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煤矿冲击地压防治十条规定

陕西省煤矿冲击地压防治十条规定
陕西省煤矿冲击地压防治十条规定

陕西省煤矿冲击地压防治十条规定

第一条煤矿企业是防治冲击地压(以下简称防冲)工作的责任主体,主要负责人(法人代表、实际控制人)是防冲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防冲工作全面负责;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对防冲技术工作负责;其他副职对分管范围内防冲工作负责。煤矿企业上级公司对煤矿防冲工作落实情况负有监督、检查和指导责任。各级政府及其煤炭管理等相关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煤矿防冲工作负有监管、监察责任。

第二条煤岩层赋存条件符合冲击倾向性鉴定情形的,新建煤矿在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应委托专业机构进行冲击危险性评估,并将评估结果作为煤矿核准、设计和建设防冲工作的依据;生产和进入煤层施工的在建煤矿,必须委托专业机构进行煤岩层冲击倾向性鉴定及冲击危险评价;煤层(或其顶底板岩层)具有冲击倾向性且具有冲击危险性或发生过冲击地压现象的,必须按照冲击地压煤矿管理。

第三条冲击地压煤矿原则上应委托专业机构编制防冲中长期规划,新水平、新采区、新煤层必须开展冲击危险性评价、编制防冲专项设计,煤矿企业自己组织编制相关规划、设计和评价的必须组织不少于5名外矿防冲专家评审论证,评价(评审)结果应在30日内报送上级公司、省市县煤炭管理部门和煤监机构备案。

未查清冲击地压致灾因素或经专家论证在目前防治技术条件下无法实现安全开采的煤矿(区域),严禁进行采掘活动。

第四条冲击地压煤矿采掘接续必须与防冲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相衔接;采掘工作面作业前必须完成冲击危险性评价与防冲专项设计,并根据微震监测和矿压观测结果,按照防冲要求,确定合理采掘速度,严格控制同时作业采掘面数量和采掘强度。

第五条冲击地压防治费用必须满足防冲需要,列入专项费用计划。

第六条冲击地压煤矿必须设置专门的防冲机构和专职防冲队伍,配备防冲副总工程师,防冲机构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3人,防冲队伍不少于36人;必须建立健全防冲安全生产责任制、岗位责任制、技术管理和全员培训制度、冲击地压防治安全目标责任考核办法等制度,并认真组织实施。

第七条冲击地压煤矿必须配备区域微震监测系统和局部在线监测系统等监测仪器设备,综合开展区域和局部相结合的冲击危险性监测,确定本矿冲击危险性预警临界指标。形成由采掘前冲击危险性评价、采掘时的监测预警、冲击危险区防治方法、冲击危险区安全防护和生产现场防冲安全管理组成的完整体系,严格按照“监测—落实防冲措施—效果检验—再治理”的基本程序开展防冲工作。

第八条冲击地压煤矿必须配备与同时生产的煤巷掘进和采煤工作面数量相当的卸压解危设备和机具,并根据防冲需要采用

大直径钻孔、煤层卸压爆破、顶(底)板爆破预裂和煤层注水等卸压技术,卸压工程应满足防冲需要。

第九条冲击地压煤矿必须编制冲击地压事故专项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冲击危险区必须采取限员及物料限位措施,并为进入危险区工作人员配足个体防护装备。

第十条各级政府及其煤炭管理等相关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和煤矿企业,必须认真履行防冲监管、监察和防治职责,凡因履职不到位或违反规定组织生产导致事故的,要依法依规从严追究单位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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