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总则第二十五条是如何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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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第二十五条理解与适用

民法典第二十五条理解与适用

民法典第二十五条理解与适用第二十五条自然人以户籍登记或者其他有效身份登记记载的居所为住所:经常居所与住所不--致的,经常居所视为住所。

【条文主旨】本条是关于如何确定自然人住所的规定。

【条文理解】本条源自《民法通那么》第15条“公民以他的户籍所在地的居住地为住所,经常居住地与住所不一致的,经常居住地视为住所”的翅定。

本条对上述规定有所修改,主要包括:一是采用更为严谨标准的概念,以民法观念中的“自然人”取代“公民”:二是顺应放宽户口迁移政策的趋势,将认定自然人住所的依据从“户籍所在地的居住地”改为“户籍登记或者其他有效身份登记记载的居所”:三是与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措辞统一,以“居所”取代“居住地”。

其中,最应注意的是,改变了以户籍所在地的居住地认定居所这一唯一标准。

一、关于“自然人以户籍登记或者其他有效身份登记记裁的居所为住所”的理解自然人的住所是指自然人生活和法律关系的中心地。

每个人从事民事活动、参与社会生活总是在•定的场所内,因这些场所可能各不相同,故需要在法律上确定自然人的住所。

确定自然人的住所在法律上具有重要意义。

在民法领域,住所是决定监护、决定宣告失踪、宣告死亡,决定债务履行地,决定诉讼管辖地,决定涉外法律适用之准据法的重要因素。

此外,住所在《公司法》《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企业所得税法》《个人所得税法》等相关法律中均有重要意义。

自《民法通那么))实施后,长期以来,我国司法实践中均以户籍所在地的居住地为住所。

在早期人员流动不频繁、异地就业不多见的情形下,这样规定并无不妥。

但随着社会经济开展,异地就业居住情况十分普遍,对大星流动人口而言,户籍所在地己不再是其生活和法律关系的中心地。

此时,假设仍固守将户籍所在地的居所认定为住所的标准,那么必然导致立法与实践脱节。

实质上,我国在社会领域大力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积极推行居住证制度,亦是为了缓解户籍制度无法适应人口高频流动带来的弊端。

民法总则民事权利能力是怎样规定的

民法总则民事权利能力是怎样规定的

民法总则民事权利能力是怎样规定的第十三条自然人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

第十四条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

第十五条自然人的出生时间和死亡时间,以出生证明、死亡证明记载的时间为准;没有出生证明、死亡证明的,以户籍登记或者其他有效身份登记记载的时间为准。

有其他证据足以推翻以上记载时间的,以该证据证明的时间为准。

▲民法总则民事权利能力是怎样规定的第十三条自然人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

第十四条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

第十五条自然人的出生时间和死亡时间,以出生证明、死亡证明记载的时间为准;没有出生证明、死亡证明的,以户籍登记或者其他有效身份登记记载的时间为准。

有其他证据足以推翻以上记载时间的,以该证据证明的时间为准。

第十六条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

但是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

第十七条十八周岁以上的自然人为成年人。

不满十八周岁的自然人为未成年人。

第十八条成年人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十六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第十九条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第二十条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第二十一条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适用前款规定。

第二十二条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公务员20道题精(十二)

公务员20道题精(十二)

1.坚持和完善基层群众自治制度,是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一项基础内容,也是人民群众直接参与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直接行使民主权利的重要制度保证。

关于基层群众自治制度,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居委会是我国特殊的基层群众政权组织B.村委会由主任、副主任、委员共3至9人组成C.居委会每届任期五年,其成员一般不得连选连任D.村委会的选举,由村民选举委员会主持【答案】D【汇达教育解析】本题考查法律常识。

A项错误,《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居民委员会是居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

”故居委会并不是基层政权。

B项错误,《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六条规定:“村民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共三至七人组成。

村民委员会成员中,应当有妇女成员,多民族村民居住的村应当有人数较少的民族的成员。

对村民委员会成员,根据工作情况,给予适当补贴。

”C项错误,《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八条第一款规定:“居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本居住地区全体有选举权的居民或者由每户派代表选举产生;根据居民意见,也可以由每个居民小组选举代表二至三人选举产生。

居民委员会每届任期五年,其成员可以连选连任。

”因此居委会的成员可以连选连任。

D项正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村民委员会的选举,由村民选举委员会主持。

”故正确答案为D。

2.在民法里,住所是自然人以久住的意思而经常居住的中心生活场所。

下列关于住所,表述正确的是()。

A.自然人的住所通常有多个B.自然人一律把户籍登记记载的居所视为住所C.在自然人离开住所时,应以连续居住6个月以上的经常居住地为住所D.确定自然人的住所地,对于确定民事诉讼的地域管辖权有一定意义【答案】D【汇达教育解析】本题考查法律常识。

A、B项错误,自然人的住所只能有一个,根据《民法总则》第二十五条规定:“自然人以户籍登记或者其他有效身份登记记载的居所为住所;经常居所与住所不一致的,经常居所视为住所。

民法总则第二条内容是什么?

民法总则第二条内容是什么?

民法总则第二条内容是什么?民法总则是一部非常完善的法律,在经过几十年的不断修改和完善,如今民法总则基本上可以解决人民在生活中遇到的任何法律纠纷,在民法总则第二条中规定关于自然人法人和非法组织之间的相互关系,那民法总则第二条内容是什么?下面就对此问题进行详细的介绍。

民法总则是调整平等主体的法律,在经过几十年的不断修改和完善,如今民法总则基本上可以解决人民在生活中遇到的任何法律纠纷,在民法总则第二条中规定关于自然人法人和非法组织之间的相互关系,那民法总则第二条内容是什么?下面就对此问题进行详细的介绍。

一、民法总则第二条内容是什么?第二条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

二、第一章基本规定第一条为了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调整民事关系,维护社会和经济秩序,适应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要求,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

第三条民事主体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

第四条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

第五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原则,按照自己的意思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

第六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合理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七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

第八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第九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

第十条处理民事纠纷,应当依照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习惯,但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第十一条其他法律对民事关系有特别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民事活动,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二章自然人第一节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第十三条自然人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

民法总则123条规定的是什么

民法总则123条规定的是什么

Management is about doing countless small details.简单易用轻享办公(页眉可删)民法总则123条规定的是什么民事主体是国家发展的重要组成因素,在我国,民事主体都是受法律保护的。

民事主体包括一些基本的权利,任何人都不可以被侵犯。

这其中就包括公民的知识产权。

知识产权在我国的民法总则123条有着详细的规定,包括知识产权的分类。

下面就为大家介绍一下民法总则123条规定的是什么?民事主体是国家发展的重要组成因素,在我国,民事主体都是受法律保护的。

民事主体包括一些基本的权利,任何人都不可以被侵犯。

这其中就包括公民的知识产权。

知识产权在我国的民法总则123条有着详细的规定,包括知识产权的分类。

下面就为大家介绍一下民法总则123条规定的是什么?一、民法总则123条规定的是什么?第一百二十三条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知识产权。

知识产权是权利人依法就下列客体享有的专有的权利:(一)作品;(二)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三)商标;(四)地理标志;(五)商业秘密;(六)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七)植物新品种;(八)法律规定的其他客体。

二、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有哪些?(一)未经授权,在生产、经营、广告、宣传、表演和其他活动中使用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特殊标志、专利、作品和其他创作成果;(二)伪造、擅自制造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标识、特殊标志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商标标识、特殊标志;(三)变相利用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特殊标志、专利、作品和其他创作成果;(四)未经授权,在企业、社会团体、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注册和、域名、地名、建筑物、构筑物、场所等名称中使用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特殊标志、专利、作品和其他创作成果;(五)为侵权行为提供场所、仓储、运输、邮寄、隐匿等便利条件;(六)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侵权行为。

三、知识产权侵权有哪些处罚?(一)假冒注册商标罪。

根据《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转继承的法律条文

转继承的法律条文

转继承的法律条⽂转继承是指被继承死亡后,继承⼈放弃继承,转移给其他继承⼈的⼈。

那么,我国相关法律法规是如何规定转继承的相关内容的呢?下⾯就由店铺⼩编为⼤家整理有关转继承的法律条⽂的相关内容。

以供⼤家阅读,希望对⼤家有所帮助。

转继承的法律条⽂最⾼⼈民法院关于贯彻执⾏《中华⼈民共和国继承法》若⼲问题的意见第五⼗⼆条规定“继承开始后,继承⼈没有表⽰放弃继承权,并于遗产分割前死亡,其继承遗产的权利转移给他的合法继承⼈”,该条款适⽤条件如下:1、继承⼈于被继承⼈死亡后遗产分割前死亡。

2、继承⼈未丧失继承权,也未放弃继承权。

在具备转继承的条件,适⽤转继承时,转继承⼈继承被转继承⼈应继承的遗产。

在法定继承中,转继承⼈应继承的为被继承⼈的应继份额;若被转继承为遗嘱继承⼈,则其依合法遗嘱应继承的遗产由转继承⼈承受。

转继承的特征据最⾼⼈民法院关于贯彻执⾏《中华⼈民共和国继承法》若⼲问题的意见,第五⼗⼆条规定“继承开始后,继承⼈没有表⽰放弃继承,并于遗产分割前死亡,其继承遗产的权利转移给他的合法继承⼈”和第五⼗三条规定“继承开始后,受赠⼈表⽰接受遗赠,并于遗产分割前死亡的,其接受遗赠的权利移转给他的继承⼈”的规定,转继承有以下的特征:⼀、只有在被继承⼈死亡之后,遗产分割之前,继承⼈也相继死亡,才发⽣转继承;⼆、只有继承⼈在前述的时间内死亡⽽未实际取得遗产,⽽不是放弃继承权;三、只能由继承⼈的法定继承⼈直接分割被继承⼈的遗产;四、转继承⼈⼀般只能继承其被转继承⼈应得的遗产份额;五、转继承⼈可以是被继承⼈的直系⾎亲,也可以是被继承⼈的其他合法继承⼈。

我国《继承法》没有明确规定转继承制度,但根据《继承法》第⼆⼗五条的规定: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继承⼈没有表⽰放弃的,就视为接受继承。

和《最⾼⼈民法院关于贯彻执⾏〈中华⼈民共和国继承法〉若⼲问题的意见》第五⼗⼆条的规定:继承开始后,继承⼈没有表⽰放弃继承,并于遗产分割前死亡的,其继承遗产的权利转移给他的合法继承⼈。

民法总则共同共有的相关规定是怎样的?

民法总则共同共有的相关规定是怎样的?关于共有行为,可能大家比较熟悉的就是夫妻财产的问题,大家都知道在婚后夫妻所取得的工资,或者是一些财产性的收益都是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他是两个人共同共有的。

除此之外,还有一些其他的共同共有。

那么民法总则共同共有的相关规定是怎样的?关于共有行为,可能大家比较熟悉的就是夫妻财产的问题,大家都知道在婚后夫妻所取得的工资,或者是一些财产性的收益都是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他是两个人共同共有的。

除此之外,还有一些其他的共同共有。

那么民法总则共同共有的相关规定是怎样的?▲一、民法总则共同共有的相关规定是怎样的?所谓共同共有就是指两个以上的人,对全部共有财产不分份额地享有平等的所有权。

共同共有财产关系一般发生在互有特殊身份关系的当事人之间,较为典型的是基于夫妻关系而发生的夫妻共同财产关系,以及个人合伙和企业之间的联营,也会出现共同共有财产的形式。

民法总则共同侵权有哪些规定我国民法总则对于共同侵权有相关规定,对于共同侵权责任的具体内容,讨论的主要问题是:1、规定共同侵权责任的本质特征立法机关倾向于仍然采用《民法通则》第130条的内容,规定“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2、教唆行为人和帮助行为人的责任《侵权责任法草案》倾向于采纳原来的司法解释中关于“教唆、帮助他人实施侵权行为的人,为共同侵权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3、共同危险行为的规则《侵权责任法》规定共同危险行为,是一个确定的立场。

争议在于,如何规定共同危险行为人之一的免责条件。

《草案》的基本意见是:“二人以上共同实施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行为,其中一人或者数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不能确定具体侵权人的,行为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能够确定具体侵权人的,由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

”▲二、民法总则的亮点规定1、明确胎儿利益保护民法总则草案第十六条规定,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的保护,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

幽默讲解民法典

幽默讲解民法典全文共四篇示例,供读者参考第一篇示例:民法典是我国的一部重要法律文书,它规定了人们在社会生活中的各种权利和义务,对于维护社会秩序和保护公民权益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

对于普通人来说,民法典可能会觉得有些枯燥和晦涩难懂。

那么今天,我就以幽默的方式来为大家讲解民法典,让大家在轻松愉快的氛围中了解这部重要的法律文书。

让我们来看一下民法典对于合同的规定。

合同是人们在日常生活中经常接触到的一种法律文件,它规定了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在民法典中,合同的规定是非常重要的,它对于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简单来说,合同就是人们达成的协议,只要双方自愿并遵守约定,那么这份合同就是有效的。

比如说,小明和小红之间的“零花钱借条”,如果小红不按时还钱,那么小明就可以依据民法典的规定去要求返还本金和利息。

接下来,我们再来看一下民法典对于侵权责任的规定。

在日常生活中,不可避免地会出现一些不愉快的事件,比如别人不小心踩到了你的脚,或者你的邻居的狗乱拉了一地都是事。

这时候就涉及到了侵权责任的问题。

民法典规定,任何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都需要承担法律责任。

比如说,如果你的邻居的狗乱拉了一地,造成了你的损失,那么你就可以依据民法典的规定去要求邻居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最好还是友好协商解决问题,免得闹上法庭。

让我们来看一下民法典对于继承的规定。

继承是人们一生中都会面临的一个重要问题,它涉及到家庭财产的传承和分配。

民法典规定,人们有权利依法继承亲属的财产,同时也有义务去履行继承协议。

比如说,如果你父母去世了,他们的遗产就需要根据民法典的规定进行继承和分配。

如果有争议,那么可以通过法院来进行调解和裁决。

通过这些幽默的讲解,相信大家已经对民法典有了一些初步的了解。

民法典虽然有些复杂,但只要我们平时多加关注,学习和理解,就能够更好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建设文明社会。

希望大家在日常生活中能够遵守法律法规,做一个守法合法的好公民。

民法总则105条的内容是什么

民法总则105条的内容是什么民法总则105条的内容是男女平等。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培养、选拔和任用干部,必须坚持男女平等的原则,并有适当数量的妇女担任领导成员。

国家重视培养和选拔少数民族女干部。

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文化教育权利。

▲民法总则105条的内容是什么第十五条【文化教育权利男女平等】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文化教育权利。

第二十二条【劳动和社会保障权利男女平等】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劳动权利和社会保障权利。

第二十四条【男女同工同酬】实行男女同工同酬。

妇女在享受福利待遇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

第二十五条【晋职、级和评定专业技术职务男女平等】在晋职、晋级、评定专业技术职务等方面,应当坚持男女平等的原则,不得歧视妇女。

第三十条【财产权男女平等】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财产权利。

第三十三条【禁止以婚姻理由侵害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权益】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妇女未婚、结婚、离婚、丧偶等为由,侵害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各项权益。

因结婚男方到女方住所落户的,男方和子女享有与所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平等的权益。

第三十四条【继承权男女平等】妇女享有的与男子平等的财产继承权受法律保护。

在同一顺序法定继承人中,不得歧视妇女。

丧偶妇女有权处分继承的财产,任何人不得干涉。

第三十六条【人身权利男女平等】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人身权利。

第四十七条【共有财产权利男女平等】妇女对依照法律规定的夫妻共同财产享有与其配偶平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不受双方收入状况的影响。

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女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男方工作等承担较多义务的,有权在离婚时要求男方予以补偿。

第四十九条【子女监护男女平等】父母双方对未成年子女享有平等的监护权。

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五条,主要说的是男女平等,任何人都不可以歧视女性,女性也可以参选干部等职位。

在以前主要是男尊女卑的时代,男的养家;在当今社会可以说,女性可以撑起整片天,不但上得了厅堂,还可以下得了厨房。

民法总则116条都有哪些内容?

民法总则116条都有哪些内容?我国有很多重要的相关法律规定,这些法律规定都与我们日常中的的权利与义务有着重要联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规定了人们的法律地位、人身权利和在各种行为活动中应遵守的规则。

作为一名社会公民,有义务了解这项与我们生活息息相关的法律,那么民法总则116条都有哪些内容呢?和小编一起来看看以下的内容吧。

我国有很多重要的相关法律规定,这些法律规定都与我们日常中的的权利与义务有着重要联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规定了人们的法律地位、人身权利和在各种行为活动中应遵守的规则。

作为一名社会公民,有义务了解这项与我们生活息息相关的法律,那么民法总则116条都有哪些内容呢?和小编一起来看看以下的内容吧。

▲一、基本规定第一条为了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调整民事关系,维护社会和经济秩序,适应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要求,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

第三条民事主体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

第四条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

第五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原则,按照自己的意思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

第六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合理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七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

第八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第九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

第十条处理民事纠纷,应当依照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习惯,但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第十一条其他法律对民事关系有特别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民事活动,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二、自然人▲(一)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第十三条自然人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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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总则第二十五条是如何规定的?
民法总则是按照之前实施的民法通则的相关规定,来制定的相关的法律规定,民法总则的颁发,意味着我们已经步入了民法典的时代。

对于司法机关的工作人员来说,需要了解法律条文的规定,民法总则第二十五条是如何规定的呢?现在就来一起了解下吧。

▲一、民法总则第二十五条是如何规定的?
第二十五条自然人以户籍登记或者其他有效身份登记记载的居所为住所;经常居所与住所不一致的,经常居所视为住所。

▲二、民法总则确立的基本原则如下:
▲1、平等原则
平等原则主要有两层含义,一层含义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宪法原则在民法中的体现,一层含义是平等保护所有民事主体的合法民事权益。

▲2、自愿原则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原则,按照自己的意思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

意思自治是现代民法的“三大基石”之一。

▲3、公平原则
所谓公平就是以利益的均衡作为价值判断标准以调整
民事主体之间的经济利益关系,通过利益均衡配置民事主体的权利义务,公平正义是对民事司法活动的基本要求。

▲4、诚信原则
诚实守信是市场活动的基本准则,是保障交易秩序的重要法律原则,它和公平原则一样,既是法律原则,又是一种重要的道德规范,它要求全部民事主体诚实不欺,讲究信用,以善意的方式行使权利。

▲5、绿色原则
这是民法总则新确定的一项法律原则,是具有重大意义的创举,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这项原则既传承了天地人和,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传统文化理念,又体现了新的发展思想,有利于缓解我国不断增长的人口与资源生态的矛盾。

▲6、公序良俗原则
公序良俗是由“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两个慨念构成的,要求民事主体遵守社会公共秩序,遵循社会主体成员所普遍认可的道德准则。

这项原则还有一种含义,凡违反公
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是无效的。

自然人、法人的住所的规定。

从法律条文的角度分析,民法总则规定了一些新的原则,与民法通则相比,变化是比较大的,对于不了解法律规定的情形,可以聘请律师处理诉讼案件,对于民事主体个人,只需要提供相关的信息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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