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总则规定不可抗力的判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不可抗力与情势变更的裁判规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不可抗力与情势变更的裁判规则前言:疫情形势下,合同不能顺利履行,一些当事人大抵以“不可抗力”或“情势变更”作为抗辩并形成争执纠纷。
法舟律师首席顾问俞宏雷整理的最高法院有关不可抗力”、“情势变更”的案例及裁判规则,对大家正确理解及处理很有助益。
本文作者:法舟律师事务所俞宏雷疫情防控情势下,商事主体普遍关注合同履行与责任承担问题,对于不可抗力与情势变更规则的适用,更是讨论热点。
本文梳理了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合同履行中不可抗力与情势变更规则适用的相关裁判,供大家参考。
一、合同履行与不可抗力裁判规则19条1.当事人将不可抗力排除在免责事由之外的约定无效——卓盈丰制衣纺织(中山)有限公司与广东长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2008)民一抗字第20号民事判决书]【裁判精要】不可抗力具有三个构成要件:(1)独立存在于人的行为之外,既非当事人的行为所派生,亦不为当事人的意志所左右;(2)它的发生与损害后果之间具有事实上的因果关系;(3)当事人按其现有的能力和应有的谨慎与勤勉不能对这种客观情况及其后果加以控制和克服。
不可抗力,是人类的力量所不能够避免的自然现象,不可抗力是法定免责事由,它不因当事人的例外约定而免除。
2.不可抗力并不限于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情形——湖北水调歌头饮食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政府洪山街办事处洪山村村民委员会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2018)最高法民终107号民事判决书]【裁判精要】案涉《房屋租赁合同》第八条约定,由于不可抗力(水灾、地震、战争)原因造成本合同不能继续履行,双方互不负责任。
虽然该合同仅列举了水灾、地震、战争等不可抗力的情形,但根据《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条关于“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的规定,不可抗力并不限于双方当事人在上述《房屋租赁合同》中约定的情形,应以有关客观情况是否同时具备不可预见性、不可避免性、不可克服性等特征加以综合判断。
范本中的不可抗力条款如何认定适用界定判断

范本中的不可抗力条款如何认定适用界定判断在各类合同中,不可抗力条款常常是备受关注的重要部分。
它的存在旨在为合同双方在面临不可预见、不可避免且无法克服的客观情况时,提供一种责任豁免或合同履行方式调整的依据。
然而,对于范本中的不可抗力条款,如何准确地认定、适用和界定判断,却是一个复杂且需要谨慎处理的问题。
首先,我们需要明确什么是不可抗力。
一般来说,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常见的不可抗力事件包括自然灾害,如地震、洪水、台风等;社会异常事件,如战争、罢工、骚乱等;以及政府行为,如政策调整、法律法规的变化等。
但需要注意的是,具体哪些情况构成不可抗力,在不同的合同中可能会有不同的约定。
在认定不可抗力时,有几个关键的因素需要考虑。
其一,不可预见性是核心要素之一。
这意味着该事件的发生应当是超出了合同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的合理预期。
如果根据当时的情况和当事人的认知能力,该事件本应可以预见,那么就可能不被认定为不可抗力。
其二,不可避免性要求该事件的发生是无法通过当事人的合理努力来避免的。
即使当事人采取了一切可能的预防措施,也无法阻止事件的发生。
其三,不可克服性意味着当事人在事件发生后,无法通过自身的努力来消除或克服其对合同履行的影响。
接下来,我们探讨一下如何判断范本中的不可抗力条款是否适用。
这需要结合具体的合同内容和实际发生的事件来综合考量。
首先,要看合同中对于不可抗力的定义和范围是否明确清晰。
如果合同中对不可抗力的界定比较模糊或者存在歧义,那么在适用时就可能会引发争议。
其次,要考察实际发生的事件是否与合同中列举的不可抗力事件相符。
如果实际发生的事件不在合同约定的范围内,但符合不可抗力的一般特征,那么就需要根据法律的规定和公平原则来判断是否适用。
在适用不可抗力条款时,还需要注意通知义务的履行。
一般来说,当一方认为发生了不可抗力事件并影响到合同的履行时,应当及时通知对方。
通知的内容应当包括不可抗力事件的发生、对合同履行的影响以及预计的持续时间等。
民法总则第180条对不可抗力的规定

民法总则第180条对不可抗力的规定我们每天的日常生活是由诸多民事行为所构成的,民法总则作为民事法律的一般性法规,对我们的各类行为都作出了规定。
不同的法律条款涉及到的是不同的民事行为,今天律师365小编给大家带来的是民法总则第180条对不可抗力的规定。
我们每天的日常生活是由诸多民事行为所构成的,民法总则作为民事法律的一般性法规,对我们的各类行为都作出了规定。
不同的法律条款涉及到的是不同的民事行为,今天小编给大家带来的是民法总则第180条对不可抗力的规定。
▲一、民法总则关于180条的规定第一百八十条【不可抗力】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民事义务的,不承担民事责任。
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二、什么是不可抗力?▲1、概念规定所谓不可抗力,是指合同订立时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包括自然灾害、如台风、地震、洪水、冰雹;政府行为,如征收、征用;社会异常事件,如罢工、骚乱三方面。
▲2、法律规定:第一百九十四条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下列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1)不可抗力;(2)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丧失代理权;(3)继承开始后未确定继承人或者遗产管理人;(4)权利人被义务人或者其他人控制;(5)其他导致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的障碍。
自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满六个月,诉讼时效期间届满。
▲3、不可抗力的特点所谓不可抗力,是指合同订立时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构成不可抗力必须具备以下要件:▲(1)不可预见的偶然性。
不可抗力所指的事件必须是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不可预见的事件,它在合同订立后的发生纯属偶然。
当然,这种预料之外的偶然事件,并非是当事人完全不能想象的事件,有些偶然事件并非当事人完全不能预见。
但是由于它出现的概率极小,而被当事人忽略不计,把它排除在正常情况之外,但结果这种偶然事件真的出现了,这类事件仍然属于不可预见。
不可抗力因素是什么意思(不可抗力的四个条件)

不可抗力因素是什么意思(不可抗力的四个条件)一、不可抗力的四个构成要件我国《民法典》总则编第一百八十条第二款(原《民法通则》第153条及原《合同法》第117条第二款)规定,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某一情况是否属不可抗力,应从以下几个方面综合加以认定:1. 不可预见性。
法律要求构成不可抗力的事件必须是有关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对这个事件是否会发生是不可能预见到的。
在正常情况下,对于一般合同当事人来说,判断其能否预见到某一事件的发生有两个不同的标准:一是客观标准,就是在某种具体情况下,一般理智正常的人能够预见到的,合同当事人就应预见到;如果对该种事件的预见需要有一定专门知识,那么只要具有这种专业知识的一般正常水平的人所能预见到的,则该合同的当事人就应该预见到。
另一个标准是主观标准,就是在某种具体情况下,根据行为人的主观条件如年龄、智力发育状况、知识水平,教育和技术能力等来判断合同的当事人是否应该预见到。
这两种标准,可以单独运用,但在多种情况下应结合使用。
2. 不可避免性。
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对可能出现的意外情况尽管采取了及时合理的措施,但客观上并不能阻止这一意外情况的发生,这就是不可避免性。
如果一个事件的发生完全可以通过当事人及时合理的作为而避免,则该事件就不能认为是不可抗力。
3. 不可克服性。
不可克服性是指合同的当事人对于意外发生的某一个事件所造成的损失不能克服。
如果某一事件造成的后果可以通过当事人的努力而得到克服,那么这个事件就不是不可抗力事件。
4. 履行期间性。
对某一个具体合同而言,构成不可抗力的事件必须是在合同签订之后、终止以前,即合同的履行期间内发生的。
如果一项事件发生在合同订立之前或履行之后,或在一方履行迟延而又经对方当事人同意时,则不能构成这个合同的不可抗力事件。
构成一项合同的不可抗力事件,必须同时具备上述四个要件,缺一不可。
二、不可抗力的特点1. 不可抗力是当事人不能预见的事件。
不可抗力事件如何证明及其举证责任如何分配

不可抗力事件如何证明及其举证责任如何分配在日常生活和商业活动中,我们难免会遇到一些无法预见、无法避免且无法克服的情况,这些情况被称为不可抗力事件。
当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并对合同履行、责任承担等产生影响时,如何证明其存在以及如何合理分配举证责任就成为了至关重要的问题。
一、不可抗力事件的定义和常见类型不可抗力,简单来说,是指超出当事人控制范围,且无法通过合理的努力来避免或克服的客观情况。
常见的不可抗力事件包括自然灾害,如地震、洪水、台风等;社会异常事件,如战争、罢工、政府禁令等;以及某些突发的公共卫生事件,如大规模的传染病爆发等。
二、不可抗力事件的证明(一)通知与证明文件当一方主张不可抗力事件时,应及时通知对方,并提供相关的证明文件。
通知应在合理的时间内作出,以便对方能够采取相应的措施减少损失。
证明文件可以包括政府部门发布的公告、气象部门的报告、权威媒体的报道等。
(二)直接证据与间接证据直接证据如政府发布的灾害预警、应急响应通知等具有较高的证明力。
间接证据如现场照片、视频、证人证言等也可以辅助证明不可抗力事件的发生及其影响。
(三)第三方机构的鉴定与评估在某些复杂的情况下,可能需要第三方专业机构的鉴定与评估,如工程质量鉴定机构对因灾害造成的建筑物损坏程度的评估。
三、举证责任的分配原则(一)主张方承担初步举证责任主张不可抗力的一方首先应承担初步的举证责任,即提供证据证明不可抗力事件的发生以及该事件与不能履行合同或造成损失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例如,一家工厂因洪水灾害导致生产设备受损无法按时交付产品,工厂应提供洪水发生的相关证据,如当地政府的洪水预警通知、受灾现场的照片等,以及说明设备受损与无法按时交付之间的直接联系。
(二)对方的反驳举证对方如果对主张方的不可抗力主张有异议,应承担反驳举证的责任。
比如,对方可能会提出主张方在灾害发生前未采取合理的预防措施,或者在灾害发生后未采取积极的减损措施。
(三)证据的充分性与关联性无论是主张方还是反驳方,所提供的证据都应具有充分性和关联性。
不可抗力与情势变更的区别是什么

不可抗⼒与情势变更的区别是什么在现实社会中,我们了解到在我国⼤多数学者都认为情势变更是因不可抗⼒⽽发⽣的,将适⽤情势变更的事由局限于不可抗⼒。
对此,店铺⼩编在下⽂为您具体介绍有关不可抗⼒与情势变更存在哪些区别,该如何认定不可抗⼒。
不可抗⼒与情势变更的区别是什么作为合同法上法定免责事由之⼀的不可抗⼒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它包括⾃然现象和社会现象。
在我国,许多学者将适⽤情势变更的事由局限于不可抗⼒,认为情势变更是因不可抗⼒⽽发⽣的,不以当事⼈主观意志为转移。
但是通说认为,不可抗⼒与情势变更存在着如下区别:1、两者的表现形式不同。
不可抗⼒和情势变更在具体的表现形式上存在较⼤的差异。
不可抗⼒⼀般表现为灾难性事件,如台风、地震等。
⽽情势变更则表现为合同基础动摇,即当事⼈缔约之际期待和重视的事实消除或并未出现,如价格暴涨暴跌等。
2、两者的适⽤程序不同。
情势变更和不可抗⼒导致合同变更和解除合同时所适⽤的程序不同。
各国法律都规定,如果在合同履⾏过程中发⽣不可抗⼒并导致合同履⾏不能,则因不可抗⼒⽽履⾏不能的⼀⽅当事⼈享有法定的变更、解除权,可以直接通知对⽅当事⼈解除或变更合同。
但在情势变更的情形下,当事⼈要援⽤情势变更原则救济⾃⾝利益,主张变更或解除合同,必须请求法院做出裁判,如果法院驳回当事⼈的请求,则该当事⼈仍应履⾏合同义务。
3、两者之间不存在对应的关系。
在相互关系上,不可抗⼒与情势变更之间并不存在⼀⼀对应的关系。
也就是说,不可抗⼒的发⽣并不必然导致情势变更,如果不可抗⼒并没有导致使合同基础动摇或者丧失⽽引起当事⼈之间的利益失衡,就没有适⽤情势变更原则的可能。
⽽情势变更原则的适⽤不仅局限于不可抗⼒,还包括意外事故和其它事件。
4、两者的功能不同。
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不可抗⼒属于法定免责事由,在合同责任和侵权责任中均可适⽤,⼀旦出现了不可抗⼒,则产⽣债务⼈依法被免于承担民事责任,也可导致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协议中的不可抗力情形如何界定

协议中的不可抗力情形如何界定在各种协议的签订和履行过程中,不可抗力情形是一个备受关注的重要条款。
然而,对于不可抗力情形的准确界定并非一件简单的事情,它涉及到法律、合同约定以及具体的事实情况等多个方面。
首先,我们需要明确什么是不可抗力。
从一般意义上讲,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这些情况通常超出了当事人的控制范围,且其发生和影响是不可抗拒的。
常见的不可抗力情形包括自然灾害,如地震、洪水、台风等;社会异常事件,如战争、罢工、骚乱等;以及政府行为,如颁布新的法律法规、行政命令等。
但仅仅知道这些常见的类型还远远不够,对于不可抗力情形的界定需要更加细致和深入的分析。
不能预见,意味着当事人在签订协议时,根据当时的知识和经验,无法合理地预见到该情况的发生。
比如,对于一场突如其来的新型传染病,在其爆发之前,大多数人无法预料到其规模和影响程度。
不能避免,是指即使当事人采取了合理的预防措施,仍然无法阻止该情况的发生。
例如,尽管企业可以加强安全防范措施,但对于地震这样的自然灾害,依然无法完全避免其造成的破坏。
不能克服,则是指在情况发生后,当事人已经尽了最大的努力,但仍然无法消除或减轻其对协议履行的影响。
在具体的协议中,对不可抗力情形的界定往往会有更加明确的规定。
有些协议可能会列举出具体的不可抗力事件,如特定的自然灾害、公共卫生事件等。
同时,还可能会对不可抗力的通知程序、证明责任等方面做出详细的约定。
例如,一方主张不可抗力时,可能需要在一定的时间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并提供相关的证明文件,以证实该情况确实属于不可抗力。
然而,在实际的判定中,并非只要出现了上述的情况就一定构成不可抗力。
还需要考虑该情况与协议不能履行之间的因果关系。
如果协议的不能履行并非完全由不可抗力导致,而是存在当事人自身的过错或其他因素,那么就不能简单地将其归为不可抗力。
比如,在一场洪水中,企业的货物受损,但如果企业事先没有按照合理的标准存放货物,从而加重了损失,那么不能将全部损失都归咎于不可抗力。
什么是“不可抗力”?

什么是“不可抗力”?《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条第二款规定:“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通俗来说,包括:自然现象或者自然灾害:地震、火山爆发、滑坡、泥石流、雪崩、洪水、海啸、台风等自然现象;社会现象、社会异常事件或者政府行为:政府颁发新的政策、法律和行政法规,或战争、罢工、骚乱、恐怖行动、传染性疾病等社会异常事件。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7—0201):17. 不可抗力17.1不可抗力的确认不可抗力是指合同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不可预见,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不可避免且不能克服的自然灾害和社会性突发事件,如地震、海啸、瘟疫、骚乱、戒严、暴动、战争和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其他情形。
不可抗力发生后,发包人和承包人应收集证明不可抗力发生及不可抗力造成损失的证据,并及时认真统计所造成的损失。
合同当事人对是否属于不可抗力或其损失的意见不一致的,由监理人按第4.4款〔商定或确定〕的约定处理。
发生争议时,按第20条〔争议解决〕的约定处理。
17.2 不可抗力的通知合同一方当事人遇到不可抗力事件,使其履行合同义务受到阻碍时,应立即通知合同另一方当事人和监理人,书面说明不可抗力和受阻碍的详细情况,并提供必要的证明。
☞点击进入建筑业要闻不可抗力持续发生的,合同一方当事人应及时向合同另一方当事人和监理人提交中间报告,说明不可抗力和履行合同受阻的情况,并于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28天内提交最终报告及有关资料。
17.3 不可抗力后果的承担17.3.1 不可抗力引起的后果及造成的损失由合同当事人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各自承担。
不可抗力发生前已完成的工程应当按照合同约定进行计量支付。
17.3.2 不可抗力导致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等后果,由合同当事人按以下原则承担:(1)永久工程、已运至施工现场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损坏,以及因工程损坏造成的第三人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由发包人承担;(2)承包人施工设备的损坏由承包人承担;(3)发包人和承包人承担各自人员伤亡和财产的损失;(4)因不可抗力影响承包人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已经引起或将引起工期延误的,应当顺延工期,由此导致承包人停工的费用损失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合理分担,停工期间必须支付的工人工资由发包人承担;(5)因不可抗力引起或将引起工期延误,发包人要求赶工的,由此增加的赶工费用由发包人承担;(6)承包人在停工期间按照发包人要求照管、清理和修复工程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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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总则规定不可抗力的判定
不可抗力可用来对抗他人的请求权,也即不可抗力是一项不可归责事由。
且在出现不可抗力时,诉讼时效也是可以延长的。
不可抗力的事由主要出现在民事纠纷之中,而民法总则是对民事规范的概括性规定。
民法总则规定不可抗力的判定是如何规定的?
▲一、民法总则对不可抗力的规定
第一百八十条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民事义务的,不承担民事责任。
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第一百九十四条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下列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
(一)不可抗力;
(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丧
失代理权;
(三)继承开始后未确定继承人或者遗产管理人;
(四)权利人被义务人或者其他人控制;
(五)其他导致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的障碍。
自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满六个月,诉讼时效期间届满。
▲二、不可抗力的判定
所谓不可抗力,是指合同订立时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构成不可抗力必须具备以下要件:▲1、不可预见的偶然性。
不可抗力所指的事件必须是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不可预见的事件,它在合同订立后的发生纯属偶然。
当然,这种预料之外的偶然事件,并非是当事人完全不能想象的事件,有些偶然事件并非当事人完全不能预见。
但是由于它出现的概率极小,而被当事人忽略不计,把它排除在正常情况之外,但结果这种偶然事件真的出现了,这类事件仍然属于不可预见的事件。
在正常情况下,判断其能否预见到某一事件的发生有两个不同的标准:
▲(1)客观标准
在某种具体情况下,一般理智正常的人能够预见到的,该合同当事人就应当预见到。
如果对该种事件的预见需要一
定的专门知识,那么只要具有这种专业知识的一般正常水平的人所能预见到的事件则该合同当事人就应当预见。
▲(2)主观标准
在某种具体情况下,根据行为人的主观条件,如当事人的年龄、发育状况、知识水平、职业状况、受教育程度以及综合能力等因素来判断合同当事人是否应该预见到。
▲2、不可控制的客观性。
不可抗力事件必须是该事件的发生是因为债务人不可控制的客观原因所导致的,债务人对事件的发生在主观上既无故意,也无过失,主观上也不能阻它发生。
债务人对于非因为可归责于自己的原因而产生的事件,如果能够通过主观努力克服它,就必须努力去做,否则就不足以免除其债务。
不可抗力事件的不可预见性和偶然性决定了人们不可能列举出它的全部外延,不能穷尽人类和自然界可能发生的种种偶然事件。
所以,尽管世界各国都承认不可抗力可以免责,但是没有一个国家能够确切地规定不可抗力的范围,而且由于习惯和法律意识不同,各国对不可抗力的范围理解也不同。
根据我国实践、国际贸易惯例和多数国家有关法律的解释,不可抗力事件的范围主要由两部分构成:一是由自然原因引起的自然现象,如,火灾、旱灾、地震、风灾、大雪、山崩等;二是由社会原因引起的社会现象,如,战争、动乱、政府干预、罢工、禁运、市场行情等。
一般来说,把自然现
象及战争、严重的动乱看成不可抗力事件各国是一致的,而对上述事件以外的人为障碍,如政府干预、不颁发许可证、罢工、市场行情的剧烈波动,以及政府禁令、禁运及政府行为等归入不可抗力事件常引起争议。
因此,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应具体约定不可抗力的范围。
事实上,各国都允许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自行约定不可抗力的范围。
自行约定不可抗力的范围实际上等于自订免责条款。
当事人订立这类条款的方法一般有三种:一种是概括式。
即在合同中只概括地规定不可抗力事件的含义,不具体罗列可能发生的事件。
如果合同签订后,客观情况发生了变化,双方对其含义发生争执,则由受理案件的仲裁机关或法院根据合同的含义解释发生的
客观情况是否构成成不可抗力;另一种是列举式。
即在合同中把属于不可抗力的事件一一罗列出来,凡是发生了所罗列的事件即构成不可抗力,凡是发生了合同中未列举的事件,
即不构成不可抗力事件;第三种是综合式,即在合同中既概
括不可抗力的具体含义,又列举属于不可抗力范围的事件。
不可抗力必须满足不可预见性,且不可控制,必须属于客观情况,例如地震、风暴等等。
在因不可抗力而不能履行义务的情况下,是不需要承担民事责任的,若遇到不可抗力,诉讼时效也应当中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