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cep原产地证书
RCEP原产地证书模板中英文

附件3原产地证书格式以上是原产地证书的模板,可以填制之后用于和国外客户确认,希望能帮助到您!OVERLEAF NOTES1. CONDITIONS: To be eligible for the preferential tariff treatment under the Regional Comprehensive Economic Partnership Agreement (the Agreement), goods should:a. fall within a description of goods eligible for concessions in the importing Party; andb. comply with all relevant provisions of Chapter 3 (Rules of Origin) and if applicable, Article 2.6 (Tariff Differentials) of Chapter 2 of the Agreement.2. EXPORTER AND CONSIGNEE/IMPORTER: Provide details of the exporter of the goods (including name, address and country) and consignee/importer (including name,address, and country) in Box 1 and Box 2, respectively.3. PRODUCER: Provide the details of the producer of the goods (including name, address and country) in B ox 3, if known. In case of multiple producers, indicate “SEE BOX 8” inBox 3 and provide the details in Box 8 for each item. If the producer wishes the information to be confidential, it is acceptable to state "CONFIDENTIAL", however, the producer information may be available to the competent authority or authorised body upon request. In case the details of the producer are unkn own, it is acceptable to state “NOT AVAILABLE”.4. DESCRIPTION OF GOODS: The description of each good in Box 8 should be sufficiently detailed to enable the products to be identified by the customs officer examiningthem.5. HARMONIZED COMMODITY DESCRIPTION AND CODING SYSTEM (HS): The HS should be at the 6-digit level of the exported product and based on Annex 3A of theAgreement.6. ORIGIN CONFERRING CRITERIA: For the goods that meet the origin conferring criteria, the exporter should indicate in Box 10 of this Form, the origin conferring criteria met,in the manner shown in the following table:7. EACH GOOD CLAIMING PREFERENTIAL TARIFF TREATMENT QUALIFIES IN ITS OWN RIGHT:It should be noted that all the goods in a consignment qualifiesseparately in their own right.8. RCEP COUNTRY OF ORIGIN: The RCEP country of origin should be indicated separately for each good in the manner shown in the following table:Notes:Notwithstanding the above, under paragraph 6of Article 2.6 of Chapter 2 of the Agreement the importer is allowed to make a claim for preferential tariff treatment at either: - the highest rate of customs duty the importing Party applies to the same originating good from any of the Parties contributing originating materials used in the production of such good, (Article 2.6.6(a)), or- the highest rate of customs duty that the importing Party applies to the same originating good from any of the Parties (Article 2.6.6(b)).When the RCEP country of origin cannot be ascertained, based on the information provided by the exporter/producer and importer, indicate the name of the Party with the highest rate of customs duty followed by “ * ” if the Article 2.6.6(a) of Chapter 2 of the Agreement is being used or “ ** ” if the Articl e 2.6.6(b) of Chapter 2 of the Agreement is being used.For example: Australia * or Indonesia **.9. FOB VALUE: The FOB value in Box 12 only needs to be provided when the Regional Value Content criterion is applied in determining the originating status of goods.10. INVOICES: Indicate the invoice number and date for each item. If multiple invoices are used, indicate the invoice number and date for each item. The invoice is the one issuedfor the importation of the good into the importing Party. In cases where invoices used for the importation are not issued by the exporter or producer, in accordance with Article 3.20 of Chapter 3 of the Agreement, the “Third-party invoicing” box in Box 17 should be ticked ( ), and the name and country of the company issuing the invoice should be provided in Box 14.11. BACK-TO-BACK CERTIFICATE OF ORIGIN: In the case of a back-to back Certificate of Origin issued in accordance with Article 3.19 of Chapter 3 of the Agreement, the“Back-to-back Certificate of Origin” box in Box 17 shoul d be ticked ( ), and the original Proof of Origin reference number, date of issuance, issuing country, RCEP country of origin of the first exporting Party, and, if applicable, approved exporter authorisation code of the first exporting Party should be indicated in Box 14.12. ISSUED RETROACTIVELY: Where a Certificate of Origin is issued retrospectively in accordance with paragraph 8 of Article 3.17 of Chapter 3 of the Ag reement, the “ISSUEDRETROACTIVELY” box in Box 17 should be ticked ( ).13. CERTIFIED TRUE COPY: Where a certified true copy of the original Certificate of Origin is issued in accordance with paragraph 9 of Article 3.17 of Chapter 3 of theAgreement, the words “CERTIFIED TRUE COPY” and the date of issuance of the certified true copy should be indic ated in Box 14.14. FOR OFFICIAL USE: The customs authority of the importing Party may indicate ( ) in the relevant box in Box 5 in accordance with their domestic laws and regulations.15. REMARKS: Box 14 should only be filled out when necessary and contain information including as specified in Paragraphs 10, 11, and 13 of the Overleaf Notes.中文背页说明1. 条件:为享受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以下简称“协定”)下优惠待遇,货物需为:(1)进口国可享受关税减让的产品;及(2)符合协定第三章(原产地规则)相关条款的要求,如适用,还应符合第二章第六条关税差异的要求。
RCEP原产地证书填制说明

RCEP原产地证书填制说明第1栏:货物运自(出口商名称、地址、国家)此栏应填写已办理原产地证书申请人备案的中国境内1出口商的名称、详细地址和国家。
此栏不得填写两个或两个以上公司名称。
第2栏:货物运至(进口商/收货人名称、地址、国家)此栏应填写RCEP成员方收货人名称、地址和国家。
此栏不得填写非进口方公司信息。
第3栏:生产商名称、地址、国家(如已知)此栏应填写货物生产商的名称、地址和国家。
如果证书货物由多个生产商生产,此栏填写“SEE BOX 8”,同时应在第八栏每项货物描述后列明对应生产商的名称、地址、国家;出口商或生产商希望该信息保密的,可在该栏填写“CONFIDENTIAL”;如果不知道生产商,可填写“NOT A V AILABLE”。
第4栏:运输工具及路线(如已知)此栏应填写离港日期、船舶名称/航班号等和卸货口岸。
出运后申报的原产地证书,此栏必须填写具体运输工具名称及号码,出运前申报且具体运输工具名称及号码未知的原产地证书,此栏可填写“***”或“BY SEA”或“BY AIR”或其它运输方式。
装货口岸应为中国境内口岸,卸货口岸应为RCEP成员方口岸。
1本说明中,中国境内不包含港澳台地区。
由于证书栏目空间有限,不再打印“FROM…TO…”的运输细节。
第5栏:官方使用此栏留空。
第6栏:项目编号在收货人、运输条件相同的情况下,如同批出口货物有不同品种,则可按不同品种分列“1”、“2”、“3”……,以此类推。
第7栏:包装唛头及编号此栏填写的唛头及包装号应与发票、货物外包装上的一致。
如货物没有唛头及包装号应填“N/M ”或“NO MARK”或“NO MARKS AND NUMBERS”。
如有特殊唛头的,可在此栏填写“SEE ATTACHMENT”,并在证书背页贴唛(盖骑缝章)或A4 白纸打印唛头(盖骑缝章)。
CARTON LABEL、AS ADDRESS、AS PER INVOICE、AS PACKING LIST、AS B/L、AS BILL OF LADING、COLOR LABEL 等不能作唛头。
rcep原产地证书的作用

rcep原产地证书的作用
RCEP原产地证书是指在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RCEP)框架下,由出口国的官方机构或经认可的第三方机构出具的证明商品原产地的文件。
该证书可以用于证明商品符合RCEP协定规定的原产地标准,从而享受到协定内关税减免、非关税壁垒和贸易便利化等优惠政策。
具体来说,RCEP原产地证书的作用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 证明商品原产地:RCEP原产地证书可以证明商品的原产地,从而满足协定内对原产地的要求。
这对于出口商来说,可以提高产品的市场竞争力,降低贸易风险。
2. 享受关税减免:根据RCEP协定,出口商可以申请商品的关税减免,从而降低商品在协定内市场的价格。
而要享受关税减免,就必须提供符合原产地标准的RCEP原产地证书。
3. 避免非关税壁垒:RCEP协定内的成员国之间承诺不采取非关税壁垒,如技术性壁垒、配额、许可证等。
而提供RCEP原产地证书可以证明商品的原产地和质量,避免在贸易过程中遇到非关税壁垒。
4. 促进贸易便利化:RCEP协定内的成员国之间承诺提供贸易便利化措施,如简化海关手续、快速通关等。
而提供RCEP原产地证书可以为企业提供便利,加快货物通关速度,提高贸易效率。
综上所述,RCEP原产地证书在促进区域贸易自由化和便利化、降低贸易成本、提高产品市场竞争力等方面具有重要作用。
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原产地证书格式及背页说明

附件2产品特定原产地标准(将于2004年1月启动相关谈判)附件2正本(第一副本/第二副本/第三副本)背页说明1.为享受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优惠关税协议下优惠待遇而接受本证书的成员国:文莱、柬埔寨、中国、印度尼西亚、老挝、马来西亚、缅甸、菲律宾、新加坡、泰国、越南2.条件:出口至上述任一成员国的货物,享受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优惠关税协议下优惠待遇的主要条件是:必须是在目的国可享受关税减让的货物;必须符合货物由任一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成员国直接运至一进口成员国的运输条件,但如果过境运输、转换运输工具或临时储存仅是由于地理原因或仅出于运输需要的考虑,运输途中经过一个或多个非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成员国境内的运输亦可接受;以及必须符合下述的原产地标准。
3.原产地标准:出口到上述国家可享受优惠待遇的货物必须符合下列要求之一:符合原产地规则第三条规定,在出口成员国内完全获得的产品;除上述第(1)项的规定外,为实施中国—东盟原产地规则第二条(二)款的规定,使用原产于非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成员国或无法确定原产地的材料、零件或产物生产和加工产品时,所用材料、零件或产物的总价值不超过生产或获得产品离岸价格的60%,且最后生产工序在该出口成员国境内完成;符合中国—东盟原产地规则第二条规定的原产地要求的产品,且该产品在一成员国用作生产在其他一个或多个成员国可享受优惠待遇的最终产品的投入品,如最终产品中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成分总计不少于最终产品的40%,则该产品应视为原产于对最终产品进行生产或加工的成员国;或符合中国—东盟原产地规则附件二的产品特定原产地标准的产品应视为在一缔约方进行了充分加工的货物。
若货物符合上述标准,出口商必须按照下列表格中规定的格式,在本证书第八栏中标明其货物申报享受优惠待遇所根据的原产地标准:4.每一项商品都必须符合规定:应注意一批货物中的所有货品都必须各自符合规定,尤其是不同规格的类似商品或备件。
RECP原产地证书原则及最低信息要求

第三章附件二最低信息要求一、原产地证书(一)出口商的名称及地址;(二)生产商的名称及地址,如已知;(三)进口商或收货人的名称及地址;(四)货物描述及该货物的协调制度编码(六位数级别);(五)原产地证书编号;(六)适用的原产地标准;(七)出口商或生产商的声明;(八)签发机构以其授权签字和公章的方式,证明原产地证书所列货物符合第三章(原产地规则)所有相关要求;(九)第二章第六条(关税差异)所指的RCEP原产国;(十)确定交运货物的细节,例如发票号码、始发日期、船只名称或航空器航班号和卸货口岸;(十一)对于适用区域价值成分原产地标准而言,离岸价格;(十二)货物的数量;(十三)对于背对背原产地证书而言,原始原产地证明的编号、签发日期、首次出口缔约方的RCEP原产国以及首次出口缔约方经核准出口商的授权码(如适用)。
二、原产地声明(一)出口商的名称及地址;(二)生产商的名称及地址,如已知;(三)进口商或收货人的名称及地址;(四)货物描述及该货物的协调制度编码(六位数级别);(五)对于经核准出口商而言,出口商或生产商的授权码或识别码;(六)唯一参考编号;(七)原产地授予标准;(同上)(八)授权签署者关于原产地声明所列货物符合第三章(原产地规则)所有相关要求的认证;(九)第二章第六条(关税差异)所指的RCEP原产国;(十)离岸价(FOB价值),如使用区域价值成分原产地(conferring)标准;(十一)货物的数量;(十二)对于背对背原产地声明而言,原始原产地证明编号、签发日期、首次出口缔约方的RCEP原产国以及首次出口缔约方经核准出口商的授权码(如适用)。
第三章原产地规则第一节原产地规则第一条定义就本章而言:(一)水产养殖是指对水生生物的养殖,包括鱼类、软体动物、甲壳动物、其他水生无脊椎动物以及水生植物,从卵、鱼苗、鱼种和幼体等苗种开始,在饲养或培育的过程中,通过定期放养、喂食或防止捕食者侵袭等介入方式,以提高产量;(二)CIF价值是指包括运抵进口国进境口岸或地点的保险费和运费在内的进口货物价值;(三)主管部门是指由一缔约方指定并通知所有其他缔约方的一个或多个政府机构;(四)海关是指第四章第一条(定义)第(一)项中定义的海关;(五)FOB价值是指包括无论以何种运输方式将货物运抵最终出境口岸或地点的运输费用在内的船上交货价值;(六)可互换货物或材料是指出于商业目的可相互替换的,性质实质相同的货物或材料;(七)公认会计准则是指一缔约方普遍接受或官方认可的有关记录收入、费用、成本、资产和负债、信息披露以及编制财务报表的会计准则。
rcep原产地证书模板

RCEP原产地证书模板一、什么是RCEP原产地证书RCEP原产地证书是指根据《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Regional Comprehensive Economic Partnership,简称RCEP)的规定,由出口国的相关机构出具的用于证明商品原产地的证书。
RCEP原产地证书的作用在于享受协定所提供的优惠关税或其他贸易便利。
二、RCEP原产地证书的重要性RCEP原产地证书的重要性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享受关税优惠RCEP协定规定,协定各方在贸易中可以享受相互之间的关税优惠。
而要享受这些优惠,就需要提供符合RCEP要求的原产地证书。
原产地证书的有效性直接关系到企业是否能够合法享受关税优惠,从而提高贸易竞争力。
2. 促进贸易便利化RCEP原产地证书的使用可以帮助企业减少进出口商品的关税缴纳、加快通关速度等。
在国际贸易中,通关速度是决定交货期的关键因素,而RCEP原产地证书的使用可以加快通关速度,提高贸易的便利性,降低贸易成本。
3. 防止非法商品流入市场RCEP原产地证书的使用可以有效防止非法商品流入市场。
原产地证书的核查可以确保商品的真实原产地,防止偷漏税和偷运等不法行为。
通过使用原产地证书,国家可以加强对商品流向的监管,保护国内市场的正常秩序,维护国家的贸易安全。
三、RCEP原产地证书的填写要求RCEP原产地证书的填写要求相对较为复杂,下面是具体的填写要求和注意事项:1. 证书标题和标志RCEP原产地证书的标题应该明确标明其身份,例如”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原产地证书”等。
证书上应该有明确的标志,如RCEP协定的标志以及出口国的标志等。
2. 证书号码和日期每张RCEP原产地证书都应有唯一的证书号码和填写日期。
证书号码应该由出具机构根据一定规则自行设定,以保证其唯一性。
填写日期应为证书签发日期。
3. 出口国和进口国的信息RCEP原产地证书上应明确标注出口国和进口国的信息。
出口国信息包括出口国的名称、地址、电话、传真等联系方式。
rcep 原产地证书

rcep 原产地证书摘要:一、背景介绍1.RCEP 协定的重要性2.原产地证书的作用二、RCEP 原产地证书的概述1.RCEP 原产地证书的定义2.RCEP 原产地证书的类型3.RCEP 原产地证书的申请流程三、RCEP 原产地证书的优势1.享受关税优惠2.提高产品竞争力3.促进区域贸易一体化四、RCEP 原产地证书的注意事项1.证书的真实性和准确性2.申请时间和有效期3.证书的变更和补发五、我国应对RCEP 原产地证书的策略1.提高企业对原产地证书的认识2.优化原产地证书申请和审核流程3.加强国际合作和交流正文:RCEP(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原产地证书是在RCEP 协定框架下,为享受关税优惠和促进区域贸易一体化而提供的一种贸易凭证。
原产地证书对于我国企业来说具有重要意义,不仅有助于降低产品出口成本,提高产品竞争力,还能推动我国与RCEP 成员国之间的贸易往来。
RCEP 原产地证书分为两种类型:一种是通用原产地证书,适用于所有RCEP 成员国;另一种是特定原产地证书,仅适用于特定RCEP 成员国。
企业可以根据自身出口产品的实际情况选择适合的原产地证书类型。
申请RCEP 原产地证书的企业需遵循一定的流程,包括:了解申请条件、准备相关材料、向当地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提交申请、等待审核和领取证书。
企业应确保所提供的信息和材料真实、准确,以避免证书无效或被拒。
RCEP 原产地证书的优势主要体现在享受关税优惠、提高产品竞争力和促进区域贸易一体化。
企业通过申请RCEP 原产地证书,可以在出口产品时享受RCEP 成员国之间的关税减免,从而降低产品成本,提高市场竞争力。
此外,RCEP 原产地证书还有助于推动区域贸易一体化,实现共赢发展。
在申请RCEP 原产地证书时,企业需注意证书的真实性和准确性,确保符合RCEP 协定相关规定。
同时,企业还需关注申请时间和有效期,确保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申请和审核流程。
如遇到证书变更或补发等情况,企业应及时与相关部门沟通,确保证书的正常使用。
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原产地证书模板 -回复

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原产地证书模板-回复以下是一份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原产地证书模板。
注:该模板仅供参考,具体内容和格式可能会根据实际需要而有所变化。
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原产地证书证书编号:(编号)出口国(区):(出口国家/地区名称)进口国(区):(进口国家/地区名称)证书适用范围:(填写适用产品的详细信息,如产品名称、规格等)货物描述:(填写货物的详细描述,包括数量、重量、包装方式等)一、生产或加工规则的来源(1)货物的完全制造或加工是在本国与证书指定国家/地区之一之间实施的。
(2)货物至少符合以下【中括号内具体标准】中的一项:(a)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协定第IV 正文1.4.1条款规定的产地规则;(b)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协定第IV 正文1.4.2条款规定的产地规则;(c)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协定第IV 正文1.4.3条款规定的产地规则;(d)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协定第IV 正文1.4.4条款规定的产地规则;(e)其他【根据实际情况填写】。
二、原材料的产地在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境内加工、取得或采购的原材料信息如下:(1)原材料一:(填写原材料名称、产地信息、用途等)(2)原材料二:(填写原材料名称、产地信息、用途等)(3)其他原材料:(填写原材料名称、产地信息、用途等)三、制造商声明/生产过程(1)制造商声明:本证书所列货物的所有者或出口商声明上述货物符合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协定的产地要求,并承诺提供相关证明文件。
(2)生产过程:请简要描述货物的生产过程、环节及加工方式。
四、销售合同/发票与本证书相应的销售合同/发票编号:(填写销售合同/发票的具体信息)五、证明文件以下文件已经附加在本证书中:(1)产品描述或规格表;(2)交货单据/运输文件;(3)购销契约或商务信函;(4)其他【根据需要填写】。
六、其他声明(1)本证书作为货物申请进口国/地区关税额度或关税减让等贸易便利化协议相关政策的证据。
(2)该证书在货物运抵进口国时有效,并应与相应货物一起提交给海关或相关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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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cep原产地证书
RCEP原产地证书是一种由有资质的政府机构或机构注册发放的文书,它用于证明货物的原产地。
原产地证书是贸易双方之间确定货物
原产地的重要凭证,帮助消除贸易双方在货物来源处、供应商信誉方
面的担忧,同时也有助于省略某些贸易手续。
RCEP原产地证书是根据中国开展经济连接的协议RCEP认可的证书。
RCEP是东盟与非东盟十个国家(中国、日本、韩国、新加坡、越南、柬
埔寨、缅甸、老挝、泰国、马来西亚)之间2015年11月签署的区域全
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简称RCEP,旨在建立以普惠、不歧视和包容为
原则的大型自由贸易区,使参与国之间的经济一体化更加紧密,促进
多方合作。
RCEP原产地证书是根据RCEP规定发放的证书,用以确定参与国之
间货物的原产地。
RCEP原产地证书申请者需要提供证明货物的原产地
的相应的材料,如货物的生产、组装、装运地点等,以及提供产品的
品牌、型号等。
申请者还需提供有关销售情况、运输情况、装运方式
和报关单等信息,以证实货物原产地,支持申请者完整有效地报出货
物的原产地和形态。
RCEP原产地证书可以帮助参与国之间的贸易往来,确定货物来源
和省略某些贸易手续,帮助双方提升信任,最大程度地提高贸易效率,实现互利双赢。
根据RCEP原产地证书的规定,参与国的政府机构或有
资质的机构应对原产地证书的真实性和有效性负责,并具备各种追溯
措施,保证原产地证书的合乎要求,为参与国之间的贸易活动提供可
靠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