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距离天然气管道管输费用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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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西气东输天然气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改价格〔2003〕1323号

河南、安徽、江苏、上海、浙江省(市)计委、物价局,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

经报请国务院同意,现就西气东输天然气价格等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西气东输天然气价格管理

西气东输天然气出厂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制定出厂基准价,具体出厂价格由供需双方在上下10%的浮动范围内协商确定;管道运价实行政府定价,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制定。干线(包括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建设的支线)分输站以下输配气价格及销售价格由省级物价部门制定。

二、关于西气东输天然气价格水平及分类

(一)核定西气东输天然气出厂基准价为每立方米0.48元(含增值税,下同);全线管道平均运价(含储气库费用)为每立方米0.79元(含营业税,下同)。

(二)干线分输站价格(即出厂价+管输价格)分为城市燃气、发电用气和工业用气价格。其中,城市燃气指通过城市配气管网供应的天然气,包括居民、商业、行政事业单位和工业企业用气;发电用气指燃气电站用气;工业用气指大型工业燃料、工业原料用气。

(三)西气东输天然气到河南、安徽、江苏、浙江、上海各省(直辖市)的干线分输站平均价格分别为每立方米1.14元、1.23元、1.27元、l.31元和l.32元,其中出厂基准价为每立方米0.48元,分类的管道运价见附表。前期由长庆气田供应的天然气出厂价格仍按现行价格即每立方米0.66元执行,到各干线分输站价格不变。

直供用户由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按上述分类价格直接结算;通过地方管网公司分销的天然气,由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与地方管网公司根据上述分类气价和地方管网公司与各类用户签订的合同用气量加权平均后确定的综合价格结算。

(四)西气东输工程投产运行后,再根据供需状况,并充分考虑成本、效益的实际情况,对上述价格适时进行调整。

三、关于西气东输天然气价格调整、

(一)西气东输天然气出厂基准价每年调整一次,调整系数根据原油、LPG(液化石油气)和煤炭价格五年移动平均变化情况,按40%、20%和40%加权平均确定,相邻年度的调整系数最大不超过8%。其中,原油价格根据普氏报价WTI、布伦特和米纳斯算术平均离岸价确定,LPG价格为新加坡市场离岸价,煤炭价格为秦皇岛车站山西优混、大同优混和开滦优混煤的简单平均价格。

(二)西气东输管道运价,初始价格确定后,根据成本、气量等因素变化每三年校核、调整一次,由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提出调整方案报国家发展改革委核批。

四、对其它有关问题的规定

(一)上述价格是指符合天然气国家标准GB17820-1999规定,在101.325kPa、20℃时的价格;所对应的年平均低位热值为34.81MJ,高位热值为38.62MJ。如果热值发生变化,次年调整天然气出厂价时统一考虑。

(二)上述价格对应的供气压力:供城市配气管网为2.5Mpa,供燃气电站为4.0MPa。如果用户有特殊要求,可在国家核定价格基础上与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协商确定,并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备案。

(三)上述管道运价中已包含损耗,供气方不得在气价外再加收损耗费用。

五、以上价格自西气东输通气之日起执行。

附表:西气东输到有关省市管道运输价格表

附表

西气东输到有关省市管道运输价格表

单位:元/立方米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陕京管道输气系统天然气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

2005年7月14日发改价格〔2005〕1281号

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北京、天津、河北、山西、山东、陕西省(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

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报来《关于制定陕京二线输气管道供气价格的请示》(中油股字〔2005〕272号,经研究,现就陕京管道输气系统价格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陕京管道输气系统(含陕京一线和二线,下同)天然气首站(陕西境内)气价实行政府指导价,基准价为每立方米0.83元(含增值税)具体价格由供需双方以基准价为基础,在上下10%的浮动范围内协商确定。具体在协商确定价格时要体现批量折扣的原则,对不同用气量的用户在价格上要有所差别。

二、陕京管道输气系统运输价格实行政府定价,陕京一线、二线管输价格实行综合结算价,全线主干线平均管输价格(含储气库费用)为每立方米0.42元(含营业税,下同)其中供陕西(神木县)、山西、山东、河北、北京、天津各省(市)的干线分输站平均价格分别为每立方米0.12元、0.31元、0.40元、0.42元、0.45元和0.48元。干线分输站以下输配气价格及销售价格由消费地省级物价部门制定。

三、为使用户合理负担成本,鼓励用户均衡用气,提高管道利用效率,对陕京输气管道运价实行“两部制”价格政策,即按容量费和使用费收取费用。具体容量费率、使用费率及收费公式见附件。

考虑到管道运输价格实行“两部制”价格政策供需双方都需要做好有关准备工作,因此,陕京输气管道运输价格“两部制”价格政策在陕京二线通气后一年开始执行。在此之前,按单一制价格执行。

四、陕京管道输气系统首站天然气的基准价,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根据长庆气出厂价、塔里木气出厂价、西气东输管道运输价格的调整,以及不同气田供气结构的变化情况,每年调整一次。

五、陕京管道输气系统的管道运输价格根据成本、气量及用气负荷系数等因素变化每三年校核、调整一次,由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提出调整方案报国家发展改革委核批。

六、上述价格是指符合天然气国家标准GB17820-1999规定,在101.325Kpa、20℃时的价格;所对应的年平均高位热值不低于31.4MJ。

七、上述管道运输价格中已包含损耗,供气方不得在价格之外再加收损耗费用。

八、以上价格自陕京二线输气管道工程通气之日起执行,原陕京一线有关价格规定同时废止。

九、各地物价部门要根据天然气出厂价格和管道运输价格的调整,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合理安排天然气销售价格,并要积极研究探索与出厂价格和管道运输价格调整办法相适应的天然气销售价格管理办法。

附件:

陕京管道输气系统供各省(市)干线管道运输价格两部制费率表

(一)连续用户管道运输价格收费公式为:

每日费用=每日容量费十每日使用费

其中,每日容量费=最大日合同量×容量费率

每日使用费=每日实际提气量×使用费率

(二)可中断用户费率,由供需双方根据上表中最小与最大之间的费率水平协商确定。可中断用户管道运输价格收费公式为:

每日费用=每日实际提气量×供需双方协商确定的费率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川气东送天然气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

2009年6月21日发改价格[2009]1604号

上海、四川、重庆、湖北、江西、安徽、江苏、浙江省(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

根据国家天然气价格管理的有关规定,现就川气东送天然气价格等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川气东送天然气出厂基准价格定为每立方米1.28元(含增值税),具体出厂价格由供需双方在上下10%的浮动范围内协商确定。

二、川气东送全线管道平均运输价格暂定每立方米0.55元(含营业税,下同),到四川、重庆、湖北、江西、安徽、江苏、浙江、上海的管道运输价格分别为每立方米0.06元、0.16元、0.32元、0.54元、0.65元、0.76元、0.81元、和0.84元。

三、上述管道运输价格已经包含损耗,供气方不得在气价外再加收损耗费用。

四、以上价格自川气东送项目投产时开始执行。如今后国家对天然气价格有新的规定,按新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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