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待遇
事业单位职工离退休管理规定

事业单位职工离退休管理规定一、概述随着社会的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事业单位职工的离退休问题日益成为关注焦点。
为了规范事业单位职工的离退休管理,保障他们的合法权益,提高职工的工作积极性和工作效率,制定了本《事业单位职工离退休管理规定》。
二、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各类事业单位的职工离退休管理,包括国有企事业单位、机关、学校、医院等。
三、基本原则1. 平等原则:事业单位职工在离退休管理中应当享有平等的待遇,不得以民族、性别、宗教信仰、地域等因素进行歧视。
2. 优先原则:事业单位职工的离退休享受应当优先保障,离退休人员的权益应得到充分尊重和合理保障。
3. 公开透明原则:事业单位职工离退休管理应当公开透明,相关政策和规定应向职工公示,并接受职工监督。
四、离休管理1. 离休条件:事业单位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具有合法的社会保险缴费记录和职业资格的,可以申请离休。
2. 离休待遇:离休职工享受月度退休费,且退休费金额按照职工本人实际缴费年限、工资水平和事业单位规定的相关标准确定。
3. 离休程序:职工提出离休申请后,由事业单位审核,并报送人事部门审核审批。
经批准后,发放离休证明,正式进入离休状态。
五、退休管理1. 退休条件:事业单位职工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且具有合法社会保险缴费记录和职业资格的可以申请退休。
2. 退休待遇:退休职工享受月度退休金,并根据职工实际缴费年限、工资水平和事业单位规定的相关标准确定退休金金额。
3. 退休程序:职工提出退休申请后,经事业单位审核,并报送人事部门审核审批。
经批准后,发放退休证明,正式进入退休状态。
六、福利保障1. 医疗保障:事业单位离退休职工可以享受社会医疗保险制度,享受合理的医疗报销、门诊费用、住院费用等医疗服务。
2. 养老保障:事业单位离退休职工养老金按照相关政策予以发放,保障离退休职工的基本生活需求。
3. 住房保障:事业单位离退休职工可以享受相关住房补贴政策,提高他们的居住条件。
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政策

3、国外退休条件的简要情况
从目前我们掌握的182个国家的退休年
龄情况看,男女同龄退休的共102个,占总
数的59%;男女不同龄退休的共68个,占总
数的39.3%。
二、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待遇有关政策
(一)离休干部待遇 (1)政治待遇
1、颁发“老干部离休荣誉证” 2、阅读文件 3、离休党员的组织生活 4、参加重要会议和活动 5、参观工农业建设项目
提高离休干部待遇的有关文件
《关于行政十四级、十八级以上干部离休后分别按司局级和处 1 级待遇的通知》(中组发[1982]13号) 《中央组织部印发〈关于确定部分老同志待遇问题的意见〉的 2 通知》(中组发[1984]4号) 3 《关于提高部分离休干部医疗待遇的通知》(组通字[1999]40号)
4 《关于提高部分老同志医疗待遇的通知》(组通字[2001]50号)
二、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待遇有关政策
(三)几种特殊情况处理
与机关离休人员收入水平大体相当二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待遇有关政策二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待遇有关政策3提高待遇针对不同时期参加革命工作不同级别的离休干部相应提高一个级别的政治或生活待遇关于行政十四级十八级以上干部离休后分别按司局级和处级待遇的通知中组发198213号中央组织部印发关于确定部分老同志待遇问题的意见的通知中组发19844号中央组织部关于提高部分红军时期参加革命离休干部医疗待遇的通知组通字200429号关于提高部分离休干部医疗费报销标准的通知组通字201128号二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待遇有关政策二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待遇有关政策4护理费关于调整因瘫痪等原因生活长期完全不能自理的离休干部护理费标准的通知组通字20086号规定生活不能自理600元二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待遇有关政策二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待遇有关政策4护理费关于提高红军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离休干部护理费的通知组通字200720号关于提高部分离休干部护理费标准和扩大发放范围的通知组通字200848号规定
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待遇2007

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待遇2007-12-19 10:08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待遇一、离退休人员计发离退休费办法经国务院批准,这次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计发离退休费比例办法从2006年7月1日起实施,2006年7月1日以后离退休人员,在养老保险制度建立前,暂按下列办法计发离退休费。
1、离休人员机关事业单位离休人员离休费分别按本人离休前职务工资和级别工资之和、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之和全额计发。
2、退休人员(1)公务员退休后的退休费按本人退休前职务工资和级别工资之和的一定比例计发。
(2)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后的退休费按本人退休前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之和的一定比例计发。
(3)机关技术工人退休后的退休费按本人退休前岗位工资和技术等级工资之和的一定比例计发。
普通工人退休后的退休费按本人退休前岗位工资的一定比例计发。
(4)计发比例:工作年限满35年的,按90%计发;工作年限满30年不满35年的,按85%计发;工作年限满20年不满30年的,按80%计发;工作年限满10年不满20年的,按70%计发;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按50%计发;(5)特殊贡献人员提高退休费计发比例范围要严格按照国发[1978]104号文件规定执行。
获得国家级和省级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称号,退休时仍保持荣誉的,可提高退休费计发比例。
其中:获得国家级荣誉称号的为10%,获得省级荣誉称号的为5%。
需强调的是:除国家和省级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及按国家表彰文件规定,被定位“视为”“享受”省级劳模待遇外,一律不再享受特殊贡献待遇,包括省人事厅和其它部门联合颁发的奖励(先进工作者)也不再加发5%。
3、退职人员(1)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职后的退职生活费按本人退职前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之和的一定比例计发。
(2)机关技术工人退职后的退职生活费按本人退职前岗位工资和技术等级工资之和的一定比例计发。
普通工人退职后的退职生活费按本人退职前岗位工资的一定比例计发。
(3)计发比例:工作年限满20年的,按70%计发;工作年限满10年不满20年的,按60%计发;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按50%计发。
事业单位退休补贴标准

事业单位退休补贴标准事业单位退休补贴标准是指在事业单位工作并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根据一定的标准和规定,享受的退休金和相关福利待遇。
事业单位退休补贴标准的确定,关系着广大退休人员的切身利益,也是一个国家社会保障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下面将就事业单位退休补贴标准进行详细介绍。
首先,事业单位退休补贴标准的确定是由国家相关部门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来制定的。
一般来说,事业单位退休补贴标准是根据个人在职期间的工资水平、工作年限、职务等级等因素来确定的。
在我国,事业单位退休补贴标准是由国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来负责具体的管理和执行的。
其次,事业单位退休补贴标准的具体计算方法一般包括基本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和离退休人员补贴等多个方面。
基本养老金是根据个人在职期间的工资水平和工作年限来确定的,而个人账户养老金则是根据个人缴纳的养老保险费用和投资收益来确定的,离退休人员补贴则是根据个人在职期间的职务等级和工作年限来确定的。
这些因素综合起来,就构成了事业单位退休补贴标准的具体计算方法。
另外,事业单位退休补贴标准的调整是根据国家经济发展和社会保障制度改革的需要来进行的。
随着国家经济的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事业单位退休补贴标准也需要进行相应的调整和提高,以保障广大退休人员的基本生活需求。
同时,随着社会保障制度的改革和完善,事业单位退休补贴标准也需要不断地进行调整和改进,以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
最后,事业单位退休补贴标准的执行是需要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来进行的。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对事业单位退休补贴标准的监督和管理,确保其执行的公平、公正和合理。
同时,也要加强对事业单位退休人员的服务和管理,保障他们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发展。
综上所述,事业单位退休补贴标准是一个关系着广大退休人员切身利益的重要问题,也是国家社会保障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我们要充分认识到其重要性,加强对其管理和执行的监督和管理,确保其公平、公正和合理,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发展。
机关事业单位现行退休、退职制度及有关待遇

机关事业单位现行退休、退职制度及有关待遇一、退休、退职条件(一)退休条件参考文号:国发[1978]104号、国务院令第125号、浙政[2000]1号、浙人薪[2000]62号我国干部职工退休制度中的退休条件,主要是依据干部职工的年龄、工龄而定,有的还要考虑身体条件和劳动条件等因素。
1、国发[1978]104号文件规定的退休条件国务院国发[1978]104号文件规定:凡是在党政机关、群众团体和全民企事业单位工作的干部和工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享受退休待遇。
(1)男年满6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干部参加革命工作年限满10年,工人连续工龄满10年的。
(2)从事井下、高空、高温、低温、高山地区,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工作,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干部参加革命工作年限满10年,工人连续工龄满10年的。
(3)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干部参加革命工作年限满10年,工人连续工龄满10年,由医院证明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4)因公致残,由医院证明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5)患二、三期矽肺病离职休养的职工和患一期矽肺合并活动性肺结核符合上述第(3)项规定年龄的职工,如果本人自愿,也可以退休。
(6)无论是过去还是现在,从事井下、高空、高温、低温、高山地区,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工作,都需要具备下列条件之一,才能办理退休手续:一是从事高空和特别繁重体力劳动工作累计满十年的;二是从事井下、高温工作累计满九年的(从事高温工作是指经常在摄氏三十八度以上场所工作);三是从事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累计满八年的。
上述年限期指实际工作年限。
但是,在计算连续工龄时,凡从事井下、高温工作的时间,每年按一年零三个月计算;从事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的时间,每年按一年零六个月计算。
另外,经常在摄氏零度以下低温场所工作和常年在海拔四千五百米以上高山高原地区流动工作的人员,可以参照从事井下、高温工作的人员办理退休手续;常年居住在四千五百米高山高原地区工作的人员,可以参照从事有害身体健康工作的人员办理退休手续。
全国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待遇情况

全国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待遇情况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社会进步,全国各地的机关和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的待遇也得到了较大的改善。
他们通过多年的工作为国家和社会做出了巨大的贡献,因此享受了一系列的优待政策和福利待遇。
本文将以1200字以上的篇幅介绍全国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的待遇情况。
首先,全国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的基本养老金待遇是一项重要的福利保障。
根据相关规定,离退休人员的基本养老金是按照退休时的工资水平和工作年限来确定的,且按月发放。
同时,养老金的发放有一定的调整机制,每年都会根据国家经济发展和通货膨胀情况进行调整,确保离退休人员的养老金能够跟随经济的发展而提高。
其次,全国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还享受着医疗保障的优待政策。
根据规定,离退休人员可以享受国家提供的医疗保险和医疗补贴。
在医疗保险方面,离退休人员可以参加职工医疗保险或居民医疗保险,享受相应的医疗待遇和报销政策。
同时,离退休人员还可以享受定期体检和门诊费用的报销。
在医疗补贴方面,离退休人员可以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申请医疗费用的补贴,确保他们能够享受到优质的医疗服务。
总之,全国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的待遇情况得到了较大的改善,为他们的晚年生活提供了较好的保障。
他们通过多年的辛勤工作为国家和社会做出了巨大的贡献,享受这些福利待遇是社会对他们的一种回报。
当然,随着我国人口老龄化的加剧和养老问题的日益突出,离退休人员的待遇问题仍需要进一步完善。
希望国家和社会能够加大对全国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待遇的保障力度,让他们的晚年生活更加安心和幸福。
关于印发《关于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计发离退休费等问题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关于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计发离退休费等问题的实施办法》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6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经国务院批准,现将《关于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计发离退休费等问题的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这项工作涉及机关事业单位广大离退休人员的切身利益,政策性很强,各地区、各部门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部署,并根据本实施办法,把各项政策落到实处。
实施中,要注意做好政策结实和思想政治工作,引导离退休人员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切实维护社会稳定大局。
关于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计发离退休费等问题的实施办法根据党中央、国务院批准的《公务员工资制度改革方案》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方案》,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离退休费计发办法2006年7月1日后离退休的人员,在养老保险制度建立前,暂按下列办法计发离退休费:(一)离休人员。
离休费按本人离休前职务工资和级别工资之和或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之和全额计发。
(二)退休人员。
1、公务员退休后的退休费按本人退休前职务工资和级别工资之和的一定比例计发。
其中,工作年限满35年的按90%计发;工作年限满30年不满35年的,按85%计发;工作年限满20年不满30年的,按80%计发。
2、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后的退休费按本人退休前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之和的一定比例计发。
其中,工作年限满35年的,按90%计发;工作年限满30年不满35年的,按85%计发;工作年限满20年不满30年的,按80%计发。
3、机关技术工人、普通工人退休后的退休费分别按本人退休前岗位工资和技术等级工资之和、岗位工资的一定比例计发。
其中,工作年限满35年的,按90%计发;工作年限满30年不满35年的,按85%计发;工作年限满20年不满30年的,按80%计发。
二、增加离退休费的办法2006年6月30日前已办理离退休手续的人员,从2006年7月1日起增加离退休费。
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政策及待遇

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政策及待遇这一部分,主要是与大家共同研究学习退离休有关政策,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我们党和国家有一部分干部、工人,由于年龄和身体关系等因素不能继续坚持正常工作,需从工作岗位上退下来。
这些干部和工人,在长期的革命斗争中,在我国新民主主义革命和社会主义建设事业中,为党和人民做了许多工作,为革命事业作出宝贵贡献,妥善安置好这些干部工人,是党对他们的关怀和爱护,是我党干部政策的一个重要方面,对离退休干部、退休工人,在政治上,生活上关心好他们,是我们义不荣辞的责任,我们一定要发扬中华民族的优良传统,把离退休人员关心好照顾好,使他们安度晚年。
离退休(职)政策一、离休政策规定1949年9月30日前,参加中国共产党领导的革命军队的,在解放区参加革命工作的,并脱产享受供给制待遇;在敌占区从事地下革命工作的。
在东北和个别老解放区,1948年底以前参加革命工作,享受当地人民政府制定的薪金制待遇的干部,可以享受离休待遇。
二、退休政策规定退休条件主要是指年龄和工龄两个方面的条件。
我国职工退休的年龄与工龄条件建国以来至1978年先后有过4次不同的规定。
目前执行的主要是国务院国发(1978)104号文件分别规定的干部和工人的退休条件。
但国家机关实行公务员制度后,退休条件有所修正。
(一)党政机关、群众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干部,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退休:男年满六十周岁,女年满五十五周岁,参加工作年限满十年的;男年满五十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参加工作满十年,经过医院证明,劳力鉴定委员会鉴定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因工致残,经过鉴定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
(二)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和党政机关、群众团体的工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该退休:男年满六十周岁,女年满五十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工作,男年满五十五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男年满五十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因工致残,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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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待遇
一、离退休人员计发离退休费办法
经国务院批准,这次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计发离退休费比例办法从2006年7月1日起实施,2006年7月1日以后离退休人员,在养老保险制度建立前,暂按下列办法计发
离退休费。
1、离休人员
机关事业单位离休人员离休费分别按本人离休前职务工资和级别工资之和、岗位工资
和薪级工资之和全额计发。
2、退休人员
(1)公务员退休后的退休费按本人退休前职务工资和级别工资之和的一定比例计发。
(2)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后的退休费按本人退休前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之和的一定
比例计发。
(3)机关技术工人退休后的退休费按本人退休前岗位工资和技术等级工资之和的一定
比例计发。
普通工人退休后的退休费按本人退休前岗位工资的一定比例计发。
(4)计发比例:工作年限满35年的,按90%计发;工作年限满30年不满35年的,按85%计发;工作年限满20年不满30年的,按80%计发;工作年限满10年不满20年的,按70%计发;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按50%计发;
(5)特殊贡献人员提高退休费计发比例范围要严格按照国发[1978]104号文件规定执行。
获得国家级和省级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称号,退休时仍保持荣誉的,可提高退休费计发比例。
其中:获得国家级荣誉称号的为10%,获得省级荣誉称号的为5%。
需强调的是:除国家和省级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及按国家表彰文件规定,被定位“视为”“享受”省级劳模待遇外,一律不再享受特殊贡献待遇,包括省人事厅和其它部门联合颁发的奖励(先进工作者)也不再加发5%。
3、退职人员
(1)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职后的退职生活费按本人退职前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之和的
一定比例计发。
(2)机关技术工人退职后的退职生活费按本人退职前岗位工资和技术等级工资之和的
一定比例计发。
普通工人退职后的退职生活费按本人退职前岗位工资的一定比例计发。
(3)计发比例:工作年限满20年的,按70%计发;工作年限满10年不满20年的,按60%计发;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按50%计发。
需强调的是:2006年7月1日以后达到退休年龄的人员,已办理退休手续的,需按在职人
员员调整工资后,重新按新办法办理退休。
二、离退休(职)人员增加离退休(职)费办法
2006年6月30日前已办理退休手续和已达到离退休年龄的人员,从2006年7月1日起增加离退休、退职费。
具体办法为:
1、离休人员按下列标准增加离休费:行政管理人员,厅局级1220元,副厅局级940元,县处级670元,副县处级490元,乡科级以下350元;专业技术人员,教授及相当职务990元,副教授及相当职务540元,讲师以下职务350元。
2、退休人员按下列标准增加退休费:行政管理人员,厅局级750元,县处级450元,乡科级275元,科员及办事员180元;专业技术人员,教授及相当职务700元,副教授及相当职务400元,讲师及相当职务275元,助教(含相当职务)及以下职务180元;工人,高级技师和技师275元,高级工以下(含高级工)及普通工180元。
3、退职人员按同职务退休人员增资额度的70%增加退职费。
4、1985年工资制度改革前退休无职务干部和1993年工资制度改革前退休无技术等级
技术工人退休费增加标准。
退休干部:原工资额(六类工资区)在138元(党员136.6元)以上的增加600元, 原工资额在87.5元及以上不足138元的增加390元, 原工资额在70元及以上不足87.5元的, 增加260元, 原工资额不足70元的增加180元.
退休技术工人:工龄在30年以上的增加260元, 工龄在29年以下的增加180元.
5、建国前参加工作的退休干部和老工人,按下列标准增加退休费:行政管理人员,厅
局级850元,县处级470元,乡科级以下310元;专业技术人员,教授及相当职务850元,副教授及相当职务470元,讲师及相当职务以下310元。
建国前参加工作的退休工人增加退
休费310元。
三、调整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制度
1、2006年7月1日后离退休的人员,按边远津贴的一定比例增加离退休费。
其中,离休按在职同职务标准增加;退休按在职同职务标准的85%增加;退职按在职同职务标准的60%增加。
2、2006年6月30日前离退休的人员也按调整后的边远地区津贴标准和上述规定比例,
从2006年7月1日起重新计算离退休费。
举例:某事业单位退休干部,退休时职务为助工,退休比例为95%。
边远津贴原标准为76元(80的95%),调整到新标准对照表退休助工102元(在职120元的85%),此人边远津贴增加26元。
四、工作中涉及几个具体问题:
1 、计发离退休费政策问题
新的离退休费计发办法下发后,下列有关离退休费计发待遇文件停止执行。
(1)1997年由省人事厅下发的《关于对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条件、待遇等几
个具体问题的通知》(黑人办字[1997]176号)第二条第1款:“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
龄满30年的,退休费计发比例按黑政办发[1994]16号文件规定加发5%补贴”;第2款:“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凡符合《关于充分发挥知识分子作用,促进经济发展的若干政策规定
的实施办法的通知》(黑人联字[1993]1号)文件和《关于黑人联字[1993]1号文件的补充通知》(黑人联字[1993]36号)文件规定的,退休后按本人原标准工资100%发给退休费。
(2)1990年省教育委员会、省人事厅、省劳动局、省财政厅联合下发的《关于部分
教师退休后发全薪的实施办法》(黑教委老联字[1990]45号)第二条:“凡具备退休条件的教师,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以及高中、农职业高中、技工学校、中等专业学校、大专院
校中具有本科以上学历,初级中学中具有专科以上学历,小学中具有中师以上学历,教龄男满30年的、女满25年的;其他教师男满33年、女满28年的,退休后发给全薪”。
(3)1995年省人事厅、省教育委员会联合下发的《关于特殊教育学校和手语翻译享受
15%的津贴可作为计发离退休费基数的通知》(黑人联字[1995]12号)文件规定:“凡从事特殊教育工作满25年,并在特殊教育岗位上离退休的教师和手语翻译,其享受的15%的特教津贴可作为计发离退休费基数”。
退休人员属于不在岗人员,不能享受岗位补贴,所以在国
家没有出台新的规定之前,不再计入计发退休费的基数。
(4)2002年10月18日黑龙江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
过的《黑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五十一条第1款规定:“未实行养老保险的国家机
关和事业单位职工,各加发退休费标准百分之五的退休金”,从2006年7月1日起,改为发给一次性计划生育补贴3000元。
(5)1992年中共黑龙江省委、省人民政府印发的《关于充分发挥知识分子作用,促
进经济发展的若干政策规定的通知》(黑发[1992] 13号)文件第十三条规定:“从事专业技
术和科技管理工作男满30年,女满25年,并且中级以上职称的人员,退休金后均可按本人原标准化工资100%发给退休费。
(6)1993年由人事厅、省计划委员会、省财政厅、省劳动厅、省公安厅联合下发的
《关于贯彻省委、省政府<关于充分发挥知识分子作用,促进经济发展的若干政策规定>的实施办法》(黑人联字[1993 ]1号)文件第五条规定的享受100%的退休费待遇及其该文件的补
充通知黑人联字[1993]36号文件规定的享受100%的退休费待遇。
(7)我省原出台的离退休费补贴及计入离退休费基数等相关政策,均不再执行。
2、在非公有制单位工作人员工龄计算问题
按照中办发[2005]18号文件第五条规定,到非公有制单位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考录或招聘到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其缴费年限可合并为工龄,非上述情况,
在非公有制单位工作期间均不计算工龄。
以往将档案存放在人才中心存放时间计算为工龄
的,这次工资套改要给予纠正。
3、增加离退休、退职费问题
(1) 事业单位中,既有行政职务又有专业技术职务的离退休人员,按离退休前执行的工资标准所对应的职务增加离退休费。
(2) 国家机关、依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既有行政职务又有专业技术职
务的离退休人员,一律按原行政职务增加离退休费。
(3) 离休后经组织批准享受正副厅级、副处级政治和生活待遇的人员(不含只享受住
房、医疗待遇),按离休同职务人员标准执行。
(4) 2006年6月30日前已达到离退休年龄的人员,虽未办理离退休手续,也必须按
离退休人员增加离退休费。
4、几点说明
(1) 增加离退休费名册按离休、退休、退职及无职务人员分别填报。
(2) 85年工改前退休无职务干部需在名册的原职务栏内填写原执行的标准工资额。
(3) 93年工改前退休无技术等级工人需在名册的原职务栏内填写退休前原技术级别。
(4) 名册及基金审批表一式三份
(5) 审批工资时需携带2003年退休人员调资名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