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妆品索证索票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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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妆品经营企业索证索票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规范化妆品生产经营行为,保证化妆品的质量安全,保障消费者健康,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等有关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化妆品经营企业应当建立索证索票制度,认真查验供应商及相关质量安全的有效证明文件,留存相关票证文件或复印件备查,加强台账管理,如实记录购销信息。以确保化妆品来源渠道合法、质量安全。

第三条化妆品经营企业应当由专人负责索证索票和台账管理工作,相关人员应当经过培训。

第四条经营企业索证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化妆品生产企业或供应商的营业执照;

(二)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

(三)化妆品行政(卫生)许可批件或备案凭证、国产非特殊化妆品备案登记凭证;

(四)化妆品检验报告或合格证明;

(五)进口化妆品的有效检验检疫证明。

不能提供原件的,可以提供复印件。但复印件应加盖化妆品生

产企业或供应商的公章并存档备查。

第五条经营企业索票至少应当向供货商索取正式销

售发票及相关凭证,注明化妆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

日期/批号、保质期、单价、金额、销货日期以及生产企业或供应商的名称、住所和联系方式。

第六条实行统一购进、统一配送、统一管理的化妆品

连锁经营企业,可由总部统一索取查验相关证、票并存档,提供各连锁经营企业使用,各连锁经营企业应能够随时查询索证索票情况。加盟连锁的,应当由总部提供统一的索证索票复印件并加盖总部公章。

第七条索证索票应当按供应商名称或者化妆品种类建档备查,相关档案应当妥善保存,保存期应当比产品有效期延长6个月,鼓励有条件的化妆品生产经营企业实行电子化管理。

第八条化妆品经营企业应当实行台账管理,建立购货台账。

第九条购货台账按照每次购入的情况如实记录,内容包括: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批号、保质期限、产地、购进价格、购货日期、供应商名称及联系方式等信息。

第十条购货台账按照供应商、供货品种、供货时间顺

序等分类管理。

第^一条购货台账应当妥善保存,保存期应当比产品

有效期延长6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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