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办法正式样本

合集下载

民用爆炸物品管理办法范本

民用爆炸物品管理办法范本

民用爆炸物品管理办法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民用爆炸物品的管理,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国境内从事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储存、运输、使用等活动的组织和个人。

第三条民用爆炸物品管理应坚持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科学管理的原则,强化责任,切实加强管理,保障公众安全。

第四条中国国务院应建立统一的民用爆炸物品管理制度,相关部门负责具体管理和执行。

第二章爆炸物品生产管理第五条爆炸物品生产企业应具备相应的资质和技术条件,履行相应的生产手续,确保产品的质量安全。

第六条爆炸物品生产企业应建立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制定生产工艺标准,严格控制生产过程中的各个环节。

第七条爆炸物品生产企业应定期进行设备维护和检修,确保设备的安全可靠性。

第八条爆炸物品生产企业应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制定并实施相应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预案。

第九条爆炸物品生产企业应定期开展安全生产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理能力。

第三章爆炸物品销售管理第十条爆炸物品销售企业应当取得相关许可证,确保销售渠道的合法合规。

第十一条爆炸物品销售企业应建立健全的销售管理制度,确保产品的销售符合相关标准和规定。

第十二条爆炸物品销售企业应加强对销售人员的培训,提高他们的产品知识和安全意识。

第十三条爆炸物品销售企业应严格实施销售记录和客户信息登记制度,确保销售过程的可追溯性。

第十四条爆炸物品销售企业应加强对销售产品的质量监督和检测,发现问题及时制止和处理。

第四章爆炸物品储存管理第十五条爆炸物品储存单位应合法取得储存许可证,按照规定储存爆炸物品。

第十六条爆炸物品储存单位应确保储存场所的安全性,防止火灾、爆炸等事故的发生。

第十七条爆炸物品储存单位应根据爆炸物品的特性,分类储存,定期进行检查和维护,确保安全。

第十八条爆炸物品储存单位应加强对储存人员的安全教育和培训,提高其应急处理和安全防范能力。

第十九条爆炸物品储存单位应建立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储存记录制度,确保储存过程的可控和可追溯。

民用爆炸物品的管理制度范本

民用爆炸物品的管理制度范本

民用爆炸物品的管理制度范本1. 引言民用爆炸物品是指在民用领域使用的能够产生爆炸效果的物质或装置。

为了确保社会的安全和稳定,必须建立有效的管理制度来规范民用爆炸物品的生产、储存、运输和使用。

本制度旨在为相关单位提供明确的操作规范,确保民用爆炸物品的合法使用和安全管理。

2. 法律法规依据民用爆炸物品的管理工作将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进行。

各级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不得擅自生产、购买、储存、使用和销售爆炸物品。

3. 管理机构3.1 管理机构的组织与职责:由相关政府部门设立专门的爆炸物品管理机构,负责监督和管理所有民用爆炸物品的生产、储存、运输和使用。

3.2 管理机构的人员配备:管理机构应当配备专业技术人员,并进行必要的培训,确保能够胜任管理工作。

4. 爆炸物品的分类与控制4.1 爆炸物品的分类:将爆炸物品分为多个不同的类别,根据其危险程度和使用场所的不同进行分类。

4.2 爆炸物品的控制:对不同类别的爆炸物品设置不同的控制措施,包括生产许可、销售许可、使用许可等。

5. 爆炸物品的生产管理5.1 生产许可证:生产单位必须取得相应的生产许可证,符合国家相关的安全标准和技术要求。

5.2 生产过程监控:生产单位必须建立完善的生产过程监控制度,确保每个生产环节的安全和质量。

5.3 产品质量检验:生产单位必须对生产出的爆炸物品进行质量检验,并保存检验记录。

5.4 产品追溯:生产单位必须建立产品追溯制度,确保能够查明产品的生产过程和去向。

6. 爆炸物品的储存管理6.1 储存场所选择:储存单位必须选择安全合理的场所进行存放,场所必须符合一定的防火和防爆要求。

6.2 储存条件控制:储存单位必须对爆炸物品的储存条件进行严格控制,确保温度、湿度等因素不影响物品的安全性。

6.3 安全设施设置:储存单位必须设置必要的安全设施,包括防火墙、防爆墙、防爆门等。

6.4 日常巡检:储存单位必须进行定期的巡检工作,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保留巡检记录。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办法范文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办法范文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办法范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民用爆炸物品的特点和安全管理实践,制定了以下的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办法,以确保公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生产、销售、存储、使用民用爆炸物品的单位和个人,以及与民用爆炸物品相关的其他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民用爆炸物品是指用于民用用途的爆炸物品,包括烟花爆竹、炮竹、礼花、照明弹等。

第四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民用爆炸物品的安全管理,组织开展安全检查、宣传教育、事故演练等工作。

第二章生产、销售安全管理第五条生产民用爆炸物品的单位应当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开展生产过程中的安全技术措施和操作规程。

第六条生产民用爆炸物品的单位应当进行产品质量检测,保证产品质量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规定。

第七条销售民用爆炸物品的单位应当具备销售资质和安全管理条件,建立健全销售服务体系。

第八条销售民用爆炸物品的单位应当加强对顾客的安全告知和教育,指导顾客正确使用和存储民用爆炸物品。

第九条销售民用爆炸物品的单位应当建立销售记录,记录销售的数量、日期、顾客信息等,并定期报送相关部门。

第三章存储、使用安全管理第十条存储民用爆炸物品的单位应当具备安全条件,建立明确的存储管理制度,采取相应的防火、防爆措施,确保存储场所的安全。

第十一条存储民用爆炸物品的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的安全间距,将存储场所与居民区、易燃易爆物品场所等进行有效隔离。

第十二条存储民用爆炸物品的单位应当制定应急预案,组织开展应急演练,确保发生事故时能够及时处置和应对。

第十三条使用民用爆炸物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正确使用爆炸物品,确保安全。

第十四条使用民用爆炸物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在安全场所使用,遵守使用规程,不得擅自改变使用方式或篡改爆炸物品结构。

第十五条使用民用爆炸物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做好防护措施,保护周围人员和物品的安全。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办法范本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办法范本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办法范本一、总则本办法是为了加强对民用爆炸物品的安全管理,确保社会公众生命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二、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生产、销售、储存、运输、使用民用爆炸物品的单位和个人,包括民用爆炸物品的生产、销售单位、仓储场所、运输单位、使用单位。

三、生产管理1. 生产单位必须具备必要的生产条件和设施,严格按照国家标准和技术规范进行生产,确保产品质量和安全性。

2. 生产单位必须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注册登记,并严格执行国家关于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的管理措施。

3. 生产单位必须建立健全产品质量追溯体系,确保产品可追溯和追责,在产品出现问题时能够及时进行召回和处理。

4. 生产单位必须定期开展安全技术培训和应急演练,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理能力。

四、销售管理1. 销售单位必须具备相关资质,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进行销售活动。

2. 销售单位必须对销售的民用爆炸物品进行质量检查,确保产品符合国家标准和技术规范。

3. 销售单位必须在销售场所显著位置设置产品使用说明和安全警示标识,告知用户正确使用方法和注意事项。

4. 销售单位必须对销售地点进行安全隐患排查,确保销售场所安全。

五、储存管理1. 储存单位必须具备必要的储存条件和设施,遵守国家的安全生产标准,确保储存环境符合要求。

2. 储存单位必须对储存的民用爆炸物品进行分区分类储存,根据爆炸性质、危险等级进行区分,严格遵守国家的储存规定。

3. 储存单位必须建立健全储存管理制度,确保爆炸物品的运输、装卸、储存过程中无泄漏、无损坏、无混装的情况发生。

4. 储存单位必须定期检查储存环境和设施设备,发现问题及时整改,确保储存安全。

六、运输管理1. 运输单位必须具备相关许可证件,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进行运输活动。

2. 运输单位必须对运输的民用爆炸物品严格进行包装,确保产品的安全运输。

3. 运输单位必须根据爆炸物品的性质和危险等级选择合适的运输工具和路线,严禁违规操作和超载运输。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规定模板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规定模板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规定模板1. 背景与目的为了保障企业及员工的人身安全和资产安全,维护社会秩序,依法管理民用爆炸物品的生产、储存、销售和使用,特订立本规定。

本规定旨在规范企业内民用爆炸物品的安全管理,确保企业的安全生产,做到防备为主、安全第一、综合整治的原则。

2. 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全部企业内生产、储存、销售、使用民用爆炸物品的部门和人员。

3. 安全管理标准3.1 生产、储存环境要求1.生产场合必需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并具备统一的管理制度和安全措施。

2.生产、储存区域必需保持干燥、通风良好,防止火源、静电、高温等可能引起爆炸的因素。

3.工作场合应清洁整齐、通风光亮,禁止堆放杂物,设有明显的消防通道和疏散标志。

4.库房所用的料子必需符合国家标准,严禁使用含有火源的材质。

3.2 许可证及备案管理1.全部企业必需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办理市场准入手续,取得生产、销售民用爆炸物品的许可证。

2.企业应将相关资质文件备案,供监管部门检查。

3.民用爆炸物品的销售必需有明确的销售渠道和相关购买记录,实行购买登记制度。

3.3 人员管理要求1.企业应确保员工具备相应的安全知识和技能,严格遵守相关操作规程,供应必需的培训和教育。

2.企业应建立健全人员管理制度,订立明确的岗位职责和权限,并进行必需的安全考核。

3.4 安全防护措施1.生产和使用民用爆炸物品的人员必需佩戴防静电鞋、工作服和安全防护眼镜等防护用品。

2.生产、储存、销售民用爆炸物品的场合应配备必需的消防设备,并定期进行维护和检查。

3.企业应配备专职或兼职的安全管理人员,定期开展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并及时除去安全隐患。

4.对于特定的民用爆炸物品,企业应设立特地的存储区域,并加强监控和防护措施。

3.5 废弃物处理1.废弃民用爆炸物品必需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安全处理,严禁随便丢弃或处理欠妥。

2.废弃物处理应经过特地指定的人员进行,确保其不会对环境和人员造成危害。

4. 考核标准4.1 内部考核1.企业应定期开展内部考核,评估各部门和人员对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的遵守情况。

民用爆炸物品管理办法范文

民用爆炸物品管理办法范文

民用爆炸物品管理办法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民用爆炸物品的管理,保障公众人身和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生产、经营、使用、储存、运输、销毁等民用爆炸物品的活动,包括爆炸物品的研究、实验、开发、试验等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民用爆炸物品是指具有爆炸性质、用于民用领域的物品,包括炸药、炸药原材料、雷管、火药、爆竹、烟花、焰火、烟火器材等。

第四条国家建立统一的民用爆炸物品分类、分级制度,对民用爆炸物品实行许可制度。

民用爆炸物品的分类、分级和许可管理,由国务院有关部门负责制定和管理。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民用爆炸物品的安全监管和事故应急救援工作,依法采取措施,预防和减少民用爆炸物品事故的发生,保护公众的人身和财产安全。

第二章爆炸物品的分类与分级第六条爆炸物品按其危险性分为一级、二级和三级,分别以A、B、C表示。

一级爆炸物品(A类):具有逐级加大的爆炸危险性,对人身和财产安全的危害最大。

二级爆炸物品(B类):具有一定的爆炸危险性,对人身和财产安全的危害适中。

三级爆炸物品(C类):具有较小的爆炸危险性,对人身和财产安全的危害较小。

第七条带有“爆炸物品”标志的爆炸物品包装盒、容器和外包装上,应当标明其危险性和等级。

标志的图案和颜色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

第三章生产、经营和使用第八条生产、经营民用爆炸物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具备相应的生产经营条件,依法取得《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民用爆炸物品经营许可证》。

第九条生产、经营民用爆炸物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标准和规定,制定和实施安全生产措施,保障生产经营活动的安全。

第十条使用民用爆炸物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取得相应的资质,严格按照安全操作规程进行操作,确保人身和财产安全。

第四章储存和运输第十一条储存民用爆炸物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具备相应的储存条件,依法取得《民用爆炸物品储存许可证》。

民用爆炸物品的管理制度样本(2篇)

民用爆炸物品的管理制度样本因河南省煤田地质局物探测量队(乙方)在本次施工中需暂租山西晋煤集团沁水胡底煤业有限公司(甲方)炸药库使用,乙方所使用的是震源药柱(47____)和地震勘探专用电雷管(G00),每次所存数量不超过700kg,为保证火工品的存放、领取安全,特制订以下制度:一、火工品的存放1.乙方负责公安、民爆公司审批手续(购买证及运输证的审批),民爆公司负责运输到甲方指定的炸药库,装卸由乙方专门人员负责。

2.入库时,乙方安排专门爆破人员入库登记。

3.乙方的炸药、雷管入库后,甲方负责看管,保证炸药、雷管在库内的安全。

二、火工品的领取1.乙方需用炸药、雷管时,须安排专门的爆破员配合药库库管员领取,清楚登记领取数量,出库后,乙方负责炸药、雷管的安全工作。

2.在运往工地过程中,乙方须安排危险品专用车辆到炸药库领取3.出库到工地的运输要有专门的押运人员押运三、火工品的使用1.乙方在使用炸药、雷管的过程中,要有专门爆破员负责管理炸药、雷管在工地的转移、发放工作。

2.乙方保证在使用炸药、雷管时,编码、登记清楚,每一编码对应一炮孔坐标。

3.每天工程结束后,乙方要核对炸药、雷管使用数量。

4.在爆破过程中,乙方要有专业爆破人员负责爆破,保证周围其它人员的安全。

5.使用火工品要轻拿轻放,要雷管、炸药分开存放,妥善管理。

发现雷管、炸药丢失,乙方要立即上报公安机关,并协助配合公安机关侦破,无甲方责任。

四、火工品的退库1.乙方在退库过程中,由指定的危险品专用车辆、爆破员和押运员负责运输。

2.乙方爆破员配合炸药库库管员登记入库。

民用爆炸物品的管理制度样本(2)爆炸物品在民用领域具有重要的应用价值,但其所带来的潜在危险也不可忽视。

为了保障公共安全和个人财产安全,国家对民用爆炸物品的管理制度进行了全面完善和规范。

本文将对民用爆炸物品的管理制度进行详细介绍。

一、立法依据及目的民用爆炸物品的管理制度的立法依据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爆炸物品管理法》以及相关的行政法规和规章。

民用爆炸物品管理规定范本(2篇)

民用爆炸物品管理规定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民用爆炸物品的管理,保障公共安全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生产、储存、运输、销售、使用民用爆炸物品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民用爆炸物品是指除军用和专用爆炸物品外,能够直接或间接产生爆炸性能、燃烧性能、以及剧毒、腐蚀性能等危险性的物品。

第四条各级政府应当加强对民用爆炸物品管理的组织领导,建立健全管理体制,确保管理工作的顺利开展。

第五条各级政府应当加强对民用爆炸物品的宣传教育工作,提高公众对民用爆炸物品的安全意识。

第六条生产、储存、运输、销售、使用民用爆炸物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履行安全管理的责任,自觉防范事故的发生。

第七条相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民用爆炸物品经营者的许可和监督检查,确保其符合安全规定。

第八条生产、储存、运输、销售民用爆炸物品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安全规定建立安全管理制度,明确责任分工,切实保障安全。

第九条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民用爆炸物品的安全监测和事故应急管理,确保及时发现、及时处理、及时报告。

第十条违反本规定的,将依法追究责任,对直接负责的单位和个人给予相应的处罚。

第二章生产管理第十一条民用爆炸物品的生产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生产许可和生产条件,生产工艺应当符合国家安全技术标准。

第十二条民用爆炸物品的生产单位应当建立生产记录和产品质量追溯制度,确保产品质量可追溯。

第十三条民用爆炸物品的生产单位应当定期对生产设施进行检测和维护,确保设施运行的安全可靠。

第十四条民用爆炸物品的生产单位应当定期组织生产工艺和设备的安全评估,及时修复和更新设备。

第十五条民用爆炸物品的生产单位应当建立事故报告和处理制度,对生产中的安全事故进行及时报告和处理。

第十六条民用爆炸物品的生产单位应当对员工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确保员工具备相应的安全意识和操作技能。

第十七条民用爆炸物品的生产单位应当定期进行应急演练,提高应对突发情况的能力。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规定范本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规定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民用爆炸物品的安全使用,维护社会安宁和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本管理规定适用于生产、储存、销售、运输、使用民用爆炸物品的单位和个人,并指导监督部门、社会管理机构及相关人员的工作。

第三条民用爆炸物品管理工作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落实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加强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提高安全意识和应急能力。

第二章生产管理第四条生产单位必须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的要求,建立健全产品质量安全保证体系,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

第五条生产单位必须进行资质条件审查和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取得合法的生产许可证后方可开展生产活动。

第六条生产单位应建立严格的爆炸物品管理制度,明确生产工艺和操作规程,制定安全技术措施,确保生产过程和产出产品的安全性。

第七条生产单位必须配备符合要求的生产设备和安全设施,确保生产过程中的防护和安全。

第八条生产单位应采取必要的技术手段和安全防护措施,防止生产过程中发生事故,确保人员的生命财产安全。

第九条生产单位应定期开展生产设备、安全设施的检测和维修,及时处理发现的隐患和故障,确保设备和设施的正常运转。

第十条生产单位必须对生产环境进行评价,消除环境污染和安全隐患,确保生产过程安全和人员的身体健康。

第三章储存管理第十一条储存单位必须具备合法的储存许可证,取得消防安全验收合格证后方可开展储存活动。

第十二条储存单位必须配备符合要求的库房、储柜和容器,建立清晰的储存管理制度,确保储存环境的安全和整洁。

第十三条储存单位必须对储存物品进行分类、标识和包装,明确储存位置和数量,确保储存秩序和安全。

第十四条储存单位应定期对储存物品进行检查,及时处理发现的质量问题和安全隐患,确保储存物品的安全性。

第十五条储存单位应建立完善的防火、防雷、防盗等安全措施,减少事故发生的可能性,并制定应急预案,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

民用爆破物品管理规定范本

民用爆破物品管理规定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民用爆破物品的管理,保障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国境内使用和管理民用爆破物品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民用爆破物品是指用于工程爆破、岩石炸裂、矿石开采等民用领域的爆破物品。

第四条全国爆破物品管理机构应当依法对民用爆破物品的生产、销售、储存、运输、使用等环节进行管理和监督。

第五条民用爆破物品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并经全国爆破物品管理机构审定后方可使用。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生产、销售、储存、运输、使用民用爆破物品。

第七条地方各级爆破物品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民用爆破物品的宣传教育,提高全民安全意识。

第八条违反本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章生产管理第九条生产民用爆破物品的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备相应的生产设施和工艺,并符合国家工业产品生产标准;(二)依法取得生产许可证,并在许可证规定的场所和范围内从事生产活动;(三)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标准进行生产,确保产品质量安全。

第十条生产民用爆破物品的单位应当建立和完善生产管理制度,明确责任人员和操作人员的职责,确保生产过程中的安全。

第十一条生产民用爆破物品的单位应当对产品进行质量检测,保证产品的质量符合国家相关标准。

第十二条生产民用爆破物品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产品质量追溯制度,确保产品质量追溯的可行性和有效性。

第十三条生产民用爆破物品的单位应当建立销售产品的登记制度,明确销售渠道和销售对象,确保产品销售的合法性和安全性。

第三章销售管理第十四条销售民用爆破物品的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备相应的销售设施和场所,并符合国家相关规定;(二)依法取得销售许可证,并在许可证规定的场所和范围内从事销售活动;(三)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标准进行销售,确保销售过程中的安全。

第十五条销售民用爆破物品的单位应当建立销售登记制度,对销售信息进行登记,确保销售记录的真实性和可查询性。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文件编号:TP-AR-L7123There Are Certain Management Mechanisms And Methods In The Management Of Organizations, And The Provisions Are Binding On The Personnel Within The Jurisdiction, Which Should Be Observed By Each Party.(示范文本)编制:_______________审核:_______________单位:_______________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办法正式样本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办法正式样本使用注意:该管理制度资料可用在组织/机构/单位管理上,形成一定的管理机制和管理原则、管理方法以及管理机构设置的规范,条款对管辖范围内人员具有约束力需各自遵守。

材料内容可根据实际情况作相应修改,请在使用时认真阅读。

各项目部:为了加强民用爆炸物品的管理,预防爆炸事故的发生,确保人身安全、社会安定和施工生产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小型民用爆破器材仓库安全标准》和铁道部《铁路施工单位爆炸物品安全管理办法》,结合指挥部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各项目部必须认真贯彻执行“从严管理,全程监督,方便生产,保障安全”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实行项目经理负责制,实行严格的全过程安全管理,防止火灾、爆炸事故的发生,防止民爆物品的丢失、被盗和其它意外情况的发生。

第二条项目部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目标是:杜绝责任爆炸事故,杜绝爆炸物品丢失,确保爆炸物品管理、使用绝对安全。

第二章组织领导第三条指挥部及所属项目部的民用爆炸物品管理工作纳入安全委员会管理。

第四条指挥部安委会民用爆炸物品管理职责1、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和铁道部《铁路施工单位爆炸物品安全管理办法》,将民用爆炸物品管理工作纳入到安全生产工作之中,做到与施工生产同计划、同布置、同检查、同总结、同评比。

2、全面督促检查民用爆炸物品的使用和管理工作情况及安全责任制落实情况。

3、指导项目部编制民用爆炸物品管理制度及安全措施。

4、召开安全委员会会议,研究部署防爆工作,总结先进经验,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表彰防爆安全先进单位和个人。

5、对管理工作不到位的项目领导人及相关责任人员作出处理决定。

第五条项目部第一管理者管理职责1、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和铁道部《铁路施工单位爆炸物品安全管理办法》,保障民用爆炸物品管理体系完善,全面掌握民爆物品安全管理状况。

2、将民爆物品管理工作与本项目的施工生产、经营管理等活动统筹安排。

3、为民爆物品的管理工作提供必要的经费和组织保障。

4、确定逐级负责制,组织开展安全大检查,查处违章违纪,监督整改存在的隐患。

5、组织制定应急预案,做好应急准备。

第六条项目部安全管理人员管理职责1、开展相关法律法规、规范的宣传和教育,组织员工学习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2、参与仓库选址、建设及采购、运输、储存、使用等许可证的申请工作,并按规范要求做好配套的安全管理工作。

3、定期或不定期检查采购、运输、库管、领料、现场管理、使用、退料等全过程的规章制度、安全措施执行情况,发现问题要采取有力措施进行整改,重大问题要向上一级安质部门及公安部门报告。

4、组织对相关安全设施的维护保养工作,确保其完好有效。

5、建立和完善管理制度、措施和管理档案。

第七条相关部门职责1、技术部门:负责安全生产、技术指导、业务培训,制定施爆方案,预算当天(当班)使用民爆物品的数量。

2、物设部门:负责民爆物品的购买、运输、供应和帐物管理工作。

第三章建库第八条项目部根据施工生产需要使用的民爆物品种类、单位时间可能使用的最大数量、施爆方案等因素确定库容量,报请当地公安部门,并与公安部门共同确定仓库地点、建库方案。

仓库选址和建设、安全设施必须符合《小型民用爆破器材仓库安全标准》(GB15745-95)的要求。

第九条民爆物品仓库必须经所在地县级以上公安机关验收合格,发给《爆炸物品储存许可证》后,方准使用。

第四章购买、运输第十条项目部必须在取得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核发的《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许可证》和《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许可证》后,方准购买和运输。

第十一条运输民用爆炸物品时严禁炸药、雷管同车运输,并做到“三固定”、“六不准”、“一齐全”。

三固定:固定车辆、固定驾驶员(有经验的驾驶员)、固定押运员。

六不准:不准饮酒,不准超载超高,途中不准超车,不准高速行驶,不准随意停车,不准捎、买、带其它物品。

一齐全:车辆标志、灭火器材、遮盖、防火罩等器具齐全。

第十二条出车前驾驶员和押运员都要仔细检查车辆,确认良好后方可出车。

第十三条在中途食宿,须与所在地公安部门取得联系,派人看守,停车后、开车前都要进行认真检查。

第十四条民爆物品运行至目的地后,要实行卸车交接,仔细清点,严禁信任交接,入库后要堆码核对。

在交接清单上押运员、材料员、库管员要签字。

如有差错立即追查清楚,重大问题要立即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

第五章储存第十五条民爆物品仓库的库房、围墙、大门、排水设施要完整良好,库区围墙内不得种植超过一米高度的植物,库房四周2米范围内不得有小树、杂草和种植任何植物。

第十六条库区内安装的安全设施(避雷针、通迅器材、消防器材)要经常检查,保持状态良好,并做好检查记录。

第十七条库房内要保持整洁,严禁存放杂物(包括空药箱、纸盒等其它物品)。

第十八条民爆物品仓库必须严格执行“五双”制度(双人保管、双把锁(匙)、双本帐、双人发货、双人领用),库房门钥匙严禁带出库区,严禁一人掌管两把钥匙。

第十九条库房内炸药、雷管堆放必须平稳牢固,地面铺垫高20厘米左右的方木或垫板,箱装爆炸物品标志向外,并留出适当的通道和墙距、垛距。

便于查看核对、通风、防潮、降温,炸药高度不得超过5箱,雷管高度不得超过4箱。

第二十条变质和过期失效的爆破器材,应及时清理出库,予以销毁。

在销毁前要登记造册,提出实施方案,报所在地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在公安机关指定的适当地点和方式妥善销毁。

第二十一条民用爆炸物品仓库必须做到:1、禁止无关人员进入库区、房。

2、禁止在库区、房内会客留宿。

3、禁止在库区、房内吸烟和使用明火照明、取暖、烧水、烧饭。

4、禁止不同性质的爆炸物品混存一库。

5、禁止超过公安部门规定的储存数量。

6、禁止使用易产生火花的工具和穿铁钉鞋入库。

7、禁止在库内加工炮头。

8、禁止擅自给其它单位和个人保管、存放爆炸物品。

9、禁止在库区内搞副业或饲养家禽。

10、禁止仓库管理人员擅离职守。

11、禁止单位和个人私拿、私用、私藏、赠送、转让、转卖、转借和非法购买爆炸物品。

12、禁止使用爆炸物品从事非生产活动。

13、禁止在库区附近放牧、烧荒、打猎。

14、禁止带火种进入库房。

第六章领、用、退第二十二条民用爆炸物品的领发和使用,必须按照“认真计划,定人审核,双人领取,专人验收,分用记帐,剩余退库,加强监督,有事汇报”的原则进行。

1、根据当天需用爆炸物品的数量,填写一式二份《领料单》,由爆破负责人审核,经项目部负责人批准后,由指定爆破人员凭单向库房领料。

2、领取(退库)爆炸品时,必须由两人以上进行,必须使用专用工具,炸药、雷管、导火索分开,途中谨防丢失,前后两人要保持10米以上距离。

3、库房发现审批手续不符,领取数字涂改,非指定的职工领料,单人领取,没有安全领取工具等情况时,不准发料。

4、民用爆炸物品领到施工现场后,应有爆破负责人与领料人、监炮员当面对照领料单,核实数量。

5、加工药包、测试雷管、雷管与导火索连接时,必须在安全的地方使用专用安全工具进行。

第二十三条加工好的起爆药包必须当日用完,禁止存放在库房内;剩余的民用爆炸物品不论多少,必须在当天最后一批炮放完后退回药库,不得以任何借口把民用爆炸物品存放现场过夜,更不得拿回家中或宿舍。

在退料时,应填写一式二份《退料单》,由爆破负责人核准,监炮员在场,交指定人员凭单向药库退料,退料人应将收料人签收后的《退料单》带回交给爆破负责人保存备查。

进入库房的剩余料,应及时纳入库房总帐,禁止寄存在库房内。

第七章管库人员第二十四条爆炸物品管库人员应挑选政治可靠、责任心强,身体健壮,有一定文化,并经公安机关培训,取得合格证的正式职工担任。

第二十五条管库人员要按规定要求认真做好爆破器材的入库检验、保管、发放和统计工作,并做好下列工作:1.必须按照领导审批的品名、数量发放爆炸物品;2.建立和填写收发爆炸物品的工作台帐,并做到日清月结,帐物相符;3.做好库区的安全防范工作,落实防盗、防火、防爆等措施,对进入库区的人员、车辆进行安全检查,防止闲杂人员进入库区,防止将火具、火种等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带入库区内;定时对库房和周边的防护网、围墙、报警设备、消防设施、避雷设施等进行巡视和安全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消除隐患;4.做好紧急事件的前期处置工作,并及时报告领导;对发生的火灾、雷击、漏雨等灾害事故积极抢救,减少损失;对发现的盗窃、破坏案件及时报告并保护好现场。

5.接受上级领导和公安机关的检查、指导,整改不安全隐患。

第八章监炮员第二十六条各爆破现场应设专职爆破监督员(监炮员),加强爆炸物品在现场保管和使用过程中的管理,监炮员必须选择政治可靠,责任心强,身体健康,有一定文化,并经公安机关培训,取得爆破员资格证书的正式职工担任。

第二十七条监炮员职责1、根据申请计划,核实领到现场后的民用爆炸物品品种、数量。

2、掌握爆破作业点的爆破情况(炮孔个数、用药量),对装药孔数和实际爆破进行核对。

3、保证现场民用爆炸器材的安全,防止意外爆炸事故的发生,防止器材被盗、抢、丢失;4、钻孔前检查作业面,发现有危石、有害气体超标、支护破坏、温度异常、通道不畅等情况要在处理后方可继续作业。

5、负责爆破现场的安全,在未达到规程、技术交底中要求的条件时禁止点炮。

6、对爆破后的现场进行清理,对瞎炮、未引爆的民爆物品要按程序进行处理。

7、当班剩余的爆炸物品退库前,清点数量,确认领、用、退三数绝对相符,填写《退料单》。

8、每排炮放完后都要认真填写监炮日志。

第九章爆破员第二十八条爆破作业人员必须选择政治可靠,责任心强,身体健康,有一定文化,并经公安机关培训,取得爆破员资格证书的人员担任。

第二十九条劳务人员担任爆破员必须持有效的二证(身份证、爆破员作业证),经登记备案后方可上岗。

第三十条劳务人员的爆破员严禁在无正式职工在场的情况下单独领、用、保管爆破器材。

第三十一条爆破员必须严格遵守操作规程,遇下列情况之一的禁止施炮:1、没有监炮员在场不放;2、炮眼不合要求不放;3、爆炸器材不合格不放;4、使用电雷管遇雷雨不放;5、人员和设备没有撤离到安全地点不放;6、没有发出放炮信号不放。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