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企业授信风险分析指引

小企业授信风险分析指引
小企业授信风险分析指引

附件1:中信银行小企业授信风险分析指引

为进一步加强小企业授信业务风险控制,促进小企业金融业务健康持续发展,根据《中信银行小企业金融专营机构授信业务管理办法(试行)》及其配套制度、《中信银行小企业非金融专营机构授信业务管理办法(试行)》,在部分分行业务实践的基础上制定本指引。各分行应结合本行业务管理和当地市场实际情况参照执行。

一、小企业授信风险控制的基本要求

(一)满足投向管理政策

各分行应切实强化小企业贷款投向管理,有效控制业务风险源头。分行小企业业务管理部门应明确小企业目标市场和客户,围绕“一链两圈三集群”确定重点营销的客户范围。

1.审查审批人员应判断业务是否符合分行制定的投向管理政策要求。若单笔业务之前已对集群客户进行了整体授信安排,应判断单笔业务是否符合整体授信安排所确定的单户准入条件及其它相关要求。

2.对重点支持的集群客户范围之外的零散客户,原则上应落实强担保条件。

(二)落实收益覆盖风险的要求

小企业授信业务要坚持收益覆盖风险的原则,即业务收入扣除必要的成本支出和目标利润之后应不低于业务的预期损失。授信调查及审查审批人员应密切关注企业外部经营环境变化对其资金成本和日常经营的影响,在保持市场竞争力的前提下,尽量提高定价水平。

(三)还原真实信息

小企业授信风险控制应建立在企业真实信息基础之上。授信调查及审查审批人员应通过财务和非财务信息检验、渠道检验等多种交叉检验方法(附件1-1),还原企业的真实信息。

1.授信调查及审查审批人员应注重对非财务信息的分析,重点关注水电表、海关报关表、纳税单、企业及企业主个人的银行流水、征信记录、业务合同及发票等。

2.授信调查及审查审批人员应通过独立的渠道进行信息核实,重点关注上下游企业、公众媒体、相关管理部门等信息渠道,通过比较分析不同渠道获得的信息辨别信息的真伪。

(四)坚持本地化原则

鉴于小企业信息不透明以及信息采集的复杂性,对“一链两圈三集群”的集群客户之外的小企业授信应坚持本地化原则,即原则上应在我行机构所在地范围内开展业务。对于本地核心企业供应链上下游的小企业,原则上也应将客户范围控制在分行所在省内。

(五)符合审慎性原则

小企业授信风险控制应坚持审慎性原则。

1.对于新客户要深入审查企业及实际控制人的背景,其中:对申请金额超过500万元(含)的业务或采用保证、信用担保方式的,审查人员原则上应进行实地调查;申请金额低于500万元及采用抵质押担保方式的,审查人员可根据需要进行实地调查。

2.对于他行退出的客户,应审慎介入;对于符合我行退出标准的客户,

三、小企业授信风险分析

(一)实际控制人分析

通过对实际控制人的分析,判断企业的还款意愿,避免道德风险。

1.对于小企业实际控制人为自然人的,要重点分析其信用情况(须提供个人征信记录)、教育背景、从业经验、管理能力、个人爱好、家庭情况、

经济实力等信息,并给出明确的综合判断结论。不得对实际控制人存在严重信用问题或明显不良嗜好的企业授信。

2.对于法人控股小企业,要重点分析控股股东的所有权性质、控股比例、信用情况(须提供企业征信记录)及基本经营情况。对于控股股东为小企业的,应进一步考察其控股股东的实际控制人。

(二)关联关系分析

通过关联关系分析,理顺各种投资关系,防范相互担保、挪用资金、隐藏重要信息等风险。

1.对于集团企业授信应分两种情况处理

(1)集团企业与我行已有合作。先与公司业务管理部门沟通,确定集团授信管理方式。若属于“统一授信管理”的集团,经办机构应先与集团主办行联系,从集团授信总额度中切分部分额度供小企业客户使用;若属于“统一监控管理”的集团,按照正常程序审批通过后,报信贷管理部门备案,纳入统一监控管理。

(2)集团企业与我行没有合作。应审慎审核关联小企业的授信申请,防止小企业通过关联企业或关系企业多头授信,加强对授信总额度的控制和集团企业日常经营的监控。

2.对小企业授信与实际控制人个人经营性贷款实行总敞口控制,防止对企业及其实际控制人过度授信。

(三)生产经营及管理情况分析

经营管理情况分析是判断企业可持续发展能力及第一还款来源的重要依据。

1.从主营业务、产品技术、品牌知名度、产品及服务可替代性、管理情况、创新能力等方面综合分析企业的优势和劣势。通过企业经营年限、主营产品及主要原材料价格变化趋势、上下游企业合作关系等信息分析企业的经营稳定性。

2.通过水电表、购销合同、员工工资发放情况等信息判断企业的日常运转是否正常。鉴于部分小企业运作不规范,要注意审查其经营的合法合规性;对于特殊的业务领域,要审查企业是否具备主管部门要求的资质条件,防范政策风险和法律风险。

(四)财务分析

1.现金流量。现金流量分析是小企业财务分析的核心内容,是判断还款能力的重要依据。企业必须提供至少一年的企业及企业主个人的银行流水,将银行流水与企业具体生产经营活动相结合,分析企业的经营性现金流量及其变化情况。对企业基本财务指标的分析可适当简化,突出对经营规模、应收账款、应付账款、存货等直接影响营运资金的指标的审核。

2.资本实力。对小企业授信应尽可能控制其核心资产。对于自然人控制的企业,除了分析企业的核心资产之外,还应分析实际控制人个人的资本实力;对于企业经营活动与个人活动不能截然分开的企业,应将企业主的家庭资产负债纳入企业资产负债一并考虑。

3.融资及对外担保。通过查询人民银行征信系统,核实企业在其它银行的负债情况,对于同时在3家以上银行授信或频繁更换主办行的小企业应审慎介入;对于存在异常民间借贷的小企业应及时退出;对于存在严重不良信用记录的小企业应禁止介入。小企业及其实际控制人对外提供担保视同其对

外负债。

(五)融资需求分析

1.融资缺口分析。根据交叉检验后的信息,分析企业的融资缺口,核定授信额度。授信额度务必根据企业的实际需求核定,不得简单根据抵质押物价值和抵质押率核定,不得过度授信。对于流动资金贷款,审批人员可要求调查人员提供基于真实信息的贷款需求测算表(附件1-2),并在审批环节进行复核。通过融资缺口分析,判断借款动因的合理性。

2.借款用途分析。借款用途应明确、合法,只能用于企业主业的正常经营活动,不得用于股市、楼市投资,不得用于国家禁止生产、经营的领域和用途;借款用途应合理,与企业的生产经营情况以及未来发展计划相吻合。严禁对借款用途不明确、不合法、不合理的企业授信。

(六)担保条件分析

小企业授信应遵循第一还款来源和第二还款来源并重的原则,但不得因为提供担保而放松对其他条件的审查。小企业授信应优先选择抵质押担保方式,其次是保证担保,审慎采用信用方式,担保方式的选用应满足客户信用等级要求。

1.采用抵质押方式的要确保抵质押物权属清晰,抵质押行为合法合规,重视分析抵质押物的市场价值及其处置变现能力,不可简单根据抵质押物类型和抵质押率判断担保能力。

2.采用保证担保方式的要重点对保证人的担保能力及历史信用记录进行分析。其中:对担保机构要注重分析其出资人背景、运作规范性及风险控制能力,担保机构准入是否符合我行政策及担保公司业务管理要求,担保额

度审批合规性以及担保额度核定的合理性。

3.小企业授信原则上应要求企业实际控制人(自然人)提供个人无限连带责任担保。

(七)授信方案分析

1.授信产品分析

授信产品应符合企业融资需求特点;授信期限应满足我行基本管理规定以及具体授信产品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授信期限应与企业的生产经营周期相匹配;授信产品定价应满足我行一般性管理要求。

2.还款来源分析

分析企业提供的还款来源及还款计划是否合理。

(1)通过现金流分析,预测约定还款日企业的现金流量能否覆盖应收本息,对于经营现金流量不足以支持到期还款而需要借助再融资还款的企业,除非落实强担保,否则不予授信。

(2)重视可控制资产及有效资本对债务的支持能力,对于可控资产及有效资本不能完全覆盖到期债务的企业,原则上不予授信。

(3)分析还款计划与企业生产经营情况是否匹配,是否存在影响还款计划的重大不确定性因素。

3.风险及控制措施分析

(1)结合小企业客户评级结果,对企业和具体债项风险进行综合分析。风险分析应采用“突出否决”原则,即如果某一项风险水平达到了不可接受的程度,应直接否决该笔业务,如企业实际控制人有赌博行为或严重不良信用记录等。

(2)风险分析还应控制集中度风险,重点关注集群客户授信总额度对分行小企业信贷资产组合风险集中度的影响,以及控制集群客户授信总额度内单一客户的授信上限。

(3)根据企业和具体债项的风险水平分析风险控制措施,包括授信担保、账户及资金监控等措施的有效性和可行性,并根据情况决定是否需要追加其他的风险控制措施。

4.定价分析

根据缓释后的风险水平,合理估计预期损失率,再次审核授信产品定价的合理性,判断收益是否能有效覆盖风险。对于小企业,不得牺牲贷款定价换取其它业务。

(八)审批结论

根据上述分析,综合考虑对“六要素”的评价结果,得出授信审批意见,同时列明具体的授信条件。审批人员在出具审批结论时应注意以下问题:

1.授信审批结论必须明确,不得使用含糊性结论。

2.在有条件同意的情况下,要详尽列出需要追加的具体条件,条件的落实要有可操作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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