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证券法民事法律责任体系
试论证券内幕交易民事赔偿责任

试论证券内幕交易民事赔偿责任摘要:我国新修正的《证券法》将内幕交易及其相关民事责任写入了法律,为广大普通投资者维护自身利益、行使赔偿请求权提供了法律依据。
但是,其规定过于笼统,未对损害赔偿的范围及损害赔偿权利人的范围作出明确规定,也没有对救济方式作出规制,这不失为证券法的一个缺憾。
关键词:内幕交易;民事赔偿责任;代表人诉讼随着世界经济的发展,中国证券市场也呈现日渐火爆的态势,随之而来的就是内幕交易现象数量的上升,同时,内幕交易行为也因此而更加隐蔽和复杂,严重影响了证券市场的发展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我国新修正的《证券法》虽然规定了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悉者在内幕信息公开前,不得泄露内幕信息、自行买卖或建议别人买卖该公司的证券;若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但是,以上规定未对损害赔偿的范围及损害赔偿权利人的范围作出明确规定,也没有对救济方式作出规制。
一、概述内幕交易指内幕人或利用非法渠道获得内幕信息的人为了获得不法利益或者避免损失,自己实施或建议他人或泄漏内幕信息使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相关证券交易的行为。
证券内幕交易民事责任即内幕交易人因其内幕交易行为而致投资者损害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
内幕交易须具备以下四个方面的要件。
1.内幕交易行为构成内幕交易,必须具有内幕交易的行为,即泄露内幕信息、自行买卖或建议别人买卖该公司证券的行为。
2.主观过错构成内幕交易需要行为人主观方面有过错,如果行为人根本不知情,则无法认定其为内幕交易之行为。
3.损害事实构成内幕交易的损害事实应是因违反证券法的规定,可以通过法律途径得到补偿的确定的财产损害。
内幕交易案件的受害人应证明有损害事实的存在,而且此种损害事实应当具备以下几个条件:第一,造成损害的原因是违反了证券法的相关规定;第二,损害仅限于财产范围内,精神损害不包含其中;第三,损害事实有确定的范围或金额,是可计量的;第四,此种损害可以通过法律途径得到补偿。
4.因果关系构成内幕交易还要求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即内幕知悉者的行为与投资者的损害之间有因果关系。
论我国证券法的民事法律责任体系

论我国证券法的民事法律责任体系作者:黄颖怡来源:《现代经济信息》2011年第20期摘要:《证券法》1998年颁布,2005年进行了修改,标志着证券法律的不断完善,对证券市场的发展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
本文试就证券法律责任的立法与完善予以探讨,突出对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的保护,健全证券民事法律责任。
关键词:证券法律;民事责任;完善中图分类号:D922.28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1)10-0278-01我国《证券法》的颁布实施于1999年,在证券发行、交易、监管等各个方面都做了规定,对于规范和发展我国的证券市场有着极其重要的意义。
但该法对许多具体问题并没有做出规定,使得投资者的合法权益难以得到保障。
特别是对法律责任的规定,也没有作出相关的规定。
2006年新《证券法》对旧法作出了多项调整,仍是轻视民事责任的设置。
完善我国证券民事法律责任对维护投资者的合法利益,维护证券市场秩序以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有着深远的意义。
一、证券法律责任构成1.证券法律责任主体证券法律责任主体是指证券违法主体或应承担法律责任的主体。
该主体资格有三个条件,首先自然人要达到法定责任年龄和具备法定责任能力,此外还需实施了证券违法行为或违反证券合同的行为,依法应被追究证券法律责任。
法人是否具备证券法律责任能力,主要在能否构成证券刑事责任主体的资格上存在争议。
2.过错证券法律责任的复合性决定其在主观规则原则上应当区别不同情况对待。
在证券民事责任的判定上,证券违法行为人的主观状态难以判断,而让投资者等受害人举证也显得相当困难,因此应当适用过错推定原则。
3.违法行为实施了违法行为是证券法律责任产生的前提,证券法律责任的复合性决定了证券违法行为的性质可能是民事违法、刑事违法或行政违法。
4.损害事实在证券法律责任的认定上,损害事实的认定具有一定的困难。
在证券违法行为中,受害人受到的损失主要是财产方面的,且与证券交易具有直接关系。
证券市场的市场法规了解证券市场的法规制度和法律责任

证券市场的市场法规了解证券市场的法规制度和法律责任证券市场的市场法规:了解证券市场的法规制度和法律责任近年来,证券市场的发展迅猛,成为了我国金融体系中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
为了确保市场的健康发展,并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我国建立了一系列的法规制度和法律责任。
本文将详细介绍证券市场的法规制度以及相关的法律责任,帮助读者全面了解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一、证券市场的法规制度1. 证券法和公司法证券法是我国证券市场的基本法律,它规定了证券的发行、流通、交易等方面的基本规则和制度。
公司法则涉及上市公司的设立、运营和信息披露等内容。
这两部法律为证券市场的正常运作提供了法律依据。
2. 监管规章和规则证券市场的监管规章和规则由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简称“证监会”)发布,包括股票发行上市的审核制度、信息披露的要求、交易规则等。
这些规章和规则细化了证券法的内容,具体规定了市场主体的权责,保障了市场的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3. 交易所规则我国证券市场主要包括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它们制定了自己的交易规则。
交易所规则主要包括股票上市条件、交易制度、交易方式等。
交易所规则对于保障交易活动的有序进行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二、证券市场的法律责任1. 内幕交易和操纵市场的法律责任内幕交易和操纵市场是证券市场中的严重违法行为。
内幕交易是指内部人员利用未公开信息买卖证券获取非法利益,而操纵市场是指通过投资者集中买卖等手段人为控制证券价格。
根据《证券法》,从事内幕交易和操纵市场的行为者将承担法律责任,包括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和终身禁入市场等。
2. 不实信息披露的法律责任信息披露是证券市场的重要环节,必须依法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市场披露信息。
企业和上市公司提供虚假信息披露的,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包括罚款和取消上市资格等。
3. 监管部门的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证监会作为证券市场的监管机构,必须遵守法律,履行监管职责。
如果证监会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泄露内幕信息等行为,将被追究法律责任,对其造成的损失进行赔偿。
证券法上的民事侵权责任制度研究

证券法上的民事侵权责任制度研究
证券法上的民事侵权责任制度是指在证券交易过程中,当一方因违反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给另一方造成损失时,被侵权方可以依法主张民事责任,并要求侵权方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在研究证券法上的民事侵权责任制度时,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展开:
1. 侵权主体:研究证券法上的民事侵权责任制度首先需要确定侵权主体。
证券交易涉及的主体包括证券发行人、证券交易所、中介机构、投资者等。
研究应当明确不同主体的侵权责任,并分析其法定侵权行为以及证明责任等方面。
2. 侵权行为:研究证券法上的民事侵权责任制度还需要分析具体的侵权行为。
例如,证券违法行为、虚假陈述行为、内幕交易行为等,在进行民事侵权责任的认定时,需要研究不同行为的要件及成立条件,以及证明责任等。
3. 损害赔偿:研究证券法上的民事侵权责任制度必然涉及损害赔偿问题。
研究中需要分析不同侵权行为导致的损害类型、赔偿责任的限制等问题。
同时,还需要研究证券法上的特殊机制,如证券投资损失赔偿基金等。
4. 证券法与其他法律关系:研究证券法上的民事侵权责任制度还需要分析证券法与其他法律的相关关系。
证券交易涉及金融法、合同法、民法等多个法律领域,需要研究证券法和其他法律的协调与衔接关系。
在研究证券法上的民事侵权责任制度时,可以参考相关的理论研究成果、实践案例和国内外类似制度的经验,结合国内外立法和实践情况进行综合研究。
同时,还可以参考国际上证券法的发展趋势,借鉴其他国家和地区的法律制度设计,以完善我国证券法上的民事侵权责任制度。
从“投机”到“投资”的证券市场——浅谈完善我国证券法中的民事责任的立法要求‘

证券 法中民事责任 制度作 出立法前瞻。说 明我 国证 券法规 中通过 立法 来完善证券 法 中民事责任 制度 势在 必行 , 并说明只有 完善证券 法中的民事责任制度 , 证券 市场 才能更健康的发展。 [ 关键 词] 证券 法; 民事责任 ; 立法 [ 文献标识码 ]A [ 中图分类号 】F 3 . 1 8 0 9
章 () a 条为模本 , 配合《 9 4年证券交易法》 l 13 第 0章( ) b 条制 定并颁布的《 规则 lb一 》, 各种 各样 的操纵性 或欺诈 性 o 5 对
市场 。
以往会造成股市恶性循环。所以 , _ 为 r使我 国证 券市场能够
健康发展 , 完善我 国证券法 叶 的民事 责任制度 势在 必行 。 1
一
、
我国证券法民事责任规定的现状
证券法 的基本 原则足 最大 限度 地保 护证券 投资人的 合 法权益 , 树立和保护 证券投 资人 对证券 市场 的信 心。因此 , 在证券违法行 为发生时 , 证券监督管理机关 和司法机关不仅 要重视对违法者追究行政责任和刑事 责任 , 更要重视对违 法 者追究 民事责任 。然而 , 观我国证券法第 十一章关 于法 律 综 责任 的 4 7个条文 , 绝大部分为行政 责任和刑事 责任的规定 , 关于 民事责任的规定却很少 , 仅有第一百八 十八条规定 未经
二 、 国 证 券 法 中 民事 责 任 制 度 的借 鉴 美
在证券 法中 民事 责任制 度方 两我们不妨 借鉴美 国证券 法上的某些规定 。美 国证 券 法为 了追究证 券发行 人和参与 人在注册 文件( 包括招股 说 明书) 中或者在 向公众投资者销
失的 , 当与发行人 承担 连带赔 偿责 任 ; 应 第一再 九 十一条规
论证券民事责任

从红光实业到亿安科技,再到银广夏,为维护自身权益,众多中小股民前仆后继,寻求通过法律向提供虚假信息或操纵股价的庄家讨回损失。
然而,结果是或被驳回起诉,或被告之暂不受理,求偿无门。
直到近日,最高法院发布《关于受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侵权纠纷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方才见到一丝曙光。
案例1:红光案。
1998年12月14日,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收到姜顺珍的起诉状,起诉请示该院判令国泰证券有限公司、何行毅、焉占翠、中兴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成都蜀都会计师事务所、成都资产评估事务所等24名被告赔偿其损失人民币3136.50元。
原告姜顺珍认为,由于听信了上述被告的虚假陈述,做出了对成都红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进行投资的错误判断,从成都红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在1997年6月6日上市后,于1997年6月10日至1998年6月5日分6次共买进成都红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股票1800股,实付金额人民币15744.66元,由于成都红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存在编造虚假利润,少报亏损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造成股价下跌。
原告将股票尽数卖出,实收金额12608.16元。
据此,原告损失了人民币3136.50元。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姜顺珍的损失与被告的违规行为之间无必然的因果关系,且姜顺珍所称的股票纠纷案件不属法院受理范围,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08条,第140条第1款第(三)项的规定,作出(1998)浦经初字第3964号《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原告姜顺珍的起诉。
「1」案例2:银广夏民事侵权赔偿案。
2001年8月2日,《财经》杂志发表名为《银广夏陷阱》的文章,称银广夏(000557)1999年、2000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信息,其主要利润来源的天津广夏萃取出口产品纯属银广夏编造的虚假信息。
2001年9月5日,中国证监会新闻发言人称,现已查明银广夏公司通过伪造购销合同、伪造出口报关单、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伪造免税文件和伪造金融票据等手段,虚构主营业务收入,虚构巨额利润7.45亿元。
正文-201612261002-证券法中的民事责任

证券法中的民事责任摘要在整个证券法律责任体系中,证券民事责任处于的核心地位,是证券法律责任体系完善的重点所在,是证券市场有序、高效运转的保证,是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最直接有效的途径,是证券民事法律关系得以顺利展开和圆满终结的根本保障,也是证券私法规范的最终环节。
但长期以来,我国对证券民事责任的规范极不完善。
本文重点拟对我国目前证券法中民事责任的现状进行分析,并在此基础上对我国证券法中民事责任制度的完善提出一些建议。
关键词:证券法;民事责任;民事责任制度一、证券民事责任概说(一)证券民事责任的定义证券法中的民事责任,是指中介机构、证券公司、上市公司等证券市场的主体,因从事操纵市场、虚假陈述、欺诈客户、内幕交易等违反证券法律、法规以及规章等的禁止性的行为,使投资者受到损失,应当依法承担的民事责任。
(二)证券民事责任的功能1、填补损害的补偿功能填充损害赔偿的功能是主要的民事赔偿责任制度的作用。
最重要的民事赔偿责任的损害赔偿最常见的形式承担赔偿责任,其实质是民间的执法违法行为的受害者支付了一笔钱,他们的目的是弥补的罪行,遭受财产损失。
损害赔偿的民事责任制度,其本质是为了填补损失伤害,结果意外事故的损害赔偿。
2、阻止违法的威慑和预防功能民事责任制度不仅具有填补损害赔偿的功能,但也因为巨大的民事赔偿责任的罪犯,三思而后行,这是民事法律责任的威慑和预防,以防止非法。
所谓的威慑和预防机制的建立和运行的民事赔偿责任,因此潜在的非法不敢轻举妄动,以防止损害投资者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的现象发生。
“预防胜于治疗”的威慑和预防能力,是一项积极的功能。
3、协助执行法律和管理市场的效益功能证券法中的民事责任既具有填补损害的补偿功能,又具有阻止违法的预防功能。
当这两个功能正常发挥作用时,证券发行、交易市场必然秩序井然。
即使胆大妄为者实施了违法行为,由于最了解证券交易的利害关系,受害的投资者完全可以根据证券法有关民事责任的规定,要求违法者承担民事责任,恢复权益受侵害之前的状态,起到维持证券市场秩序稳定,依照法律管理市场的作用。
证券法上的民事责任研究与分析

证券法上的民事责任研究与分析李冬梅【期刊名称】《金融经济》【年(卷),期】2007(000)020【摘要】一、引言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我国的证券市场得到了长足的发展,虽出台了《证券法》,但随着证券活动中各种关系的不断更新以及复杂化,使得具有相列稳定性的证券法已不能适应现实情况的需求。
在九届人大五次会议上,已有代表团提出议案指出,《证券法》法律责任一章中,涉及民事责任仅原则性的两条,有关该法中民事责任的缺位,目前已实际影响了司法实践(最高人民法院就是以立法无具体规定为由,通知暂不受理三类民事责任侵权纠纷)。
本文就证券法中的民事责任予以分析和探讨。
二、责任主体的特殊性证券投资者。
一般而言,证券投资者不是证券交易所会员,他们参与证券交易要通过证券公司中介代理,双方存在着合同关系,如果投资者违反法律规定的义务和合同义务,那么他们就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其中发起人和证券公司进行自营的,也应遵守有关法律规定的义务,否则也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上市公司、拟上市公司和终止上市公司。
严格地讲,这三种形式是股份公司在证券市场中不同阶段的表述,其实质是一个法人公司,只是在拟上市、已上市和终止上市阶段承担不同的义务,由此而可能负有不同的民事责任。
上市公司、拟上市公司、终止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经理、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负有连带责...【总页数】2页(P)【作者】李冬梅【作者单位】淮海工学院法学系【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D922.287【相关文献】1.证券民事责任与传统民事责任--兼谈我国证券民事责任的完善 [J], 郑鲁英2.证券法上的民事责任研究与分析 [J], 李冬梅3.证券法上的民事责任功能研究 [J], 特日格勒4.证券法中民事责任制度研究——评《证券法原理》 [J], 程璐5.探析证券法上民事责任的诉讼实现机制 [J], 陈志超因版权原因,仅展示原文概要,查看原文内容请购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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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证券法的民事法律责任体系
摘要:《证券法》1998年颁布,2005年进行了修改,标志着证券法律的不断完善,对证券市场的发展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
本文试就证券法律责任的立法与完善予以探讨,突出对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的保护,健全证券民事法律责任。
关键词:证券法律;民事责任;完善
中图分类号:d922.28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1)10-0278-01
我国《证券法》的颁布实施于1999年,在证券发行、交易、监管等各个方面都做了规定,对于规范和发展我国的证券市场有着极其重要的意义。
但该法对许多具体问题并没有做出规定,使得投资者的合法权益难以得到保障。
特别是对法律责任的规定,也没有作出相关的规定。
2006年新《证券法》对旧法作出了多项调整,仍是轻视民事责任的设置。
完善我国证券民事法律责任对维护投资者的合法利益,维护证券市场秩序以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有着深远的意义。
一、证券法律责任构成
1.证券法律责任主体
证券法律责任主体是指证券违法主体或应承担法律责任的主体。
该主体资格有三个条件,首先自然人要达到法定责任年龄和具备法定责任能力,此外还需实施了证券违法行为或违反证券合同的行为,依法应被追究证券法律责任。
法人是否具备证券法律责任能力,
主要在能否构成证券刑事责任主体的资格上存在争议。
2.过错
证券法律责任的复合性决定其在主观规则原则上应当区别不同情况对待。
在证券民事责任的判定上,证券违法行为人的主观状态难以判断,而让投资者等受害人举证也显得相当困难,因此应当适用过错推定原则。
3.违法行为
实施了违法行为是证券法律责任产生的前提,证券法律责任的复合性决定了证券违法行为的性质可能是民事违法、刑事违法或行政违法。
4.损害事实
在证券法律责任的认定上,损害事实的认定具有一定的困难。
在证券违法行为中,受害人受到的损失主要是财产方面的,且与证券交易具有直接关系。
5.因果关系
由于证券交易具有公众参与、交易频繁以及风险大的特点,要查明投资者所受损害的原因并非易事。
在证券民事赔偿案件中,侵权因果关系的证明往往实行的是因果关系推定,即只要证券违法行为人存在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虚假陈述的客观违法事实,在同一期间从事相同证券交易的投资者所出现的损失就可以推定为有证券违反行为人所造成的。
二、我国证券民事责任
1.法律规定
证券法中的民事责任,是指上市公司、证券公司、中介机构等证券市场主体,因从事虚假陈述、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反证券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禁止性行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依法应当承担的损害赔偿等民事责任。
[1]从法律条文的数量上说,规定民事责任的规定都远远少于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
这与我国立法者过于注重证券法的公法性质,忽视其私法性质有关。
2.证券侵权行为民事责任的特殊问题
(1)内幕交易
《证券法》第202条规定了内幕交易情形,单位从事内幕交易的,还应当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进行内幕交易的,从重处罚。
可见目前《证券法》仍没有涉及任何内幕交易的民事责任,可谓是我国《证券法》的一大不足。
(2)操纵市场
我国证券法第77条规定四种操纵市场的行为:①单独或者通过合谋,集中资金优势、持股优势或者利用信息优势联合或者连续买卖,操纵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②与他人串通,以事先约定的时间、价格和方式相互进行证券交易,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③在自己实际控制的账户之间进行证券交易,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④以其他手段操纵证券市场。
条文最后一款还表明,操纵证券市场行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行为人应
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3)欺诈客户
欺诈客户的相关法律规定在《证券法》第79条,除列举了七种损害客户利益的欺诈行为外,最后一款还表明“欺诈客户行为给客户造成损失的,行为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在其他证券法律中也有对欺诈客户所承担责任作出规定,一般来说,欺诈客户主要是合同责任,应当由合同法调整,但在例外情况下可能会涉及到侵权责任。
3.完善证券民事责任的建议
(1)强化证券法的民事责任规定
细看《证券法》条文,可以发现目前证券民事责任规定尚不全面,修改之后仍能发现极大漏洞之处,相比之下行政责任为主导的责任体系内容庞大具体,民事责任规定若无法进一步强化,将会对证券投资者的信心造成极大的打击,影响投资者进入证券交易市场的积极性。
(2)改良民事诉讼机制
证券市场中的案件的显著特点是案件当事人众多,所涉金额巨大,为了一并解决众多当事人与另一方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冲突,简化诉讼程序,可以采用群体诉讼的方式。
[2]但受我国民事诉讼法关于群体诉讼固有缺点的限制,受害股民有可能无法选出合格的代表而引发新的纠纷与矛盾,最终将会影响到其自身利益的保护。
王利明教授提出可以成立“比较切实可行的办法是仿照中国消费者权
益保护协会,专门成立一个‘投资者权益保护协会’机构。
”既可以有效的保护投资者利益,减低他们的诉讼维权成本,通过长时间运作和梳理,也可以及时反馈证券市场各种信息,帮助政府监管部门监控二级市场中的各种违法、违规行为,从而保障证券市场健康有序的发展。
参考文献:
[1][2]王利明.证券法中的民事责任及其实现机制[j].人民法院报,2001-4-26.
作者简介:黄颖怡,女,广东外语外贸大学,研究生二年级学院:法学院学历:硕士专业:民商法研究方向:民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