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

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
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

《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

2009/1/7/08:23 来源:慧聪消防网整理

根据国家计委计综合[1991]290号文的要求,由公安部会同有关部门共同修订的《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已经有关部门会审。现批准《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GB50067-97为强制性国家标准,自一九九八年五月一日起施行。原《汽车库设计防火规范》(GBJ67-84)同时废止。

本规范由公安部负责管理,其具体解释等工作由上海市消防局负责,出版发行由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负责组织。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一九九七年十月五日

1总则

1.0.1为了防止和减少火灾对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的危害,保护人身和财产的安全,制定本规范。

1.0.2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扩建和改建的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以下统称车库)防火设计,不适用于消防站的车库防火设计。

1.0.3车库的防火设计,必须从全局出发,做到安全适用、技术先进、经济合理。

1.0.4车库的防火设计除应执行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设计标准和规范的要求。

2 术语

2.0.1.汽车库garage

停放由内燃机驱动且无轨道的客车、货车、工程车等汽车的建筑物。

2.0.2修车库motor repair shop

保养、修理由内燃机驱动且无轨道的客车、货车、工程车等汽车的建(构)筑物。

2.0.3停车场parking area

停放由内燃机驱动且无轨道的客车、货车、工程车等汽车的露天场地和构筑物。

2.0.4地下汽车库underground garage

室内地坪面低于室外地坪面高度超过该层车库净高一半的汽车库。

2.0.5高层汽车库high rise garage

建筑高度超过24m的汽车库或设在高层建筑内地面以上楼层的汽车库。

2.0.6机械式立体汽车库mechanical and stereoscopic garage

室内无车道且无人员停留的、采用机械设备进行垂直或水平移动等形式停放汽

车的汽车库。

2.0.7复式汽车库compound garage

室内有车道、有人员停留的,同时采用机械设备传送,在一个建筑层里叠2~3

层存放车辆的汽车库。

2.0.8敞开式汽车库存open garage

每层车库外墙敞开面积超过该层四周墙体总面积的25%的汽车库。

3 防火分类和耐火等级

3.0.1车库的防火分类应分为四类,并应符合表3.0.1的规定。

车库防火的分类表3.0.1

注:汽车库的屋面亦停放汽车时,其停车数量应计算在汽车库的总车辆数内。

3.0.2汽车库、修车库的耐火等级应分为三级。各级耐火等级建筑物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均不应低于表3.0.2的规定。

各级耐火等级建筑物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表3.0.2

注:预制钢筋混凝土构件的节点缝隙或金属承重构件的外露部位应加设防火保护层,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本表相应构件的规定。

3.0.3地下汽车库的耐火等级应为一级。

甲、乙类物品运输车的汽车库、修车库和Ⅰ、Ⅱ、Ⅲ类的汽车库、修车库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Ⅳ类汽车库、修车库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三级。

注:甲、乙类物品的火灾危险性分类应按现行的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规定执行。

4 总平面布局和平面布置

4.1一般规定

4.1.1车库不应布置在易燃、可燃液体或可燃气体的生产装置区和贮存区内。

4.1.2汽车库不应与甲、乙类生产厂房、库房以及托儿所、幼儿园、养老院组合建造;当病房楼与汽车库有完全的防火分隔时,病房楼的地下可设置汽车库。

4.1.3甲、乙类物品运输车的汽车库、修车库应为单层、独立建造。当停车数量不超过3辆时,可与一、二级耐火等级的Ⅳ类汽车库贴邻建造,但应采用防火墙隔开。

4.1.4Ⅰ类修车库应单独建造;Ⅱ、Ⅲ、Ⅳ类修车库可设置在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建筑物的首层或与其贴邻建造,但不得与甲、乙类生产厂房、库房、明火作业的车间或托儿所、幼儿园、养老院、病房楼及人员密集的公共活动场所组合或贴邻建造。

4.1.

5.为车库服务的下列附属建筑,可与汽车库、修车库贴邻建造,但应采用防火墙隔开,并应设置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

4.1.

5.1贮存量不超过1.0t的甲类物品库房;

4.1.

5.2总安装容量不超过5.0m3/h的乙炔发生器间和贮存量不超过5个标准钢瓶的乙炔气瓶库;

4.1.

5.3一个车位的喷漆间;

4.1.

5.4面积不超过50m2的充电间和其他甲类生产的房间。

4.1.6地下汽车库内不应设置修理车位、喷漆间、充电间、乙炔间和甲、乙类物品贮存室。

4.1.7汽车库和修车库内不应设置汽油罐、加油机。

4.1.8停放易燃液体、液化石油气罐车的汽车库内,严禁设置地下室和地沟。

4.1.9Ⅰ、Ⅱ类汽车库、停车场宜设置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的消防器材间。

4.1.10车库区内的加油站、甲类危险物品仓库、乙炔发生器间不应布置在架空电力线的下面。

4.2防火间距

4.2.1车库之间以及车库与除甲类物品库房外的其他建筑物之间的防

火间距不应小于表4.2.1的规定。

4.2.2两座建筑物相邻较高一面外墙为不开设门、窗、洞口的防火墙或当较高一面外墙比较低建筑高15m及以下范围内的墙为不开门、窗、洞口的防火墙时,其防火间距可不限。

当较高一面外墙上,同较低建筑等高的以下范围内的墙为不开设门、窗、洞口的防火墙时,其防火间距可按本规范表4.2.1的规定值减小50%。

4.2.3相邻的两座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当较高一面外墙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墙上开口部位设有甲级防火门、窗或防火卷帘、水幕等防火设施时,其防火间距可减小,但不宜小于4m。

4.2.4相邻的两座一、二级耐火等极建筑,当较低一座的屋顶不设天窗,屋顶承重构件的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且较低一面外墙为防火墙时,其防火间距可减小,但不宜小于4m。

4.2.5甲、乙类物品运输车的车库与民用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25m,与重要公共建筑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50m。甲类物品运输车的车库与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30m,与厂房、库房的防火间距应按本规范表4.2.1的规定值增加2m。

4.2.6车库与易燃、可燃液体储罐,可燃气体储罐,液化石油气储罐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4.2.6的规定。

4.2.7小于1m3的易燃液体储罐或小于5m3的可燃液体储罐与车库

之间的防火间距,当采用防火墙隔开时,其间距可不限。

4.2.8车库与甲类物品库房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4.2.8的规定。

4.2.9车库与可燃材料露天、关露天堆场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4.2.9的规定。

4.2.10车库与煤气调压站之间,车库与液化石油气的瓶装供应站之间的防火间距,应按现行的国家标准《城镇燃气设计规范》的规定执行。

4.2.11车库与石油库、小型石油库、汽车加油站的防火间距应按现行国家标准《石油库设计规范》、《小型石油库及汽车加油站设计规范》的规定执行。

4.2.12停车场的汽车宜分组停放,每组停车的数量不宜超过50辆,组与组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6m。

4.3消防车道

4.3.1汽车库、修车库周围应设环形车道,当设环形车道有困难时,可沿建筑物的一个长边和另一边设置消防车道,消防车道宜利用交通道路。

4.3.2消防车道的宽度不应小于4m,尽头式消防车道应设回车道或回车场,回车场不宜小于12m×12m。

4.3.3穿过车库的消防车道,其净空高度和净宽均不应小于4m,当消防车道上空遇有障碍物时,路面与障碍物之间的净空不应小于4m。

5 防火分隔和建筑构造

5.1防火分隔

5.1.1汽车库应设防火墙划分防火分区。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应符合表5.1.1的规定。

5.1.2汽车库内设有自动灭火系统时,其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可按本规范表5.1.1的规定增加一倍。

5.1.3机械式立体汽车库的停车数超过50辆时,应设防火墙或防火隔墙进行分隔。

5.1.4甲、乙类物品运输车的汽车库、修车库,其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建筑面积不应超过500m2。

5.1.5修车库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建筑面积不应超过2000m2,当修车部位与相邻的使用有机溶剂的清洗和喷漆工段采用防火墙分隔时,其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建筑面积不应超过4000m2。

设有自动灭火系统的修车库,其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可增加1倍。

5.1.6汽车库、修车库贴邻其他建筑物时,必须采用防火墙隔开。设在其他建筑物内的汽车库(包括屋顶的汽车库)、修车库与其他部分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00h的不燃烧体隔墙和2.00h的不燃烧体楼板分隔,汽车库、修车库的外墙门、窗、洞口的上方应设置不燃烧体的防火挑檐。外墙的上、下窗间墙高度不应小于1.2m。

防火挑檐的宽度不应小于1m,耐火极限不应低于1.00h。

5.1.7汽车库内设置修理车位时,停车部位与修车部位之间应设耐火极限不低于3.00h的不燃烧体隔墙和2.00h的不燃烧体楼板分隔。

5.1.8修车库内,其使用有机溶剂清洗和喷漆的工段,当超过3个车位时,均应采取防火分隔措施。

5.1.9.燃油、燃气锅炉、可燃油油浸电力变压器,充有可燃油的高压电容器和多油开关不宜设置在汽车库、修车库内。当受条件限制时,除液化石油气作燃料的锅炉以外的上述设备,需要布置在汽车库、修车库内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5.1.9.1锅炉的总蒸发量不应超过6t/h,且单台锅炉蒸发量不应超过2t/h;油浸电力变压器不应超过1260kV·A,且单台容量不应超过630kV·A;

5.1.9.2锅炉房、变压器室应布置在首层或地下一层靠外墙部位,并设有直接对外的安全出口,外墙开口部位的上方应设置宽度不小于1m且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的不燃烧体防火挑檐;

5.1.9.3变压器室、高压电容器室、多油开关室、锅炉房应采用防火隔墙和耐火极限不低于1.50h的楼板与其他部位隔开。

5.1.9.4变压器下面应设有储存变压器全部油量的事故储油设施,变压器室、多油开关室、高压电容器室、燃油锅炉房的日用油箱室应设置防止油品流散的设施。

5.1.10自动灭火系统的设备室、消防水泵房应采用防火隔墙和耐火极限不低于1.50h的不燃烧体楼板与相邻部位分隔。

5.2防火墙和防火隔墙

5.2.1防火墙应直接砌在汽车库、修车库的基础或钢筋混凝土的框架上。防火隔墙可砌筑在不燃烧体地面或钢筋混凝土梁上,防火墙、防火隔墙均应砌至梁、板的底部。

5.2.2当汽车库、修车库的屋盖为耐火极限不低于0.50h的不燃烧体时,防火墙、防火隔墙可砌至屋面基层的底部。

5.2.3防火墙、防火隔墙应截断三级耐火等级的汽车库、修车库的屋顶结构,并应高出其不燃烧体屋面且不应小于0.4m;高出燃烧体或难燃烧体屋面不应小于0.5m。

5.2.4防火墙不宜设在汽车库、修车库的内转角处。当设在转角处时,内转角处两侧墙上的门、窗、洞口之间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4m。

防火墙两侧的门、窗、洞口之间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2m。当防火墙两侧的采光窗装有耐火极限不低于0.90h的不燃烧体固定窗扇时,可不受距离的限制。

5.2.5防火墙或防火隔墙上下应设置通风孔道,也不宜穿过其他管道(线);当管道(线)穿过防火墙时,应采用不燃烧材料将孔洞周围的空隙紧密填塞。

5.2.6防火墙或防火隔墙上不宜开设门、窗、洞口,当必须开设时,应设置甲级防火门、窗或耐火极限不低于3.00h的防火卷帘。

5.3电梯井、管道井和其他防火构造

5.3.1电梯井、管道井、电缆井和楼梯间应分开设置。管道井、电缆井的井壁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的不燃烧体。电梯井的井壁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50h的不燃烧体。

5.3.2电缆井、管道井应每隔2~3层在楼板处采用相当于楼板耐火极限的不燃烧体作防火分隔,井壁上的检查门应采用丙级防火门。

5.3.3除敞开式汽车库、斜楼板式汽车库以外的多层、高层、地下汽车库,汽车坡道两侧应用防火墙与停车区隔开,坡道的出入口应采用水幕、防火卷帘或设置甲级防火门等措施与停车区隔开。当汽车库和汽车坡道上均设有自动灭火系统时,可不受此限。

5 防火分隔和建筑构造

5.1防火分隔

5.1.1汽车库应设防火墙划分防火分区。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应符合表5.1.1的规定。

5.1.2汽车库内设有自动灭火系统时,其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可按本规范表5.1.1的规定增加一倍。

5.1.3机械式立体汽车库的停车数超过50辆时,应设防火墙或防火隔墙进行分隔。

5.1.4甲、乙类物品运输车的汽车库、修车库,其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建筑面积不应超过500m2。

5.1.5修车库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建筑面积不应超过2000m2,当修车部位与相邻的使用有机溶剂的清洗和喷漆工段采用防火墙分隔时,其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建筑面积不应超过4000m2。

设有自动灭火系统的修车库,其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可增加1倍。

5.1.6汽车库、修车库贴邻其他建筑物时,必须采用防火墙隔开。设在其他建筑物内的汽车库(包括屋顶的汽车库)、修车库与其他部分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00h的不燃烧体隔墙和2.00h的不燃烧体楼板分隔,汽车库、修车库的外墙门、窗、洞口的上方应设置不燃烧体的防火挑檐。外墙的上、下窗间墙高度不应小于1.2m。

防火挑檐的宽度不应小于1m,耐火极限不应低于1.00h。

5.1.7汽车库内设置修理车位时,停车部位与修车部位之间应设耐火极限不低于3.00h的不燃烧体隔墙和2.00h的不燃烧体楼板分隔。

5.1.8修车库内,其使用有机溶剂清洗和喷漆的工段,当超过3个车位时,均应采取防火分隔措施。

5.1.9.燃油、燃气锅炉、可燃油油浸电力变压器,充有可燃油的高压电容器和多油开关不宜设置在汽车库、修车库内。当受条件限制时,除液化石油气作燃料的锅炉以外的上述设备,需要布置在汽车库、修车库内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5.1.9.1锅炉的总蒸发量不应超过6t/h,且单台锅炉蒸发量不应超过

2t/h;油浸电力变压器不应超过1260kV·A,且单台容量不应超过630kV·A;

5.1.9.2锅炉房、变压器室应布置在首层或地下一层靠外墙部位,并设有直接对外的安全出口,外墙开口部位的上方应设置宽度不小于1m且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的不燃烧体防火挑檐;

5.1.9.3变压器室、高压电容器室、多油开关室、锅炉房应采用防火隔墙和耐火极限不低于1.50h的楼板与其他部位隔开。

5.1.9.4变压器下面应设有储存变压器全部油量的事故储油设施,变压器室、多油开关室、高压电容器室、燃油锅炉房的日用油箱室应设置防止油品流散的设施。

5.1.10自动灭火系统的设备室、消防水泵房应采用防火隔墙和耐火极限不低于1.50h的不燃烧体楼板与相邻部位分隔。

5.2防火墙和防火隔墙

5.2.1防火墙应直接砌在汽车库、修车库的基础或钢筋混凝土的框架上。防火隔墙可砌筑在不燃烧体地面或钢筋混凝土梁上,防火墙、防火隔墙均应砌至梁、板的底部。

5.2.2当汽车库、修车库的屋盖为耐火极限不低于0.50h的不燃烧体时,防火墙、防火隔墙可砌至屋面基层的底部。

5.2.3防火墙、防火隔墙应截断三级耐火等级的汽车库、修车库的屋顶结构,并应高出其不燃烧体屋面且不应小于0.4m;高出燃烧体或难燃烧体屋面不应小于0.5m。

5.2.4防火墙不宜设在汽车库、修车库的内转角处。当设在转角处时,内转角处两侧墙上的门、窗、洞口之间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4m。

防火墙两侧的门、窗、洞口之间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2m。当防火墙两侧的采光窗装有耐火极限不低于0.90h的不燃烧体固定窗扇时,可不受距离的限制。

5.2.5防火墙或防火隔墙上下应设置通风孔道,也不宜穿过其他管道(线);当管道(线)穿过防火墙时,应采用不燃烧材料将孔洞周围的空隙紧密填塞。

5.2.6防火墙或防火隔墙上不宜开设门、窗、洞口,当必须开设时,应设置甲级防火门、窗或耐火极限不低于3.00h的防火卷帘。

5.3电梯井、管道井和其他防火构造

5.3.1电梯井、管道井、电缆井和楼梯间应分开设置。管道井、电缆井的井壁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的不燃烧体。电梯井的井壁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50h的不燃烧体。

5.3.2电缆井、管道井应每隔2~3层在楼板处采用相当于楼板耐火极限的不燃烧体作防火分隔,井壁上的检查门应采用丙级防火门。

5.3.3除敞开式汽车库、斜楼板式汽车库以外的多层、高层、地下汽车库,汽车坡道两侧应用防火墙与停车区隔开,坡道的出入口应采用水幕、防火卷帘或设置甲级防火门等措施与停车区隔开。当汽车库和汽车坡道上均设有自动灭火系统时,可不受此限。

6 安全疏散

6.0.1汽车库、修车库的人员安全出口和汽车疏散出口应分开设置。设在工业与民用建筑内的汽车库,其车辆疏散出口应与其他部分的人员安全出口分开设置。

6.0.2汽车库、修车库的每个防火分区内,其人员安全出口不应少于两个,但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设一个:

6.0.2.1同一时间的人数不超过25人;

6.0.2.2Ⅳ类汽车库。

6.0.3汽车库、修车库的室内疏散楼梯应设置封闭楼梯间。建筑高度超过32m的高层汽车库的室内疏散楼梯应设置防烟楼梯间,楼梯间和前室的门应向疏散方向开启。地下汽车库和高层汽车库以及设在高层建筑裙房内的汽车库,其楼梯间、前室的门应采用乙级防火门。

疏散楼梯的宽度不应小于1.1m。

6.0.4室外的疏散楼梯可采用金属楼梯。室外楼梯的倾斜角度不应大于450,栏杆扶手的高度不应小于1.1m,每层楼梯平台均应采用不低于1.00h耐火极限的不燃烧材料制作。在室外楼梯周围2m范围内的墙面上,除设置疏散门外,不应开设其他的门、窗、洞口。高层汽车库的室外楼梯,其疏散门应采用乙级防火门。

6.0.5汽车库室内最远工作地点至楼梯间的距离不应超过45m,当设有自动灭火系统时,其距离不应超过60m。单层或设在建筑物首层的汽车库,室内最远工作地点至室外出口的距离不应超过60m。

6.0.6汽车库、修车库的汽车疏散出口不应少于两个,但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设一个:

6.0.6.1Ⅳ类汽车库;

6.0.6.2汽车疏散坡道为双车道的Ⅲ类地上汽车库和停车数少于100辆的地下汽车库;

6.0.6.3Ⅱ、Ⅲ、Ⅳ类修车库。

6.0.7Ⅰ、Ⅱ类地上汽车库和停车数大于100辆的地下汽车库,当采用错层或斜楼板式且车道、坡道为双车道时,其首层或地下一层至室外的汽车疏散出口不应少于两个,汽车库内的其他楼层汽车疏散坡道可设一个。

6.0.8除机械式立体汽车库外,Ⅳ类的汽车库在设置汽车坡道有困难时,可采用垂直升降梯作汽车疏散出口,其升降梯的数量不应少于两台,停车数少于10辆的可设一台。

6.0.9汽车疏散坡道的宽度不应小于4m,双车道不宜小于7m。

6.0.10两汽车疏散出口之间的间距不应小于10m;两个汽车坡道毗邻设置时应采用防火隔墙隔开。

6.0.11停车场的汽车疏散出口不应少于两个。停车数量不超过50辆的停车场可设一个疏散出口。

6.0.12汽车库的车道应满足一次出车的要求,汽车与汽车之间以及汽车与墙、柱之间的间距,不应小于表6.0.12的规定。

注:一次出车系指汽车在启动后不需调头、倒车而直接驶出汽车库。

7 消防给水和固定灭火系统

7.1消防给水

7.1.1车库应设置消防给水系统。消防给水可由市政给水管道、消防水池或天然水源供给。利用天然水源时,应设有可靠的取水设施和通向天然水源的道路,并应在枯水期最低水位时,确保消防用水量。

7.1.2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车库可不设消防给水系统:

7.1.2.1耐火等级为一、二级且停车数不超过5辆的汽车库;

7.1.2.2Ⅳ类修车库;

7.1.2.3停车数不超过5辆的停车场。

7.1.3当室外消防给水采用高压或临时高压给水系统时,车库的消防给水管道的压力应保证在消防用水量达到最大时,最不利点水枪充实水柱不应小于10m;当室外消防给水采用低压给水系统时,管道内的压力应保证灭火时最不利点消火栓的水压不小于0.1MPa(从室外地面算起)。

7.1.4车库的消防用水量应按室内、外消防用水量之和计算。

车库内设有消火栓、自动喷水、泡沫等灭火系统时,其室内消防用水量应按需要同时开启的灭火系统用水量之和计算。

7.1.5车库应设室外消火栓给水系统,其室外消防用水量应按消防用水量最大的一座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计算,并不应小于下列规定:

7.1.5.1Ⅰ、Ⅱ类车库20L/s;

7.1.5.2Ⅲ类车库15L/s;

7.1.5.3Ⅳ类车库10L/s。

7.1.6车库室外消防给水管道、室外消火栓、消防泵房的设置应按现行的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规定执行。

停车场的室外消火栓宜沿停车场周边设置,且距离最近一排汽车不宜小于7m,距加油站或油库不宜小于15m。

7.1.7室外消火栓的保护半径不应超过150m,在市政消火栓保护半径150m及以内的车库,可不设置室外消火栓。

7.1.8汽车库、修车库应设室内消火栓给水系统,其消防用水量不应小于下列要求:

7.1.8.1Ⅰ、Ⅱ、Ⅲ、类汽车库及Ⅰ、Ⅱ类修车库的用水量不应小于

10L/s,且应保证相邻两个消火栓的水枪充实水柱同时达到室内任何部位。

7.1.8.2Ⅳ类汽车库及Ⅲ、Ⅳ类修车库的用水量不应小于5L/s,且应保证一个消火栓的水枪充实水柱到达室内任何部位。

7.1.9室内消火栓水枪的充实水柱不应小于10m,消火栓口径应为65mm,水枪口径应为19mm,保护半径不应超过25m。同层相邻室内消火栓的间距不应大于50m,但高层汽车库和地下汽车库的室内消火栓的间距不应大于30m。

室内消火栓应设在明显易于取用的地点,栓口离地面高度宜为1.1m,其出水方向宜与设置消火栓的墙面相垂直。

7.1.10汽车库、修车库室内消火栓超过10个时,室内消防管道应布置成环状,并应有两条进水管与室外管道相连接。

7.1.11室内消防管道应采用阀门分段,如某段损坏时,停止使用的消火栓在同一层内不应超过5个。高层汽车库内管道阀门的布置,应保证检修管道时关闭的竖管不超过1根,当竖管超过4根时,可关闭不相邻的2根。

7.1.12四层以上多层汽车库和高层汽车库及地下汽车库,其室内消防给水管网应设水泵接合器。水泵接合器的数量应按室内消防用水量计算确定,每个水泵接合器的流量应按10~15L/s计算。

水泵接合器应有明显的标志,并设在便于消防车停靠使用的地点,其周围15~40m范围内应设室外消火栓或消防水池。

7.1.13设置高压给水系统的汽车库、修车库,当能保证最不利点消火栓和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等的水量和水压时,可不设消防水箱。

设置临时高压消防给水系统的汽车库、修车库,应设屋顶消防水箱,其水箱容量应能储存10min的室内消防用水量,当计算消防用水量超过18m3时仍可按18m3确定。消防用水量与其他用水合并的水箱,应采取保证消防用水不作它用的技术措施。

7.1.14临时高压消防给水系统的汽车库、修车库的每个消火栓处应设直接启动消防水泵的按钮,并应设有保护按钮的设施。

7.1.15采用消防水池作为消防水源时,其容量应满足2.00h火灾延续时间内室内外消防用水量总量的要求,但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可按火灾延续时间1.00h计算,泡沫灭火系统可按火灾延续时间0.50h计算;当室外给水管网能确保连续补水时,消防水池的有效容量可减去火灾延续时间内连续补充的水量。

消防水池的补水时间不宜超过48h,保护半径不宜大于150m。

7.1.16供消防车取水的消防水池应设取水口或取水井,其水深应保证消防车的消防水泵吸水高度不得超过6m。

消防用水与其他用水共用的水池,应采取保证消防用水不作它用的技术措施。

寒冷地区的消防水池应采取防冻措施。

7.2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7.2.1Ⅰ、Ⅱ、Ⅲ类地上汽车库、停车数超过10辆的地下汽车库、机械式立体汽车库或复式汽车库以及采用垂直升降梯作汽车疏散出口的汽车库、Ⅰ类修车库,均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7.2.2汽车库、修车库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危险等级可按中危险级确定。

7.2.3汽车库、修车库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设计除应按现行国家标准《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的规定执行外,其喷头布置还应符合下列要求:

7.2.3.1应设置在汽车库停车位的上方;

7.2.3.2机械式立体汽车库、复式汽车库的喷头除在屋面板或楼板下按停车位的上方布置外,还应按停车的托板位置分层布置,且应在喷头的上方设置集热板。

7.2.3.3错层式、斜楼板式的汽车库的车道、坡道上方均应设置喷头。

7.3其他固定灭火系统

7.3.1Ⅰ类地下汽车库、Ⅰ类修车库宜设置泡沫喷淋灭火系统。

7.3.2泡沫喷淋系统的设计、泡沫液的选用应按现行国家标准《低倍数泡沫灭火系统设计规范》的规定执行。

7.3.3地下汽车库可采用高倍数泡沫灭火系统。机械式立体汽车库可采用二氧化碳等气体灭火系统。

7.3.4设置泡沫喷淋、高倍数泡沫、二氧化碳等灭火系统的汽车库、修车库可不设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8 采暖通风和排烟

8.1采暖和通风

8.1.1车库内严禁明火采暖。

8.1.2下列汽车库或修车库需要采暖时应设集中采暖:

8.1.2.1甲、乙类物品运输车的汽车库;

8.1.2.2Ⅰ、Ⅱ、Ⅲ类汽车库;

8.1.2.3Ⅰ、Ⅱ类修车库。

8.1.3Ⅳ类汽车库、Ⅲ、Ⅳ类修车库,当采用集中采暖有困难时,可采用火墙采暖,但其炉门、节风门、除灰门严禁设在汽车库、修车库内。

汽车库采暖的火墙不应贴邻甲、乙类生产厂房、库房布置。

8.1.4喷漆间、电瓶间均应设置独立的排气系统,乙炔站的通风系统设计应按现行国家标准《乙炔站设计规范》的规定执行。

8.1.5设有通风系统的汽车库,其通风系统宜独立设置。

8.1.6风管应采用不燃烧材料制作,并不应穿过防火墙、防火隔墙,当必须穿过时,除应满足本规范第5.2.5条的要求外,还应在穿过处设置防火阀。

防火阀的动作温度宜为70℃。

风管的保温材料应采用不燃烧或难燃烧材料;穿过防火墙的风管,其位于防火墙两侧各2m范围内的保温材料应为不燃烧材料。

8.2排烟

8.2.1面积超过2000m2的地下汽车库应设置机械排烟系统。机械排烟系统可与人防、卫生等排气、通风系统合用。

8.2.2设有机械排烟系统的汽车库,其每个防烟分区的建筑面积不宜超过2000m2,且防烟分区不应跨越防火分区。

防烟分区可采用挡烟垂壁、隔墙或从顶棚下突出不小于0.5m的梁划分。

8.2.3每个防烟分区应设置排烟口,排烟口宜设在顶棚或靠近顶棚的墙面上;排烟口距该防烟分区内最远点的水平距离不应超过30m。

8.2.4排烟风机的排烟量应按换气次数不小于6次/h计算确定。

8.2.5排烟风机可采用离心风机或排烟轴流风机,并应在排烟支管上设有烟气温度超过280℃时能自动关闭的排烟防火阀。排烟风机应保证280℃时能连续工作30min。

排烟防火阀应联锁关闭相应的排烟风机。

8.2.6机械排烟管道风速,采用金属管道时不应大于20m/s;采用内表面光滑的非金属材料风道时,不应大于15m/s。排烟口的风速不宜超过10m/s。

8.2.7汽车库内无直接通向室外的汽车疏散出口的防火分区,当设置机械排烟系统时,应同时设置进风系统,且送风量不宜小于排烟量的50%。

8 采暖通风和排烟

8.1采暖和通风

8.1.1车库内严禁明火采暖。

8.1.2下列汽车库或修车库需要采暖时应设集中采暖:

8.1.2.1甲、乙类物品运输车的汽车库;

8.1.2.2Ⅰ、Ⅱ、Ⅲ类汽车库;

8.1.2.3Ⅰ、Ⅱ类修车库。

8.1.3Ⅳ类汽车库、Ⅲ、Ⅳ类修车库,当采用集中采暖有困难时,可采用火墙采暖,但其炉门、节风门、除灰门严禁设在汽车库、修车库内。

汽车库采暖的火墙不应贴邻甲、乙类生产厂房、库房布置。

8.1.4喷漆间、电瓶间均应设置独立的排气系统,乙炔站的通风系统设计应按现行国家标准《乙炔站设计规范》的规定执行。

8.1.5设有通风系统的汽车库,其通风系统宜独立设置。

8.1.6风管应采用不燃烧材料制作,并不应穿过防火墙、防火隔墙,当必须穿过时,除应满足本规范第5.2.5条的要求外,还应在穿过处设置防火阀。

防火阀的动作温度宜为70℃。

风管的保温材料应采用不燃烧或难燃烧材料;穿过防火墙的风管,其位于防火墙两侧各2m范围内的保温材料应为不燃烧材料。

8.2排烟

8.2.1面积超过2000m2的地下汽车库应设置机械排烟系统。机械排烟系统可与人防、卫生等排气、通风系统合用。

8.2.2设有机械排烟系统的汽车库,其每个防烟分区的建筑面积不宜超过2000m2,且防烟分区不应跨越防火分区。

防烟分区可采用挡烟垂壁、隔墙或从顶棚下突出不小于0.5m的梁划分。

8.2.3每个防烟分区应设置排烟口,排烟口宜设在顶棚或靠近顶棚的墙面上;排烟口距该防烟分区内最远点的水平距离不应超过30m。

8.2.4排烟风机的排烟量应按换气次数不小于6次/h计算确定。

8.2.5排烟风机可采用离心风机或排烟轴流风机,并应在排烟支管上设有烟气温度超过280℃时能自动关闭的排烟防火阀。排烟风机应保证280℃时能连续工作30min。

排烟防火阀应联锁关闭相应的排烟风机。

8.2.6机械排烟管道风速,采用金属管道时不应大于20m/s;采用内表面光滑的非金属材料风道时,不应大于15m/s。排烟口的风速不宜超过10m/s。

8.2.7汽车库内无直接通向室外的汽车疏散出口的防火分区,当设置机械排烟系统时,应同时设置进风系统,且送风量不宜小于排烟量的50%。

9 电气

9.0.1消防水泵、火灾自动报警、自动灭火、排烟设备、火灾应急照明、疏散指示标志等消防用电和机械停车设备以及采用升降梯作车辆疏散出口的升降梯用电应符合下列要求:

9.0.1.1Ⅰ类汽车库、机械停车设备以及采用升降梯作车辆疏散出口的升降梯用电应按一级负荷供电;

9.0.1.2Ⅱ、Ⅲ类汽车库和Ⅰ类修车库应按二级负荷供电。

9.0.2消防用电设备的两个电源或两个回路应在最末一级配电箱处自

动切换。消防用电的配电线路,必须与其他动力、照明等配电线路分开设置。

9.0.3消防用电的配电线路,应穿金属管保护并敷设在不燃烧体结构内。当采用防火电缆时,应敷设在耐火极限不小于1.00h的防火线槽内。

9.0.4除机械式立体汽车库外,汽车库内应设火灾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火灾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可采用蓄电池作备用电源,但其连续供电时间不应少于20min。

9.0.5火灾应急照明灯宜设在墙面或顶棚上,其地面最低照度不应低于0.5lx。

疏散指示标志宜设在疏散出口的顶部或疏散通道及其转角处,且距地面高度1m以下的墙面上。通道上的指示标志,其间距不宜大于20m。

9.0.6甲、乙类物品运输车的汽车库、修车库,以及修车库内的喷漆间、电瓶间、乙炔间等室内的电气设备均应按现行国家标准《爆炸和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的规定执行。

9.0.7除敞开式汽车库以外的Ⅰ类汽车库、Ⅱ类地下汽车库和高层汽车库以及机械式立体汽车库、复式汽车库、采用升降梯作汽车疏散出口的汽车库,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9.0.8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设计应按现行国家标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的规定执行。

采用气体灭火系统、开式泡沫喷淋灭火系统以及设有防火卷帘、排烟设施的汽车库、修车库应设置与火灾报警系统联动的设施。

9.0.9设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自动灭火系统的汽车库、修车库应设置消防控制室,消防控制室宜独立设置,也可与其他控制室、值班室组合设置。

附录A 本规范用词说明

A.0.1为便于在执行本规范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必须”;

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均应这样做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应”;

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宜”或“可”;

反面词采用“不宜”。

A.0.2条文中指定按其他有关标准、规范执行时,写法为“应符合……的规定”或“应按……执行”。

附加说明

本规范主编单位、参加单位

和主要起草人名单

主编单位:上海市消防局

参编单位:上海市建筑设计研究院

上海市公共交通总公司建筑设计院

主要起草人:徐耀标张永杰纪武功曾杰潘丽徐武歆周秋琴华清梅南江林

9 电气

9.0.1消防水泵、火灾自动报警、自动灭火、排烟设备、火灾应急照明、疏散指示标志等消防用电和机械停车设备以及采用升降梯作车辆疏散出口的升降梯用电应符合下列要求:

9.0.1.1Ⅰ类汽车库、机械停车设备以及采用升降梯作车辆疏散出口的升降梯用电应按一级负荷供电;

9.0.1.2Ⅱ、Ⅲ类汽车库和Ⅰ类修车库应按二级负荷供电。

9.0.2消防用电设备的两个电源或两个回路应在最末一级配电箱处自

动切换。消防用电的配电线路,必须与其他动力、照明等配电线路分开设置。

9.0.3消防用电的配电线路,应穿金属管保护并敷设在不燃烧体结构内。当采用防火电缆时,应敷设在耐火极限不小于1.00h的防火线槽内。

9.0.4除机械式立体汽车库外,汽车库内应设火灾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火灾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可采用蓄电池作备用电源,但其连续供电时间不应少于20min。

9.0.5火灾应急照明灯宜设在墙面或顶棚上,其地面最低照度不应低于0.5lx。

疏散指示标志宜设在疏散出口的顶部或疏散通道及其转角处,且距地面高度1m以下的墙面上。通道上的指示标志,其间距不宜大于20m。

9.0.6甲、乙类物品运输车的汽车库、修车库,以及修车库内的喷漆间、电瓶间、乙炔间等室内的电气设备均应按现行国家标准《爆炸和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的规定执行。

9.0.7除敞开式汽车库以外的Ⅰ类汽车库、Ⅱ类地下汽车库和高层汽车库以及机械式立体汽车库、复式汽车库、采用升降梯作汽车疏散出口的汽车库,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9.0.8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设计应按现行国家标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的规定执行。

采用气体灭火系统、开式泡沫喷淋灭火系统以及设有防火卷帘、排烟设施的汽车库、修车库应设置与火灾报警系统联动的设施。

9.0.9设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自动灭火系统的汽车库、修车库应设置消防控制室,消防控制室宜独立设置,也可与其他控制室、值班室组合设置。

附录A 本规范用词说明

A.0.1为便于在执行本规范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必须”;

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均应这样做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应”;

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宜”或“可”;

反面词采用“不宜”。

A.0.2条文中指定按其他有关标准、规范执行时,写法为“应符合……的规定”或“应按……执行”。

附加说明

本规范主编单位、参加单位

和主要起草人名单

主编单位:上海市消防局

参编单位:上海市建筑设计研究院

上海市公共交通总公司建筑设计院

主要起草人:徐耀标张永杰纪武功曾杰潘丽徐武歆周秋琴华清梅南江林

地下停车场设计规范标准

地下车库设计规范 地下车库的汽车坡道,是地下车库重要组成部分,是连接地下车库室外和室内,地上与地下的竖向交通枢纽。合理布置地下汽车库坡道,做好汽车坡道设计,在整个地下车库设计中非常重要。 1.总平面设计 地下车库在总平面中的位置,应以方便进出,与人行道严格分离,远离场地主干道为原则,汽车坡道的位置应尽可能靠近出入口,以减小汽车噪声影响及夜晚汽车光线干扰。地下车库汽车坡道的数量不少于两个,当停车数量少于100辆时可设计一个。当停车数量大于500辆时不应少于三个,如条件允许,小于100辆大于50辆最好也设进口出口两个汽车坡道。 2.平面设计 汽车坡道按平面形式可分为直线坡道、曲线坡道、直线曲线混合坡道、螺旋坡道(二层以上)等,见下图: 出入口汽车坡道最小净宽度,《汽车库建筑设计规范》(下简称《汽设规》)规定,小型车(如无特殊说明下均以小型车为例),单车行驶3.5m,双车行驶6.0m。《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下简称

《汽防规》)规定,汽车坡道的疏散宽度单行4.0m,双行7.0m。因此,汽车坡道最小宽度,取上限,单车道不小于4.0m,双车道约为9.0m为宜。曲线坡道还应满足小型车转弯半径不小于6.0m的要求。通过计算得知,曲线坡道内径最小约为4.0m,舒适内径约为5.5~6m。 平面设计中因曲线坡道对驾车司机视线有影响,所以应尽量多采用直线坡道,少采用曲线坡道。混合坡道中,直线和曲线相接部分一定要是相切的关系,不应有折线。 3.剖面设计 小型车汽车坡道的最大坡度《汽设规》规定,直线坡道15%(1:6.67),曲线坡道12%(1:8.33)。当汽车坡道的纵向坡度大于10%时,坡道上、下端均应设相当于正常坡道1/2的缓坡。缓坡直线坡段水平长度不应小于3.6m,曲线坡段水平长度不应小于2.4m,且曲线半径不应小于20m。大于10%的坡道设缓坡,是为了防止汽车的车头、车尾和车底擦地。缓坡坡度一定要保证是与它相连接的正常坡度的1/2(6%~7.5%),而不是其它值。实践中直线缓坡不如曲线缓坡实用,一是因为曲线缓坡(2.4m)比直线缓坡(3.6m)可以更短,二是曲线缓坡更平滑,更舒适。通过计算得知,当直线坡道高差大于0.72m时,曲线坡道高差大于1.08m时,设计缓坡距离会更短,更经济。当条件允许时,汽车坡道的舒适坡度应设计在8%~10%之间。曲线坡道还应在横向设计

《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GB50067-97)

《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GB50067-97) 设计资料2006-10-08 22:23:15 阅读2896 评论7 字号:大中小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 Code for fire protection design of garage, Motor repair shop and parking area GB50067-97 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施行日期:1998年5月1日 关于发布国家标准《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的通知建标[1997]280号 根据国家计委计综合[1991]290号文的要求,由公安部会同有关部门共同 修订的《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已经有关部门会审。 现批准《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GB50067-97为强制性 国家标准,自一九九八年五月一日起施行。原《汽车库设计防火规范》(GBJ67-84)同时废止。 本规范由公安部负责管理,其具体解释等工作由上海市消防局负责,出版发行由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负责组织。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一九九七年十月五日 1 总则 34.1.0.1 为了防止和减少火灾对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的危害,保护人身和财产的安全,制定本规范。 34.1.0.2 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扩建和改建的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以下统称车库防火设计,不适用于消防站的车库防火设计。 34.1.0.3 车库的防火设计,必须从全局出发,做到安全适用、技术先进、经济合理。 34.1.0.4 车库的防火设计除应执行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设计标准和规范的要求。2 术语 34.2.0.1. 汽车库garage 停放由内燃机驱动且无轨道的客车、货车、工程车等汽车的建筑物。 34.2.0.2修车库motor repair shop 保养、修理由内燃机驱动且无轨道的客车、货车、工程车等汽车的建(构)筑物。 34.2.0.3 停车场parking area 停放由内燃机驱动且无轨道的客车、货车、工程车等汽车的露天场地和构筑物。 34.2.0.4 地下汽车库under ground garage 室内地坪面低于室外地坪面高度超过该层车库净高一半的汽车库。 34.2.0.5 高层汽车库high rise garage 建筑高度超过24m的汽车库或设在高层建筑内地面以上楼层的汽车

停车场设计规范完整版

停车场设计规范 HEN system office room 【HEN16H-HENS2AHENS8Q8-HENH1688】

停车场规划设计规则(试行) 颁布单位公安部/建设部颁布日期881003 实施日期890101第一条本规则适用于大、中城市和重点旅游区停车场的规划设计,小城市可参照执行。 第二条专用和公共建筑配建的停车场原则上应在主体建筑用地范围之内。 第三条机动车停车场内必须按照国家标准GB5768-86《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设置交通标志,施划交通标线。 第四条机动车停车场的出入口应有良好的视野。出入口距离人行过街天桥、地道和桥梁、隧道引道须大于50米;距离交叉路口须大于八十米。 第五条机动车停车场车位指标大于50个时,出入口不得少于2个;大于500个时,出入口不得少于3个。出入口之间的净距须大于10米,出入口宽度不得小于7米。 公共建筑配建的机动车停车场车位指标,包括吸引外来车辆和本建筑所属车辆的停车位指标。 第六条机动车停车场内的停车方式应以占地面积小、疏散方便、保证安全为原则。主要停车方式见图一。 第七条机动车停车场车位指标,以小型汽车为计算当量。设计时,应将其他类型车辆按表一所列换算系数换算成当量车型,以当量车型核算车位总指标。 第八条机动车停车场主要设计指标应不小于表二规定。 第九条在停车场内停放的机动车之间的净距应不小于表三规定。 第十条机动车停车场内的主要通道宽度不得小于6米。 第十一条机动车停车场通道的最小平曲线半径应不小于表四规定。 第十二条机动车停车场通道的最大纵坡度应不大于表五规定。 第十三条自行车停车场原则上不设在交叉路口附近。出入口应不少于二个,宽度不小于2.5米。 第十四条自行车停车方式应以出入方便为原则。主要停车方式见图二。 第十五条自行车停车场主要设计指标应不小于表六规定。 第十六条公共自行车停车场的停车位指标是指吸引外来自行车的停车位指标。 专用自行车停车场的停车位指标应不小于本单位职工人数的30%。 第十七条各类建筑配建的停车场车位指标应不小于表七至表十八规定。 第十八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和城市规划部门可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细则,报当地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公安部和建设部备案。 第十九条本规则由公安部和建设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本规定自1989年1月1日施行。 表一:停车场(库)设计车型外廓尺寸和换算系数

《停车场规划设计规范》通用资料

《停车场规划设计规范》 (试行) 第一条本规则适用于大、中城市和重点旅游区停车场的规划设计,小城市可参照执行。第二条专用和公共建筑配建的停车场原则上应在主体建筑用地范围之内。 第三条机动车停车场内必须按照国家标准GB5768-86《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设置交通标志,施划交通标线。 第四条机动车停车场的出入口应有良好的视野。出入口距离人行过街天桥、地道和桥梁、隧道引道须大于50米;距离交叉路口须大于八十米。 第五条机动车停车场车位指标大于50个时,出入口不得少于2个;大于500个时,出入口不得少于3个。出入口之间的净距须大于10米,出入口宽度不得小于7米。 公共建筑配建的机动车停车场车位指标,包括吸引外来车辆和本建筑所属车辆的停车位指标。 第六条机动车停车场内的停车方式应以占地面积小、疏散方便、保证安全为原则。主要停车方式见图一。 第七条机动车停车场车位指标,以小型汽车为计算当量。设计时,应将其他类型车辆按表一所列换算系数换算成当量车型,以当量车型核算车位总指标。 第八条机动车停车场主要设计指标应不小于表二规定。 第九条在停车场内停放的机动车之间的净距应不小于表三规定。 第十条机动车停车场内的主要通道宽度不得小于6米。 第十一条机动车停车场通道的最小平曲线半径应不小于表四规定。 第十二条机动车停车场通道的最大纵坡度应不大于表五规定。 第十三条自行车停车场原则上不设在交叉路口附近。出入口应不少于二个,宽度不小于2.5米。

第十四条自行车停车方式应以出入方便为原则。主要停车方式见图二。 第十五条自行车停车场主要设计指标应不小于表六规定。 第十六条公共自行车停车场的停车位指标是指吸引外来自行车的停车位指标。 专用自行车停车场的停车位指标应不小于本单位职工人数的30%。 第十七条各类建筑配建的停车场车位指标应不小于表七至表十八规定。 第十八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和城市规划部门可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细则,报当地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公安部和建设部备案。 第十九条本规则由公安部和建设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本规定自1989年1月1日施行。 表一:停车场(库)设计车型外廓尺寸和换算系数 注:(1)三轮摩托车可按微型汽车尺寸计算。 (2)二轮摩托车可按自行车尺寸计算。 (3)车辆换算系数是按面积换算。 表二:机动车停车场设计参数

车道及车库设计基本规范

[转]车道及车库设计基本规范[图片] o 道路的转弯半径 汽车库内汽车的最小转弯半径 最小转弯半径(m) 微型车4.50 小型车6.00 车型最小转弯半径(m) 轻型车6.50~8.00 中型车8.00~10.00 8.00~10.00 10.50~12.00 铰接车 10.50~12.50 城市道路交叉口转弯半径(按道路红线计)按下列标准控制: 主干道:20米~30米; 次干道:15米~20米; 非主次道路:10米~20米。 10.1.7机动车出入口距城市道路交叉口、桥隧坡道起止线应大于50米。 10.1.8居住区道路红线转弯半径不得小于6米,工业区不小于9米,有消防功能的道路,最小转弯半径为12米 大型消防车转弯半径需要12.0米,转弯半径指的是车辆的前轮外侧,道路内缘圆弧半径均比转弯半径小,精确r2=(r12-l2)1/2-((b+h)/2)+y,但一般粗略的计算可以近似为:道路内缘圆弧半径=转弯半径-车宽-安全距离。车宽2.5m,安全距离0.25m)所以大型消防车道内缘圆弧半径取9.0米左右是安全的。 汽车库规范2.0.2 汽车最小转弯半径(Minimumturn radius of car) 汽车回转时汽车的前轮外侧循圆曲线行走轨迹的半径。 建规6.0.10.1普通消防车的转弯半径为9m,登高车的转弯半径为12m,一些特种车辆的转弯半径为16~20m。所以,消防车道转弯半径=普通消防车的转弯半径9m-3m(2.5+0.25)=6m 作图:

R1——汽车最小转弯半径; R0——环道外半径; R——汽车环行外半径; r2——环道内半径; R——汽车环行内半径; X——汽车环行时最外点至环道外边距离,宜等于或大于250mm; Y——汽车环行时最内点至环道内边距离,宜等于或大于250mm。 汽车环形坡道除纵向坡度应符合表4.1.7规定外,还应于坡道横向设置超高,超高可按下列公式计算。 (4.1.11) 式中V——设计车速,Km/h; R——环道平曲线半径(取到坡道中心线半径); μ——横向力系数,宜为0.1~0.15; ic——超高即横向坡度,宜为2%~6%。 当坡道横向内、外两侧如无墙时,应设护栏和道牙,单行道的道牙宽度不应小于0.3m。双行道中宜设宽度不应0.6m的道牙,道牙的高度不应小于0.15m。

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

目次 1总结 2术语 3分类和耐火等级 4总平面布局和平面布局 4.1一般规定 4.2防火间距 4.3消防车道 5防火分隔和建筑构造 5.1防火分隔 5.2防火墙、防火墙和防火卷帘 5.3电梯井、管道和其它防火构造 6安全疏散和救援设施 7消防给水和灭火设施 8供暖、通风和排烟 8.1供暖和排风 8.2排烟 9电气 1总则 1.0.1为了防止和减少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的火灾危险和危害,保护人身和财产的安全,制定本规范。 1.0.2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扩建和改建的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的防火设计,不适用于消防站的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的防火设计。 1.0.3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的防火设计,应结合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的特点,采取有效的防火措施,并应做到安全可靠、技术先进、经济合理。 1.0.4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的防火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术语 2.0.1汽车库 用于停放由内燃机驱动且无轨道的客车、货车、工程车等汽车的建筑物。 2.0.2修车库 用于保养、修理由内燃机驱动且无轨道的客车、货车、工程车等汽车的建(构)筑物。2.0.3停车场 专用于停放由内燃机驱动且无轨道的客车、货车、工程车等汽车的露天场地或构筑物。 2.0.4地下汽车库 地下室内地坪面与室外地坪面的高度之差大于该层车库净高1/2的汽车库。 2.0.5半地下汽车库 地下室内地坪面与室外地坪面的高度之差大于该层车库净高1/3且不大于1/2的汽车库。 2.0.6多层汽车库 建筑高度小于或等于24m的两层及以上的汽车库或设在多层建筑内地面层以上楼层的汽车库。

2.0.7高层汽车库 建筑高度大于24m的汽车库或设在高层建筑内地面层以上楼层的汽车库。 2.0.8机械式汽车库 采用机械设备进行垂直或水平移动等形式停放汽车的汽车库。 2.0.9敞开式汽车库 任一层车库外墙敞开面积大于该层四周外墙体总面积的25%,敞开区域均匀布置在外墙上且其长度不小于车库周长的50%的汽车库。 3分类和耐火等级 3.0.1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的分类应根据停车(车位)数量和总建筑面积确定,并应符合表3.0.1的规定。 表3.0.1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的分类 I II III IV 汽车库 停车数量(辆)>300151~30051~150≤50总建筑面积()2m S S>100005000<S≤100002000<S≤5000S≤2000 修车库 车位数(个)>156~153~5≤2总建筑面积()2m S S>30001000<S≤3000500<S≤1000S≤500 停车场停车数量(辆)>400251~400101~250≤100注:1当屋面露天停车场与下部汽车库共用汽车坡道时,其停车数量应计算在汽车库的车辆总数内。 2室外坡道、屋面露天停车场的建筑面积可不计入汽车库的建筑面积之内。 3公交汽车库的建筑面积可按本表的规定值增加2.0倍。 3.0.2汽车库、修车库的耐火等级应分为一级、二级和三级,其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均不应低于表3.0.2的规定。 表3.0.2汽车库、修车库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h) 建筑构件名称 耐火等级 一级二级三级 墙 防火墙不燃性 3.00不燃性 3.00不燃性 3.00 承重墙不燃性 3.00不燃性 2.50不燃性 2.00楼梯间和前室的墙、防火隔墙不燃性 2.00不燃性 2.00不燃性 2.00隔堵、非承重外墙不燃性 1.00不燃性 1.00不燃性0.50柱不燃性 3.00不燃性 2.50不燃性 2.00 梁不燃性 2.00不燃性 1.50不燃性 1.00 楼板不燃性 1.50不燃性 1.00不燃性0.50疏散楼梯、坡道不燃性 1.50不燃性 1.00不燃性 1.00 屋顶承重构件不燃性 1.50不燃性 1.00不燃性0.50吊顶(包括吊顶格栅)不燃性0.25不燃性0.25不燃性0.15注:预制钢筋混凝土构件的节点缝隙或金属承皿构件的外露部位应加设防火保护层,其耐火极限不应 低于表中相应构件的规定。 3.0.3汽车库和修车库的耐火等级应符合下列规定: 1地下、半地下和高层汽车库应为一级; 2甲、乙类物品运输车的汽车库、修车库和I类汽车库、修车库,应为一级; 3II、III类汽车库、修车库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4IV类汽车库、修车库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三级。

《停车场规划设计规范》

《停车场规划设计规范》(试行) 颁布单位公安部/建设部颁布日期881003 实施日期890101 第一条本规则适用于大、中城市和重点旅游区停车场的规划设计,小城市可参照执行。 第二条专用和公共建筑配建的停车场原则上应在主体建筑用地范围之内。 第三条机动车停车场内必须按照国家标准GB5768-86《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设置交通标志,施划交通标线。 第四条机动车停车场的出入口应有良好的视野。出入口距离人行过街天桥、地道和桥梁、隧道引道须大于50米;距离交叉路口须大于八十米。 第五条机动车停车场车位指标大于50个时,出入口不得少于2个;大于500个时,出入口不得少于3个。出入口之间的净距须大于10米,出入口宽度不得小于7米。 公共建筑配建的机动车停车场车位指标,包括吸引外来车辆和本建筑所属车辆的停车位指标。第六条机动车停车场内的停车方式应以占地面积小、疏散方便、保证安全为原则。主要停车方式见图一。 第七条机动车停车场车位指标,以小型汽车为计算当量。设计时,应将其他类型车辆按表一所列换算系数换算成当量车型,以当量车型核算车位总指标。 第八条机动车停车场主要设计指标应不小于表二规定。 第九条在停车场内停放的机动车之间的净距应不小于表三规定。 第十条机动车停车场内的主要通道宽度不得小于6米。 第十一条机动车停车场通道的最小平曲线半径应不小于表四规定。 第十二条机动车停车场通道的最大纵坡度应不大于表五规定。 第十三条自行车停车场原则上不设在交叉路口附近。出入口应不少于二个,宽度不小于2.5米。 第十四条自行车停车方式应以出入方便为原则。主要停车方式见图二。 第十五条自行车停车场主要设计指标应不小于表六规定。 第十六条公共自行车停车场的停车位指标是指吸引外来自行车的停车位指标。 专用自行车停车场的停车位指标应不小于本单位职工人数的30%。 第十七条各类建筑配建的停车场车位指标应不小于表七至表十八规定。 第十八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和城市规划部门可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细则,报当地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公安部和建设部备案。 第十九条本规则由公安部和建设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本规定自1989年1月1日施行。 表一:停车场(库)设计车型外廓尺寸和换算系数

地下车库的设计规范

▌一、停车位指标 停车位的确定为停车场建筑面积进行估算提出一定依据,小型车每车位约30~40㎡。以上指标均包括--停靠位和车道以及墙、柱等建筑构件面积。 实际工程统计表明,地下停车库平均每车位约37~47㎡,室外停车场平均每车位约27~37㎡。 【案例】恒大停车位尺寸要求 中高端/中端楼盘:一个车位保证满足2400mm×5300mm。 高端楼盘:一个车位保证满足2700mm×5700mm(在人行出入口附近考虑5%数量的2700mm ×6000mm车位)。 ▌二、防火设计 1.防火分区 大型高层建筑的地下车库往往规模较大,为了将火势控制在发生范围内,避免向外蔓延,需将地下车库按一定面积划分为防火分区。 《规范》规定地下车库不设自动灭火系统时,其防火分区最大建筑面积为2000㎡,设有自动灭火系统时,其防火分区最大建筑面积可增加一倍,为4000㎡。 各防火分区以防火墙进行分隔,当必须在防火墙上开设门、窗、洞口时,应设置甲级防火门、窗或耐火极限不低于3.00h的防火卷帘。 2.安全疏散 《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对地下车库的安全疏散做了如下规定: (1)地下车库人员安全出口应和汽车疏散出口分开设置。这是因为不论平时还是在火灾情况下,都应做到人、车分流,各行其道,避免造成交通事故,不影响人员的安全疏散。 (2)地下车库的每个防火分区内,其人员安全出口不应少于两个,目的是能够吸效地进行双向疏散。但若不加区别地多设出口,会增加车库的建筑面积及投资。因此,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设一个出口。 a.同一时间车库人数不超过25人。 b.IV类汽车库,即停车数不超过50辆的汽车库。 c.当地下车库规模较大,划分为两个以上的防火分区,且相邻防火分区之间的防火墙上设有防火门时,每个防火分区可分别设一个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

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

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 GB50067-97 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施行日期:1998年5月1日 目录 1 总则 2 术语 3 防火分类和耐火等级 4 总平面布局和平面布置 4.1 一般规定 4.2 防火间距 4.3 消防车道 5 防火分隔和建筑构造 5.1 防火分隔 5.2 防火墙和防火隔墙 5.3 电梯井、管道井和其他防火构造 6 安全疏散 7 消防给水和固定灭火系统 7.1 消防给水 7.2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7.3 其他固定灭火系统 8 采暖通风和排烟 8.1 采暖和通风 8.2排烟 9 电气 附录A 本规范用词说明

1 总则 1.0.1 为了防止和减少火灾对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的危害,保护人身和财产的安全,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扩建和改建的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以下统称车库)防火设计,不适用于消防站的车库防火设计。 1.0.3 车库的防火设计,必须从全局出发,做到安全适用、技术先进、经济合理。 1.0.4 车库的防火设计除应执行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设计标准和规范的要求。 2 术语、符号 2.0.1 汽车库 garage 停放由内燃机驱动且无轨道的客车、货车、工程车等汽车的建筑物。 2.0.2 修车库 motor repair shop 保养、修理由内燃机驱动且无轨道的客车、货车、工程车等汽车的建(构)筑物。 2.0.3 停车场 parking area 停放由内燃机驱动且无轨道的客车、货车、工程车等汽车的露天场地和构筑物。 2.0.4 地下汽车库 underground garage 室内地坪面低于室外地坪面高度超过该层车库净高一半的汽车库。 2.0.5 高层汽车库 high-rise garage 建筑高度超过24m的汽车库或设在高层建筑内地面以上楼层的汽车库。 2.0.6 机械式立体汽车库 mechanical and stereoscopic garage 室内无车道且无人员停留的、采用机械设备进行垂直或水平移动等形式停放汽车的汽车库。 2.0.7 复式汽车库 compound garage 室内有车道、有人员停留的,同时采用机械设备传送,在一个建筑层里叠2~3层存放车辆的汽车库。 2.0.8 敞开式汽车库 open garage 每层车库外墙敞开面积超过该层四周墙体总面积的25%的汽车库。 3防火分类和耐火等级

(完整版)《停车场规划设计规范》(试行)

《停车场规划设计规则》(试行) 由公安部与建设部于1988年颁布,1989年开始实施,与<停车场建设管理暂行规定>同期颁布实施. 《停车场规划设计规范》(试行) 颁布单位公安部/建设部颁布日期881003 实施日期890101 第一条本规则适用于大、中城市和重点旅游区停车场的规划设计,小城市可参照执行。 第二条专用和公共建筑配建的停车场原则上应在主体建筑用地范围之内。 第三条机动车停车场内必须按照国家标准GB5768-86《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设置交通标志,施划交通标线。 第四条机动车停车场的出入口应有良好的视野。出入口距离人行过街天桥、地道和桥梁、隧道引道须大于50米;距离交叉路口须大于八十米。 第五条机动车停车场车位指标大于50个时,出入口不得少于2个;大于500个时,出入口不得少于3个。出入口之间的净距须大于10米,出入口宽度不得小于7米。 公共建筑配建的机动车停车场车位指标,包括吸引外来车辆和本建筑所属车辆的停车位指标。 第六条机动车停车场内的停车方式应以占地面积小、疏散方便、保证安全为原则。主要停车方式见图一。 第七条机动车停车场车位指标,以小型汽车为计算当量。设计时,应将其他类型车辆按表一所列换算系数换算成当量车型,以当量车型核算车位总指标。 第八条机动车停车场主要设计指标应不小于表二规定。 第九条在停车场内停放的机动车之间的净距应不小于表三规定。 第十条机动车停车场内的主要通道宽度不得小于6米。 第十一条机动车停车场通道的最小平曲线半径应不小于表四规定。 第十二条机动车停车场通道的最大纵坡度应不大于表五规定。 第十三条自行车停车场原则上不设在交叉路口附近。出入口应不少于二个,宽度不小于2.5米。 第十四条自行车停车方式应以出入方便为原则。主要停车方式见图二。 第十五条自行车停车场主要设计指标应不小于表六规定。 第十六条公共自行车停车场的停车位指标是指吸引外来自行车的停车位指标。 专用自行车停车场的停车位指标应不小于本单位职工人数的30%。 第十七条各类建筑配建的停车场车位指标应不小于表七至表十八规定。 第十八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和城市规划部门可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细则,报当地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公安部和建设部备案。 第十九条本规则由公安部和建设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本规定自1989年1月1日施行。 表一:停车场(库)设计车型外廓尺寸和换算系数

地下停车场车库设计规范

地下停车场车库设计规范 地下车库得汽车坡道,就是地下车库重要组成部分,就是连接地下车库室外与室内,地上与地下得竖向交通枢纽.合理布置地下汽车库坡道,做好汽车坡道设计,在整个地下车库设计中非常重要。 1、总平面设计 地下车库在总平面中得位置,应以方便进出,与人行道严格分离,远离场地主干道为原则,汽车坡道得位置应尽可能靠近出入口,以减小汽车噪声影响及夜晚汽车光线干扰。地下车库汽车坡道得数量不少于两个,当停车数量少于100辆时可设计一个。当停车数量大于500辆时不应少于三个,如条件允许,小于100辆大于50辆最好也设进口出口两个汽车坡道。 2、平面设计 汽车坡道按平面形式可分为直线坡道、曲线坡道、直线曲线混合坡道、螺旋坡道(二层以上)等,见下图: 出入口汽车坡道最小净宽度,《汽车库建筑设计规范》(下简称《汽设规》)规定,小型车(如无特殊说明下均以小型车为例),单车行驶3、5m,双车行驶6、0m。《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下简称《汽防规》)规定,汽车坡道得疏散宽度单行4、0m,双行7、0m。因此,汽车坡道最小宽度,取上限,单车道不小于4、0m,双车道约为9、0m为宜。曲线坡道还应满足小型车转弯半径不小于6、0m得要求.通过计算得知,曲线坡道内径最小约为4、0m,舒适内径约为5、5~6m. 平面设计中因曲线坡道对驾车司机视线有影响,所以应尽量多采用直线坡道,少采用曲线坡道。混合坡道中,直线与曲线相接部分一定要就是相切得关系,不应有折线。 3、剖面设计 小型车汽车坡道得最大坡度《汽设规》规定,直线坡道15%(1:6、67),曲线坡道12%

(1:8、33).当汽车坡道得纵向坡度大于10%时,坡道上、下端均应设相当于正常坡道1/2得缓坡。缓坡直线坡段水平长度不应小于3、6m,曲线坡段水平长度不应小于2、4m,且曲线半径不应小于20m.大于10%得坡道设缓坡,就是为了防止汽车得车头、车尾与车底擦地。缓坡坡度一定要保证就是与它相连接得正常坡度得1/2(6%~7、5%),而不就是其它值。实践中直线缓坡不如曲线缓坡实用,一就是因为曲线缓坡(2、4m)比直线缓坡(3、6m)可以更短,二就是曲线缓坡更平滑,更舒适。通过计算得知,当直线坡道高差大于0、72m时,曲线坡道高差大于1、08m时,设计缓坡距离会更短,更经济。当条件允许时,汽车坡道得舒适坡度应设计在8%~10%之间.曲线坡道还应在横向设计2%~6%得超高坡度,利用汽车重力平衡向心力,增加舒适性。超高设计要明确外环高,内环低,就是由外环坡向内环。汽车坡道最小净高《汽设规》规定不小于2、2m。因地下汽车库经常与地下锅炉房、水泵房、变电站等设备用房毗邻,汽车坡道同时会兼做设备用房设备安装进出口,所以此时设计净高应大于2、5m为宜。汽车坡道应有良好得排水措施,通过实践,汽车坡道如设三道截水沟效果非常好,如下图所示: 在坡道开始站设一道截水沟,在设计0、1m~0、15m高反坡段,有效防止室外水漫流进车道内。中间坡道开口部位以内设计一道截水沟,把开口部位得雨水排出,坡道末端设一道截水沟,把其它溅进或汽车带进得雨水排出。 4、汽车坡道做法设计 汽车坡道得做法在图集88J1-1(工程做法)与88J9—2(室外工程)中有很多种,从面层上区分有混凝土坡道、水泥金钢砂防滑坡道、铺台工砖坡道、花岗岩坡道、环氧防滑涂料坡道等几种。汽车坡道面层得主要做用就是防滑,防滑做法不外乎三种情况:(1) 材质本身外麻面,利用材质得凹凸不平达到防滑效果,如麻矿场砖面层、毛面花岗石面层,环氧防滑涂料等面层,防滑效果一般;(2) 材质本身平滑,设计中通过特殊处理或嵌入水泥砂浆、缸砖面层等防

停车场规划设计规范

停车场规划设计规范 IMB standardization office【IMB 5AB- IMBK 08- IMB 2C】

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 GB50180—93 (2002年版) 居住区内必须配套设置居民汽车(含通勤车)停车场、停车库,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居民汽车停车率不应小于10%;居住区内地面停车率(居住区内居民汽车的停车位数量与居住户数的比率)不宜超过10%; 城市道路交通规划设计规范 GB50220-95 市内机动车公共停车场停车位数的分布:在市中心和分区中心地区,应为全部停车位数的50%-70%;在城市对外道路的出入口地区应为全部停车位数的5%-10%;在城市其它地区应为全部停车位数的25%-40%。 公安部、建设部停车场建设和管理暂行规定,停车场规划设计规则 公安部、建设部停车场建设和管理暂行规定 (1988年10月3日) 第一条为加强停车场建设和管理、改善道路交通状况,保障交通安全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和《城市规划》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城市、重点旅游区停车场的建设和管理。 第三条停车场是指供各种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停放的露天或室内场所。 停车场分为专用停车场和公共停车场。专用停车场是指主要供本单位车辆停放的场所和私人停车场所;公共停车场是指要为社会车辆提供服务的停车场所。 第四条停车场的建设,必须符合城市规划和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畅通的要求,其规划设计须遵守《停车场规划设计规则(试行)》。 停车场的设计方案(包括有关的主体工程设计方案),须经城市规划部门审核,并征得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同意,方可办理施工手续;停车场竣工后,须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参加验收合格方可使用。 第五条新建、改建、扩建的大型旅馆、饭店、商店、体育场(馆)、影(剧)院、展览馆、图书馆、医院、旅游场所、车站、码头、航空港、仓库等公共建筑和商业街(区),必须配建或增建停车场,有条件的小型公共建筑须配建

地下停车场设计要求规范

地下车库设计规 地下车库的汽车坡道,是地下车库重要组成部分,是连接地下车库室外和室,地上与地下的竖向交通枢纽。合理布置地下汽车库坡道,做好汽车坡道设计,在整个地下车库设计中非常重要。 1.总平面设计 地下车库在总平面中的位置,应以方便进出,与人行道严格分离,远离场地主干道为原则,汽车坡道的位置应尽可能靠近出入口,以减小汽车噪声影响及夜晚汽车光线干扰。地下车库汽车坡道的数量不少于两个,当停车数量少于100辆时可设计一个。当停车数量大于500辆时不应少于三个,如条件允许,小于100辆大于50辆最好也设进口出口两个汽车坡道。 2.平面设计 汽车坡道按平面形式可分为直线坡道、曲线坡道、直线曲线混合坡道、螺旋坡道(二层以上)等,见下图: 出入口汽车坡道最小净宽度,《汽车库建筑设计规》(下简称《汽设规》)规定,小型车(如无特殊说明下均以小型车为例),单车行驶3.5m,双车行驶6.0m。《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下简称《汽防

规》)规定,汽车坡道的疏散宽度单行4.0m,双行7.0m。因此,汽车坡道最小宽度,取上限,单车道不小于4.0m,双车道约为9.0m为宜。曲线坡道还应满足小型车转弯半径不小于6.0m的要求。通过计算得知,曲线坡道径最小约为4.0m,舒适径约为5.5~6m。 平面设计中因曲线坡道对驾车司机视线有影响,所以应尽量多采用直线坡道,少采用曲线坡道。混合坡道中,直线和曲线相接部分一定要是相切的关系,不应有折线。 3.剖面设计 小型车汽车坡道的最大坡度《汽设规》规定,直线坡道15%(1:6.67),曲线坡道12%(1:8.33)。当汽车坡道的纵向坡度大于10%时,坡道上、下端均应设相当于正常坡道1/2的缓坡。缓坡直线坡段水平长度不应小于 3.6m,曲线坡段水平长度不应小于 2.4m,且曲线半径不应小于20m。大于10%的坡道设缓坡,是为了防止汽车的车头、车尾和车底擦地。缓坡坡度一定要保证是与它相连接的正常坡度的1/2(6%~7.5%),而不是其它值。实践中直线缓坡不如曲线缓坡实用,一是因为曲线缓坡(2.4m)比直线缓坡(3.6m)可以更短,二是曲线缓坡更平滑,更舒适。通过计算得知,当直线坡道高差大于0.72m时,曲线坡道高差大于1.08m时,设计缓坡距离会更短,更经济。当条件允许时,汽车坡道的舒适坡度应设计在8%~10%之间。曲线坡道还应在横向设计2%~6%

停车场设计规范

一.停车场的组成部分 1.出入口 2.行车通道 3.停车位 4.绿化隔离带 5.附属设施:休息室、管理室、修车场、加油站。 1.出入口位置 (1)公用停车场的停车区距离公共建筑出入口的距离宜采用50~100M。 (2)风景名胜区考虑到环境保护需要或受用地限制时,距主要入口可达150~200M。 (3)机动车出入口距离城市主干道交叉口不小于70M。 (4)距地铁出入口、公共交通站台边缘不小于15M;距公园、学校、儿童及残疾人使用的出入口不应小于20M。 2.出入口数量 停车泊位数越多,出入车辆就越多,出入口的数量也需要相应增加。(1)50辆机动车停车场,可设置1个出入口。 (2)50—300个停车位的停车场,应设2个出入口。 (3)大于300个停车位的停车场,出口和入口应分开设置。 (4)大于500个停车位的停车场,出入口不得少于3个。

(5)当停车场设置两个以上出入口时,其出入口之间的净距须大于 10m。 (6)大于300个停车位的停车场,分开设置的出、入口之间的距离应大于20m。 3.出入口宽度 停车场出入口不应少于两个,其净距宜大于10m;条件困难或停车容量小于50个时,可设一个出入口,但其进出通道的宽度宜采用9-10m。 4.通道及转弯半径: 行车通道可分为单车道和双车道。 (1)一侧通道一侧停车 (2)中间通道两侧停车 (3)两侧通道中间停车 (4)环形通道四周停车 停车场通道转弯半径: 5.通道坡度 (1)与广场连接的道路纵坡度以0.5%~2%为宜。 (2)困难时最大纵坡度不应大于7%,积雪及严寒地区不应大于6%。(3)在出入口应设置纵坡缓坡段≤2%。

停车场规划设计规则

停车场规划设计规则 第一条本规则适用于大、中城市和重点旅游区停车场的规划设计,小城市可参照执行。 第二条专用和公共建筑配建的停车场原则上应在主体建筑用地范围之内。 第三条机动车停车场内必须按照国家标准5768-86《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设置交通标志,施划交通标线。第四条机动车停车场的出入口应有良好的视野。出入口距离人行过街天桥、地道和桥梁、隧道引道须大于50米;距离交叉路口须大于八十米。 第五条机动车停车场车位指标大于50个时,出入口不得少于2个;大于500个时,出入口不得少于3个。出入口之间的净距须大于10米,出入口宽度不得小于7米。 公共建筑配建的机动车停车场车位指标,包括吸引外来车辆和本建筑所属车辆的停车位指标。 第六条机动车停车场内的停车方式应以占地面积小、疏散方便、保证安全为原则。主要停车方式见图一。第七条机动车停车场车位指标,以小型汽车为计算当量。设计时,应将其他类型车辆按表一所列换算系数换算成当量车型,以当量车型核算车位总指标。 第八条机动车停车场主要设计指标应不小于表二规定。 第九条在停车场内停放的机动车之间的净距应不小于表三规定。 第十条机动车停车场内的主要通道宽度不得小于6米。 第十一条机动车停车场通道的最小平曲线半径应不小于表四规定。 第十二条机动车停车场通道的最大纵坡度应不大于表五规定。 第十三条自行车停车场原则上不设在交叉路口附近。出入口应不少于二个,宽度不小于2.5米。 第十四条自行车停车方式应以出入方便为原则。主要停车方式见图二。 第十五条自行车停车场主要设计指标应不小于表六规定。 第十六条公共自行车停车场的停车位指标是指吸引外来自行车的停车位指标。 专用自行车停车场的停车位指标应不小于本单位职工人数的30%。 第十七条各类建筑配建的停车场车位指标应不小于表七至表十八规定。 第十八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和城市规划部门可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细则,报当地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公安部和建设部备案。 第十九条本规则由公安部和建设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本规定自1989年1月1日施行。 表一:停车场(库)设计车型外廓尺寸和换算系数 注:(1)三轮摩托车可按微型汽车尺寸计算。

地下停车场设计规范

地下停车场设计规范 Prepared on 24 November 2020

地下车库设计规范 地下车库的汽车坡道,是地下车库重要组成部分,是连接地下车库室外和室内,地上与地下的竖向交通枢纽。合理布置地下汽车库坡道,做好汽车坡道设计,在整个地下车库设计中非常重要。 1.总平面设计 地下车库在总平面中的位置,应以方便进出,与人行道严格分离,远离场地主干道为原则,汽车坡道的位置应尽可能靠近出入口,以减小汽车噪声影响及夜晚汽车光线干扰。地下车库汽车坡道的数量不少于 两个,当停车数量少于100辆时可设计一个。当停车数量大于500辆时不应少于三个,如条件允许,小于100辆大于50辆最好也设进口出口两个汽车坡道。 2.平面设计 汽车坡道按平面形式可分为直线坡道、曲线坡道、直线曲线混合坡道、螺旋坡道(二层以上)等,见下图: 出入口汽车坡道最小净宽度,《汽车库建筑设计规范》(下简称《汽设规》)规定,小型车(如无特殊说明下均以小型车为例),单车行驶,双车行驶。《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下简称《汽防规》)规定,汽车坡道的疏散宽度单行,双行。因此,汽车坡道最小 宽度,取上限,单车道不小于,双车道约为为宜。曲线坡道还应满足小型车转弯半径不小于的要求。通过计算得知,曲线坡道内径最小约为,舒适内径约为~6m。

平面设计中因曲线坡道对驾车司机视线有影响,所以应尽量多采用直线坡道,少采用曲线坡道。混合坡道中,直线和曲线相接部分一定要是相切的关系,不应有折线。 3.剖面设计 小型车汽车坡道的最大坡度《汽设规》规定,直线坡道15%(1:,曲线坡道12%(1:。当汽车坡道的纵向坡度大于10%时,坡道上、下端均应设相当于正常坡道1/2的缓坡。缓坡直线坡段水平长度不应小于,曲线坡段水平长度不应小于,且曲线半径不应小于20m。大于10%的坡道设缓坡,是为了防止汽车的车头、车尾和车底擦地。缓坡坡度一定要保证是与它相连接的正常坡度的1/2(6%~%),而不是其它值。实践中直线缓坡不如曲线缓坡实用,一是因为曲线缓坡比直线缓坡可以更短,二是曲线缓坡更平滑,更舒适。通过计算得知,当直线坡道高差大于时,曲线坡道高差大于时,设计缓坡距离会更短,更经济。当条件允许时,汽车坡道的舒适坡度应设计在8%~10%之间。曲线坡道还应在横向设计2%~6%的超高坡度,利用汽车重力平衡向心力,增加舒适性。超高设计要明确外环高,内环低,是由外环坡向内环。 汽车坡道最小净高《汽设规》规定不小于。因地下汽车库经常与地下锅炉房、水泵房、变电站等设备用房毗邻,汽车坡道同时会兼做设备用房设备安装进出口,所以此时设计净高应大于为宜。汽车坡道应有良好的排水措施,通过实践,汽车坡道如设三道截水沟效果非常好,如下图所示:

停车场设计规范(1)

第二节 第11.2.1条机动车停车场分为公用停车场和专用停车场两类。本节规定适用于公用停车场的设计。专用停车场的设计可参照使用。 第条停车场的设置应结合城市规划布局和道路交通组织需要,合理分布。在大型公共建筑、重要机关单位门前以及公共汽车首、末站等处均应布置适当容量的停车场。大型建筑物的停车场应与建筑物位于主干路的同侧。人流、车流量大的公共活动广场、集散广场宜按分区就近原则,适当分散安排停车场。对于商业文化街和商业步行街,可适当集中安排停车场。 第条公用停车场的规模应按照服务对象的要求、车辆到达与离去的交通特征、高峰日平均吸引车次总量、停车场地日有效周转次数,以及平均停放时间和车位停放不均匀性等因素,结合城市交通发展规划确定。 第条公用停车场的停车区距所服务的公共建筑出入口的距离宜采用50~100m。对于风景名胜区,当考虑到环境保护需要或受用地限制时,距主要入口可达150~200m;对于医院、疗养院、学校、公共图书馆与居住区,为保持环境宁静,减少交通噪声或废气污染的影响,应使停车场与这类建筑物之间保持一定距离。 停车场的出入口不宜设在主干路上,可设在次干路或支路上并远离交叉口;不得设在人行横道,公共交通停靠站以及桥隧引道处。出入口的缘石转弯曲线切点距铁路道口的最外侧钢轨外缘应大于或等于30m。距人行天桥应大于或等于50m。 停车场出入口及停车场内应设置交通标志,标线以指明场内通道和停车车位。 第条停车场平面设计应有效地利用场地,合理安排停车区及通道,便于车辆进出,满足防火安全要求,并留出布设附属设施的位置。 第条停车场采用的设计车型及外廓尺寸见表。设计时应以停车场停车高峰时所占比重大的车型为设计车型。如有特殊车型,应以实际外廓尺寸作为设计依据。 第11.2.7条停车位面积应根据车辆类型、停放方式、车辆进出、乘客上下所需的纵向与横向净距的要求确定。车辆停放的纵、横向净距见表。 有残疾人使用停车场时,应按照现行的《方便残疾人使用的城市道路和建筑物设计规范》(JGJ 50)进行设计。 第11.2.8条停车场车辆停放方式按汽车纵轴线与通道的夹角关系,有平行式、斜列式(与通道成30°、45°、60°角停放)、垂直式三种,见图。 按车辆停发方式的不同,有前进停车、前进发车;前进停车、后退发车;后退停车、前进发车等三种。 停车场所需通道宽度、单位停车面积及有关尺寸见表。 停车场总面积除应满足停车需要外,还应包括绿化及附属设施等所需的面积。 第条停车场内车位布置可按纵向或横向排列分组安排,每组停车不应超过 50vch。各组之间无通道时,亦应留出大于或等于6m的防火道。 停车场出入口不应少于两个,其净距宜大于10m;条件困难或停车容量小于50vch 时,可设一个出入口,但其进出通道的宽度宜采用9~10m。 停车场出入口应有良好的通视条件,见图,并设置交通标志。

风景区停车场规划设计规范

风景区停车场规划设计 一、停车场概念 景区停车场是为旅游者使用的汽车提供停车服务的场所。景区中常见的车辆类型有大型客车、中小型客车以及摩托车和电瓶车。 二、旅游景区停车场设计原则 1. 一般停车场设计原则 (1)强调自然协调 风景区停车场规划的首要问题是“自然”,包括场地本身的“自然”及与周围风景衔接的“自然”。最好是借用自然的地形,就势建造。停车场区内大客车与小汽车要分区停放,用绿化及道路划分出各自的停车空间。小汽车停车场常常结合场地地形及建筑物布置情况灵活分散成几个组来布置。 (2)尽量留地于人 有条件的地方应尽量将停车场建在地下或水下。而腾出的地面最好用于建游园,搞绿化,或扩大水面。建在地下或水下的停车场要综合研究,科学设计,其内部设施要现代化。 (3)设置服务设施 要在整个停车场的合适位置分散布置一些休闲设施、一定数量的公共电话亭等,以方便游客使用。 (4)设置临时停车场 有些景区的旅游季节性非常强,旺季停车位严重不足,为避免破坏环境,不适合再修建新停车场的景区可考虑建造临时停车场。目前有一种产品叫草坪格,可广泛应用于建造临时停车场、步道。 2. 态停车场的规划原则

生态型的停车场宜采用组团式、分散式的布局。采用绿化草坪砖,以灌木为隔离线,用高大乔木和藤蔓植物遮荫。景区的停车场应成为景观,避免采用使大面积车辆曝晒的硬化停车场。国外有景区采用太阳能电池板或太阳能集热器作为停车场的车棚。既可防止车辆曝晒,为开空调而多耗油污染景区空气,又可以为景区提供绿色电源。 此外,景区停车场的建设要建一个,用一个,建成后的停车场不能移作他用,己移作他用的要设法收回。避免对景区停车造成困扰和负担。 三、停车场类型 1.停车场类型 按照停车所处于的空间位置来分,可以分为路边停车场以及路外停车场。(1). 路边停车场 是指在道路的一侧边缘或者两侧边缘划出一定的范围作为车辆停放的设施。一般来说,在交通量大的区域,路边停车场一般不会成为优先考虑的对象。(2). 路外停车场 是指在道路之外,不占用道路的停车设施,一般在景区中的停车场类型常采取平面式和立体式。 2.车辆停置形式 车辆停放时车位的布置形式,有垂直式、平行式、斜角式三种,或混合采用此三种停车方式。 垂直式:即车辆垂直于通道停放。采用这种形式,一定长度内停放的车辆数最多,用地较省,但停车带较宽(以最大型车的车身长度为准),车辆进出车位要倒车一次,须留较宽的通道。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