.附条件和附期限的合同,其生效要视条件是否成就或期限是 否届至而定
2024年《国际商事合同法》课件(带)

合同编号:_______甲方(卖方):_______乙方(买方):_______根据《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基础上,就甲方提供《国际商事合同法》课件一事,达成如下协议:一、课件内容1.1甲方应按照乙方的要求,提供《国际商事合同法》课件,包括但不限于课件文字、图片、音频、视频等资料。
1.2甲方保证课件内容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不侵犯任何第三方的知识产权及其他合法权益。
1.3甲方应确保课件的准确性和完整性,并在合同签订后按照约定的时间向乙方提供。
二、课件交付甲方应在合同签订后_______日内,将课件通过电子邮件或在线传输等方式交付给乙方。
2.2乙方收到课件后,应在_______日内进行验收。
如乙方对课件内容有异议,应立即通知甲方,并提供具体理由。
甲方应在收到通知后_______日内进行修改,直至乙方满意。
三、课件使用3.1乙方购买课件后,仅限于乙方内部使用,不得用于商业目的或向第三方披露。
3.2乙方在使用课件过程中,如需进行修改、复制、传播等行为,必须取得甲方书面同意,否则视为侵权。
四、知识产权甲方保证课件内容不侵犯任何第三方的知识产权及其他合法权益。
如因此导致纠纷,由甲方承担全部责任。
4.2乙方在使用课件过程中,如需引用第三方知识产权,应依法取得相应授权,否则视为违约。
五、保密条款5.1甲乙双方应对合同内容及课件内容予以保密,未经对方书面同意,不得向第三方披露。
5.2保密义务自合同签订之日起生效,至合同履行完毕后_______日内终止。
六、违约责任6.1一方违反合同约定,应承担违约责任,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为合同金额的_______%。
6.2 因不可抗力等因素导致合同无法履行,双方互不承担责任。
七、争议解决7.1 本合同签订、履行、解释及争议解决均适用法律。
7.2双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纠纷,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向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国际商法---第四章 国际商事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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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约的撤销
概念 要约已经送达受要约人之后,即要约 已经生效之后,要约人消灭其要约效 力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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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约的撤销
1、是对已生效但未获承诺的要约消灭 其拘束力的意思表示; 2、撤销的意思表示须在要约到达受要 约人后,受要约人作出承诺之前到达 受要约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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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设上例中,乙收到要约时准备于3月8日 下午发出承诺。于3月5日,甲发现市场 行情突变,于是当日发出撤销要约的通 知,以特快专递邮出,于3月8日一早到 达乙处。问乙能否在3月8日下午发出承 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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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约应具备的条件
(1)要约人必须明确表明愿意按要约的 内容与对方订立合同的意思。 (2)要约的内容必须明确、肯定。 (3)要约原则上应向一个或一个以上的 特定的人提出,除非要约有明确相反的 意思表示。 (4)要约必须送达受要约人才能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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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下列哪个说法为要约? A对B声称:我正在考虑卖掉家中祖传 的一套红木家具,价格暂定20万元。 A对B提出:我愿意卖掉家中祖传的一 套红木家具,价格为2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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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约与要约邀请
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 的意思表示,也称要约引诱。要约邀 请不是合同订立的必经程序,因而不 具有法律意义,即对行为人不具有法 律约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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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顾客甲在逛商场时看到一时装,上前询 问销售员乙:“这件时装多少钱可以 卖?”乙即问:“你出多少钱买?”甲 回答说:“ 400 ,你卖不卖?”乙应声 回答:“至少800,少了不卖!” 以上四句话中哪些为要约,哪些为要约 邀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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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的内容
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 标的; 数量; 质量; 价款或者报酬; 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违约责任; 解决争议的方法。
2024国际商法:第四章合同要览

2024国际商法:第四章合同要览本合同目录一览第一条合同定义与范围1.1 合同定义1.2 合同范围第二条合同当事人2.1 当事人身份2.2 当事人权利与义务第三条合同标的3.1 标的内容3.2 标的质量第四条合同价格与支付方式4.1 价格确定4.2 支付方式第五条合同履行5.1 履行期限5.2 履行地点与方式第六条合同变更与解除6.1 变更条件6.2 解除条件第七条违约责任7.1 违约行为7.2 违约责任承担第八条争议解决8.1 争议类型8.2 解决方式第九条合同的生效、终止与解除9.1 合同生效条件9.2 合同终止条件9.3 合同解除条件第十条保密条款10.1 保密内容10.2 保密期限第十一条知识产权保护11.1 知识产权归属11.2 侵权责任第十二条不可抗力12.1 不可抗力事件12.2 不可抗力后果第十三条法律适用与争议解决13.1 法律适用13.2 争议解决第十四条其他条款14.1 附加条款14.2 附录第一部分:合同如下:第一条合同定义与范围1.1 合同定义(此处填写对合同定义的具体描述,如合同的类型、目的等)1.2 合同范围(此处填写合同适用的范围,包括地域、业务领域等)第二条合同当事人2.1 当事人身份(此处填写合同当事人的具体身份信息,如公司名称、法人代表等)2.2 当事人权利与义务(此处填写各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具体描述各项权利和义务的内容)第三条合同标的3.1 标的内容(此处填写合同标的具体内容,如商品、服务、项目等)3.2 标的质量(此处填写标的的质量标准和要求,包括质量保证、检验方法等)第四条合同价格与支付方式4.1 价格确定(此处填写价格确定的依据和方法,如固定价格、变动价格等)4.2 支付方式(此处填写支付方式的具体描述,如预付款、分期付款等)第五条合同履行5.1 履行期限(此处填写合同履行的期限,如交货时间、服务完成时间等)5.2 履行地点与方式(此处填写合同履行的地点和方式,如交货地点、服务提供方式等)第六条合同变更与解除6.1 变更条件(此处填写合同变更的条件,如需要双方协商一致、发出书面通知等)6.2 解除条件(此处填写合同解除的条件,如违约行为、不可抗力事件等)第七条违约责任7.1 违约行为(此处填写违约行为的具体描述,如未能按期交货、提供的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等)7.2 违约责任承担(此处填写违约责任的具体承担方式,如违约金、赔偿损失等)第八条争议解决8.1 争议类型(此处填写可能出现的争议类型,如履行争议、合同解释争议等)8.2 解决方式(此处填写争议解决的方式,如协商解决、调解、仲裁或诉讼等)第九条合同的生效、终止与解除9.1 合同生效条件(此处填写合同生效的条件,如双方签字盖章、政府批准等)9.2 合同终止条件(此处填写合同终止的条件,如合同目的实现、一方违约等)9.3 合同解除条件(此处填写合同解除的条件,如不可抗力、双方协商一致等)第十条保密条款10.1 保密内容(此处填写需要保密的具体内容,如商业秘密、技术秘密等)10.2 保密期限(此处填写保密期限的具体时间,如合同履行完毕后五年等)第十一条知识产权保护11.1 知识产权归属(此处填写知识产权的归属规定,如双方约定或法律规定等)11.2 侵权责任(此处填写侵权责任的具体承担方式,如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等)第十二条不可抗力12.1 不可抗力事件(此处填写不可抗力事件的类型,如自然灾害、社会事件等)12.2 不可抗力后果(此处填写不可抗力事件导致的后果,如合同履行延误、终止等)第十三条法律适用与争议解决13.1 法律适用(此处填写适用的法律,如国际商法、某一国家的国内法等)13.2 争议解决(此处填写争议解决的地点和机构,如仲裁委员会、法院等)第十四条其他条款14.1 附加条款(此处填写合同附加条款的内容,如双方的特殊约定等)14.2 附录(此处填写附录的具体内容,如技术规格、附件等)第二部分:其他补充性说明和解释说明一:附件列表:附件1:合同标的详细描述附件2:质量保证协议附件3:价格明细表附件4:支付时间表附件5:履行时间表附件6:保密协议附件7:知识产权保护协议附件8:不可抗力事件声明附件9:法律适用和争议解决协议附件10:合同变更和解除协议附件1的详细要求和说明:本附件应详细描述合同标的具体内容,包括规格、数量、质量标准、性能参数等。
国际商法 第04章 合同法

❖ 承诺是指受要约人同意接受要约条件以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一项有效的承诺必须具备以下构成要件:
(1)承诺只能由受要约人作出; (2)承诺必须在要约的有效期内作出; (3)承诺的内容应当与要约的内容完全一致; (4)承诺的方式必须符合要约的要求。
4.3 合同的订立
4.3.2 承诺——承诺生效的时间
4.1 概述
4.1.1 合同法在国际商法中的作用
❖ 合同法构成了许多商事交易的基础,其中的基本制度具有广泛的 适用性。
4.1 概述
4.1.2 合同法的发展
❖ 19世纪曾被称为契约的世纪,人与人之间的约定来源于双方的约 定,合同一旦签署,就形成了双方互负权利和义务的法律关系。 而合同法的作用即在于维护已经成立的合同关系,其中对合同当 事人自主意识的尊重是合同法的基本原则。
第4章 合同法
第4章 合同法
4.1
概述
4.2
合同的概念V
4.3
合同的订立
4.4
合同的效力V
4.5
合同的履行
4.6
违约及其救V济措施
本章导读
❖ 介绍合同法在国际商法中的重要作用、合同法的历史演变过 程、国际范围内合同法的渊源;
❖ 从英美法系、大陆法系、现代商法倾向、我国立法选择四个 角度介绍合同的概念、合同的订立、合同的效力、合同的履 行、违约以及救济措施。
❖ 20世纪以来,随着社会经济结构的巨大变化,消费者、劳动者等 弱势群体保护的问题凸显出来,合同法也逐渐以维护社会的利益 为目标,缔约双方共同的自由意志变得越来越仅具有相对重要的 意义。
4.1 概述
4.1.3 合同法的渊源
❖ 英美法系:判例法仍旧是合同法最主要的法律渊源,此外,学者 的著论也发挥了非常重要的作用。如英国《奇蒂论合同法》、美 国《第一次合同法重述》《第二次合同法重述》。
第4章 合同法 《国际商法》PPT课件

4.2 合同的成立
4.2.4 合同的形式
根据法律是否要求合同必须具备一定的形式和手续,可以将合同分为要 式合同与不要式合同。凡是法律要求必须具备一定的形式和手续的合同为 要式合同,反之为不要式合同。
一是要素原则,也就是成立要件原则。合同如果没有法律所规 定的书面形式,就不能成立。二是证据原则,即没有采用书面形式就不能 证明合同的存在,但不必然引起合同无效的后果。
按照法国法,构成合同 法典,所以,只能根据某些单行法
规的规定和判例法所确立的原则,
非法的情况大体有两种: 对各种违法的事由加以归类。下列
一种是交易的标的是法 三类合同被认为是非法的:
《民法典》规定,违反法律强 制性规定、违背公序良俗的民 事法律行为无效。关于格式合 同,《民法典》规定合同中包 括的造成对方人身伤害、因故 意或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 失的免责条款无效。《民法典》
合同是当事人意思表示
一致的协议。 (二)
合同是具有法律约
(四)
束力的协议。
合同是明确表示各方当事人 (三) 权利、义务的协议。
4.2 合同的成立
合同的成立是指合同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达成对彼此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协议。 各国合同法对合同有效成立的要件都做了具体规定,主要包括:
①当事人必须具有订立合 同的能力;
4.2 合同的成立
4.2.5 合同的合法性
1
大陆法
2
英美法
3
中国法
英美法认为当事人订立合同是为了
• 大陆பைடு நூலகம்系各国通常都在 实现某种有价值的、合法的目的,
其民法典中对合同的合 法性加以规定,但各国
因此,合同成立除了前述的当事人 有缔约能力、必须有对价等有效条 件外,还要求合同的目的与效力必
国际商法第四讲合同法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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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统一商法典》对此已有变通规定。根据该法典,在货物买卖合同中,商人已经签字发出的要约,要约人仍须受其要约的约束。《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以下简称《公约》)和我国的《合同法》均采用到达主义的标准,即规定要约必须在送达受要约人时才能生效。
一方凭借以往的交易经验或通过其他途径,预先知道对方有可能向他发出要约,在收到要约前即主动向对方做出“承诺”。如果该“承诺”的内容与对方提出的要约的内容刚好巧合,能否认为双方已达成了协议,合同已经成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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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要约与承诺
合同是当事人之间意思表示一致的产物。所谓的意思表示一致,就是合同双方当事人就同一个标的发表各自的意见,在协商的基础上接受对方的条件,从而实现意见一致以达成协议。
法律上把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分别称为要约和承诺。一般来说,一方的承诺与对方的要约相一致,即可构成一项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合同。因此,要约和承诺是订立合同的两个关键问题,要了解合同的成立,就必须首先了解有关要约和承诺的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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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约(offer) 要约的概念 定义:是要约人向受要约人提出的愿与之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要约人(提出要约的一方)——offeror 受要约人(接受要约的一方)——offeree 《国际商事合同通则》(以下简称《合同通则》)的定义是:“一项订立合同的建议,如果十分确定,并表明要约人在得到承诺时受其约束的意旨,即构成要约。”
要约的消灭(失效、终止) 撤销失效 撤回:要约生效之前将要约收回,使其不发生效力。 按照各国的法律,要约必须达到受要约人才能发生效力,在要约人发出要约至该要约到达受要约人前的这段时间里,由于要约还未生效,要约人当然有权将其撤回或者做出变更。例如,以平邮寄出的要约,在其送达受要约人之前,要约人可以用更为快捷的方式将其撤回或者对其内容做出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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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则》第1.7条第(1)款规定:“每一方当事人在国际贸易交易中应依据诚实信 用和公平交易的原则行事”。《通则》所规定的这一原则是一项强制性规定,不允 许当事人加以排除或限制。“诚实信用和公平交易原则”在《通则》中的很多条款 得到了直接和间接的适用,它实际包含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诚实信用,主要指当 事人在订立和履行合同时应互相信赖、互相配合,应正当地行使权利、善意地行事, 不应进行欺诈、胁迫和乘人之危;二是公平合理,主要指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应大致 相等,一方当事人不应利用自己的优势强迫对方接受不公平条款,也不得在合同履 行时造成另一方的不合理支出,等等。
国际商法
第4章
国际商事合同法
第一节 《国际商事合同通则》概述
一、《国际商事合同通则》的制定
由于世界各国的合同法制度存在着内容上的差异,这就给 国际商事交往带来了许多障碍和不便。有鉴于此,一些国 际组织便专门致力于各国合同法的统一工作,希望能制定 出为各个不同国家所认可的统一合同法规则,促进国际商 事活动的顺利进行。在这方面,成立于1926年的国际统一 私法协会起步较早、成绩也较为显著。该协会至今已经完 成70多项研究和立法工作,内容涉及货物买卖、货物运输、 信贷、旅游等领域。由该协会制定的公约有7个,包括 1964年的《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成立统一法公约》和《国际 货物买卖统一法公约》等,协会参与制定的现行公约有10 个,包括1980年的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等。 其中,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是国际统一法运 动的重要成果,受到了国际社会的高度评价,世界上一些 主要国家,如美国、意大利、澳大利亚以及中国等都加入 了该公约。
(一)缔约自由原则
缔约自由是国际贸易的一项基本原则,也是现代国际经济秩序的基石。根据缔约自 由原则,当事人有权自由订立合同,也有权自由确定合同的内容。
但现代商业社会的缔约自由不可能是一种绝对的自由,因此《通则》也规定了一些 限制性条款,主要包括两个方面:其一是国内的强制性立法,根据 《通则》第1.4 条的规定,各国的强制性立法,当事人不得以协议形式予以排除;其二是某些重要 的合同事项,如诚实信用和公平交易原则、合同的效力等,《通则》规定当事人对 这些内容不得予以减损。
《国际商事合同通则》的制定
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仅局限于国际货物销售 领域,对合同法中的一些基本问题,如合同的效力、合同 的解释等未作规定,因而在适用的广泛性方面受到很大的 限制。1980年,协会成立了一个特别工作组负责起草统一 规则的草案,这个工作组由代表世界主要法系的合同法和 国际贸易法专家组成,我国政府也派代表参加了该工作组。 经过14年坚持不懈的努力,历经反复的讨论和修订, 1994年5月,工作组终于完成了《国际商事合同通则》的 制定工作,并在国际统一私法理事会第73届会议上获得通 过。《通则》的正文分七章,共119条,分为总则、合同 的成立、合同的有效性、合同的解释、合同的内容、合同 的履行和不履行等七章。它是在世界各国合同法和联合国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的基础上,进一步全面地确立 了国际商事合同的各项法律原则,并总结和吸收了国际商 事活动中广泛适用的惯例和最新立法成果。在今后的国际 商事活动中,《通则》将会产生越来越广泛的国际影响。
(一)当事人明示选择《通则》为合同准据法 (二)当事人没有明示选择《通则》作为准据法 (三)《通则》作为立法者立法的范本 (四)《通则》在司法程序中的应用 总的来说,在国外司法实践中,国内法院和仲裁院对《通
则》持赞赏的态度,很愿意用它来解释《国际货物买卖合 同公约》。
五、《通则》的基本原则
三、《通则》的特点
将《通则》与《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相比就会发现, 两者在某些规定上完全相同或基本相同,而在另外一些问 题上却又存在区别。《通则》比《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 更多地吸收了近年来国际合同法学界取得的最新成果,更 加接近国际商务实践,弥补了公约中所存在的很多不足。 与公约及其他法律相比,《通则》的有许多突出的特点, 主要表现在:
第二节 合同的订立
合同的订立程序,一般可分为要约和承诺 两个阶段。要约人发出要约,受要约人对 要约表示承诺,就达成了一项合同。这是 国际社会所普遍接受的法律机制。《通则》 也采用了这种传统做法。不同的是,根据 《通则》第2.1条的规定,即使没有明确的 要约和承诺阶段,甚至不能确定合同订立 的时间,但只要有足够证据证明当事人已 存在合意,也应确认合同的成立。
(1)加重了双方当事人遵循诚实信用原则的义务。 (2)对标准条款制定了严格的限制,维护了公平交易的
原则。 (3)强调了《通则》的中性和国际性特点。
(4)扩展了违约方损害赔偿的范围。
四、《通则》的应用
由于《通则》具有上述优点,被誉为“法的思考的全球化 极重要的进步”、“自《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以来国 际贸易法领域最重要的业绩”、“对商人习惯法最具权威 且最具有价值的记述”。
(二)合同必须信守原则
合同必须信守,是指合法、有效的合同一经订立,对当事人就具有约束力。根据这 一原则,除非有合法的理由,任何一方当事人均不得单方修改或终止合同。这里的 “合法理由”主要指当事人的协商一致,或者法律规定的特殊事由,如欺诈、胁迫、 错误等。因此,《通则》第1.3条规定:“当事人仅能根据合同条款或通过协议或 根据通则的规定修改或终止合同”。此外,合同的约束力一般是对合同当事人而言 的,但在某些情况下合同也可能对第三人发生影响。例如,托运人与承运人之间的 运输合同,如果承运人违反其合同义务,收货人就有权提起诉讼。对于合同第三人 的效力问题,《通则》不予以规定,留国内法处理。
二、《通则》的适用范围
《通则》是由近20个国家的法律专家制定而成的,未经外 交会议通过,不属于国际公约,不具有强制性,是为国际 商事合同而制定的一般规则。因此,《通则》的适用范围 具有很大的灵活性。 (一)适用于国际商事合同 (二)适用于当事人的选择 (三)可替代国内法的适用 (四)可用于解释或补充国际统一法文件 (五)可作为国内立法和国际立法的范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