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时税务登记表

临时税务登记表
临时税务登记表

税务登记表(适用临时税务登记纳税人)

以下由税务机关填写:

国家税务总局监制

国税税务登记表

(适用单位纳税人) 填表日期: 纳税人名称 登记注册类型 组织机构代码纳税人识别号 批准设立机关 批准设立证明或文件 生产经营 期限 注册地址 生产经营地址 核算方式 单位性质请选择对应项目打“√”□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其他 □□□□□□□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请选择对应项目打“√”□独立核算□非独立核算 从业人数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其中外籍人数证照名称证照号码

开业(设立) 日期 适用会计制度 经营范围: 请选择对应项目打“√” □企业会计制度□小企业会计制度□金融企业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制度请将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件复印件粘贴在此处.项目 姓名 内容 法定代表人 (负责人) 财务负责人种类身份证件 号码固定电话移动电话电子邮箱办税人 税务代理人名称 纳税人识别号联系电话电子邮箱注册资本或投资总额币种金额币种金额投资方名称 自然人投资比 例济性质投资比例 外资投资比例证件种类 注册地址 联系电话纳税人识别号

经营范围国有投资比例 纳税人识别号 (营业执照经营范围) 注册地址邮政编码证件号码国籍或地址分支机构名称 总机构名称 注册地址 法定代表人姓名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业务内容 代扣代缴代收 代缴税款业务 情况 附报资料: 例: 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复印件、法人身份证复印件)经办人签章: ____年__月__日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章: ____年__月__日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种纳税人公章: ____年__月__日以下由税务机关填写: 纳税人所处街乡 国税主管税务局国税主管税务所(科)隶属关系 是否属于国税、地税共管户国家税务登记机关 (税务登记专用章):

税务登记表填写样式

税务登记表 (适用单位纳税人) 计算机编码:______________ 纳税人识别号:530523+组织机构代码如:530523000000000 纳税人名称:龙陵县某某勘测设计公司 填表人:__张三____联系电话:_6100000_ 填表日期:2012年1月1日国家税务总局监制

税务登记表(适用单位纳税人)

国家税务总局监制

填表说明 一、本表适用于各类单位纳税人填用。 二、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或者自有关部门批准设立之日起30日内,或者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到税务机关领取税务登记表,填写完整后提交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 三、办理税务登记应当出示、提供以下证件资料(所提供资料原件用于税务机关审核,复印件留存税务机关): 1.营业执照副本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原件及其复印件; 2.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副本原件及其复印件; 3.注册地址及生产、经营地址证明(产权证、租赁协议)原件及其复印件;如为自有房产,请提供产权证或买卖契约等合法的产权证明原件及其复印件;如为租赁的场所,请提供租赁协议原件及其复印件,出租人为自然人的还须提供产权证明的复印件;如生产、经营地址与注册地址不一致,请分别提供相应证明; 4.公司章程复印件; 5.有权机关出具的验资报告或评估报告原件及其复印件; 6.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居民身份证、护照或其他证明身份的合法证件原件及其复印件;复印件分别粘贴在税务登记表的相应位置上; 7.纳税人跨县(市)设立的分支机构办理税务登记时,还须提供总机构的税务登记证(国、地税)副本复印件; 8.改组改制企业还须提供有关改组改制的批文原件及其复印件; 9.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证件资料。 四、纳税人应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完整、真实、准确、按时地填写此表。 五、使用碳素或蓝墨水的钢笔填写本表。 六、本表一式二份(国地税联办税务登记的本表一式三份)。税务机关留存一份,退回纳税人一份(纳税人应妥善保管,验换证时需携带查验)。 七、纳税人在新办或者换发税务登记时应报送房产、土地和车船有关证件,包括:房屋产权证、土地使用证、机动车行使证等证件的复印件。 八、表中有关栏目的填写说明: 1.“纳税人名称”栏:指《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或有关核准执业证书上的“名称”; 2.“身份证件名称”栏:一般填写“居民身份证”,如无身份证,则填写“军官证”、“士兵证”、“护照”等有效身份证件; 3.“注册地址”栏:指工商营业执照或其他有关核准开业证照上的地址。 4.“生产经营地址”栏:填办理税务登记的机构生产经营地地址。 5.“国籍或地址”栏:外国投资者填国籍,中国投资者填地址。 6.“登记注册类型”栏:即经济类型,按营业执照的内容填写;不需要领取营业执照的,选择“非企业单位”或者“港、澳、台商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及其他”、“外国企业”;如为分支机构,按总机构的经济类型填写。 7.“投资方经济性质”栏:单位投资的,按其登记注册类型填写;个人投资的,填写自然人。 8.“证件种类”栏:单位投资的,填写其组织机构代码证;个人投资的,填写其身份证件名称。 9.“国标行业”栏:按纳税人从事生产经营行业的主次顺序填写,其中第一个行业填写纳税人的主行业。 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标准(GB/T 4754-2002) 。

DJ042税务登记表(适用临时税务登记纳税人)

DJ042税务登记表(适用临时税务登记纳税人) 税务登记表 (适用临时税务登记纳税人) 纳税人编码(税务机关填写):

纳税人识别码

国家税务总局监制 填表说明 一、本表适用于办理临时税务登记的纳税人填用。 二、下列纳税人应当办理临时税务登记: 1.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领取临时工商营业执照的,应当自领取工商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核发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副本; 2.有独立的生产经营权、在财务上独立核算并定期向发包人或者出租人上交承包费或租金的承包承租人,应当自承包承租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向其承包承租业务发生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核发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副本; 3.境外企业在中国境内承包建筑、安装、装配、勘探工程和提供劳务的,应当自项目合同或协议签订之日起30日内,向项目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核发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副本。 三、办理临时税务登记应出示、提供以下证件资料: 1.营业执照副本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原件及其复印件; 2.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居民身份证、护照或其他证明身份的合法证件原件及其复印件;复印件粘贴在税务登记表的相应位置上; 3.承包承租合同复印件; 4.承包建筑、安装、装配、勘探工程合同复印件; 5.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证件资料。 四、纳税人应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完整、真实、准确、按时地填写此表,并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五、使用碳素或蓝墨水的钢笔填写本表。 六、本表一式二份。税务机关留存一份,退回纳税人一份(纳税人应妥善保管,验换证时需携带查验)。 七、纳税人在新办或者换发税务登记时应报送房产、土地和车船有关证件,包括:房屋产权证、土地使用证、机动车行驶证等证件的复印件。 八、表中有关栏目的填写说明: 1.“纳税人名称”栏:指《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或有关核准执业证书上的“名称”; 2.“类型”栏:即办理临时税务登记类型,按照表中所列选择填写; 3.“登记注册类型”栏:即经济类型,按营业执照的内容填写;不需要领取营业执照的,根据实际情况对照登记注册类型代码表填写;

税务登记表(使用临时税务登记纳税人)

税务登记表 (适用临时税务登记纳税人)填表日期:

【表单说明】 一、本表适用于办理临时税务登记的纳税人填用。 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换发税务登记证件的通知》(国税发[2006]38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税务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2011年第21号)规定下列纳税人核发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副本: 1.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领取临时工商营业执照的; 2.有独立的生产经营权、在财务上独立核算并定期向发包人或者出租人上交承包费或租金的承包承租人; 3.境内企业在中国境内承包建筑、安装、装配、勘探工程和提供劳务的。 4.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办而未办工商营业执照,或不需办理工商营业执照而需经有关部门批准设立但未经有关部门批准的; 5.异地非正常户。 三、办理临时税务登记应出示、提供以下证件资料: 1. 营业执照副本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原件及其复印件; 2.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居民身份证、护照或其他证明身份的合法证件原件及其复印件;复印件粘贴在税务登记表的相应位置上; 3. 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证件资料。 四、纳税人应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完整、真实、准确、按时地填写此表,并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五、使用碳素或蓝墨水的钢笔填写本表。 六、本表一式一份(国地税联办税务登记的本表一式二份)。 七、纳税人在新办或者换发税务登记时应报送房产、土地和车船有关证件,包括:房屋产权证、土地使用证、机动车行使证等证件的复印件。 八、表中有关栏目的填写说明: 1.“纳税人名称”栏:指《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或有关核准执业证书上的“名称”; 2.“类型”栏:即办理临时税务登记类型,按照表中所列选择填写。 3.“身份证件名称”栏:一般填写“居民身份证”,如无身份证,则填写“军官证”、“士兵证”、“护照”有效身份证件等; 4.“注册地址”栏:指工商营业执照或其他有关核准开业证照上的地址。 5.“生产经营地址”栏:填办理税务登记的机构生产经营地地址。 6.“投资方经济性质”栏:单位投资的,按其登记注册类型填写;个人投资的,填写自然人。 7.“证件种类”栏:单位投资的,填写其组织机构代码证;个人投资的,填写其身份证件名称。 8.“国籍或地址”栏:外国投资者填国籍,中国投资者填地址。 9.“国标行业”栏:按纳税人从事生产经营行业的主次顺序填写,其中第一个行业填写纳税人的主行业。 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标准(GB/T 4754-2002) 。 A―农、林、牧、渔业 01 —农业02 —林业03 —畜牧业 04 —渔业05 —农、林、牧、渔服务业 B―采矿业 06 —煤炭开采和洗选业07 —石油和天然气开采业

税务登记表官方范本及文本

纳税人声明 我声明: 此税务登记表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填报的,我确保它是真实、可靠、完整的。如有不实,愿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责任。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或受授权人(签章):张** 20**年**月**日 税务登记表(适用单位纳税人) 填表日期:20**年**月**日

经办人签章: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章:纳税人公章:年月日

税务机关填写事项 纳税人所处街乡:隶属关系: 国税主管税务机关:国税主管税务所(科): 地税主管税务机关:地税主管税务所(科): 是否属于国税、地税共管户:纳税人状态: 本次核发《税务登记证》副本数量: 税务登记经办人(初审录入岗):税务登记经办人(复审发证岗): 受理日期:核准税务登记日期: 发证日期:税务登记机关专用章 国家税务总局监制 税务登记证件(正、副本)及《纳税人设立登记落户通知书》领取人签字:20**年** 月** 日 填表说明 一、本表适用于各类单位纳税人填用。 二、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或者自有关部门批准设立之日起30日内,或者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到税务机关领取税务登记表,完整、真实、准确、按时地填写此表后提交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 三、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条规定:对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税务登记、变更或者注销登记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纳税人不办理税务登记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经税务机关提请,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纳税人未按规定使用税务登记证件,或者转借、涂改、损毁、买卖、伪造税务登记证件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办理税务登记应当出示、提供以下证件资料(所提供资料原件用于税务机关审核,复印件留存税务机关,复印件(A4)一式两份,国、地税各留存一份,纳税人须在复印件上逐页签字加盖公章,并签属“与原件相符”字样,同一证件资料如页数较多,可仅在首页签署“与原件相符”字样并签字盖章,同时骑缝加盖公章。): 1、营业执照副本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原件及其复印件; 2、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副本原件及其复印件; 3、注册地址及生产、经营地址证明(产权证、租赁协议)原件及其复印件;如为自有房产,请提供产权证或买卖契约等合法的产权证明原件及其复印件;如为租赁的场所,请提供租赁协议原件及其复印件,出租人为自然人的还须提供产权证明的复印件;如生产、经营地址与注册地址不一致,请分别提供相应证明; 4、公司章程复印件; 5、有权机关出具的验资报告或评估报告原件及其复印件; 6、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居民身份证、护照或其他证明身份的合法证件原件及其复印件; 7、纳税人跨省(市)设立的分支机构办理税务登记时,还须提供总机构的税务登记证(国、地税)副本复印件; 8、改组改制企业还须提供有关改组改制的批文原件及其复印件; 9、外商投资企业还需提供商务部门批复设立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税务登记表

税务登记表(适用于内资企业) 纳税人识别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纳税人名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监制 说明 一、本表适用于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有企业、股份制企业、联营企业填用。 二、填写本表前应报送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及其相关资料。 三、本表一式三份,经审查准予登记后,机关留存二份,退纳税人一份。 四、本表应用钢笔填写,字迹应清晰、工整。 五、本表应妥善保管,不得丢失。期满后应将本表连同税务登记证正副本一并退回原登记税务机关。 内资企业税务登记表

以下由受理登记税务机关填写 税务登记证发放日期:____年____月_____日 税务登记有效期限: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年____月____日 税务登记机关盖章:____________税务登记官员签章:________ 填表说明 1.“企业名称”:应按照批准开业机关注册登记的全称填写; 2.“经济类型”:应按照“国有经济”、“集体经济”、“私有经济”、“股份制经济”、“联营经济”填写; 3.“所属非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应填写境内、境外所有非独立核算分支机构的情况。 纳税人识别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税务登记表(适用于企业分支机构) 纳税人名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监制 说明 一、本表适用于企业的分支机构填用。 二、填报本表时应报送: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部门颁发的“批准证书”复印件二份; 2.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二份; 3.已被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章程”复印件各二份; 4.已被批准的“合同书”复印件二份(外国独资企业除外); 5.办理登记要求的其它资料。 三、本表一式三份,登记手续完毕后,税务机关自存二份,退纳税人一份。 四、本表用中文填写,也可用中、英两种文字填写。 五、本表应用钢笔填写,字迹要清晰、工整。 六、本表应妥善保管,不得丢失。期满后应将本表退回原受理登记税务机关。企业分支机构税务登记表

税务登记表(适用于临时税务登记纳税人)

税务登记表 (适用于临时税务登记纳税人) 纳税人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纳税人识别号□□□□□□□□□□□□□□□□□□微机编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国家税务总局监制

办理临时税务登记须知 一、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或其他纳税人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到税务机关领取税务登记表,填写完整后提交税务机关,办理新设税务登记。 二、办理临时税务登记应出示、提供以下证件资料(所提供资料原件用于税务机关审核,复印件留存税务机关): 1.营业执照副本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原件及其复印件; 2.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居民身份证、护照或其他证明身份的合法证件原件及其复印件;复印件要求一式三份或四份,分别粘贴在税务登记表的相应位置上(属直管户的一式三份,其中二份地税机关留存,一份退回纳税人;属共管户的一式四份,其中一份送国税局,二份地税机关留存,一份退回纳税人)。 3.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和财务负责人的近期免冠1寸照片三张或四张,分别粘贴在税务登记表的相应位置上。 4.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证件资料。 三、税务登记管理的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 第十五条规定“企业,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以下统称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三十日内,持有关证件,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申报之日起三十日内审核并发给税务登记证件。” 第十六条规定“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之日起三十日内或者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之前,持有关证件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税务登记。” 第十八条规定“纳税人按照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使用税务登记证件。税务登记证件不得转借、涂改、损毁、买卖或者伪造。” 第六十条规定,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变更或者注销登记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使用税务登记证件,或者转借、涂改、损毁、买卖、伪造税务登记证件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的规定: 第十六条规定“纳税人在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前,应当向税务机关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罚款,缴销发票、税务登记证件和其他税务证件。” 第十九条规定“税务机关对税务登记证件实行定期验证和换证制度。纳税人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持有关证件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验证或者换证手续。” 第二十条规定“纳税人应当将税务登记证件正本在其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办公场所公开悬挂,接受税务机关检查。纳税人遗失税务登记证件的,应当在15日内书面报告主管税务机关,并登报声明作废。” 第九十条规定“纳税人未按照规定办理税务登记证件验证或者换证手续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附各种税务登记相关表格的式样

附:各种税务登记相关表格的式样 税务登记表 (适用单位纳税人) 微机代码:______________ 纳税人名称(盖章):__________ 填表日期:_____年__月__日

税务登记表(适用单位纳税人)填表日期:

以下由税务机关填写: 国家税务总局监制 填表说明 一、本表适用于各类单位纳税人填用。 二、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或者自有关部门批准设立之日起30日内,或者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到税务机关领取税务登记表,填写完整后提交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 三、办理税务登记应当出示、提供以下证件资料(所提供资料原件用于税务机关审核,复印件留存税务机关): 1.营业执照副本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原件及其复印件; 2.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副本原件及其复印件; 3.注册地址及生产、经营地址证明(产权证、租赁协议)原件及其复印件;如为自有房产,请提供产权证或买卖契约等合法的产权证明原件及其复印件;如为租赁的场所,请提供租赁协议原件及其复印件,出租人为自然人的还须提供产权证明的复印件;如生产、经营地址与注册地址不一致,请分别提供相应证明; 4.公司章程复印件; 5.有权机关出具的验资报告或评估报告原件及其复印件;

6.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居民身份证、护照或其他证明身份的合法证件原件及其复印件;复印件分别粘贴在税务登记表的相应位置上; 7.纳税人跨县(市)设立的分支机构办理税务登记时,还须提供总机构的税务登记证(国、地税)副本复印件; 8.改组改制企业还须提供有关改组改制的批文原件及其复印件; 9.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证件资料。 四、纳税人应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完整、真实、准确、按时地填写此表。 五、使用碳素或蓝墨水的钢笔填写本表。 六、本表一式二份(国地税联办税务登记的本表一式三份)。税务机关留存一份,退回纳税人一份(纳税人应妥善保管,验换证时需携带查验)。 七、纳税人在新办或者换发税务登记时应报送房产、土地和车船有关证件,包括:房屋产权证、土地使用证、机动车行使证等证件的复印件。 八、表中有关栏目的填写说明: 1.“纳税人名称”栏:指《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或有关核准执业证书上的“名称”; 2.“身份证件名称”栏:一般填写“居民身份证”,如无身份证,则填写“军官证”、“士兵证”、“护照”等有效身份证件; 3.“注册地址”栏:指工商营业执照或其他有关核准开业证照上的地址。 4.“生产经营地址”栏:填办理税务登记的机构生产经营地地址。 5.“国籍或地址”栏:外国投资者填国籍,中国投资者填地址。 6.“登记注册类型”栏:即经济类型,按营业执照的内容填写;不需要领取营业执照的,选择“非企业单位”或者“港、澳、台商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及其他”、“外国企业”;如为分支机构,按总机构的经济类型填写。 分类标准: 110国有企业120集体企 业130股份合作企 业

新办企业 税务登记表

税务登记资料 (适用单位纳税人) 纳税人名称: 管理编码: 纳税人识别号: 91230607MA18X3NG16

附件1: 税务登记表 (适用单位纳税人)填表日期: 2016年3月7日 纳税人名称纳税人识别号 登记注册类型批准设立机关 组织机构代码批准设立证明或文件号 开业(设立) 日期生产经 营期限 证照名称证照号码 注册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 生产经营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 核算方式请选择对应项目打“√”□独立核算□非独立核算从业人数 1 其中外籍人数0 单位性质请选择对应项目打“√”□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其他网站网址国标行业□□□□□□□□ 适用会计制 度 请选择对应项目打“√” □企业会计制度□小企业会计制度□金融企业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制度 请将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件复印件粘贴在此处。 银 行 情 况 账户性质开户银行账号开户时间变更时间注销时间 项目联系人内容姓名 身份证件 固定电话移动电话电子邮箱种类号码 法定代表人(负责 人) 财务负责人 办税人 税务代理人名称纳税人识别号联系电话电子邮箱注册资本或投资总额币种金额币种金额币种金额

投资方名称投资方经 济性质 投资比例证件种类证件号码国籍或地址 自然人投资比例100% 外资投资比例国有投资比例分支机构名称注册地址纳税人识别号 总机构名称纳税人识别号 注册地址经营范围 法定代表人姓名联系电话注册地址邮政编码 代扣代缴代 收代缴税款 业务情况 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业务内容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种 附报资料: 经办人签章: 年月日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章: 年月日 纳税人公章: 年月日以下由税务机关填写: 纳税人所处街乡隶属关系区国税主管税务局国税主管税务所(科)是否属于国税、地 税共管户 地税主管税务局地税主管税务所(科) 经办人(签章): 国税经办人: 地税经办人: 受理日期:2015年月日 国家税务登记机关 (税务登记专用章): 核准日期: 年月日 国税主管税务机关: 地方税务登记机关 (税务登记专用章): 核准日期: 2015年月日 地税主管税务机关: 国税核发《税务登记证副本》数量:本发证日期:年月日地税核发《税务登记证副本》数量: 1 本发证日期:2016 年月日 国家税务总局监制

《税务登记表(适用临时税务登记纳税人)》

A01003《税务登记表(适用临时税务登记纳税人)》 税务登记表 (适用临时税务登记纳税人)填表日期:

四、表单说明 一、本表适用于办理临时税务登记的纳税人填用。 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换发税务登记证件的通知》(国税发[2006]38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税务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2011年第21号)规定下列纳税人核发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副本: 1.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领取临时工商营业执照的; 2.有独立的生产经营权、在财务上独立核算并定期向发包人或者出租人上交承包费或租金的承包承租人; 3.境内企业在中国境内承包建筑、安装、装配、勘探工程和提供劳务的。 4.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办而未办工商营业执照,或不需办理工商营业执照而需经有关部门批准设立但未经有关部门批准的; 5.异地非正常户。 三、办理临时税务登记应出示、提供以下证件资料: 1. 营业执照副本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原件及其复印件; 2.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居民身份证、护照或其他证明身份的合法证件原件及其复印件;复印件粘贴在税务登记表的相应位置上; 3. 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证件资料。

四、纳税人应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完整、真实、准确、按时地填写此表,并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五、使用碳素或蓝墨水的钢笔填写本表。 六、本表一式二份(国地税联办税务登记的本表一式三份)。税务机关留存一份,退回纳税人一份(纳税人应妥善保管,验换证时需携带查验)。 七、纳税人在新办或者换发税务登记时应报送房产、土地和车船有关证件,包括:房屋产权证、土地使用证、机动车行使证等证件的复印件。 八、表中有关栏目的填写说明: 1.“纳税人名称”栏:指《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或有关核准执业证书上的“名称”; 2.“类型”栏:即办理临时税务登记类型,按照表中所列选择填写。 3.“身份证件名称”栏:一般填写“居民身份证”,如无身份证,则填写“军官证”、“士兵证”、“护照”有效身份证件等; 4.“注册地址”栏:指工商营业执照或其他有关核准开业证照上的地址。 5.“生产经营地址”栏:填办理税务登记的机构生产经营地地址。 6.“投资方经济性质”栏:单位投资的,按其登记注册类型填写;个人投资的,填写自然人。 7.“证件种类”栏:单位投资的,填写其组织机构代码证;个人投资的,填写其身份证件名称。 8.“国籍或地址”栏:外国投资者填国籍,中国投资者填地址。 9.“国标行业”栏:按纳税人从事生产经营行业的主次顺序填写,其中第一个行业填写纳税人的主行业。 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标准(GB/T 4754-2002) 。 A―农、林、牧、渔业 01 —农业02 —林业03 —畜牧业 04 —渔业05 —农、林、牧、渔服务业 B―采矿业 06 —煤炭开采和洗选业07 —石油和天然气开采业 08 —黑色金属矿采选业09 —有色金属矿采选业 10 —非金属矿采选业11 —其他采矿业 C―制造业 13 —农副食品加工业14 —食品制造业 15 —饮料制造业16 —烟草制品业 17 —纺织业18 —纺织服装、鞋、帽制造业 19 —皮革、毛皮、羽毛(绒)及其制品业20 —木材加工及木、竹、藤、棕、草制品业 21 —家具制造业22 —造纸及纸制品业 23 —印刷业和记录媒介的复制24 —文教体育用品制造业 25 —石油加工、炼焦及核燃料加工业26 —化学原料及化学制品制造业 27 —医药制造业28 —化学纤维制造业 29 —橡胶制品业30 —塑料制品业 31 —非金属矿物制品业32 —黑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 33 —有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34 —金属制品业 35 —普通机械制造业36 —专用设备制造业

个体工商户税务登记表.doc

税务登记表 (适用于个体工商户) 纳税人名称 (以下编码由税务机关填写) 税务登记代码□□□□□□□□□□□□□□□□□□纳税人管理码□□□□□□□□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监制 填表说明

1 一、本表适用于个体工商业户填用;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纳税人应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纳税人应完整、真实、准确、按时地填写此表,并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三、使用碳素或蓝墨水填写本表,填写方法如下: 1、文字项目(有“”者,为文字项目):需用标准用语填写全称,无内容者可以为空,有内容者必须如实填写。 2、编码项目(有实线“□”者,为编码项目):填表人应按税务机关的要求,依照标准的项目或分类填写,并填写其相应的代码(即实线“□”内的内容)。 四、填表过程中遇有不明事项时,填表人应主动向主管地税税务机关声明并听从解释。 五、本表一式二份,报经地税税务机关审核并予以登记后,地税税务机关留存一份,退回纳税人一份(纳税人应妥善保管,验换证时须携带查验)。

六、填表说明: 1、“纳税人名称”栏:指《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或有关核准执业证书上的名称; 2、“身份证件名称”栏:一般填写“居民身份证”如无身份证,则填写“护照”、“军官证”、“其他”等; 3、“注册地址”栏指《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上的“住所”或《营业执照》上的“营业场所”或有关核准执业证书上的地址; 4、“生产经营地址”栏:指纳税人用于生产、经营的房屋、车间、销售网点、场所等的地址,可与注册地址相同; 5、“企业登记注册类型”栏:即经济类型,指《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上的“企业类型”或《营业执照》上的“经济性质”; 6、“经营管理行业”栏:根据主营业务填写相应行业及代码,只能填写一个主要经营的行业; 7、“生产经营方式”栏: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填写相应生产经营方式及代码,只能填写一种主要生产经营方式; 8、“国标行业”栏:根据主营业务填写相应行业和代码;

《临时税务登记证》(副本)

A01010 《临时税务登记证》(副本) 纳税人须知 一、纳税人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变更或者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二、纳税人发生解散、破产、撤销以及其他情形,依法终止纳税义务的,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前,按照规定不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注册登记的,应当自有关机关批准或宣告终止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三、纳税人因住所、经营地点变动,涉及改变税务登记机关的,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申请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登记前,或者住所、经营地点变动前,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并在三十日内向迁达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四、纳税人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被其他机关予以撤销登记的,应当自被吊销或者被撤销登记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五、纳税人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行政规章的规定使用税务登记证件,税务登记证件不得转借、涂改、损毁、买卖或者伪造。 六、税务机关对税务登记证件实行定期验证和换证制度。纳税人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持有关证件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验证或换证手续。 七、本证如有遗失,纳税人应当书面报告主管税务机关,并公开声明作废,同时申请补发。 八、临时税务登记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向税务机关重新办理税务登记。 九、根据《税收征管法》第六十条的规定,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变更或者注销税务登记的,未按照规定将其全部银行帐号向税务机关报告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纳税人不办理税务登记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经税务机关提请,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其营业执照。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使用税务登记证件、或者转借、涂改、损毁、买卖、伪造税务登记证件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十、根据《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十七条规定,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开立基本存款帐户或者其他存款帐户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书面报告其全部帐号;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变化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书面报告。

税务登记表(适用临时登记纳税人).

税务登记表(适用临时税务登记纳税人)

国家税务总局监制 填表说明 一、本表适用于办理临时税务登记的纳税人填用。 二、《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 1.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领取临时工商营业执照的,应当自领取工商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核发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副本; 2.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未办理工商营业执照也未经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核发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副本; 3.有独立的生产经营权、在财务上独立核算并定期向发包人或者出租人上交承包费或租金的承包承租人,应当自承包承租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向其承包承租业务发生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核发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副本; 4.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外出经营,自其在同一县(市)实际经营或提供劳务之日起,在连续的12个月内累计超过180天的,应当自期满之日起30日内,向生产、经营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核发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副本; 5.境外企业在中国境内承包建筑、安装、装配、勘探工程和提供劳务的,应当自项目合同或协议签订之日起30日内,向项目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核发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副本。 三、办理临时税务登记应出示、提供以下证件资料: 1. 营业执照副本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原件及其复印件; 2.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居民身份证、护照或其他证明身份的合法证件原件及其复印件;复印件粘贴在税务登记表的相应位置上; 3. 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证件资料。 四、纳税人应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完整、真实、准确、按时地填写此表,并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五、使用碳素或蓝墨水的钢笔填写本表。 六、本表一式二份(国地税联办税务登记的本表一式三份)。税务机关留存一份,退回纳税人一份(纳税人应妥善保管,验换证时需携带查验)。 七、纳税人在新办或者换发税务登记时应报送房产、土地和车船有关证件,包括:房屋产权证、土地使用证、机动车行使证等证件的复印件。 八、表中有关栏目的填写说明: 1.“纳税人名称”栏:指《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或有关核准执业证书 上的“名称”; 2.“类型”栏:即办理临时税务登记类型,按照表中所列选择填写。 3.“身份证件名称”栏:一般填写“居民身份证”,如无身份证,则填写“军官证”、“士兵证”、“护照”有效身份证件等;

什么情况下办理临时税务登记证

什么情况下办理临时税务登记证 以下几种情况可以企业可办理临时税务登记证: 1.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领取工商营业执照(含临时工商营业执照)的,应当自领取工商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核发税务登记证及副本(纳税人领取临时工商营业执照的,税务机关核发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副本)。 2.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未办理工商营业执照也未经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核发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副本。 3.有独立的生产经营权、在财务上独立核算并定期向发包人或者出租人上交承包费或租金的承包承租人,应当自承包承租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向其承包承租业务发生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核发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副本。 4.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外出经营,自其在同一县(市)实际经营或提供劳务之日起,在连续的12个月内累计超过180天的,应当自期满之日起30日内,向生产、经营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核发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副本。 5.境外企业在中国境内承包建筑、安装、装配、勘探工程和提供劳务的,应当自项目合同或协议签订之日起30日内,向项目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核发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副本。 另外《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7号)规定,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未办理工商营业执照也未经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核发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副本。但国税发[2006]第104号规定,明确对未领取工商营业执照的纳税人及其分支机构,不得发放临时税务登记证件,但要按规定征税,并责成其先办理营业执照和组织

办税指南如何确认临时税务登记证件是否有效期

如何确认临时税务登记证件是否有效期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税务登记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37号)第五条规定:承包租赁经营的,办理临时税务登记的期限为承包租赁期;境外企业在中国境内承包建筑、安装、装配、勘探工程和提供劳务的,临时税务登记的期限为合同规定的承包期。 《税务登记证》遗失怎么办 【问题】 《税务登记证》遗失怎么办? 【解答】 根据《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7号)第三十九条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遗失税务登记证件的,应当自遗失税务登记证件之日起15日内,书面报告主管税务机关,如实填写《税务登记证件遗失报告表》,并将纳税人的名称、税务登记证件名称、税务登记证件号码、税务登记证件有效期、发证机

关名称在税务机关认可的报刊上作遗失声明,凭报刊上刊登的遗失声明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补办税务登记证件。” 代扣代缴税款手续费企业能否自行支配 【问题】 我公司有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的义务,在办理此项业务中,税务机关给予返还一定比例的代扣代缴手续费。请问,这笔手续费可否用于奖励办税人员? 【解答】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联合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代扣代收代征税款手续费管理的通知》(财行[2005]365号)规定,代扣代缴单位取得的手续费收入应该单独核算,计入本单位收入,用于“三代”管理支出,也可以适当奖励相关工作人员。因此,上述企业取得的手续费收入应作为企业的应税收入入账,是否奖励办税人员可由企业自行决定。 能否用留抵税额抵缴欠税 【问题】

企业有欠缴增值税,同时本月有留抵税额,能否用留抵税额 抵缴欠税?如果能抵缴,应该如何进行纳税申报? 【解答】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用进项留抵税额 抵减增值税欠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112号)规定,对纳税人因销项税额小于进项税额而产生期末留抵税额的,应以期末留 抵税额抵减增值税欠税。为了满足纳税人用留抵税额抵减增值税 欠税的需要,国家税务总局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办法》(国税发[2003]53号)《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主表)相关栏次的填 报口径作如下调整:1.第13项“上期留抵税额”栏数据,为纳税 人前一申报期的“期末留抵税额”减去抵减欠税额后的余额数, 该数据应与“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明细科目借方月初余额 一致。2.第25项“期初未缴税额(多缴为负数)”栏数据,为纳税 人前一申报期的“期末未缴税额(多缴为负数)”减去抵减欠税额 后的余额数。

临时税务登记表

临时税务登记表 (适用临时登记纳税人) 纳税人名称 (以下编码由税务机关填写) 税务登记代码□□□□□□□□□□□□□□□□□□ 纳税人管理码□□□□□□□□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监制 填表说明 一、本表适用于办理临时登记的纳税人填用;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纳 税人应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纳税人应完整、真实、准确、按时地填写此表,并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三、使用碳素或蓝墨水填写本表,填写方法如下: 1、文字项目(有“”者,为文字项目):需用标准用语填写全称,无内容者 可以为空,有内容者必须如实填写。 2、编码项目(有实线“□”者,为编码项目):填表人应按税务机关的要求,依 照标准的项目或分类填写,并填写其相应的代码(即实线“□”内的内容)。 3、标有“*”号的项目为必填项目,不能为空。 四、填表过程中遇有不明事项时,填表人应主动向主管地税税务机关声明并听从解释。 五、本表一式三份,报经地税税务机关审核并予以登记后,地税税务机关留存一份,退 回纳税人一份(纳税人应妥善保管,验换证时须携带查验)。 六、填表说明: 1、“纳税人名称”栏:指《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或有关核准执业 证书上的名称; 2、“身份证件名称”栏:一般填写“居民身份证”如无身份证,则填写“护照”、 “军官证”、“其他”等; 3、“注册地址”栏指《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上的“住所”或《营业执照》上的“ 营业场所”或有关核准执业证书上的地址; 4、“生产经营地址”栏:指纳税人用于生产、经营的房屋、车间、销售网点、场 所等的地址,可与注册地址相同; 5、“企业登记注册类型”栏:即经济类型,指《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上的“企业 类型”或《营业执照》上的“经济性质”;如为分支机构,按总机构的企业类型填写; 6、“管理行业”栏:根据主营业务填写相应行业及代码,只能填写一个主要经营 的行业; 7、“生产经营方式”栏: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填写相应生产经营方式及代码,只能填 写一种主要生产经营方式; 8、“国标行业”栏:根据主营业务填写相应行业和代码; 9、领取营业执照以外的其他核准执业证书的纳税人,请根据相关资料如实填写; 七、税务登记已办理完毕的纳税人,请按照各税种规定的纳税期限分别到相应的地税局 办税服务厅办理纳税申报手续。 九、纳税人有房产、土地、车船等财产时,应单独填写《房产税(城市房地产税)项目 登记表》、《城镇土地使用税项目登记表》、《车船使用税项目登记表》或《车船使用牌照税项目登记表》。 一、有关证照信息

02税务登记表(适用个体经营)填写模板

税务登记表(适用个体经营)

国家税务总局监制

填表说明 一、本表适用于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企业填用. 二、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或者有关部门批准设立之日起30日内,或者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到税务机关领取税务登记表,填写完整后提交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 三、办理税务登记应出示、提供以下证件资料(所提供资料原件用于税务机关审核,复印件留存税务机关): (一)个体登记提供以下资料: 1.营业执照副本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原件及其复印件; 2.业主身份证原件及其复印件; 3.房产证明(产权证、租赁协议)原件及其复印件;如为自有房产,请提供产权证或买卖契约等合法的产权证明原件及其复印件;如为租赁的场所,请提供租赁协议原件及其复印件,出租人为自然人的还须提供产权证明的复印件. (二)个人合伙企业提供以下资料: 1.营业执照副本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原件及其复印件; 2.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副本原件及其复印件; 3.房产证明(产权证、租赁协议)原件及其复印件;如为自有房产,请提供产权证或买卖契约等合法的产权证明原件及其复印件;如为租赁的场所,请提供租赁协议原件及其复印件,出租人为自然人的还须提供产权证明的复印件. 4.负责人居民身份证、护照或其他证明身份的合法证件原件及其复印件; 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企业需要提供的其他有关证件、资料,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确定. 四、纳税人应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完整、真实、准确、按时地填写此表,并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五、使用碳素或蓝墨水的钢笔填写本表. 六、本表一式二份(国地税联办税务登记的本表一式三份).税务机关留存一份,退回纳税人一份(纳税人应妥善保管,验换证时需携带查验). 七、纳税人在新办或者换发税务登记时应报送房产、土地和车船有关证件,包括:房屋产权证、土地使用证、机动车行使证等证件的复印件. 八、表中有关栏目的填写说明: 1.“纳税人名称”栏:指《营业执照》或有关核准执业证书上的“名称”; 2.“身份证件名称”栏:一般填写“居民身份证”,如无身份证,则填写“军官证”、“士兵证”、“护照”有效身份证件等; 3.“注册地址”栏:指工商营业执照或其他有关核准开业证照上的地址. 4.“生产经营地址”栏:填办理税务登记的机构生产经营地地址. 5.合伙人投资情况中的“国籍和地址”栏:外国投资者填国籍,中国合伙人填地址. 6. 国标行业:按纳税人从事生产经营行业的主次顺序填写,其中第一个行业填写纳税人的主行业. 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标准(GB/T 4754-2002). A―农、林、牧、渔业 01 —农业 02 —林业 03 —畜牧业 04 —渔业 05 —农、林、牧、渔服务业 B―采矿业 06 —煤炭开采和洗选业 07 —石油和天然气开采业 08 —黑色金属矿采选业 09 —有色金属矿采选业 10 —非金属矿采选业 11 —其他采矿业 C―制造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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