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生人口性别比治理工作责任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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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人口性别比治理工作责任制度

一、B超使用管理制度

1、未经卫生行政部门、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开展胎儿性别鉴定。

2、《医疗机构执许可证》中未批准开展超声波诊断专业的计生、医疗保健服务机构,一律不得使用B 超诊断仪。

3、B超从业人员须取得上岗合格证,并熟悉仪器的操作规程,方可上机操作。

4、对妊娠14周岁以上的孕妇在检查过程中,必须有两名医师在场,应按照医师的要求认真进行检查,及时报告检查结果,严禁超范围检查。

5、对妊娠14周岁以上的孕妇检查结束后,如孕妇无严重疾病或胎儿发育无异常的,严禁暗示孕妇及其家属施行终止妊娠术。

6、在对孕妇检查过程中,发现有异常情况,应及时报告主管部门,并与临床医师联系,共同研究解决处理的办法。

7、认真执行出生婴儿性别登记建档上报制度,严禁错、漏、瞒报。

8、如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须上报主管部门,并由3人以上专家集体审核。

9、用B超违法为妊娠妇女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二、施行终止妊娠手术管理制度

1、施行人工终止妊娠手术的机构必须获得母婴保健执业许可证,技术人员必须获得母婴保健技术合格证相应资格。

2、符合法定条件妊娠妇女拟施行非医学需要的终止中期妊娠手术的,需经县级以上人口计生部门批准。

3、因医学需要施行终止妊娠术的对象,必须出具相关医学检查证明书,到所在乡镇计生部门登记,报区计生行政部门审核。

4、医学机构和计生技术服务机构施术人员术前要检验有关证明书,并及时与施术对象所辖计生部门进行通报联系。

三、终止妊娠药品监管制度

1、终止妊娠药品(不包括避孕药品)只限于在经过批准进行终止妊娠手术的医疗保健机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使用。

2、药品生产、批发企业不得将终止妊娠药品销售给未经依法批准进行终止妊娠手术的机构和个人。

3、禁止药品零售企业销售终止妊娠药品。

4、医疗保健机构、计生技术服务机构,对终止妊娠药品要实行专人保管,严格登记建档。

5、未获得施行终止妊娠手术资格的机构和个人,不得购进终止妊娠药品。

四、出生婴儿统计和婴儿死亡登记报告制度

1、开展助产接生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产科医生、各乡镇卫生院妇幼卫生人员,要如实填写新生出生性别,同时,详细填写孕妇姓名和所在乡(镇)、村(居)及生育证明,对未持有生育证的,要及时通报孕妇乡(镇)核查,按时上报,不得弄虚作假。

2、开展助产接生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要建立孕期保健、产期保健、分娩登记,并及时填写出生医学证明。

3、有新生儿死亡的,其父母应在24小时内向村(居)干部或计生干部报告,干部应及时到现场调查死因,并进行登记备案。

4、新生儿在医疗机构死亡的,必须由该医疗机构二人以上医生签字出具死亡证明,由其父母将死亡

证明及时送计生部门和公安部门备案,医疗机构必须要作好档案登记备查。

5、新生儿在医疗保健机构以外地点死亡的,其父(母)应当在48小时内向乡镇计生部门报告,乡镇计生部门应及时与当地进行联系进行核实,登记备案。

6、乡镇计生部门将辖区内出生婴儿统计情况和婴儿死亡情况每月底向区计生行政部门如实统计上报。

五、孕情监测和随访制度

1、孕情监测的对象主要指符合法定生育条件对象。

2、村医生、村接生员、计生服务人员要密切配合及时做好孕情监测对象的摸底工作,通过孕产监测、孕产随访,随时掌握孕情孕产情况,做好孕情孕产记录,填写孕情监测和产后访视信息,每月按时将孕情监测和产后访视情况向所在乡镇计生部门报告。

3、孕情监测要从怀孕之日起实行全程跟踪监测管理,按照随访服务的要求,孕情每月上门随访一次,在随访过程中,要向育龄妇女宣传优生优育、避孕节育、孕产期和育儿期的有关知识,做好优质服务工作。

4、乡镇妇幼人员要配合乡镇计生服务机构认真按照全程工作随访服务的工作要求,在怀孕早期、中期、晚期加强跟踪服务,并做好造册登记,建立孕妇孕情监测信息卡,认真做好随访监测,信息反馈报告工作。

5、在孕情监测过程中,发现非法鉴定胎儿性别、擅自人工终止妊娠行为的,必须在24小时内逐级上报。

6、医疗卫生妇幼保健机构对孕产妇进行孕产期保健服务中发现无《生殖保健服务手册》和《计划生育证》的,应及时向该户籍所在地计生部门通报,并落实补救措施。

六、技术人员培训管理制度

1、卫生、计生主管部门对基层医疗计生服务人员要制定短、中期培训计划,为服务人员继续医学教育提供条件。

2、培训要以提高受训人员的计划生育法律法规知识、医疗机构法律法规知识、管理能力和业务技能为重点。

3、培训方式除选送一些具备条件的人员到专业院校进修学习外,主要采取短期培训为主。

4、凡从事医学检查、产前诊断、施行结扎手术和终止妊娠手术的人员,在未经培训考核取得相应《合格证》书之前,一律不得从事技术服务工作。

5、新招聘的人员一律要先培训,再上岗工作,其它人员在一年中也不得少于两次集中培训。

七、举报奖励制度

1、鼓励公民举报非法鉴定胎儿性别,凡发现有实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违法销售或使用终止妊娠药品等违法行为,经查证属实的,报区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给予奖励。

2、举报人向区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卫生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行政部门举报利用B超和其他技术手段违法为妊娠妇女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1例,经查证属实,奖励举报人5000元。

3、举报个体诊所、非法行医者鉴定胎儿性别,实行终止妊娠手术和使用药物为妊娠妇女终止妊娠1例,一经查实,奖励举报人5000元。

4、举报药品零售企业销售终止妊娠药品,以及药品生产、批发企业把终止妊娠药品销售给未获得施行终止妊娠手术资格的单位和个人1例,一经查实,奖举报人3000元。

6、举报符合法定生育条件妊娠的妇女(特别是持二孩生育证的妇女),违法鉴定胎儿性别并实施选择性别终止妊娠1例,一经查实,奖励举报人5000元。

7、举报非法取环、接生、手术等行为1例,一经查实,奖励举报人2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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