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暂行办法》解读
深圳市住房公积金暂行管理办法

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暂行办法发布日期:2010-11-30 00:00:00 查看次数:3234 次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本市住房公积金管理,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的住房保障作用,支持职工解决自住住房问题,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使用、管理和监督。
第三条住房公积金由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统称单位)及其户籍和非户籍在职职工缴存。
本办法所称住房公积金,是指支持职工解决自住住房问题的具有保障性、互助性和强制性的长期住房储金。
本办法所称自住住房主要包括保障性住房、安居型商品房和普通商品住房。
第四条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和职工所在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属于职工个人所有。
第五条住房公积金的管理实行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公积金管委会)决策、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公积金中心)运作、银行专户存储、财政监督的原则。
第六条住房保障、财政、人民银行、规划和国土资源、公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民政、市场监管、税务、统计、国资、总工会等部门和组织以及各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各自职责支持公积金中心开展住房公积金缴存扩面工作,并通过建立信息共享机制支持公积金中心开展住房公积金缴存、提取和贷款等业务审核工作。
第二章机构及其职责第七条公积金管委会是本市住房公积金管理的决策机构。
公积金管委会的成员中,市人民政府负责人和住房保障、财政、人民银行等有关部门负责人以及有关专家占1/3,工会代表和职工代表占1/3,单位代表占1/3。
公积金管委会委员按规定程序推荐后由市政府聘任。
第八条公积金管委会应当建立严格、规范的会议制度,明确决策规则、程序、权限和责任,建立决策结果备案备查制度。
公积金管委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住房保障部门,负责公积金管委会的会议筹办、决策事项督办等工作。
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暂行规定

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暂行规定(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维护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本暂行规定适用于深圳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的缴存管理。
第三条单位及其在职职工(以下简称职工)应按本暂行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
单位及其职工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由单位在《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区间选定,缴存比例取1%的整数倍。
单位的分支机构具有独立的组织机构代码的,可以将其分支机构视为独立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
第四条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公积金中心)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的缴存管理。
第五条单位和职工应当按照本暂行规定向公积金中心规定的住房公积金业务网点申请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业务。
单位和职工按照本暂行规定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业务所提交的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材料,应当提交原件和复印件。
单位和职工按照本暂行规定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业务所提交的相关业务表格、协议文本,可以在住房公积金业务网点领取或者在公积金中心网站下载。
第六条缴存单位、职工申请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业务的,住房公积金业务网点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办理完毕,本暂行规定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章专办员第七条单位应当指定1名或者数名工作责任心强、具备一定计算机操作能力的单位职工为住房公积金专办员(以下简称专办员),负责本单位及职工住房公积金业务的办理。
公积金中心应当对专办员组织业务培训,并不得收取业务培训费用。
第八条专办员承办以下事项:(一)负责按规定为本单位及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等有关业务;(二)整理、保管本单位住房公积金相关文件资料,履行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信息保密义务;(三)审查本单位办理住房公积金业务提交的有关资料;(四)协助公积金中心对本单位职工进行住房公积金缴存、提取和贷款等业务知识的宣传和指导;(五)承办单位或者公积金中心规定的其他住房公积金事项。
深圳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暂行规定

深圳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暂行规定一、总则深圳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本规定”)是为了规范深圳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管理,保障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合法权益,促进住房市场的健康发展,提高市民的住房保障水平而制定的。
二、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深圳市行政区域内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活动。
三、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额度与期限1. 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原则上不超过购房者在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余额。
如购房者账户内余额不足,可按规定提取其他付款方式补齐差额。
2. 住房公积金贷款期限原则上不超过30年。
具体期限根据购房者的还款能力和贷款用途等因素确定。
四、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利率1. 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按照国家相关政策确定,根据贷款期限和贷款方式的不同分为一年期、五年期、十年期等不同档次。
2. 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的调整应符合国家相关政策,调整范围不得超过国家规定的浮动幅度。
五、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申请与审核1. 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人需提供完整的申请材料,包括但不限于购房合同、身份证明、收入证明等。
2. 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需经过单位的审核,并由单位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出申请。
3.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收到申请后,将组织有关部门对申请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将向申请人发放贷款。
六、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使用限制1. 住房公积金贷款只能用于购买符合规定要求的住房,不得用于其他用途。
2. 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购房范围应符合国家和地方政策的规定,不得违反相关法律法规。
七、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还款1. 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还款方式可选择等额本息还款、等额本金还款等方式。
2. 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还款时间原则上每月固定日,逾期还款的将按照规定的逾期利率计算。
八、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管理与监督1. 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管理由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监督和协调。
2. 相关部门和单位应加强对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监管和管理,确保贷款的合法、合规、合理。
九、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追偿1. 住房公积金贷款欠款未按期还款的,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进行追偿,包括但不限于采取罚息计算、上报征信等措施。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深府[2010]176号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深府[2010]176号](https://img.taocdn.com/s3/m/b961fe1a17fc700abb68a98271fe910ef12dae25.png)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深府〔2010〕176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
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人民政府二○一○年十一月二十四日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本市住房公积金管理,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的住房保障作用,支持职工解决自住住房问题,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使用、管理和监督。
第三条住房公积金由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统称单位)及其户籍和非户籍在职职工缴存。
本办法所称住房公积金,是指支持职工解决自住住房问题的具有保障性、互助性和强制性的长期住房储金。
本办法所称自住住房主要包括保障性住房、安居型商品房和普通商品住房。
第四条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和职工所在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属于职工个人所有。
第五条住房公积金的管理实行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公积金管委会)决策、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公积金中心)运作、银行专户存储、财政监督的原则。
第六条住房保障、财政、人民银行、规划和国土资源、公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民政、市场监管、税务、统计、国资、总工会等部门和组织以及各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各自职责支持公积金中心开展住房公积金缴存扩面工作,并通过建立信息共享机制支持公积金中心开展住房公积金缴存、提取和贷款等业务审核工作。
深圳市住房公积金解读

深圳市住房公积金一、住房公积金制度概况根据深圳《暂行办法》规定,住房公积金由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在职职工逐月缴存的支持职工解决自住住房问题的具有保障性、互助性和强制性的长期住房储金。
住房公积金制度作为房保障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住房保障意义不仅在于制度本身的普惠性,更重要在于该项制度体现的互助性和保障性。
为强制执行,单位未按规定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未按规定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将面临1万元至5万元的罚款。
再者,单位逾期不缴或少缴住房公积金的,由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缴存,逾期不改,主管部门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而对于某些员工自愿放弃缴交住房公积金,也是不允许的,每位员工必须缴存公积金。
缴存公积金是国家法规规定的必须履行的义务。
二、缴存(一).缴存住房公积金对职工有的好处(1)增加收入。
住房公积金由职工和单位共同缴存,所缴住房公积金全归职工个人所有,增加了单位缴存部分。
(2)低息贷款。
职工购房时使用住房公积金,可享受较商业贷款低的利率。
(3)税收优惠。
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在国家规定限额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
(4)提高住房消费能力,职工可以将住房公积金提取出来用于购房支出,租金支出等。
(5)自存入职工账户之日起计息。
(6)调整消费结构,通过政策的手段促使职工把一部分收入储蓄起来用手住房消费。
(二).不同群体缴存住房公积金有的好处不同群体都能享受到住房公积金增加收入、个人所得税减免的好处,也都能在提取或者贷款政策受益;如对于正租房有购房预期的职工来说,该职工除了享受到住房公积金增加收入、个人所得税减免这一普惠性的好处外,还可以在租房时申请租金提取,在买房时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享受低息优惠,节省利息支出),买房后可以先申请购房提取,此后还可申请还贷提取用于支付每个月的月供。
(三).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和缴存基数的上下限的确定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是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
深圳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暂行规定解读

深圳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暂行规定解读深圳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暂行规定重点讲了哪些内容?以下是问你的相关内容。
一是在贷款制度设计中,将住房公积金缴存、提取和贷款制度作为统一的整体考虑。
公积金贷款的资金职工办理提取后的缴存余额,该资金不但额度有限,且随时发生动态变化,公积金贷款的发放须以保证职工的提取需求为前提。
住房公积金的提取率与可贷款额度之间存在直接影响,即:提取率升高时,可贷款额降低;提取率降低时,可贷款额提高。
因此,《贷款规定》在申请条件、可贷额度计算时将缴存、提取一并纳入考量。
二是贷款制度立足于解决职工自住住房问题。
公积金贷款重点支持职工购置保障性住房和首套普通商品住房,但也兼顾缴存职工其他贷款需求,如商业贷款转公积金贷款,具体实施方案将在下一阶段制定。
三是充分考虑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为住房公积金制度可持续开展的奉献。
注重表达资金积累、互助性等因素,在可贷额度中予以考虑。
四是贷款制度考虑资金的流动性、市场变化等因素。
有关条款针对资金流动性以及市场变化,设计了调整机制,为下一阶段的调整预留空间。
五是在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这一政策性住房金融功能的同时,注重引入市场资源和机制。
如引入组合贷款,可以更多地满足职工需求。
六是充分注重职工权益。
相关制度设计在注重资金平安、风险控制的同时,以便民、利民为原那么,从贷款申请人流程方便、受益最大予以考虑,如担保模式为采用我市住房商业贷款较为常用的抵押模式等。
《贷款规定》正式稿较此前征求意见稿,主要对以下内容进行了调整:(一)提高按照公积金账户余额倍数计算的可贷额度标准和公积金贷款最高可贷额度。
《贷款规定》向社会征求意见时,职工对于提提公积金账户余额倍数、提高公积金贷款最高可贷额度两个方面意见和建议很多。
此后,在《贷款规定》征求意见修改的过程中,经过再次测算,且考虑到贷款上线初期,职工账户余额较少以及我市房价等多方面因素,从贷款上线初期总体可贷资金较为充足的实际出发,为切实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支持职工解决自住住房问题的作用,《贷款规定》中的账户余额的倍数从10倍提高至12倍,公积金贷款最高可贷额度从80万提高至90万(申请人个人申请的,最高可贷额度50万维持不变)。
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暂行办法新编标准 新
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暂行办法[1](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和依据)为加强本市住房公积金管理,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的住房保障作用,支持职工解决自住住房问题,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的归集、使用、管理和监督。
第三条(缴存主体)住房公积金由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统称单位)及其在职职工缴存。
本办法所称住房公积金,是指支持职工解决自住住房问题的具有保障性、互助性和强制性的长期住房储金。
本办法所称自住住房主要包括保障性住房、安居型商品房和普通商品住房。
第四条(公积金的权属)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和职工所在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属于职工个人所有。
第五条(管理运作模式)住房公积金的管理实行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公积金管委会)决策、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公积金中心)运作、银行专户存储、财政监督的原则。
第六条(相关单位要求)住房保障、财政、人民银行、规划和国土、公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民政、市场监督、税务、统计、总工会等部门和组织以及各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各自职责支持公积金中心开展住房公积金缴存扩面工作,并通过建立信息共享机制支持公积金中心开展住房公积金缴存、提取和贷款等业务审核工作。
第二章机构及其职责第七条(公积金管委会)公积金管委会是本市住房公积金管理的决策机构。
公积金管委会的成员中,市人民政府负责人和住房保障、财政、人民银行等有关部门负责人以及有关专家占1/3,工会代表和职工代表占1/3,单位代表占1/3。
公积金管委会委员按规定程序推荐后由市政府聘任。
第八条(公积金管委会制度)公积金管委会应当建立严格、规范的会议制度,明确决策规则、程序、权限和责任,建立决策结果备案备查制度。
公积金管委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住房保障部门,负责公积金管委会的会议筹办、决策事项督办等工作。
深圳市公积金政策解读
26
、业务
:办 单 缴 记 专办员 册
1、须 供 纸质 : (1)《 圳 公积 单 缴 记 专办员 册 记 请 》 份; (2)《单 负责 证 书》 两份; (3)《 圳 公积 款协议》 份; (4)《网 办 公积 业务协议书》 两份; (5) 、专办员 份证 件 复 件; (6)组织机构 码证 件 复 件; 组织机构 码证 单 , 供 级单 《组织机构 码证》复 件 份、 属关系证 件 复 件; (7)单 证 件 复 件。 :(1)、(2)、(3)、(4)资 均可 网 ;(6)、 (7)资 供 均可; 复 件均 A4纸复 ,并盖公 认。
21
、
读
单位违规情形处理 第四十三条:单位未按规定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未按规定为本单 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由公积金中心按照《住房公积金管 理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予以处理。 单位逾期不缴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的,由公积金中心按照《住房公积金管理 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予以处理。 读(1)单 办 公积 缴 记 单 给 单 职工办 公 积 账户设 续 , 公积 责 办 ; 办 , 《 公积 管 条 》规 ,处1 5 罚款。 (2)单 缴 缴 公积 , 公积 责 补缴 , 补缴 ,公积 可 请 强 执 。 (3)经公积 查处 单 个 违规 为, 关单 个 可 纳 业 个 系统。 备注:因相关实施办法和细则未出台,有6个月缓冲期,在2011年5月前缴 交都可,但须补足从2010年12月起未缴的部分。
15
、
读
缴 第二十三条:单位依法宣告破产、撤销或 者解散,代扣的职工个人缴纳的住房公积 金未按规定缴存的,按照所欠职工工资予 以偿还。 单位合并、分立、撤销、解散或者破产的, 应当在办理住房公积金变更登记或者注销 登记前,将欠缴的住房公积金补缴完毕或 者明确补缴责任主体。
深圳住房公积金介绍与解答
住房公积金政策解读
*第二十四条(住房公积金有效凭证)公积金中心 应当为职工发放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有效凭证, 由职工本人保管,并凭证办理住房公积金查询 、提取、贷款等业务。
解读:
(1)住房公积金联名卡是公积金中心与银行联合向住房公积金缴存职 工发行的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有效凭证。
(2)它是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查询、提取、还贷与个人储蓄、结算 、消费等各种功能的联名卡。
•单位和个人缴交的住房公积金,不超 过12%的比例及基数不超过市月平均 工资的3倍的,不计入个人当期工资、 薪金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 •扣除上限标准为2803元/月,每年调 整一次 (3894*3*12%*2=2803元)
个税 优惠
企税 优惠
•企业为个人缴交的住房公积金可按 成本在税前列支
住房公积金专题解答
住房公积金专题解答
问: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有哪些限制?
•答:职工因购买、建造、翻建、大修有所有权的自住住房 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住房公积金提取金额为发票或者 专项收据开具日前职工本人及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内余额 。住房公积金提取总额不得超过其购买、建造、翻建、大 修自住住房票据载明的实际支出。
住房公积金专题解答
住房公积金政策解读
*第三条(缴存主体)住房公积金由国家机关、事业单位 、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统称单位 )及其户籍和非户籍在职职工缴存。
解读: (1)《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暂行办法》按照《住房公积金管理 条例》相一致的原则,明确住房公积金由单位及其在职职工缴存。本 市住房公积金的缴存主体不再区分户籍和非户籍情况,要求户籍与非 户籍职工及其单位均须按《暂行办法》缴存住房公积金。 (2)外籍人士可参照《暂行办法》缴纳住房公积金,不强制缴纳, 但暂时不享受公积金贷款的优惠政策。
《深圳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暂行规定》官方解读
住房公积金进一步降低提取门槛发布日期:2011-08-07 查看次数:4514 次来源: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时间:2011-8-7广纳民意修改后的《提取规定》将于9月1日实施经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审议通过,《深圳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提取规定》)将于9月1日正式实施。
该规定进一步降低了提取门槛。
住房公积金事关民生,从一开始推出就受到广大市民和媒体的关注。
为了使其更加符合缴存职工实际需求,尽可能兼顾各阶层缴存职工的利益,今年3月,《提取规定》(征求意见稿)通过主流媒体、网站、微博等多种形式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市民反应踊跃,积极为深圳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建设建言献策。
在收到的3000多条意见和建议中,主要集中在以下方面:原社保住房公积金存量资金提取,租房提取额度,多套房购房提取或还贷提取,留存额以及增加其他住房消费等。
在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的指导和支持下,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针对这些意见和建议,以充分尊重民意、便民利民为原则,多次邀请市法制办等住房公积金管委会成员单位和专家学者参与讨论,修改完善了《提取规定》。
《提取规定》优化调整的内容包括:市民租房、购房、还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条件不仅降低,时间限制也大尺度放宽;原社保住房公积金存量资金的提取也将采取“老钱老办法”,住房公积金还可用来交装修费、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等费用……《提取规定》的有效期为两年,提取业务将于9月1日起分步实施。
期间,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将收集缴存职工的有关建议和意见,并将情况上报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不断完善住房公积金的各项政策和完善各项服务。
正式实施《提取规定》的政策亮点一、原社保存量住房公积金的提取“老钱老办法”《提取规定》:“职工按照市政府《关于发布深圳市社会保险暂行规定的通知》(深府〔1992〕128号)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其提取可以适用本规定施行之前本市有关住房公积金提取具体规定。
”解读:根据公众提出的对原社保存量住房公积金适用此前我市已实施住房公积金提取政策的建议,《提取规定》充分考虑到该部分缴存职工的提取需求,社保存量住房公积金将适用原先的提取政策,老钱老办法。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暂行办法》解读
一、什么是住房公积金?
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在职职工逐月缴存的支持职工解决自住住房问题的具有保障性、互助性和强制性的长期住房储金。
二、我市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目的是什么?
通过实施住房公积金制度,可强制性地提升职工住房支付能力,支持职工解决住房问题。
从推进我市社会经济科学发展的实际来看,全面建立我市住房公积金制度,有利于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的保障作用,有效改善我市居民特别是中低收入居民的住房条件;有利于逐步完善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和适合我市市情的城市住房保障体系,促进民生净福利指标的提升。
三、住房公积金制度的保障性属性是怎样体现的?
住房公积金制度是住房保障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通过强制性地提升职工住房支付能力、以及住房公积金低息贷款支持职工解决自住住房问题。
我市全面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本身属于住房保障制度的完善。
此外,
《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暂行办法》从提高住房公积金对住房困难职工住房支付能力的支持力度、调整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使用范围、向市政府组织的住房保障项目发放专项贷款、将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年限等因素纳入住房保障资源配置范畴等方面进一步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的住房保障属性。
四、我市住房公积金公共服务模式的特点是什么?
为确保实现住房公积金公共服务优质化和普惠化:
一是为适应信息化发展,实现便民服务,公积金中心建立了住房公积金信息化管理运作系统,将采用网上服务平台系统等现代信息化技术手段提高办理住房公积金业务的效率。
二是市公积金中心将强化住房公积金服务质量管理,创新服务模式,提高服务水平,建立规范的住房公积金业务办理制度和标准化服务机制。
三是以民为本,《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暂行办法》明确规定户籍和非户籍在职职工均是我市住房公积金缴存主体,并且明确同一单位在职职工应当选定同一缴存比例,注重住房公积金政策实施的公平性。
五、我市住房公积金的缴存主体有哪些?
住房公积金由单位及其在职职工共同缴存,单位负责代扣代缴。
本市住房公积金的缴存对象为单位及其所有在职职工,不区分户籍与非户籍情况,均须按《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暂行办法》缴存住房公积金。
六、我市住房公积金决策和管理机制是怎样规定的?
《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暂行办法》明确了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是住房公积金管理的决策机构。
公积金中心负责住房公积金的管理运作,监督检查本市单位和职工缴存、提取和使用住房公积金的情况,并对住房公积金缴存、提取、使用中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公积金中心可以根据工作需要以及本市实际情况,按照精简效能的原则设立管理部作为分支机构开展住房公积金业务。
公积金中心委托的三家归集专户银行近100个网点将逐步开展住房公积金业务。
七、我市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标准是怎样规定的?
为实现住房公积金公共服务普惠化和均衡化,我市住房公积金政策制订既考虑了我市经济发展和近年房价涨幅较大的实际情况,也考虑了住房公积金制度实施的相对公平性要求,《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暂
行办法》规定我市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由单位在5%至20%间自行确定,单位和职工的缴存比例应当相同。
缴存基数不低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月最低工资标准,不得超过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全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倍。
八、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的使用是怎样安排的?
《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暂行办法》规定,除用于风险准备金和管理费用外,增值收益可用于建设公共租赁住房等保障性住房,向按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且符合条件的职工配租或者配售。
九、住房公积金能否向政府保障性住房项目发放专项贷款?
《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暂行办法》明确规定公积金中心在优先保证缴存职工提取和贷款、留足备付准备金的前提下,经公积金管委会批准,可以将一定比例的住房公积金结余资金向政府投资的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提供贷款。
十、我市部分单位和职工在《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暂行办法》实施之前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怎样处理?
《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暂行办法》明确,已按照市政府《关于
发布深圳市社会保险暂行规定的通知》(深府〔1992〕128号)等有关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单位和职工,在本办法施行后按照本办法有关规定办理缴存登记手续并缴存、提取和使用住房公积金。
在此之前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将按照《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并入新设立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十一、住房公积金在什么情形可以提取?
一是住房消费提取, 职工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一)职工购买具有所有权的自住住房;(二)建造、翻建、大修本市范围内具有所有权的自住住房;(三)偿还本市范围内自住住房贷款本息;(四)按本市规定的比例支付本市范围内自住住房租金。
二是非住房消费提取,职工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一)退休的;(二)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三)男性年龄满50周岁或者女性年龄满45周岁,失业且住房公积金账户封存均满2年的;(四)在国外或者港、澳、台地区定居的;(五)户籍迁出本市的;(六)户籍不在本市并已申请基本养老保险或者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手续的。
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可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申请提取职工本人住房公积金。
十二、我市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什么时候开展,需要符合什么条件?
《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具有所有权的自住住房,可以按规定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职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申请贷款当月之前连续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达到规定期限;(二)首付购(建)房款不低于规定比例;(三)按规定提供贷款担保;(四)具有稳定的经济收入和贷款偿还能力,个人信用状况良好;(五)职工及其配偶未发生或者已经全部还清住房公积金贷款;(六)经公积金管委会审定的其他条件。
职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应当按照规定提供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材料。
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开展时间,以2011年上半年发布的《深圳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中明确的时间为准。
十三、单位经济效益不好,能否缓缴或者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因连续亏损两年等情况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单位,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讨论通过,可以向公积金中心申请缓缴或者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缓缴或者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时间不得超过两年。
期限届满后未能恢复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应当重新申请。
十四、单位不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怎么处理?
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由公积金中心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单位逾期不缴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的,由公积金中心责令限期缴存;逾期仍不缴存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