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论罪客体与犯罪对象
刑法笔记:犯罪构成

第三章犯罪构成 犯罪构成的概念、⼀般要件和分类 1、概念:法律规定的、决定⾏为是犯罪的、若⼲要件的总和。
2、⼀般要件:(1)犯罪客体;(2)犯罪客观⽅⾯;(3)犯罪主体;(4)犯罪主观⽅⾯。
3、犯罪构成分类: (1)基本的犯罪构成和修正的犯罪构成。
属于根据基本犯罪构成定罪的:①既遂犯;②实⾏犯或共犯中的实⾏犯。
属于根据修正的犯罪构成定罪的:①未完成罪(预备犯、中⽌犯、未遂犯);②共同犯罪中的帮助犯、教唆犯和共谋者。
(2)加重的犯罪构成和减轻的犯罪构成。
属于法条知识,能够辨认即可。
例如:刑法第232条规定:“故意杀⼈的,处死刑、⽆期徒刑或者⼗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年以下有期徒刑。
”其中“处死刑、⽆期徒刑或者⼗年以上有期徒刑”,属于故意杀⼈罪的基本犯:“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年以下有期徒刑”,属于故意杀⼈罪的减轻犯。
再如:第234四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年以下有期徒刑;致⼈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段致⼈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年以上有期徒刑、⽆期徒刑或者死刑” 其中“意伤害他⼈⾝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属于故意伤害罪的基本犯;⽽“犯前款罪,致⼈重伤……”,属于故意伤害罪的加重犯。
(⼀)犯罪客体(刑法所保护⽽为犯罪⾏为所侵犯的社会主义社会关系) 犯罪构成的“四要件说”。
犯罪客体的基本内容: 1、⼀般客体—→同类客体—→直接客体(在有些犯罪中,⼜有主要客体与次要客体之分); ⼀般客体:⼀切犯罪所共同侵犯的社会主义社会关系整体; 同类客体:某⼀类犯罪所共同侵犯的某⼀类社会关系,如分则根据犯罪的同类客体,将犯罪分类⼗⼤类:危害国家安全罪,危害公共安全罪等等。
2、犯罪客体与犯罪对象的联系与区别:犯罪对象是指犯罪⾏为所直接作⽤的具体⼈或具体物。
犯罪对象常常是犯罪客体的载体,反映了犯罪客体,是判断客体的基本素材。
法学概论第八章刑法

刑法的溯及力是指新刑法生效后,对其生效 以前未经审判或者判决尚未确定的行为是否适用 的问题。 当前绝大多数国家采用了从旧兼从轻的原则。 我国也如是。 具体适用标准: 1.当时的法律不认为是犯罪,而新刑法认为 是犯罪的。 2.当时的法律认为是犯罪,但新刑法不认为 是犯罪的。 3.当时的法律和新刑法都认为是犯罪,且未 过追诉时效的。
3.犯罪构成要件是按照我国刑法确定 的,是对犯罪的总的规定。 只有刑法所确认的那些主客观要件才 是犯罪构成的要件。这也是罪刑法定原则 的直接体现。
犯罪构成的四个要件:犯罪主体,犯 罪主观方面,犯罪客观方面,犯罪客体
(一)犯罪客体
犯罪客体是指我国刑法所保护而为犯罪行为 所侵害的社会关系。 首先,犯罪客体是一种社会关系; 其次,能作为犯罪客体的社会关系必须是刑 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 再次,这种社会关系被犯罪所侵害。 1.犯罪客体与犯罪对象的区别 (1)犯罪客体决定犯罪性质,犯罪对象则未 必;
第八章 刑 法
第一节
一、刑法的概念
刑法概述
刑法是规定哪些行为是犯罪和应负的刑事责 任,并给犯罪人以何种刑罚处罚的法律。 这个概念说明了刑法的内容,即刑法是规定 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法律。 特点: 第一,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相当广泛。 第二,刑法的强制性最为严厉。
二、刑法的任务
1.保卫国家安全和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制 度。这是我国刑法的首要任务。国家安全是国家 生存和发展的根本前提。 2.保卫社会主义的经济基础。即保护以公有制 为主体的多种所有制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 3.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财产权利 和其他权利。 4.保护社会秩序、经济秩序。
犯罪中止形态
犯罪中止是指犯罪分子在犯罪过程中,自动 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 犯罪中止成立的三个条件: 第一,必须在犯罪过程中停止犯罪,即达到 犯罪既遂以前自动停止犯罪。 第二,必须是自动停止犯罪,即犯罪分子出 于自己的意志而放弃了当时可以进行下去的犯罪 行为,这是区别于犯罪未遂的标志。 第三,必须是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
最新刑法学第四章:犯罪概念和犯罪构成第五章:犯罪客体幻灯片课件

3、能够成为犯罪构成要件的是对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及 其程度具有决定意义,并为该行为构成犯罪所必须具备的 那些事实特征。
某青年,28岁,圆脸,长头发,在十月一日国庆节漆 黑的晚上,在一条僻静的胡同里,看到一名妇女走过来, 就向其打了一拳,然后抢过黑色皮包就走,皮包内有人民 币3000元。
4、行为成立犯罪所必须具备的诸要件,是由我国刑法 加以规定或包含的。(法定性)
被告人王X ,男,25岁,无职业。 2003年5月27日,王X伙同葛X、杨X二人去溜冰场溜旱冰, 在路过毛x(受害人)所工作的废品收购站时,王X说:“你俩等一 会,我去找毛x借钱。”王x与毛x早就相识,说罢,王即走到 门市部内,找到毛x,当时毛x一人在店内,王提出借钱,毛说 没有钱。王说:“你不借,我就拿你的公款"二人就又说了些别 的,后毛x拿出250元钱,王x拿走了200元。临出门。王又顺 手拉下了一件皮上衣(在绳子上搭着),价值600元,说了声"穿 两天"。然后,即与葛、杨离去。 提问:请分析被告人王X的上述行为是否具有犯罪的本质特 征?
1.犯罪构成是一系列主、客观要件的总和。
犯罪构成
客观要件 犯罪客体 犯罪客观方面 : 行为、结果、时间、 地点
主观要件 犯罪主体: 刑事责任年龄;责任能力 犯罪主观方面:故意;过失
2、犯罪构成是一系列要件的有机总和 被告人张某,男,25岁,某厂工人。 张某平素作风粗暴,邻居关系不好。1980年某月某日,邻 居王某(女)收电费时发现被告人少报用电量,而被告人不仅不 承认错误,“反而同王某争吵起来(被告人的女友也在场帮腔), 进而争吵变成扭打。王某的母亲闻声赶来劝阻,并指责被告人 及其女友为什么辱骂殴打她的女儿。而被告人仍气势汹汹地用 拳头在王母的胸前挥动,并说,诉你女儿再骂,我就打你给她 看看。”王母被逼倒退数步,脚后跟踩在围观邻居的皮鞋尖上, 险些跌倒。于是王母便回头朝自己家门走了七、八步,由她的 女儿扶着回到家里。到家后王母对女儿说,“我不行了”。自 诉胸闷、头昏,经送医院抢救无效,于次日死亡。经法医鉴定 系高血压引起脑溢血所致。
刑法期末复习名词解释简答论述分析题

刑法期末复习名词解释简答论述分析题名词解释继续犯是作用于同一对象的一个犯罪行为从着手实行到行为终了犯罪行为与不法状态在一定时间内同时处于继续状态的犯罪。
连续犯行为人基于同一的或者概括的犯罪故意,连续实施数个独立的犯罪行为,触犯同一罪名的情况.有些时候符合上述条件但不按连续犯来处理而是采用数罪并罚,如故意伤害。
牵连犯指出于一个犯罪目的,实施数个犯罪行为,数个行为之间存在手段与目的或者原因与结果的牵连关系,分别触犯数个罪名的犯罪状态想象竞合犯也称观念的竞合、想象的数罪,是指基于一个罪过,实施一个犯罪行为,同时侵犯数个犯罪客体,触犯数个罪名的情况。
危险犯以危害行为造成法律规定的发生某种危害结果的危险状态作为既遂标志的犯罪。
拘役短期剥夺犯罪分子的人身自由,就近实行教育改造的刑罚方法,是介于管制与有期徒刑之间的一种较轻的刑罚。
管制是对罪犯不予关押,但限制其一定自由,由公安机关执行和群众监督改造的刑罚方法减刑对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有关的监督管理规定,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过表现或立功表现,将其原判刑罚予以适当减轻的一种刑罚执行制度。
假释是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一定刑期之后,因其遵守监规,接受教育和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而附条件地将其予以提前释放的制度。
缓刑是指对触犯刑律,经法定程序确认已构成犯罪、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人,先行宣告定罪,暂不执行所判处的刑罚。
由特定的考察机构在一定的考验期限内对罪犯进行考察,并根据罪犯在考验期间内的表现,依法决定是否适用具体刑罚的一种制度。
刑法是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法律。
广义刑法是一切刑事法律规范的总称,狭义刑法仅指刑法典。
直接故意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必然或者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危害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
间接故意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状态。
罪刑法定原则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
犯罪客体若干问题研究

构 成模式 。第 四 ,我 国 的犯罪 构成是 一个 统一 的
否 就可 以认为 ,反 映犯罪本 质 的犯罪 客体 、犯 罪
犯罪行 为侵犯 的社会关 系或 法益 ,反 映的是犯 罪
本 质 ,属 于犯罪 概念 的 内容 ,应在 犯罪概 念 中研
客 观方 面 、犯罪 主体 与犯罪 主观方 面都应 在犯 罪 概念 中研究 而不 能作为 犯罪构 成 的必备要 件 ?显
2 1 第 6期 N . 00 00年 O 6 2 1
云南警官学院学报 Juo o u n n Pl eOf e cdm o r ̄ fY n a oc fcrA a e y i i
总第 8 3期 Sm8 u 3
犯 罪 客 体 若 干 问题 研 究
吴照 美 ,张作 山
( . 中国刑警 学 院 ,辽 宁 ・ 阳 1 沈 1 0 3 ;2 1 0 5 .云南警 官学 院 ,云南 ・ 明 6 0 2 ) 昆 5 2 3
法理论 中也 没有人认 为刑 法所保 护 的法益 是构成
映 、被 说 明的对象 。事 实上 ,犯 罪 客体与犯 罪客
观方 面 、犯 罪主 体 、犯 罪主观 方面是 一个 统一 的
整体 ,它们 之 间是 相 互依 存 、相 互说 明 的关 系 。
因而 ,犯 罪客 体完全 可 以作为犯 罪构成 的必 备要
张作 山 (9 6 ) 17 - ,男 ,辽 宁大 连 人 ,云 南警 官 学 院侦 查 系 讲师 ,主要 研 究 方 向 :刑 事 侦 查 。
一
91 —
吴照美 ,张作 山:犯罪客体若干问题研究
成模 式④与 国外 的犯 罪 构 成模 式 ② 是 特定 法 律 都 文化 发展 的产物 ,都 在各 自的社 会发挥 着重要 的 作用 。但是 ,两者在 形成 的背景 、发展 的轨迹 以
犯罪概念及犯罪构成

(二)前苏联的犯罪构成要件理论:平面式
前苏联的犯 罪构成体系
犯罪客体 犯罪客观方面 犯罪主体
犯罪主观方面
●前苏联的犯罪构成理论是在吸收大陆法系犯罪论理论的 基础上,加以改造并逐步发展起来的。
1、犯罪构成以犯罪的社会危害性为基础。
2、犯罪构成是成立犯罪所需的客观要件和主观要件的有 机统一。
3、犯罪构成是追究刑事责任的唯一根据。
前苏联的犯罪构成理论强调以法的阶级性和犯罪的社会 政治特征为基础,主张实质的犯罪构成。
●20世纪50年代,我国直接从苏联引进了犯罪构成理论, 并有了初步发展;文革以后,犯罪构成理论得以重新恢 复并取得重大进展。当前有“去苏俄化,渐德日化”的 趋势,形成了维持派、改良派和改革派的不同学术阵营。
犯罪客体
(四)普通的犯罪构成、加重的犯罪构成和减轻的犯罪 构成
普通的犯罪构成,是指刑法条文对具有通常社会危害程 度的行为所规定的犯罪构成,是某种犯罪常见的犯罪构 成。
派生的犯罪构成,是指以普通犯罪构成为基础,由于具有 严重或较轻社会危害程度的情节而从普通犯罪构成分化 出来的犯罪构成。包括加重的犯罪构成与减轻的犯罪构 成。
类 法定分类 (二)身份犯与非身份犯
(三)亲告罪与非亲告罪
(四)基本犯、加重犯与减轻犯
第二节 犯罪构成 第 三节 犯 罪构成
司法实践中司法人员所作工作分三个阶段:
对案件事实和证据进行梳理 对行为进行定性
将责任落实到具体人身上
犯罪构成 与犯罪 概念的 关系
犯罪构成与犯罪概念的关系
联系:
基础
犯 罪
犯罪概念
犯罪构成
论 之
具体化
区犯罪 别:
功能不同
及
犯罪概刑念重在揭示犯罪的基本特征,回答“什么是犯罪”, 犯罪具事有哪些基本特征;
犯罪对象相关问题探析

法学研究犯罪对象相关问题探析□徐光华(武汉大学法学院湖北武汉430072;江西财经大学法学院江西南昌330013)摘要犯罪对象是犯罪客体的客观表现,两者是相互对应的关系,既然犯罪客体是构成任何犯罪所必需的,那么犯罪对象在任何犯罪中也应必不可少,这是认识犯罪对象的出发点。
犯罪对象是犯罪行为作用的,能够表明犯罪客体的存在形式而为成立犯罪所必备的客观存在,其具有具体性、法定性、主体选择性、客体制约性、表象性等特征。
犯罪对象的范围包括人、物、行为规范、信息等,根据不同的标准还可以划分为单一犯罪对象与复数犯罪对象、法律直接规定的犯罪对象与根据法律推定的犯罪对象、直接的犯罪对象与间接的犯罪对象、影响定罪的犯罪对象与影响量刑的犯罪对象。
关键词犯罪对象犯罪构成犯罪客体中图分类号:D924.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06)10-008-03犯罪对象,是刑法理论及实践中的一个重要概念。
长期以来,我国刑法理论中存在重犯罪客体研究轻犯罪对象研究的现象,对犯罪对象的认识研究一直没有得到应有的重视,甚至将犯罪对象视为犯罪构成中的一个可有可有的东西。
刑法学界长期以来存在一种观点,即认为犯罪客体是犯罪构成的必备要件之一,而犯罪对象只是犯罪构成的选择要件之一,有些犯罪并没有犯罪对象。
这种观点与犯罪对象、犯罪客体之间的相互对应关系是相矛盾的,究其实质,是对犯罪对象的一些基本理论问题没有进行正确的认识所致。
理论上关于犯罪对象的概念、范围等,理论界争议颇大,笔者试从犯罪对象的界定、特征、范围、分类等几个基本问题入手,对相关概念进一步阐释清楚,从而明确犯罪对象的应有地位,并借此进一步引起更多的学者关注犯罪对象理论。
一、犯罪对象的界定科学地界定犯罪对象的定义是研究犯罪对象及相关问题乃至犯罪构成理论的前提和基础。
中外刑法学者对于犯罪对象的定义存在不同的观点。
(一)外国刑法理论中的关于犯罪对象的观点我国刑法理论中的犯罪对象,在大陆法系国家刑法理论中被称为行为客体或攻击客体,而大陆法系国家刑法理论中的“保护客体”一词的内涵则大体上相当于我国刑法理论中的犯罪客体。
刑法学论文选题_2022刑法毕业论文选题

刑法学论文选题_2022刑法毕业论文选题1、论罪刑法定原则2、论犯罪客体与犯罪对象的关系3、论刑法中的实行行为4、论不作为犯5、论刑法中的因果关系6、论法人犯罪7、论间接故意与犯罪过失的区别8、论刑法中的认识错误9、论刑法中的正当化事由及其与犯罪构成的关系10、正当防卫研究11、论犯罪中止12、论教唆犯及其刑事责任13、论共犯的处罚依据14、论共同犯罪人的分类15、论刑法解释的冲突与协调1.论实证主义刑事政策2.论贝卡利亚的刑法思想3.论心理强制说4.论天生犯罪人理论5.论社会防卫论6.论刑事政策的发展趋势7.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理论8.论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9.论刑事政策的制定与执行10.论针对未成年人犯罪的刑事政策11.论针对弱势群体的刑事政策12.论针对公职人员的刑事政策13.论犯罪原因14.论犯罪的社会预防15.论犯罪的情境预防16.论犯罪饱和法则17.论个别化处遇18.基层站所员工职务犯罪的特点及预防19.青少年违法犯罪人员管理研究20.讯问阶段犯罪嫌疑人心理压力的调查研究21.大学生犯罪心理分析及预防对策22.犯罪定量模式检讨23.DP半岛街头抢劫案件的临近重复发生模式1.操纵证券交易价格罪研究2.论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3.论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4.论毒品犯罪的罪数形态5.论国家工作人员的认定6.论挪用公款罪的构成特征及其司法认定7.论受贿罪8.论刑事政策的概念9.论理性主义刑事政策10.信息、监管与犯罪遏制--以烟草行业为例11.探究网络犯罪的刑事法对策12.论破窗效应及其在犯罪治理中的应用13.犯罪心理的产生过程14.进城务工人员犯罪问题探析15.监所突发事件后的心理危机干预16.浅谈如何预防和惩治腐败1.2022法学论文选题3.法学论文参考题目4.法学本科生论文选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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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论罪客体与犯罪对象
xx
【摘要】中国乃是一个典型的成文法国家,每一部法律都有特定的立法机关制定,从而体现出统治阶级的意志,维护统治阶级的利益。
我国的刑法也不例外,刑法的制定就是为了惩罚犯罪,保护人名,根据宪法,同时也结合我国的国情即同犯罪作斗争,的具体经验和实际情况。
而在刑法中,犯罪客体和犯罪对象则是构成刑法的必不可少的要件,犯罪客体和犯罪对象都有自己的特点,两者也有着密不可分的联系,同时又有很大的区别,例如:
他们的概念,性质,必要构成要件,是否一定受危害,以及是否是犯罪分类的基础等,在下文中我将对犯罪客体和犯罪对象的联系与区别发表我自己的观点。
—:
论犯罪客体
(一):
就概念而言:
1:教材中所提到的犯罪客体是我国刑法所保护的,为犯罪行为所侵害的社会关系。
是构成犯罪的必备要件之一,若某一行为没有危害到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就不构成犯罪。
如贩毒交易行为,这种行为危害到了人们的经济,健康,甚至危害到社会的秩序,所以毒品交易这一行为所危害的这一类社会关系也就必然受到刑法的保护,又如,若甲拾到了乙的不小心遗失的钱包,时候明知是乙的也不还,这叫不当得利,是民法上所调节的民事行为,故不适用于刑法,也就是说着类社会关系并不受我国刑法所保护,也就是这类行为不构成刑事犯罪。
2、我所理解的犯罪客体是我国刑法所特有的才,以法律条文的形式明确规定地受刑法保护的,同时也是受犯罪行为所侵害的某一类社会关系,在这里我之所以会强调时某一类社会关系,是因为我觉得社会关系是涉及到社会的各方面,各个领域,各个层面。
社会关系与为犯罪行为所侵害的,受我国刑法保护
的关系是包含与被包含,整体与部分的关系,所以,这一部分社会关系的分主要包括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社会主义经济基础,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社会主义社会管理秩序,国防利益,军等利益等。
(二)犯罪客体的分类
犯罪客体主要分为一般客体,同类客体和直接客体,这种划分依据主要是根据犯罪行为所侵害的社会关系的范围,以刑法理论将他们归类划分。
1、一般客体:
主要是指我国刑法所保护的社会主义社会关系的整体,我国《刑法》第2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任务,是用刑罚同一切犯罪行为作斗争,以保卫国家安全,保卫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保护国有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维护社会秩序、经济秩序,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
第13条:
犯罪概念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但是
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2、同类客体:
根据犯罪行为侵害的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的不同进行的科学分类,也就是指某一类犯罪行为所共同侵害的我国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中的某一部或某一方面。
作为同一类客体的社会关系,他们性质几近相同或相似,这样便更有利于分类的方便。
3、直接客体:
我国刑法所保护的某种具体的社会关系。
就是指某一犯罪行为所直接侵害的我国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例如:
直接侵害的是他人的公私财物,诈骗罪直接侵害的是也是公私财物。
抢劫罪在这里又可以将犯罪的直接客体作一下分类。
首先:
根据具体犯罪行为危害具体社会关系数量的多少,可将其划分为简单客体和复杂客体。
其次:
可根据直接客体在犯罪中受危害的程序,机遇以及受刑法保护的状况,可对复杂客体再进行分类,包括:
主要客体,次要客体和随机客体。
二、论犯罪对象
(一)就概念而言
1、教材上的概念是指刑法分则条文规定的犯罪行为所作用的客观存在的具体人或者具体物,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中的具体物受犯罪行为直接或间接的危害,从而影响到社会的正常运行,社会受到危害,然而人闪对犯罪对象的感知进一步认识到犯罪对象所代表的,受刑法保护的社会关系受危害的情况,从而确定是否构成犯罪和构成犯罪性质。
在犯罪对象的概念里,我们需注意一些问题。
1、犯罪对象要是具体的人或物。
在认定犯罪对象时,主要是以刑法分则中的刑法条文规定为依据,例如《刑法》第276条规定抢夺罪,犯罪对象就是公私财物,第236条规定的强奸罪中,犯罪对象就是妇女或幼女,也可以说成是女性。
2、犯罪对象是犯罪行为直接作用的人或物。
唯物论中说到世界是由物质构成的,物质具有客观实在性,普遍性,在这里作为具体的人或物的犯罪对象,也具有客观实在性。
(1)可能犯罪对象:
就是犯罪行为并未直接作用的具体的人或物,而是还没有受犯罪行为分割。
(2)也要将犯罪对象和犯罪所得之物,犯罪所用之物区分开,犯罪所得之物即犯罪人通过犯罪行为从犯罪对象那取得的财产或物品,犯罪所用之物即犯罪人在实施犯罪的时候所用的工具。
3、犯罪对象是刑法规定的人或物
在刑法分则中,大多都是通过规定犯罪对象的方式来表明犯罪客体的存在,我们还可以将犯罪对象从不同角度作一个分类:
(1)从物质表现形式看呢:
可分为物何或人体,首先,物体主要是指货币、物品等一切具有价值归属关系的东西,按其归属关系可分为国家所有物、集体所有物、混合所有物以及个人所有物。
其次:
按其作用可分为生产资产,生活资料。
再次,按其存在形态可分为动产和不动产。
而人体指人的身体,受犯罪行为作用主要表现在生命、健康、荣誉受到损害或胁迫。
(2)从犯罪对象自己限制来看,又可分为普遍犯罪对象与特定犯罪对象。
三、论犯罪客体与犯罪对象
(一)犯罪客体与犯罪对象的联系
辩证唯物主义联系观中说到,事物是普遍联系的,联系是客观的,犯罪客体与犯罪对象有着密切的联系。
1、刑法分则条文大多数并不明确规定犯罪客体犯罪,往往是通过规定犯罪对象的方式来表明犯罪客体的存在,所以,刑法条文中或有规定作为犯罪对象的人或者物,可用以表明犯罪对象。
2、犯罪对象即具体的人或物,犯罪客体即社会关系。
作为犯罪对象的具体人是具体社会关系的主体或承担者,而作为犯罪对象的具体物是具体社会关系的物质体现。
犯罪行为作用于犯罪对象就是通过犯罪对象即具体的人或具体的物来侵害一定的社会关系,也就是犯罪行为是通过作用于犯罪对象来侵害犯罪客体的。
(二)犯罪客体与犯罪对象的区别
犯罪客体与犯罪对象既有联系又有区别。
1、概念与区别
(1)犯罪客体是我国刑法所保护的,为犯罪行为所侵害的社会关系。
犯罪客体是构成犯罪的必备要件之一。
(2)而犯罪对象则是指刑法分则条文规定的犯罪行为所直接作用的客观存在的具体人或具体物。
2、在刑法中所处位置的区别
(1)犯罪客体在刑法的总则和分则中都能体现,例如犯罪客体中的一般客体在刑法总则第2条,第13条都有规定。
(2)而犯罪对象只在刑法分则中以条文形式明确规定,而不是在总则里。
3、犯罪的客体决定了犯罪的性质,而犯罪的对象未必。
我们要通过犯罪对象所体现的社会关系即犯罪客体才能确定某种行为的性质,而单单以犯罪对象是不足以确定其性质的。
4、犯罪客体是任何犯罪的必要构成,而犯罪对象则仅仅只是某些犯罪的必要构成条件,例如:
《刑法》第384条挪用公款罪,犯罪对象是公款,而像教材中所说到的妨害传染病防治罪,逃脱罪,偷越国境罪,非法集会,游行示威罪,则很难说清有什么犯罪对象。
5、任何犯罪都会使犯罪客体受到危害,而犯罪对象则不一定受到损害,比如说入室抢劫犯在入室将电视机抢走后,自己使用,他侵害了主人的财产权利,但是作为犯罪对象的电视机并未受到损害,甚至保管得很好。
6、犯罪客体是犯罪分类的基础,犯罪对象则不是
犯罪客体的概念在前面我们强调过是我国刑法所保护的,为犯罪行为所危害的社会关系,是犯罪的必要构成条件。
我国的刑法分则规定的十类犯罪,主要是以犯罪同类客体为标准划分的。
如果用犯罪对象来划分的话则无尖进行分类。
而犯罪对象也不是犯罪的必要构成条件,很多犯罪中犯罪对象是相同的,例如:
抢夺罪、敲诈勒索罪等,其犯罪对象则都公私财物。
在同一类犯罪中也是可以不同的,也就是因为犯罪对象在某些犯罪中
具有不确定性,还有一部分犯罪没有犯罪对象。
所以犯罪对象就不了犯罪分类的基础。
结束语:
我本人认为就论犯罪客体和犯罪对象这一题目范围相对小一点,但犯罪客体与犯罪对象这一类知识点需要透彻,或者就要读得懂,看得透方可进行论述。
在内容上,比较具有直接性,不复杂,万变不离其宗,大体内容:
例如:
犯罪客体的概念在概念叙述部分,犯罪客体的分类叙述部分以及最后犯罪客体与犯罪对象的联系和区别是都反复使用,同时也说之以情,入之以理,写
完后,回头过来觉得对此节知识无论是大体内容,还是框架结构,理论层次等都觉得很明朗,但第一次写论文,难免出错,望老师指点。
参考文献:
1、xx平主编《刑法》第四版
2、指南针司法考试法律法规汇编(全三卷)
3、xx主编法理学第二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