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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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提高勘察设计单位的技术水平和服务质量,保障建设工程的安全和可持续发展,根据《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勘察设计活动的单位和个人,涉及建设工程领域的勘察设计资质管理。
第三条勘察设计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规定的规定,接受勘察设计资质管理机构的监督和检查。
第四条勘察设计资质管理机构应当依法履行职责,保障勘察设计单位和个人的权益,维护勘察设计市场的秩序和竞争公平。
第二章勘察设计资质管理机构
第五条勘察设计资质管理机构是指依法负责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的审核、评定、监督和管理工作的行政管理机关。
第六条建设部门是勘察设计资质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统一规划、组织和实施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工作。
第七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厅(局)可以根据实际需要设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勘察设计资质管理工作。
第三章勘察设计资质的申请、审核和评定
第八条勘察设计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申请勘察设计资质。
第九条勘察设计资质的申请材料应当真实、完整、准确,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申请表格;
(二)组织机构及人员情况;
(三)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四)技术力量和技术设备;
(五)在建工程情况及结构设计、地基处理、监测等技术方案;
(六)质量管理体系和服务质量保证措施。
第十条勘察设计资质管理机构应当在受理申请后,按照规定的时间和程序进行资质审核和评定,并作出书面决定。
第十一条勘察设计资质管理机构应当根据勘察设计单位和个人的资质申请情况,审核其组织机构、人员情况、业绩和技术能力等方面的资质,确定相应的资质等级。
第十二条对于资质审核不通过的勘察设计单位和个人,资质管理机构应当在作出不通过决定后的一定时间内,出具不通过的理由,并告知申请人有权进行申诉。
第四章勘察设计资质管理的监督和检查
第十三条勘察设计资质管理机构应当定期开展对已取得资质的勘察设计单位和个人的监督和检查工作,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财务状况的检查;
(二)项目质量和安全情况的检查;
(三)技术能力的检查;
(四)组织机构和人员情况的检查。
第十四条勘察设计资质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监督检查的制度和流程,确保监督检查的全面、公正和有效。
第十五条勘察设计资质管理机构对于被发现存在违规行为的勘察设计单位和个人,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发出书面警告;
(二)暂停或撤销资质;
(三)限制从事勘察设计活动的时间;
(四)限制从事勘察设计活动的范围;
(五)行政处罚;
(六)依法向有关部门通报。
第十六条勘察设计单位和个人有权对勘察设计资质管理机构的监督和检查行为提出申诉,并依法享有申诉的权利。
第五章勘察设计资质管理的保障措施
第十七条勘察设计资质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勘察设计资质的动态更新制度,及时对已取得资质的勘察设计单位和个人进行评价和审查。
第十八条勘察设计资质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勘察设计市场的信用评价制度,对勘察设计单位和个人进行信用评价,并及时公示。
第十九条勘察设计资质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勘察设计单位和个人的技术培训和指导,提高其技术水平和服务质量。
第二十条勘察设计单位和个人应当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加强对勘察设计活动的质量控制和风险防范。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违反本规定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一)提供虚假材料;
(二)违规操作和不当竞争;
(三)不支付工程款项;
(四)严重失信行为。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三条本规定解释权归建设部门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