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工程质量手册
豫建建〔2021〕16号《河南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

豫建建〔2021〕16号《河南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河南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我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行为,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的管理,确保建设工程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河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河南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建设部令141号),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实施对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以下简称质量检测),是指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以下简称检测机构)接受委托,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标准,对涉及结构安全(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现场、建筑幕墙工程、钢结构工程、市政工程、城市道路桥梁工程)和使用功能(建筑节能、智能建筑、民用建筑室内环境污染控制)的抽样检测和对进入施工现场的建筑材料、装饰材料、构配件的见证取样等项目的检测。
第三条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全省工程质量检测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并负责检测机构的资质审批。
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工程质量检测活动实施监督管理;省辖市、省直管县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新申请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的资质受理上报。
― 1 ―第四条检测机构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中介机构。
检测机构从事本办法规定的质量检测业务,应当取得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资质证书。
检测机构资质按照其承担的检测业务内容(见附件1)分为专项检测机构资质和见证取样检测机构资质,检测机构资质标准见附件2。
检测机构可以申请单项或多项专项检测资质。
初次申请检测机构资质的,只能申请最低资质等级。
检测机构未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不得从事本办法规定的质量检测业务。
第五条申请检测资质的,应当提交下列由法定代表人对其真实性声明的申请材料:(一)《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申请表》一式四份;(二)工商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三)与所申请检测资质范围相对应的计量认证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四)主要检测仪器、设备清单;(五)技术人员的学历证书、职称证书、培训合格证明、身份证和社会保险合同的原件及复印件;(六)检测机构管理制度及质量控制措施。
河南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全文」

河南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全文」河南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全文」河南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自2010年7月30日起施行的《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下面是条例的全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第三章建设单位的质量责任第四章勘察、设计单位的质量责任第五章施工单位的质量责任第六章监理单位的质量责任第七章质量保修责任第八章法律责任第九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保证建设工程质量,维护建设工程各方及用户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土木工程、管线敷设工程、设备安装工程和建筑装饰工程等建设活动及实施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质量包括建设工程的勘察质量、设计质量、施工(含建筑安装,下同)质量、建筑构配件质量和保修期内的保修质量。
第四条建设工程质量实行政府监督、社会监理和企业自控的管理体制。
工程建设应当实行规范的质量管理。
鼓励采用先进技术,提高建设工程质量。
工程建设应当严格执行建设程序,确保建设前期工作质量,按照合理工期组织施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
第五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实行工程质量领导责任制。
建设工程的行政领导责任人,建设单位、项目法人(以下统称建设单位)的主管责任人,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对其经手的工程质量负终身责任。
第二章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第六条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质量管理的主管部门;行业主管部门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根据各自的职责,负责本行业的专业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按照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对建设工程实施质量监督,行业主管部门的专业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专业建设工程实施质量监督。
第七条从事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的机构,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考核;从事专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的机构,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国务院有关部门或者省有关部门考核。
河南省建筑工程质量标准化示范工地管理办法

河南省建筑工程质量标准化示范工地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完善质量保障体系提升建筑工程品质指导意见的通知》,扎实推动住房城乡建设部《工程质量安全手册(试行)》和省厅《河南省工程质量手册(试行)》实施,深入推进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管理标准化建设,充分发挥质量管理标准化先进典型示范引领作用,全面提升工程质量水平,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河南省建筑工程质量标准化示范工地(以下简称省建筑工程质量标准化示范工地)是指符合国家、省有关政策和标准规范及本办法规定,能对本地区工程质量起到典型示范作用,经省厅认定公布的工程项目。
第三条省厅成立河南省建筑工程质量标准化示范工地管理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处,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具体实施。
第四条省建筑工程质量标准化示范工地遵循自愿申报、总量控制、程序规范、优中选优的原则,每半年组织认定发布一次,每次数量不超过120 项。
省建筑工程质量标准化示范工地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根据各地工程建设规模及工程质量标准化管理情况,每年年初确定和分配省建筑工程质量标准化示范工地推荐名额。
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按照本办法和分配名额,择优推荐。
第五条省建筑工程质量标准化示范工地的认定范围为本省行政区域内新建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申报工程应符合以下条件:(一)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工程基本建设程序;(二)工程规模:1.住宅工程:单体建筑面积1万平方米以上,群体工程建筑面积3万平方米以上,住宅小区建筑面积5万平方米以上;2.公共建筑工程:建筑面积2万平方米以上;3.市政园林工程:市政工程造价6000万元以上,园林工程造价3000万元或绿化面积2万平方米以上。
4.工程质量标准化水平高的其他工程。
(三)工程项目应完成主体工程量不低于30%(四)房屋建筑工程申报时须按照《房屋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标准化规程》(DBJ41/T196—2018)进行工程质量管理标准化评价,并达到质量管理标准化A级。
河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实施办法(53号文)

河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实施办法(53号文)第一篇:河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实施办法(53号文) 河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规范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简称主管部门)的质量监督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在河南省行政区域内主管部门对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施质量监督管理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具体工作可以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委托所属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实施。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的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是指建设主管部门或所属监督机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工程实体质量及工程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以下简称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质量检测等单位的质量行为实施监督。
本办法所称的工程实体质量监督,是指建设主管部门或所属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涉及工程主体结构安全、主要使用功能的工程实体质量情况实施监督。
本办法所称的工程质量行为监督,是指建设主管部门或所属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质量检测等单位履行法定质量责任和义务的情况实施监督。
本办法所称的抽查是指建设主管部门或其所属的监督机构通过巡查随机确定本行政区域内一个或若干个受检工程或对某一个工程中一项或若干项内容的随机检查活动。
本办法所称的抽测是指利用检测设备、仪器等工具对建筑原材料或工程实体质量进行随机抽样检测或测量的监督检查活动。
河南鹏宇工程装饰质量手册

河南鹏宇工程装饰文件编号:QM/PY-2020质量管理手册(版本:A)(依据GB/T50430-2007 GB/T19001-2008编制)编制:办公室审核:管代批准: 韦鹏2020年03月1日发布2020年03月01日实施目录01发布令02录用书03公司简介1总那么2术语3质量治理体系大体要求4组织机构与职责5人力资源治理6施工机具治理7投标及合同治理8.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治理9.分包治理10.工程项目施工质量治理11.施工质量检查与验收12.质量治理自查与评判13质量信息和质量治理改良附图一:公司治理体系组织机构图附图二:进程职能分派表附图三:施工进程流程图治理手册公布令为了进一步使公司提供持续知足建设单位、建设工程质量和适用法律法规要求,标准公司的质量治理行为,增进公司提高质量治理水平,为社会提供优质建筑,依据GB/T19001-2020 idt ISO9001:2008《质量治理体系要求》标准和GB/T50430-2007《工程建设施工企业质量治理标准》的要求,结合公司自身治理水平及施工的工程的特点,成立质量治理体系,编制了《治理手册》,该手册规定了公司质量治理体系的组织结构、职责,并对治理职责,资源治理、投标及合同治理、分包治理、产品实现及测量、分析和改良的各个进程进行操纵与持续改良。
现执行予以发布,并于2020年03月01日实施。
公司所有部门和全部员工,必需遵循执行手册中各项规定,为有效实施和持续改良质量治理体系、增强顾客中意而尽力工作。
总领导:韦鹏2020年03月01日0.2录用书为有效贯彻GB/T50430-2007《工程建设施工企业质量治理标准》和GB/T19001-2008《质量治理体系要求》,保证公司质量治理体系的顺利实施并取得持续改良,特录用董涛同志为公司治理者代表,其职责和权限如下:a、确保质量治理体系所需要的进程取得成立、实施和维持;b、向总领导及时报告质量治理体系的运行情形,和需要改进的方面;c、增进公司全部员工形成知足顾客要求的意识;d、负责就质量治理体系相关事宜与认证机构,咨询机构等相关方的联络。
河南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

河南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发文字号】豫政〔1994〕83号【发布部门】河南省政府【公布日期】1994.12.22【实施日期】1994.12.22【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的通知(豫政〔1994〕83号一九九四年十二月二十二日)《河南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已经省政府批准,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河南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证建设工程质量,加强监督管理,维护建设工程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房屋建筑、建筑装饰、土木工程、市政公用工程以及设备安装、管线敷设等工程建设活动。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建设工程质量,包括勘察设计质量、建筑安装施工质量、建筑构配件质量和保修期内的返修质量;其质量标准应当符合国家建设工程质量的有关规定。
第四条县(市)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并对国家《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办法》和本规定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条建设工程质量实行行政监督、社会监理、企业自行负责的管理制度。
用户有权就工程质量问题向建设、设计、施工单位查询,或者向县(市)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反映,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有关单位应当依照其职责及时处理。
第二章工程质量监督第六条建设工程实行质量监督制度。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检查应当依据有关工程技术标准、质量验评标准和设计文件进行。
第七条县(市)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检查。
国家规定的行业特殊专业工程质量监督检查,由其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专业质量监督机构负责。
第八条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负责各级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和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单位(包括桩基检测单位)的资质审查,并统一规划管理。
国家规定的行业特殊专业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资质审查,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并到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接受其指导。
河南省建筑工程质量标准化示范工地管理办法
河南省建筑工程质量标准化示范工地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完善质量保障体系提升建筑工程品质指导意见的通知》,扎实推动住房城乡建设部《工程质量安全手册(试行)》和省厅《河南省工程质量手册(试行)》实施,深入推进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管理标准化建设,充分发挥质量管理标准化先进典型示范引领作用,全面提升工程质量水平,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河南省建筑工程质量标准化示范工地(以下简称省建筑工程质量标准化示范工地)是指符合国家、省有关政策和标准规范及本办法规定,能对本地区工程质量起到典型示范作用,经省厅认定公布的工程项目。
第三条省厅成立河南省建筑工程质量标准化示范工地管理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处,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具体实施。
第四条省建筑工程质量标准化示范工地遵循自愿申报、总量控制、程序规范、优中选优的原则,每半年组织认定发布一次,每次数量不超过120项。
省建筑工程质量标准化示范工地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根据各地工程建设规模及工程质量标准化管理情况,每年年初确定和分配省建筑工程质量标准化示范工地推荐名额。
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按照本办法和分配名额,择优推荐。
—1 —第五条省建筑工程质量标准化示范工地的认定范围为本省行政区域内新建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申报工程应符合以下条件:(一)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工程基本建设程序;(二)工程规模:1. 住宅工程:单体建筑面积1万平方米以上,群体工程建筑面积3万平方米以上,住宅小区建筑面积5万平方米以上;2. 公共建筑工程:建筑面积2万平方米以上;3. 市政园林工程:市政工程造价6000万元以上,园林工程造价3000万元或绿化面积2万平方米以上。
4. 工程质量标准化水平高的其他工程。
(三)工程项目应完成主体工程量不低于30%。
(四)房屋建筑工程申报时须按照《房屋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标准化规程》(DBJ41/T196—2018)进行工程质量管理标准化评价,并达到质量管理标准化A级。
河南省工程质量手册(试行)
河南省工程质量手册(试行)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19年8月—1 —目录1 总则 (6)1.1 目的 (6)1.2 编制依据 (6)1.3 适用范围 (7)2 行为准则 (7)2.1 基本要求 (8)2.2 质量行为要求 (9)3 工程实体质量控制 (13)3.1 地基基础工程 (13)3.2 钢筋工程 (14)3.3 模板工程 (15)3.4 混凝土工程 (16)3.5钢结构工程 (17)3.6装配式混凝土工程 (18)3.7 砌体工程 (20)3.8 防水工程 (21)3.9 装饰装修工程 (22)3.10 给排水及采暖工程 (24)3.11 通风与空调工程 (25)3.12 建筑电气工程 (26)—2 —3.13 智能建筑工程 (27)3.14 住宅室内环境检测 (28)3.15电梯工程 (28)3.16市政工程 (29)4 质量管理资料 (33)4.1 建筑材料进场检验资料 (33)4.2 施工试验检测资料 (34)4.3 施工记录 (36)4.4 质量验收记录 (38)5 附则 (38)—3 —1 总则1.1 目的完善企业质量管理体系,规范企业质量行为,落实建设单位首要责任和参建单位主体责任,指导参建人员规范作业,提高质量管理水平,保证工程地基基础、主体结构及观感和主要使用功能质量,提高人民群众满意度,推动建筑业高质量发展。
1.2 编制依据1.2.1 法律法规(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2)《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3)《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等;1.2.2 部门规章(1)《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18号);(2)《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1号);(3)《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5号);(4)《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2号);(5)《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建设部令第80号);(6)《工程质量安全手册》(试行)(建质〔2018〕95号);(7)河南省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试行办法(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88号)—4 —(8)《河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实施办法》(豫建〔2012〕53号)(9)《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严格落实建筑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制的通知》(豫建建〔2014〕113号)(10)《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建筑工程施工现场质量标准化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豫建建〔2014〕114号)(11)《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的通知》(豫建建〔2016〕66号)(12)《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的通知》(豫建〔2016〕127号)(13)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现场质量管理标准化实施办法》的通知豫建城〔2017〕76号(14)《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快发展成品住宅的指导意见》(豫建房管〔2017〕23号)(15)《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南省预拌混凝土质量管理规定》(豫建〔2018〕13号)(16)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成品住宅工程质量管理工作的通知(豫建建〔2018〕86号)1.3 适用范围河南省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和扩建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施工质量手册
质量管理一、质量人员配置及执证上岗在工程中标后项目部成立进场,要求项目部在组建项目部时应按照建委及当地的要求进行关键岗位的配备人员,必须要求相匹配的岗位证书及施工经验的熟练人员。
下表供参考:注:1.此标准为关键岗位人员最低配备标准(市政工程采用工程造价进行配备)。
2.对于复杂的体育场所、综合性工程以及工期较紧、多班施工作业的工程,在以上配备标准基础上应适当增加施工员、质量员、安全员人数。
二、质量管理文件的编制项目部成立后人员配备到位时应由项目经理组织,项目部总工程师进行质量管理文件的编制,新开工程应在开工前10天把所有的质量管理文件编制完成并施工项目部关键岗位人员配备标准工程类别 工程规模 总人数岗位及人数 备 注工 程 规 模建筑面积≤1万平方米 5 项目负责人1人、项目技术负责人1人、施工员1人、安全员1人、质检员1人。
1万平方米<建筑面积≤5万平方米7 项目负责人1人、项目技术负责人1人、施工员2人、安全员2人、质检员1人。
建筑面积>5万平方米 10 项目负责人1人、项目技术负责人1人、施工员3人、安全员3人、质检员2人。
建筑面积在5万平方米以上时,每增加5万平方米,施工员、安全员、质检员应各增加1人。
工 程 造 价工程合同价≤5000万元 5 项目负责人1人、项目技术负责人1人、施工员1人、安全员1人、质检员1人。
5000万<工程合同价≤1亿元7 项目负责人1人、项目技术负责人1人、施工员2人、安全员2人、质检员1人。
工程合同价>1亿元 10 项目负责人1人、项目技术负责人1人、施工员3人、安全员3人、质检员2人。
工程合同价在1亿元以上时,每增加5000万元,施工员、安全员、质检员各增加1人。
进行审批上报:应编制的质量管理文件:质量保证体系、质量计划、质量创优计划、质量创优保证措施、质量通病预防措施、成品保护措施、质量通病修补方案、质量培训计划、试验方案、测量方案、监测方案、标准化管理方案、质量管理制度(图纸和变更洽商管理制度、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及技术交底管理制度、测量管理制度、试验管理制度、材料、设备、构配件进场检验管理制度、质量样板制度、隐蔽工程及关键工序质量检查验收制度、工程质量自检、申报、签认制度、质量问题处理制度、质量联检及质量例会制度、分包质量管理制度、质量教育培训制度、工程资料管理制度、计量器具管理制度、质量事故报告制度、三检制制度、质量奖罚制度)等。
河南省工程质量手册
河南省工程质量手册(试行)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19年8月—1 —目录1 总则 (6)1.1 目的 (6)1.2 编制依据 (6)1.3 适用范围 (7)2 行为准则 (7)2.1 基本要求 (8)2.2 质量行为要求 (9)3 工程实体质量控制 (13)3.1 地基基础工程 (13)3.2 钢筋工程 (14)3.3 模板工程 (15)3.4 混凝土工程 (16)3.5钢结构工程 (17)3.6装配式混凝土工程 (18)3.7 砌体工程 (20)3.8 防水工程 (21)3.9 装饰装修工程 (22)3.10 给排水及采暖工程 (24)3.11 通风与空调工程 (25)3.12 建筑电气工程 (26)—2 —3.13 智能建筑工程 (27)3.14 住宅室内环境检测 (28)3.15电梯工程 (28)3.16市政工程 (29)4 质量管理资料 (33)4.1 建筑材料进场检验资料 (33)4.2 施工试验检测资料 (34)4.3 施工记录 (36)4.4 质量验收记录 (38)5 附则 (38)—3 —1 总则1.1 目的完善企业质量管理体系,规范企业质量行为,落实建设单位首要责任和参建单位主体责任,指导参建人员规范作业,提高质量管理水平,保证工程地基基础、主体结构及观感和主要使用功能质量,提高人民群众满意度,推动建筑业高质量发展。
1.2 编制依据1.2.1 法律法规(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2)《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3)《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等;1.2.2 部门规章(1)《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18号);(2)《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1号);(3)《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5号);(4)《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2号);(5)《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建设部令第80号);(6)《工程质量安全手册》(试行)(建质〔2018〕95号);(7)河南省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试行办法(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88号)—4 —(8)《河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实施办法》(豫建〔2012〕53号)(9)《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严格落实建筑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制的通知》(豫建建〔2014〕113号)(10)《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建筑工程施工现场质量标准化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豫建建〔2014〕114号)(11)《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的通知》(豫建建〔2016〕66号)(12)《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的通知》(豫建〔2016〕127号)(13)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现场质量管理标准化实施办法》的通知豫建城〔2017〕76号(14)《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快发展成品住宅的指导意见》(豫建房管〔2017〕23号)(15)《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南省预拌混凝土质量管理规定》(豫建〔2018〕13号)(16)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成品住宅工程质量管理工作的通知(豫建建〔2018〕86号)1.3 适用范围河南省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和扩建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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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工程质量手册(试行)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19年8月—1 —目录1 总则 (6)1.1 目的 (6)1.2 编制依据 (6)1.3 适用范围 (7)2 行为准则 (7)2.1 基本要求 (8)2.2 质量行为要求 (9)3 工程实体质量控制 (13)3.1 地基基础工程 (13)3.2 钢筋工程 (14)3.3 模板工程 (15)3.4 混凝土工程 (16)3.5钢结构工程 (17)3.6装配式混凝土工程 (18)3.7 砌体工程 (20)3.8 防水工程 (21)3.9 装饰装修工程 (22)3.10 给排水及采暖工程 (24)3.11 通风与空调工程 (25)3.12 建筑电气工程 (26)—2 —3.13 智能建筑工程 (27)3.14 住宅室内环境检测 (28)3.15电梯工程 (28)3.16市政工程 (29)4 质量管理资料 (33)4.1 建筑材料进场检验资料 (33)4.2 施工试验检测资料 (34)4.3 施工记录 (36)4.4 质量验收记录 (38)5 附则 (38)—3 —1 总则1.1 目的完善企业质量管理体系,规范企业质量行为,落实建设单位首要责任和参建单位主体责任,指导参建人员规范作业,提高质量管理水平,保证工程地基基础、主体结构及观感和主要使用功能质量,提高人民群众满意度,推动建筑业高质量发展。
1.2 编制依据1.2.1 法律法规(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2)《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3)《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等;1.2.2 部门规章(1)《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18号);(2)《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1号);(3)《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5号);(4)《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2号);(5)《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建设部令第80号);(6)《工程质量安全手册》(试行)(建质〔2018〕95号);(7)河南省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试行办法(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88号)—4 —(8)《河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实施办法》(豫建〔2012〕53号)(9)《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严格落实建筑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制的通知》(豫建建〔2014〕113号)(10)《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建筑工程施工现场质量标准化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豫建建〔2014〕114号)(11)《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的通知》(豫建建〔2016〕66号)(12)《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的通知》(豫建〔2016〕127号)(13)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现场质量管理标准化实施办法》的通知豫建城〔2017〕76号(14)《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快发展成品住宅的指导意见》(豫建房管〔2017〕23号)(15)《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南省预拌混凝土质量管理规定》(豫建〔2018〕13号)(16)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成品住宅工程质量管理工作的通知(豫建建〔2018〕86号)1.3 适用范围河南省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和扩建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2 行为准则—5 —2.1 基本要求2.1.1 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等单位依法对工程质量负责。
2.1.2 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等单位应当依法取得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设工程活动。
2.1.3 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等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应当签署授权书,明确各自工程项目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应当签署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
法定代表人和项目负责人在工程设计使用年限内对工程质量承担相应责任。
2.1.4 从事工程建设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在注册许可范围和聘用单位业务范围内从业,对签署技术文件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依法承担质量责任。
2.1.5 工程一线作业人员应当按照相关行业职业标准和规定经培训考核合格,特种作业人员应当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
工程建设有关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一线作业人员的职业教育、培训制度,定期开展职业技能培训。
2.1.6 工程完工后,建设单位应当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
工程质量竣工验收合格并通过联合验收后,方可交付使用。
2.1.7 推动建设单位引入第三方评价机构对工程质量进行量化评价,实施精细化管理。
2.1.8推进工程质量保险,建立健全工程质量风险管控体系,—6 —全面提升工程质量水平,保障业主合法权益。
2.2 质量行为要求2.2.1 建设单位(1)开工前,按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工程质量监督手续与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合并办理。
(2)不得肢解发包工程。
(3)不得任意压缩合理工期。
(4)按规定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单位进行检测工作。
(6)向监理单位、施工单位提供完整的施工图纸。
(7)开工前,组织图纸会审、设计交底工作。
(8)按合同约定由建设单位采购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质量应符合要求。
(9)不得指定采购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或者指定生产厂、供应商。
(10)及时建立健全建筑工程质量责任信息档案。
(11)住宅工程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当组织施工、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分户验收。
分户验收不合格的不得进行竣工验收。
(12)工程竣工时,应当按规定设置质量责任制永久性标识牌;(13)组织工程质量竣工验收。
2.2.2 勘察、设计单位(1)勘察、设计文件应严格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2)在工程施工前,应向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对施工图设计—7 —文件作出详细说明。
(3)及时解决施工中发现的勘察、设计问题,参与工程质量事故调查分析,设计单位应对严重质量问题的技术处理方案进行审核。
(4)按规定参与地基验槽、分部(子分部)工程验收和竣工验收。
2.2.3 施工单位(1)不得违法分包、转包工程。
(2)项目经理资格符合要求,并到岗履职。
(3)设置项目质量管理机构,配备质量管理人员。
(4)配备齐全项目涉及到的相关图集、规范及标准。
(5)按规定对测量仪器、设备、工具等进行使用前符合性检查;所从事测量的作业人员应经专业培训,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
(6)编制并实施施工组织设计。
(7)编制并实施施工方案。
根据工程具体情况制订防治工程质量常见问题的专项方案,并在施工中落实。
(8)按规定进行技术交底,积极推行可视化交底。
(9)全面实施质量管理标准化,按照《河南省房屋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标准化规程》DBJ41/T196的要求,落实质量行为标准化和实体质量控制标准化,设置图片样板、工序样板和工程样板。
(10)按规定由施工单位负责进行进场检验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应报监理单位审查,未经监理单位审查合格的不得擅自使用。
—8 —(11)按规定需见证取样检测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等,未经监理单位见证取样并经检验合格的,不得擅自使用。
(12)严格按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施工,不得擅自修改设计文件。
(13)严格按施工技术标准进行施工,并经“三检”合格。
(14)做好各类施工记录,实时记录施工过程质量管理的内容。
(15)按规定做好隐蔽工程质量检查和记录。
(16)按规定做好检验批、分项工程、分部工程的质量报验工作。
(17)按规定及时处理质量问题和质量事故,做好记录。
(18)按规定处置不合格试验报告。
(19)对房屋建筑工程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出现的质量缺陷,应当及时履行保修义务。
2.2.4 监理单位(1)总监理工程师资格应符合要求,并到岗履职。
(2)监理工作符合《河南省建设工程监理工作标准》DBJ41/T208-2018,配备监理人员应与工程建设规模相匹配,并到岗履职。
(3)编制并实施监理规划。
(4)编制并实施监理实施细则。
(5)对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进行审查。
(6)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投入使用或安装前进行—9 —审查。
(7)对分包单位的资质进行审核。
(8)对重点部位、关键工序实施旁站监理,做好旁站记录。
(9)对施工质量进行巡查,做好巡查记录。
(10)对施工质量进行平行检验,做好平行检验记录。
(11)组织或参与检验批工程(隐蔽工程)、分项工程、分部(子分部)工程的质量验收。
(12)签发质量问题通知单,复查质量问题整改结果。
2.2.5 检测单位(1)不得超出资质范围从事检测活动,不得转包检测业务。
(2)不得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
(3)不得推荐或者监制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
(4)不得与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及所检测工程项目相关的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
(5)应当使用具备检测能力的技术人员,按照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进行检测试验。
(6)应当对检测数据和检测报告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7)应当将检测过程中发现的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情况,以及涉及结构安全检测结果的不合格情况,及时报告工程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10 —(8)应当单独建立检测结果不合格项目台账。
(9)应当建立档案管理制度。
检测合同、委托单、原始记录、检测报告应当按年度统一编号,编号应当连续,不得随意抽撤、涂改。
3 工程实体质量控制3.1 地基基础工程3.1.1 按照设计和规范要求进行基槽验收。
3.1.2 地基强度和承载力检验结果符合设计要求,按照设计和规范要求进行相关项目的试验检测。
3.1.3 填方工程的施工应满足设计和规范要求。
3.1.4 素土和灰土地基、砂和砂石地基、土工合成材料地基、粉煤灰地基、强夯地基、注浆地基、预压地基的承载力必须达到设计要求。
3.1.5 砂石桩、高压喷射注浆桩、水泥土搅拌桩、土和灰土挤密桩、水泥粉煤灰碎石桩、夯实水泥土桩等复合地基的承载力必须达到设计要求。
3.1.6 沉井与沉箱混凝土强度、平面位置、尺寸、终沉标高、渗漏情况应符合设计及规范要求。
3.1.7 无筋扩展基础、钢筋混凝土扩展基础、筏形与箱形基础的强度、轴线位置、基础顶面标高应符合设计及规范要求。
3.1.8 刚性复合地基的桩身强度、桩身质量、单桩承载力和复合地基承载力应满足规范和设计要求。
3.1.9 桩基础承载力检验结果应符合设计要求,混凝土桩基础—11 —的强度、承载力、桩身完整性还应满足设计和规范要求。
3.1.10 对于不满足设计要求的地基,应有经设计单位确认的地基处理方案,并有处理记录。
3.2 钢筋工程3.2.1 钢筋、成型钢筋进场时,应按规范要求作屈服强度、抗拉强度、伸长率、弯曲性能和重量偏差检验,检验结果应符合规范要求;预应力筋进场时,应按规范要求作抗拉强度、伸长率检验,检验结果应符合规范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