体育法学案例:马赛假球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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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育法学案例:孙英杰兴奋剂违禁案

体育法学案例:孙英杰兴奋剂违禁案

案例:孙英杰兴奋剂违禁案2005年10月16日早5时,长跑名将孙英杰参加了北京国际马拉松比赛,并夺得冠军。

赛后例行的尿检正常,A瓶尿样为阴性。

10月17日早9时,孙英杰乘飞机赶到南京,晚上参加了十运会女子万米决赛,获得第二名。

在赛后的兴奋剂检查中,孙英杰A瓶尿样呈外源性雄酮阳性。

2005年10月20日,中国第十届运动会组织委员会、中国奥运会反兴奋剂委员会对孙英杰及其所代表的火车头体协代表团做出处罚,孙英杰违反《禁止在体育运动中使用兴奋剂的暂行规定》使用了外源性雄酮,取消其十运会女子万米比赛成绩并取消继续参加十运会其他项目比赛的资格,取消火车头体协代表团体育道德风尚奖评选资格。

对运动员、相关人员和单位的进一步处罚将由中国田径协会依照有关规定做出。

由于孙英杰是在女子万米比赛后被查出兴奋剂阳性,在女子马拉松赛后的药检中她的尿样不呈阳性,因此孙英杰所获得女子马拉松比赛冠军成绩没有被取消。

按照国家体育总局有关规定,将对孙英杰处以不少于2年的停赛处罚。

11月4日,孙英杰的B瓶尿样开启,3天后公布结果仍为阳性。

11月15日,孙英杰对于海江提起名誉权侵权诉讼并要求赔偿。

由于被告于海江是五大连池市人,所以,孙英杰起诉讼法院为五大连池市人民法院。

11月18日,孙英杰要求召开的听证会举行,但其以法举行出实质性证据。

为证明自己无辜,据称,孙英杰与其教练进行了秘密调查,最后认为是青海省体工队运动员于海江在孙英杰不知情的情部下于2005年10月16日中午私自在孙英杰平时习惯饮用的猕猴桃果汁饮料中放入被告服用过的“强力补”。

12月12日,五大连池市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

原告孙英杰诉称,她于2005年10月17日参加全国第十届运动会女子万米比赛按照规定进行尿检。

2005年10月20日,中国第十届运动会组织委员会、中国冬会反兴奋剂委员会宣布其反《禁止在体育运动中使用兴奋剂的暂行规定》使用了外源性雄酮,被中国第十届运动会组织委员会取消了万米比赛成绩,并取消继续参加第十届全国运动会比赛的资格。

吹黑哨的法律案件(3篇)

吹黑哨的法律案件(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在竞技体育的世界里,公平竞争是运动员和裁判员共同追求的目标。

然而,有时候,某些裁判员的行为却违背了这一原则,给比赛的公正性带来了严重的质疑。

本案中,我们将探讨一起因裁判员吹黑哨引发的争议和法律案件。

二、案件详情2018年,我国某足球甲级联赛进行了一场激烈的比赛。

在这场比赛中,主裁判在一次争议判罚中明显偏向了客队,引起了现场观众和媒体的高度关注。

赛后,主队俱乐部认为裁判员的判罚存在明显倾向性,严重影响了比赛的公正性,于是向体育仲裁委员会提起了申诉。

根据申诉材料,主队俱乐部列举了以下几点:1. 裁判员在比赛中多次判罚主队犯规,而客队犯规却视而不见。

2. 裁判员在关键时刻对主队球员出示黄牌,而客队球员类似行为却未受到处罚。

3. 裁判员在比赛结束前故意拖延时间,导致主队无法扳平比分。

主队俱乐部认为,裁判员的行为严重影响了比赛的公正性,要求体育仲裁委员会对此次比赛进行重新审理,并对裁判员进行处罚。

三、仲裁过程接到申诉后,体育仲裁委员会迅速成立调查组,对此次比赛进行了详细的调查。

调查组调取了比赛录像、裁判员记录、现场观众证言等证据,并对裁判员进行了询问。

经过调查,仲裁委员会发现:1. 裁判员在比赛中确实存在多次判罚主队犯规、对客队犯规视而不见的情况。

2. 裁判员在关键时刻对主队球员出示黄牌,而客队球员类似行为未受到处罚。

3. 裁判员在比赛结束前拖延时间的行为,虽然证据不足,但也不能完全排除。

根据调查结果,仲裁委员会认为裁判员在此次比赛中存在吹黑哨的行为,严重影响了比赛的公正性。

因此,仲裁委员会作出如下裁决:1. 对裁判员进行停赛三个月的处罚。

2. 对比赛进行重新审理,并按照比赛结果给予主队相应积分。

四、案件影响本案的审理结果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

一方面,人们对于裁判员吹黑哨的行为表示愤慨,认为这严重破坏了体育比赛的公正性;另一方面,人们也对体育仲裁委员会的公正裁决表示赞赏,认为这是维护体育精神的重要举措。

体育法学案例:意甲“电话门”事件

体育法学案例:意甲“电话门”事件

案例:意甲“电话门”事件2006年5月4日,意大利《米兰体育报》突然刊登了尤文图斯俱乐部总经理莫吉近年来与意甲裁判指定员之间的通话内容,刊登电话录音的内容主要是2004年莫吉与担任了6个赛季(1999年~2005年)意甲联赛裁判指定员的帕伊雷托之间的通话记录。

其中一些对话令人触紧惊心。

莫吉在电话中公然对帕伊雷托颐指气使,并亲自为龙文图斯队比赛指定执法裁判。

此前人们对尤文图斯队在比赛中经常受到裁判“照顾”的猜疑终于被证实了。

“电话门”事件拉开了序幕。

5月8日,足协主席卡拉罗辞职,副主席马齐尼随后辞职,那不勒斯、罗马和都灵等四大检察院开始介入调查。

“电话门”事件是导致卡拉罗辞职的真正原因。

因为早在3月份,意大利检察院就曾给意足协出示过相关报告,但是直到5月份意大利媒体将此事曝光之前,意足协一直无动于衷。

5月11日,尤文图斯董事会在进行完本赛季第三季度例会后,尤文图斯官方随即发布声明宣布尤文图斯董事会集体辞职,包括俱乐部主席斯蒂文斯、副主席贝特加、董事长吉拉乌多、总经理莫吉、伊菲尔(Ifil)投资集团总经理圣阿尔巴诺、布兰克、贝尔托拉、切鲁蒂、基亚佩罗、皮尼法里纳、普雷特和萨拉科。

5月12日,问题裁判德桑蒂斯被取消执法世界杯资格。

调查全面铺开,传出包括AC米兰、佛罗伦萨等多支球队涉嫌打假球的消息,而布冯个人也卷入赌球丑闻。

5月14日,意甲落幕,尤文卫冕冠军成功。

莫吉宣布退出足坛。

随后不久意大利裁判委员会主席拉内塞也黯然下课。

5月15日,意大利《晚邮报》首次将AC米兰俱乐部涉嫌安排裁判的电话窃听摘要公之于众。

其中“你们不能再出错了”,“下一场一定要给我们安排几个听话的裁判”,“你怎么能把那个进球吹捧”等对话内容让人瞠目结舌。

而此前号称自己绝对没有问题的罗马、国际米兰等豪门俱乐部也纷纷被牵扯进来。

电话录音记录证明,前者曾在2004年的意甲联赛中涉嫌打假球,而后者也曾在2004~2005赛季欧冠联赛国爆炸嫌操纵裁判,当时至少有两场比赛的主裁判受到了国米方面的控制。

体育赛事法律纠纷案例(3篇)

体育赛事法律纠纷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近年来,随着体育产业的蓬勃发展,体育赛事转播权纠纷案件也日益增多。

本案例以一起足球赛事转播权纠纷案为例,探讨体育赛事运营中的法律问题,以及版权保护的重要性。

(一)案情简介甲公司是一家专业的体育赛事运营公司,拥有乙足球俱乐部A队的赛事转播权。

2019年,甲公司与乙足球俱乐部签订了一份为期五年的赛事转播权合同,合同约定甲公司有权在指定的区域内独家转播乙足球俱乐部A队的赛事。

合同到期后,甲公司希望续约,但乙足球俱乐部提出要求提高转播费用。

双方在协商过程中,甲公司认为乙足球俱乐部无权提高转播费用,遂将乙足球俱乐部告上法庭。

(二)争议焦点1. 足球赛事转播权是否属于知识产权?2. 乙足球俱乐部是否有权单方面提高转播费用?3. 法院应如何判决?二、案例分析(一)足球赛事转播权是否属于知识产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规定,著作权是指作者对其作品享有的财产权和人身权。

而足球赛事转播权是指转播机构对体育赛事的转播活动所享有的权利。

从法律角度来看,足球赛事转播权不属于著作权,而是属于邻接权。

邻接权是指与著作权相关的权利,如出版者权、表演者权、录音录像制作者权等。

因此,足球赛事转播权不属于知识产权。

(二)乙足球俱乐部是否有权单方面提高转播费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在本案中,甲公司与乙足球俱乐部签订的合同明确约定了转播费用,且双方均履行了合同义务。

因此,乙足球俱乐部无权单方面提高转播费用。

(三)法院应如何判决?根据上述分析,法院应认定足球赛事转播权不属于知识产权,乙足球俱乐部无权单方面提高转播费用。

因此,法院应判决甲公司与乙足球俱乐部继续履行原合同,乙足球俱乐部不得提高转播费用。

三、案例启示(一)体育赛事运营中的法律风险防范1. 合同签订前,应充分了解对方背景、信誉、履约能力等信息。

2. 合同条款应明确、具体,避免产生争议。

体育运动法律案例(3篇)

体育运动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某篮球俱乐部(以下简称“俱乐部”)与球员张三(化名)签订了一份为期三年的篮球职业合同。

合同约定,张三在合同期内为俱乐部效力,并约定了张三的基本年薪、奖金分配、转会费、合同解除条件等条款。

然而,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因张三的转会问题产生纠纷。

根据合同条款,张三在合同期内不得擅自转会至其他俱乐部。

但在合同履行一年后,张三提出转会至另一家篮球俱乐部(以下简称“新俱乐部”)。

新俱乐部愿意支付张三高额转会费,并提出了一份详细的合同。

张三在与新俱乐部签订转会协议后,未按照与俱乐部约定的程序通知原俱乐部,而是直接向中国篮球协会提交了转会申请。

俱乐部得知此事后,认为张三的行为违反了合同约定,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张三继续履行合同,并赔偿因转会造成的经济损失。

张三则辩称,其转会行为合法,新俱乐部愿意支付高额转会费,且中国篮球协会已经批准了其转会申请。

二、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1. 张三的转会行为是否违反了与俱乐部的合同约定?2. 如果张三的转会行为构成违约,俱乐部应如何维护自身权益?3. 新俱乐部是否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三、法院判决法院经审理认为,张三与俱乐部签订的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均应严格履行。

根据合同约定,张三在合同期内不得擅自转会。

张三未经俱乐部同意,擅自与新俱乐部签订转会协议,并提交转会申请,其行为已构成违约。

关于张三主张的新俱乐部应当承担法律责任的问题,法院认为,虽然新俱乐部与张三签订了转会协议,但其在签订协议过程中,未尽到对张三原合同义务的审查义务,且在张三未履行合同解除程序的情况下,擅自接受张三的转会申请,其行为存在过错。

因此,新俱乐部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最终,法院判决如下:1. 张三继续履行与俱乐部签订的合同,不得转会至新俱乐部;2. 张三赔偿俱乐部因违约造成的经济损失;3. 新俱乐部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包括但不限于向俱乐部支付违约金。

四、案例分析本案是一起典型的体育运动法律案例,涉及合同法、体育法等多个法律领域。

足球案件_法律分析(3篇)

足球案件_法律分析(3篇)

第1篇一、引言足球,作为一项全球最受欢迎的运动,在我国有着广泛的影响力和庞大的受众群体。

然而,足球领域也常常出现各种案件,如赌球、暴力事件、侵权纠纷等。

本文将对足球案件的法律问题进行简要分析,以期为我国足球产业的健康发展提供一定的参考。

二、足球案件类型及法律分析1. 赌球案件(1)类型:赌球案件主要包括网络赌球、实体赌球、内外勾结赌球等。

(2)法律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赌球属于非法赌博行为,情节严重的,将被追究刑事责任。

赌球案件的法律责任主要包括:① 犯罪嫌疑人被追究刑事责任,可能面临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等刑罚。

② 没收赌资,追缴违法所得。

③ 对参与赌球的组织者、领导者、策划者等,依法予以严惩。

2. 暴力事件案件(1)类型:足球暴力事件主要包括球场暴力、球迷暴力、球员暴力等。

(2)法律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球场暴力属于寻衅滋事罪,情节严重的,将被追究刑事责任。

暴力事件案件的法律责任主要包括:① 犯罪嫌疑人被追究刑事责任,可能面临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等刑罚。

② 对受害者进行赔偿,包括医疗费用、精神损害赔偿等。

③ 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行政处罚,如警告、罚款、取消比赛资格等。

3. 侵权纠纷案件(1)类型:侵权纠纷案件主要包括侵犯球员肖像权、名誉权、知识产权等。

(2)法律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侵权纠纷案件的法律责任主要包括:① 被侵权人有权要求侵权人停止侵害、消除危险、赔偿损失。

② 侵权人需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包括民事赔偿、行政罚款等。

4. 职业道德案件(1)类型:职业道德案件主要包括球员、教练、裁判等违反职业道德的行为。

(2)法律分析:职业道德案件的法律责任主要包括:① 职业球员、教练、裁判等违反职业道德,将被取消比赛资格、吊销职业资格证书等。

② 相关责任人受到行政处分,如警告、记过、降职等。

三、结论足球案件涉及的法律问题较为复杂,涉及刑法、民法、行政法等多个法律领域。

运动员体育事故法律案例(3篇)

运动员体育事故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随着我国体育事业的蓬勃发展,越来越多的年轻人投身于体育运动。

然而,在激烈的竞技中,体育事故的发生也屡见不鲜。

本案例将分析一起典型的运动员体育事故法律案例,以期为我国体育法律体系的发展提供参考。

二、案例简介2018年,某市举行了一场业余篮球比赛。

在比赛过程中,甲队队员乙在抢篮板球时,不慎将球砸向了对方队员丙的头部。

丙当场昏迷,经医院抢救后,虽然脱离了生命危险,但头部留下了一道长达10厘米的疤痕,且后遗症严重,影响了日常生活。

事后,丙家属将甲队及乙队员告上法庭,要求赔偿各项损失。

三、案例分析(一)案件定性本案属于民事侵权纠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本案中,乙队员在比赛中对丙队员造成伤害,甲队作为乙队员的雇主,也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二)责任划分1. 甲队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四条,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

本案中,乙队员在比赛中执行工作任务,甲队作为其雇主,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2. 乙队员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六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本案中,乙队员在比赛中对丙队员造成伤害,存在过错,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三)赔偿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三条,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财产损失的,按照被侵权人的损失赔偿;被侵权人的损失难以确定的,参照受损财产的市场价格或者评估价格赔偿。

本案中,丙队员因受伤造成的各项损失包括:1. 医疗费:包括住院治疗费用、手术费用、药物费用等。

2. 护理费:包括住院期间的护理费用、家庭护理费用等。

3. 交通费:包括因治疗产生的交通费用。

4. 误工费:包括因受伤无法工作造成的经济损失。

5. 残疾赔偿金:根据丙队员的伤残等级,按照相关规定进行赔偿。

6. 精神损害抚慰金:根据丙队员的精神损害程度,进行赔偿。

体育竞争法律案例素材(3篇)

体育竞争法律案例素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甲是一名职业足球运动员,乙公司是一家体育用品公司。

2018年,乙公司在未经甲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将其肖像用于其生产的足球运动鞋广告宣传。

甲得知此事后,认为乙公司的行为侵犯了自己的肖像权,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乙公司停止侵权行为、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

二、案件争议焦点1. 乙公司是否侵犯了甲的肖像权?2. 若乙公司侵犯了甲的肖像权,甲应获得多少赔偿?三、案件分析1. 乙公司是否侵犯了甲的肖像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九条的规定:“公民的肖像权受法律保护。

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

”本案中,乙公司在未经甲同意的情况下,以营利为目的使用甲的肖像进行广告宣传,其行为已构成对甲肖像权的侵犯。

2. 若乙公司侵犯了甲的肖像权,甲应获得多少赔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一条的规定:“侵犯公民肖像权,应当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本案中,乙公司侵犯了甲的肖像权,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1)停止侵害:乙公司应立即停止使用甲的肖像进行广告宣传。

(2)消除影响:乙公司应在相关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对甲肖像权的侵害。

(3)赔偿损失:关于赔偿损失的问题,应根据以下因素确定:①甲因乙公司侵权所遭受的经济损失;②甲因乙公司侵权所遭受的精神损害;③乙公司侵权行为的性质、情节、后果等因素。

四、案件判决法院经审理认为,乙公司在未经甲同意的情况下,以营利为目的使用甲的肖像进行广告宣传,其行为已构成对甲肖像权的侵犯。

据此,法院判决:1. 乙公司立即停止使用甲的肖像进行广告宣传;2. 乙公司应在相关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对甲肖像权的侵害;3. 乙公司赔偿甲经济损失人民币10万元;4. 乙公司赔偿甲精神损害赔偿金人民币5万元。

五、案例分析本案中,乙公司侵犯甲的肖像权,主要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1. 未经甲同意使用其肖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九条的规定,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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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马赛假球案
1993年5月20日,法国甲级联赛已经接近尾声,马赛奥林匹克队在积分榜上以4分颁先,夺冠在望,本轮比赛马赛队1:0取胜濒临降级的瓦朗西安队。

按双方实力对比,马赛队取胜在情理之中。

赛后,瓦朗西安队的中场自由人雅克·格拉斯曼向《队报》和自己俱乐部举报,马赛俱乐部总经理贝恩通过马赛球员埃德里将电话打到其下榻酒店,向他和克里斯多夫·罗伯特、布鲁查加行贿,因为马赛队认为6天后与AC米兰队争夺欧洲冠军杯的比赛更为重要,想让队员在26日的冠军杯决赛上保持体力,但马赛队也不想输掉联赛,所以承诺,只要马赛队获胜,瓦朗西安队的几名主力每人能够得到25万法郎的报酬。

由于此事事关重大,而且又在欧洲冠军杯前夕,《队报》对此发了简单的消息,等待进一步证据。

5月26日,马赛队战胜AC米兰队夺得第38届欧洲冠军杯。

这是法国球队在欧洲三大杯赛中第一次夺冠。

赛后,法国职业联赛委员会主席诺埃尔·勒格拉埃特任命了两名特使,开始进行调查。

《队报》以一个整版披露了假球事件,并发表社评。

马赛俱乐部上下对此矢口否认。

6月4日,职业联赛委员会起诉身份未明的犯罪嫌疑人X。

按照法国法律,在不知道犯罪主体的情况下,被害人也可以针对身份未明的犯罪嫌疑人X提起诉讼。

6月9日,法院立案。

司法机关介入后,案情很快出现转机。

布鲁查加承认有人找他打假球。

6月24日,克里斯多夫·罗伯特承认收取了马赛俱乐部25万法郎,警方根据他的供认在他岳母家的后院挖出了埋在地下的25万法郎贿赂现金。

国际足联责令法国足协严惩不贷。

7月1日,马赛队的10名球员(包括沃勒尔、德塞利、博利、贝利等著名球星)被警察带走接受传讯。

警方同时对马赛队官员的办公大楼进行了搜查。

在总经理贝恩的办公室,警察发现了数封与罗伯特收到的一模一样的信封,办公桌上的钉书打也和那个信封上的一模一样。

警方在取得所需的足够证据后,立刻拘
捕马赛队总经理贝恩。

7月22日,警方释放了贝恩,因为他不承认自己行贿。

这时,瓦朗西安队的外籍教练普里拉莫茨承认,6月17日,马赛俱乐部主席塔皮在自己巴黎的办公室试图收买他,让他在假球案上做掩饰,为了证明自己的话,他提到塔皮在与自己谈话期间,接听了马赛队新任教练布里埃的电话。

塔皮1985年出任马赛俱乐部主席,1990~1993年任阿迪达斯公司总裁,先后当选国民议会议员和欧洲议会议员,曾担任过法国政府城市发展部部长等职务。

塔皮否认了这种说法。

当记者追问他当天在什么地方时,他透露是与贝蒂纳市副市长梅利克在一起,梅利克也宣布,当天15:00,他们在塔皮巴黎的办公室会晤,并没有看到普里拉莫茨。

有记者在贝蒂纳市政府的一份刊物上发现了6月17日梅利克在市政厅与工作人员的合影,一位职员手表上的时间是15:30。

梅利克立即声明那位职员的表坏了,他15:30离开巴黎,下午17:00赶到市政府参加合影。

记者们租用了一辆与梅利克一样的汽车,从巴黎赶往贝蒂纳,发现即使在高速上开到211公里,也不能在1小时30分钟内赶到。

而且,记者还发现,这位司机的信用卡当日13:20在贝蒂纳的一个加油站加过油。

梅利克在律师的劝说下,就此保持沉默。

但是,他还是在1997年3月,因伪证罪被判刑1年(缓刑),剥夺被选举权5年。

根据格拉斯曼等人供词,警方查证了瓦朗西安队和马赛队下榻酒店的电话自动记录,发现比赛前一天晚上确实有从贝恩房间打向格拉斯曼房间的电话。

而6月17日普里莫拉茨听到马赛队教练布里埃的电话,也通过电话局追查发现当时确有从马赛队下榻的酒店打到塔皮办公室的电话。

在证据确凿的情况下,检察官要求对塔皮的电话进行窃听,结果发现塔皮数次在电话中谈到梅利克做伪证等事情。

此案的关键人物马赛队队员埃德里在接受检察官调查之初,就承认自己打电话给瓦朗西安队队员行贿。

后来,他向检察官交代,塔皮许以50万法郎,让他更改自己的证词,说行贿系个人行为,没有征得俱乐部官员同意。

调查发现,在埃德里说塔皮试图收买他的那天,塔皮夫人从银行帐户上取出了50万法郎现金,翌日又存回银行。

他解释是想购物未成。

但法国超过2万法郎以上必须支票支付,
以防逃税和洗钱,所以她的理由很难令人信服。

由于塔皮是国民议会议员,享有司法豁免权,需要向国民议会申请,但国民议会未同意。

但国民议会建议检察官在议会休会期间起诉他,因为豁免权不包括议员在议会期外的违法行为。

1994年2月10日,塔皮被起诉。

4月22日,法国足协特别委员会通过一项决定,取消马赛队1992~1993赛季在法国联赛中取得的冠军称号,并将马赛队降为乙级,解除塔皮队俱乐部主席职务,取消贝恩终身在俱乐部工作的资格,行贿、受贿球员埃德里、布鲁查加和罗伯特被禁赛3年,首先揭发的格拉斯曼则被免于处罚。

欧洲足联也剥夺了马赛队的欧洲冠军和参加欧洲超级杯、丰田杯和下一赛季欧洲杯赛的资格
1995年3月17日,贝恩在法庭上指出塔皮是马赛贿赂案的主谋,他承认贿赂对手的事实,同时他指出:“我是按照塔皮的命令做这件事的。

在马赛俱乐部,没有塔皮的同意,任何人都不可能开出贿赂金的数目。


5月16日,塔皮被指控的行贿和收买证人罪名成立,被判处两年监禁。

塔皮在监狱度过165天后,被保释出狱。

2001年4月,一蹶不振的马赛奥林匹克俱乐部邀请塔皮重回俱乐部,并任命他为俱乐部的体育经理。

后来,在公众投票的全国最受瞩目的人士中,他名列第28位,遥遥领先于名列第44位的当时的法国总理若斯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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