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的适用范围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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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劳动合同法》,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

解读《劳动合同法》,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

解读《劳动合同法》,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作者:赵晓雁来源:《职业》2008年第05期《劳动合同法》已经实施了一段时间,执行效果如何?存在什么问题?应该怎样解决?这是社会各界普遍关注的。

智联招聘网 2008年 1月份开展的一项调查显示,七成被调查者仍不了解该法的具体内容,近半数被调查者仅通过媒体宣传“略知一二”。

笔者就此谈一点自己的看法。

一、扩大了劳动合同法的适用范围《劳动合同法》第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本法执行。

”在《劳动合同法》实施以前,机关事业单位只将编内人员纳入保护范围,而其编外人员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合法权益受到侵害。

新法规定使这类人员的权益得到了法律保障。

二、规范了劳动合同订立的形式劳动合同是否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这是一个长期存在争论的问题。

它涉及到口头形式是否被认可,更有甚者还涉及到劳动关系是否存在,劳动者是否受劳动法的保护。

关于劳动合同的形式,我国《劳动法》规定应采取书面形式。

但在劳动合同实践中,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情况还相当严重。

从全国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检查劳动法实施情况的报告看,中小型非公有制企业劳动合同签订率不到20%,个体经济组织的签订率更低。

用人单位故意拖延甚至拒绝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极大地损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为达到通过书面合同形式规范劳动关系的目的,又能充分考虑中国的现状,《劳动合同法》第十条作了明确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该条规定有几层涵义,其一,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是建立劳动关系的基本要求;其二,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有条件地承认了口头合同的效力;其三,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

新劳动法全文解释及新劳动法的若干问题的解读(免费)

新劳动法全文解释及新劳动法的若干问题的解读(免费)

新劳动法全文解释及新劳动法的若干问题的解读(免费)新劳动法全文解释(免费)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解释:第一条【立法目的】第一条为了公正及时解决劳动争议,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制定本法。

【解释】本条是关于本法立法目的的规定。

劳动争议,也称“劳动纠纷”、“劳资争议”,是指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在执行劳动方面的法律、法规和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的过程中,就劳动的权利义务发生分歧而引起的争议。

劳动争议不同于民事争议,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存在管理和被管理关系,双方并不是处于平等主体的地位。

劳动争议的特点是:第一,劳动争议的主体是劳动关系双方,即发生在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二者之间形成了劳动关系,因而所发生的争议称为劳动争议;第二,劳动争议必须是因为执行劳动法律、法规或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而引起的争议。

有的争议虽然发生在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但争议的内容不涉及劳动合同和其他执行劳动方面的法律、法规问题,如劳动者一方因为与用人单位发生买卖合同方面的纠纷,属于民事争议,不是劳动争议。

近几年来,随着工业化、城镇化和经济结构调整进程的加快,企业制度改革不断深化,企业形式和劳动关系日趋多样化,劳动用工制度发生深刻变革,劳动争议案件数量大幅度上升,争议案件日趋复杂,争议内容、日益多样化,调处难度加大;同时,劳动争议处理周期长,劳动者维权成本高,以及仲裁与诉讼不衔接等问题的存在,影响了对劳动争议案件的公正及时处理。

为了解决这些问题,有必要制定专门的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进一步完善劳动争议处理的程序制度,公正及时地解决劳动争议,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

2007年8月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草案)提交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经过三次审议,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本法。

根据本法第一条的规定,本法的立法日的有三层含义:(一)公正及时地解决劳动争议劳动争议最根本的特点就在于其主体一方是劳动者,这一特点决定了劳动争议处理的重要性。

法学论文论情势变更原则及在我国合同法中的适用7篇

法学论文论情势变更原则及在我国合同法中的适用7篇

法学论文论情势变更原则及在我国合同法中的适用7篇篇1一、引言在法学领域,情势变更原则是一个重要的法律概念,它指的是在合同成立后,因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原因,导致合同基础条件发生重大变化,使得合同无法按照原约定继续履行的情况。

本文将从理论上探讨情势变更原则及其在合同法中的适用,以期对相关法律实践提供参考。

二、情势变更原则的理论基础1. 情势变更原则的定义与构成要件情势变更原则,是指在合同成立后,因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原因,导致合同基础条件发生重大变化,使得合同无法按照原约定继续履行的情况下,允许当事人解除合同或变更合同的一种法律理念。

其构成要件包括:一是合同成立后发生了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重大变化;二是该变化导致合同无法按照原约定继续履行;三是允许当事人解除合同或变更合同。

2. 情势变更原则的理论依据情势变更原则的理论依据主要包括诚实信用原则和公平原则。

诚实信用原则要求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诚实守信,不得有欺诈行为。

公平原则则要求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遵循公平原则,不得有显失公平的行为。

在情势变更的情况下,如果继续按照原约定履行会导致一方当事人承受不合理的负担,那么允许当事人解除合同或变更合同是符合诚实信用原则和公平原则的。

1. 我国合同法对情势变更原则的规定我国合同法中并没有直接规定情势变更原则,但是通过对合同解除和变更的规定,可以间接地适用该原则。

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该条虽然未直接提及“情势变更”,但是实际上也包括了因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原因导致合同无法按照原约定继续履行的情况。

2. 具体适用中的注意事项在适用情势变更原则时,需要注意以下几点:一是要区分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原因和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原因;二是要判断变化是否导致合同无法按照原约定继续履行;三是要考虑解除合同或变更合同是否对双方当事人都公平。

四、结论与建议通过对情势变更原则的理论探讨和我国合同法中的适用分析,我们可以得出以下结论:在合同成立后,因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原因,导致合同基础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允许当事人解除合同或变更合同是符合诚实信用原则和公平原则的。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劳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沪高法 [2009]73号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劳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沪高法 [2009]73号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劳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意见沪高法 [2009]73号上海市, 劳动合同法, 人民法院, 高法, 意见关于适用《劳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意见沪高法 [2009]73号一、律师事务所等组织与其工作人员之间纠纷的处理律师事务所中专职从事行政事务或勤杂工作的劳动者、在律师事务所从事法律事务并领取固定工资或底薪的劳动者,与律师事务所之间就劳动报酬等事项产生的纠纷,属于劳动争议,按照劳动争议的有关规定处理。

其他涉及律师事务所与律师之间因合伙利益的分配方式及具体利益分配等问题产生的纠纷,属于民事纠纷,适用相关民事法律处理。

会计事务所、基金会等组织与职工之间产生的纠纷,与前款情况相似的,参照前款规定处理。

二、劳动关系双方当事人未订立书面合同的处理劳动合同的订立和履行,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劳动者已经实际为用人单位工作,用人单位超过一个月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合同的,是否需要双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应当考虑用人单位是否履行诚实磋商的义务以及是否存在劳动者拒绝签订等情况。

如用人单位已尽到诚信义务,因不可抗力、意外情况或者劳动者拒绝签订等用人单位以外的原因,造成劳动合同未签订的,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第六条所称的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情况;因用人单位原因造成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向劳动者支付双倍工资;但因劳动者拒绝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并拒绝继续履行的,视为劳动者单方终止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期满后,劳动者继续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用人单位未表示异议,但当事人未续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当事人应及时补订书面劳动合同。

如果用人单位已尽到诚实信用义务,而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可以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支付经济补偿;如劳动者拒绝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并拒绝继续履行的,视为劳动者单方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劳动者已实际工作期间的相应报酬,但无须支付经济补偿金。

民法典合同编通则司法解释重点法条解读

民法典合同编通则司法解释重点法条解读

专业合同封面COUNTRACT COVER20XXP ERSONAL甲方:XXX乙方:XXX民法典合同编通则司法解释重点法条解读本合同目录一览1. 第一条民法典合同编通则司法解释的适用范围1.1 第一款适用范围的规定1.2 第二款不适用范围的规定2. 第二条合同的订立2.1 第一款合同订立的形式2.2 第二款合同订立的程序2.3 第三款合同订立的有效要件3. 第三条合同的效力3.1 第一款合同效力的认定3.2 第二款合同效力的起始时间3.3 第三款合同效力的终止时间4. 第四条合同的履行4.1 第一款履行主体4.2 第二款履行期限4.3 第三款履行地点4.4 第四款履行方式5. 第五条合同的变更和转让5.1 第一款合同变更的条件5.2 第二款合同转让的条件6. 第六条合同的解除6.1 第一款合同解除的条件6.2 第二款合同解除的程序7. 第七条违约责任7.1 第一款违约行为的认定7.2 第二款违约责任的形式8. 第八条合同纠纷的解决8.1 第一款协商解决的方式8.2 第二款调解解决的方式8.3 第三款仲裁解决的方式8.4 第四款诉讼解决的方式9. 第九条涉外合同的法律适用9.1 第一款涉外合同的界定9.2 第二款涉外合同法律适用的原则10. 第十条合同法的适用时效10.1 第一款适用时效的规定11. 第十一条合同法与相关法律的关系11.1 第一款合同法与民法的关系11.2 第二款合同法与商法的关系12. 第十二条合同法的解释和适用12.1 第一款合同法解释的主体12.2 第二款合同法适用的规则13. 第十三条合同法的适用范围13.1 第一款合同法适用的一般范围13.2 第二款合同法适用的特殊范围14. 第十四条合同法的修改和废止14.1 第一款合同法修改的条件14.2 第二款合同法废止的条件第一部分:合同如下:第一条民法典合同编通则司法解释的适用范围1.1 第一款适用范围的规定本合同编通则司法解释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订立的合同,包括但不限于书面合同、口头合同和其他形式合同。

试析劳务派遣适用范围的“三性”原则

试析劳务派遣适用范围的“三性”原则

试析劳务派遣适用范围的“三性”原则《劳动合同法》从劳务派遣的性质出发,对劳务派遣的适用范围作出了规定。

但由于立法采用的是原则性规定,具体内容并不明确,导致在实施过程中缺乏统一的标准,以至现实中滥用劳务派遣的行为仍然频繁发生。

为了进一步规范我国的劳务派遣用工,更好地保护被派遣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我们需要在权衡利弊的基础上,借鉴国外劳务派遣立法理念,进一步完善我国劳务派遣“三性”原则的适用范围。

我国2007年颁布的《劳动合同法》首次对劳务派遣用工进行了明确规定,弥补了劳务派遣法律制度的空白。

然而,在《劳动合同法》实施的1年多时间里,用工单位滥用劳务派遣的行为并没有因为有了法律的规制而减少。

某些用工单位甚至将这一法律规定作为规避《劳动合同法》中其他条款的合法理由。

不当劳务派遣行为在有法可依的情况下仍然频繁发生,其深层次原因是《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劳务派遣适用范围原则性太强,具体内容不够明确。

我们只有对《劳动合同法》中劳务派遣适用范围的规定进行全面分析,总结其不足之处,并结合我国劳务派遣自身发展的特点,制定配套的法律解释,才能进一步引导和规范我国劳务派遣行业的发展,保障被派遣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一、《劳动合同法》对劳务派遣适用范围“三性”原则的法律规定在《劳动合同法》制定以前,我国劳务派遣用工行为一直是法律规制的盲区。

用人单位为降低用工成本,逃避劳动法的责任,任意使用劳务派遣工,使劳务派遣范围不断扩大,派遣劳动者人数也不断增加。

为了解决劳务派遣用工形式日益扩大的问题,充分保障被派遣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我国《劳动合同法》第66条规定:“劳务派遣一般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具体的工作岗位可以由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制定或者会同有关部门规定。

”“临时性”、“辅助性”、“替代性”即我们通常所说的“三性”原则。

至于什么样的岗位是符合这“三性”原则的,《劳动合同法》并没有做出明确的规定。

为了弥补《劳动合同法》对此规定的不足,使劳务派遣适用范围在现实运行中具有统一的操作标准,2008年8月《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草案)》第五稿对劳务派遣适用范围“三性”原则作出了具体的细化,明确规定了劳务派遣只适用于以下三种情况:存续时间不超过6个月的岗位、非主营业务岗位和原在岗劳动者脱产休息、休假需要他人临时顶岗的岗位;同时还特别规定,同一岗位连续用工超过24个月以上,不得使用劳务派遣的形式。

主合同与原合同的区别

主合同与原合同的区别

主合同与原合同的区别一、引言合同是民事法律行为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平等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在合同法中,主合同与原合同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它们在法律性质、效力范围、适用规则等方面存在差异。

本文将对主合同与原合同的区别进行详细阐述,以帮助读者更好地理解和运用合同法。

二、主合同与原合同的定义及特点(一)主合同的定义及特点1.主合同是合同关系的核心,是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直接来源。

2.主合同具有独立性,不受其他合同的影响。

3.主合同具有完整性,当事人应当按照主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二)原合同的定义及特点1.原合同依赖于主合同的存在,没有主合同,原合同无从谈起。

2.原合同的效力范围受主合同的约束,不能超出主合同的权利义务范围。

3.原合同的目的在于补充、完善主合同,使主合同的权利义务更加明确、具体。

三、主合同与原合同的区别(一)法律性质不同主合同是合同关系的核心,具有独立性,不受其他合同的影响。

原合同依赖于主合同的存在,是主合同的补充和延伸。

因此,主合同与原合同在法律性质上存在差异。

(二)效力范围不同主合同的效力范围及于当事人之间的全部权利义务,当事人应当按照主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原合同的效力范围受主合同的约束,不能超出主合同的权利义务范围。

(三)适用规则不同主合同与原合同在适用规则上存在差异。

主合同适用合同法的一般规定,如合同成立、生效、履行、变更、解除等。

原合同适用合同法的特殊规定,如保证合同、抵押合同、质押合同等。

(四)权利义务关系不同主合同的权利义务关系直接来源于合同当事人的约定,具有直接约束力。

原合同的权利义务关系受主合同的约束,不能与主合同相抵触。

四、案例分析以房屋买卖合同为例,甲与乙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约定甲将房屋出售给乙。

此时,甲与乙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为主合同。

在此基础上,甲与乙还可以签订补充协议,约定房屋过户、交付等相关事宜。

这些补充协议为原合同,其效力范围受主合同的约束。

聘用人员合同书与劳动合同的区别是什么

聘用人员合同书与劳动合同的区别是什么

聘用人员合同书与劳动合同的区别是什么目录一、前言二、聘用人员合同书与劳动合同的定义三、聘用人员合同书与劳动合同的区别四、结论附件:相关法律法规一、前言在我国的劳动市场中,存在着多种类型的用工关系,其中包括聘用人员合同书和劳动合同。

这两种合同在法律性质、适用范围、权利义务等方面存在着一定的区别。

为了帮助大家更好地理解这两种合同的区别,本文将对其进行详细的解析。

二、聘用人员合同书与劳动合同的定义1.聘用人员合同书: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为了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订立的具有固定期限的书面协议。

2.劳动合同: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

三、聘用人员合同书与劳动合同的区别1.法律性质不同:聘用人员合同书属于民事合同,其法律依据为《合同法》;劳动合同属于劳动法律关系,其法律依据为《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

2.适用范围不同:聘用人员合同书适用于非全日制用工、劳务派遣等灵活用工形式;劳动合同适用于全日制用工形式。

3.权利义务不同:聘用人员合同书主要约定双方在合同期限内的权利义务,如工作内容、工作地点、工作时间、劳动报酬等;劳动合同除了约定上述内容外,还涉及社会保险、劳动保护、休息休假、解除和终止合同等方面的规定。

5.解除和终止条件不同:聘用人员合同书在合同期限内,双方均可提出解除合同;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条件较为严格,需符合法定条件。

6.社会保险缴纳不同:聘用人员合同书一般不涉及社会保险缴纳;劳动合同则必须依法缴纳社会保险。

四、结论聘用人员合同书与劳动合同在法律性质、适用范围、权利义务等方面存在明显区别。

在实际用工过程中,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应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合适的合同类型,以确保双方的权益得到有效保障。

附件:相关法律法规1.《合同法》2.《劳动法》3.《劳动合同法》特殊应用场合及增加条款:1.特殊应用场合:非全日制用工增加条款:工作时间:明确每周工作天数、每天工作时长及休息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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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的适用范围是什么
对于一部法律来讲,其管辖的范围有限,并不是说可以对任何事情都进行调整。

就拿合同法来讲吧,你知道合同法管辖的范围是怎样的吗?换言之,合同法的适用范围是什么?详细内容请阅读下文进行了解。

对于一部法律来讲,其管辖的范围有限,并不是说可以对任何事情都进行调整。

就拿合同法来讲吧,你知道合同法管辖的范围是怎样的吗?换言之,合同法的适用范围是什么?详细内容请阅读下文进行了解。

合同法不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而只是民法的重要组成部分。

合同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交易关系的法律,它主要规范合同的订立、合同的有效和无效及合同的履行、变更、解除、保全、违反合同的责任等问题。

合同作为反映交易的法律形式,并不是适用于各种经济活动的法律形式,而只是反映平等主体之间的商品和劳务交换的法律形式。

我们所说的交易是指平等主体基于平等自愿及等价有偿原则而发生的商品和劳务的交换,由这些交换所发生的交易关系构
成了合同法的调整对象。

在市场中,各种交易关系不管是发生在公民之间,公民法人之间,还是法人之间,不管这种关系的客体是生产资料还是生活资料,是国家和集体所有的财产,还是个人所有的财产,只要是发生在平等主体之间的交易关系,都应当由合同法调整,并遵循合同法的基本原则和准则。

由此可见,合同法是市场经济的基本法律规则。

具体来说,合同法的适用范围是:
(1)适用于平等主体之间订立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2)适用的合同包括各类民事主体基于平等自愿等原则所订立的民事合同;
(3)适用范围既包括当事人设立民事权利义务的协议,也包括当事人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的协议。

由此也可见,不属于平等主体之间订立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不适用合同法。

具体来说,这些关系不应当由合同法调整:
(1)政府依法维护经济秩序的管理活动,属于行政管理关系,不是民事关系,适用有关政府管理的法律,不适用合同法;
(2)法人、其他组织的内部管理关系,适用有关公司、企业的法律,也不适用合同法;
(3)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也不适用合同法。

上文中,小编为大家详细介绍了合同法的使用范围,同时也带来了一些不该合同法进行调整的关系,希望能够帮助你进一步了解合同法的知识。

如果你对此还有疑问的话,可以直接来电咨询我们的在线律师,我们为您提供最优质的法律服务。


合同法司法解释(二)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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