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家族信托案例分析_杨健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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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家族信托案例分析

演讲嘉宾:杨健民1

各位嘉宾,早上好。在有限的

时间内,我尽量将我过去在台湾的

经验与大家分享。

刚汤总介绍了我过去的经历,

最主要是在1997-2007年,在台湾

的商业银行信托总部,担任家族信

托商品结构的设计、家族信托商品

推广部的培训,这十年期间里,我

累积了200多件家族信托和家庭信

托的案例,这都是活生生的案例,

接下来我把这200多个家族信托实

际案例筛选几个经典案例和各位嘉

宾分享。

我离开信托总部之后,我到UBS 私人银行,UBS是全球最大的私人银行,我在UBS这段时间,结合我过去在做家族信托的实际案例、结合到跨境控股公司股权规划、离岸公司及离岸基金做一个整体规划,这个也呼应到李博士提到的离岸和在岸的私人银行客户解决方案。这个对客户来讲非常重要,因为在我们之前服务私人银行客户,很多资产是跨境的,特别是台商,他们海外的资金怎么再回来,或者台商资金怎么出去,跨境过程中,涉及到很多跨境的税务和法律问题。我在UBS期间也帮客户处理了很多个案。

我時常到國內的信託公司與私人銀行授课培训,在上课的過程里,許多同学會分享很多經驗。现在大陆没有遗产税,很多客戶经理,会给客户做一个引导,现在做家族信托是未雨绸缪,资产转移为信托资产名下,将来要是课征遗产税,已不属于委托人资产,将来委托人身故之后,将不计入委托人遺产。从这个角度已经讲到了一半重点,但还有另一半重点,信托期限动辄长达20年以上,假设

1嘉宾简介:乔捷管理顾问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

委托人在第5年身故,有没有遗产税的问题呢?答案是有的,因為委托人如果享有一部分受益權,則身故後未来15年尚未領受的信托利益应该也應计入委托人遗产。台湾是这么看的,未来大陆课征遗产税税制也应该是这个逻辑和路径。我举这个例子,只是讲家族信托在大陆还处于萌芽阶段刚起步,在投资人教育和客户经理教育方面,的确还有一个很大的成长空间。

之前嘉宾是从法律人的角度来看家族信托;接下来,我从信托商品结构设计者、设计商品者的角度来看家族信托。以下的案例来看我们能帮客户能创造怎么样的价值。等一下我们讲到的4到5个案例,在台湾讲的是标准化信托商品,为什么我们要在台湾推标准化信托商品?在台湾一样会遇到一个问题,家族信托太客製化、太量身定制化,就是因为它太灵活、太有弹性化,客户经理根本无法很清楚将家族信托的功能和效用描述清楚,这样的话,高端客户怎么去接受这种商品?这是有难度的。这就是投资人教育的问题。基于这样的思维,如何把一个有弹性、很灵活,甚至难以描述的金融服務变成一个标准化商品?

这就是我们提到的家庭信托。这需要配合一下台湾的社会结构。台湾的家庭是“少子化”,很多家庭只有3口人,很多小孩子也和爷爷奶奶分开。这是个核心家庭、小家庭的概念。这些小家庭是否需要家庭信托服务吗?当然需要。这些小家庭或者是比较中型的家庭,怎样让他们认识家族信托的好处,这就需要标准化信托的概念。

我们设计几个不同的类型,形成不同的套餐如A套餐、B套餐 c套餐,这样我们的客户经理面对客户时,很容易开展。我们在台湾的经验是推标准化家庭信托,借由家庭信托,我们把信托观念普及出去後,我们再从客製化信托商品客户里筛选出离岸信托客户,因为客戶资产到一定规模,资产一定是全球化的,按这样一个步骤,来逐步开展家族信托。

台湾的家族信托我们要考虑三个方面。

第一是《信托法》、《信托业法》和《民法》的规范。信托法是民法的特别法。他是就信托行为关系的约定,但信托法没有规范到的,由民法来做解释。信托业法约束台湾的信托业。台湾商业银行有信托牌照,我们叫信托总部。所以台湾的信托总部是依照信托业法做业务,而不是按照台湾银行法。所以在台湾的银行体系有两大法系,商业银行存贷业务適用《银行法》,信托总部根据《信托业法》

开展信托业务。

第二是税收。在台湾,要面对所得税、遗产税、赠予税、房地产土地增值等,在大陆还只需要面对所得税,还没有遗产税一说。现在台湾遗产税已降到10%,10%也是个相当头疼的税率。在信托规划里需要考虑。很多人都以为委托人把信托财产委托给受托人之后,当委托人将来往生,就没有遗产税的问题。这需要看信托结构,在几十年信托期限内,当委托人享有一部分信托利益的时候,若委托人在信托期限内往生,从往生到信托到期日这段时间内,尚未领受的信托利益视为遗产,须课征遗产税。

为什么信托与赠与税有关呢?回到台湾的信托法,信托一成立,受益人即享有信托利益。假设一个信托20年,受益人是子女,在2014年设立到2034年到期,受益人可以拿到信托到期的信託利益,按照台湾信托法,信托设立的时候,赠与行为马上产生,马上会有赠与税,这是台湾现在遗产税赠与税马上要遇到的问题。但是我们运用很高的智慧,透过台湾信托税制里折现原理的运用,把信托財產价值压缩后,在设立信托时,委托人可以不用缴纳赠与税,这是一个非常巧妙非常智慧的信托产品设计。

信托期间还有所得税,信托每年度财产运用投资所产生的收益,对应所得税。在台湾,家族信托规划,也得考虑所得税的问题。

第三是投资。境外基金管理办法、证券交易法、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办法和國際金融业务条例,另外资金信托还会涉及到另类投资的问题,投资就需要按投资的法律来做。

我要提到国际金融业务条例。在台湾,在岸家族信托我们都在做了,已经比较有经验了,我们在思考的是在台湾的离岸平台做离岸家族信托。我们现在讲的离岸信托平台指的是在台湾境内现有的法律框架下所做的离岸平台,类似于上海的自贸区,在中国境内自贸区里面做的一个离岸金融市场。国际金融业务条例,刚才提到,台湾的OBU,即离岸金融单位,台湾的商业银行都有OBU牌照,在OBU 牌照下,可以为境外个人、境外法人提供全方位的金融服务,包括家族信托,换言之,如果某个中国的富豪,想在海外做离岸信托。除了在香港、BVI、新加坡、开曼、欧盟之外,多一个选择,在台湾的OBU做离岸信托。

这个就是讲在台湾做家族信托需要考虑的法律、税收、投资法令等问题,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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