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保监督管理标准

广州珠江电厂企业标准

环保监督管理标准

Q/ZD-214.01-2009

代替 Q/ZD-214.01-2006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广州珠江电厂环保监督的管理职责、管理内容要求与方法、报告和记录。

本标准适用于广州珠江电厂环保监督的管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污染防治法》

《国家电力公司环境保护技术监督实施细则》

GB 13223-1996《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8978-1996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DB 44/26-2001 广东省《水污染物排放限值》

DB 44/27-2001 广东省《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

GB 12348-90 《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

GBZ 1-2002《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

DL/T 414-2004 《火电厂环境监测技术规范》

《300MW机组集控运行规程》

3 管理职责

3.1 职能分工

3.1.1 厂环保领导小组是全厂环境保护管理工作的决策部门,在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建立环境保护监督网,定期或不定期的开展环保监督活动。

3.1.2 厂环保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安健环部,安健环部是全厂环境保护管理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全厂环境保护管理及技术监督工作,负责环保突发事故预案制定和管理。

3.1.3 安健环部设环境保护技术监督专责人,负责全厂日常环境保护管理及技术监督工作。

3.2 责任

3.2.1 厂环保领导小组

3.2.1.1厂环保领导小组由厂长、生产副厂长、安全总监、技术总监及各部门经理(副经理)组成,由厂长任组长。

3.2.1.2负责宣传、贯彻执行国家及地方各级环保部门的有关环境保护法规、方针、政策并对环

保工作进行监督。

3.2.1.3 负责审查环保工作计划和长远规划。

3.2.1.4 负责审查污染防治技术改进项目的报批和实施工作。

3.2.1.5负责全厂“三废”排放情况的监督管理工作。

3.2.2 环保技术监督

3.2.2.1 受环保领导小组组长和所在部门的负责人领导,负责全厂日常环保管理和监测工作。

3.2.2.2 认真执行上级有关文件指示,建立、健全全厂环保的各项规章制度、档案。

3.2.2.3 负责本厂环保统计月度、季度、年度报表的编制工作,并报送有关部门。

3.2.2.4 负责全厂“三废”排放的监督管理工作。

3.2.2.5负责污染事故及污染纠纷的调查与处理工作,并提出意见。

3.2.2.6参加新、改、扩建工程中有关的环保项目审查和竣工验收,监督基建工程“三同时”方针的贯彻。

3.2.2.7 定期向环保领导小组汇报厂区内外的环境治理情况,并提出提高本厂环保水平的建议。

3.2.3 环境监测站

3.2.3.1主要由环保主管、环保专责等专业人员组成。

3.2.3.2认真执行上级有关文件指示,建立、健全本站各项规章制度和技术档案及系统图表。

3.2.3.3 对所规定的监测项目进行定期监测,掌握污染物的排放变化规律和发展趋势,及时进行分析研究。

3.2.3.4收集、整理、保管好各种监测资料,搞好环境监测仪器的维护保养和校验工作,确保监测工作正常进行。

3.2.3.5 参加本厂的环境污染事件的调查分析和环境质量评价工作。

3.2.3.6 按规定要求按时填报环境监测及环境指标考核报表。

3.2.4 运行部

3.2.

4.1 化学主管

a)对各类化学药品加强管理,对剧毒未经处理不得以稀释手段排放。

b)各种化学废水、锅炉酸洗水、脱硫废水需经处理合格后方可排放。

3.2.

4.2锅炉主管

a)加强设备的运行管理工作,降低设备现场的粉尘。

b)负责及时指导调整除尘设备、脱硫设备的运行工况,降低排烟的飞尘、二氧化硫含量,防止大气污染。

3.2.5 检修中心

3.2.5.1负责全厂环保设施的检修维护工作。

3.2.5.2负责设备及检修场地的管理,做到“工完料尽,场地清”,严禁废油、污水、有害物质随意倾倒。

3.2.6燃料公司

3.2.6.1负责保持输煤系统除尘设备运转良好,减少煤粉的二次飞扬。

3.2.6.2负责保持煤场喷洒装置运行正常,喷洒效果好,防止煤堆粉尘飞扬,减少对大气的污染。3.2.6.3负责煤场废水经处理合格后方可排放。

3.2.7 环保建材公司(合同责任部分)

3.2.7.1负责及时合理地进行灰场表面的履盖工作,减少灰面飞扬,防止大气污染。

3.2.7.2负责炉灰渣、脱硫石膏的及时排运工作,加强灰渣、脱硫石膏运输管理,避免泄漏飞扬,污染环境。

3.2.7.3 负责做好粉煤灰综合利用工作。

3.2.8行政部

负责合理进行厂区绿化工作,美化环境以及厂区生活废水排放。

3.2.9财务部

负责全厂排污交费的财务监督和污染事故赔罚款费用的财务监督工作。

3.3 安健环部权限

3.3.1有权审查、考核各部门(包括外单位合同负责部分,下同)的环保工作,提出处罚意见。

3.3.2 有权对各部门环境保护计划的编制、实施进行检查、指导和考核。

3.3.3 有权组织编制和修改全厂环保工作条例、制度、规定和管理办法。

4 管理内容要求与方法

4.1环境保护管理的要求

4.1.1 厂部要加强全厂环境保护工作的领导,在平衡生产计划的同时,审议“三废”治理计划项目。

4.1.2 对环境有污染或有影响的项目,各部门要编制防治技术措施,经批准与生产计划同时实施。

4.1.3生产中排放的各类有害物质,必须遵照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治理合格,方可排放,对严重污染环境的要追究经济责任和行政责任。

4.1.4各部门严格管好工业用水的消耗,外排废水必须合格方可排放,并尽量回收提高重复利用率。

4.1.5 新建工程项目的污染物排放,必须符合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标准。

4.1.6实施目标管理,将总目标分解,按指令性计划逐步下达给各部门,以保证目标的实现。

4.2 环境保护技术监督的范围

4.2.1 生产过程中环境保护技术监督内容

4.2.1.1 燃料等原材料;

4.2.1.2各种废水的处理设施及排放情况;

4.2.1.3 烟气处理设施及排放情况;

4.2.1.4各种噪声治理装置;

4.2.1.5废电池、日光灯等固体有害废弃物收集和处理

4.2.1.6 贮灰(渣)场及粉煤灰(渣)综合利用现场。

4.2.2 对燃料及原材料的监督

4.2.2.1对燃料(煤等)的硫份、灰份、挥发份、发热量等进行定期监督。

4.2.2.2 对用水中的污染物与电厂排放有关的污染因子进行监督。

4.2.3环保设施的监督

4.2.3.1 静电除尘器的技术监督

a)静电除尘器考核指标为:电场投用率、除尘效率、阻力、漏风率、一次电压、一次电流、二次电压和二次电流。

b)静电除尘器新建或改造工程完工及机组大修后,应进行静电除尘器的性能验收试验,性能试验没有达到标准要求的,不能投入运行。

c)静电除尘器应有管理制度、设备台帐、运行检修规程及记录。

4.2.3.2脱硫设施管理

a)运行部:负责脱硫设备设施的运行管理,按照运行规程和相关运行监视措施做好设施设备的运行调整操作和设备运行巡视,确保设施设备运行有效运行。

详细记录设施设备的运行情况和各种运行参数,尤其是涉及到旁路挡板、增压风机、浆液循环泵等主要设备的启停操作,记录操作时间。

当由于煤质引起的设备运行状态恶化(超出脱硫设施的负荷)时,应更换燃煤种类,并要求燃料运行配合,减少由于煤质对脱硫效果和脱硫设施健康状况的影响。

遇到紧急情况停运脱硫设施时,在停运后1小时内将情况将情况反映给安健环部,由安健环部将情况报告给政府环保部门。

脱硫设备设施出现故障时,按照有关设备管理标准执行。

每月总结脱硫设备的运行情况,报安健环部、生产部和相关厂领导。

b)检测中心:负责脱硫设备设施的维护检修,做好设备设施的缺陷管理。

制定环保设施的设备检修计划及设备改进计划。

建立并保持设备维护的记录档案。

负责CEMS的硬件维护和数据维护,定期对CEMS进行标定,标定时做好记录。

负责每月将CEMS的在线监测数据以报表的形式,将脱硫设施运行情况的数据以曲线图的形式报给安健环部。

负责每天进行在线监测数据。

c)安健环部:负责监督脱硫设施的脱硫效果,根据脱硫设施的运行数据分析其运行状态,提出存在的问题和改善意见。

负责统计脱硫设施的启停情况和旁路挡板启合情况,统计核实脱硫设施的投运率。

负责将脱硫设施启停情况和旁路挡板启合情况向政府环保部门报告,在脱硫设施停运前向政府环保部门提出申请。

配合监测单位做好烟气排放检测,根据检测报告和在线监控数据分析烟气排放情况,提出存在的问题和改善意见。

监督政府环保部门提出的整改意见的实施情况,在实施完毕后,向整改提出单位反馈。

d)生产管理部:跟踪设备设施的运行状态,根据设备状态和其他单位(部门)提出的改善意见,制定整改完善方案,并跟踪方案的落实情况。

4.2.3.3 废水处理设施的技术监督

a)废水处理设施的考核指标为:废水排放口污染物浓度、废水处理率、设备投用率、处理水量。

b)废水处理设施应保证废水达标排放。

c)废水处理设施应有管理制度、设备台帐、运行检修规程及记录。

4.2.3.4 噪声治理设施的监督

a)火电厂厂区产生噪声的主要污染源均要设置噪声治理设施并符合有关规定。

b)定期对设备的消音隔声装置使用状况进行检查,保证其正常投用。

4.2.3.5 贮灰(渣)场及综合利用设施的技术监督

a)贮灰(渣)场应有使用、维护规章制度,防止二次污染。

b)综合利用设施及现场粉尘污染的监督。

4.2.3.6 各类环保在线自动监测仪器的监督

各类环保在线自动监测仪器应保证正常投运。

4.2.4 污染排放的监督

4.2.4.1烟气排放的监督

烟气排放监督的主要项目:烟气量、烟尘浓度、烟尘排放量、二氧化碳排放浓度、二氧化硫排放量、氮氧化物排放浓度和除尘器出口空气过剩系数等。

4.2.4.2废水排放的监督

对各类废水排放的污染因子按有关规定进行监督。

4.2.4.3噪声监测的监督

按有关规定定期进行厂界和重点噪声源的噪声监测工作。

4.2.4.4灰渣排放的监督

a)对灰渣排放量进行监督。

b)对灰场管理(碾压、喷水、履土、绿化、扬尘等)进行监督。

c)对灰渣的综合利用量和综合利用率进行监督。

4.3环境监测管理

4.3.1烟气的监测

4.3.1.1安健环部负责委托广州市环境监测站对本厂的锅炉排放烟气进行监测,每台锅炉每季度一次,并由广州市环境监测中心站出具《烟气结果监测报告单》和《林格曼烟气浓度观测结果报告单》。

4.3.1.2烟气监测项目包括排烟量(以计算二氧化硫排放总量)、烟尘排放浓度、二氧化硫(SO2)含量、除尘效率、氮氧化物、过量空气系数、含氧量、烟气黑度。其监测标准按GB 13223-1996《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Ⅱ时段标准)执行,具体排放指标见附表1。

4.3.1.3运行部严格按照《运行规程》的程序操作。

4.3.2污水排放的监测

4.3.2.1安健环部按《国家电力公司环境保护技术监督实施细则》要求对污水处理设施出口及厂污水总排放口进行例行监测,并填写《月厂区废水排放监测报告》,以判定污水处理设施的有效性及污水排放是否达标。

4.3.2.2安健环部负责委托广州市环境保护监测站每季度一次对本厂的污水处理设施出口及厂污水总排放口的排水水质进行监测,并由广州市环境保护监测站出具《废水监测报告单》。广州市环境监测站根据需要不定期进行抽查。

4.3.2.3污水监测的主要指标是:pH值、悬浮物SS、化学耗氧量CODcr、五日生化需氧量BOD5、动植物油、石油类、阴离子表面活性剂、氨氮、总磷、磷酸盐、氟化物、总砷等。排放标准执行GB 8978-1996《污水综合排放标准》与DB 44/26-2001《广东省水污染物排放限值》二者之较严格者,具体指标见附表2。

4.3.3厂界噪声及生产现场噪声的监测

4.3.3.1安健环部负责委托广州市环境保护监测站每季度一次对本厂的厂界噪声进行监测,并由广州市环境保护监测站出具《噪声监测报告单》。

4.3.3.2厂界噪声的监测标准按GB 12348-90《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Ⅲ类)执行。具体指标见附表3。

4.3.3.3安健环部负责委托有资质单位每年一次对本厂的生产现场噪声(亦属职业健康卫生范畴)

进行监测,并由有资质单位出具《噪声监测报告单》。

4.3.3.4生产现场噪声的监测标准按《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执行,具体指标见附表4。

4.3.4 环境监测除按《火电厂环境监测技术规范》规定外,根据厂内具体情况,定期对除尘效率,厂区的环境噪声和大气质量进行测试。

4.3.5安健环部环保主管每月月初应对上月的监测、测量结果和环保设施运行情况加以分析、总结,并写出《环保监督月度分析》,必要时向外部相关方提供。

4.3.6 安健环部环保主管对监测结果应严格执行污染物排放浓度标准、总量指标以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要求并进行监督,以评价其符合性。制定本厂的年度计划、目标和指标。

4.3.7安健环部负责保存监测和测量记录。

4.3.8环境监测设备的管理、使用、维护及校准执行《监视和测量装置控制程序》。

4.3.9环境监测人员应定期进行培训,掌握新技术,更好地开展环境监测工作。

4.4 统计报表的管理

4.4.1 各部门按要求及时向厂安健环部环保主管报送环境统计报表。

4.4.2 每月按时完成各类统计报表并报送各级部门。

4.4.3每年年初向集团公司报送上一年统计报表。

4.5信息管理

实施要求:安健环部环保主管对全厂各部门反馈的问题进行汇总,并向厂领导汇报。

5 报告与记录

5.1 本标准形成的报告有:环境监督报告及环境有关报表。监督报告及报表由环保监督人起草,通过调查研究、数据整理、征求意见后进行整理,用广州珠江电厂发文底稿的形式,报有关部门领导会签,由厂长批准签发。

5.2 建立并保持环境保护监督的有关报告和记录。其记录保存按档案有关规定执行。

5.3 环保工作人员的环境保护管理专业会议记录,记入会议记录本,如有必要,以会议纪要发放。

附加说明:

本标准1998年10月第一次发布,2001年1月第一次修订,2003年7月第二次修订,2006年6月第三次修订,2009年6月第四次修订,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原标准同时废止。

修编:方卫

审核:梁华、陈育峰

批准:谢一琼

解释:安健环部

附录A

规范性附录

附表1 烟气监测项目

附表2 污水监测项目

附表3 厂界噪声监测标准

单位:等效声源Leq.dB(A)

附表4 生产现场噪声监测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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