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车辆外廓尺寸

道路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GB1589-2004)

《道路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

Limits of dimensions , axle load and masses for road vehicles

前言

本标准为全文强制。

本标准是对GB 1589-1989《汽车外廓尺寸限界》的第一次修订。

本标准与GB 1589-1989《汽车外廓尺寸限界》相比主要区别如下:

--增加三轮汽车、三轴客车、挂车的外廓尺寸限值要求;

--增加车辆通道圆和外摆值的测量方法及要求;

--增加汽车、挂车和汽车列车的轴荷及总质量的限值要求;

--增加对汽车、挂车和汽车列车的“其他要求”

--修改客车、货车等车辆的外廓尺寸限值要求。

本标准的附录A为规范性附录。

本标准代替GB 1589-1989《汽车外廓尺寸限界》。

本标准对新定型产品自实施之日起执行,对在生产产品自发布之日起十二个月后执行。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交通部、公安部共同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汽车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国汽车技术研究中心、交通部公路科学研究所、公安部交通管理科学研究所、第一汽车集团公司、东风汽车公司。

本标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GB 1589-1989。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汽车、挂车及汽车列车的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的限值。

本标准适用于在道路上使用的汽车(最大设计总质量超过26000kg的汽车起重机除外)、挂车及汽车列车。本标准不适用于军队装备的专用车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T 汽车和挂车类型的术语和定义

GB/T 道路车辆质量词汇和代码(idt ISO 1176:1990)

GB/T 汽车和挂车的术语及其定义车辆尺寸(neq ISO 612:1978)

3 术语和定义

GB/T ,GB/,GB/中确立的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4 要求

本标准规定的车辆应满足、、、的相应要求。

车辆外廓尺寸要求

车辆外廓尺寸限值

汽车、挂车及汽车列车的外廓尺寸应不超过表1规定最大限值。

车辆外廓尺寸的其他要求

当汽车或汽车列车处于满载状态、外后视镜底边离地高度小于1800 mm时,其单侧外伸量不得超出汽车或汽车列车最大宽度处200 mm。外后视镜底边离地高度大于或等于1800 mm时,其单侧外伸量不得超出汽车或汽车列车最大宽度处250 mm。

汽车的顶窗、换气装置等处于开启状态时不得超出车高300 mm。

汽车的后轴与挂车的前轴之间的距离不得小于 m(牵引中置轴挂车除外)。

汽车和汽车列车(不计具有作业功能的专用装置的突出部分)必须能在同一个车辆通道圆内通过,车辆通道圆的外圆直径D1为,车辆通道圆的内圆直径D2为。汽车和汽车列车由直线行驶过渡到上述圆周运动时,任何部分超出直线行驶时的车辆外侧面垂直面的值(车辆外摆值)T 不得大于(测量方法见附录A)。

表1 汽车、挂车及汽车列车外廓尺寸的最大限值单位为毫米

车辆的最大允许轴荷限值

单轴

汽车及挂车单轴的最大允许轴荷不得超过表2规定的最大限值。

表2 汽车及挂车单轴的最大允许轴荷的最大限值单位为千克

并装轴

汽车及挂车并装轴的最大允许轴荷不得超过表3规定的最大限值。

表3 汽车及挂车并装轴的最大允许轴荷的最大限值单位为千克

其它类型的车轴

对于其它类型的车轴,其最大允许轴荷不得超过该轴轮胎数×3000 kg。

车辆总质量限值

最大允许总质量

汽车、挂车及汽车列车的最大允许总质量不得超过各车轴最大允许轴荷之和,且不得超过表4规定的最大限值。

最大设计总质量

货车、挂车的最大设计总质量不得小于表4规定的最小限值。

表4 汽车、挂车及汽车列车最大允许总质量的最大限值及最大设计总质量的最小限值

单位为千克

其他要求

汽车或汽车列车驱动轴的轴荷不得小于汽车或汽车列车最大总质量的25%。

四轴汽车(自卸车除外)的最大允许总质量的数值(单位:t)不能超过其最前轴至最后轴的距离的数值(单位:m)的5倍。

挂车及二轴货车的货箱栏板高度不得超过600mm,二轴自卸车、三轴及三轴以上货车的货箱栏板高度不得超过800mm,三轴及三轴以上自卸车的货箱栏板高度不得超过

1500mm。

附录 A

(规范性附录)

车辆通道圆与外摆值测量方法

车辆通道圆

汽车或汽车列车以直线行驶状态停于平整地面上。

汽车或汽车列车起步,由直线行驶过渡到直径D1(按照车辆最外侧部位计算,但是不计具有作业功能的专用装置的突出部分)为25m的圆周内行驶,至少在圆周内行驶1/2圈(半个圆周),在此过程中车速控制在5km/h至10km/h之间。

在此圆周内运动的车辆,最外侧部位在地面上的投影所形成的圆周轨迹即为车辆通道圆的外圆。

在此圆周内运动的车辆,最内侧部位在地面上的投影所形成的圆周轨迹即为车辆通道圆的内圆。

上述过程左右各进行一次。

车辆外摆值

汽车或汽车列车以直线行驶状态停于平整地面上。

沿车辆最外侧部位向地面做投影,并做与车辆纵向中心线平行的投影线。

汽车或汽车列车起步,由直线行驶过渡到直径D1(按照车辆最外侧部位计算,但是不计具有作业功能的专用装置的突出部分)为25m的圆周内行驶,至少在圆周内行驶1/2圈(半个圆周),在此过程中车速控制在5km/h至10km/h之间。

上述过程中车辆外侧任何部位在地面上的投影形成外摆轨迹,该轨迹与车辆静止时车辆最外侧部位形成的投影线的最大距离即为车辆外摆值T。

上述过程左右各进行一次。

图车辆通道圆与外摆值示意图(汽车)

图车辆通道圆与外摆值示意图(汽车列车)

货车车辆外廓尺寸标准

货车车辆外廓尺寸标准 货车车辆外廓尺寸标准是指货车车身的长度、宽度、高度以及重量等方面的尺寸要求。这些标准的制定是为了确保货车在公路运输过程中能够符合道路交通法规和安全要求,同 时也便于货车与其他车辆、设施等进行安全通行。 一、长度标准 货车车辆的长度标准是指车辆的整体长度,包括车身、车厢以及挂车的长度。根据中 国道路交通法规的规定,货车车辆的长度不得超过13.5米。在城市道路和工矿区道路上行驶的货车的长度一般限制在8米以内。这样的限制是为了避免货车过长而影响交通流畅和 安全,特别是在拥堵路段和弯道等特殊路段。 二、宽度标准 货车车辆的宽度标准是指车辆的整体宽度,也称车宽。根据中国道路交通法规的规定,货车车辆的宽度不得超过2.55米。这个标准是针对标准大小的货车,对于特殊装载车辆或挂车有特殊要求的情况,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审批。 三、高度标准 货车车辆的高度标准是指车辆的整体高度,包括车身、车厢以及货物的高度。根据中 国道路交通法规的规定,货车车辆的高度不得超过4.0米。这个标准是为了保证货车在行 驶过程中能够通过桥梁、隧道等限制高度的路段而制定的。 四、重量标准 货车车辆的重量标准是指车辆整备质量和最大总质量。整备质量是指车辆没有任何负 载时的重量,最大总质量是指车辆加上全部载重的重量。根据中国道路交通法规的规定, 货车车辆的最大总质量不得超过49吨。这个标准是为了保证货车在行驶过程中能够稳定和安全,并避免超载的情况发生。 以上是关于货车车辆外廓尺寸标准的一些基本要求。货车车辆的外廓尺寸标准还与各 种特殊情况有关,例如车辆的轴距、轮胎规格等等。这些都是为了保证货车在道路运输中 的安全性和合规性,并确保货车能够与其他车辆、设施等进行安全通行。在货车设计、制 造和使用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相关的尺寸标准,并确保车辆符合这些标准的要求。 货车车辆外廓尺寸标准的制定是为了保障货车在道路上的安全、流畅行驶以及避免超 载等问题的发生。这种标准的制定不仅有助于规范货车行业的运作,也为道路交通管理提 供了依据,同时也是保护公共利益和提升道路运输效率的重要措施之一。通过严格遵守并 实施这些标准,可以有效提升货车行业的安全性和可持续发展水平。

道路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

GB 1589-2004《道路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 值》 作者:国家标准…文章来源:本站原创点击数: 2893 更新时间:2004-5-18 Limits of dimensions , axle load and masses for road vehicles 前言 本标准为全文强制。 本标准是对GB 1589-1989《汽车外廓尺寸限界》的第一次修订。 本标准与GB 1589-1989《汽车外廓尺寸限界》相比主要区别如下: --增加三轮汽车、三轴客车、挂车的外廓尺寸限值要求; --增加车辆通道圆和外摆值的测量方法及要求; --增加汽车、挂车和汽车列车的轴荷及总质量的限值要求; --增加对汽车、挂车和汽车列车的“其他要求” --修改客车、货车等车辆的外廓尺寸限值要求。 本标准的附录A为规范性附录。 本标准代替GB 1589-1989《汽车外廓尺寸限界》。 本标准对新定型产品自实施之日起执行,对在生产产品自发布之日起十二个月后执行。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交通部、公安部共同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汽车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国汽车技术研究中心、交通部公路科学研究所、公安部交通管理科学研究所、第一汽车集团公司、东风汽车公 司。 本标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GB 1589-1989。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汽车、挂车及汽车列车的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的限值。 本标准适用于在道路上使用的汽车(最大设计总质量超过 26000kg的汽车起重机除外)、挂车及汽车列车。本标准不适用于军队 装备的专用车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 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

解读GB道路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

解读GB1589-2004《道路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标准 点题 一辆本能承载10吨的汽车却标为承载1.99吨;本该承重两吨的货车,稍加改造后却装上了15吨的货物......近几年,这种被业内人士称为“大吨小标”、超载超限的车辆越来越多,它严重干扰了汽车运输市场秩序,威胁到道路交通安全,给社会造成了极大危害。今年4月1日,国家质检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了GB1589-2004《道路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从源头上遏制了“大吨小标”、超载超限车辆的制造,使道路车辆生产行业健康发展。 明确各种车辆载重限制 该标准以车辆总质量和轴荷指标约束车辆在使用中的超载行为。在标准执行中,结合运输和交通管理措施,在路面执法中严加控制;以尺寸参数控制超限车辆的使用,对于特殊车辆进行明确和规范,杜绝常规运输和作业车辆超限;以挂车、二轴货车的尺寸分级指标约束车辆在设计、制造中的“大吨小标”行为。 在4.1.1条中,对货车和挂车提出了在不同吨位、轴数情况下的车长分组限值,并将栏板货车的栏板高度列入标准,防止了超载超限。对于一轴、二轴及三轴半挂车(不是用于运送车辆的专用半挂车)的车长,对不同最大设计总质量及不同轴数时的挂车车长限制加以规定,从而约束挂车的“大吨小标”行为。 在4.3.2条中,从设计上,对三轮和四轮货车、常用挂车和半挂车的不同结构与最大设计总质量的关系加以规定,对货运车辆提出各种结构情况下最大设计总质量的最低指标,将两类车辆的违规空间压缩到最小,限制不合理的车辆产品的制造和使用,防止“大吨小标”。新标准增加了对常用车辆的要求,针对不同类型的车辆分别给出限值,在个别项目上有所调整,车辆质量指标包括最大允许总质量、轴荷、轮荷3方面要求,它们之间的关系是:各轮的允许轮荷之和≥各轮的允许轴荷之和≥车辆最大允许总质量,以尺寸参数控制超限车辆的使用。另外,本标准尽量减少对车辆、车轴、车轮的具体布置和产品结构的限制和具体规定,其目的是避免妨碍车辆产品的技术进步,促使使用者对车辆能力加以充分利用。 农用三四轮归汽车序列 本标准首次对三轮农用运输车和四轮货车提出要求,并将其归纳到汽车产品序列内,而且将这两种车名称分别改为:三轮汽车(原三轮农用运输车)、最高设计车速小于70km/h的四轮货车(原四轮农用运输车)。需要指出的是:考虑到三轮汽车存在有驾驶室、无驾驶室两种,相对而言有驾驶室比没有更安全,而且驾驶室里可以存放物品。同时为了鼓励采用方向盘转向、由传动轴传递动力的车辆广泛使用,对有驾驶室的尺寸指标进行了调整。鼓励多轴车辆发展 适当增加了汽车列车的总质量指标,目的是鼓励多轴车辆的发展。对于三轮汽车,提出总质量限值要求,对于采用方向盘转向、由传动轴传递动力、有驾驶室等空间的,由于自重增加,从鼓励角度出发对其总质量限值进行适当的调整;其他车辆按照各轴轴荷限值之和小于车辆最大总质量限值的方式给出,对两轴车辆限值严于其他车辆;对于三轴和四轴货车、常用挂车和半挂车的不同结构与最大设计总质量的关系加以规定,对货车提出各种结构情况下最大设计总质量的最低指标,将这两类车辆的违规空间压缩到最小,限制不合理车辆产品的制造和使用。 规定不同的轴荷限值 根据交通部2003年新制定的《公路工程技术标准》规定,等级公路的车辆轴荷按照10t考虑,《JT标准》成为道路建设的主要依据。但考虑到我国车辆保有量迅速增加,货运量及周转大幅度上升,以及目前车辆的实际轴荷超出建设标准的情况普遍存在(大型货车的轴荷维持在13t,而实际行驶时可能达到20t~30t甚至更多的问题)等问题,标

车辆外廓尺寸测量方法

车辆外廓尺寸测量方法 车辆外廓尺寸测量方法是指对车辆的宽度、长度、高度等尺寸进行测量的方法。车辆外廓尺寸的测量是非常重要的,它与车辆的合法行驶、道路交通安全以及货物运输安全密切相关。以下是常用的车辆外廓尺寸测量方法: 一、车宽的测量方法: 车宽是指车辆两侧最宽点的距离。测量车宽时,需要使用测量工具(如钢尺、卷尺等)测量车辆外侧车轮距离,然后对两个侧面进行测量,并取两侧测量值的最大值作为车宽。 二、车长的测量方法: 车长是指车辆前后两个最远点的距离。在测量车长时,首先要保证车辆处于平整的地面上,然后使用测距工具(如钢尺、卷尺等)测量车辆的前后最远点的水平投影距离。对于车辆较长或曲线部分较多的情况,可以使用测量仪器来进行测量,以提高测量精度。 三、车高的测量方法: 车高是指车辆上下两个最高点的距离。测量车高时,应该确保车辆处于标准位置,即车轮与地面垂直,并使用测量工具(如钢尺、卷尺等)测量车身最高点与地面的距离。对于某些车顶有行李架等部件的车辆,应该首先移除这些部件再进行测量。

四、车轴距的测量方法: 车轴距是指车辆前后轴之间的距离,对于客车来说,车轴距往往较长,对货车来说,车轴距一般较短。在测量车轴距时,可以使用测量工具(如钢尺、卷尺等)测量车辆前后轴之间的水平距离。 五、车车外廓尺寸的测量注意事项: 1. 在测量过程中,应该保证车辆停放在平整的地面上,并且车轮与地面垂直。 2. 应该选择适当的测量工具,以确保测量结果的准确性。对于车辆较长或曲线较多的情况,可以使用测量仪器来提高测量精度。 3. 在测量车宽时,应该注意车辆两侧的车轮距离,并选择测量值的最大值作为车宽。 4. 在测量车长时,应该选择车辆前后两个最远点的水平投影距离作为车长。 5. 在测量车高时,应该移除车顶行李架等部件,以确保测量的准确性。 6. 在测量车轴距时,应该选择车辆前后轴之间的水平距离作为车轴距。 总结: 车辆外廓尺寸测量方法是对车辆的宽度、长度、高度等尺寸进行测量的方法。在测量过程中,应该保证车辆停放在平整的地面上,并且选择适当的测量工具。对于车辆较长或曲线较多的情况,可以使用测量仪器来提高测量精度。在测量车宽、车长、车高和车轴距时,应该注意相关测量条目的特点,并遵循相应的测量方法和注意事项。只有准确测量车辆的外廓尺寸,才能确保车辆的合法行驶和道路交

GB 1589-2004 道路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

GB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 1589-2004 代替GB/T 1589-1989 道路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Limits of dimensions, axle load and masses for road vehicles 2004-04-01 发布2004-10-01 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 前言 本标准为全文强制。本标准是对GB 1589-1989 《汽车外廓尺寸限界》的第一次修订。本标准与GB 1589-1589 《汽车外廓尺寸限界》相比主要区别如下:——增加三轮汽车、三轴客车、挂车的外廓尺寸限值要求(4.1.1);——增加车辆通道和外摆值的测量方法及要求(4.1.2.4、附录A);——增加汽车、挂车和汽车列车的轴荷及总质量的限值要求(4.2、4.3);——增加对汽车、挂车和汽车列车的“其他要求”(4.4);——修改客车、货车等车辆的外廓尺寸限值要求(原标准(4.1 、4.2、4.3),现标准4.1.1 、 表1)。本标准的附录A 为规范性附录。本标准代替GB 1589-1989 《汽车外廓尺寸限界》。本标准对新定型产品自实施之日起执行,对在生产产品自发布之日起12 个月后执行。本标准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交通部、公安部共同提出。本标准由全国汽车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国汽车技术研究中心、交通部公路科学研究所、公安部交通科学 研究所、第一汽车集团公司、东风汽车公司。本标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GB 1589-1989 、GB 1589-1979 道路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汽车、挂车及汽车列车的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的限值。 本标准适用于在道路上使用的汽车(最大设计总质量超过26000kg 的汽车起重机除外)、挂车及汽车列车。本标准不适用于军队装备的专用车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1589-2019 道路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共5页文档

前言 本标准为全文强制。 本标准是对GB 1589-1989《汽车外廓尺寸限界》的第一次修订。 本标准与GB 1589-1989《汽车外廓尺寸限界》相比主要区别如下: ——增加三轮汽车、三轴客车、挂车的外廓尺寸限值要求; ——增加车辆通道圆和外摆值的测量方法及要求; ——增加汽车、挂车和汽车列车的轴荷及总质量的限值要求; ——增加对汽车、挂车和汽车列车的“其他要求” ——修改客车、货车等车辆的外廓尺寸限值要求。 本标准的附录A为规范性附录。 本标准代替GB 1589-1989《汽车外廓尺寸限界》。 本标准对新定型产品自实施之日起执行,对在生产产品自发布之日起十二个月后执行。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交通部、公安部共同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汽车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国汽车技术研究中心、交通部公路科学研究所、公安部交通管理科学研究所、第一汽车集团公司、东风汽车公司。 本标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GB 1589-1989、GB 1589-1979。 GB 1589-2019 道路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汽车、挂车及汽车列车的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的限值。 本标准适用于在道路上使用的汽车(最大设计总质量超过26000kg的汽车起重机除外)、挂车及汽车列车。本标准不适用于军队装备的专用车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T 3730.1 汽车和挂车类型的术语和定义 GB/T 3730.2 道路车辆质量词汇和代码(idt ISO 1176:1990) GB/T 3730.3 汽车和挂车的术语及其定义车辆尺寸(neq ISO 612:1978) 3 术语和定义 GB/T 3730.1,GB/T3730.2,GB/T3730.3中确立的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4 要求

道路车辆外廓尺寸

道路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GB1589-2004) 《道路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 Limits of dimensions , axle load and masses for road vehicles 前言 本标准为全文强制。 本标准是对GB 1589-1989《汽车外廓尺寸限界》的第一次修订。 本标准与GB 1589-1989《汽车外廓尺寸限界》相比主要区别如下: --增加三轮汽车、三轴客车、挂车的外廓尺寸限值要求; --增加车辆通道圆和外摆值的测量方法及要求; --增加汽车、挂车和汽车列车的轴荷及总质量的限值要求; --增加对汽车、挂车和汽车列车的“其他要求” --修改客车、货车等车辆的外廓尺寸限值要求。 本标准的附录A为规范性附录。 本标准代替GB 1589-1989《汽车外廓尺寸限界》。 本标准对新定型产品自实施之日起执行,对在生产产品自发布之日起十二个月后执行。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交通部、公安部共同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汽车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国汽车技术研究中心、交通部公路科学研究所、公安部交通管理科学研究所、第一汽车集团公司、东风汽车公司。 本标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GB 1589-1989。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汽车、挂车及汽车列车的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的限值。 本标准适用于在道路上使用的汽车(最大设计总质量超过26000kg的汽车起重机除外)、挂车及汽车列车。本标准不适用于军队装备的专用车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T 汽车和挂车类型的术语和定义 GB/T 道路车辆质量词汇和代码(idt ISO 1176:1990) GB/T 汽车和挂车的术语及其定义车辆尺寸(neq ISO 612:1978) 3 术语和定义 GB/T ,GB/,GB/中确立的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4 要求 本标准规定的车辆应满足、、、的相应要求。 车辆外廓尺寸要求 车辆外廓尺寸限值 汽车、挂车及汽车列车的外廓尺寸应不超过表1规定最大限值。

GB1589-2004道路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道路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 GB 1589—2004 前言 本标准为全文强制。 本标准是对GB 1589-1989《汽车外廓尺寸限界》的第一次修订。 本标准与GB 1589-1989《汽车外廓尺寸限界》相比主要区别如下: --增加三轮汽车、三轴客车、挂车的外廓尺寸限值要求; --增加车辆通道圆和外摆值的测量方法及要求; --增加汽车、挂车和汽车列车的轴荷及总质量的限值要求; --增加对汽车、挂车和汽车列车的“其他要求” --修改客车、货车等车辆的外廓尺寸限值要求。 本标准的附录A为规范性附录。 本标准代替GB 1589-1989《汽车外廓尺寸限界》。 本标准对新定型产品自实施之日起执行,对在生产产品自发布之日起十二个月后执行。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交通部、公安部共同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汽车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国汽车技术研究中心、交通部公路科学研究所、公安部交通管理科学研究所、第一汽车集团公司、东风汽车公司。 本标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GB 1589-1989。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汽车、挂车及汽车列车的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的限值。 本标准适用于在道路上使用的汽车(最大设计总质量超过26000kg的汽车起重机除外)、挂车及汽车列车。本标准不适用于军队装备的专用车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T 3730.1 汽车和挂车类型的术语和定义 GB/T 3730.2 道路车辆质量词汇和代码(idt ISO 1176:1990) GB/T 3730.3 汽车和挂车的术语及其定义车辆尺寸(neq ISO 612:1978) 3 术语和定义 GB/T 3730.1,GB/T3730.2,GB/T3730.3中确立的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4 要求 本标准规定的车辆应满足4.1、4.2、4.3、4.4的相应要求。 4.1 车辆外廓尺寸要求 4.1.1 车辆外廓尺寸限值 汽车、挂车及汽车列车的外廓尺寸应不超过表1规定最大限值。 4.1.2 车辆外廓尺寸的其他要求 4.1.2.1 当汽车或汽车列车处于满载状态、外后视镜底边离地高度小于1800 mm时,其单侧外伸量不得超出汽车或汽车列车最大宽度处200 mm。外后视镜底边离地高度大于或等于1800 mm时,其单侧外伸量不得超出汽车或汽车列车最大宽度处250 mm。 4.1.2.2 汽车的顶窗、换气装置等处于开启状态时不得超出车高300 mm。 4.1.2.3 汽车的后轴与挂车的前轴之间的距离不得小于 3.00 m(牵引中置轴挂车除外)。 4.1.2.4 汽车和汽车列车(不计具有作业功能的专用装置的突出部分)必须能在同一个车辆通道圆内通过,车辆通道圆的外圆直径D1为2 5.00m,车辆通道圆的内圆直径D2为10.60m。汽车和汽车列车由直线行驶过渡到上述圆周运动时,任何部分超出直线行驶时的车辆外侧面垂直面的值(车辆外摆值)T 不得大于0.80m(测量方法见附录A)。 表1 汽车、挂车及汽车列车外廓尺寸的最大限值 (单位为毫米)

GB1589-2004《道路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及高质量限值》

《道路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 GB1589-2004 Limits of dimensions , axle load and masses for road vehicles 前言 本标准为全文强制。 本标准是对GB 1589-1989《汽车外廓尺寸限界》的第一次修订。 本标准与GB 1589-1989《汽车外廓尺寸限界》相比主要区别如下: --增加三轮汽车、三轴客车、挂车的外廓尺寸限值要求; --增加车辆通道圆和外摆值的测量方法及要求; --增加汽车、挂车和汽车列车的轴荷及总质量的限值要求; --增加对汽车、挂车和汽车列车的“其他要求” --修改客车、货车等车辆的外廓尺寸限值要求。 本标准的附录A为规范性附录。 本标准代替GB 1589-1989《汽车外廓尺寸限界》。 本标准对新定型产品自实施之日起执行,对在生产产品自发布之日起十二个月后执行。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交通部、公安部共同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汽车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国汽车技术研究中心、交通部公路科学研究所、公安部交通管理科学研究所、第一汽车集团公司、东风汽车公司。 本标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GB 1589-1989。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汽车、挂车及汽车列车的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的限值。 本标准适用于在道路上使用的汽车(最大设计总质量超过26000kg的汽车起重机、混凝土泵车及消防车除外)、挂车及汽车列车。本标准不适用于军队装备的专用车辆。 注:汽车起重机、混凝土泵车及消防车的最大允许总质量的最大限值为55000kg。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T 3730.1 汽车和挂车类型的术语和定义 GB/T 3730.2 道路车辆质量词汇和代码(idt ISO 1176:1990) GB/T 3730.3 汽车和挂车的术语及其定义车辆尺寸(neq ISO 612:1978)

《道路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

《道路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

12)自2008年1月1日起,在高等级公路上使用的整体封闭式厢式半挂车,车长最大限值为14600mm; 13)运送不可拆解物体的低平板列车和运送单箱长度大于12.2m(40英尺)集装箱的框架式集装箱列车除外;自2008年1月1日起,与整体封闭式厢式半挂车组成的铰接列车在高等级公路上使用时,车长最大限值为18100mm; 14)运送不可拆解物体的低平板挂车列车车宽限值3000mm; 15)对于集装箱挂车列车指装备空集装箱时的高度。2007年1月1日以前,集装箱挂车列车的车高最大限值为4200mm。 4.2 车辆的最大允许轴荷限值 4.2.1 单轴 汽车及挂车单轴的最大允许轴荷不得超过表2规定的最大限值。 表2 汽车及挂车单轴的最大允许轴荷的最大限值(单位为千克) 车辆类型最大允许轴荷最大限值挂车及二轴货车 每侧单轮胎60001) 每侧双轮胎100002) 客车、半挂牵引车及三轴以上(含三轴)货车 每侧单轮胎70001)每侧双轮胎 非驱动轴100002) 驱动轴11500 1) 安装名义断面宽度超过400(公制系列)或13.00(英制系列)轮胎的车轴,其最大允许轴荷不得超过规定的各轮胎负荷之和,且最大限值为10000kg; 2)装备空气悬架时最大允许轴荷的最大限值为11500 kg。 4.2.2 并装轴 汽车及挂车并装轴的最大允许轴荷不得超过表3规定的最大限值。 表3 汽车及挂车并装轴的最大允许轴荷的最大限值(单位为千克) 车辆类型最大允许轴荷最大限值 汽车并装双轴 并装双轴的轴距<1000mm 11500 并装双轴的轴距≥1000mm,且<1300mm 16000 并装双轴的轴距≥1300mm,且<1800mm 180001)

GB 1589-2004道路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

GB 1589-2004(2004-04-01发布,2004-10-01实施)代替GB 1589-1989 前言 本标准为全文强制。 本标准是对GB 1589-1989《汽车外廓尺寸限界》的第一次修订。 本标准与GB 1589-1989《汽车外廓尺寸限界》相比主要区别如下: ——增加三轮汽车、三轴客车、挂车的外廓尺寸限值要求; ——增加车辆通道圆和外摆值的测量方法及要求; ——增加汽车、挂车和汽车列车的轴荷及总质量的限值要求; ——增加对汽车、挂车和汽车列车的“其他要求” ——修改客车、货车等车辆的外廓尺寸限值要求。 本标准的附录A为规范性附录。 本标准代替GB 1589-1989《汽车外廓尺寸限界》。 本标准对新定型产品自实施之日起执行,对在生产产品自发布之日起十二个月后执行。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交通部、公安部共同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汽车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国汽车技术研究中心、交通部公路科学研究所、公安部交通管理科学研究所、第一汽车集团公司、东风汽车公司。 本标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GB 1589-1989、GB 1589-1979。 GB 1589-2004 道路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汽车、挂车及汽车列车的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的限值。 本标准适用于在道路上使用的汽车(最大设计总质量超过26000kg的汽车起重机除外)、挂车及汽车列车。本标准不适用于军队装备的专用车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T 3730.1 汽车和挂车类型的术语和定义

道路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

强制性国家标准?道路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 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 一、工作简况 〔一〕任务来源: 受国家工业和信息化部〔以下简称工信部〕委托,全国汽车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汽标委〕整车分技术委员会启动了标准的修订方案,标准工程方案编号:20120011-Q-339,标准工程名称:?道路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 〔二〕制定过程 2012年初,工信部经与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国家质量监视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质检总局〕、国家认证认可监视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认监委〕等单位讨论协商后,启动了GB 1589-2004?道路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的修订工作,委托中国汽车技术研究中心〔以下简称中汽中心〕牵头,研究标准具体如何修改、分析后续影响,尽快拿出修订方案。 1、汽标委提出修订方案 中汽中心对一汽、东风、重汽等多个重点企业进展了调研,初步征求了汽车行业对三个标准的修订意见, 2012年10月16日,汽标委在召开了GB 1589及相关标准修订行业研讨会。会议对前期工作进展了通报,针对各企业代表对GB 1589—2004标准在实施及企业新产品开发中所遇到的问题进展了梳理和汇总,并就下一阶段工作进展了布置和安排。会议研究成立了车辆运输车专项验证工程组,开展半挂车辆运输列车和中置轴车辆运输列车的试验验证工作。 会议后,车辆运输车专项验证工程组召开会议,研究了车辆运输车的半挂车、中置轴挂车、铰接列车、中置轴列车的长度调整问题,以及通道圆及外摆值等指标的论证方案,并制定了工作方案。会后该工作组完成了半挂车辆运输列车及中置轴车辆运输列车的计算机模拟及实车验证试验。 2013年1月25日,汽标委在召开GB1589标准修订会议。集中研究了牵引销和牵引鞍座的技术尺寸、车辆运输车〔半挂列车、中置轴列车〕、侧帘车等的问题,形成了统一意见。 2013年6月7日,汽标委在再次召开GB1589行业研讨会议,会议形成了汽车行业部对GB 1589修订的统一意见,在此根底上,形成了修订方案。

道路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doc15(1)

道路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 前言 本标准为全文强制。 本标准是对GB 1589-1989《汽车外廓尺寸限界》的第一次修订。 本标准与GB 1589-1989《汽车外廓尺寸限界》相比主要区别如下: ——增加三轮汽车、三轴客车、挂车的外廓尺寸限值要求; ——增加车辆通道圆和外摆值的测量方法及要求; ——增加汽车、挂车和汽车列车的轴荷及总质量的限值要求; ——增加对汽车、挂车和汽车列车的“其他要求” ——修改客车、货车等车辆的外廓尺寸限值要求。 本标准的附录A为规范性附录。 本标准代替GB 1589-1989《汽车外廓尺寸限界》。 本标准对新定型产品自实施之日起执行,对在生产产品自发布之日起十二个月后执行。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交通部、公安部共同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汽车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国汽车技术研究中心、交通部公路科学研究所、公安部交通管理科学研究所、第一汽车集团公司、东风汽车公司。

本标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GB 1589-1989、GB 1589-1979。 GB 1589-2004道路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汽车、挂车及汽车列车的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的限值。 本标准适用于在道路上使用的汽车(最大设计总质量超过26000kg的汽车起重机除外)、挂车及汽车列车。本标准不适用于军队装备的专用车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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