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总则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民事义务的怎么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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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7民法(典)第一编总则——第八章民事责任

007民法(典)第一编总则——第八章民事责任

第八章民事责任第一节民事责任概述一、民事责任的概念民事责任,对民事法律责任的简称,是指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因实施了民事违法行为,根据民法所承担的对其不利的民事法律后果或者基于法律特别规定而应承担的民事法律责任。

176条:民事主体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当事人约定,履行民事义务,承担民事责任。

民事责任属于法律责任的一种,是保障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实现的重要措施,是民事主体因违反民事义务所应承担的民事法律后果,它主要是一种民事救济手段,旨在使受害人,被侵犯的权益得以恢复。

二、民事责任特征1、民事责任是民事主体违反民事法律规范所承担的不利法律后果违反民事法律规范主要表现为两个方面:一是违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义务;二是侵害国家和集体的财产及他人财产和人身的。

2、民事责任是以补偿性质为主的一种法律责任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主要是对国家的责任,而民事责任主要是违法行为人对受害人所承担的责任。

因为,民事责任的主要功能在于对受害人提供补救,使受害人遭受的全部损失得到恢复。

3、民事责任具有强制性和一定程度的任意性法律责任都具有强制性,民事责任也不例外。

但民事责任与其他法律责任的区别在于:民事责任兼具强制性和任意性两方面特性。

民事责任的任意性表现在:受害人可以不请求责任人承担民事责任,责任人也可以与受害人通过协商的方式确定民事责任的承担。

当事人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合同责任作出事先安排。

民事责任确定以后,受害人可以与行为人达成和解协议处分其权利;民事责任的强制性表现在:如果受害人请求责任人承担责任而责任人拒绝承担时,受害人有权请求法院运用国家公权力强制责任人承担。

同时,如果当事人之间关于民事责任的约定不符合法律要求时,该条款也将会被宣告无效或撤销,从而适用法定的民事责任。

4.民事责任是以财产责任为主的一种法律责任民事责任主要是财产责任,不触及责任主体的生命和人身自由。

第二节民事责任的分类一、合同责任与非合同责任(根据责任发生根据的不同)民事责任可以分为合同责任与其他责任。

民事义务与民事责任

民事义务与民事责任

民事义务与民事责任一、民事义务与民事责任概述(一)民事义务民事义务是指民事法律关系的当事人一方为了满足他方利益所应实施的行为限度,是法律加于当事人的作为或不作为的拘束,通常与权利相对应。

1、根据义务的来源:法定义务&约定义务法定义务:由宪法和法律所规定的义务,具有强制性。

如成年子女赡养年老父母的义务,不得侵犯他人人身权、财产权、知识产权的义务等。

约定义务:当事人自行约定的义务。

根据双方订立的合同的约定而产生的义务。

如买卖合同中的卖方按约定负有交货的义务,而买方按约定有支付货款的义务。

2、积极义务&消极义务积极义务(作为义务):以义务人须为一定行为(作为)为内容的义务。

如交付财物的义务。

消极义务(不作为义务):要求义务人不作为的义务,如不得妨碍财产所有人行使所有权、不得侵犯他人人身权等。

3、对世义务&对人义务4、主给付义务&从给付义务&随附义务主给付义务:合同关系中所固有、必备的、自始确定的,并能够决定合同类型的基本义务,如买卖合同中卖方的交付标的物、买方支付价款的义务从给付义务:不具有独立的意义,仅具有补助主给付义务的功能的义务。

随附义务:合同当事人依据诚实信用原则所产生的,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所应当承担的照顾义务、通知义务、协助义务等。

△举例:张三把车卖给李四,张三把车交付给李四并移转其所有权,是张三的主给付义务;提供机动车行驶证或者保险合同等文件给李四,是张三的从给付义务;告知李四该车存在的安全隐患,是张三的附随义务。

5、真正义务&不真正义务真正义务:有相对人的义务,即义务主体和权利主体是利益相互冲突的两个人。

合同上的义务基本上都是真正义务不真正义务:合同相对人不得请求义务人履行,义务人违反亦不会发生损害赔偿责任,而仅使负担此义务者遭受权利减损或丧失后果的义务,理论上也称间接义务。

(二)民事责任民事责任是民事主体违反民事义务的法律后果。

民法总则194条规定的内容是什么

民法总则194条规定的内容是什么

民法总则194条规定的内容是什么民法总则194条规定的内容是在诉讼期间的最后六个月之内发生的一些特殊情况诉讼时效中止的情形,具体是指不可抗力的因素,法定代理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丧失代理权,权利人被义务人或者其他人控制以及其他导致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的障碍,诉讼时效都会中止。

▲一、民法总则194条规定的内容是什么?第一百九十四条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下列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一)不可抗力;(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丧失代理权;(三)继承开始后未确定继承人或者遗产管理人;(四)权利人被义务人或者其他人控制;(五)其他导致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的障碍。

▲二、民法总则中关于诉讼时效的规定第一百八十八条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

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

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第一百八十九条当事人约定同一债务分期履行的,诉讼时效期间自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

第一百九十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对其法定代理人的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该法定代理终止之日起计算。

第一百九十一条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受害人年满十八周岁之日起计算。

第一百九十二条诉讼时效期间届满的,义务人可以提出不履行义务的抗辩。

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义务人同意履行的,不得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抗辩;义务人已自愿履行的,不得请求返还。

第一百九十三条人民法院不得主动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第一百九十四条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下列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一)不可抗力;(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丧失代理权;(三)继承开始后未确定继承人或者遗产管理人;(四)权利人被义务人或者其他人控制;(五)其他导致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的障碍。

专升本(民法)模拟试卷162(题后含答案及解析)

专升本(民法)模拟试卷162(题后含答案及解析)

专升本(民法)模拟试卷162(题后含答案及解析) 题型有:1. 单项选择题 3. 判断题 4. 简答题 5. 论述题单项选择题1.诉讼时效中止后,从中止时效原因消除之日起,诉讼时效期间【】A.继续计算B.不再计算C.重新计算D.届满正确答案:A解析:根据《民法总则》第194条规定,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因下列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1)不可抗力;(2)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忙、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丧失代理权;(3)继承开始后未确定继承人或者遗产管理人;(4)权力人被义务人或者其他人控制;(5)其他导致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的障碍。

自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满6个月,诉讼时效期间届满。

故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诉讼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所以选A项。

2.下列选项中,可以作为保证人的是( )A.国家机关B.学校、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C.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或职能部门D.具有代为清偿债务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公民正确答案:D解析:根据《担保法》第7条,具有代为清偿债务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公民,可以作保证人。

所以选D项。

又根据《担保法》第8、9、10条,国家机关、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法人的分支机构或职能部门不能作保证人,排除A、B、C三项。

3.在以下担保方式中,债权人依法可以直接适用而不必与债务人达成协议的是( )A.抵押B.质押C.留置D.保证正确答案:C解析:较之于抵押、质押等意定担保方式而言,留置是一种法定担保。

4.下列民事权利中,均属于人格权的是【】A.监护权、姓名权、名誉权B.姓名权、肖像权、配偶权C.生命健康权、名称权、肖像权D.亲权、荣誉权、生命健康权正确答案:C解析:人格权是指权利人对其本身主体性要素及其利益的专属支配权。

A项中的监护权属于身份权。

B项中的配偶权属于身份权。

D项中的亲权属于身份权。

故C项正确。

民法典试题100道(最新整理)8

民法典试题100道(最新整理)8

29. 《民法典》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D)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A. 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B. 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C.知识产权的收益 D.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30. 《民法典》规定,不动产登记,由(B)的登记机构办理。 A.登记人自行选择 B.不动产所在地 C.买卖合同双方约定 D. 当地政府指定 31.下列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是(A) A.17岁的大学生 B.16岁的个体老板 32.婚姻家庭制度是规范夫妻关系和(B)的基本准则。 A.亲属关系 B.家庭关系 33.卜.列行为中不得代理的是(B) A.存款 B.立遗嘱 34. 《民法典》规定,同一财产既设立抵押权又设立质权的,拍卖、变卖该财产所得的价款 按(C)确定清偿顺序。 A.抵押权人优于质权人 B.质权人优于抵押权人 C.按照登记、交付的时间先后 D.按照抵押合同、质押合同生效时间先后
民法典试题100道(最新整理)
单选题50道,每道题1分,共50分
1. 《民法典》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民事义务的,(C)承担民事责任。法律另有规定 的,依照其规定。不可抗力是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A.应当 B.可以 C.不 D.自愿 2.民法典共(A)编。 A.7 B.6 3. 张某为家人的手机充值时,因错误输入电话号码,误为不相识的李某手机充值。按照《民 法典》规定,李某构成不当得利,(A)返还电话费。 A.应当 B.不应当 C.自愿 D.扣除部分后 4.王大爷独居多年,膝下无子女。他想收养一名女童,需要满足什么年龄条件(D ) A.与该女童的年龄相差20周岁以上 B.与该女童的年龄相差30周岁以上 C.与该女童的年龄相差35周岁以上 D.与该女童的年龄相差40周岁以上 5. 《民法典》的规定,下列属于可撤销婚姻的是(D)。 A. 王某与表妹何某的婚姻 B. 20 岁起某(男)与 19 岁武某(女)的婚姻 C.杨某与妻子分居三年后与情人刘某结婚

民法典总则编考试题及答案

民法典总则编考试题及答案

民法典总则编考试题及答案一、单项选择题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下列哪一项不属于民事主体的范畴?A. 自然人B. 法人C. 非法人组织D. 国家机关答案:D解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条的规定,民事主体包括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国家机关虽然在某些情况下可以作为民事主体参与民事活动,但它们并不属于民事主体的基本范畴。

2.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下列哪一项是民事法律行为有效的条件之一?A. 行为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B. 行为人具有限制民事行为能力C. 行为人不具有民事行为能力D. 行为人具有部分民事行为能力答案:A解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有效的条件之一是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即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3.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下列哪一项是民事权利的客体?A. 物B. 行为C. 智力成果D. 所有上述选项答案:D解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一十条的规定,民事权利的客体包括物、行为和智力成果。

二、多项选择题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下列哪些情形下,民事法律行为无效?A. 以欺诈手段实施的B. 以胁迫手段实施的C.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D. 违背公序良俗的答案:ABCD解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的规定,以欺诈、胁迫手段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2.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下列哪些属于民事责任的承担方式?A. 停止侵害B. 排除妨碍C. 消除危险D. 赔偿损失答案:ABCD解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九条的规定,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包括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返还财产、恢复原状、赔偿损失等。

三、判断题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于死亡。

法学概论第五章民法官方笔记精讲

法学概论第五章民法官方笔记精讲
【知识点 3】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 1.用益物权 (1)用益物权指以对物的使用收益为目的的物权。 (2)包括: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地役权。 2.担保物权 (1)债权人在借贷、买卖等民事活动中,为保障实现其债权,需要担保的,可 以依法设立担保物取。 (2)包括:抵押权、质权、留置权。
事行为能力人没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丧失 代理权;继承开始后未确定继承人或者遗产管理人;权利人被义务人或者其他人 控制;其他导致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的障碍。自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满 6 个月,诉讼时效期间届满。 (3)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诉讼时效中断,从中断、布关程序终结吋起,诉讼时效 期间重新计算: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权利人提 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与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
第三节 债权
【知识点 1】债权概述 ☆ 1.债权的概念与特征 (1)概念:债权是因合同、侵权行为、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以及法律的其他规 定,权利人请求特定义务人为或者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 (2)特征:债权反映动态的财产关系即财产流转关系;债权关系的主体是特定 的双方当事人;债权的客体可以是物也可以是行为;债权一般需要通过债务人的 行为才能实现。 2.种类: (1) 合同之债与法定之债 (2) 特定物之债与种类物之债 (3) 单一之债与多数人之债 (4) 主债与从债 3.发生与终止 引起债发生的根据主要有合同、侵权行为、无因管理和不当得利。 引起债终止的原因主要有债务履行、互相抵销、混同(债权人与债务人合为一人)、 一方放弃债权或双方协议免除债务等。
【知识点 5】民事责任 ☆ 1.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 构成民事责任的条件有以下四项: (1)民事违法行为或违约行为的存在; (2)损害事实的存在; (3)违法行为或违约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4)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 2.违反合同的民事责任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违约可分为预期违约和实际违约两种形态。 3.侵权的民事责任 行为人不法侵害他人的人身权利或者财产权利使他人遭受损失时,行为人应承担 侵权责任。 4.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 5.免除民事责任的情形 (1)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民事义务的,不承担民事责任。 (2)因当防卫造成损害的,不承担民事责任。 (3)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危险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紧急避险人不承担民事责 任,可以给予适当补偿。 (4)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民法总则第180条对不可抗力的规定

民法总则第180条对不可抗力的规定

民法总则第180条对不可抗力的规定我们每天的日常生活是由诸多民事行为所构成的,民法总则作为民事法律的一般性法规,对我们的各类行为都作出了规定。

不同的法律条款涉及到的是不同的民事行为,今天律师365小编给大家带来的是民法总则第180条对不可抗力的规定。

我们每天的日常生活是由诸多民事行为所构成的,民法总则作为民事法律的一般性法规,对我们的各类行为都作出了规定。

不同的法律条款涉及到的是不同的民事行为,今天小编给大家带来的是民法总则第180条对不可抗力的规定。

▲一、民法总则关于180条的规定第一百八十条【不可抗力】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民事义务的,不承担民事责任。

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二、什么是不可抗力?▲1、概念规定所谓不可抗力,是指合同订立时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包括自然灾害、如台风、地震、洪水、冰雹;政府行为,如征收、征用;社会异常事件,如罢工、骚乱三方面。

▲2、法律规定:第一百九十四条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下列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1)不可抗力;(2)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丧失代理权;(3)继承开始后未确定继承人或者遗产管理人;(4)权利人被义务人或者其他人控制;(5)其他导致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的障碍。

自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满六个月,诉讼时效期间届满。

▲3、不可抗力的特点所谓不可抗力,是指合同订立时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构成不可抗力必须具备以下要件:▲(1)不可预见的偶然性。

不可抗力所指的事件必须是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不可预见的事件,它在合同订立后的发生纯属偶然。

当然,这种预料之外的偶然事件,并非是当事人完全不能想象的事件,有些偶然事件并非当事人完全不能预见。

但是由于它出现的概率极小,而被当事人忽略不计,把它排除在正常情况之外,但结果这种偶然事件真的出现了,这类事件仍然属于不可预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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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总则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民事
义务的怎么规定
提到民事义务,最常见的一种民事义务就是监护和抚养义务,这在一般情况下,肯定是需要承担法律责任的民事义务。

换句话说,如果不履行该民事义务的话,是要承担法律责任的。

当然,同样民法总则当中也规定了一些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民事义务没有办法履行的。

那么,民法总则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民事义务的怎么规定?
提到民事义务,最常见的一种民事义务就是监护和抚养义务,这在一般情况下,肯定是需要承担法律责任的民事义务。

换句话说,如果不履行该民事义务的话,是要承担法律责任的。

当然,同样民法总则当中也规定了一些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民事义务没有办法履行的。

那么,民法总则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民事义务的怎么规定?
▲一、民法总则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民事义务的怎么规定?
第一百八十条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民事义务的,不承担民事责任。

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第一百九十四条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下列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
(一)不可抗力;
(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丧失代理权;
(三)继承开始后未确定继承人或者遗产管理人;
(四)权利人被义务人或者其他人控制;
(五)其他导致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的障碍。

自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满六个月,诉讼时效期间届满。

▲二、不可抗力的判定
所谓不可抗力,是指合同订立时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构成不可抗力必须具备以下要件:
1、不可预见的偶然性。

不可抗力所指的事件必须是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不可预见的事件,它在合同订立后的发生纯属偶然。

当然,这种预料之外的偶然事件,并非是当事人完全不能想象的事件,有些偶然事件并非当事人完全不能预见。

但是由于它出现的概率极小,而被当事人忽略不计,把它排除在正常情况之外,但结果这种偶然事件真的出现了,这类事件仍然属于不可预见的事件。

在正常情况下,判断其能否预见到某一事件的发生有两个不同的标准:
(1)客观标准
在某种具体情况下,一般理智正常的人能够预见到的,该合同当事人就应当预见到。

如果对该种事件的预见需要一定的专门知识,那么只要具有这种专业知识的一般正常水平的人所能预见到的事件则该合同当事人就应当预见。

(2)主观标准
在某种具体情况下,根据行为人的主观条件,如当事人的年龄、发育状况、知识水平、职业状况、受教育程度以及综合能力等因素来判断合同当事人是否应该预见到。

2、不可控制的客观性。

不可抗力事件必须是该事件的发生是因为债务人不可控制的客观原因所导致的,债务人对事件的发生在主观上既无故意,也无过失,主观上也不能阻它发生。

债务人对于非因为可归责于自己的原因而产生的事件,如果能够通过主观努力克服它,就必须努力去做,否则就不足以免除其债务。

不可抗力事件的不可预见性和偶然性决定了人们不可能列举出它的全部外延,不能穷尽人类和自然界可能发生的种种偶然事件。

所以,尽管世界各国都承认不可抗力可以免责,但是没有一个国家能够确切地规定不可抗力的范围,而且由于习惯和法律意识不同,各国对不可抗力的范围理解也
不同。

根据我国实践、国际贸易惯例和多数国家有关法律的解释,不可抗力事件的范围主要由两部分构成:一是由自然原因引起的自然现象,如,火灾、旱灾、地震、风灾、大雪、山崩等;二是由社会原因引起的社会现象,如,战争、动乱、政府干预、罢工、禁运、市场行情等。

一般来说,把自然现象及战争、严重的动乱看成不可抗力事件各国是一致的,而对上述事件以外的人为障碍,如政府干预、不颁发许可证、罢工、市场行情的剧烈波动,以及政府禁令、禁运及政府行为等归入不可抗力事件常引起争议。

因此,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应具体约定不可抗力的范围。

事实上,各国都允许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自行约定不可抗力的范围。

自行约定不可抗力的范围实际上等于自订免责条款。

当事人订立这类条款的方法一般有三种:一种是概括式。

即在合同中只概括地规定不可抗力事件的含义,不具体罗列可能发生的事件。

如果合同签订后,客观情况发生了变化,双方对其含义发生争执,则由受理案件的仲裁机关或法院根据合同的含义解释发生的客观情况是否构成成不可抗力;另一种是列举式。

即在合同中把属于不可抗力的事件一一罗列出来,凡是发生了所罗列的事件即构成不可抗力,凡是发生了合同中未列举的事件,即不构成不可抗力事件;第三种是综合式,即在合同中既概括不可抗力的具体含义,又列举属于不可抗力范围的事件。

大家可以看出,民法总则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民事
义务的是不需要承担任何法律责任的,所谓的不可抗力,主要是指没有办法预见,不能避免,并且也没有办法克服的。

就比如说因为地震,天灾人祸等这种因素导致当事人丧失民事行为的,或者直接导致当事人死亡没有办法履行民事义务的,对这种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的后果,自然是不需要承担法律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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