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关事业单位工人退休(职)条件
机关事业单位现行退休、退职制度及有关待遇

机关事业单位现行退休、退职制度及有关待遇一、退休、退职条件(一)退休条件参考文号:国发[1978]104号、国务院令第125号、浙政[2000]1号、浙人薪[2000]62号我国干部职工退休制度中的退休条件,主要是依据干部职工的年龄、工龄而定,有的还要考虑身体条件和劳动条件等因素。
1、国发[1978]104号文件规定的退休条件国务院国发[1978]104号文件规定:凡是在党政机关、群众团体和全民企事业单位工作的干部和工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享受退休待遇。
(1)男年满6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干部参加革命工作年限满10年,工人连续工龄满10年的。
(2)从事井下、高空、高温、低温、高山地区,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工作,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干部参加革命工作年限满10年,工人连续工龄满10年的。
(3)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干部参加革命工作年限满10年,工人连续工龄满10年,由医院证明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4)因公致残,由医院证明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5)患二、三期矽肺病离职休养的职工和患一期矽肺合并活动性肺结核符合上述第(3)项规定年龄的职工,如果本人自愿,也可以退休。
(6)无论是过去还是现在,从事井下、高空、高温、低温、高山地区,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工作,都需要具备下列条件之一,才能办理退休手续:一是从事高空和特别繁重体力劳动工作累计满十年的;二是从事井下、高温工作累计满九年的(从事高温工作是指经常在摄氏三十八度以上场所工作);三是从事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累计满八年的。
上述年限期指实际工作年限。
但是,在计算连续工龄时,凡从事井下、高温工作的时间,每年按一年零三个月计算;从事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的时间,每年按一年零六个月计算。
另外,经常在摄氏零度以下低温场所工作和常年在海拔四千五百米以上高山高原地区流动工作的人员,可以参照从事井下、高温工作的人员办理退休手续;常年居住在四千五百米高山高原地区工作的人员,可以参照从事有害身体健康工作的人员办理退休手续。
湖南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职)条件、待遇及享受优异待遇条件

湖南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职)条件、待遇及享受优异待遇条件发布时间:2008-07-01 来源:湖南省环境保护厅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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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休条件
退休(职)待遇
退休优异待遇表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休假制度表
职工年休假
探亲假
婚丧假与产假
湖南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职)条件、待遇及享受优异待遇条件
注解:
1、享受优异待遇的人员,其退休费连同退休补助费及优异待遇,最高不得超过本人原标准工资100%。
2、离退休人员可享受原单位在职工作人员的一切非生产性福利待遇及医疗、住房待遇。
3、机关公务员退休时基础工资、工龄津贴均按100%发给,只将职务工资级别工资(有警衔的包括警衔工资)按规定比例计发。
4、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机关工人将固定工资和活工资(有特殊行业工资及保留工资亦包括在内)按规定比例计发;不满10年退职的需符合国发[1978]104号文件规定的退职条件。
*按湘人险[1994]27号文件规定,此类人员中,特等伤残人员可在其退休费比例基础上提高15%,低于90%按90%发放;一等伤残人员可在其退休费比例基础上提高5%,低于80%按80%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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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政策及待遇

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政策及待遇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政策及待遇这一部分,主要是与大家共同研究学习退离休有关政策,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我们党和国家有一部分干部、工人,由于年龄和身体关系等因素不能继续坚持正常工作,需从工作岗位上退下来。
这些干部和工人,在长期的革命斗争中,在我国新民主主义革命和社会主义建设事业中,为党和人民做了许多工作,为革命事业作出宝贵贡献,妥善安置好这些干部工人,是党对他们的关怀和爱护,是我党干部政策的一个重要方面,对离退休干部、退休工人,在政治上,生活上关心好他们,是我们义不荣辞的责任,我们一定要发扬中华民族的优良传统,把离退休人员关心好照顾好,使他们安度晚年。
离退休(职)政策一、离休政策规定1949年9月30日前,参加中国共产党领导的革命军队的,在解放区参加革命工作的,并脱产享受供给制待遇;在敌占区从事地下革命工作的。
在东北和个别老解放区,1948年底以前参加革命工作,享受当地人民政府制定的薪金制待遇的干部,可以享受离休待遇。
二、退休政策规定退休条件主要是指年龄和工龄两个方面的条件。
我国职工退休的年龄与工龄条件建国以来至1978年先后有过4次不同的规定。
目前执行的主要是国务院国发(1978)104号文件分别规定的干部和工人的退休条件。
但国家机关实行公务员制度后,退休条件有所修正。
(一)党政机关、群众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干部,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退休:男年满六十周岁,女年满五十五周岁,参加工作年限满十年的;男年满五十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参加工作满十年,经过医院证明,劳力鉴定委员会鉴定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因工致残,经过鉴定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
(二)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和党政机关、群众团体的工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该退休:男年满六十周岁,女年满五十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工作,男年满五十五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男年满五十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因工致残,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病退 整改意见

病退整改意见为了进一步做好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因病或从事特殊工种病退、退休工作,依据国家相关政策,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以下处理意见:一、因病或从事特殊工种人员退休条件(一)因病退休条件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连续工龄满10年,因身患顽症、绝症,长期病休在二年以上(需有病休期间未参加年度考核的证明),或突发疾病、事故,经鉴定完全丧失工作(劳动)能力的机关事业单位在职正式工作人员。
(二)从事特殊工种人员退休条件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连续工龄满10年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机关事业单位在职正式工作人员:1、从事高空和特别繁重体力劳动工作累计满10年;2、从事井下、高温工作累计满9年;3、从事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累计满8年。
上述累计年限是指从事每项工种的实际工作年限。
(三)机关工人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其他条件符合,但不符合因病或从事特殊工种退休年龄、工龄条件的,可申请办理退职。
二、办理、审批程序(一)由本人提出退休(职)申请;(二)所在单位根据本人实际提出意见,报主管部门审查;(三)报同级人事部门按照国家规定审核退休(职)条件:(四)报同级劳动保障部门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事业办公室(以下简称劳动部门社会保险机构)按照社会养老保险的政策规定进行审核:(五)因病退休的,由同级劳动能力鉴定组织指定检查医院及医生,由医院负责出具检查结果,鉴定组织出具鉴定意见(检查费按公费医疗相关规定处理,鉴定费、交通费等费用由所在单位负担)。
将最终鉴定结果在本单位张榜公示(7天)。
从事特殊工种退休的,由同级人事、劳动部门共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六)按照管理权限审批退休(职);(七)报同级人事部门核定退休(职)待遇:(八)报同级劳动部门社会保险机构支付退休(职)费。
三、需要上报的有关材料。
机关事业单位退休年龄的相关规定

机关事业单位退休年龄的相关规定1、正常退休:年龄达到男60岁,女干部55岁、女工人50岁,连续工龄(含折算工龄,下同)10年的应当退休。
2、提前退休:三种:一是因公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二是因病或非因工不能坚持正常工作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男50岁,女45岁,连续工龄10年。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到了法律规定的年龄就会办理退休。
近年来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人口老龄化趋势越来越明显,国家出台了新的退休政策,对退休年龄做了调整。
那么机关事业单位退休年龄是如何规定的呢?下面小编将为您详细解答这个问题,请您往下阅读。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的条件是什么?1、国家公务员退休的条件《国家公务员法》规定:公务员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或者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应当退休。
公务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本人自愿提出申请,经任免机关批准,可以提前退休:(1)工作年限满三十年的;(2)距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不足五年,且工作年限满二十年的;(3)符合国家规定的可以提前退休的其他情形的。
2、事业单位管理人员(职员)、专业技术人员、工勤技能人员和机关工勤技能人员退休条件正常退休:事业单位的管理人员(职员)、专业技术人员、工勤技能人员和机关工勤技能人员退休的政策条件仍执行"国发[1978]104号"文件的规定,其中:--------管理人员(职员)、专业技术人员: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参加革命工作年限或连续工龄满10年的可以退休。
--------工勤技能人员和机关工勤技能人员: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0周岁,连续工龄满10年的可以退休。
提前退休:国发[1978]104号文件规定,有以下情况者可以提前退休:(1)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者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的干部和工人,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连续工龄满10年的。
1979年3月自治区劳动局贯彻国发[78]104号文件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中规定,从事井下、高温和居住在海拔3500米以上高山高原的工作人员,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连续工龄满9年的可以退休;从事有害健康和居住在海拔4500米以上高山高原的工作人员,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连续工龄满8年的可以退休。
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

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国发[1978]104号)(一九七八年五月二十四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原则批准)老年工作和因工、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的工人,对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做出了应有的贡献,妥善安置他们的生活,使他们愉快地度过晚年,这是社会主义制度优越性的具体体现,同时也有利于工作队伍的精干,对实现我国的四个现代化,必将起促进作用。
为了做好这项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和党政机关、群众团体的工作,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该退休。
(一)男年满六十周岁,女年满五十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
(二)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者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工作,男年满五十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
本项规定也适用于工作条件与工人相同的基层干部。
(三)男年满五十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四)因工致残,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长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第二条工人退休以后,每月按下列标准发给退休费,直至去世为止。
(一)符合第一条第(一)、(二)、(三)项条件,抗日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按本人标准工资的百分之九十发给。
解放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按本人标准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发给。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参加革命工作,连续工龄满二十年的,按本人标准工资的百分之七十五发给;连续工龄满十年不满十五年的,按本人标准工资的百分之六十发给。
退休费低于二十五元的,按二十五元发给。
(二)符合第一条第(四)项条件,饮食起居需要扶助的,按本人标准工资的百分之九十发给,还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发给一定数额的护理费,护理费标准,一般不得超过一个普通工人的工资;饮食起居不需要人扶助的,按本人标准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发给。
同时具备两项以上的退休条件,应当按最高的标准发给。
退休费低于三十五元的,按三十五元发给。
第三条患二、三期矽肺病离职休养的工人,如果本人自愿,也可以退休。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相关政策(精)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相关政策退休制度是指国家公务人员工作到达一定年限,按规定退出公职,享受一定待遇以终养余年的制度。
退休是我党干部政策的一个重要方面,也是我国社会主义制度优越性的具体体现。
所谓退休,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劳动者因年老或因工、因病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而退出工作岗位。
人总是要老的,这是自然规律。
在我国社会主义建设中,所有的劳动者为党和人民做了许多工作,作出了宝贵贡献。
妥善安置这些干部,在政治上、生活上关心他们,及时解决他们的各种实际困难,使他们各得其所,是党对他们的关怀和爱护。
认真做好退休干部工作,对于提高工作效率,维护社会稳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下面我就当前国家退休政策,讲一下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要件:一、退休条件(一)干部国发(1978)104号文件《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第四条规定:党政机关、群众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干部,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都可以退休。
(一)男年满6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参加革命工作满10年的;(二)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参加革命工作满10年,经医院证明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三)因工致残,经医院证明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
(二)工人《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第一条规定: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和党政机关、群众团体的工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退休。
(一)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0周岁,连续工龄满10年的;(二)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者有害身体健康的工作的,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连续工龄满10年的。
本项规定也适用于工作条件与工人相同的基层干部。
(三)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连续工龄满10年,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四)因工致残,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经过医院证明完全丧失工作能力,又不具备退休条件的,应当退职。
机关、事业单位退休(职)相关政策
机关、事业单位退休(职)相关政策一、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的条件是什么?1、国家公务员退休的条件《国家公务员法》规定:公务员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或者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应当退休。
公务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本人自愿提出申请,经任免机关批准,可以提前退休:(1)工作年限满三十年的;(2)距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不足五年,且工作年限满二十年的;(3)符合国家规定的可以提前退休的其他情形的。
2、事业单位管理人员(职员)、专业技术人员、工勤技能人员和机关工勤技能人员退休条件:正常退休:事业单位的管理人员(职员)、专业技术人员、工勤技能人员和机关工勤技能人员退休的政策条件仍执行"国发[1978]104号"文件的规定,其中:--------管理人员(职员)、专业技术人员: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参加革命工作年限或连续工龄满10年的可以退休。
--------工勤技能人员和机关工勤技能人员: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0周岁,连续工龄满10年的可以退休。
提前退休:国发[1978]104号文件规定,有以下情况者可以提前退休:(1)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者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的干部和工人,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连续工龄满10年的。
1979年3月自治区劳动局贯彻国发[78]104号文件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中规定,从事井下、高温和居住在海拔3500米以上高山高原的工作人员,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连续工龄满9年的可以退休;从事有害健康和居住在海拔4500米以上高山高原的工作人员,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连续工龄满8年的可以退休。
(2)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参加革命工作年限或连续工龄满10年的:经由医院诊断证明和机关、事业单位伤病残鉴定中心鉴定确认完全丧失工作或劳动能力的。
(3)因公(工)致残,经由医院诊断证明和经鉴定委员会鉴定确认完全丧失工作能力和劳动能力的。
国务院关于工人、职员退休处理的暂行规定及实施细则
国务院关于工人、职员退休处理的暂行规定(一九五七年十一月十六日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八十五次会议原则批准。
一九五八年二月六日国务院全体会议修改通过,同年二月九日国务院总理周恩来公布施行)第一条为了妥善地安置年老的和身体衰弱、因工残废而丧失劳动能力的工人、职员,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国营、公私合营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以下简称企业、机关)的工人、职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该退休:(一)男工人、职员年满六十周岁,连续工龄满五年,一般工龄(包括连续工龄,下同)满二十年的;女工人年满五十周岁、女职员年满五十五周岁,连续工龄满五年,一般工龄满十五年的;(二)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者其他有损身体健康工作的工人、职员,男年满五十五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其连续工龄和一般工龄又符合本条(一)项条件的;(三)男年满五十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的工人、职员,连续工龄满五年,一般工龄满十五年,身体衰弱丧失劳动能力,经过劳动鉴定委员会确定或者医生证明不能继续工作的;(四)连续工龄满五年,一般工龄满二十五年的工人、职员,身体衰弱丧失劳动能力,经过劳动鉴定委员会确定或者医生证明不能继续工作的,(五)专职从事革命工作满二十年的工作人员,因身体衰弱不能继续工作而自愿退休的。
第三条符合本规定第二条(一)、(二)两项条件的工人、职员,如果因为工作需要,企业、机关可以继续留用。
在本规定发布以后留用的这种工人、职员,都不加发在职养老补助费。
在本规定发布前留用的这种工人、职员,如果今后仍然需要继续留用,其原来领取的在职养老补助费可以照旧发给。
第四条工人、职员退休以后,按月发给退休费,直至本人去世的时候为止。
退休费的标准如下:(一)符合本规定第二条(一)、(二)两项条件的工人,职员,连续工龄在五年以上不满十年的,为本人工资的50%;十年以上不满十五年的,为本人工资的60%;十五年以上的,为本人工资的70%;(二)符合本规定第二条(三)、(四)两项条件的工人、职员,连续工龄在五年以上不满十年的,为本人工资的40%;十年以上不满十五年的,为本人工资的50%;十五年以上的,为本人工资的60%;(三)符合本规定第二条(五)项条件的工作人员,为本人工资的70%;(四)对于社会有特殊贡献的工人、职员的退休费,可以酌情高于本条(一)、(二)、(三)三项的标准,但是提高的幅度最高不得超过本人工资的15%,并且必须经过上级主管机关批准。
2023年最新的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暂行办法
2023年最新的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暂行办法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暂行办法老年工人和因工、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的工人,对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做出了应有的贡献。
妥善安置他们的生活,使他们愉快地度过晚年,这是社会主义制度优越性的具体体现,同时也有利于工人队伍的精干,对实现我国的四个现代化,必将起促进作用。
为了做好这项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和党政机关、群众团体的工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该退休。
(一)男年满六十周岁,女年满五十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
(二)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者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工作,男年满五十五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
本项规定也适用于工作条件与工人相同的基层干部。
(三)男年满五十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四)因工致残,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第二条工人退休以后,每月按下列标准发给退休费,直至去世为止。
(一)符合第一条第(一)、(二)、(三)项条件,抗日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按本人标准工资的百分之九十发给。
解放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按本人标准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发给。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参加革命工作,连续工龄满二十年的,按本人标准工资的百分之七十五发给;连续工龄满十五年不满二十年的,按本人标准工资的百分之七十发给;连续工龄满十年不满十五年的,按本人标准工资的百分之六十发给。
退休费低于二十五元的,按二十五元发给。
(二)符合第一条第(四)项条件,饮食起居需要人扶助的,按本人标准工资的百分之九十发给,还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发给一定数额的护理费,护理费标准,一般不得超过一个普通工人的工资;饮食起居不需要人扶助的,按本人标准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发给。
同时具备两项以上的退休条件,应当按最高的标准发给。
退休费低于三十五元的,按三十五元发给。
第三条患二、三期矽肺病离职休养的工人,如果本人自愿,也可以退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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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0周岁,连续工龄满10年的;(2)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者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工作,男年满 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连续工龄满10年的;(3)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连续工龄10年,由医院证明,并经有关鉴定机构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4)因公致残,由医院证明并经有关鉴定机构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事业单位职工和机关工人工龄不满10年或工龄满10年但达不到退休年龄,由医院证明,并经有关鉴定机构确认,丧失工作能力的,办理退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