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法中虚假陈述的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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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虚假陈述民事赔偿规定2003

最高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虚假陈述民事赔偿规定2003

【发布部门】最高人民法院【发文字号】法释[2003]2号【批准部门】【批准日期】【发布日期】2003.01.09 【实施日期】2003.02.01【类别】民诉综合规定与解释【文件代码】44458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相关资料: 部门规章2篇司法解释1篇其他规范性文件2篇地方法规1篇案例2篇裁判文书32篇相关论文65篇实务指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已于2002年12月26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61次会议通过。

现予公布,自2003年2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二00三年一月九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2002年12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61次会议通过法释[2003]2号)为正确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规范证券市场民事行为,保护投资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证券市场实际情况和审判实践,制定本规定。

一、一般规定第一条本规定所称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以下简称虚假陈述证券民事赔偿案件),是指证券市场投资人以信息披露义务人违反法律规定,进行虚假陈述并致使其遭受损失为由,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民事赔偿案件。

(相关资料: 裁判文书17篇相关论文2篇)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投资人,是指在证券市场上从事证券认购和交易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本规定所称证券市场,是指发行人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的发行市场,通过证券交易所报价系统进行证券交易的市场,证券公司代办股份转让市场以及国家批准设立的其他证券市场。

(相关资料: 相关论文2篇实务指南)第三条因下列交易发生的民事诉讼,不适用本规定:(一)在国家批准设立的证券市场以外进行的交易;(二)在国家批准设立的证券市场上通过协议转让方式进行的交易。

虚假称述的法律后果(3篇)

虚假称述的法律后果(3篇)

第1篇一、引言虚假陈述是指当事人故意或者过失地陈述与事实不符的情况,对他人产生误导或者欺骗的行为。

虚假陈述不仅损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扰乱了市场经济秩序。

我国法律对虚假陈述行为给予了严厉的制裁,本文将探讨虚假陈述的法律后果。

二、虚假陈述的法律性质虚假陈述具有以下法律性质:1. 违反诚信原则:虚假陈述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

2. 违反公平原则:虚假陈述导致交易双方地位不平等,损害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

3. 违反合同法原则:虚假陈述可能导致合同无效或者解除,损害了合同双方的合法权益。

4. 违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原则:虚假陈述可能侵害消费者权益,损害消费者利益。

三、虚假陈述的法律后果1. 民事责任(1)合同责任:虚假陈述导致合同无效或者解除,当事人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2)侵权责任:虚假陈述侵犯了他人的合法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3)违约责任:虚假陈述构成违约,当事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2. 行政责任(1)行政处罚:虚假陈述行为违反了行政法律法规,应当受到行政处罚。

(2)行政处分:虚假陈述行为涉及国家工作人员,应当受到行政处分。

3. 刑事责任(1)虚假陈述罪:虚假陈述行为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可能构成虚假陈述罪。

(2)其他相关罪名:虚假陈述行为可能涉及其他相关罪名,如诈骗罪、合同诈骗罪等。

四、虚假陈述的法律救济1. 民事救济(1)请求损害赔偿:虚假陈述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受害人可以请求损害赔偿。

(2)请求撤销合同:虚假陈述导致合同无效或者解除,受害人可以请求撤销合同。

2. 行政救济(1)申请行政处罚:虚假陈述行为违反了行政法律法规,受害人可以申请行政处罚。

(2)申请行政处分:虚假陈述行为涉及国家工作人员,受害人可以申请行政处分。

3. 刑事救济(1)申请立案侦查:虚假陈述行为构成犯罪,受害人可以申请立案侦查。

(2)提起公诉:受害人可以依法向检察机关提起公诉。

五、结语虚假陈述行为具有严重的法律后果,不仅损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扰乱了市场经济秩序。

证券法案例分析

证券法案例分析

证券法案例分析证券法案例分析是指通过具体案件的分析,探讨和解析证券法相关问题的理论和实务方面的问题。

下面以一起证券类案例为例进行分析。

案例背景:某上市公司A发行了股票,并在发行前提交了相应的招股书。

由于招股书中涉及虚假陈述,投资者受到了损失,故提起了诉讼。

案件争议点:1. 是否构成虚假陈述?2. 证券发行人是否应对虚假陈述承担民事责任?分析如下:一、虚假陈述问题根据我国证券法第47条规定,证券发行人在证券发行和上市活动中,不得作出虚假陈述,不得隐瞒重要事实。

根据案件中的情况,如果招股书中真的存在虚假陈述,并且这些陈述对投资者的投资决策产生了重大影响,那么可以认定涉及虚假陈述的主观要件和客观要件都成立。

投资者在购买股票时受到了误导,所以存在追究证券发行人责任的可能性。

二、证券发行人的民事责任问题根据我国证券法第49条规定,证券发行人对因虚假陈述而使投资者损失的,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在本案中,招股书中涉及虚假陈述,导致投资者遭受了经济损失。

因此,根据证券法的规定,证券发行人应对投资者的损失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三、责任的认定和赔偿的计算问题在判决中,法院需要对证券发行人的违法行为进行认定,并根据投资者的实际损失进行赔偿计算。

根据证券法的规定,投资者可以要求证券发行人赔偿投资损失、利息和相应的费用。

最后,根据具体案件的情况,法院应对证券发行人的违法行为以及投资者的损失进行综合评估,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得到保护。

综上所述,本案涉及证券发行人涉及虚假陈述的问题,并导致投资者遭受了损失。

根据我国证券法的规定,证券发行人应对投资者的损失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最终,法院应根据具体情况对证券发行人的违法行为和投资者的损失进行认定和计算,并进行相应的赔偿。

《关于审理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的理解与适用

《关于审理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的理解与适用

《关于审理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的理解与适用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分类】司法解释解读正文《关于审理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的理解与适用作者:林文学付金联周伦军作者单位:最高人民法院目次一、关于《规定》的修改背景二、关于《规定》的主要内容(一)关于《规定》的适用范围(二)关于废除前置程序(三)关于案件的管辖(四)关于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五)关于民事责任主体(六)关于诉讼时效为正确审理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规范证券发行和交易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维护公开、公平、公正的证券市场秩序,2021年12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60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审理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法释〔2022〕2号,以下简称《规定》),对《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法释〔2003〕2号,以下简称原解释)进行了修订,自2022年1月22日起施行。

这是最高人民法院贯彻落实中央对资本市场财务造假零容忍要求,依法提高违法违规成本、震慑违法违规行为的重要举措。

《规定》的修订发布,充实和完善了证券市场民事责任制度,进一步强化了资本市场制度供给,畅通了投资者的权利救济渠道,夯实了市场参与各方归位尽责的规则基础,健全了中国特色证券司法体制,为资本市场的规范发展提供了更加有力的司法保障。

为便于审判工作中正确理解和适用,本文就《规定》修订的背景及主要内容作一介绍。

一、关于《规定》的修改背景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发展资本市场是中国的改革方向,要建设一个规范、透明、开放、有活力、有韧性的资本市场,完善资本市场基础性制度。

在资本市场中,证券行政监管与证券司法审判是保障证券市场健康发展、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两大主要力量。

在我国30多年的资本市场法治化进程中,人民法院切实履行证券商事审判工作职责,积极发挥审判职能,在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防控金融风险、打击欺诈发行和财务造假等资本市场痼疾、促进资本市场改革发展方面做了一系列工作。

《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的理解与适用(奚晓明 贾 纬)

《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的理解与适用(奚晓明 贾  纬)

《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的理解与适用奚晓明贾纬上传时间:2003-11-21今年1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并于2月1日起正式施行。

这是继2002年1月15日《关于受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侵权纠纷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下发后,最高人民法院制定和公布的审理证券民事赔偿案件适用法律的第一个系统性司法解释。

《规定》不仅对人民法院审理证券市场虚假陈述民事赔偿案件具有重要的规范作用,并且对我国证券市场健康运行和稳步发展将产生积极而深远的影响。

一、《规定》出台的背景中国证券市场经过12年的发展,已经取得了巨大成就。

市场规模发展到拥有上市公司1200余家,投资者开户数达6800万,总市值在亚洲仅次于东京和香港证券交易所。

证券市场在有效配置社会资源和对国有大中型企业公司制和股份制改造、推动社会主义经济市场化进程等方面,已经起到了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

证券市场的不断发展壮大,还带动了金融资产和中介服务等一批相关产业的快速发展。

但是我国的证券市场目前仍属于新兴市场,正处于规范和转轨时期,在市场规范和运行机制方面存在着一些不应忽视的缺陷。

其中应与刑事责任、行政责任并行存在缺一不可的侵权民事责任,由于我国法律规定过于原则或者不全面,使得该项法律制度在证券市场长期缺失。

侵权行为人只有刑事和行政责任承担的后果预期,而难以受到民事责任追究,也即投资人因侵权行为遭受的财产损失难以获得民事赔偿。

近年来,随着行政主管机关加大了对证券市场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一批如亿安科技、东方电子、蓝田股份、通海高科、银广夏、ST郑百文等恶劣的证券市场侵权行为得以曝光。

这些违法行为的存在,严重影响了我国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侵犯了广大投资人的合法权益。

这种状态如果长期存在,将会极大地伤害投资人的投资信心,动摇证券市场存在和发展的根基,不利于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和壮大。

证券法第50条

证券法第50条

证券法第50条证券法第50条:对违法信息披露行为的法律责任在我国的证券市场中,信息披露是保护投资者权益、维护市场秩序的重要手段。

然而,一些市场主体为了谋取不正当利益,存在着发布虚假、误导性信息的行为。

为了规范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我国制定了《证券法》。

其中,第50条明确了对违法信息披露行为的法律责任。

根据《证券法》第50条的规定,市场主体在信息披露中故意发布虚假记载、重大遗漏或者误导性陈述,导致投资者错误决策或者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具体而言,这种违法行为将受到以下制裁:一、行政处罚:违法信息披露行为属于证券监管范畴,相关监管机构可以依法对其进行行政处罚。

根据《证券法》的规定,监管机构可以对违法行为人处以罚款、暂停上市、吊销证券经营许可证等行政处罚措施,并可能将其列入市场禁入名单,限制其从事证券市场活动。

二、民事赔偿:受到违法信息披露行为损害的投资者可以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赔偿损失。

根据《证券法》的规定,投资者可以主张违法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包括赔偿经济损失、精神损害抚慰金等。

三、刑事责任:在严重情况下,违法信息披露行为可能涉及犯罪行为。

根据《证券法》的规定,对于情节严重、后果严重的虚假陈述、隐瞒重要事实的行为,违法行为人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面临刑罚的惩处。

证券法第50条的设立,对于规范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权益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通过明确违法信息披露行为的法律责任,可以有效遏制虚假、误导性信息的发布,维护市场的公平公正。

此外,法律责任的设立也提醒市场主体应当诚信守法,加强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和准确性,提升市场的透明度和可预测性。

然而,当前我国证券市场仍存在一些违法信息披露行为。

一些公司为了掩盖真实情况,故意发布虚假陈述,误导投资者;一些上市公司在重大事项披露中存在重要遗漏,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

这些行为严重扰乱了市场秩序,损害了投资者的利益。

因此,我们需要进一步加强对违法信息披露行为的监管和处罚力度,提高违法成本,形成有效的威慑机制。

虚假陈述的标法律后果(3篇)

第1篇一、引言虚假陈述是指行为人在陈述事实时,故意隐瞒事实真相,或者故意歪曲事实真相,误导他人做出错误判断的行为。

在法律领域,虚假陈述是一种严重的违法行为,不仅侵害了他人的合法权益,还扰乱了市场经济秩序。

本文将从虚假陈述的法律后果方面进行探讨,旨在提高人们对虚假陈述的认识,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

二、虚假陈述的法律后果1.民事责任(1)损害赔偿虚假陈述行为人因虚假陈述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损害赔偿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直接经济损失、间接经济损失、精神损害赔偿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九条的规定,虚假陈述行为人应当赔偿因虚假陈述给他人造成的全部损失。

(2)停止侵害虚假陈述行为人应当停止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包括但不限于停止虚假陈述、停止发布虚假信息、停止误导他人等。

2.行政责任(1)行政处罚虚假陈述行为人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应当承担相应的行政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行政处罚的种类包括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吊销许可证、责令停产停业等。

(2)行政处分虚假陈述行为人属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单位的职工,其虚假陈述行为违反了单位纪律,应当受到行政处分。

行政处分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等。

3.刑事责任虚假陈述行为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虚假陈述行为可能涉及的罪名有虚假广告罪、虚假证明文件罪、虚假诉讼罪等。

(1)虚假广告罪虚假广告罪是指行为人明知是虚假广告,而故意予以制作、发布、传播,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的规定,虚假广告罪的刑罚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2)虚假证明文件罪虚假证明文件罪是指行为人明知是虚假证明文件,而故意予以出具、提供、使用,情节严重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的规定,虚假证明文件罪的刑罚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2.01.21•【文号】法释〔2022〕2号•【施行日期】2022.01.22•【效力等级】司法解释•【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证券,民事诉讼综合规定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已于2021年12月30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60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2年1月22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2022年1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法释〔2022〕2号为正确审理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规范证券发行和交易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维护公开、公平、公正的证券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规定。

一、一般规定第一条信息披露义务人在证券交易场所发行、交易证券过程中实施虚假陈述引发的侵权民事赔偿案件,适用本规定。

按照国务院规定设立的区域性股权市场中发生的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可以参照适用本规定。

第二条原告提起证券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诉讼,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并提交以下证据或者证明材料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一)证明原告身份的相关文件;(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实施虚假陈述的相关证据;(三)原告因虚假陈述进行交易的凭证及投资损失等相关证据。

人民法院不得仅以虚假陈述未经监管部门行政处罚或者人民法院生效刑事判决的认定为由裁定不予受理。

第三条证券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由发行人住所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在的市、计划单列市和经济特区中级人民法院或者专门人民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若干问题的规定》等对管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虚假陈述法律后果(3篇)

第1篇一、引言虚假陈述是指在金融、证券、保险等领域的公开信息中,故意隐瞒事实真相,或者虚构事实,误导投资者、消费者等市场主体,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我国《证券法》、《公司法》、《保险法》等法律法规对虚假陈述行为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文将分析虚假陈述的法律后果,以提醒市场主体依法经营,维护市场秩序。

二、虚假陈述的法律后果1.民事责任(1)赔偿责任:虚假陈述行为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赔偿投资者、消费者等市场主体因虚假陈述所遭受的损失。

赔偿范围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如投资收益损失、机会成本损失等。

(2)违约责任:虚假陈述行为人违反了合同约定,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如虚假陈述行为人与他人签订了保密协议,泄露了商业秘密,则应承担违约责任。

2.行政责任(1)行政处罚:虚假陈述行为人应当受到行政处罚,如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等。

根据《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行政处罚的最高罚款额可达1000万元。

(2)市场禁入:虚假陈述行为人可能被禁止在一定期限内从事相关行业或职务,如证券市场禁入、保险市场禁入等。

3.刑事责任(1)虚假陈述罪:根据《刑法》第161条,虚假陈述行为人可能构成虚假陈述罪,受到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等刑事处罚。

(2)其他犯罪:虚假陈述行为人可能因虚假陈述行为涉及其他犯罪,如诈骗罪、职务侵占罪等,受到相应的刑事处罚。

三、虚假陈述的认定标准1.虚假陈述行为人存在故意:虚假陈述行为人明知自己陈述的事实是虚假的,仍然故意为之。

2.虚假陈述行为人实施了虚假陈述行为:虚假陈述行为人通过公开信息,故意隐瞒事实真相,或者虚构事实,误导投资者、消费者等市场主体。

3.虚假陈述行为造成了严重后果:虚假陈述行为导致投资者、消费者等市场主体遭受重大损失,如股价暴跌、市场波动等。

四、防范虚假陈述的措施1.加强法律法规的宣传和培训:提高市场主体对虚假陈述法律后果的认识,增强法律意识。

2.完善监管机制:加大对虚假陈述行为的监管力度,严厉打击虚假陈述行为。

证券虚假陈述侵权损害赔偿计算标准

一、我国证券民事赔偿法律制度现有规定虚假陈述赔偿数额是我国理论和实践中亟待解决的一个难题。

《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为《若干规定》)规定了证券市场损害赔偿金额的计算方式,这是我国目前唯一的具体计算规则。

该司法解释确立了一个较为精确的赔偿额计算方法,使虚假陈述行为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有效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从《若干规定》第30条可以看出,当证券市场中出现虚假陈述行为且投资者请求赔偿损失时,作出虚假陈述行为的公司赔偿的范围仅限于投资者基于对虚假陈述内容的信赖作出投资选择而受到的实际损失,不包括投资者的预期可得利益。

第31条和第32条明确了以基准日为分界线,以买入证券平均价格与实际卖出平均价格之差,或买入证券平均价格与虚假陈述揭露日或者更正日起至基准日期间每个交易日收盘价的平均价格之差计算投资差额损失。

《若干规定》中所确定的损失计算方法被称作交易差额计算法,这是我国首次正式提出投资差额损失的计算方法。

此种方式依据因果关系的推断原则,要求投资者所投资的是与虚假陈述行为直接相关的证券,且买入证券必须是在虚假陈述实施日到揭露日的区间内;其次,投资者在虚假陈述揭露日或更正日以及之后继续持有证券或卖出的行为引起交易价格差额为负,这部分差额即为损失。

这种计算方法客观便捷,只要确定了基准日,投资者所受损失能很快计算出来,且以证券的实际价格作为计算损失的基础,最大限度排除了人为假设因素对计算结果的影响。

但《若干规定》只是原则性明确了以平均价格之差来计算投资者的实际损失,至于在个案中应采取何种计算方法,则尚未作出规定。

因此,在审判实践中常出现具体适用的各种问题,如何确定“买入平均价”就是其中频率较高之一。

二、相关案例法院判决概况《若干规定》第30~32条是证券市场虚假陈述计算损害赔偿的重要规则。

若法院将虚假陈述案件中“如何确定投资者损失的赔偿数额”作为争议焦点进行审判,且判决虚假陈述的公司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就必然将以上三条文作为裁判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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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法中虚假陈述的损害赔偿
近年来,我国证券市场中因虚假陈述受损的投资人纷纷提起诉讼,要求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但由于各种因素的制约,不少案件至今仍未得到妥善解决。

笔者认为在虚假陈述民事赔偿案件的审理过程中,损害赔偿的范围及其计算方式最为复杂多变且最为关键,直接关系到因被告的虚假陈述行为而受损的投资者最终否能得到赔偿,能得到多大数额的赔偿,该种损害赔偿方式的采用能否真正起到补偿受损投资人和遏止违法行为的目的。

基于我国在虚假陈述损害赔偿问题上欠缺相应的立法和司法经验,笔者认为应借鉴西方发达国家,尤其是美国在这方面的有益经验,结合我国的国情和实践,完善相关的制度,才能更好的保护投资人的利益。

下文中,笔者首先介绍了美国证券法中对虚假陈述行为进行损害赔偿的立法和司法实践。

其次,笔者具体结合于 2003 年 2 月 1 日起开始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中有关损失认定方面的内容,在比对美国证券法中虚假陈述的损害赔偿方式的基础上,对我国虚假陈述损害赔偿的范围及其计算方式、平均价格确定和基准日等问题进一步加以了论述。

最后,笔者提出未来在确立我国的证券市场虚假陈述损害赔偿的计算方法时,应充分对本国国情予以考虑,可分两步走确立符合国情的虚假陈述损害赔偿计算方法,以进一步健全我国证券法中的虚假陈述损害赔偿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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